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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风暴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1:16:35 体裁作文
蓝色风暴体裁作文

篇一:《蓝色风暴》歌词

蓝色风暴

作词:方文山 作曲:周杰伦

演唱:周杰伦

亘古长夜 善恶交接 我终於懂得流眼泪

洪荒世界

百分之七十都是水 湛蓝的旷野

在海平面渴望满月 於是我终於学会告解 弥赛亚被世人误解被分类

爱恨从此敌对

远离风暴浩劫 在第三章第四节 我正在改写这世界 用观念进行侵略 我们占领整条街 粉刷海洋蓝的季节

一列 超高速的地铁 一路 训练我的听觉 消灭 那些 太琐碎

太异类 让问题尖锐 一双 狂奔中的球鞋 一路 强壮着我的肺 面对 这些 太威胁 太强烈 从来不喊累

九星联结 排成一列 在感动中我们忏悔

生命珍贵

我用那十四行诗赞美

年轻的一切

我们在地平线感谢 爱停止向另一边倾斜 这首部曲的管弦乐太凄美

终於被人了解

远离风暴浩劫

耍狠不是靠对嘴 我就是传说中的谁 你跟我们很对味 有同一挂的感觉 其他人我根本不屑

一列 超高速的地铁

一路 训练我的听觉 消灭 那些 太琐碎 太异类 让问题尖锐 一双 狂奔中的球鞋 一路 强壮着我的肺 面对 这些 太威胁 太强烈 从来不喊累

一列 超高速的地铁 一路 训练我的听觉 消灭 那些 太琐碎 太异类 让问题尖锐 一双 狂奔中的球鞋 一路 强壮着我的肺 面对 这些 太威胁 太强烈 从来不喊累

一列 超高速的地铁 一路 训练我的听觉 消灭 那些 太琐碎 太异类 让问题尖锐 一双 狂奔中的球鞋 一路 强壮着我的肺

面对 这些 太威胁 太强烈 从来不喊累

篇二:蓝色风暴活动方案

蓝色风暴席卷镇江

—雅居乐,让江南更江“蓝”

一、 策略思路

? 通过“蓝色风暴”活动将品牌植入市场,迅速落地镇江 ? 制造镇江关于雅居乐和“蓝“的炒作,引爆市场关注度 ? 线上→线下→活动无缝融合,立体推广

? 初始客户资源收集,为项目形象阶段打好扎实基础 二、 活动时间地点

第一周 19-20

,第二周25-27,第三周8月1-3 变形金刚展配合快闪活动,以点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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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活动形式

主题:一首神曲,轰动全世界;一场风暴,席卷大镇江 关键词:快闪 蓝色 炒作

1) 组织“快闪舞蹈队”,在全市各大人流聚集地进行表演,穿

插品牌宣传以及概念释放。

2) 用两辆大巴车配合车体广告进行流动式宣传

备注:快闪活动是新近在国际流行开的一种行为艺术,简单的说就是:许多利用网络联系的人,通过短信或BBS相约于一个指定地点,在明确指定的时间同时做一个指定的不犯法却很引人注目的动作,然后赶快走人。 四、 活动执行 1) 准备工作 4.1.1、歌曲准备

根据最近爆火的洗脑神曲《小苹果》,结合雅居乐推广线改编成为适合我项目线上宣传的一首全新的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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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场地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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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蓝色风暴

2.蓝色风暴

词:方文山 曲:周杰伦 编曲:洪敬尧

制作人:周杰伦 合声编写:周杰伦 合声:周杰伦 吉他:蔡科俊Again 鼓:陈伯州 Scratch:郭正男 录音工程:杨瑞代、戴健宇

录音室:ALFA STUDIO、杨大纬录音工作室 混音工程:杨大纬

混音录音室:杨大纬录音工作室

亘古长夜 善恶交接 我终于懂得流眼泪

洪荒世界 百分之七十都是水 湛蓝的 旷野 在海平面渴望满月 于是我终于学会告解

弥赛亚被世人误解 被分类 爱恨 从此敌对

远离风暴浩劫 在第三章第四节 我正在改写这世界 用观念进行侵略 我们占领整条街 粉刷海洋蓝的季节 一列 超高速的地铁 一路 训练我的听觉

消灭 那些 太琐碎 太异类 让问题尖锐 Oh ~ 一双 狂奔中的球鞋 一路 强壮着我的肺

面对 这些 太威胁 太强烈 从来不喊累

九星联结 排成一列 在感动中我们忏悔

生命珍贵 我用那十四行诗赞美 年轻的 一切 我们在地平线感谢 爱停止向另一边倾斜

这首部曲的管弦乐 太凄美 终于 被人了解

远离风暴浩劫 耍狠不是^-^对嘴 我就是传说中的谁 你跟我们很对味 有同一挂的感觉 其它人我根本不屑 一列 超高速的地铁 一路 训练我的听觉

消灭 那些 太琐碎 太异类 让问题尖锐 Oh ~ 一双 狂奔中的球鞋 一路 强壮着我的肺

面对 这些 太威胁 太强烈 从来不喊累 Oh ~

篇四:马自达CX-5蓝色风暴

马自达CX-5蓝色风暴

作者:李九亚

来源:《车周刊·专业版》2012年第09期

耐心,在日本被视为一种传统美德。在这一点上,马自达具备了像坐禅一样的镇定,毕竟像丰田、本田、日产、三菱、斯巴鲁等日本汽车品牌都已经在这个车型级别中站稳了脚跟。而马自达自从2007年展出了概念车Hazake以来,直到现在才正式推出了量产版的CX-5。 作为引进国内的全新车型,刚刚上市的马自达CX-5应用了能够全面提升车辆经济、环保和安全性的SKYACTIV(创驰蓝天)技术。这套新技术是马自达基于现有汽车技术的新集合,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变速器、车身和底盘技术。

造型动感,富有活力

马自达CX-5采用了“魂动-Soul of Motion”新设计主题,在外观造型方面,前脸采用新一代马自达通用的“标识之翼”设计元素,进气格栅下缘的线条与左右大灯相连,极具立体感和张力。车尾部分,通过强力外扩的翼子板与紧绷的车身尾端的对比,烘托出强韧、矫健的风格。侧面车身通过起伏和抑扬顿挫的造型设计,表现出猎豹紧绷的肌肉感。整车线条流畅,还因此带来了0.33的风阻系数。

盾牌式进气格栅跟睿翼的设计如出一辙,上挑的大灯与整个前脸构造出一个喜人的笑容,让人倍感亲切。于此同时,漆成黑色的进气口,雾灯包围和窗口线,使CX-5少了常规车的金属浮华,多了一份深邃与内涵。

不一样的动力,不一样的技术

CX-5的动力匹配,是一台入选沃德十佳发动机的SKYACTIV 2.0升直列四缸汽油机,“SKYACTIV-G”。该发动机的最大亮点就是:首次在普通民用车上实现了13:1汽油机压缩比,并采用4-2-1排气系统,出于经济性考虑,SKYACTIV-G发动机的内部部件采用了轻量化设计,在不影响正使用强度的前提下,SKYACTIV-G发动机的曲轴、活塞连杆等部件都相应做了轻量化。

得益高压缩比和VVT可变正时气门技术,这台2.0排量SKYACTIV汽油机在燃油效率和扭矩输出上都得到了有效提升,两驱版车型最大功率可达114KW/6000rpm,最大扭矩为

200N·m/4000rpm,而四驱版则为113KW/6000rpm和198N·m/4000rpm。另外,厂家给出其百公里综合油耗仅为6.7升(两驱版)和7.5升,而更值得一提的是,92号(北方)汽油也可以满足它。

我们知道,一般自动变速器的动力损耗是在传递动力同时需要缓冲液力变矩器的换挡冲击,目前解决这部分损耗通行办法就是在液力变矩器里加一个锁止离合器,换挡完成后锁定液

力变矩器,相当于发动机和变速器齿轮组硬连接。而马自达所采用的这套6速手自一体变速器,不但增加了液力变矩器内部锁止离合器,同时还尽可能扩大了离合器锁止的工况范围,油耗也就和手动挡不相上下。

车身技术

CX-5身上的创驰蓝天技术还包括车身制造技术,包括发动机舱缓冲结构,更简洁的车(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蓝色风暴)底加强梁,更多采用高强度钢材和铝材料等优化手段,将车身强度提升,同时还起到轻量化效果,可以让车身整体刚性提升30%,但车身重量却降低8%。 另外,CX-5还在底盘方面进行了强化操控和提高主动安全性,比如车辆悬架副车架部分尺寸和强度有大幅提升,能够延伸悬架的操控极限,而同时对舒适性也有一定改善作用。

空间方面,CX-5的车身尺寸长宽高分别为4550mm、1840mm和1710mm,轴距则为2700mm,较大的车身尺寸以及向外扩张的车身造型,使得CX-5的内部空间相当充裕,宽敞的后座足以轻松的容纳三名成年男子。在座椅靠背的分配上,CX-5采用了4:2:4的比例分配,三个部分的靠椅可以独立放倒,方便存放不同大小的行李物件。当后排全部放倒时,能够留出481升的储物空间,同时在车身后方还拥有一些地板储存暗格。由此也可看出,CX-5对空间的运用已达到了极致。

外形、内饰的特点

在外形上采用了马自达全新的“魂动KODO——Soul of Motion”设计理念,这套理念将会逐步成为马自达汽车的设计标签。最初展现这套设计理念的是在2011年日内瓦车展展出的Minagi概念车,也就是眼前这台马自达CX-5的原版车型。作为量产版本,马自达CX-5最大限度地保留了Minagi概念车的设计精髓,仅仅是为了市场的需求而作出了些许的修改。 在CX-5身上,我们可以看到马自达这套魂动KODO设计理念的主要特征是动感、表情传神。较之于国内常见的马自达“大嘴笑脸”设计带来的友善感,它的设计明显偏向了另一个极端,锐利的前大灯、夸张的大嘴格栅、力量感十足的发动机舱盖塑造出来的表情似乎不太友善。

第一眼看到CX-5的内饰,不禁会被全黑的内饰格调吸引住眼球,刺激我们的运动神经系统。中控台面板虽然采用的塑料材质,但是所表现出来的细腻触感,仍然让人感到满意。横穿中控区的钢琴烤漆横条,很具质感,恰到好处的提升了CX-5的内饰档次。多功能方向盘采用了真皮包裹,并且集多媒体,移动电话和自动巡航按钮于一体,操控十分简便快捷。同时,CX-5的座椅也采用了高档轿车才有的穿孔皮革包裹,具有良好的舒适性与透气性。

安全性和信息娱乐设备配置方面,5.8英寸的触摸屏成为CX-5的标准配置,并且可以通过变速档杆后方的一个圆形多功能控制器对其进行操控,并搭配有蓝牙和必要的USB辅助连接 。

此外,CX-5提供了各种可选配置,包括后视摄像头,车道偏离警告系统,自动前照灯光束控制。而最值得一提的安全设备是CX-5配置的"智慧城市制动支持"系统,该系统采用了红外传感器,在指定范围内用以确定在行车过程中道路上的其他车辆与障碍物,并自动减速到24km/h的速度,有效的减少追尾事故的发生,在紧急时刻及时停车。

试驾体验

马自达CX-5这次采用了“魂动”的造型设计,霸气流畅的外观让人不觉被其吸引。它不仅有一款SUV该有的大气和雄浑,更有一种日本设计师独特的灵魂孕育其中。

打开车门,它精致的钢琴黑色与镀铬装饰件巧妙搭配也弥补了在新意上的不足,整个内饰还是给人一种时尚而又沉稳的感觉。作为一款SUV,它的实用性与宽敞的空间更是不言而喻,抛开柔软舒适的座椅不谈,单是车内宽广的视野就给人一种雄霸天下的感觉,那种满足自然是不言而喻。

性能上CX-5也是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即使是告诉急转弯,也没有明显的倾斜,方向盘灵敏舒适,不必细说。直道加速也颇为流畅,毫无停顿感,手自一体的操作,简单方便。从灵敏的刹车上,更能看出设计师对其安全性的重视。

小结

CX-5采用了可以实现驾驶乐趣、使操作精准与乘坐舒适高度平衡的新一代高性能轻量底盘,通过使用新开发的前车悬挂和多链路后悬挂,使CX-5同时具备高刚性与轻量化的双重优点。在试驾驾驶中,CX-5感觉就如同一辆现款的马自达轿车般灵活,无论是在高速公路上还是弯曲的山路上,都能让你领略CX-5出色的操控感。

篇五:蓝色风暴商标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浙民三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报建、张弈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兰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军,浙江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妙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鸣、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野酒业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5月18日、5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蓝野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永华、委托代理人吴报建、张弈峰,被上诉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华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军,被上诉人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可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鸣、黄知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14日,丽水市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有效期自2003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止。2003年6月30日,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丽水市蓝野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蓝野酒业公司。2006年1月2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号为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变更为蓝野酒业公司。2005年11月17日,蓝野酒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在世纪联华超市庆春店购买了600ml百事可乐两瓶、355ml罐装百事可乐26罐。其中600ml百事可乐瓶贴正面中央标有由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该图形约占正面三分之一),在图形商标的上方印有“百事可乐”文字商标标识,在“百事可乐”商标标识的两侧上方标有“蓝色风暴”文字和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在瓶贴一侧注有“喝本公司<蓝色风暴>促销包装的百事可乐产品,于2005年7月9日—2005年8月31日,在本公司指定的兑奖地点换取相应奖品。本次促销活动受上海百事可乐<蓝色风暴>活动条款和规则管辖等”文字,瓶盖上印有“蓝色风暴”文字和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整个瓶贴以蓝色为基色,该产品制造者为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丽)质技监封字〔2005〕第B1103号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生产的蓝风牌蓝色风暴啤酒涉嫌冒用等,遂对107

箱(每箱24瓶)蓝色风暴啤酒予以查封、扣押。2005年11月4日,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丽)质技监封字〔2005〕第B1104号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认为因蓝野酒业公司提供了蓝风牌蓝色风暴商标注册证,故对扣押的产品予以解封。蓝野酒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啤酒上使用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并称其准备在碳酸饮料和茶饮料上使用“蓝色风暴”注册商标。百事可乐(中国)有限公司先后推出了多次百事主题促销活动,其中2001年百事主题为“全能挑战 百事球星”;2002年为“世界足球相扑赛”、“百事超级星阵营”;2003年为“百事群英会”、“百事节奏狂飙”;2004年为“突破渴望群星汇”;2005年为“蓝色风暴”。有关文章、报刊、书籍也先后对“百事蓝色”、“蓝色风暴”等内容进行了分析报道。一审庭审中,百事可乐公司确认联华华商公司销售的被控产品由其生产。百事可乐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的100份调查问卷中,认为百事可乐包装上的“蓝色风暴”标识与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标识近似,并将这种包装的百事可乐产品认为是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的答卷为4卷;认为百事可乐包装上的“蓝色风暴”标识与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标识近似,并将这种包装的百事可乐产品和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产生混淆的为4卷;认为不会产生混淆的为70卷;作废23卷。蓝野酒业公司以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于2005年12月1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 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在同类商品上带有“蓝色风暴”的商标标识,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2. 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消除影响,至少在《丽水日报》、《浙江日报》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3. 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赔偿300万元及赔偿蓝野酒业公司的合理开支11925.5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百事可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二是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误导公众。

1.百事可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蓝野酒业公司认为,百事可乐公司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蓝色风暴”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应属于商标使用,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情形,构成商标侵权。百事可乐公司认为,商标是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于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服务经营者的显著标志,其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就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是早已存在并使用的自主创意的营销主题,“蓝色风暴”并不是百事可乐公司产品的商标,起真正识别作用的是产品显著的“百事可乐”商标和百事圆球商标,消费者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印有“蓝色风暴”营销主题字样、由百事可乐公司生产的百事可乐产品与蓝野酒业公司的商品相区别,因此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原审法院认为,商标是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用于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因此,商标是直接表示商品的不同来源的标识,其根本目的和基础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分来源,也就是说只有起到识别和区分来源的标识方能视为商标。本案中,百事可乐公司在产品瓶贴和瓶盖上均使用了“蓝色风暴”标识,但“蓝色风暴”标识是通过促销主题与蓝色基色、百事可乐商标、促销活动规则等其他要素同时使用,其目的在于通过“蓝色风暴”标识的标注来表示商品的某种个性或者意境特征,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蓝色风暴”文字表面含义分析,将“蓝色”和“风暴”两个普通名词相加,其仍然属于一个普通的修饰性词组;而仅就其字面含义而言,并不能与饮料之类产品产生任何联想。但与百事可乐已经树立的蓝色基调的品牌包装相结合,即能将百事可乐公司张扬其蓝色的百事可乐像风暴一样地席卷市场的愿望彰显出来,起到宣示作用。纵观百事可乐公司多年来的营销策略,其以不间断的方式,以各种不同的主题形成不同的营销口号来积极推动产品的市场销量,如“全能挑战,百事群星”、“世界足球相扑赛”、“百事超级星阵营”、“百事群英会”、“百事节奏狂飙”、“突破渴望群星汇”, 到2005年的“蓝色风暴”。作为“百事可乐”产品的相关公众,已经了解或习惯该公司的此种营销方式,相关公众也会顺应已经形成的思维习惯,按照惯例将其视为一种宣传口号或装潢。而事实上,百事可乐公司在整个操作过程中,也是将“蓝色风暴”标识与蓝色基调、百事可乐系列商标、促销活动规则等,在一定时间段内配套使用。同时,由于百事可乐商标(“百事可乐”文字商标和蓝白红三色组成的圆球商标)的巨大驰名程度以及突出的显著特征,百事可乐公司在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同时已将百事可乐商标在商品醒目位置突出使用,并在促销规则中也明确标注着“蓝色风暴”系指促销活动,

这些已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即消费者会以百事可乐商标作为区别百事可乐公司产品与其他产品,已不需要“蓝色风暴”标识来区分其商品来源。因此,“蓝色风暴”在百事可乐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不属于商品商标使用,其应属于为识别与美化而在商品和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即为商品包装装潢。因百事可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行为并不属于商标使用,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情形。

2.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误导公众。蓝野酒业公司认为,商标侵权行为中的“误导公众”,本质上是该行为破坏了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造成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丧失。误导公众不能仅仅理解为将知名度小的商标误认为知名度大的商标,同时还包括“反向混淆”。百事可乐公司在商业中使用 “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即属于此类“反向混淆”。百事可乐公司认为,普通消费者不会因为系争商品上的“蓝色风暴”标识而将百事可乐产品认为是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将这种百事可乐产品与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产生混淆。原审法院认为,商标法上的“误导”、“混淆”应当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谋取不当利益、误导公众的意愿,客观上会使普通消费者将两者产品产生混淆或误导。就本案而言,百事可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首先,百事可乐公司并非将“蓝色风暴”标识作为商标或产品名称使用,仅仅是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促销活动主题名称,其目的在于着力渲染其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基础色—蓝色。百事可乐产品系世界知名产品,百事可乐系列商标是知名度极高、为公众熟知的知名商标。因百事可乐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已经突出使用了知名度远远大于“蓝色风暴”标识的百事可乐系列商标,且该百事可乐系列商标相对“蓝色风暴”标识更为醒目突出。因此,百事可乐公司主观上并没有利用“蓝色风暴”标识为其产品牟取不当利益、误导公众的意愿;其次,由于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醒目位置突出使用了具有相当知名度的百事可乐系列商标,而蓝野酒业公司至今并未在包括可乐的饮料上使用过其“蓝色风暴”注册商标。这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区分百事可乐产品与蓝野酒业公司产品;也不存在将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百事可乐产品混淆成蓝野酒业公司产品或两者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从公证所作的调查来看,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并不会因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蓝色风暴”标识而对百事可乐公司产品与蓝野酒业公司产品发生混淆,这也印证了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并不会使普通消费者将百事可乐与蓝野酒业公司产品产生混淆或误导,即普通消费者不会因为系争商品上的“蓝色风暴”标识而将百事可乐产品认为是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也不会将这种百事可乐产品与蓝野酒业公司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产生混淆。基于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并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导公众,其自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系本案所涉商标注册号为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依法享有诉权,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该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并非商标使用,同时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因此,蓝野酒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来主张百事可乐公司、联华华商公司商标侵权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判决:驳回蓝野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70元,由蓝野酒业公司负担。宣判后,蓝野酒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蓝野酒业公司上诉称:一、百事可乐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属于商标使用。百事可乐公司对“蓝色风暴”标识的使用并未限于在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中的间接使用,同时也包括在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装潢上的直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我国商标法并不以“实际误认”和“主观过错”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二、百事可乐公司使

用“蓝色风暴”标识的行为足以造成“反向混淆”。百事可乐公司擅自将“蓝色风暴”标识使用为各类饮料、可乐的商业标识、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并以“蓝色风暴”标识为口号进行广告宣传,使“蓝色风暴”饱和性地充斥于消费者的记忆中,使蓝野酒业公司希望建立起的商誉和商标价值被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淹没,“蓝色风暴”注册商标的价值因百事可乐公司的大肆使用而被抑制,给蓝野酒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据上,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蓝野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联华华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联华华商公司是零售企业,在一审期间,其已经提交了与百事可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双方往来的真实增值税发票等,足以证明其销售的百事可乐公司产品都是合法取得的,也均来源于百事可乐公司,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联华华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事可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一、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作为促销宣传活动的主题,源自于百事可乐公司已使用的自主创意,与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毫无联系,而且远远早于蓝野酒业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二、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作为商品促销活动主题,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且系争商品上“蓝色风暴”标识也不具备商标标识的作用。三、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商标近似的必要条件,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的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不会与蓝野酒业公司“蓝色风暴”商标混淆。四、百事可乐公司未将“蓝色风暴”作为商标使用,也未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其使用的“蓝色风暴”标识与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标识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构成侵权。原判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审第一次庭审中,蓝野酒业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百事可乐公司2005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复印件,载明百事可乐公司2005年度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31876723元,欲证明百事可乐公司侵权获利的事实。证据2.2007年3月8日、15日、21日《处州晚报》上刊登的蓝野酒业公司“蓝色风暴”产品广告原件,欲证明蓝野酒业公司正常经营情况。证据3.2007年5月14日浙江省国税局新颁发给蓝野酒业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原件,欲证明蓝野酒业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百事可乐公司提供了蓝野酒业公司2005年度的工商年检报告材料,认为该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内没有记载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欲证明蓝野酒业公司诉称其是“蓝色风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同时要求本院向丽水市税务管理部门调查蓝野酒业公司在2006年的纳税注销登记情况,向丽水市卫生管理部门调查蓝野酒业公司2006年和2007年的卫生许可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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