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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6:49:07 字数作文
税收征管法字数作文

篇一: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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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税网 作者: 时间:2006年03月25日 13:16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本书中“《税收征管法》”、“新《征管法》”均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征管法》;“旧《征管法》”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后的《征管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税收征管法》立法目的与宗旨的完整概括。

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任何税收制度都必须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才能有效运行。没有良好和有效的征收管理,再好的税制也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如何设计一套公平、高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每个社会都必须研究的,也是《税收征管法》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国务院领导提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把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看,主要问题还是征管制度不够严密、规范、征管手段缺乏,税务机关难以有效行使征管职权,偷逃税行为依然存在。因此,《税收征管法》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税收征管。这一主要目的贯穿于全法,体现在既对各项具体的征管程序做了科学的、严密的规定,又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责任以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工作规范,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这是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税收工作的重要保障。

二、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旧《征管法》诞生于经济转轨时期,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人们对经济运行的认识,其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主要侧重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强化税收执法刚性,而对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认识不足,特别是对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如何定位尚没有充分认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党的十五大提出。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行政领域,如何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成为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一个重要思想。

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征收和缴纳的有机结合,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向互动的链条,它们统一于共同的规则——税收征管法。在这个规则面前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强调一方权益而忽视或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旧《征管法》比较重视税务机关的执法保障,强调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对规范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征收,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不突出。新《征管法》第1条明确“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既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规范标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依照该法的规定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其一切行为都要依法进行,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为纳税人缴纳税款提供了标准和规范——纳税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缴纳税款,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这种对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思想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运用,也体现在了新《征管法》其他条款的修订中。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三、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目前在我国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5%以上,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征管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税收收入之完整和及时入库。税收制度确定后,税源都是潜在的,要把其变为现实的税收,纳入国库,就需要税收征收管理。而税收又是纳税人利益的损失,虽然从总体上讲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税收是无偿的,纳税人必然希望少缴或不缴,这就需要税收征收管理,即通过税务登记管理,将税源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中;通过纳税申报管理,掌握纳税人涉税资金运动情况;通过税务检查,督促纳税人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通过为纳税人服务,培养其纳税意识,以形成全社会依法治税的环境。这一系列的管理,保证了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否则,不论税务管理多么科学、多么规范、多么超前,税收没收上来,税收立法也就失去作用。新《征管法》中许多条款都涉及到保证税收收入,特别是税收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其他机关查出的税收收入须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等都是这一宗旨的落实。 自1993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1993年全国税收收入为4118亿元,到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15172亿元,净增长10000多亿,增长近3倍,这其中有国家经济稳定增长带来的收入增长,同时《税收征管法》对税收收入增长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税收征管法》保证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保证了税收征管秩序的规范,也为税收征管改革和税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新《征管法》颁布以后,将更加有力地保障收收入的增加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纳税人权益是指在征纳过程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作为国家的行政行为,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税收是依据国家权力向纳税人征收的,它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一方面纳税人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纳税人就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机关,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税行为,都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强调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必须按时纳税等的要求较多,而对纳税人的权利重视不够。近年,这种情况有所改变,税务机关建立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一些便利纳税人申报缴纳的措施予以推广。在实践的推动下,新《征管法》中,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得到了各个方面的重视,有20多个条款直接涉及此内容。同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规定了“应当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和“不能怎样行为”,以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和不受侵害。

五、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一切工作的主题。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样应当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税收征管法》作为市场经济规则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提供的规范和标准都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税务登记是确认市场经济独立主体的重要条件,是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资格的入门证;征纳双方的关系通过《税收征管法》确定和规范;平等纳税是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依法征纳、依法检查等是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杠杆;同时税收作为吸引外资的重要杠杆和外向型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关联企业和税收待遇等需要通过法律与国际规则相适应。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税收征管法》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规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体现了税收及其征收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的确立要求税收征收管理的措施,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检查,以及税收政策等的制定应当以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方便纳税人,保护纳税人,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场经济的目标要求。

为保证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实现,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实施细则。法律本身对原则性的要求进行规定,《实施细则》对一些具体的措施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征管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实施细则》对此进一步明确,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政执法主体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并代征部分工商税收;农业税收部分地区由税务机关征收,部分地区由财政机关征收。本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是国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即税务行政主体。它是指享有税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由此可以看出:

1、税务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税收职权的机关。

2、税务机关是行使国家税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它区别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是,税务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能,执行《税收征管法》,管理国家各项税收行政事务。

3、税务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区别,后者不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置的,如发票管理所,委托代征单位,它们行使一定的职权是基于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税务机关则是固定的,基本的税务行政主体。

税务机关是遵守《税收征管法》的主体,作为执法主体,要遵守《税收征管法》设定的各项规则,行使各项权利,采取规定的各项措施,履行各项义务。这些权力的行使不能授予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适用对象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制定并开征的各种税收,目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因此,《税收征管法》设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措施适用于上述税种。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业四税属于税收范畴,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但其征税对象、征收方式和管理方式都与工商税收不同,目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农业税收的地方只有北京、

内蒙、山西、吉林、辽宁、大连、四川、海南、上海、云南等地,其他大部分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征收,而且农业税收在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措施也无法按《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实现,具有特殊性,因此,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由于农民负担问题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农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也是各方面意见较大的问题,因此,新《征管法》对农业税收问题也作了原则规定,如第28条第2款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82条第4款规定,“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可以说,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在国务院制定颁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之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参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收征管法》适用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各税的税法、条例规定了税制的基本要素,如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但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税款、如何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如何征收税款,则要遵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我国自1986年4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86年10月1日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之后,各税有了共同适用的征收管理规定。《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后,单个税种的法律、法规不再规定共性的征管内容,例如: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统一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纳税人及各有关方面都必须依法进行和服从税收征管理。

总体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共性内容都进行了规定,因此,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但有些特殊内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如车辆购置税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代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扣缴等都由税收实体法规定,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法定性原则的明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是国家法定收入,它的特点之一是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通。《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定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这是对税收的原则要求,将来在具体管理办法中,对各个执法手段的程序和方式、条件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3条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的基础上,明确“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一方面,将做出决定的主体扩大,包括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不只是减税、免税决定,还包括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切决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以来,依法治税的环境日益好转,税收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支持。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的驱动,特别是税收任务指标的压力,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不依法执行职务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决定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明文规定,有的是会议纪要,有的是通知,如2000年某市国税局在政府的要求下,经省国税局同意,全年4次批准该地某烟厂缓缴消费税累计76686万元。1997年某省政府办公厅以《会议纪要》决定,某集团租赁经营某钢铁公司后,应缴的各种税费实行缓缴挂帐3年。凡此种种,都给予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带来一定影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既为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避免行政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也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还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注重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基本义务的界定和明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税务管理相对人,也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重要的遵守主体,是征纳关系或征纳对立统一体中的一方。税收征收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纳入国库的过程。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既是保证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到位的需要,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有的放矢的保证。

纳税人的概念可以分为:①所有人都是纳税人,只要消费,就是负担一定的税收,因为消费品和劳务中含有税金,因此,也就负担了税收,就是纳税人,这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也是负税人的概念。②经济学和税收学将纳税人界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说直接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才是纳税人。例如:在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中都有明确而具体的纳税人。

可以看出,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不同的。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税款也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分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种:①代扣代缴,指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为扣除,并向税务机关缴纳。②代收代缴,指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人缴税款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只要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了扣缴税款的义务,不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扣缴税款,并接受税务管理,不按照规定扣缴税款或不接受税务管理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不能指定其扣缴。

这里需要区分扣缴义务与委托代征的涵义。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没有选择的余地。委托代征是以行政合同的方式确定的代征税款义务,其义务的产生基于自愿。

在实践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各税种规定,每个税种纳税人的范围并不一致,是由各税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不能设定纳税人,也不能设定纳税义务。同样,其他规定也不能设定扣缴义务人,不能设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一个税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既可能是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能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如《增值税暂行条(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税收征管法)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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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

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臵。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

篇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发票管理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发票管理

主讲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黄敬东

2011年9月26日

第一部分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一、征管法起草基本情况

二、实施税收征管法及细则尚待明确的问题和将进行修订情况

三、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四、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五、 税收犯罪行为及刑事责任

六、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七、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八、违反《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九、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

一、征管法起草情况

?1.征管法起草背景

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新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第

订通过,从5月1日施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经常委4次审议,增加了32条款,修改90多处条款也作了

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这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保障国家

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都有重大意义。

?当时出席常委会正、副委员长、委员共137人,有130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

这是一个涉及关系复杂、矛盾较多的法律,能以如此高的票数提供,充分表明这部法律的

修订是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得到大家的拥护和支持,修订是成功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历时8个月,经过4次常委会审议,最后在2001年4月28日9

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旧62条),新共94条,新增加32条,修改90多处。许多原条款的内容都作了改动。

为什么要修订征管法?

?1993年1月1日执行征管法为第一部征管法,1995年修正案修改。基本上适应我国

经济的发展和管理水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曝露其不足: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与持续发展,社会经济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革,

税收征管环境变得更加复杂,社会、政府、纳税人提出越来越高要求;

(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日趋加快,对外改革开发程度进一步加深,税收方面

的法律法规也必须与国际接轨;

(三)1994年税改以后提出新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的发展又积累了新的经验和曝露出一

些征管立法上的欠缺;税收事业发展提出要求:1993年以后,从收入单一考核向执法考核

过渡;征管改革从管理观念的变化,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征管质量水平?与实体法

的关系如何处理?对税收执法、税款流失等问题征管质量和水平提出新的要求;依法治税,

从严治队,两权监督,科技加管理,信息化专业化等,对执法权管理、监察和制约提出新

的要求。

(四)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化管理信息的出现,管理方式

也发生变化,包括对税务工作质量要求的提高,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新的手段;

(五)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实践的发展,经济成分日趋复杂,也产生了一些新的

问题,提出新的挑战等等。

(六)依法治税工作方针对征管法提出要求。

以上各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对征管法做出进一

步的、重大修改的客观需要和提供了现实的基础。

新征管法的意义

?新征管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收征收与缴纳的法律关系,并以这种关系为核心,增添

和完善了税收征管的许多其他相关的规范,使整个征管制度呈现出新的变化。

其意义是:根据税收征管新的经验、新的情况、新的需要,确立了新的规范,完善了原征

管法的规则,适应了当前加强税收征管的形势,对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

益,推进税制改革,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更能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有力地推进税收的法制化,促使税收征管法更多地、更有效地纳入

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提高税收规范化的水平。

新征管法的特点

?1.强调税收的征收与缴纳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确立和充实了一批新的规范,朝着完

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这个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2.进一步明确征税的法定主体,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作出关键的规定;

3.增强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重视依法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了纳税

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4.提高税收征管程序规范化的水平,从规范基础工作开始到征管的主要环节都作了补充和

增添行为规范的内容,强调按法定程序征税;

5.强化保护国家税收,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税源监控到打击偷逃税阿法律上

作出一系列的规定,发挥法律的引导、保护、规范作用,依法增强了惩罚力度;

6.有力地推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并在此基础上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了执法的监督,

实现了秉公执法,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7.具体、深入地促进税收法制化,在修订征管法过程中,立足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贯彻

于各项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也具有更深深层次的法律调整。

二、实施税收征管法及细则尚待明确的问题(一)

?1.、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款追征问题。《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税收征管法》

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

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

十条规定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第68条扩大为所有的纳税人,在实际执法中

应如何运用。

2、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法律责任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

定了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义务,但未明确其不办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未依法办理减免税报告的法律责任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

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但未明确纳税人不报告的法律责任。

4、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税务机关查询账户的法律适用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七十

三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以罚款的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查

询账户时税务机关并不知道其是否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在此情况下,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不予查询,或未按规定查询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5、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时限问题。《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

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

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的时限,应按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时间,还是按法定的提起行政诉讼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把握,有

待进一步明确。

6、农业税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实施税收征管法及细则尚待明确的问题(二)

?7.稽查权限问题。总则无规定。《细则》:“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

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

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没有“等”字漏洞多,下达文书?

?8.稽查证据:税务稽查电子取证

?【征管法】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缺乏“提取” 内容

?《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

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

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

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 纳税评定(评估)、税收信息情报采集、强制征收、涉税事项备案、电子申报资料

法律效力和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等等。

相关法律

《处罚法》37#2*:“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

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

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二、实施税收征管法及细则将进行修订情况

? 1.完善以征管法为基础的征管法律制度体系

? 2.规范征管基本程序制度

? 3.建立纳税评定(评估)制度,并作为必经程序

? 4.完善税收信息情报采集制度

? 5.完善强制征收制度

? 6.建立涉税事项备案制度

? 7.明确电子申报资料法律效力制度

? 8.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

三、 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一、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税收日常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3.违反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的行为

?5.妨碍税务检查的违法行

?6.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行为。

?(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反违法行为

?1.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2.违反帐簿、凭证管理制度的行为 4.违反税控装置管理制度的行为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3.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5.偷税行为。

6.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7.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8.抗税行为。

?(三)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

?1.非法印制发票、非法生产发票相关物品的行为。

?2.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

?3.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

?4.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税收法律责任概述及构成(一)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实施违法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单选

1、( )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 法律、行政法规 B 国家税务总局

C 省级税务机关 D 主管税务机关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 )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 基本存款 B 一般存款

C 临时存款 D 全部

3、( )属税收保全措施。

A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相当于税款的存款

B 变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C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 拍卖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4、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 )。

A 清单 B 收据 C 清单和收据 D 发票

5、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

A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B 罚款优先于税收、没收违法所得

C 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罚款

D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

6、税务所下列哪些项目,须报经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

A 缓缴税款 B 2000元以上罚款

C 延期申报 D 申报方式的确定

7、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须经( )批准。

A 税务所长 B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C 市以上税务局局长 D 省以上税务局局长

8、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臵之前的( )。

A 抵押权应当先于税收、质权、留臵权执行

B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执行

C 质权应当先于抵押权、税收、留臵权执行

D 留臵权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税收执行

9、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对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 )。

A 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B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C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D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A公司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B公司使用,导致B公司偷逃了大量的国家税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A公司这一行为,税务机关应( )。

A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B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C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D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1、下列违法行为中,应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是( )。

A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B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臵、保管帐簿

C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D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臵、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且情节严重的

12、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处( )的罚款。

A 2000元以下 B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 10000元以上

13、某单位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编造了虚假的计税依据,但未造成偷税后果,对此,税务机关( )。

A 应责令限期改正,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B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C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D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14、下列行为中,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税款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是( )。

A 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未缴税款的

B 暴力抗税,但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C 扣缴义务人变造帐簿而少缴代扣税款的

D 扣缴义务人应扣而未扣税款的

15、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应( )。

A 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应扣未扣税款

B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C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 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未扣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对下列行为中的(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A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B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C 纳税人涂改税务登记证件内容

D 纳税人以各种方式阻挠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检查

17、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扣缴税款决定,税务机关应对其处( )的罚款。

A 10,000元以下

B 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C 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D 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

1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

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或办妥担保手续之日起( )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19、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 ),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A 工作证件 B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C 单位介绍信 D 能证明税务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20、下列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是( )。

A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B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C 采取转移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的

D 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21()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

A. 帐薄、凭证管理

B. 税务登记管理

C. 发票管理

D. 纳税申报管理

22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可在()情况下,要求纳税人其提供纳税担保。

A.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B.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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