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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的意思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6:55:39 字数作文
证据确凿的意思字数作文

篇一:证据法学 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 名词解释

1.证据法学:是指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

2.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

3.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4.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5.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6.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7.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9.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

10.证明:是指执法和司法中的证明。就“过程”而言,证明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心证形成过程。就“结果”而言就是指证明对象得到证实或者确信要证明事实为真实的状态,也就是指运用证据确认案件真伪。

11.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据标的、证据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此客体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

12.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14.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三种情形:显著的事实、人民法院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

15.证人: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

16.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18.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19.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21.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23.传来证据,也称传闻证据、派生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5.言词证据,又称为人证: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

27.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话的证据。

28.辩护证据:凡是证明没有发生犯罪事实,以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

29.豁免规则,又称特权规则: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遇有特殊情形时,法律赋予其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

30.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31.证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负责诉讼证明的主体。

32.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33.公证:是指国家法定的证明机构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讼法律活动。

34.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以裁定的形式对特定事实的真实性直接予以确认的事实认定方法。

35.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负担证明责任。

36.表见证明:是指法院利用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就一再重复出现的典型事项,由一定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提出过程。

37.证明妨害,又称证明受阻或举证妨碍: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惟一证据丢失,以致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诉讼现象。

38.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39.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40.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41.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4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4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办案人员的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

45.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46.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7.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50.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

51.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5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称合法性原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53.最佳证据规则: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资料的原件。

54.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以佐证的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的规则。

55.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56.证人的义务: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57.意见规则:指证人根据其感知或了解的案件事实作出的推断性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58.客观事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真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

59.法律事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

60.法律推定: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从已知的基础事实可以直接推断出结果事实的存在。

61.事实推定,又称为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院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推定另一待证事实的真伪。

62.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采纳标准,是认定某个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能否纳入诉讼程序的证据规则。

63.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

64.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

65.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

66.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证据运用实践的学科。

67.证据法学的体系:是指针对证据法学研究对象之间的内在规律和相互关联进行研究和阐述的理论系统。

68.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即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69.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断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

70.火审:就是让被告人接受火或烧红的铁器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被控人是否有罪。

71.法定证据制度,或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7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u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72.证据裁判原则,也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

73.自由评价,亦即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运用,法律不作预先规定,而是由法官秉诸“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75.相关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

76.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确定待证事实的真伪。

77.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78.关联性规则:是指按照正常逻辑进行推断可以得出,只有那些在正常推理过程中被视为能够证明某一争议事实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

79.类似事实证据: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而提出的,表明另一方当事人犯有其他不(转 载 于: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证据确凿的意思)法行为或者具有某种不良嗜好或兴趣的证据。

80.非法证据排出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律所采纳。

81.自白,又称被告人口供: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的陈述。

82.马修规则:是指被告人在不知道自己处于警察讯问中的情况下所作的自白不得采纳。

83.附属事项:是指在在许多事实或者事件中,伴随陈述或同步陈述是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以至于如果不提到这些陈述,对事实或事件的叙述就会含糊不清、没有意义或容易产生歧义。

85.证据的基本特征,又称证据属性、证据的本质特征:指证据之所以为证据,其内在的规定性如何。

87.实体证据:是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实体,因它具有实体上的特征,故称为实体证据。

88.痕迹证据:是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痕迹。

89.微量证据:是指与案件待证事实有联系的微量物质。

90.气味证据:是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气味。

92.正本:是指依照原来采用全文抄录、印制等方法而做成的内容与原本完全相同,对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

93.副本:依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文本。

93.节录本:是指从原本或正本文书中摘抄其主要内容而形成的文本。

94.影印本:是指采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或正本通过摄影或复制而形成的文书。

95.翻译本:是指采用原本或正本语言文字以外的语言文字,翻译原本或正本而形成的文书。

96.符号书证:是指以符号所表达的特定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

97.图形书证:是指以图形、图案所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

98.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或其他享有法定职权的单位在其职权范围以外基于正常的功能性运作所需的有关文书、

99.一般书证:凡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格式或须履行特定程序,而只是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由当事人签名、填写日期而形成的书证。

100.处分性书证:凡是制作书证的目的是基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处分性书证。

101.报道性书证:凡是根据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制作者仅用以记录或报导、记载已经发生的或认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书证。

103.证人的资格,也称为证人的能力:是指哪些人可以和应当作为证人,哪些人不用作为证人。

10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侦查、检查、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107.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

108.否定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 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

109.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 110.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

111.口述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

112.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113.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未真实的意思表示。

114.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之外所作的自认。

115.自认的撤销:是指自认所生之效力为当事人所撤销。

116.鉴定人:是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

117.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

119.声纹鉴定:是指通过声谱仪对未知人语言材料与已知人语音材料的语音声学特征进行检测比对和综合分析,以作出是否同一的判断过程。

120.勘验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查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121.检查笔录:是公安司法机关对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人身、尸体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客观记录。

123.收集证据:是指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查明待定的案件事实,国家专门机关、律师、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汇集证据的活动。 124.保全证据: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

125.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

126.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划分。 128.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135.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37.主要证据:是指证明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

138.补强证据:是指增强或担保主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139.合法证据:是指其表现形式和收集活动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140.非法证据:是指无权收集证据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或有权收集证据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所收集的证据。

143.非诉讼法律活动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各种非诉讼机构。

144.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有义务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145.免职事实:即免除当事人举证的事实。

148.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承担的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不能证明其合法性时承受败诉后果的责任。

151.举证,又称提出证据:是指证明主体将自己收集并已经过审查判断的证据提交法院或法庭,以论证其诉讼主张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152.认证:是指审判人员在证明主体举证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和知识经验,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153.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是指审判人员依据已审查核实的证据认识并确定案件实事的活动。

篇二: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17、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18、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 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19、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20、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据。 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

2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

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的的证据。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2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

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事实的证据。

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3、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节传播的证据。

间有客观的联系。 24、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案件事实的证据。

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25、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表现证据事实的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证据。

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26、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事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27、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

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被告人实话的证据。

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

实的证据。 28、辩护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节的证据。

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9、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3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

14、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1、最佳证据规则: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须提交该文字资料的原件。

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32、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以佐证的方式补强的情况性意见。 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的规则。

33、豁免规则: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遇有特殊情形时,

法律赋予其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

34、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

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答:①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

35、证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负责诉讼证明的主体。 等诉讼主体地位。②证据法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

36、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 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③证据法为裁判

37、推定: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内容。

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答:宪法具有最高权威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地位,证据法理所当然地遵守宪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

38、公证:是指国家法定的证明机构代表国家,依照法践。①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证据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受宪法指导。②证据法把宪法中关于证据和证明的内容性的非讼法律活动。 具体化为证据法中的具体规则。

39、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答:①证据法的具以裁定的形式对特定事实的真实性直接予以确认的事

实认定方法。 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在宗旨和内容方面受制于诉讼法或诉讼机理。②诉讼离不开证据法。

40、证明标准:是指衡量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是否符合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答:①理论与实践相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或者说是达到法定的结合的研究方法。②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③证明要求的具体条件。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④比较的方法。⑤

41、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6、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答:①要处理好“怎样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②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在看待和研究证据法律的价值理性或价值取向时,应当

42、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法律有规定的特殊案件认识到脱离我们所处的社会的永恒的无条件的法律价中,部分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不适用一般原则,而值是毫无意义的。③加强证据理论研究的学术规范性。是适用与一般原则相反的分配规则来配置证明责任。 ④提升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43、表见证明:是指法院利用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就一再7、简述英美法系证据学的主要特色?答:①不甚追求重复出现的典型事项,由一定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某一体系的完整性,注重具体问题。②主要从当事人 的角待证事实的证据提出过程。 度研究诉讼证明和证据法律制度。③特别注重建构完善

44、证明妨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为故的证据法律制度。

意或者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惟一证据丢失,以致双方当8、简述大陆法系证据法学的主要特色?答:①注重证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诉讼现象。

据法学完整体系的建构。②主要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研究证据法。③不太重视证据规则的研究。 9、简述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答: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概述,第二章证据法学。第二编“证据论”。第三章证据概述,第四章证据的种类,第五章证据的分类,第六章证据的一般规则。第三编“证明论”。第七章诉讼证明概述,第八章证明对象,第九章证明标准,第十章证明责任。 10、为什么说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性?答:①证据

法主要是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范,即从审判上确认制作人是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③审查书证的手续是法律事实的规则。证据法具有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否完备。④审查书证时的程序是否合法。⑤审查书证有和限制法官恣意等程序性功能。②证据法作为程序重要无伪造、变造的痕迹。⑥审查书证的收集是否合法。 的组成部分,是诉讼程序所固有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则,15、简述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主要方法?答:①追根溯如果失去了证据法则,那么诉讼程序便失去了存在的基源法。即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②比较印证法。把视听础和形式。 资料与其他证据相印证。③背景考察法。审查视听资料

11、试述诉讼中设立证据制度的必要性?答:(1)有举的背景情况。④科学鉴定法。聘请专家对某些视听资料证责任的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2)进行鉴别。

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16、我国关于证人的条件有哪些?答:①了解案件情况。

12、简述书证与物证的联系和区别?答:联系:主要在②能正确表达意志。③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于书证的外形是一种客观物质材料,并以此作为其内容17、简述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主要内容?答:①证人与的必要载体。区别:①书证是以客观物质材料为必要载本案当事人的利害关系。②证人的品质。③证人证言的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案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来源。④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述力。⑤证人感知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属性,以及存在状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⑥证人提供证言时是否况本身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②书证是以其内容反映和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⑦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则并不或协调。

反映人的主观思想。③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18、简述诉讼上自认的概念与特征?答:诉讼中的自认一般都能为常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状态所决定,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特征:①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②是一方当事人才能提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④书证在许多情况下可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③必须是明确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表示的。④必须具有合法性。

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的19、简述被害人陈述的主要特征?答:①证明的直接性。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段。⑤书证和物证在保存和固定的方②表达方式的多样性。③包含内容的综合性。④陈述内法上存在差别。 容真伪的双重性。⑤证明对象的排他性。

13、简述书证的主要分类及其意义?答:分类:①依据20、简述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书证是否依职权制作为划分标准,可划分为公文书证和答: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区别:①参加诉讼的依据不私文书证。②根据书证内容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处分性同。②地位不同。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①和报道性书证。③根据书证形成程序或要求的不同,分具有的专业知识不同。②参加诉讼的依据不同。③参加为一般和特殊书证。④根据表现书证内容的方式在外形诉讼的名义和体现的意志不同。

特征上的不同,分为文字、符号、图形书证⑤根据书证21、试析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答:原始证据是制作方法的不同,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即印本及翻译本。意义:①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使用最为广与案件事件有关的第一材料。其主要特征:(1)原始证泛的证据之一。②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件,未经过中间环节的传播,它对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③它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

实、可靠的重要依据。 案件有关事实的反映是最原始,比较符合案件事实的状况的,具有较强的客观性。(2)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

14、简述书证审查判断的主要内容?答:①审查书证与因为没有经过转述、转抄或复制 ,而是直接与案件事待证事实有无相互关联。②审查书证的制作人,确认该实发生联系,一般大于传来证据。(3)原始证据的证明

价值在自然环境和外界条件的影响下也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属于证明对象,但该当事人在听证时不提供有关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原件。④附属事项,有关文字、录音或照相与主要争议件的证据,即经过传抄、转抄或复制等手段而形成的与无紧密联系。

案件事实有关的第二手材料。其主要特点是:(1)由于25、简述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答:经过中间环节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差错和在我国,需要补强的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还适用于失实,因此,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比原始证据差些。(2)视听资料、书证、物证。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它必须有确切的出处或经过查证属实。(3)它有自身的证据证据类型有:①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证明价值。 人供述。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

22、简述证据规则的概念与属性?答:证据规则是指确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②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单独作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 属性:①具有强制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的效力。②具有明确的指导性。③具有明显的程序性。 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③在行政诉讼中,

23、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诉讼立法中的体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答:①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是收集证据的主要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难以识别的视听资机关,辩护方基本上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因而合法性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等。 主要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收集方法的合26、简述豁免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①因公务上法性。②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强制另一方当的关系所享有的作证豁免权。②因可能自陷于罪所享有事人的权利,所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方的作证豁免权。③因“亲属关系”所享有的作证豁免权。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③在行政诉讼中,④因职务上或业务上的关系所享有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反法27、简述诉讼证明的特征?答:①存在于诉讼过程中,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

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4、简述英美法系中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依存于诉讼,其直接目的是证实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②它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即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③这的对象是案件事实,答:英国对书面材料允许使用第二手证据的情形有:①主要涉及本案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④它所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对方要求出示书面材料的正本,提出运用的证据是法定证据,法律往往明确规定证据的种要求的一方可以提出副本作为证据。②凡正本为第三人类、资格以及证明力等。⑤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规则。所占有的,而该第三人有理由拒绝出示时,法庭可以采⑥法律对诉讼证明设定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纳副本。③正本已遗失或灭失,可提供副本,但条件是据确实、充分。

必须能够充分地证明遗失或灭失事实的发生。④凡出示

正本在客观上不可能或者至少存在极大的障碍。⑤对政

府文件适用特别规则,政府文件的特征要由官员证明其28、简述证明的过程与方法?答:过程:①收集证据阶真实性。 段。②审查判断证据阶段。③提出证据阶段。方法:①在美国,在下列情况下,不要求原件,关于文字、录音侦查和调查。②举证与发问。③质证和辩论。④推定和或照相内容的其他证据可以采纳:①原件遗失或毁坏,认定。

所有原件均已遗失或毁坏,但提供者出于不良动机遗失29、简述司法认知的特征?答:①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或毁坏的除外。②原件无法获得,不能通过正当的司法院。②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③司法认知的非程序或行为获得原件。③原件在对方掌握中,原件处于终局性。

该材料的出示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听证时该资料30、简述司法认知的性质和意义?答:性质:司法认知

既非诉讼证明方式,亦非法院认证行为,而是一种事实36、简述证明标准的意义。答:①证明标准是衡量负证认定方法。意义:①减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②提明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证明责任的标准,是当事人高诉讼效率。

31、司法认知和免证事实的区别有哪些? 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②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③恰当地确定证明标准,答:①性质不同。②行使或针对的主体不同。③司法认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知的范围与免证事实并非完全一致。④运作状态不同。衡。④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证明对象、无罪推定、诉⑤体现的关系不同。

32、简述司法认知的法律效力? 讼目的等重大诉讼理论问题密切相关,也与具体诉讼制度有密切联系。

答:①对当事人的效力。经司法认知的事实,当事人无37、简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特点?答:①刑事诉讼须举证。②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一方面司法认知的过程中在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所承免除了法院的查证责任,另一方面对法院具有法律约束担的结果责任只是程序意义的,不是实体意义的。②刑力。 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是与无罪推定原则联系在一

33、简述司法认知的功能和特征? 答:功能:司法认起的。③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者的主观证明责任更知的目的是及时将显著真实或无争议的案件事实确定大,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

下来,平息无谓的争议,避免不必要的证据调查,将司

法资源用于解决案件的争点,促进法院和当事人集中查

明双方当事人分歧的关健事实。 特征:①司法认知38、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答:总的标准是:的主体是法院。②客体是特定的事实。③司法认知的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①刑?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矫媪傅闹ぶ站中浴?明标准有是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②逮捕的证

34、简述证明标准与证明对象、自由心证的关系? 答:明标准是对有证明有犯罪事实的。③移送审查起诉的证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之证明方式及证明要求这三者之间的关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④提起公诉系表现为:证明要求是目的,而证明标准和自由心证之证明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⑤有罪方式是手段。 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5、简述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答:证明标准和39、简述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答:民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都是:案件事就同一诉讼现象进行考察所得出来的不同概念。①证明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责任回答问题是就特定的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40、简述我国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答:证明。证明标准回答问题是就特定的待证事实,当事人概念: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应当提供多少证据加以证明。②证明责任确定了提供证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或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据的主体。证明标准确定了提供证据的内容。③证明标任。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的根本和实准是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才产生的。证明责任在诉讼中质。

演变到某个特定的时间点或状态点,便呈现出了证明标性质: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

准在诉讼中的价值。④两者没有真正意义的证明责任制41、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是怎样规定度和证明标准制度。总之,证明责任这所以有实质意义,的?答:实体法中的规定: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是因为在观念上将有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之相匹配。没有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便毫无内容、目标、约束性的空中讼。③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楼阁。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充实化,而富有实在性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④因公和可操作性。 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因医疗行为引起的

篇三: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

? 【颁布时间】2010-6-24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 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第八条 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

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 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十条 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 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颁布时间】2010-6-24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1、物证、书证

第六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第七条 对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指纹、足迹、字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补充收集、调取证据,作出合理的说明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有关证据。

第八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条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条 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

2、证人证言

第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

(五)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第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第十四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

篇四: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力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7、师听五辞: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陈述人讲话是否有道理,讲话时的神色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

8、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9、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 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14、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7、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8、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

19、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0、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2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的证据。

2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3、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24、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5、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

26、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27、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话的证据。

28、辩护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29、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3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1、最佳证据规则: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资料的原件。

32、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以佐证的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的规则。

33、豁免规则: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遇有特殊情形时,法律赋予其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

34、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35、证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负责诉讼证明的主体。

36、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

37、推定: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38、公证:是指国家法定的证明机构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法

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讼法律活动。

39、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某种特定的待证事实,不待当事人主张或举证,即确认为真实并作为判决的依据的一种证明方式。

40、证明标准:是指衡量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或者说是达到法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条件。

41、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42、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负担证明责任。

43、表见证明:是指法院利用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就一再重复出现的典型事项,由一定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提出过程。

44、证明妨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惟一证据丢失,以致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诉讼现象。

篇五:主要证据规则一览表

主要证据规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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