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6:40:14 作文素材
篇一:淮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淮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业务办事指南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辆应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w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我涣从〖⒓痈潜O展居≌拢?/p>
7、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膜;
9、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领表办证大厅12号——照相照相处——车辆拓号查验岗门前广场——查验车辆查验岗——取号办证大厅叫号处——业务受理、选号办证大厅3-8号窗口(具体窗口由排队叫号系统自动确定)——交费办证大厅10号——领取牌证办证大厅22号
二、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应提供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4、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发动机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及相应的拓印膜;
5、属于变更车身颜色、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
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7、属于更换机动车整车的,还应当提交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相应的拓印膜;
8、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更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号牌;
9、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一)、车身颜色变更
领表办证大厅12号——照相照相处——查验车辆查验岗——取号办证大厅叫号处——业务受理办证大厅3-8号窗口(具体窗口由排队叫号系统自动确定)——交费办证大厅10号——领证办证大厅22号
(二)、更换车身或车架变更
领表办证大厅12号——照相照相处——车辆拓号查验岗门前广场——查验车辆查验岗——取号办证大厅叫号处——业务受理办证大厅3-8号窗口(具体窗口由排队系统自动确定)——交费办证大厅10号——领证办证大厅22号
(三)、使用性质变更
领表办证大厅12号——照相照相处——查验车辆查验岗——取号办证大厅叫号处——业务受理、更换号牌办证大厅3-8号窗口(具体窗口由排队叫号系统自动确定)——交费办证大厅10号——领取牌证办证大厅22号
(四)、更换整车变更
领表办证大厅12号——照相照相处——查验车辆查验岗——取号办证大厅叫号处——业务受理、更换号牌办证大厅3-8号窗口(具体窗口由排队叫号系统自动确定)——交费办证大厅10号——领证办证大厅22号
三、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登记
一、应提供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4、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需提交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应当提交原机动车号牌;
6、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办理程序
领表办证大厅12号——查处违法信息并签章办证大厅15、16号——提交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办证大厅2号——取号办证大厅叫号处——业务受理办证大厅3-8号窗口(具体窗口由排队叫号系统自动确定)——交费办证大厅10号——领取临时号牌办证大厅22号
四、机动车转入登记
一、应提供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4、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膜;
6、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篇二:淮安市区交通警示
感谢楼主及楼上网友的关注。目前,清浦区、清河范围内实行单向交通的道路有以下几条: 一是人民南路从解放西路至西大街段,由南向北禁止除公交车以外的机动车辆通行,时间早七点到晚七点。
二是河南东路。从水门桥至承德路段,由东向西禁止机动车辆通行,时间早七点到晚七点。
三是西大街。东至淮海南路西至人民南路。由西向东禁止机动车辆通行,时间早七点到晚七点。
四是河南西路。从电厂至红卫桥段,由西向东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五是电机路。从丰登路至淮海北路。由南向北禁止机动车辆通行,时间早七点到晚七点。
开发区暂无。 友情提醒,如路面现有标志标牌与上述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请网友们驾车按道路实际设置的标志标牌行驶。统计截止时间2011年10月22日。
85KM+200M、宁淮高速下行85KM+200M、宁淮高速上行136KM+800M、盐徐高速上行75KM、盐徐高速下行75KM、翔宇大道珠海路口、深圳路广州路口、徐杨路康马路口、海口路飞耀路口、深圳路飞耀路口、深圳路康马路口、海口路苏州街路口、厦门路飞耀路口、康马路青岛路口、三亚路飞耀路口、汕头路飞耀路口、淮海北路大同东路口、淮海东路监控、西安路监控、北京北路监控、承德北路监控、淮海东路圩北路口、西安南路柯山路口、解放东路石桥路口、北京南路柯山路口、天津路延安东路口、北京南路监控、翔宇大道监控、深圳路监控、海口路监控、迎宾大道韩泰路口、深圳路韩泰路口、厦门路韩泰路口、清浦大桥监控、红卫桥监控、二号桥监控、淮钢大桥监控、北门桥监控、延安西路淮三路口、延安西路城西路口、延安西路西安路口、延安西路港口路口、解放西路人民路口、解放西路浦南路口、解放东路承德路口、人民南路清晏小区门前、天津路明远路口、天津路枚乘路口、天津路正大路口、淮海南路枚皋路口、淮海南路柯山路口、淮海南路前进路口、淮海南路新民路口、承德南路新民路口、枚乘路西安路口、延安东路八亭桥桥面、环城路口淮海南路 市区单向通行道路
1.人民南路(通行方向从北向南)
时间:7:00-19:00
2.电机路(通行方向 从北向南)
时间:7:00-20:00
3.河南西路(通行方向 淮海南路-人民路)(具体方向不清楚)
时间:6:50-7:50 10:50-11:50
13:00-14:20 16:30-18:30
4.河南西路T型路口至北京路(具体方向不清楚)
时间:24小时
5.西大街(通行方向 从东向西)
时间:7:00-19:00
市区禁止左转、右转道路
1.健康东路禁止左转杏园路(易初莲花东边的道路)
时间:7:30-8:30
10:20-12:00
17:00-18:30
2.杏园路禁止左转健康东路
时间:7:30-8:30
17:30-18:30
11:00-12:30
3.健康东路禁止左转桑园路
时间:7:00-8:30
10:30-12:00
17:00-18:30
4.桑园路禁止左转健康东路
时间:7:00-20:00
5.桑园路禁止左转交通路
时间:7:00-8:30
10:30-12:00
17:00-18:30
6.交通路禁止左转淮海北路
时间:7:00-8:30
10:30-12:00
6.交通路禁止左转淮海北路
时间:7:00-8:30
10:30-12:00
17:00-18:30
7.淮海北路禁止左转交通路
时间:7:00-8:30
10:30-12:00
17:00-18:30(公交除外)
8.淮海北路禁止右转丰登路(乐园大厦和苏宁之间的道路) 时间:7:00-8:30
10:30-12:00
17:00-18:10
9.人民北路禁止左转和右转上海路
时间:7:00-8:00
11:00-12:20
17:00-19:00
10.水门桥河南西路禁止左转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 时间:24小时
市区“电子眼”设置点位
淮海南路漕运路口、
淮海北路大治路口、
淮海北路健康路口、
淮海东路承德路口、
淮海东路交通路口、
淮海西路西安路口、
健康东路八二路口、
健康东路承德路口、 健康西路北京路口、 淮海西路人民路口、 淮海西路清河路口、 北京路大治路口、 水渡口大道南昌路、 健康路圩北路口、 和平路圩北路口、 北京路军营路口、 淮海路军营路口、 淮海路电机路口、 淮海南路环城路口、 淮海南路延安路口、 解放东路承德路口、
解放路淮海南路口、
解放西路北京路口、
武墩路口、
延安西路淮涤路口、
大学城明远路口、
淮海南路东大街路口、
承德南路新民路口、
淮海南路新民路口、
承德南路明远路口、
承德南路枚乘路口、
天津路前进路口、
淮海路前进路口、
翔宇大道深圳路口、
海口路合肥路口、
海口路南京路口、
海口路徐杨中心路口、深圳路南昌路口、 翔宇大道海口路口、
珠海路南昌路口、
韩泰路青岛路口、
宁连路深圳路口、
翔宇大道珠海路口、
深圳路广州路口
篇三:淮安市向阳运输队概况简介
淮安市向阳运输队概况简介
淮安市向阳运输队,位于延安东路北侧,历任法人代表:赵永金、陈正飞,建于1983年,主要业务为货物运输,占地面积为3000㎡,职工30人,年产值60万元,销售50万元,于2003年改制后关闭。
篇四:卓华英 -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信息网
卓华英 童爱莲 朱振笔 陈淑卿 韩有然 刘兹烛 罗大全 E E E E E E E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0 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后山路36号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民主路5号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后山路15号
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中心路10号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团结乡解建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玉池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管前镇马坪村
何书绅 E 吴方乾 C3 陈德述 E 魏克壮 E 张天明 E 吴春梅 E 卓华英 E 童爱莲 E 朱振笔 E 陈淑卿 E 韩有然 E 刘兹烛 E 罗大全 E 何书绅 E 吴方乾 C3 陈德述 E 魏克壮 E 张天明 E 吴名灿 E 陈国旺 E 林祥辉 E 胡昆权 E 乐远华 E 陈仁庆 E 吴锡培 C4D 张和银 E 郑文海 E 郑克裕
E
1998-10-20 1998-10-25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0 1998-10-25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2010-10-20 2010-10-25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0 2010-10-25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福建省尤溪县西滨镇厚丰村 福建省尤溪县梅仙镇南洋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台溪乡洋尾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新阳镇宝山村 福建省尤溪县溪尾乡大宁村36号 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埔西路12号 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后山路36号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民主路5号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后山路15号
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中心路10号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团结乡解建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玉池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管前镇马坪村
福建省尤溪县西滨镇厚丰村 福建省尤溪县梅仙镇南洋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台溪乡洋尾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新阳镇宝山村 福建省尤溪县溪尾乡大宁村36号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八字桥乡罗岩村
福建省尤溪县梅仙镇通演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梅仙乡汶潭村
福建省尤溪县梅仙镇坪寨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梅仙镇南洋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溪尾乡大宁村 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河边路15号 福建三明尤溪县西滨镇西洋东街51号 福建省尤溪县西滨镇西洋东街115号
福建省尤溪县中仙乡善邻村
郑再雄 叶素珍 吴燕兵 严文强 姜智存 庄长星 陈哲进 E E E C4D E E E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福建省尤溪县中仙乡苏峰村 福建省尤溪县劳动保障局 福建省尤溪县洋中乡水圳村 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秦泰路10号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溪尾乡埔宁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梅仙乡梅营村
福建省尤溪县新阳镇龙益村 张孝炎 E 蒋光日 E 朱振良 E 朱兴华 E 陈友道 E 吴绍桔 E 蒋大力 E 罗万林 E 蒋长团
E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1998-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2010-11-20
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解建村 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洋中乡龙洋村
福建省尤溪县新阳镇坎里村 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康林村 福建省尤溪县管前镇鸭墓村 福建省尤溪县管前镇鸭墓村 福建省尤溪县管前乡林源村 福建省尤溪县管前镇建设村
篇五:上诉人李培志因与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巡警支队)行政处罚一案
上诉人李培志因与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
称交巡警支队)行政处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新行终字第97号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志,男。
委托代理人孟凡新,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延津县司寨乡高寨村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保明,该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开疆,该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高家峰,该队民警。
上诉人李培志因与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巡警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的(2009)红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6月24日11时40分,李培志驾驶一辆用电驱动的三轮车沿老新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一街与老新延路交叉口西侧时,与正在左转弯的骑自行车的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其所骑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查明,李培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车辆无机动车号牌,且车辆仪表盘上最高设计时速达到60km/h,遂于2008年7月24日对李培志作出豫公(交)决字[2008]第410710-071000060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培志罚款400元的处罚。该决定于第二日邮寄给李培志。李培志不服,于2008年10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第3定义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第5技术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r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大于7km”。本案中原告李培志所骑车辆虽然是用电作为驱动,但该车辆不能实现人力骑行,没有脚踏骑行功能,其仪表盘上最高设计时速已超过上述规定的20km/h,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李培志所骑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畴。《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O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此条的规定,原审原告李培志所驾驶的车辆属于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原审原告李培志驾驶三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上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反了上述规定。原审被告交巡警支队根据以上规定,对原审原告李培志作出豫公(交)决字[2008]第410710-071000060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对其罚款4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关于原审原告李培志诉称撤销该决定书的意见,因无证据,不予采纳。对其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交警队辩称维持该决定书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08]第410710-071000060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培志承担。
李培志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答辩称“车管所依法不能对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注
册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这就明确说明了上诉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证无牌并非上诉人的过错。根据2006年2月24日新乡市公安局关于限制电动三轮车在我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的通告之规定,上诉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并没有在禁止行驶的道路上行驶,新乡市交警队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08]第410710-071000060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答辩称,2008年6月24日,刘合强驾驶自行车沿老新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一街与老新延路交叉口西侧左转弯时,与原告李培志驾驶的沿老新延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将李培志驾驶的电动车认定为三轮摩托车,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案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之规定,李培志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该车尽管是由电力驱动,但在速度、质量、载重上均具有机动车的特性,故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其车辆作为机动车处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称车管所对该车不予登记,本人无过错,因李培志的电动三轮车注册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该车具备机动车的特性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定性,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李培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琦
审 判 员 随 伟
审 判 员 郭鑫涛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张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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