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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少林文武学校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6 03:21:27 字数作文
衡山少林文武学校字数作文

篇一:上诉人谷仍骞与被上诉人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谷仍骞与被上诉人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健康权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126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仍骞,男。

法定代理人王和清,女,**年**月**日出生,系谷仍骞之母。

委托代理人唐衡虎,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兴,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金龙村金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世昌,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跃,男。

上诉人谷仍骞因与被上诉人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以下简称世昌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谷仍骞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和清、委托代理人唐衡虎、王振兴,被上诉人世昌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王飞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世昌学校是经衡山县教育局批准开办的民办学校。2008年7月3日,原告谷仍骞就读该校,2009年6月27日,谷仍骞在被告世昌学校进行后手翻跟头练习,授

课教师讲解了动作要领,并强调熟练的一个人练习,不熟练的三个人练习,由于谷仍骞不熟练后手翻,落地时摔在垫子外面,左肩膀受伤。授课教师当时距谷仍骞10米多远。经南华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谷仍骞左肱骨外科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护理一人;后续取内固定600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由谷仍骞法定代理人支付。谷仍骞于2009年11月9日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世昌学校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 954.8元。在诉讼过程中,世昌学校申请对谷仍骞的伤情重新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湘雅司鉴[2009]临鉴字第110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谷仍骞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属九级伤残,后期内固定取出约6000元。重新鉴定交通费246元由谷仍骞法定代理人支付。重新鉴定费由世昌学校支付。

原判认为:被告世昌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民办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和保护义务。2009年6月27日,在学生进行后手翻武术训练时,科目教师虽然讲解了训练要点并做了示范动作,但仍应预见后手翻对未成年学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科目教师对不熟练后手翻的原告谷仍骞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且相距十多米,未完全尽保护义务,故应认定被告有过错,与原告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练习后手翻动作时,违反训练操作规程,未按科目教师讲解和示范的要点进行训练,对不熟知的训练科目也未如实告知科目教师,原告亦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核实,原告谷仍骞伤后所有费用为:医疗费11 174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55 284.80元;护理费210元;交通费实际支出678元,因原告起诉的交通费为500元,故以该数额为准;法医鉴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79 688.8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营养费100元,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谷仍骞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1 174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55 284.80元,护理费210元,交通费50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79 688.80元,由被告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赔偿40 000元(不含已垫付的医药费),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谷仍骞;二、驳回原告谷仍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原告谷仍骞负担407元,被告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负担500元。

宣判后,原审原告谷仍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未成年学生,上武术课按教师的指令进行后手翻训练,被上诉人世昌学校教师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在不了解学生是否掌握的情况下,盲目要求上诉人完成训练,上诉人没有违反训练规程,没有过错,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世昌学校答辩称,被上诉人教师已采取了保护措施,一审出庭的学生已证实。被上诉人不听劝阻,没有按教师的要求进行训练,被上诉人没有过失。请求对上诉人的上诉不予支持。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7日,被上诉人世昌学校武术教师刘耀辉组织学生进行侧手翻接后手翻练习时,对学生是否已熟练掌握动作要领并未逐一检查。

二审庭审中,本院要求世昌学校提供刘耀辉的武术教练员资质证明,但世昌学校未提供。

原判认定其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世昌学校系武术学校,其聘任的武术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侧手翻接后手翻训练前,应预见到该动作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大的难度和危险性,应当采取妥当的防护措施以及安全的练习步骤,而武术教师刘耀辉在没有对学生是否已掌握该动作要领进行逐一检查的情况下,便要求学生自己判断熟练与否,并自行决定是三人练习或独自练习,故武术教师刘耀辉未尽安全保障保护义务;同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武术学校的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因世昌学校未提供刘耀辉的相关资质证明,应视为刘耀辉不具备武术教练员的资格。鉴于世昌学校聘任的武术教师既不具备武术教练员资质,又未尽安全保护义务,故世昌学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谷仍骞作为13周岁的学生,其在明知自己并未熟练掌握侧手翻接后手翻动作要领的情况下,不按照教师的要求在同学的协助下进行练习,而是轻率地独自完成动作,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谷仍骞上诉提出世昌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谷仍骞的经济损失73 688.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标准合理、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世昌学校在本案中应承担50 213.28元(73 688.8元×60%+6000元)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谷仍骞自负。综上,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赔偿上诉人谷仍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 213.28元(已垫付医疗费除外);

三、驳回上诉人谷仍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907元,二审受理费1814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2821元,由上诉人谷仍骞负担1130元,被上诉人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负担16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龙 巍

审 判 员 何 闰 英

审 判 员 唐 建 华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蓉

校对责任人:龙巍 打印责任人:王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篇二:上诉人谷仍骞与被上诉人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谷仍骞与被上诉人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健康权纠纷

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26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仍骞,男。

法定代理人王和清,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衡虎,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

衡山少林文武学校

兴,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金龙村金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世昌,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跃,男。

上诉人谷仍骞因与被上诉人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以下简称世昌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谷仍骞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和清、委托代理人唐衡虎、王振兴,被上诉人世昌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王飞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世昌学校是经衡山县教育局批准开办的民办学校。2008年7月3日,原

告谷仍骞就读该校,2009年6月27日,谷仍骞在被告世昌学校进行后手翻跟头练习,授课教师讲解了动作要领,并强调熟练的一个人练习,不熟练的三个人练习,由于谷仍骞不熟练后手翻,落地时摔在垫子外面,左肩膀受伤。授课教师当时距谷仍骞10米多远。经南华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谷仍骞左肱骨外科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护理一人;后续取内固定600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由谷仍骞法定代理人支付。谷仍骞于2009年11月9日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世昌学校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 954.8元。在诉讼过程中,世昌学校申请对谷仍骞的伤情重新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湘雅司鉴[2009]临鉴字第110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谷仍骞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属九级伤残,后期内固定取出约6000元。重新鉴定交通费246元由谷仍骞法定代理人支付。重新鉴定费由世昌学校支付。

原判认为:被告世昌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民办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和保护义务。2009年6月27日,在学生进行后手翻武术训练时,科目教师虽然讲解了训练要点并做了示范动作,但仍应预见后手翻对未成年学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科目教师对不熟练后手翻的原告谷仍骞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且相距十多米,未完全尽保护义务,故应认定被告有过错,与原告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练习后手翻动作时,违反训练操作规程,未按科目教师讲解和示范的要点进行训练,对不熟知的训练科目也未如实告知科目教师,原告亦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核实,原告谷仍骞伤后所有费用为:医疗费11 174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55 284.80元;护理费210元;交通费实际支出678元,因原告起诉的交通费为500元,故以该数额为准;法医鉴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79 688.8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营养费100元,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谷仍骞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1 174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55 284.80元,护理费210元,交通费50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79 688.80元,由被告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赔偿40 000元(不含已垫付的医药费),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谷仍骞;二、驳回原告谷仍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原告谷仍骞负担407元,被告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负担500元。

宣判后,原审原告谷仍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未成年学生,上武术课按教师的指令进行后手翻训练,被上诉人世昌学校教师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在不了解学生是否掌握的情况下,盲目要求上诉人完成训练,上诉人没有违反训练规程,没有过错,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世昌学校答辩称,被上诉人教师已采取了保护措施,一审出庭的学生已证实。被上诉人不听劝阻,没有按教师的要求进行训练,被上诉人没有过失。请求对上诉人的上诉不予支持。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7日,被上诉人世昌学校武术教师刘耀辉组织学生进行侧手翻接后手翻练习时,对学生是否已熟练掌握动作要领并未逐一检查。

二审庭审中,本院要求世昌学校提供刘耀辉的武术教练员资质证明,但世昌学校未提供。

原判认定其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世昌学校系武术学校,其聘任的武术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侧手翻接后手翻训练前,应预见到该动作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大的难度和危险性,应当采取妥当的防护措施以及安全的练习步骤,而武术教师刘耀辉在没有对学生是否已掌握该动作要领进行逐一检查的情况下,便要求学生自己判断熟练与否,并自行决定是三人练习或独自练习,故武术教师刘耀辉未尽安全保障保护义务;同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武术学校的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因世昌学校未提供刘耀辉的相关资质证明,应视为刘耀辉不具备武术教练员的资格。鉴于世昌学校聘任的武术教师既不具备武术教练员资质,又未尽安全保护义务,故世昌学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谷仍骞作为13周岁的学生,其在明知自己并未熟练掌握侧手翻接后手翻动作要领的情况下,不按照教师的要求在同学的协助下进行练习,而是轻率地独自完成动作,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谷仍骞上诉提出世昌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谷仍骞的经济损失73 688.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标准合理、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世昌学校在本案中应承担50 213.28元(73 688.8元×60%+6000元)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谷仍骞自负。综上,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

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赔偿上诉人谷仍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 213.28元(已垫付医疗费除外);

三、驳回上诉人谷仍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907元,二审受理费1814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2821元,由上诉人谷仍骞负担1130元,被上诉人衡山县世昌文武学校负担16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龙 巍

审 判 员 何 闰 英

审 判 员 唐 建 华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蓉

校对责任人:龙巍 打印责任人:王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篇三:宁波市鄞州区少林文武学校阳光体育

宁波市鄞州区少林文武学校阳光体育

“集体跳绳”活动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进“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在我校的实施,大力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增强学校生活的趣味性,特制订本月集体跳绳活动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活动目标

通过集体跳绳,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的思想,养成团结合作的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让学生乐于运动并主动掌握基本技能,享受体育活动带来的快乐,并促进学校体育教育的良性循环,营造浓厚健康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着力打造活力校园。

二、活动主题: 团结从集体跳绳开始

三、活动时间:2014年04月30日下午最后两节课

四、参加对象:小学部全体学生。

五、活动地点安排:学校餐厅门口操场

六:具体内容安排:操场划定比赛场地,每班选出22名选手,2人摇绳,其余20人依次排好队由其中的一个摇绳队员的右边进入,依次跳过,如有不过者,则需这名队员重新开始,直至跳过,下一名队

员才能开始,待20名队员全部通过后,再由另一名摇绳队员的左方进入,依次跳过去,方法和第一次相同。比赛时间为3分钟,哪个班通过的人数最多,哪个班就获胜。(同年级的2个班相比)

七、人员组织及职责

1.总负责人 :沈银成 巫文学 胡兆庆 赵香梅(组织协调,全面管理)

2、评委:邢可荣 张云 顾林卫 张晓芳 谷光圣

3. 安全保障:各班班主任(负责本班纪律及安全)

八、活动流程

1、领导讲话(沈银成),宣布开始。

2、按年级组进行比赛,一年级先开始,由低到高,直至六年级,比赛结束。

3、评委合计宣布成绩。

4、领导总结(巫文学),比赛结束。

宁波少林武校

2014.04.18

篇四:学习嵩山少林寺武僧院少林文武学校功夫的修身养性

学习嵩山少林寺武僧院功夫的还需修养身性

谈到曾经在登封的学武经历,如今效力于北京某知名公司的小张就哭笑不得。2009年从部队复员之后,就只身一人来到了久慕大名的登封,准备在这里学习1-2年正宗的少林功夫。虽然中间人带他看过10多家武术学校,小张却并不满意,“在部队时遇到过一位擒拿高手,他曾经给我讲过,少林功夫与其他武术最大的不同就是,招式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他还非常注重心性的修炼,具有修身养性,善化人性,清净无为的武德。我本身文化程度不高,总希望经过一番努力后能成为有素养的人,但所见的武校都是传授招式为主,而且有的根本就不是正宗的少林功夫。”

带着一些失望和无奈,他转遍了整座少室山,甚至期待可以遇到一位世外高人,给他指点些迷津。也就是这时,小张发现了藏在少林寺后山上的少林寺武僧院。当时的武僧院规模尚小,几栋古朴的建筑在茂密的山林中显得毫不起眼,但院里一群“小和尚”的拳脚却吸引了小张的目光。与许多武校的训练日益现代化、规模化不同,少林寺武僧院依然坚持着许多传统习俗。所有俗家弟子亦须穿着僧衣严格遵守少林戒规,作息训练依旧是晨钟暮鼓的佛教丛林生活,住的是长廊古风建筑,练功场是依山开辟的林间空地。尽管以武术培训为主,但院外的礼佛大殿和每天的礼佛仪式却时刻提醒着人们,这里的武术渊源及连绵不断的禅武精神。“这里有着正宗的少林功夫传承,师父们各怀绝技,多次参与过电影、电视剧以及国际演出。最让我高兴的是这里的一个师父只带十多位弟子,教的仔细还能有更多的机会跟师父单独请教。”

禅宗祖庭河南嵩山少林寺与全国所有佛教寺院在修行上有一个很明显区别,少林寺僧人有文僧和武僧之分,皆为佛门弟子但学有所长,术有专攻,文僧除了佛事活动也习练些少林功法来强健身体,而武僧在少林寺不但要和寺院所有僧众一样参禅悟佛更承担着护寺护法之责和少林功夫代代传承的任务;作为少林寺武僧院的当家人,释延弘大师并没有去刻意扩大武僧院的规模,面对众多武校纷纷扩张,甚至谋划上市的愿景,大师也看得淡然:“少林功夫能帮助人强身健体,有更多人去传承自然也是好事。但作为佛门弟子,肩上担负的不仅是传授功夫这么简单。真正的少林功夫,要以禅定功夫为根基,泯灭争强好胜之心,屏弃尘俗纷扰之念,在心静如水、无患无虑的状态下练功,才能步入武学的较高境界。武僧院就是在尽力为学员创造这样一个静谧的环境,帮助学员放下心中杂念不受外界干扰,一心习武,;小班授课,让每位弟子拥有更大的成长空间,发挥出身上的最大潜力。另外,针对年龄小的学员,我们还开设有从小学到高中的文化课教学,以便他们出去后在知识上不会落伍。”

释延弘大师与记者还谈到如今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节奏变快,大部分的年轻人都心骄气躁急于求成,爱好功夫却不能潜心修习,多是坚持不了多久就放弃了,少林功夫传承已陷入困境。延弘大师一心渴望发现更多好的功夫苗子,并把他们培养成才,如果家庭条件确实不好的,只要品行天赋俱佳可以免掉一切费用。是慈悲为怀,还是爱才如渴,抑或只是大师希望让更多人学到真正的少林功夫!

篇五:杏花少林文武学校宿舍管理制度1

少林武术学校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使学生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休息的环境,使学生能更好地完成学业,练好武功。宿舍要成为干净、整洁、和谐的休息地是必不可少的,特制定如下相关制度:

1、 养成按时作息的良好习惯。按时休息,按时起床,行动力争军事化,

起床后各自叠好被子,整理好床铺。

2、 宿舍实行轮流值日,教练督导值日生每日清扫两次(早饭后,午休后),

生活用品、衣物等要摆放整齐。起床后打开窗户,使空气流通。上课后要锁门。

3、 未经教练允许,任何学生均不能乱窜宿舍,只限在自己宿舍休息活动。

4、 所有学生都应尊重他人,不得随便打开别人的柜子,一经发现,给于

批评教育,再犯者视为有偷盗意向,从严处理。

5、 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乱动别人的东西,乱穿别人的?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⑿唷?/p>

6、 宿舍卫生大家管理,大家呵护。不得乱扔碎纸、果皮等杂物。

7、 负责各宿舍的教练在要督促学生按时休息起床,保证午休和晚睡质

量,午休时,熄灯后任何学生不能随便走动,影响他人。

8、 按规定日期及时替换衣物,洗出的衣服、鞋由教练监督发给每个学生,

以免出现丢失现象。

9、 以上各项作为评定宿舍,考核教练内容之一。

2012年9月

字数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