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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摔伤告医院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7:21:46 体裁作文
女子摔伤告医院体裁作文

篇一:患者住院摔伤医院责难逃

患者住院摔伤医院责难逃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祝永根

祝律师您好,我向您请教个问题,我们医院收治一位帕金森病人,行走不稳,晚上上厕所在走廊里摔伤了髌骨,{当时陪护没有跟着病人}。入院时入院须知里明确提到防摔捯坠床陪护已签字按手印。医患道德双向协议书里也提到防摔伤,我们相关危险已告知,不是医生护士造成的外伤,也不是医院设备遭成的伤害。陪护是患者的丈夫,也不是我们医院找的但是家属说医院有责任,我们需要承担责任吗?

祝律师: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与患者的关系本质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本案焦点和核心是患者在医院摔伤应由医院承担责任还是患者自身承担责任。医院作为经营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尽管医院已经在入院须知及医患道德双向协议书中明确提到防摔捯、坠床,陪护人员也已签字按手印,这是医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但医院不能仅仅告知,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病人摔倒,例如在走廊铺设地毯、设置扶手,在厕所放置防滑垫等;作出明确警示、提示或说明,消除不安全因素;患者大多身体虚弱,活动能力受到限制,这对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提出更高要求。大数多医院走廊不铺设地毯,不设置扶手,容易导致地面湿滑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患者如果没人陪同,特别是像帕金森病人,本身行动不

便,加上地面湿滑或其他隐患,极易摔倒。医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院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是绝对的义务。本案中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医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尽了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免除医院的责任;患者对于身体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护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本案患者对安全注意义务有所欠缺,故对自己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摔伤、坠床等意外事件而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如何保障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安全,本案给医院的警示是:医疗服务对象大都身体状况较差,行动不便,甚至心智不健全,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要尽力“以人为本”,改善医疗设备和配套设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潜在危险,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而作为患者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严格遵照医嘱进行诊疗和其他活动,有事及时与医务人员沟通,寻求医务人员的帮助,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附:医院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简介: 祝永根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学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医学法律协会会员,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爱心律师,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北京

市京伦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管律师,长期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经验!

篇二:医院搬迁告病友书

医院搬迁告病友书

各位住院的朋友:

新野县人民医院定于2015年12月下旬正式搬迁至新院,为了保障在搬迁期间各位住院朋友的安全,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搬迁任务,特将相关事宜告知各位病友。

一、搬迁过程中医疗、护理服务实行无缝隙对接,急诊24小时不间断应诊。新院配套设施齐全,餐厅和超市自搬迁之日起 入使用,可满足你的生活需求。

二、搬迁时间:2015年12月 日上、下午。

三、新院地址:健康路东段(健康路与中兴路交叉口)

四、本科搬至新病房楼层,或楼层,你的新床号为。

五、搬迁路线:沿健康路一直行车至新院址。

六、应听从科室医护人员安排,依次乘车搬迁,不得自行前往。

七、所有病友一律佩戴腕带,注明信息,信息一式两份,病友和科室各一份,到新科室后与科室信息核对无误后,由医护人员安排 的床位。

八、病情较重的病友,科室会安排救护车接运,并有医护人员陪同前往。

九、搬迁时,病友的贵重私人物品,应由家属整理、保管,随车运往,以避免不必要的弄错或丢失。

十、搬迁当日,谨记住你所在科室主任电话

护士长电话有情况可随时与他们联系。

十一、衷心感谢你对我院的信任和支持,在搬迁过程中给你带来的不便,新野县人民医院向你表示真诚的歉意!

新野县人民医院 2015年12月 日

新野县人民医院

危重病人搬迁转运预案

新野县人民医院定于2015年12月下旬正式搬迁至新院,为了保障在搬迁期间危重患者的安全,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搬迁任务,特将制定本预案。

一、危重病人搬迁前科室要进行病情评估测量生命特征,在生命特征平稳的状态下才能转运。

二、转运危重病人,必须由本科室主管医生或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专业医师和经验丰富的专业护士随车护送,护士必须携带符合该病人的抢救药品和必要的器械、材料。

三、为每位危重病人佩戴腕带,上面注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原床号、新院楼层、新床号、联系人电话、住院号、诊断及特别关注事项等十方面内容,病人和医护人员各一份腕带信息,交接时准确核对信息,防止出现差错。

四、准备转运时,护士长应电话通知新院科室医护人员安排好床铺及抢救治疗设施,保证病人准运后立即就位。

五、转运过程中,若病人发生危急重病情况,在采取急救的同时立即就近老院急诊科或新院急诊科实施抢救,并 时邀请科室应急抢救小组或医院搬迁相应医疗专案组 指导急救工作。

六、需要院内外协调的事宜,报告医务科、护理部或业务组长协调掉头。

篇三:医疗纠纷案例

患者住院期间摔伤 医院赔偿损失

卓女士在某医院住院期间,踩到住院大楼走廊上的油渍滑倒摔伤,造成七级伤残。某法院近日对这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14年8月2日上午,卓女士因左耳疼痛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3时许,卓女士在医院走廊踩到油渍摔倒致其左侧股骨胫骨折,并进行了左股骨胫骨置换手术,花去医药费用6.5万元。

经司法鉴定,卓女士构成七级伤残。因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卓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医院未对其住院大楼进行有效管理和及时对病房走廊油渍进行清理,没有全面履行对病友卓女士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卓女士踩到走廊上的油渍摔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因此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合理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其不慎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最终判令医院赔偿卓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7.9万元。

艾滋病患者就医遭拒 法院判医院补偿9.5万

来源:新京报 作者: 时间:2015-5-4 10:41:4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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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诉讼案,一名艾滋患者以“平等就医权受到侵害”状告某肿瘤医院,医院补偿原告9.5万元。

2012年底,25岁的天津肺癌患者晓峰(化名)在天津市肿瘤医院(以下称肿瘤医院)求医时遭到拒诊,无奈下私改病历,并在手术前逃避常规检查,终得以完成手术。 2013年2月,晓峰以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肿瘤医院起诉至法院。22个月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的平等就医权不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为由,驳回起诉。后晓峰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记者获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庭调解,上诉人晓峰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撤回上诉。

办理此案的李法官透露,本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以“一般人格权被侵害”的名义,肿瘤医院支付了原告一些补偿。就肿瘤医院支付的具体金额,晓峰及其代理人刘巍律师均表示,因在法院调解时与肿瘤医院曾签署协议,承诺不将具体金额透露给除亲友外的他人及媒体,故不便透露。

天津“海河之星”感染者工作组负责人、网友“滨海老四”在微博上透露,晓峰案件中,肿瘤医院支付晓峰9.5万元,且款项已兑现。

江苏邳州法院判决高成玲诉邳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医疗机构应将准备采取的诊疗方法和医疗风险等重要信息,以明确、合理的方式告知患者;如未尽到询问检查和说明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12年7月27日,原告高成玲在被告江苏省邳州市人民医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左下肢疼痛、无力、足下垂、行走不稳等症状。同年9月11日,原告在徐州市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左侧胫神经、腓总神经损伤。原告还在徐州市中心医院等处医治。徐州医学会医疗鉴定意见为:高成玲目前左下肢功能障碍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患者的伤残等级为八级。高成玲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患者构成八级伤残,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状况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18593.65元。

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到被告处就诊前,曾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病史,麻醉前麻醉医生术前探访患者时,没有仔细询问有关病史,遗漏椎间盘突出病史,导致麻醉医生对实施椎管内麻醉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在医方麻醉前小结暨同意书中,虽有“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伤”文字记载,但是未显示针对可能发生的低位脊髓损伤并发症的重视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综上,医方在进行麻醉及相关诊疗行为前,并未充分履行相应的询问检查和告知义务,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邳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高成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61694.31元的60%为15701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65016.58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1.医疗机构询问检查和告知说明义务的认定

在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前,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检查,明确病因和患者身体健康指标等各项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开展相应的治疗。确定治疗方案后,也要

根据治疗方案可能引发的医疗风险,对患者的当前病情、体质和既往病史等与诊疗行为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详细询问检查,据此作出医疗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医疗机构还应当将医疗诊治信息对患者进行明确合理说明,告知患者本人、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相应权利的人。相关信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1.对患者实施何种手术;2.对患者的检查和治疗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3.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及治疗;4.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

5.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对患者进行的检查和治疗。

本案中,医院在实施椎管内麻醉前,理应询问患者是否患有腰椎方面疾病,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者变更麻醉诊疗方案,或者告知椎管麻醉手术可能给患者带来的医疗风险。但是在诊疗行为实施前,医方并未尽到检查询问和告知说明义务,造成患者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注意义务的审查

因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国家医疗行业协会等机构确定的常规诊疗操作规范,给患者造成损害;或依照当下医疗水平,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未能及时开展对症救治,延误诊疗的,应认定其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由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反映在实施麻醉过程中出现两次穿刺异感,医方没有按照中华医学会麻醉分会《椎管内麻醉快捷指南》的意见放弃该麻醉方法,而是坚持继续实施椎管内麻醉,给患者造成损害。在对患者实施麻醉手术后的5天,患者提出左下肢“麻木不适”,作为麻醉医生,应当想到有“低位脊神经损伤”的可能,应仔细检查,作肌电图及MRI等有关检查,以明确病因,及时治疗,但麻醉科会诊医生没有认真对待,导致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延误患者病症的诊疗,由此可以认定医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

3.对医疗机构责任范围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主要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责任。一是要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二是要考虑原因力因素。

本案中,因为原告自身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病史,且逐渐加重,其目前的状况与其脊髓生理变化有关,实施椎管。麻醉后更易发生脊髓神经损害的并发症,故原告目前的状况与其自身因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状况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因素。”但为增强被告医疗人员的医疗责任心及风险防范意识,

规范其医疗行为,进一步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避免类似医疗损害的发生,并从有效保护患者的角度出发,法院酌情确定医疗机构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医院做手术致残担责

湖南省沅陵县张某因当地某医院启动“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双眼裸视力为0.04。术前做相关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医院遂对张某进行“虹膜隧道切口白内障囊外摘除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对手术可能的风险及可能的意外及并发症予以告知,张某同意后在上面签字。

术后张某出现不适,医院在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对张某又实施了白内障并发症手术。不久,张某出院,视力检查为0.2。张某出现“反应性色素膜炎、前房大量纤维素性渗出、机化物形成、角膜溃疡”等症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左眼白内障手术后,左眼视力光感/l尺,瞳孔变形,晶体缺失,构成左眼盲目4级,七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6.7万元。

事后,张某及家人多次到某医院交涉要求按照医疗事故赔偿,医院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7万元。经怀化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6.7万元。

明明不是医疗事故,为什么医院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医院启动的“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虽有公益性质,但仍应严格遵守医疗规程保障患者权益,法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同意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l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地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该案中被告医院未经原告张某及其家属同意即行并发症手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存在过错,兼顾医疗机构与患者间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合理变更手术但告知 不充分时责任的承担

【案情】

郑女士在重庆某医院就诊,医院为其行左耳鼓式探查术。术中医生发现郑女士自身情况不宜适用原定手术方式,遂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术,术后郑女士左侧嘴角歪斜。

【分歧】

本案变更手术具有合理性,但告知患者不充分,对该医疗后果责任应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院采用技术方案合理,不存在误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术中发现患者自身情况不宜适用原定手术方式,决定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术合理,即使医院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医疗结果亦完全相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院采用技术方案合理,但因告知不充分,未对乳突根治术极易损伤面神经导致面瘫的可能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侵犯了患者知情选择权,与损害后果有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医院对患者具有法律上的告知、说明义务,尤其是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如实、负责地向患者说明真实的病情和拟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让患者作出明确的选择。特别是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案中,仅仅告知郑女士需行左耳鼓室探查术,可能产生术中、术后面瘫的风险,并未明确告知郑女士需行乳突根治术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手术风险,即手术告知未达到充分的要求。医疗机构因告知不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手术过程中对因手术方式的变更可能造成的损害,重庆某医院并未对郑女士的家属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其告知不充分的行为证实医院存在主观过错。尽管医院在手术中发现患者情况不宜适用原定手术方式,医院决定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术,医生所采用的手术,方案合理,但医院告知义务不充分的过错行为与郑女士就诊的损害后果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3.重庆某医院实施的左耳乳突根治手术极易损伤面神经导致面瘫,术中未再次充分告知患方该手术存在的风险性,让患方充分理解选择手术方案,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但考虑到医院对郑女士行左耳乳突根治术,符合手术目的,采取的治疗措施合理,且医院的过错行为系间接因素而非直接因素,故赔偿比例不宜过高。法院最终判决某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郑女士13万余元。

篇四:县中医医院尸体解剖告知书

县中医医院

尸体解剖志意书

死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历号

尊敬的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

于 年 月 日 时 分去世,敬请节哀并特此告知如下事项:

一、医师声明:

1、如死者生前未对尸体的处分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情况下,死者的家属具有对尸体的处分权。

2、尸检必须在死亡后48小时内内进行,具有尸体冷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3.为明确病理诊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院建议家属对死者进行尸检。

4.我院 (填具备或不具备)尸体冷冻条件,故尸检时间 (填可以或不可以)延长至7日(尸体冷冻费用需另行交纳)

5、如因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从而对死因判定的产生了影响,自行承担责任。

6、尸体解剖的过程需要损坏死者的体貌,取出必要的组织、内脏器官进行检验,所以在尸体解剖时尸体的体貌会有所损坏,同时死者的部分组织、内脏器官会缺失。并且,即使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仍有可能查不出真正的死因。

7、尸检需要在以下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

(1)

(2)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医患双方可共同选择经过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

8、按照法律规定,患者尸体冷冻存放不超过两周时间。如果你们逾期不处理,我院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费用由你们承担,并且不保存骨灰。

二、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意见:

医护人员已经将尸检的相关情况向我做了详细的说明,并且及时解答了相关问题。经慎重考虑,我们对尸检处理的决定是: (“同意尸检”或“不同意尸检”)。

死者授权亲属签名: 与死者关系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三、医护人员陈述:

我已经将尸检的相关情况向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做了详细的告知,并且解答了相关问题。

医护人员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您的家人 在我院 科住院治疗,因疾病

篇五:医院调研报告

贵州贵阳市金阳医院是一间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医院坐落于金阳市金阳南路和石林东路的交错路旁交通便利。3月6日;我们团队亲自前往金医

姓名: 田学强 刘豪 龙岳

班级:建筑10152

时间:2013.3.9

院进行实地考察,发现该医院尚存在很多各方面的问题其中医院外部人流和车流混乱.但外面的环境好叫病人有新鲜空气.能保持好的心态还有很多的锻炼器材.供病人早日康复. 的功能分区分析医院

进门的地方是门诊大楼,在

这里病人在此挂号.后面有不

同的住院大楼.如病房大楼,肿

瘤门诊.肠道诊部,最后是后勤

部分如:涉外综合大楼和影像

大楼和行政大楼.病人的流线

很清楚依次是挂号.诊断.住院.后面的后勤是以方便病人的需要如食堂.小卖部.等;行政大楼是最后;这点是非常合理的,也人性化,做到了服务病人为宗旨的要求是我在这次设计中要注意的问题什么地方都以病人为主.

在门诊大楼的大门的停车位的基本

尺寸 比一般的车位要打一些.都是

围绕门诊大楼门口分布的 ,也方便

把病人最短时间送到门诊大楼区 病

房之间加大了距离以便满足日照的

要求两个大楼之间还有绿化.以保持

病房的空气质量

,

金阳医院的门诊楼 位于大门正前方,急诊楼紧挨着的门诊大楼在其右边,住院部则在门诊大楼的后方 距离大约10米。门诊大楼主入口正对大门,前方有一片空地用于停车,且门诊大楼大门两旁有缓坡,供轮椅上下。门诊大楼前方还有双向马路,更加方便汽车通行。门诊大楼后方也有开大的出入口于正大门

女子摔伤告医院

对应,门诊大楼两侧也有小的出入口,方便少数人通行。门诊大楼有一条主干道和左右两变各一条次干道。楼梯位于主干道中间段和四个角落。门诊大楼的楼梯和电梯是相邻的但是是相互独立的,楼梯是三跑的方便了患者。总体来书门诊大楼的出入口布置合理,疏散距离都比较短。

急诊大楼紧是门诊大楼的右半部分面对医院的车辆出入口,减少了患者到达病房的时间。除了面对车辆出入口的大门外 侧面还有一个小的出入口,后方直通门诊大楼。急诊大楼三面都对着马路 减少了拥堵的可能性,这样防置出入口十分合理。

住院部位于门诊大楼后方,大门面朝医院后方,左右两侧都有出入口,后方面对医院中央绿化区没出入口。这样放置出入口有利有弊,住院部大门面对医院后方加长了门诊部和急诊部的患者到达住院部的距离,但是大门远离门诊大楼会减少门诊大楼对住院部的影响,门诊大楼的人行出入对住院部的影响会减小。住院部面对中央绿化区没开出入口比较不合理,住院的病人要到达中央绿化带必须从住院部两旁绕行,不怎么方便。

总体来说门诊,急诊,住院部三个部分比较连贯,位置相离不远

方便了患者。

建筑内部的楼梯的位置时在进门的对面方便寻找.电梯是利用距离来满足建筑防火的两个楼梯之间没有超过20米的和用防火材料来满足防火要求的,

这也是我们这次设计

要注意的问题的.

门诊的内部的功能

是按挂号.诊断.住院的

流线来设计的如图

门诊大楼的门厅是

连接于门诊大楼正前方的单层建筑,高约8米进去首先看到的是门诊大楼的平面图方便患者寻找各个科目,大厅两侧有挂号,收费,药房共四间房间。大厅中间是座椅供人们休息。大厅左右两边可以连接到各个房间和主楼梯。门厅于候诊区为一体空间较大加强了连贯但又不会相互影响。

我感觉在金阳医院的设计有几个非常精彩的地方是我们设计要借鉴的一;大多数

的大楼运用了跃层

满足室内的空气的

流通和大量的阳台

来绿化也是满足病

房的空气,

第二外

部的绿化也好使病房的室内和室外都有好的绿化是病人生活在绿化中;和有很多的锻炼的器材.等都是让病人较早的恢复身体.是为病人着想的都非常人性化,第三每个病房都有厕所让病人不用走长得距离同时也有很好的私密性,第四还有设计人有一点大胆的设计就是把每栋大楼都有凉?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牡胤绞浅て谂悴?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ren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人的人可以帮病人的不干净的衣服洗一洗我感觉这点也好的地方.医院是一个救死扶伤的地方就应该人性化一点.

但是在医院的门口的人流和车流有些混乱和车辆过分多了些没有急救车的专用车道.和有几栋大

楼和外面的车子声.

在本次的调研中我们还去了省

医, 我们从总平面图中可以

看出。门诊大楼是采用的中亭

的进行采光和通风的和各个

楼层的光照,人流和车流的流

线很分得清楚。大门的人流和

车流没有想金阳医院那么乱。

这点省医是叫好的设计,在省

医院有地下停车场使车流和

人更加清晰不会出现人流和

车流不会混乱。

在省医院我看见了设计中的错误就是窗地比不怎么样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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