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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3:20:52 字数作文
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字数作文

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介绍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公众信用意识不断提高,了解本人信用状况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为方便社会公众便捷地获取本人信用信息,进一步拓宽个人征信系统服务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了基于互联网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平台以充分保护社会公众隐私安全为前提。一是确保身份安全。社会公众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才能成为平台的注册用户,使用平台的信息查询功能。二是确保操作安全。注册用户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时,还须通过手机短信、数字证书等方式与平台交互,通过验证核实后方能获取信用信息结果。

平台现提供两种身份验证方式:一是数字证书验证方式,即通过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合作的商业银行颁发的数字证书确认个人身份;二是问题验证方式,即通过在线回答问题方式确认个人身份。

平台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三种产品服务。注册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短信提交查询申请并获取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非实时反馈,一般为成功提交查询申请的第二天。

个人信用信息提示是注册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是否有逾期记录的提示性信息。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手机短信提交查询请求;次日,用户可以登录平台查看查询结果,对于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交查询请求的,平台还会自动通过手机短信反馈查询结果。

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汇总信息。注册用户登录平台后在线提交查询申请;次日登录平台,申请获取确认码,平台会自动将确认码发送到注册用户预留的手机上,正确输入后,可在线查看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概要。

个人信用报告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明细信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注册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再次进行身份验证,通过身份验证后次日可登录网站查看个人信用报告。

篇二:央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简称"我们"或者"征信中心")拥有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简称"本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日常操作,为服务使用人(以下称"您"或者"用户")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在线服务。用户应当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一经点击"同意",则协议成立。如果您是本网站的日常用户,请随时关注本协议的更新。 为明确用户与征信中心在接受和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事项

本协议所指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包括个人信贷交易逾期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和本人简版信用报告。

第二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户必须为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用户只能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征信中心提供他人的信用信息。

(三)用户点击"同意",即是向征信中心证明、声明和保证用户为所查询信用信息的主体。

(四)用户应对以该用户名义进行的申请、查询等所有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用户应注意以下事项,否则用户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1.用户应向中心提供正确、完整、真实的用户注册申请资料和其它表单,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因注册资料有误引起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2.用户妥善保管本人信息,包括并不限于账号、密码。如因用户本人保管个人信息不善,或网银系统、互联网邮箱系统出现安全问题,导致他人获得您的个人信息,或因此导致个人信用报告被他人取得可能导致用户遭受损失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六)查询获得的信用信息仅供用户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了解信用报告上的信息是否正确、完整,并因此提出异议申请。

(七)用户不得传送任何包含病毒、木马、蠕虫等可能破坏,感染,密码拦截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的程序,不得通过黑客、密码破译等方式违法侵入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他人账户。

第三条:征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征信中心有权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操作规范。

(二)征信中心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进行调整,并在征信中心网站对外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后实施,不另行单独通知用户。

(三)征信中心收集本人信息,只为核实并确认身份及从数据库中抽取正确的信用信息,不会对外提供或泄露,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四)为处理用户使用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要求,以确定用户即为上述所证明、声明和保证的人士,征信中心可查阅和使用目前由征信中心保留在系统中任何和全部用户的信用报告信息,以及用户在使用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所提供的用于配对的资料。

(五)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征信中心的专有系统,征信中心可将用户在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提供的材料与征信中心保留在其系统中任何和全部用户的信用报告信息进行配对。

(六)用户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所提供给征信中心的电话号码包括手机号码,征信中心或者授权第三者将来任何时候,可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其相关系统,用于鉴别用户身份的用途。

(七)征信中心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维护本网站的正常运行,保证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公布的时间对外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下列原因致使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可能导致的损失,征信中心不承担责任:

1.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互联网不能正常执行业务;

2.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通信故障等征信中心不能控制的因素;

3.为了维护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征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统运行的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或者检修,因此而造成查询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征信中心不承担责任。征信中心将在合理时间段内通过征信中心网站公告维护时间。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征信中心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若干条款时,将提前通过征信中心的互联网站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如用户在征信中心发布上述协议变更的有关公告后继续使用互联网查询的,视为用户已接受协议的有关变更,并受其约束。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变更而自动做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条 版权

(一)本互联网上包括享有版权的材料、商标和其他拥有所有权的信息,包括文本、软件、照片、影像、图形、音乐和声音等。征信中心拥有对这些内容及这些内容的原作进行选择、协调、安排和增加的版权。用户不能进行修改、出版、传播、参加转让或售卖、创作派生作品、或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利用这些内容的任何一种。

(二)用户只可因个人使用而下载享有版权的材料。除了经版权法特别允许的,任何未经我们特别允许的复制、再分发、再传播、对下载材料的出版或商业性的利用都是不允许的。任何经允许的复制、再分发、再传播、对下载材料的出版中不得对原创人意图、商标图例或版权说明做任何改动。

(三)用户承认不对下载下来的材料享有任何所有权。

(四)用户不得在网站上上传、张贴任何受版权、商标或其他所有权保护却未经版权拥有者特别同意的材料,商标或其他所有权和决定任何材料不受版权保护的责任均在用户。

(五)用户须对由侵犯版权、所有权造成的危害,或任何其他由于这样一种提交而导致的危害负独立责任。

(六)如用户在网站的任何公共区域提交材料,则用户自动允许或授权该材料的所有者已特别授权我们享有免费使用、永久的、不能变更的、非专利的权利,并拥有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分发这些材料(部分或全部地)和/或在这些材料中包含的任何版权期限内以任何形式、媒体或者现在已知或以后将发展的技术合并这些材料的特许。用户也允许任何其他用户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访问、查看、保存或复制这些材料。用户因此允许我们享有编辑、复制、出版和分发任何用户放置在网站上可自由获得的材料的权利。

(七)用户使用征信中心商标的,须在所有副本上均清楚地标明商标所属征信中心;没有征信中心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修改或在用户的团体外透露商标信息。征信中心保留关于商标信息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免责条款

(一)不管基于任何责任理论的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附带的、或结果性的损害、损失或费用,我们均不对其承担责任。即使有人告知我们或我们的员工存在出现这些损害、损失或费用的可能性。这些损害、损失或费用由以下这些情况引起或与这些情况有关:

1.使用我们网站上或其他链接网站上的信息;

2.无法使用这些信息;

3.任何在操作或传输中出现的操作失败、错误、遗漏、中断、缺陷、延迟,计算机病毒,断线或系统运行失败。

(二)征信中心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信息,并且不承担更新这些信息的义务。不经任何种类的授权,不做任何专门或暗指或法定的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名称、可出售性、出于某种特殊目的适当措施或不携带计算机病毒的保证。

(三)征信中心不对用户查询信息内容的正确性、适当性、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或适时性做出任何证明、声明和保证。征信中心不对任何因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产生的错误、遗漏及失准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任何情况下,征信中心不声明及保证只要用户提供正确资料,就一定能通过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获取本人相关信用信息。

(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应作为针对征信中心及/或其高级人员、雇员、代表、代理人作出任何申诉、起诉、要求或者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因由的依据。

(六)对于由于用户违反本协议导致任何第三方针对征信中心及/或其高级人员、雇员、代表、代理人提出的任何申诉、起诉、要求或者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用户同意自费作出赔偿并令其免受上述损害。

第八条 法律适用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的某一条款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征信中心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三)本协议自使用者点击"同意"并取得用户身份,则协议成立。至用户办理完毕用户注销时终止。

(四)若本协议中有任何条文被任何司法管辖区具有适当司法管辖权的法官裁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继续有效。

篇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 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 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 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 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 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 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用户。 第十六条 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 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第十九条 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

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 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个人征信网上查询详细流程

个人征信网上查询详细流程

个人征信记录对于一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良好的信用记录不仅有利于个人的经济活动,也将成为个人的一笔信誉财富。信用记录不良对以后很多事情的影响是肯定的,对此每个人都应该重视。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开通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试点服务,接下来中投世纪以图文并茂的方式来为大家介绍如何通过互联网查询个人征信记录。

1、百度搜索“征信中心”,打开“征信中心”官方网站,一定要认准官方网址,不要点错。

2、进入网站后找到“核心业务”下方的“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点击进入,如图所示:

3、因为只有通过身份验证的个人才能注册成为查询用户,所以,要先注册一个账号,点击“新用户注册”,如图所示:

4、点击“同意”,如图所示:

5、填写上真实姓名,证件类型选择“身份证”,输入身份证号。由于目前该系统只提供两种身份验证方式:数字证书验证方式和私密性问题验证方式,所以,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身份验证。选择“问题验证”,然后点击下一步,如图所示:

6、第2步,进入答题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如图所示:

7、提交问题之后,进入第3步,“填写基本信息”,提交信息,如图所示:

8、提交基本信息之后,若“注册成功当日需要获得的信用信息产品”中选择了“个人信用报告”,进入以下页面,此时,你要记下您的信用报告查询码,明天可以直接输入查询码进行查询如图所示:

篇五: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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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时为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规定,征信中心于2007年10月1日建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对外提供服务。2008年5月,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举行了挂牌仪式,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目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作为专业化征信机构,征信中心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征信系统建设,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快系统升级优化,深入推进服务转型,加强产品研发与应用,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征信系统作为我国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作用,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今天的征信系统,已经建设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息全面、覆盖范围和使用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截至2013年11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3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00万户。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其中,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接入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征信系统的信息查询端口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网点,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征信产品体系,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征信系统应用广泛、成效显著。征信系统已经在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中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社会公众融资的便利性,创造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了信贷市场发展。征信系统的广泛应用,显著提高了社会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

今后,征信中心将继续深化服务转型,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把征信系统建设好,努力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征信产品和服务,继续为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发挥作用。

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的发展规划。

2.承担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3.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章,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工作。

4.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技术标准。

5.负责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联系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依法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服务,及其增值应用和市场推广。

8.依法受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中的异议。

9.负责组织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业务知识及产品的培训。

10.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1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结构

征信中心内设16个部门,另设基建部为临时机构,并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及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了征信分中心。

(转 载 于: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字数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