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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同行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05:29:30 字数作文
昆明同行科技有限公司字数作文

篇一:昆明金来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昆明金来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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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昆民一终字第550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金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华山西路水晶宫公寓商场102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刚,男,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65号4栋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532401198112090654。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江,男,白族,1982年7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洱源县玉湖镇县公安交警大队宿舍区。身份证号码532930198207060019。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保税库办公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浩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瑜,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金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建称金来科技)、被上诉人昆明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市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8)五法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5日公开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金来科技委托代理人黄刚、李勇江,被上诉人高新市建委托代理人刘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4月15日,高新市建、金来科技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高新市建将其位于昆明市二环西路439-449号内的面积约4亩的房屋及场地承包给金来科技从事经营活动;期限8年,自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承包经营费第一年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00000元,以后逐年按5.5%递增;还约定:如金来科技违约,金来科技除应支付高新市建当年的承包费外,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008年5月22日,金来科技写给高新市建一份承诺书,载明:公司承诺于2008年5月30日前付清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承包经营费600000元。如不按时支付,高新市建可不退还已交定金,金来科技将自动搬走,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自行解除。同日,金来科技支付定金10000元给高新市建。后,金来科技未支付承包经营费,高新市建起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高新市建、金来科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通过庭审,高新市建、金来科技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对高新市建主张解除2008年4月15日其与金来科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请求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高新市建、金来科技解除合同后,高新市建要求收回金来科技承包的房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关于高新市建主张的100000元违约金,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高新市建起诉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关于金来科技辩解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金来科技对其辩解理由无证据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高新市建与金来科技于2008年4月15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二、由金来科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承包的位于昆明市二环西路439-449号内的面积约4亩的房屋及场地腾还高新市建;三、由金来科技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高新市建1000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金来科技负担。宣判后,金来科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金来科技上诉称:一、由于高新市建在《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之后,未能提供产权证明,故金来科技未支付租赁费用。二、一审法院认定金来科技的答辩理由证据不足而不予采信是错误的,因为金来科技的一审答辩理由完全是基于高新科技的起诉状,高新科技在起诉状中所作的说明,属于自认,金来科技对此无需举证。三、本案中,《承诺书》的生效,必然导致《承包经营合同》的解除,故《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也应当然无效,金来科技不应支付违约金。四、合同的解除权应当由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存在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形,只存在被解除合同方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五、租赁房屋在高新市建的控制范围内,一审判决要求金来科技腾还房屋是不符合客观情况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逻辑混乱,极不公正,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2008)五法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高新市建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高新市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高新市建答辩称: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金来科技一直没有向高新市建要求提供产权证明,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关于高新市建不提供产权证明,金来科技就可以不支付租金的约定,且在签订合同前高新市建已经向金来科技出示过产权证明,如果其未经审查就签订合同也与常理不符。二、金来科技称合同解除则违约条款无效的观点也不成立,因为金来科技拒付租金的行为发生后,其才向高新市建承诺在承诺期内支付租金,也证明了金来科

技违约在先,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三、关于合同解除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与否可以由法院判定。四、高新市建将门锁住而要求金来科技腾还房屋,是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来科技的违约行为侵害了高新市建的利益,为了减少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高新市建才采取上述自救行为。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中,上诉人金来科技针对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2008年5月22日,内容为高新市建收到金来科技承包经营合同定金10000元的《收据》一份,欲证明高新市建已经收到金来科技支付的定金10000元,双方于2008年5月22日签订的《承诺书》是有效协议,按照该《承诺书》的约定,双方于2008年4月15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应自行解除,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也应为无效,故金来科技无需按该条款支付违约金。被上诉人对该证据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该证据是复印件,并且该证据关于10000元定金的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

对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法庭核对与原件无异,该《收据》上盖有高新市建的财务专用章,且该事实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审理确认,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在二审中,被上诉人高新市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在二审中,上诉人金来科技、被上诉人高新市建均明确陈述对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并无出入,对一审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本院另确认,高新市建在2008年4月15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就已将合同所涉的位于昆明市二环西路439-449号内的面积约4亩的房屋及场地交付给了金来科技使用。高新市建在2008年6月19日提起一审诉讼时,便将上述房屋和场地锁??根据双方诉辨主

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金来科技是否违约,《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上诉人金来科技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应当支付,则原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关于上诉人金来科技是否违约,《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后续《承诺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金来科技作为承包方,其主要责任是按时支付承包费并合理使用承包房屋、场地,但其既没有按《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第一年承包经营费600000元,也没有按后来签订的《承诺书》的约定于2008年5月30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已构成违约行为,并符合《承诺书》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金来科技提出的因为高新市建没有提供租赁标的相应产权证明,故其可以不交承包费的上诉理由,因双方在《承包经营合同》和《承诺书》中都未约定将高新市政提供产权证明作为金来科技支付承包费的前提条件,故该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高新市建主张解除该《承包经营合同》的理由,应当成立。金来科技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判令解除合同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金来科技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应当支付,则原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是否需要进行调整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基于前述的理由,金来科技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向守约方即高新市建承担违约责任,即金来科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高新市建支付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同为违约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之一,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守约方依照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按照《承诺书》的约定,《承包经营合同》已自行解除,故该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也应当然归于无效,金来科技不应依该条款支付违约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在诉讼中,金来科技明确陈述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本院认为,双方虽

篇二:云南昆明建筑设计公司名单排名名录

1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4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5 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

6 国家电力公司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7 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

8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9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11 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12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3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14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15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

16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7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8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19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20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21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22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23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24 国家电力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

25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26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7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28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29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

30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31 国家电力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

32 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33 国家电力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34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35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36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37 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38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9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40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41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

42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43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

44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45 北京首钢设计院

46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47 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48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49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50 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51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52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53 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54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55 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56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57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58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59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60 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61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62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63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6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65 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

66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67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68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69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

70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71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72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73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74 重庆市设计院

75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总院

76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77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78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79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80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

81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82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

83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84 绍兴市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85 国家电力公司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86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87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分公司

88 黑龙江邮电规划设计院

89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90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91 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92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93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94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95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96 北京市电信规划设计院

97 中南建筑设计院

(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昆明同行科技有限公司)

98 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99 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

100 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101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102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03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4 北方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105 上海市南供电设计有限公司

106 陕西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107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108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09 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110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11 中国成达工程公司

112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113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4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115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116 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

117 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18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119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120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121 德希尼布天辰化学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122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23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24 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125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126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27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28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129 深圳市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30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31 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133 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34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

135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36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137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138 中海石油研究中心

139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140 中海物探工程勘察公司

141 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142 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

143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144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145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146 广州市设计院

147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148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9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150 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

151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152 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153 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154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5 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

156 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57 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58 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

159 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公司

160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161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62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163 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164 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

165 云南省电力设计院

166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67 铁道专业设计院

16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169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70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71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172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3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74 水利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75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76 北京供电设计院

177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178 深圳市电子院设计有限公司

179 北京市广联惠供用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80 北京中联环建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81 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

182 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83 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184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185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186 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87 江西省电力设计院

188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89 上海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90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191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192 上海冶金设计研究院

193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94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195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196 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97 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198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199 安徽省电力设计院

200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1 武汉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3 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204 五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5 新疆电力设计院

206 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

207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208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209 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10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11 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12 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213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14 江西省交通设计院

215 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216 云南省设计院

217 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

218 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

219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220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221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222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3 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24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25 北京中铁工建筑工程设计院

226 重庆市勘测院

227 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篇三:昆明柏帝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新世界饮食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昆明柏帝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新世界饮食娱乐策划管理有

限公司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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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昆民三终字第1017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柏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昆沙路91号4楼。

法定代表人柏文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祖文敏,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无业,现住昆明市人民西路26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新世界饮食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圆通街北廊一栋号东座(圆通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维泓,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慧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柏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新世界饮食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法民三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依法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2006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合同协议条款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二部分),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新世界公司办公室消防系统

工程,工程采用包干价为40000元。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一些权利义务和工程质量保修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工程预付款25000元,后因原告的原因,双方的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为此,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消防工程预付款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映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合同成立。从合同内容看,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从证据反映,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原告将约定的工程交与第三方施工,原被告的合同标的已不存在,合同履行已不可能,且从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此,双方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工程预付款应予支持。合同的终止系原告的原因,被告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因本案被告未予主张,一审法院不予审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昆明柏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昆明新世界饮食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25000元。

宣判后,柏帝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所签,因合同上的公章不是上诉人公司的公章。被上诉人声称是王耀华所签,但从合同根本看不出是谁的签字,再者所谓的“王耀华”既不是上诉人的职工,也不是上诉人的业务员,上诉人既没有授权过王耀华代为办理公司业务,也没有授权王耀华代为签订任何合同。且被上诉人也无法出示上诉人给王耀华的授权委托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上诉人未在合同上签章,就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被上诉人告错了对象,本案被告应是冒用上诉人公司名义与之签订合同收取款项的个人,而不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一审明确,25000元系王耀华个人收取,收款收据系王耀华出具,收据上的公章也不是上诉人的公章,上诉人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被上诉人支付的25000元,在被上诉人起诉之前,上诉人根本不知道

此事,也不知道有该合同的存在。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2500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行为人私刻他人单位公章从事民事活动,其效力不及于单位。被上诉人在一审出示了王耀华系案外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这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在与王耀华签订合同时出于恶意,在王耀华没有向其出示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其明知王耀华不是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而是第三方的委托代理人人仍与王耀华签订合同并交付25000元,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过错。从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第一份证据看,被上诉人根本没有任何充足的理由能相信王耀华是上诉人的职工。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明知故犯,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被骗而受到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上诉人不是合同的签订方,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法民三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新世界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综合诉辩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争议的问题是:上诉人柏帝公司的上诉主张能否成立。

二审经审理确认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就本案而言,上诉人柏帝公司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新世界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上的公章并非其公司的公章,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对相关公章进行鉴定,经本院同意,决定由上诉人柏帝公司预交鉴定费用进行鉴定,并告知上诉人柏帝公司若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上诉人柏帝公司并未依照指定的期限预交鉴定费用,以致对上诉人柏帝公司对案件争议的事实

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柏帝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柏帝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上诉人昆明柏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章亮

审 判 员 陶 磊

审 判 员 余 锋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帅

吴自红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篇四:昆明宏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激扬时代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昆明宏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激扬时代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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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昆民四终字第167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宏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花园6幢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安波,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激扬时代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安康路86号院餐厅附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蔡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悦,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宏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激扬时代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扬策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激扬策划公司、宏力科技公司于2006年5月3日签订了《品牌整合策划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激扬策划公司为宏力科技公司的福达众康品牌整合策划提供代理,代理期限为一年,即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代理费为人民币180000元。代理费支付时间为: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45%(80000元)的预付款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一次性支付,项目进度款自本合同执行之日起按项目

进程分4次支付,其中200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0元;200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000元;200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元;200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00元。合同约定激扬策划公司为宏力科技公司进行品牌整合策划代理的具体内容为项目综合分析系统、项目品牌核心诉求系统、宏力科技CIS系统、项目营销推广策略系统、项目整合传播系统、项目市场营销指南系统、项目核心财务管理系统,并对每个系统具体约定了相关内容。合同同时约定,如激扬策划公司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应的合同项目内容,致使宏力科技公司工作进展被延误,宏力科技公司有权扣除合同金额的3%—5%作为补偿金。合同签订后,激扬策划公司为宏力科技公司制作了《宏力康泰》宣传册,该宣传册宣传的产品包括福达众康(福达众康是宏力康泰一系列品牌中的一个具体产品),激扬策划公司将该宣传册印刷后交给了宏力科技公司。宏力科技公司未向激扬策划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激扬策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策划的其他项目除企业标识外也未向宏力科技公司交付。

在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昆明宏力科技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昆明激扬时代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整。

二、一审诉讼费人民币4281元由被上诉人昆明激扬时代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人民币428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40.5元,由上诉人昆明宏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案纠纷到此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 判 长 付锡勇 审 判 员 李 楠 代理审判员 冯 辉 二○○九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亚萍

篇五:昆明昆洁商贸有限公司简介

昆明昆洁商贸有限公司简介

昆明昆洁商贸有限公司官方网:www.kmkjsm.com

公司简介

昆明昆洁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是云南目前最具实力的石材翻新养护、酒店用品、PA清洁设备、清洁剂用品销售于一体的多元化营销公司。

公司凭借尖端技术,始终走在同行的最前沿,以雄厚的科技实力与众商家强强联手合作,应用科技手段已成功克服石材翻新领域的技术难题,得到省内外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我们始终坚持“客户至上,服务为先,创造绿色安全世界”的服务宗旨,全心打造清洁用品一站式平台,为您提供高品质服务。

公司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中倡导、积累,经过筛选提炼成的,是企业的灵魂和潜在的生产力,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伴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企业文化也取得了丰硕成果。昆明昆洁商贸有限公司形成了丰厚的企业文化积淀,培育了以“感恩”“家”等为代表的优秀企业文化,激励了公司员工学会感恩、改变生活的态度、享受过程、活在当下等,并在业内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公司努力建设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家政特色的优秀企业文化,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已成为家政行业建设具有竞争力影响力的重要措施,“文化强企”已经成为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全体员工的共识。 在未来发展中,昆明昆洁商贸有限公司将继续把文化战略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不断丰富和完善具有公司特色的企业文化,让优秀的公司文化成为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公司领导致辞

公司全体员工: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在这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我们谨代表公司管理

层向一年来辛勤工作在各个岗位的全体员工,向为支持公司发展默默奉献的广大员工家属,向长期以来支持公司发展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及同仁们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美好的祝愿!向节日期间仍然坚守在工作一线的员工表示最亲切的慰问和诚挚的感谢!

回顾2011,是公司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一年,是我们迎接挑战,各项事业整体协调发展,不断取得新业绩、新成果的一年。在公司的科学部署和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公司紧紧围绕发展规划和集石材翻新养护、酒店用品、PA清洁设备、清洁剂用品销售于一体的多元化营销公司为总体目标,冷静应对复杂多变的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和国内宏观调控、建筑行业市场下降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重重压力,公司上下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资产收入利润继续保持稳健增长,实现了公司发展的良好开局。

截至12月末,公司资产规模持续壮大,在各方各方面的都有了一个新的变化,工程又锦上添花,相继完成了多个影响力较大的石材养护工程项目(eg:华帝王朝大酒店、云南创新生物产业孵化器、震庄迎宾馆等)并得到了一致好评。在销售额和石材护理工程项目稳定持续增长下公司规模又一次飞跃,质量和专业水平得到了全面的提升,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基础管理及内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员工素质有效提升,管理队伍进一步强化。

新的一年孕育新的希望,新的一年期待新的发展。2012年,是公司发展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我们牢牢把握历史发展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公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强三基、打基础、促发展,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及内部管理;积极跟进行业建设步伐,进一步健全公司机构,充分发挥公司有利资源;抓住建设有利契机,全面推进石材养护、酒店用品、PA清洁设备、清洁剂用品销售业务,进一步强化家政服务,拓宽销售来源,提高经济效益,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再上新台阶。

回首过去,激情满怀,展望未来,任重道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困难与挑战,正视自身存在的差距与不足,以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强大的合力,共同谱写公司发展的新篇章,为公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与支持。

最后,祝愿大家新年愉快、阖家幸福、身体健康、万事顺意!

总经理:武有平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地址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滇池岭秀二期3栋5单元102号

昆明昆洁商贸有限公司官方网:www.kmkjs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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