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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索马里海盗视频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18:23:30 体裁作文
打击索马里海盗视频体裁作文

篇一:打击索马里海盗

打击索马里海盗

一、活动目标

1. 了解“海盗”一词的含义

2.练习平衡、钻爬、直身滚等基本动作,发展身体的平衡能力、协调能力。

3.学习投掷,能掌握动作的要领,敢于尝试不同距离的投掷。 活动重点:学习投掷的基本动作。

活动准备

1.场地布置:本领展示区、学习新本领区、竞赛区。

2.平衡木、纸箱、海盗图像、沙包

活动过程

一、准备部分

1.幼儿分成四路纵队齐步走进场地。

2.导入:

最近,在非洲有一个叫索马里的国家,出现了一群海盗,他们开着船专门在海上抢劫其他国家的大船,把船上的船员都给抓起来,把船上的货物都抢走。然后叫这个国家拿钱来赎回他们的船员和货物。如果人家不拿钱来赎,海盗就会把船上的人都杀掉,把货物留下自己用。最近两年,我们中国有很多船被海盗劫持过,还有很多中国人被他们杀掉,我们的很多货物也被他们抢走了。你们说这些海盗可不可恶?(可恶)2008年,我们中国向索马里派遣了海军护航编队,专门在海上保护我们中国的船只。现在你们已经成为第四批被派往索马

里打击海盗的小小解放军,你们愿不愿意接受任务?(愿意)好!现在我是你们的司令,出发之前我们要先训练一下,学会打击海盗的本领你们说好不好?(好)

2.本领展示:走平衡、钻爬、走S形路、直身滚。

二、基本部分

1.新授投掷。

(1)师:今天我们解放军要学习一个新本领:练习开炮。教师示范,讲解动作要领,分组第一次练习。

(2)师:请一位小解放军说说你是怎样开炮的。(请动作正确的幼儿示范,并给予表扬,再一次讲解动作要点。)

幼儿第二次练习,教师及时指导幼儿动作,鼓励幼儿尝试距离的投掷。

2.训练演习,情景中巩固练习动作。

(1)训练演习。幼儿一路纵队,走平衡、钻爬、走S形路、投掷、直身滚、到达终点(回到大本营)后返回。教师小结、点评。

(2)情境演习。接到报警电话,海盗又在抢劫中国船只,我们要赶去救助他们,路上要走过独木桥、钻过山洞、在大海里航行、向海盗开炮,救出中国大船后返回。

幼儿分组出发,游戏一次后结束。

三、结束部分

1.师:今天的打击行动取得圆满成功。在这次打击中中,大家凭借智慧和勇气,安全地救出了中国船只,出色完成了任务,为我们的勇敢鼓鼓掌吧。

2.师:让我们护送我们的大船,安全返航吧。

唱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退场。

篇二:【ABC.Video】希拉里决心打击索马里海盗(听写稿.生词注释)

篇三:美国正在天空喷洒什么

美国正在天空喷洒什么?——世界气象战、掩盖真相? (转帖)化学凝结尾:他们到底在天空喷洒什么? 作者:千帆竞发

【说明:2013年初,中国大范围的雾气、雾霾似乎较往年严重……,是从外国空域漂流到中国的、还是存在国际间的气象战因素? 世界各国众所周知,美国幕后政府为从日本诈财……不已制造了311日本大地震、大海啸吗。】

近两年坐飞机几次都不让打开遮光板,是怕乘客看到UFO外星人、还是怕乘客拍下化学凝结尾的证据?

事实上,正如文件《2025年掌控天气 Owning the Weather in 2025》所讨论的,天气的公司化、控制天气一直是美国军方的既定目标。

伊朗的颇具争议的总统艾哈迈迪*内贾德(Mahmoud Ahmadinejad)指出,西方国家利用技术从他的国家和世界其他地区抑制雨水来造成旱灾。

然而,真相并不仅此,由美国传出的“耶稣预言”揭露:信仰魔鬼的美国幕后政府有更深层的欺骗世界人民的内幕……。在

空中喷洒浮质微粒,以遮蔽“经常能被肉眼所见,能在胶卷上看见,象是在天空中发光的洞。”

★他们到底在天空喷些什么?(2011-10-11)

——来自美国气溶胶研究协会2011年论坛的报道

正如突破性的纪录片《他们到底在喷些什么 What in the World Are They Spraying?》所揭露的,地球工程师的模型包括喷洒10~20百万吨有毒的铝氧化物和其它悬浮微粒到我们的大气中,号称是为了降温地球。

普通的“喷射凝结尾”是飞机翅膀下面的喷射引擎在高空中喷出的热气,与空中冷空气相遇,产生凝结水气;(通常2分钟)短时间后就被大气中和消失,但长不超过半个小时。

“化学凝结尾”Chemtrail是人为的化学(及其它金属等)混合物,故意藉由飞机翅膀后边缘或飞机底部的喷口排放,让民众与喷射凝结尾混崤;可在飞机飞过之后持续数小时之久,很久都不消失,并慢慢扩散开来,形成雾霭;除了藉由喷射机排放,也有中高度的排放;大部份在人口密集的地区,来回喷洒;改变大气结构,企图达到某种阴谋。

关于化学凝结尾的介绍,包括一个成分列表(包括:炭疽、肺炎等细菌,氯化乙酰胆碱等化学物质,砷、砒霜、金、铅、汞、银、铀、锌、铝等重金属,霉菌与真菌,病毒,癌症,疫苗,镇静剂),可参见博文“全球大量动物死亡的最新进展和各种解释”。

我们知道,把某些悬浮微粒放到大气中,不仅能反射太阳光、还能影响云的产生雨的能力,从而增加和减少某些地区的降雨量。【例如今年夏天的美国大旱与中国北方暴雨洪涝】

随着我们继续看到与铝相关疾病和全世界生态系统崩溃的增加,我们需要问个问题,让人有上帝的力量、是一个好主意吗?我们还需要问,我们是否愿意承担后果,如果继续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次呼吸,都充满了铝氧化物和其他有害微粒。

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我们这些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人来说,坚定一个立场、并要求获得上帝赋予我们的生活在自然健康环境中的权力。

★研究称高空喷洒微粒遏制变暖可致天空变白、雾气严重!(2012-06-11 )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卡内基科学研究所的本-克拉维茨表示:人类可以通过实施地球工程,解决面临的环境问题,喷射到空中的颗粒直径在0.1到0.9微米之间,负责将阳光反射回太空。但这种做法也会产生副作用。

北京时间6月11日消息,专家们表示,如果科学家被迫实施所谓的“气候工程”为地球降温,在空中喷射浮质,用于将阳光反射回太空,进而达到为地球降温的作用。那么,蔚蓝色的天空将变成毫无生机的白色,这种方式会导致天空雾气弥漫。

在互联网上,有很多飞机在空中留下纵横交错的化学凝结尾照片,你的先天智商告诉你,在天空中看到的不单纯是喷气飞机留下的水蒸气痕迹,但没人深入探讨过这个问题:这是谁做的?为什么这样做?

虽然政府官员坚持认为,这些计划只是在讨论阶段,但证据很充分的表明,自1990年以来他们就一直在这样做——后果是毁灭农作物,野生动物,和人类健康。未经我们的同意,他们正在喷洒有毒的物质。

美国前任FBI主管 ,Ted L. Gunderso,在youtube上发布了一个关于“死亡废物”的视频。视频中他非常严肃地说“化学凝结尾是死亡废物,在美国、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和北欧

上空到处散布。我不止在美国本土见过,同样在墨西哥,加拿大也见过。造成全球性的掉鸟事件,也同样造成了全球范围的鱼类大片死亡。这是物种大屠杀。密谋的毒害、谋杀。必须马上停止!

上帝揭示真相:经常能被肉眼所见的”永生之门”

(美国)上帝给美国人琳达·纽柯克──的预言和异像

http://www.prophecies.org/chinese/chinese.htm

我宝贵的孩子,我是你们的天父,是的,耶和华,至高的上帝。

我深爱的孩子,你今天所看见的,是在地球各地正在发生的事情。非常高度演化的生命现在已经在地球上进入他们的位置了,他们正被唤醒,明白他们的真实本质。在同一时刻,★这些被拣选的在灵命上努力工作加强地球,使它到达它属灵的下一个高度。

如此之少的人意识到,地球之所以活着──是因为在它上面居住了一些非常美丽和高度演化的灵魂。★因为人类正在灵命上上升和成熟,现在接近一个相当数量的收获以进入永生!地球也同样在增长,它也已经到了这个地步,它也将移动到更高的水平。

篇四:打击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法问题

打击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法问题

索马里海盗近来日益猖獗。他们在亚丁湾劫持了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商船,甚至还有军火船和超大型油轮,从而直接威胁到国际社会许多国家的海上利益。鉴此,联合国安理会前后两次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框架下专门通过决议,世界上包括美国、印度、欧盟、俄罗斯、中国等纷纷派遣海军前往亚丁湾附近海面,保护来往货船,打击海盗行为。

就中国应不应该参与对索马里海盗的国际行动一事,相关讨论大多集中在道义或国际关系方面,法律方面的很少,尤其是国际法方面的就更少。本文将主要从国际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和阐述。

要不要在亚丁湾对索马里海盗予以打击,涉及到国际法上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例如: ● 国际法关于"海盗"有哪些规定?"海盗行为"在法律上是怎样的一种不法行为? ● 国际社会或国家在打击海盗方面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 联合国安理会就索马里海盗问题通过决议,但安理会决议本身有多少权威?它对国家有多大的拘束力?

● 在打击索马里海盗方面,似乎是"替天行道",但国家在哪些国际法律问题上还需要注意和谨慎对待的呢?

打击索马里海盗,涉及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安理会组织的性质,还涉及到国家责任等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能从法律方面对这些问题有所了解,那么对索马里海盗是否要予以打击、如何进行打击,就会变得非常清晰。

一、"海盗行为"基本概念与国际法规定

1、 何谓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

国际社会对海盗的态度有个发展的过程。16世纪到18世纪,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并不禁止海盗行为。所以在那时,北欧人、地中海人和摩尔人的海盗行为比较猖獗。但到了19世纪,国际社会开始把海盗行为认定为"国际罪行"。

因为,海盗行为通常都是发生在公海上。为了方便行事,海盗船只一般不悬挂国旗,也不悬挂任何表明自己国籍的旗子。所以从法律上讲,由于不悬挂国旗,就可被认为放弃了其所属国籍,从而处于一种无国籍的状态。另外海盗行为发生在公海,公海本是各国管辖权涉及不到的地方,但海盗行为的受害者却又都是具体国家的国民。所以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所有国家有责任要对海盗进行打击。

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Oppenheim)认为:"依照国际习惯法规则,每一个海洋国家都有权惩罚海盗。国家的一切船舶,不论是军舰,其他公船或商船,都可以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并且把他们带回本国,由本国的法院审理和惩罚。"国际社会在1878年至1940年间订立的一些公约,如1878年《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的利马条约》(Lima Treaty to Establish Uniform Rules for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其中都规定了对海盗罪要进行惩治和打击。

1958年联合国组织订于日内瓦的《公海公约》确认了这一国际法规则。该公约第19条规定: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一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航空器,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之下的船舶,和逮捕船员或航空器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航空器上的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该船舶、航空器或财物所应采取的行动,但不得影响善意的第三者的权利。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申了要惩治和打击海盗的国际法规定,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公约第100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疑是世界上最为普遍的海洋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件。迄今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157个国家批准加入这了公约。也就是说,世界上四分之三以上的国家都是这一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的第101条规定:

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法律的语言读起来有点涩。如果根据一般词典比较直白的解释,"海盗行为"就是指"在公海上为私人目的,一私人船只对另一船只的人员或财产或由反叛船员或其乘客对所在船只的人员或财产实施的掠夺、扣押或动用暴力的任何非法行为"。

如果对以上惩治海盗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它有以下三个特征:

(1) 国际法明确规定海盗为一种犯罪;

(2) 明确要对海盗行为进行惩治;

(3) 国际社会成员起诉、惩治及合作的权利与义务。

这些特征,构成了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予以惩治的法律基础。也正是因为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2008年6月通过的第1816(2008)号决议在提到联合国1982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认为该文件反映了"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以及适用于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the legal framework)",并呼吁各国来"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2、惩治海盗与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

打击索马里海盗,蕴含着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所有国家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的海盗行为,并在第105条关于"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中还规定: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表明:所有国家都有责任、也有权利在公海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来采取行动,打击海盗。据此,国际法为了有效地打击海盗行为,在管辖权方面就特地引申出了另外一个原则,即"普遍性管辖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要"普遍性"地进行"管辖",它在法理上很有意思。

国家是具有主权的,相互之间又是平等的,所以各国原则上只能负责自己领土内、或发生在自己国民身上的事,这就是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根据国际法这两个原则,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都具有行使管辖的权力。中国要求加拿大遣返赖昌星、要求通过国际司法合作将外逃贪官遣送回国受审,其法律基础就是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国家在行使管辖权方面最基本的原则。早在1927年,常设国际法院在"荷花号"案(Lotus Case) 一案中就已指出:"(尽管)刑法的地域性(territoriality)……不是国际法的一个绝对性的原则而且,并且与领土主权原则不完全一致,但在所有的法律体制中,刑法的地域特征原则却是根本性的(fundamental)……"属人管辖原则是国家基于本国公民国籍因素而行使的管辖权。

然而,海盗的出现使得国际法的管辖原则有了发展。"海盗"是国际罪行。海盗行为大都发生在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上,尤其这种行为侵犯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所以,不管哪个国家来惩治海盗行为,都是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这就是为什么国际公约要规定对"海盗行为"进行普遍管辖的由来。

对海盗行为进行"普遍管辖",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它反映了国际法上"对所有人"的基本概念和国际社会"共同义务"的观念问题。"对所有人"(拉丁语为erga omnes)和国

际社会"共同义务"(common responsibility)这两个基本理念是国际法在现代国际社会发展的结果。简单地讲,"对所有人"的概念以及关于国际社会"共同义务"主要有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国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负有责任,并且每一个成员对所有其他成员也负有责任; 第二,国际社会任何一个其他成员在其权利遭受损害时,都有相关权利要求对方实施其应有的义务,并且可以采取相应对策。

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进行惩治,其实就是遵守"共同义务"的行为。一个国家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做出的强烈反应,它本身就说明这里客观存在着国际共同体利益,需要所有国家来纠正和制止这些违法行为。

联合国安理会在其通过的第1816(2008)号决议中,不仅原则上呼吁其成员国来"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还"重申"(reaffirming)关于制止海盗行为的国际法相关规定,要求各国采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临、搜查和扣留从事或涉嫌从事海盗行为的船只,并逮捕(apprehending)从事这种行为的人,以便对这些人进行起诉(prosecuted)"。 在国际法上,像海盗这样的罪行是严重的国际罪行,它破坏了国际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国家在防止和惩治这些罪行方面都负有义务。国家对这些罪行也都有权管辖,而不论这些罪行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哪个地方,也不论罪犯的国籍属于哪个国家。这就是国际法上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基本要义。

二、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与索马里海盗

由于索马里海盗在亚丁湾活动猖獗,联合国安理会先是于2008年6月通过第1816号决议,呼吁打击海盗。但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仍然猖獗,所以于4个月后的10月7日又通过第1838号决议,再次呼吁打击索马里海盗。联合国安理会接连通过两个决议,显示出索马里海盗问题的严重性。

从法律上分析,联合国安理会两个决议的措辞和规定反映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方面的新发展。

1、安理会决议构成了"国家主权"原则的例外

为了能有效地打击索马里海盗,联合国安理会在其通过的决议中,考虑到索马里海盗的具体情况,有些规定构成了"国家主权"的例外。

索马里被称作"非洲之角",海岸线长达3200公里。它地处险要位置,与亚洲的也门共同扼守红海,是印度洋经苏伊士运河通向地中海和欧洲的必经通道。全球每年经过索马里海域的船只近5万艘。索马里由于国内政局不稳,自1991年以来就一直战乱不断,亚丁湾地区海盗活动猖獗,使得那里的海域成为世界上最危险的区域之一。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

统计,2008年以来,索马里附近海域已经发生120多起海上抢劫行为,超过30艘船只遭劫,600多名船员遭到绑架。至2008年12月为止,仍有10多艘船在海盗手中。

索马里海盗劫掠商船事件严重影响了国际海运,成为困扰全世界的国际安全问题。在索马里政府无力维持本国海域安全的情况下、如何保护通过东非海域的各国商船,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国际法面临的新问题。

索马里海盗在严重影响和破坏国际海运的同时,使本国平民的生活也雪上加霜。长年的战乱、干旱、饥饿、部族冲突和粮食价格上涨,使得索马里上百万人流离失所,他们的生活陷入危机而需要人道援助。然而,国际社会对该国人民的人道救援物质,却因为海盗行为而不能运抵。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就是在海盗"对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马里运送人道援助物资,对海上商业航线安全以及对国际航运构成的威胁" 的背景情况下决定的。

如果说普遍管辖权本来是为了对付"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盗行为,那么在第1816和第1838号决议中,联合国安理会就更进了一步,采取了国际法上不同寻常的做法。

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的第7段,是该决议的核心内容。它明确规定:任何其他国家在2008年6月2日决议通过以后的6个月内,都可以在与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来打击索马里海盗。这些国家参与打击海盗的方式,既包括"进入(enter)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而且还包括"在索马里领海内(within the territorial waters of Solamia)采用一切必要手段(all necessary means),以制止海盗及武装抢劫行为"。 "领海"(territorial waters)是主权领土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允许进入一国领海,就等于允许进入一国的领土。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和第1838号这两个决议,不仅呼吁关心海上活动安全的联合国会员国积极参(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打击索马里海盗视频)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而且还授权联合国会员国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其意义非同小可。联合国安理会如此决议。其法律基础是什么?对联合国组织成员国有什么拘束力呢?

联合国安理会是一个政治性组织。关于它的职权,《联合国宪章》第24条(1)款规定:"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然后第25条接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到:联合国所有的会员国,通过《联合国宪章》同意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primary responsibility)授予了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理会是世界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也是目前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联合国安理会一旦做出决议,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按照《宪章》的规定予以执行。

2、 打击索马里海盗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篇五:谈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谈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

法问题

来源:http://pklunwen.com/

近年来,索马里海盗在亚丁湾及印度洋海域劫持和袭击商船甚至包括军舰的事件越来越频繁,所要赎金越来越高,作案手段也越来越先进。联合国已开始仔细研究亚丁湾和印度洋索马里海岸的严峻反海盗形势。自2008年6月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已连续通过第1816号(2008)、第1838号(2008)、第1844号(2008)、第1851号(2008)、第1897号(2009)、第1950号(2OLO)及第2020号(2011)等决议授权各国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从打击和治理海盗的角度而言,这些决议无可厚非,但实际引发了诸多国际法问题,其中根本性的国际法问题是,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当初纯粹是基于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的困境而设计的,用原本针对国家的武力手段来打击像索马里海盗这样的非国家行为体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索马里海盗成为武力打击对象的合法性问题

依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和现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武力已经被国家所垄断,使用武力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由于不是国际法的当然主体而没有资格和能力使用武力。索马里海盗作为一个非国家行为体,既然没有像国家那样拥有武装力量的资格和权利,也就不大可能成为武力打击的对象,因为武力的使用主要限于国家之间关系上。但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有关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决议已经在实践中突破了上述限制。

这里有必要首先对什么是武力做出界定和解释。关于武力,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中一个特别有争议的话题,对此存在两大派别:其一是对“武力”做狭义的解释,认为武力仅仅系指武装或军事力量;其二是对“武力”做广义解释,主张武力包括一切形式的胁迫,即既有武装力量,又有非武装力量的胁迫形式。一般认为,联合国宪章条款中涉及到的武力意思是指狭义上的“武装力量”,而不包括经济制裁等。既然联合国宪章里所谓“武力”是指狭义上的武装力量,而武装力量一般由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垄断,非国家行为体的个人或团体不能合法拥有和使用武装力量,而国家武装力量一般只能纯粹运用于国家间关系上,因此,联合国自成立以来,也没有针对像海盗这样的个人或团体使用武力的记录,那么,在现有联合国框架下,我们又如何确保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合法性?武力禁止只能理解为禁止一个国家针对另一个国家动用武力。私人的武力行为不能归属于国际法上的武力禁止的范围,在国际法中,虽然存在大量的有关私人武力(例如海盗、空盗、针对受国际法保护的人的刑事行为)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表明国际社会不希望看到的武力行为的出现,原则上这些规定与国际法上的禁止武力原则没有关系。其次,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来看,也不存在相关例外的明确规定允许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有学者就认为,宪章第2条第4款陈述了联合国体制对于武力使用与武力威胁的普遍性禁止,由于该条款已被认定为具有习惯国际法效力,因此,武力使用与威胁的禁止也成为当今国际

法的规范。但是,联合国宪章同时也列出了数项对于第2条第4款的例外,亦即在这些例外情况下,武力的使用或威胁是合法允许的。这些例外条款包括:第51条的自卫条款、第7章的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以及第17章过渡安全办法。 而宪章第5l条规定中的自卫权行使问题已经明确指向国家间关系上,宪章第17章关于过渡安全办法只适用于联合国成立前发生的安全威胁问题,看来只有宪章

第7章能为授权会员国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提供合法性依据。然而,基于一战和二战的经验教训和深刻反思,为了追求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宪章第7章关于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设计也只是针对国家间关系。只是冷战结束以来,由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不断增多,安理会对于和平与安全威胁的认定开始不断超越现有联合国宪章的规定。2008年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中指出,“认定索马里领海和索马里沿岸公海的海盗和武装劫船事件加剧索马里的局势,而该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很明显,当代国际关系中有关和平与安全威胁的内涵与外延在实践中确实有了深远的拓展,但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确实并没有很好地就处理索马里海盗这样的安全威胁做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就无法实现从法律上来规范各国使用武力打击海盗的各种行为的目标。然而,除1945年《联合国宪章》外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可针对海盗使用武力,如1958年《公海公约》第2O条及第23条第4款都明确表明,军舰在海上执法的过程中有针对海盗使用武力的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有相关条款规定,沿海国在行使紧追权时有对被追逐船舶采取武力措施的权利。有学者就认为,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使用武力,但它也没有明令禁止使用武力,而其第5款和第6款允许军舰逮捕被追逐船舶。既然军舰有权逮捕船舶,它当然可使用合理、必要的武力来行使该权力,因为如果没有诉诸武力进:行紧追的相应权利,紧追权就可能变得无效力。即便如此,尽管有关国家依据海洋法公约所使用的武力和依据联合国宪章使用的都是国家武装力量,但其法律职权有本质不同,一个是为了行使海上执法权,一个是为了行使维护和平与安全的职权。因此,从法律上讲,联合国从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角度来授权各国使用武力打击海盗来替代国际法上传统的海上执法职能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有效性问题

如上所述,依据安理会通过授权各国海军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有关决议的规定,联合国的集体护航和剿灭海盗并不是通过传统意义上的海上执法的方式进行的,而是从维护和恢复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高度来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因此,本来武力的使用主要是一种政治工具的运用,而打击索马里海盗主要属于国家为行使普遍管辖权而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范畴,这在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都有明确规定。有学者就认为,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第1838号决议以及1844号决议是联合国安理会第一次授权各国使用武力行使对海盗罪的刑事司法普遍管辖权。 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于军舰执法有其它政府船舶无法比拟的优势。正如有观点指出的,至于派什么船只参与打击海盗,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军用舰机或具有清楚的识别标志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有权登临或扣押涉嫌海盗的船只。但由于执法船只与军舰相比具有攻击、防卫能力弱、续航能力差等特点,不适于远航从事打击海盗的武力行动,因此,各国派军舰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6 然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是一回事,武力的实际有效使用则是

另外一回事。近年来,索马里海盗在各国海军的打击下,其劫持或袭击商船的行为却并没有收敛,反而更加嚣张。索马里海盗每年发动的劫船事件和袭击商船事件非常频繁,平均每年至少达到上百起,而且其行动范围日益扩大到亚丁湾以外的海域,作案手段也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和高科技含量。这不得不让我们对于安理会授权各国海军进入索马里领海打海盗的实际效果表示怀疑。

依据2008年联合国安:哩会第1816号决议的规定,联合国授权各国海军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无非存在三种情形:一是直接主动寻找索马里海盗并用武力剿灭之;二是在护航商船过程中使用武力击退索马里海盗的侵扰;三是使用武力解救被劫持的商船和人质。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海盗船只和商船或渔船在实践中很难进行区分,为了避免杀害或伤及无辜平民,因此,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有关国家海军直接使用武力主动打击索马里海盗的事例。在这里,主要应讨论的是第二种和第三种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况,各国海军在实践中要想真正击溃企图袭击或劫持商船的索马里海盗并非易事。因为海盗们往往采用“狼群”突袭战术,而各国海军护航舰只有限,护航过往商船数量繁多,军舰往往顾此失彼,而且由于识别海盗船很困难,贸然使用武力往往容易伤及无辜,所以使用武力震慑海盗的袭扰,其效果也收效甚微。

事实上,仅索马里一国海盗难有如此之大的行动能力,其真正的后盾是武装海盗组织与国际犯罪组织勾结形成的海盗产业,包括武器市场、情报市场、洗钱市场以及政府官员都是海盗产业中的链条。由于几条快艇、几条枪和火箭筒就可以威胁一艘万吨巨轮,一些被绑架了人质的国家也容易屈服,所以只要存在缝隙海盗就能生存。 在联合国授权之下,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军舰参与亚丁湾海域的护航行动,但由于受保障力量的限制,也只能各自在有限的海域内发挥作用。尽管谁心里都明白保障基地的重要性,但海外基地的开辟历来就是国际上异常敏感的问题,涉及很多国家特别是海洋大国的利益。这个责任应该谁来负,谁来牵头,目前最好由联合国出面或者授权进行。 而且,各国海军进入索马里海域武力打击海盗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统一指挥行动,有关打击海盗的决议中也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至于第三种情况,使用武力解救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商船或人质也存在很大的困难。索马里海盗劫持商船或人质往往会将其带到陆地上,对于这种情况,各国海军可能无能为力,因为现有国际法并不允许他们直接上岸解救,此外,这还涉及到有关国家主权的敏感问题以及大国关系力量的相互制约问题。而在海上对人质进行武力营救将面临很大风险,恐难成为应对海盗的常态化举措。海盗现在经常利用劫持的大型船只做“母船”,并把其船员当做“人盾”,这样外国军舰就不敢贸然采取武力行动。最后,即使解救成功,可能引发海盗报复和其它一系列不可预测的消极后果。

三、索马里海盗被抓后的普遍管辖权问题

使用武力打击海盗的过程中,还有一个无法回34避的问题,那就是各国海军在抓捕到海盗后,该如何对其进行处置的问题,这其实涉及到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问题。所谓普遍管辖权是指,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犯罪人的国籍,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9151“普林斯顿普遍管辖原则”中列举了7项归于普遍管辖的犯罪:一是海盗;二是奴役;三是战争犯罪;四是危害和平罪;五是危害人类罪;六是灭绝种族罪;七是酷刑。ll 0J 而实际上,普遍管辖原则,最

早产生于中世纪意大利各城邦,当时就是针对海盗罪提出来的。因此,鉴于索马里海盗的肆虐,联合国安理会在第1816(2008)号决议中,不仅原则上呼吁其成员国来“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还“重申”关于制止海盗行为的国际法相关规定,要求各国采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临、搜查和扣留从事或涉嫌从事海盗行为的船只,并逮捕从事这种行为的人,以便对这些人进行起诉”。但是,安理会上述有关决议并没有就各国具体如何行使普遍管辖权和起诉海盗做出明确的规定。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中只是笼统地指出,1945年《联合国宪章》、1958年《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各国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而上述1958年公约和1982年公约对于海盗罪的规定一般都限制在发生在公海及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相反,如果抢劫行为发生在一国管辖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则不属于海盗罪的范畴,国际上称之为“海上武装抢劫”,由沿岸国行使属地管辖权,自行进行处理,排除非沿岸国行使普遍性管辖权的可能性。” 关于对索马里海盗行使普遍管辖权问题,上述有关决议唯一的一个突破就是,这次第1816号决议授权各国海军可“进人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但做法上应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此类行动相一致”,这种通过授权使用武力打击海盗的方式实际扩大了各国对海盗罪的管辖范围。

对此,安理会在后续的第1851号决议中也进行了重申,并授权有关国家和地区性组织在索马里陆上抓捕海盗的权利,而且,该决议在第5段中还规定,“鼓励在索马里沿岸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考虑在该区域设立一个中心,??以安排符合《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关于登船执法人员的有效协议或安排,??,以便有效地调查和起诉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行为。”换句话说,这种突破主要体现为普遍管辖权行使范围的扩大。

有学者就指出,关于海盗行为的管辖范围,原来规定为“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地方”,显然不能适应新的情况。这主要是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已成为国家管辖范围海域。“现已有101个国家宣布了专属经济区,还有l3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领海”。如果全部沿海国都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那么地球表面的36.5%将划人专属经济区。在这种情况下,海盗行为将不再是主要发生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方”,而是发生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水域。3163第1816号决议第11段规定:“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受害者和施行者的国籍国以及国际法和国内立法规定拥有相关管辖权的国家,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合作确定管辖范围并调查和起诉对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负有责任的人,此外提供各种协助,包括针对其所管辖和控制的人员,如被害人和证人以及在根据本决议开展行动过程中扣留的人员,提供处置和后勤方面的协助。”这里提出了一种各国确立对抓获的索马里海盗确定管辖权的途径。事实上,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考虑多种因素的结果。从理论上讲,离开索马里极其遥远的一个国家也可以对发生在索马里海域的海盗罪行使普遍管辖权,但是实践中这一路径的可行性并不强,司法便利和司法成本是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14180因此,综合来看,在国际法上,针对海盗的普遍管辖权,既是各国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基本义务。而这次国际社会在针对索马里海盗行使普遍管辖权的问题上却陷入了一个令人尴尬的双重困境:一方面,直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专门为审判海盗而成立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而2002年开始运作的国际刑事法院也没有管辖权(只对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

种罪行拥有管辖权),各国海军抓住索马里海盗一般只能带回本国或移交给他国审判,此外,就只能予以释放。另一方面,基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问题。 有的国家国内刑法并没有设置海盗罪,这将导致有关国家为履行国际法义务而依据国内法审判海盗以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目标落空。尽管从理论上讲,海盗作为一种国际罪行,各国基于普遍管辖权均可对已经抓到的索马里海盗进行司法审判,然而,在实践中,在索马里政府目前还无法开展对索马里海盗进行审判的前提下,各国依据国际法和本国法律对索马里海盗进行司法审判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抓到了海盗却基于缺乏政治意愿或国内法问题而无法真正对其绳之以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海盗的嚣张气焰。近年来,包括肯尼亚在内的多个国家都曾呼吁由联合国安理会设立国际法庭,对索马里海盗进行统一审判,但有关进展却乏善可陈。为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1月,荷兰曾经在联合国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会}义上建议应该成立一个专门审判索马里海盗的国际特别法庭。直到2011年4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就索马里海盗问题举行会议,会上一致通过了第1976号决议,决定在索马里境内和境外设立特别法庭,负责审判在索马里附近海域实施海盗行为的嫌疑人,但这种法庭的后续设立及运行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结论

综上所述,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确实存在诸多的国际法律问题,依据这种方式很难彻底根除索马里海盗。因为海盗威胁不同于传统的安全威胁,而是非传统安全威胁非传统安全中的军事斗争是一个全新课题,与传统安全中的军事斗争既有联系,更有区别,必须讲求原则、策略和方法。

军队参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处理首先应更多地体现其和平性质。非传统安全问题大多与社会性问题密切相关,与普通民众的安全利益紧密相连,并且易经常发生。诸如大规模自然灾害、疾病流行、难民等问题处置失当,很容易引发民众对政府的不满,从而导致非传统安全威胁。军队具有高度集中、快速反应、组织性高、纪律严明等特点,应对这类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是军队的优势所在。但是,我们同样也应认识到,旧安全观把安全几乎等同于军事安全;而新安全观主张安全是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在内的综合安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是一个系统工程,单凭武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针对具有高度组织性和武装到牙齿的索马里海盗,国际社会必须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而不是一味地采用武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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