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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增强维权意识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1:24:45 体裁作文
如何增强维权意识体裁作文

篇一:怎么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怎么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以下三条大部分来自新疆平安网讯(通讯员 朱国华)

劳动者维权意识缺乏,那如何提高劳动者的为权益是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深化普法教育,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利用电视、网络、条幅、宣传单等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力宣传劳动法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切实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张文显称,相信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劳动者权益的了解,和更多的企业家对劳动者的尊重,在这方面有很多案件依靠社会的力量,加上人民法院的诉讼审判,是可以得到更好解决的。(来自新民报)

2、健全检查登记制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完善劳动监察信息网络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信息、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数据库,应加大对诚信单位的表彰宣传力度;

3、做好日常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不定期的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抽查,检查其是否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技术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等,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以下三条来自依法行政动态(2011年第二十三期) 行政执法监督科

4、结合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宣传。

该局结合追讨农民工工资、规范劳动用工等专项活动的开展,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建筑工地、矿山企业、基层社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疑难问题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5、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培训。

结合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前引导性培训,重点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知识的宣传教育,通俗易懂地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阐释工作,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设立劳动者权益告示牌。

在建筑工地、矿山采掘生活区、加工制造企业生产区等劳动者较集中的场所,设立劳动者权益告示牌,对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公示,并公布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方便劳动者维护权益。

篇二:加强维权意识

加强维权意识,争做合法消费者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也不断发展,但是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一些不法商人为了牟取暴利,采取非法手段操控市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一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薄弱,使得那些不法商人肆意猖狂,导致一些非法侵权事件逐渐飙升。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纵观国际市场,我国的市场经济诸多弊端逐渐显露。简单分析如下: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存在诸多空白,给那些不法商人可乘之机,使他们有惊无险的操纵市场,玩弄市场经济规则中的空白。

二、政府的监管不到位,宏观调控能力不能满足经济水平的发展,只是一些暴利行业有增无减,形成恶性竞争。

三、一些商人唯利是图,是法律于不顾,在利益的趋势和诱惑下,以身试法,非法牟取暴利。一些生产商家在暴利的趋势下,采用劣质的原料,不按生产规则,使产品的本身存在诸多隐患,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格。

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够,不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那些不法商贩有恃无恐,明目张胆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权成本太高,部分消费者不愿意花费巨额的成本来维权。

综上,是对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维权事件有增无减的

简单阐述,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控,希望广大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争做合法消费者,同时也希望广大生产者、销售者合法经营,为了构建一个温性和谐的消费市场而努力!

最后,用温总理的话说:每一个企业家,都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

篇三:如何提高女工组织维权意识论文

浅析如何提高女工组织的维权意识

摘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作为工会领导下的女职工组织,面对劳动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工会工作领域更加广阔、工作内容更加丰富、维权工作更加艰难的新形势,对女工干部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工作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以适应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要求,需要不断探索维权工作新机制。 关键词:工会法 女工组织 维权意识 法律保障

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权。而作为工会领导下的女职工组织,面对劳动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维权工作更加艰难的新形势,对女工干部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工作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1 把握重点,明确职责,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在新形势下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就要更好地高举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旗帜,履行好依法维权的基本职责,这既是由工会组织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党对工会工作的要求,是广大职工的迫切愿望。离开了对职工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职工就不会自愿组织和加入工会,工会就难以生存和发展。《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作为工会

领导下的广大女职工代表和维护者的女职工组织,也必然适应这一要求,依法履行好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市场经济对工会女工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生存的土壤,只有很好地代表和维护好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建功立业,才能增强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建立起工会女职工组织良好的维权形象,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整体工作上台阶。

2 提高素质,开拓进取,不断提升工会女工干部的维权意识和水平

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真正维权职能落实到位,提高工会女职工干部和职工的素质是关键之举,尤其是当前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广大女职工非常需要通过自己的组织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但从现状看,并不尽人意,有些女工干部理论水平低下,法律知识浅薄,缺乏维权能力;有的怕丢饭碗,对职工反映的问题不积极协调解决,甚至对严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麻木不仁,使职工群众难以感受到女职工组织在为她们说话办事。究其原因是工会整体素质和工作层次不高,维权能力不强。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在维护职能上有所作为,必须提高以下能力:

2.1 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能力。女职工干部应具有想女职工所想,

急女职工所急的政治责任感,自觉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在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落实职代会职权、企业的民主管理等工作中有效地实现源头参与,这是做好维护工作的基础和源泉。

2.2 提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实践证明,凡女职工组织参与程度高的,女职工合法权益就能得到很好的维护。职代会讨论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而已,要提高参与能力,工会女工干部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努力推进职代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同时,要树立三种意识:代表意识、主动介入意识、监督的意识。

2.3 提高新形势下开展女工工作的创新。工会女工干部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工作状态。当前,正在进行深化国企改革的攻坚战,在这一新形势下,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争取参加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积极参与协调有关矛盾,切实从源头上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2.4 努力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作为女工干部,首先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同时要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层女工干部,还要认真研究企业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要及时提出意见,确保女职工权益不受侵犯,真正做到以依法维权为基础和前提,实现源头

维护、依法维护。

3 牢记天职,迎难而上,树立切实履行维权职责的责任意识

3.1 要有热爱工会的执着信念。做好维权工作,要深刻理解工会在国家大局中的作用,热爱工会工作,将依法维护、热情服务作为自己的天职。

3.2 要有依法维权的责任意识。这是作为工会女工干部的基本素质,也是做好工作的先决条件。只有对维权工作强烈责任感,才能更加自觉主动地、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同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3.3 要有真情服务的奉献精神。维权,除了同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外,大量的工作是为女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要用“职工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来指导自己的工作,深入基层,倾听她们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反映并督促解决。

3.4 要有主持正义的浩然正气。作为工会女工干部,维权工作要以大局为重,以职工利益为重,以法律和事实为重,同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真正起到“职工利益代言人”的作用。 4 依靠法律,自我保护,确保维权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谁来维护工会干部包括女工干部的权益,《工会法》修改前,这是一直困扰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难题,一些单位的工会干部被无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因维护职工权益而被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干部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从而为女工干部大胆行使自己的职责,维护女

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期满。”第52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到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所以,当女工干部因履行职责因被侵权的,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与侵权者据理力争,以保护自己权益不受侵犯,这是做好维权工作的前提,只有维权者的后顾之忧解除了,才能更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为广大女职工维权工作中去。

当然,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并不意味着侵权现象的消失。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侵犯女工权益的事情还会发生。一方面,作为女工干部,要大胆履行维权职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起“维权者”的形象;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宣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关注职工权益,关注工会工作者的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再者,尽快将违法者绳之以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工会干部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才能真正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拓宽工作领域,把工会女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篇四:呼吁大家增强维权意识

呼吁大家增强维权意识:几天前我在小超市买了一所谓的不锈小盆子,放到今天生锈了,老板说是我放到地上不用造成生锈不退货。没办法我只有麻烦人民警察了。还好超市旁边就一民警派出所,我过去一看你猜怎么着?大门紧闭,没人值班。随后我拨通了他们公布栏上的警务人员电话,电话里说:我们只管治安,不管消费问题。你要找工商局处理或者打12315投诉热线。推卸责任的理由还算是说得过去。电话挂断后我又直接拨打了110,不一会警察来了,问了下情况双方签了个字,说要我自己找鉴定部门确定盆子是否生锈(我想:活这么大了是不是生锈还看不出来啊)就走了。瞬间感觉走了走形式而已。好,我又拨通了12315,下班时间没有人工服务,让我留言明天解决,我想算了还是明天再说吧。我现在想警察同志说的“鉴定部门”是个什么东东?我活这么大确实没见过。到哪去找呢?我又在想,小超市什么票据都没有给我,明天12315的工作人员又要怎么给我解决?一个盆子6元钱,警察同志从双流开车过来油费都不够,但是我就是咽不下去这口气,这个问题我必须解决

篇五: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很多高校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方针,特别是大学生维权机制的研究日益受到专家学者们的青睐。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采用专章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学生权益,为学生维权提供平台。然而,保护学生权益,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与此同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高校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需要提高基本的法律素质。因此,江西省教育厅文件(赣教党字[2005148号)明确要求高校应当建立法律咨询室,在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加强学生法治意识培养。这些新精神无疑是对高校依法治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好高校法律咨询室,构建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也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明确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均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大学生维权问题日益成为各大高校关注的焦点。因此,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搭建好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一)开展法律普及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需要.部分大学生权利意识强而义务观念淡薄。学校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办学的自主权。学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学校的权利是学生的义务,学生的权利则是学校的义务,这二者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权

如何增强维权意识

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利益,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校。而目前一部分大学生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如获得学位、获得资助等权利,而对学校的学业管理、违纪处分等权和大学生的义务却甚少认同。如:较典型的缴纳学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此高等教育法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高等教育法从1999年就开始实施,但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观念淡薄,缴得起学费却故意不缴学费、拖欠学费,或者将学费挪作他用。学费是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费缴纳不足直接影响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也使学生的学习条件得不到保证。此外,不缴费学生占用了自觉履行义务学生的教育资源,对按期缴费学生也是一种不公,对于这些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却认识不到。

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出现偏差且法制观念淡薄。《中国青年研究》有这样一组调查,对象是某高校三年级的大学生,他们对于“如果你涉及到诉讼,

你对法律的公正裁决”表示有信心的占.1%,而58.1%的大学生表示信心不足,有6.8%的大学生表示完全没有信心;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回答“不太平等”的占第一位为79.9%,“不平等”的占第二位12.8%,认为“平等”的只占9.5%;“当你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23.3%的学生会采取自认倒霉的消极于段;对于“法不责众”

6%的学生认为其正确;x,-j-私自拆看他人信件是否属于违法,有10%的学生认为不是。同时,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问题呈现上升趋势。据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Ill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大学生对法律的作用的认识和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依法管理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有人认为,高校设立法律咨询室应该只是形式上满足学生维权的希望,不应该真正把学生维权作为其主要工作;还有人认为,高校设立法律咨询室,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可能会导致大学生维权意识高涨,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不利影响。我们认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现代高校学生管理的实际。相反,只有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搭建好提高师生的维权平台,才能加强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

当前,大学生的权利现状呈现权利漠视和侵权并存的特点。近年来,高校侵犯学生权利的状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如有些学校凭其自行制定的校规校纪扩大了开除学籍的条件范围,将留宿异性、吸毒、赌博、偷盗等列入开除学籍的范围,剥夺某些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则没有经批准而向学生“乱收费”或随意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

三是对学生公正评价权的侵犯。从现有学生诉母校的案件来看,学校对学生该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有些学校将本科生的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与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挂钩,与学费欠缴、贷款的归还挂钩等等。

四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高校制定的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在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的某此基本权利和义务时,往往限制权利,增加义务。例如,有的学校文本不规范,自设收费、罚款项目等。 五是大学生权利在校外也时常受到侵犯,最突出的是表现为大学生在平时的社会实践以及就业过程中所遭遇的欺诈与就业陷阱。在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同学当

中,有很多就经历过用人单位不买账的情况;而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的规定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种隐性的侵权行为往往让大学生们投诉无门而自认倒霉。

二、目前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江西省为例,只有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赣南师范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等高校成立了法律教育咨询机构和学生社团,而且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可以说,各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高校法律咨询室的作用普遍未得到足够重视目前,部分高校的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组织积极通过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代表和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些高校还建立了专门的维权组织和机构,设立了维权信箱,建设了大学生维权网站等,这些维权机构和组织对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学校不够重视,目前仍然存在组织机构不规范、人财物投入不够、学生参与度较低等问题。

二)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功能定位上呈现单一性目前各高校成立的相关机构和学生社团普遍存在功能定位单一的问题。部分高校成立的法律咨询机构把功能仅仅定位于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解决实际问题,或者仅仅作为缓解校内矛盾的工具而没有从根本上为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可行的方案。而有的高校则建立了法制宣传工作委员会名称各异,也有学校称为法制宣传工作小组)或通过建立法学专业社团(如法学社),推进高校的法律普及教育,但其存在的弊端是仅仅为学生灌输法律基本常识,却不能为学生提供专业而实用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高校法律咨询室运行机制上存在不科学性以大学生维权为例,目前采用较多的维权运行机制模式有以下几种,但每一种都存在一些较大的不足:

组织——社会型。在这个模式中,组织是模式的核心。维权工作的实施,主要靠组织运作,社会(如法律援助、政策导向、新闻监督、舆论支持、道德维护等)起支持作用。其缺点主要是社会的不规范介入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给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不利于学校的稳定。 组织型。由学校成立的学生维权组织(学校专门成立或在团委学生会中设立),在学校内部进行维权,除直接牵涉的法律问题由法庭介入以外,社会一般不介入。其缺点是:缺乏社会的支持,维权的力量太小,很有可能形同虚设,只是给学校提一提意见改进一下工作而已;学生的信任度最低,或认为学校不可能自己侵权又去维权,或怀疑团委学生会为学生说话的可靠性;学生的发动和参与程度不高,维权的深度、广度不够。

学生社团型。即由学生自己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社团组织,从事大学生维权工作。其缺点比较明显:权威性最低,人们容易把其他的维权工作看作是学生社团的一般性活动,不予重视,甚至不予理睬;维权力度最小;最容易形成学

生与学校的对立;最容易因管理上的原因,使维权概念的泛化、维权手段的滥化、维权工作的无序化,甚至使学校的管理受到强烈的冲击。

三、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的思考一)高校法律咨询室机构的设置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与发展、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标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维权工作的现状,笔者认为高校法律咨询室的运作模式更适宜采用组织——.幸土团型,即在学校或学工处、团委设立作为大学生法律教育、咨询和维权机构的同时,成立专门的法律咨询室指导下的法学学生社团,配合学校组织的工作。这种模式与其他模式比较,主要优点是:由于有正式机构的存在,学生对维权机构的信任度较高,从心理上容易得到学生的认同,工作自然也就容易得到支持,也可以减少维权的泛化和无序化,保证维权工作的正常化;同时,学生社团的活动使得学生参与的人数多,学生参与度大,能更好地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必然使工作的触角延伸,可以扩大法律教育和维权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高校法律咨询室的职责定位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定位于以法律教育、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专业性服务机构。其工作职责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负责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强大学生法律普及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从法律角度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加强校规校纪的宣传。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现一个学校的人文精神,必须在实践中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咨询室应该而且能够为学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积极主动地为学生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如对受处分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申诉时效、答复期限及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济等进行有效的帮助,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缓解各种矛盾。

负责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和法律咨询工作的研讨和交流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知识传授、法制意识的陪养、大学生权益的有效维护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三)高校法律咨询室运行的保障及人员配备要真正发挥高校法律咨询室的作用,必须首先加大资金和设备的投入,建立健全高校法律咨询室的组织机构,配备能够胜任现代高校法律教育、咨询与大学生权益的维护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要加大设备和资金的投入。一方面要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立专门为学生服务的咨询室等场所,同时学校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法律咨询室开展法律普及教育、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

鉴于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工作的现状,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初步定位于高校常设性机构。为便于开展工作,特别是考虑到高校学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高校法律咨询室应挂靠高校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

同时要与政法院系密切联系和合作,充分利用政法院系的专业教师资源和法学专业人才。另外,还要通过设立或加强法学专业社团(如法学社),全面支持和配合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工作,加大高校法律教育和维权工作的力度,扩展学生的参与面。

高校法律咨询室应设一名专职负责人、一名常务负责人员和若干副职人员。负责人应由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负责人应由政法院系有关人员担任。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和涉及面的广泛性,其他成员应分别由政治院系法学专业教师、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宣传部、保卫处等相关人员组成。最好还要聘请一、二位社会法学专家当顾问,以便结合社会法律现象和案例来指导法律咨询室工作。

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和常规性,高校法律咨询室应专门设立日常事务办公室,如法律事务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其工作人员应是法学专业人员。

四)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平台.鉴于高校法律咨询室的非机关性,其应建立例会制度,通过例会,总结布置相关工作,沟通、交流法律教育和咨询工作的体会,分析研讨校园法律现象,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

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通过高校法律咨询室设立的日常事务办公室,如法律咨询室或法律事务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在我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校外主体的侵犯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宣传和教育作用,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同时,通过与学生违纪申诉制度相联系,协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缓解各种校内矛盾。

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要重点对学生工作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和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

开展法律知识交流会,解读校园法规,交流学法心得,开展法律答疑,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其中通过加强对法学专业社团的指导,通过社团活动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是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建立网络。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安排机构成员联系挂点院系,建立专业教师联系班级,各级学生会、班级设立法制委员的制度,在全校形成法律学习、宣传、应用的网络。协助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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