作业帮 > 高中作文 > 教育资讯

关于校园侵害的事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2:17:12 高中作文
关于校园侵害的事例高中作文

篇一:校园伤害案例警示篇

青少年法制宣传之一:校园伤害案例警示篇

校园是学生健康成长和努力学习的美好乐园。为什么校园里会发生伤害事件?校园伤害多与某些学生的生活环境和不健康的心理有关。由于对家长、教师、同学不满,以盲目反抗情绪和攻击的态度对待别人;也有的孩子从小缺乏与同龄人的正常交往,不会与人和睦相处,养成了随便打人骂人的坏习惯。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孩子结成团伙,名为讲“义气”,实际专门欺负弱小或是他们看不顺眼的同学,从而发生打架斗殴伤害事件,下面所列举的系列案例,足以警醒社会各界关注校园平安建设。

用违法对抗违法的后果

案情回放

一个正值花季的在校学生,受到同学的欺负之后,用违法犯罪行为来报复对方,激情之下行为失控而犯罪,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

该案说的是某县级中学高一学生刘某在学校拖地,无意间把污水溅到了刚好路过的同学王某裤子上,平时就霸气十足、德性很差的王某顿时火冒三丈,气势汹汹地强迫刘某舔干净溅他裤子上的污水,生性怯懦的刘某顺从地照做了。可王某仍然不依不饶,还用过激的语言刺激刘某说:你敢捅我两刀吗?我量你不敢。外表懦弱的刘某内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和莫大的侮辱,觉得很丢面子。他强忍着拖完地,从书包里摸出一把削笔用的弹簧刀,躲到校门边,等王某一出校门,便拿着弹簧刀冲上去对着王某猛刺几刀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成重伤,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学生刘某犯下故意伤害敌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律警示

同学们听了这个案例,会想到些什么呢?第一,学生王某由于争强好胜,脾气暴躁,品质恶劣,遇到一点小事,也不忍让,欺负了同学,还用过激言语刺激挑逗对方,被对方伤害致死,自己种的苦果自己吞,死了也未得到人们的同情。第二,学生刘某为人太懦弱,对王某的过分要求,不应顺从,应该选择离开现场或者报告老师,请求学校处理。被欺负后不能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报复对方。第三,刘某不应该携带管制刀具,如果他没带刀具,要报复也不可能造成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

相关链接

综合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和典故,可以引申这样两个道理:一个是同学间、朋友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之后,不要记仇,因为这些矛盾和纠纷没有大到不共戴天的地步,忍一忍就过去了,更不要产生报复之心,凡事要往好处想。若一个人心存报复,自己所受的伤害会比对方更大,而且他永远都得不到快乐。二是同学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有了矛盾和纠纷,要能互谅互让,尽量往宽处想,谦让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请同学们再好好体会下面四句话:让小人不算无能,敬君子方显有德,进一步可能走进死胡同,退一步则将海阔天空。

青少年法制宣传之二:校园伤害案例警示篇

帮忙帮进牢房的教训

案情回放

两个中学生因帮忙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某县某中学学生陈某和罗某,均17岁。一天晚上,二人均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二人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砍刀,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县城某游戏机房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律提示

在一些学校的学生中,也有拉帮结派,讲哥们义气的,一人有事,便邀约多人与对方打群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选择这个案例来教育大家,目的是要警示同学们: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是违法的。违反什么法呢?这是违反了《治案管理处罚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严重的行为还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像该案中帮忙型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世界需要热心肠。人在社会中生活,是需要互相帮助的。同学之间,朋友之间有事互相帮忙,乃人之常情,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不问是好是坏,不问青红皂白,乱帮一气,那是不理智的,弄不好还要触犯法律。

教你一招

同学之间,朋友之间,要请帮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是好事,就积极主动热情地、用心地去帮;是坏事、违法的事、甚至是犯罪的事,不仅不能帮,而且要劝阻,制止,举报。如果不分是非曲直地乱帮忙,就会越帮越忙,还可能把自己和同学、朋友都帮进牢房,害人害己。看见同学、朋友之间发生争吵、矛盾时,要努力从中斡旋、劝解,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切勿火上浇油,激化矛盾。

争强好胜走上黄泉路

案情回放

某中学16岁的初三男生扬扬,争强好胜,称王称霸,同学们都惧怕他,同学们暗地里叫他“老大”。后来,同年级另外一班从外校转来了一男生熊某,也是“打架王”。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扬扬和熊某都想当校园“老大”,两人关系势同水火。一天,扬扬在放学回家路上遇到熊某。扬扬挑衅地说:“我们今天下午来比比如何?”熊某毫不示弱,马上应战。熊某心想:扬扬这次是有备而来,自己单枪匹马定要吃亏。正巧,与熊某同班的“死党”王某追上来和他打招呼,熊某把扬扬挑战的事说了。王某便打电话叫另外一所学校的好朋友叶某带几个学生下午来打架。下午4点左右,扬扬和熊某等人在学校门口发生了群殴,两人邀约来的帮手也纷纷对打。在冲突中,叶某抽出随身携带尖刀朝扬扬的腹部刺去。扬扬中刀,闷声倒地。双方见

事情闹大纷纷散去。扬扬被送到医院,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熊某和王某后由家长带到派出所自首。随后,派出所将叶某抓获归案。检察院审查认为叶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熊某、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三人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案例警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校园暴力案件不断发生,在校学生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造成校园暴力时有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青少年缺乏法制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另外,独生子女娇生惯养,中学阶段情绪不稳,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容易义气用事等也是重要原因。同时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也有待加强。要预防校园暴力,关键在于早发现、早教育、早矫正。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学校应加强校园管理,学生间发生矛盾和纠纷应及时化解,及时处理,不要让其扩大。家长要对子女加强教育,不要娇惯,不能纵容,孩子放学后要尽快离校,不要和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联系,平时要注意安全防卫,同学之间有矛盾要和家长、教师沟通,不能擅作主张,冲动办事。

相关链接

篇二:发生在校园中的性侵害形式有哪些

一、 发生在校园中的性侵害形式有哪些?

1.暴力式侵害。主要是指侵害主体采取暴力手段、语言恫吓或利用凶器,进行威胁,对女同学实施性侵害的行为。暴力侵害的主体比较复杂,以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混入校园进行强奸为目的,混入女生宿舍或校园内偏僻处伺机作案;也有的是以抢劫、盗窃为目的,见有机可乘或因受害人处置不当而发展为强奸犯罪;还有的是因恋爱破裂或单相思,走向极端,发展成为暴力强奸。这种方式对被侵害对象造成很大伤害,甚至死亡。

2.流氓滋扰式侵害。主要是指社会上的流氓结伙闯入校园,寻衅滋事,或是某些品行不端正人员在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对女同学进行的各种性骚扰。这些人对女同学的侵害方式,多为用下流语言调戏,以推拉撞摸占便宜,往身上扔烟头,作下流动作等。如在夜间,女同学孤立无援,或处置不当等情况下,也可能发展为暴力强奸或轮奸。

3.胁迫式侵害。主要是指某些心术不正者,或是利用受害人有求于已的处境,或是抓住受害人的个人隐私、某些错误等把柄,进行要挟、胁迫,使其就范。

4.社交性强奸。这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多是受害人的相识者。因同事、同学、师生、老乡、邻居等关系与受害者本有社会交往,却利用机会或创造机会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犯罪。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后,往往还出于各种顾虑不敢揭发。

[典型案例1]

2003年4月28日,湖北某大学计算机系学生郭某、钟某伙同桂林某高校学生王某、曾某四个大学生,在一个深夜以喝酒、兜风为由残忍地将一名少女多次轮奸。为此他们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对他们做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郭某、王某、曾某、钟某有期徒刑13年、12年、12年、8年。

[典型案例2]

1999年4月,吉林省某高校一名女大学生独自去野外春游,被一男子以帮助其搬运物品为名,骗至偏僻处强奸。该女生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典型案例3]

某大学的一位女生,其男友给她的一封信被人偷去,此信中谈到了她与男友发生性关系时的情景。偷信人找到该女生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女生不允,此人则扬言:“如果你不同意,我就把信交给你的领导,那时你要受到开除的处分,永远见不得人”。在这种要挟和恐吓下,女生不敢反抗,多次受到奸污。

[典型案例4]

某大学一位女学生,在校内舞会上认识了一位本校的男同学,交往数次后,该男生给女生过生日,请她吃饭,并劝她喝酒,当女生有醉意之后,又将女生领到他的宿舍,在女生不同意但又无力反抗的情况,将她强奸。

[典型案例5]

某大学一位女学生,在校外餐馆见到一个体商贩,该人穿着入时,花钱阔绰,外貌不俗,几句对话,便交上了朋友。从此课余经常约会,逛商场,去歌厅,该商贩为女生买过许多衣物、首饰等。一次外出郊游,该商贩将女生领到僻静处,在女生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其强奸。

[案例解析]

案例1、2是以暴力的方式进行性侵害,犯罪分子利用年轻学生缺乏社交经验、防范意识较差的条件,设计圈套进行诱骗,然后实施强奸。如果女学生朋友在与陌生人交往过程中能够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其真正目的,完全可以避免类似

情况的发生。

案例3是一起典型的胁迫式性侵害案件。不法分子利用女生的过失,要挟女生,进行性侵害。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歪”,自己行为端正,坏人无机可乘,也就从根本上消除了胁迫式性侵害产生的条件。即使有过一定过错,也不要怕违法犯罪分子的要挟与讹诈,在思想上应筑起一道防线,注意识别坏人的诡计。相信和依靠组织,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4、5是典型的社交性性侵害,这是一种难以识别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相互熟识,青年学生涉世不深,缺少社会交际经验,在被侵害人放松警惕的情况下,进行性侵害。社交性性侵害主体在实施侵害之前都是有计划安排的,常常利用机会或创造机会把正常社交引向性犯罪。如经常对被侵害的女性动手动脚;频繁地以性为话题,进行挑逗勾引;想方设法把被侵害人带到可以受他控制的环境(他的卧室、他的家中)或偏僻的角落,然后实施性侵害。

三、哪些女学生容易受性侵害?

在性犯罪中,凡女性,无论老幼都有被侵害的可能,而以16--29岁的女性为主要侵害目标。中学、大学女生,正是青春年华,在年龄构成、身体条件、社会经验等多方面都是犯罪分子首选的性侵害对象。从女生受到性侵害的实际情况来看,下面几种类型女学生易受攻击:

1.经常出入社会公共场所,装扮入时,行为不羁的女生;

2.性格懦弱,胆小怕事的女生;

3

关于校园侵害的事例

.作风轻浮,胡乱交友的女生;

4.独处于学校教室、寝室、实验室、运动场或其他隐藏场所的女生;

5.怀有隐私,容易被他人要挟的女生;

6.贪图钱财,贪图享受,缺乏观察识别能力的女生;

7.意志薄弱,难拒性诱惑以及精神空虚,无视法纪的女生;

8.夏季衣着单薄,裸露部分较多,曲线毕露的女生;

9.夜晚长时间、独自在室外活动的女生。

[典型案例1]

某大学女学生王某的高中同学来看她,在食堂吃饭时,她的同学认识该校的一名男同学于某,吃饭时,于某提出喝点酒,王某不慎喝醉,于某以送王回宿舍为名,打车将王某带到一旅店,王某在醉酒状态下,被于某强行奸污。

[典型案例2]

2002年11月,吉林省某高校一名女研究生晚间独自在实验室做实验,被同年级一名男研究生强行猥亵,后经该女同学极力反抗,逃离实验室,并报告了学校,男研究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典型案例3]

2001年7月,某大学二年级学生萧某,和一名男教师同乘电梯时遭到该教师“露阴”侵害。

[案例解析]

案例1中,王某在交友的过程中,不深入了解对方,放松了自己的防范意识,;被于某以喝酒为名灌醉,给于某可乘之机,造成自己终身悔恨。

案例2、3中,被侵害对象都是单独处于某一场所时遭遇性侵害说明她们在日常生活中警惕性不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而侵害主体也是利用这一点实施性侵害行为。

四、女学生宿舍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1.经常检查门窗。如发现门窗损坏,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修理。

2.就寝前,要关好门窗,在天热时也不能例外,特别是住在一楼的女生,就寝时一定要关好门窗,拉好窗帘,防止他人偷看和进入作案。

3.在校外租房的女生尽量保证两人以上,随时关门,不要让陌生人进入室内。

4.女生宿舍内不要留宿异性,尽量避免单独和男子到宿舍会面。

5.住集体宿舍的女生,夜间上厕所,要格外小心。如厕所照明设备已坏,应带上电筒,上厕所前先仔细查看一下。有的犯罪嫌疑人事先躲藏在厕所里,利用女同学上厕所时伺机偷窥,甚至猥亵或强奸。

6.如有人敲门,要问清是谁再开门。如发现有人想撬门砸窗闯进来,一方面积极寻求救助,一方面准备可供捕斗的东西,作好反抗的准备。

7.节假日期间,其他同学回家,最好不要独自一人住宿。回宿舍就寝时,要留心门窗是否敞开,防止有犯罪分子潜伏待机作案。如遇异常情况,可请一、二位同学同时进去,以确保安全。

8.无论一人或多人在宿舍,当犯罪分子来侵害时,都要保持冷静,做到临危不惧,遇事而不乱。一方面求救,另一方面与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

[典型案例1] 2000年初至2001年1月,哈尔滨市接连发生了10多起闯入女大学生宿舍抢劫、强奸案。其作案手段之卑鄙,令人震惊更让人发指:先后共有数名花季中的女大学生惨遭洗劫、蹂躏。2001年2月18日,这个负案累累、作恶多端以张某和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终于全部落入了法网。

[典型案例2] 1997年8月,某高校女生宿舍107室,晚11时许,不法分子张某在窗外见四名女生已经入睡,用手将窗户铁栏拉弯钻入室内,并登上临窗一女生床上,将该女生压在身下,女生惊醒,欲反抗,张某以语言相威胁,女生哭求“我给你钱,放过我吧”,张某仍不罢手。幸好此时该室一女生发现异常,开灯呼救,张某才跳窗逃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中,犯罪分子都是利用女生宿舍防范措施不强的弱点,闯入宿舍进行性侵害行为,如果女生在平时注意检查门窗,注意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则可避免遭受不法侵害。

五、女学生在遭遇性侵害时该如何处理?

1.遇到性侵害时,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镇静,临危不惧。大义凛然、临危不乱的态度可以对罪犯起到震慑作用,使犯罪分子在心理上感到胆怯,进而战而用之。

2.遇到性侵害时要有坚持反抗到底的信心,软磨硬泡,拖延时间,顽强抵抗。根据周围的环境选择摆脱、反抗、求教的办法。

3.寻求适当机会和方式逃脱。例如可先假装同意,使犯罪分子放松警惕,然后趁他脱衣,使尽全力将他推倒,及时逃跑,并在逃跑时继续呼救。或者出其不意,猛击其阴部,使其丧失侵害能力,趁机逃脱。您如果穿的是高跟皮鞋,还可以以此作为武器,当犯罪分子将您推倒在地时,您可用鞋尖猛击其头部或阴部,再趁机逃跑。

4.采取积极的防卫措施,利用身边的器物或日常生活用具防卫。当发生性侵害时,要想一想自己身上有无可以用作防卫的工具,如水果刀、指甲钳、发夹等,观察周围的环境有没有可以利用的器物,如棍棒、酒瓶、砖、刀械等,当受到侵害时,用其击打犯罪分子要害部位,如头、眼睛、关节等部位,使其丧失侵害行为的能

力,趁机逃跑。

5.遭遇陌生人侵害时,要努力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保护好现场及物证,及时报案。

[典型案例1]1982年夏某日晚,某大学学生袁XX,携带匕首,潜入某校女生宿舍进行盗窃活动。推门进入某寝室后,见一女生躺在床上看书,顿生邪念,欲行奸污。该女生毫不示弱,先是斥责、呼救,然后奋力反抗,与袁进行博斗。在夺刀中,她受了伤,袁见无法下手,狼狈逃窜,后被公安部门缉拿归案后,以盗窃、强奸(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典型案例2]某大学有一女生,在宿舍中遭到校外窜进来的犯罪分子的袭击,该生毫无惧色,先是严厉责斥,后是大声呼救,但宿舍四周无人,呼救不应,罪犯胆子更大,气焰更为嚣张。该生不甘示弱,与犯罪分子扭打成一团,犯罪分子终因无法下手,仓惶逃遁。

[典型案例3] 2002年4月20日中午,某高校女生张某一人去学生会办公室学习途中,遭遇社会青年齐某尾随,当齐某确认办公室没有其他人后,马上用随身带的手绢蒙面,手持啤酒瓶闯入室内,将正在学习的张某按住,威胁“把钱拿出来,别出声,出声整死你!”,张某慌忙将书包中仅有的十几元现金交给齐某,齐某见势遂生歹意,将张某摁倒在地,并解下张某的鞋带欲捆住张某,张见状乘其不备,夺下啤酒瓶砸在齐某头部,并大声呼救。齐某受伤慌忙逃跑。案发后,张某及时到学校保卫部门报案,并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和证据,2002年5月,齐某被抓获归案,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解析]

案例1、2中,被侵害者在受到侵害时,首先都有一个坚决反抗的态度,然后敢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并在搏斗中大声呼救,使犯罪分子感到害怕,最终放弃侵害行为,试想,如果受害女学生胆小怕事,缩手缩脚,对犯罪分子听之任之,那么后果肯定是不堪设想。

案例3中张某去学生会办公室学习,首先选择了错误地点,应当去教室、图书馆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学习,其次张某没有及时发现被人尾随,说明张某平时缺乏防范意识和观察能力,如果及时采取措施则可能避免。但幸运的是,张某在遇到侵害时,能冷静对待,奋力反抗,致使犯罪分子未能得逞,之后又能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运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六、女学生出行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1.夜间行走要保持警惕。要走灯光明亮、往来行人较多的大道。对于路边黑暗处要有戒备,最好结伴而行,不要单独行走。如果走校外陌生道路,要选择有路灯和行人较多的路线。

2.女大学生外出时,最好结伴而行,遇有陌生男人问路,不要带路;向陌生男人问路,不要让他带路。

3.不要穿过分暴露的衣衫和裙子,防止产生性诱感,短裙过膝,上衣要包肩、不低胸、不露腰;不要穿行动不便的高跟鞋、拖鞋。

4.不要搭乘陌生人的机动车、人力车或自行车,防止落入坏人圈套。

5.遇到不怀好意的男人挑逗,要及时大声责斥,表现出自己应有的自信与刚强;如果碰上坏人,首先要高声呼救,假使四周无人,切莫慌张,要保持冷静,利用随身携带的物品,或就地取材进行自卫反抗,还可采取周旋、拖延时间的办法等待救援。

6.一旦不幸遭受侵害,不要丧失信心,要振作精神,鼓起勇气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要尽量记住犯罪分子的外貌特征,如面貌、体型、语言、服饰以及特殊标记等等;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证据和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查破案。

[典型案例] 2000年9月20日武汉市文保公安分局一举侦破了以请“家教”为名对女大学生强奸的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以请“家教”为名,将在街路两侧寻找“家教”工作的女大学生骗至偏僻处强奸,先后作案4起,给女大学生心理造成了极大伤害,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中,女大学生在外出寻找工作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上潜在的危险,单身一人随陌生人行走,直至发生危险时,悔时已晚。如果在外出时能找一两名同学做伴,则会有效预防性侵害行为的发生。

七、女学生如何防止遭遇性侵害?

1.筑起思想防线,提高识别能力。

●培养坚强的意志品质和观察事物的能力,识别是非曲直,不要被花言巧语所蒙蔽;

●消除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对异性的馈赠和邀请应婉言拒绝,以免因小失大。 ●对于不相识的异性,不要随便说出自己的真实情况;对自己特别热情的异性,不管是否相识都要加倍注意。

●不要轻易相信结识的朋友,更不要单独跟随新认识的人去陌生的地方;

●住宿、出行、尽量结伴,时间、场所要正确选择,特别是要选择安全的环境; ●外出时,注意尾随者,及时求助或避开。

2.行为端正,态度明朗。

●穿着不要太暴露。

●尽量避免去人群拥挤或偏僻的处所。

●参加社交活动与男性单独交往时,要理智、有节制地把握好自己,尤其应注意不能过量饮酒。

●正确处理与异性交往的尺度,不要接受超过一般的馈赠,对过分的举动要明确表明自己的反对态度。

3.不要惧怕,学会保护自己。

●乘坐交通工具时,遭遇故意抚摸或擦蹭,要大声斥责或狠打其手,引起公众注意,不要隐忍不说。

●遭遇骚扰,要直接提出警告,及时避开。

●对于那些失去理智、纠缠不清的无赖或违法犯罪分子,要及时向老师和保卫部门报告,学会依靠组织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典型案例1]某高校一男学生张某对一女生郑某说“你的裸照被别人放网上了”,郑某不相信,张某说“你可以到我的微机上去看看”,郑某没加思索就跟到张某的住处,张某乘机要与郑某发生关系,郑某极力反抗,才得以脱身。

[典型案例2]1995年8月,某高校女大学生李某与男同学刘某在寝室内聊天至深夜11点(因放假李某一人在寝室居住),刘某提出借住一宿,李某默许,熄灯后,刘某窜至李某床前,强行脱拽李某内衣,要求“搞一下”,李某不从,遭拳脚相加,致李某赤身夺门而逃,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解析] 案例1中,郑某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对张某所编造的故事没加任何思考,以至于被张某蒙骗,险些酿成大错。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女学生要注意保护自身利益,遇到问题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对别有用心的人的花招伎俩要敢于和善于识破,以免自身受到伤害。

案例2中,李某在与异性交往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把握交友的尺度,自我防范意

篇三: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危害的认识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2014年春季学期

网络教育《专题讲座》

------学习报告

学生姓名 ***

专 业 汉语言文学 年 级 2012 学习中心 四川阿坝奥鹏学习中心[20] 报名编号 22********

专题教师姓名 张晓阳

2014年 6 月 20 日

正文: 摘要:

近期以来,校园伤害事故一直时有发生,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及后果。因此,务必吸取教训,研究问题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确保此类事故不再发生,保证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以及人身安全。

关键词:校园伤害;危害;认识

2010年05月04日上午9时40分,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伤人事件,原因是一男子持刀冲入校园砍伤31人。这是继4月28日广东湛江雷州雷城第一小学杀人血案,3月23日在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凶杀案后发生的又一起校园伤人惨案。于是有安全专家紧急呼吁:校园安全教育极需加强,学校、公安机关、家长三方要联合行动起来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

一.犯罪的原因

1.犯罪人工作上的原因。

2.社会的原因。

3.生理、心理因素。

但是要为什么把矛头都指向了孩子?这反映了这些人的弱者地位,硬的不敢碰,只有发泄在弱小的孩子身上,多么可悲,多么值得我们深思啊!这显然是扭曲的人格和报复社会的心理造成的。同时我们有的部门对心理的研究不能忽视,比如就有些案件经常会给作案者扣上精神病的帽子,但到底是什么情形,这都是需要我们认真分析的。

二.大多学校预案形同虚设,没有实际上的作用校园安全受到如此严峻的挑战,学校必须要全面动员起来。目前多数学校都有安全预案,包含内容齐全,但是却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校园安全预案是快速反应对策,

要事先防范作好相应的预案。目前很多预案并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学校应该加强安全教育,让它成为所有孩子头脑中的防范知识和必备的防范技能。

三.作案者有共同特征

在一个月多一点的时间里就在幼儿园和中小学发生了如此恶劣三起恶性伤人事件,不得不让我们震惊。作案者手段极其残忍,必须受到最严厉法律制裁。我们分析这三起发生在学校的恶性伤人事件,发现作案凶手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1.大多都接受过高层次教育,而且有良好的职业。

2.作案者均为40—50岁的成年人。

3.都是因为在社会或者工作单位中的“失意”才走上犯罪的道路。 这些都是他们共同的特点,从这些特点里我们要找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四.中小学生被害高发区域总是在学校及其周边

这三起校园砍杀事件其选择对象和作案手段是多么的相似,被害人大多是小学甚至是幼儿园的孩子,年龄比较小,没有自我保卫的能力,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不知道怎么逃。从而得出结论:校园的高聚集性对犯罪,对犯罪分子来说是比较容易实施的犯罪行为的。

五.可操作对策及措施

1.以预防性预案为主,迅速补充攺写学校安全预案。

2.逐一查找安全隐患,迅速开展学校平安大检查。

3.加强学校门卫制度,上课时不许会客。学校大门可以随便进出的行为应该被禁止。

4.学校安全保安配备问题应该及早提上日程,每个学校大门门卫保安不少于二人。

5.加强学校安全硬件配备,各级部门要及时把平安款项统一拨款到位。

6.某些学校硬性规定开门时间关门时间,这也是不太合理的。学校不应设定开关校门的时间。

7.警察应介入管片学校平安。派出所、分局,如果附近有学校有幼儿园的话,应该有警力来保护。

8.教育部要统编安全教材。学校要长期开设安全教育课程,保证每学期有四课时以上的安全教育课程。一学期进行一次疏散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

9.每个中小学生都应该有一本安全教育读本。

10.家长也应该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比如女孩的性侵害问题,交通安全、意外伤害等,这些在以前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家长要告诉孩子们,我们周围不光有鲜花,还有大灰狼。

六.学校、家长、公安机关三家必须联手联动,从而保卫校园安全这样的事件已经发生了,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让整个社会高度重视,特别是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和家长更要长期关注,如果我们再不采取措施,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就没办法面对孩子,就对不起我们的下一代,我们就不会心安!

结论: 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对生命和健康的无谓毁坏,是一种道义上的罪恶,对可预防的事故,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负有道义上的责任,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管理,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事故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直以来,我们都是以一种相对被动的姿态接受着安全管理制度,在工作中,考虑得最多的就是如何运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来保障学生和

学校财产的安全,但近期以来,校园伤害事故一直时有发生,使我们不得不以第一人的角度来重新思考这个长久以来反复强调的安全管理问题。

把学校安全管理上升到'道义'的高度,无疑是制度人性化的一个集中体现。用传统的观点来看,对教师来说,对从事学校工作的人来说,以前主要是对自己负责,对工作负责,能保质地完成教学任务就是最终目标,但我们很少深入地去想在我们的工作过程中的人的心理是怎样的一个状态,他(她)对正在从事的工作究竟能重视到什么程度,我们真的重视一吗?如果我们将安全管理纳入'道义'的范畴,为我们每一个在学校工作的人提了个醒,使我们意识到,我们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它更是一种尺度,考量着我们的态度、观念甚至是品格。一次工作上的失误,不再是'百密一疏'或是'难免出错'就可以一笔带过的,它冲击着我们每个人的道德大厦,使肇事者不再那么容易释然,而能在负疚的心理中深刻解剖自己,从反省中获得深刻的教训,而这样所起到的警摄作用更是传统管理观念望尘莫及的。

总之,换个角度认识安全管理,也许正是有效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一条新径。

篇四: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精选(7)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精选(7)

通信堡小学:姚志高

案例一

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认为好同学帮助了别人,而迁怒于他,于是持水果刀向其刺去……。事后,其监护人认为责任人是未成年人,事情又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法院认定学校无过错不承担其责任。

去年5月26日晚自习前,就读于大足县某中学初二的杨坚(化名)在该校初二六班教室外的走廊上吃面条时,同学黄波(化名)(两人平时关系较好)与他开玩笑,在其臀部打了一下,杨坚生了气,陈东(化名)因与杨坚、黄波均系好友,见状就去劝阻,杨坚误以为陈东帮了黄波,就转怒于陈东。不久,陈东正在看书时,杨坚手持一把私自带到学校的带套西瓜刀走到陈东面前,向其左膝一刀刺去,陈东的左膝鲜血直流。其他同学立即护送陈东到大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髌骨上缘韧带部分断裂、左膝刀伤,用去医疗费6590元。其间陈东在其父母陪护下,到大坪医院做检查,医生鉴定为:左侧膝关节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事后,陈东及其监护人向大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坚及其监护人赔偿其医疗费7145元、护理费1866.66元等共计19158.16元。根据杨坚及其监护人申请,法院追加杨坚和陈东就读的大足某中学为第二被告。

杨坚及其监护人辩称,杨坚致伤陈东是事实,但不是出于故意。陈东对该事故的引起负有责任,同时,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之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东主张的损失中,有扩大治疗的情况,因伤误学产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该损失不应赔偿。

学校辩称,陈东受伤后,学校随即通知了双方家长,通报了情况,

并安排了陈东到大足县人民医院治疗和进行了看望。并在培优补差教育活动中,学校对杨坚数次进行了教育。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应赔偿陈东的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坚未能处理好同学间的关系,遇事不冷静,致伤陈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杨坚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在该事故中,陈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杨坚的赔偿责任。该事故是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自由活动、休息时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来约束学生,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杨坚及其监护人提出的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由杨坚赔偿陈东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3106.38元。同时,驳回陈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杨延端律师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关系,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履行的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是监护职责,如果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则不。在本案中,如果学校缺乏安全教育的措施和制度,属未尽教育之责;如果学校明知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进校或明知学生打架而不制止,属未尽管理之责;如果学校获知学生受伤后不及时告之家长和采取积极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和损失扩大的,属未尽保护之责。以上种种情况,一旦造成后果,学校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篇五:校园性侵害案件防范

校园性侵害案件防范安全管理制度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入手,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性侵害。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08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

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

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四、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

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五、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 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

高中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