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小时工作制工资计算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7:13:24 作文素材
篇一: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综合计时有以下特点:
1. 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
2.可以连续工作,直到将全年的综合时间用完为止。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每周6天×10小时/天=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40小时的正常工作(40周×60小时+40小时=2440小时)。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0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3.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工厂只需支付平时薪资的150%,而无论该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但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厂必须按平时薪资的300%支付工人。
但是许多欧美客户是不接受七天没有一天休息,也不接受周六或周日的加班工资按150%来支付。而且一般工厂都不会冒险按以上三点操作。
实行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关子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5 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其工时是按全年总工时来计算,以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加上加班总时限,为全年的最高工作时间,不可超过。
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为:20.83天/月×12月×8小时/天=2000小时;
全年加班时限:36小时/月×12月=432小时;
全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432小时;
半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1216小时;
则全年正常上班时间加上加班时间不超过2432小时,则属于合法。而超过2432小时,则为综合加班超时,属于违规行为。而不是单独计算加班时间是否超过432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5天/季 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
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注意适用对象: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此可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企业不得对员工随意适用。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如果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没有报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可能要承担按标准工时制给员工支付加班费用的风险。因为经过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不受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法定休假节日也要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也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给员工加班费。
对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各地法规规定不一。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所以,各企业应根据当地法规,支付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人事操作要点
一、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能够申请综合工时的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特殊性。特殊性是指行业特性的特殊,通常此类行业常受外部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而且多数为劳动密集型。第二:连续性。连续性是指在这些特殊行业中的岗位人员必须通过自己的连续作业才能去完成工作任务或者通过连续作业来抵消外界因素影响。
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以周、月、季、年为单位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年为单位: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8小时=2000小时。
季为单位:250天/年÷4季=62.5天×8=500小时。
月为单位:250天/年÷12月=20.83天×8=166.64小时。
周为单位: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
四、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处理。
通常理解,没有超过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无加班费,即使是休息日安排加班(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果超过的,(除了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一律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150%计发,法定节假日安排的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300%计发。
下面举例说明:
小白是上海某地质勘探队的队员,基本工资960元,该勘探队2009年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年为单位。2009年小白全年工作了2196小时,其中8小时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小白想知道自己可以领取多少加班费?
计算步骤:
1、 确定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为多少小时。
年工作日*8小时=(365天/年-104天/年-11天/年)×8=2000小时
2、 确定小白实际工作时间为多少小时。
实际工作时间为2196小时(含8小时法定节日)
3、 确定超出时间为多少小时。
2196-2000=196小时(其中8小时法定节假日) 4、 确定计算加班费标准。 小白的小时工资为:960÷21.75÷8=5.52元
小白的加班费为:(196-8)×5.52×150%+8×5.52×300%=1689.12元
五、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运用的限制。
1、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2、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能够直接适用每个员工的问题: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看,在进行审批前企业对对应岗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首先制定相关方案(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并且公示,得到员工同意。在获得审批后,对于新进入员工必须要有告知程序,至少在劳动合同中应该得以体现。
六、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留下来的待解决问题。
1、 关于加班超时是否有上限限制:众所周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那么使用综合工时是否可以突破每月36小时,在相关规定中并无体现。笔者认为,应该不能突破36小时的上限。当然,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使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灵活用工,因此可以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明确:经批准可以以月、季、年为单位的企业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每月平均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2、 关于得到审批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加班费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是否可以直接得到支持?笔者认为:获得审批的企业与劳动者因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不能仅凭批复认定企业没有问题。如果劳动者提出实际执行的工作制是标准工作制而非批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理应进行实地审查,而不能凭批复简单认为有效。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后劳动者的休息权如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由于现行规定中没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一个加班上限约束,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理应明确每天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多少小时。
篇二:工资计算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休息日加班费: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问题一: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事实上是有利于薪酬核算实操的。
问题二:举个例子,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是否可以这么算?
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20.83天=5.17天=41.36小时(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这样加班算不算违法?加班工资为:(800元/21.75天)*5.17天=190.16元则该员工总工资为:800+190.16=996.16元还是:(800元/21.75天)*20.83+190.16=956.32元?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20.83天为月均工作天数,是衡量加班的基准,但是20.83天不直接参与工资核算,因为每个月的实际应出勤天数(工作天数)和20.83天是有差异的,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为:一月份应出勤天数22天,该员工实际出勤26天,元旦休息,所以:一月份应出勤天数22天,该员工实际出勤26天,元旦休息,所以: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22天=4天=32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加班工资为:(800元/21.75天)*4天*1.5=220.67元(加班工资按照平时加班150%计算,这里假设为:都是平常加班,没有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全部按照150%计算,方便解释。如果加班发生在1号以内的应按300%计算。)则该员工总工资为:800+220.67=1020.67元。另有HR同仁指出:此处的这个800元,应该是一个月内应出满勤后的工资:即1个月内除周六周日双休日和本月内的法定假日后满勤,即可得800元。还有这里讲了每天都是8小时工作,那么这里的应出勤即1月内的周一到周五的出勤天,4天是加班,应该是上了4个周六或周日的班,这里的加班费是按2倍计算的,而非平时加班的1.5倍计算。所以:员工的总工资为800+加班800/21.75*4*2=1094.25元。(个人认为,说得很有道理。)
问题四:利用“倒扣法”来计算新入职的员工底薪,合理吗?请看以下例子:是以按以前计薪天数20.92,(如果该员工1月7日正式上班,底薪为800元))1月底薪工资=800-(800/20.92*4)=647.04,现在计薪天数更改为21.75,1月底薪工资=800-(800/21.75*4)=652.87
答:“扣减法”: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月)-应发日工资×未出勤天数;“累加法”:实发工资
=应发日工资×出勤天数;显然,“扣减法”的计算方法中需要直接引用“应发工资”工资这个数据,而一般来说“应发工资”这个数额是固定的(比如800/月),实际上由于每月工作天数不同而“应发工资”额也是不同的,但是日均工资=800/21.75是个固定的数据,如果用扣减法计算工资则产生出勤天数与计薪天数不符的矛盾,导致工资数据不严谨。例如:月工资=800,日工资=800/21.75=36.78,如果在3月份和和7月份某员工请事假一个月,用扣减法计算则会出现问题800-36.78*21=27.62;800-36.78*23=-45.94。同样是请一个月事假应该不发工资,可见扣减法计算的结果是不利于执行的。所以,运用“扣减法”的前提是将月工资(800元)按照每月的实际计薪日进行折算,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这个必要。而“累加法”的原则是,上一天班发一天工资,利于薪酬核算实际操作。另有HR同仁指出:运用累加法计算缺勤也有问题:例如:08年7月份正常出勤天数应为23天,某员工月薪1000元,7月请事假一天,则其7月出勤为22天。如果按累加法来计算该员工7月的工资则为:(1000/21.75)x22=1011.5元,也就是说,该员工请假一天,公司还应该多发他11.5元钱。(个人倾向于用扣减法来计算缺勤后的工资。)“也就是说,该员工请假一天,公司还应该多发他11.5元钱。”如果不请假,那么则发的更多,累加法的意义在于干一天活拿一天钱!员工考勤不能以月工资/21.75天×出勤天数来算,因为如果这样你的日工资是全年平均的21.75天了,而你的出勤天数是根据当月的一个实际天数了,你的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与出勤天数已经产生矛盾,所以是以扣减法是合理公平的,因为你全年的日工资都是不变的。(1)、表格中应发工资一栏中,比如说1月份工资应发为845.98元,那如果员工全勤的话我们应该给员工的845.98元还是800元?(标准不同,按全年来算,结果相同。)(2)、2月份也是一样的,全勤的话是按照735.63发吗?再有假如本月有1天请事假,按照公司规定扣除1天的工资,那就是800/21.75*(20-1),对不?(3)、按照以上算法的话,以后请假得在月计薪日相对多一点的当月请假,这样的话感觉工资扣的还少一些,其实全年算下来还是一样的。(全年算下来的确是一样的,但是工资是按月发的,而每月人员又是流动的,所以要精确到月。)
问题五:在零售连锁企业里,一般店铺的员工上班没有采用标准工作制,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每天上班平均会10小时,但每月上班时数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数。这种情况,我们的计薪系数应该为多少?如,导购员:基本工资为850,1月份加班25小时,其中10个小时为法定假日加班,那她的加班工资应为多少?
答:不管每天上班几个小时,也不管每月上班时数超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数,只要是双
休日或节假日上班的,都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只不过双休日、节假日、加点所参照的倍数有所不同(详见问题六)。
问题六:如果把节假日作为计薪日,那就是说节假日虽然不上班,依然发1倍的工资,那么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加班按照3倍工资支付,是不是支付2倍就可以了,因为月工资里已经包含了一倍!(既然把节假日作为了计薪日,企业已经给付了一倍的工资,如果在节假日加班,是否还应该给付3倍工资?)
答: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3倍的工资。例如:贵公司某员工2000元/月,2007年10月份满勤(国庆按规定休息),则该员工10月份工资为2000元;如果10月1日有加班,则该员工加班工资为2000/21.75*3=275.86元;如果只有10月1日加班,其他休息日和法定假照休的话,则当月工资应为2000+2000/21.75*3=2276元。注:法定假日上班一定要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300%计算),国家还规定,法定假日上班除支付以上工资外还需给员工调休,但目前大部门制造性企业只给加班工资算数;休息日上班,单位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是发放200%的工资。如果安排了补休就不用发放工资了,而且补休或者是发加班工资,选择权在单位;平时加班称为加点,加班工资按照150%计算。
问题七:既然每个月都有实际的应出勤天数,那么法定给出20.83有什么用处?
答:根据月均工作天数20.83的由来(365-104-11)/12=20.83,可知20.83天这个数是在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的规定中出现的,可以理解为:20.83天是针对月综合计算工时而定立的一个参照基数,季综合工时、年综合工时也依次类推。所以,20.83在标准工时中并不具有其实质的作用,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界定了月平均应出勤天数。
问题八:象我们公司倒班的人员,1月份,出满勤252个小时,按照最新的工作日小时数20.83*8=166.64小时算,超过了252-166.64=85.36小时,(超过国家规定了,但这是员工集体讨论的结果)如果假设一个员工的工资是1000元,那么1月份他的工资这样计算是不是对的?加班工资=1000/(21.75*8)*85.36*1.5=735.86元,1月份工资=1000+加班工资=1000+736.86=1736.86元。我认为这样做工资是正确的,因为每个月的工作日不同,直接用平均工作日 20.83日应该更准确.要不然,每月都按实际工作日(比如1月22天,2月又变18天了)计算,公式中的基数总
变化,其实更不利于工作。
答:标准不一样而已,其实年平均结果都是一样的,个人认为,此计算方法可行。
问题九:我公司倒班人员上午倒班人员工作5个半小时,下午倒班人员工作5个半小时,逢节假日不休息,请问如果全月总工时不超,逢节假日\双休日是否还应付加班工资?
答:每个企业根据自身生产情况,可自行安排作息时间。对于倒班人员而言,双休日上班,不管全月总工时超不超(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12小时工作制工资计算),单位只要安排其调休即可,至于加班工资则可以不付;但对于非倒班人员而言(如8小时/天工作制),则既要安排调休,又要支付加班费。节假日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日,即使全月总工时不超,也应照常支付加班费。
问题十:我们单位大多数岗位属于综合计时类的性质,如果依法设定工作时间,是不是必须严格按照每月20.83天来计算,超时都必须计为加班。如:我们某岗位现在为两班倒,上一天一宿,休一天一宿。时间为:8:00——12:0013:00——17:0018:00-23:0005:30—8:00即每个班次为15.5个小时*15个班次/月=232.5小时。如按20.83天计算,每天8小时,全月累计为20.83*8=166.64小时,那么我们目前就超时了232.5小时—166.64小时=65.86小时/8小时=8.2325天,也就是说应该多支付至少8天的加班工资,是这样理解吗?
答:综合计时类单位来说,可以采取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来计算,而且也更方便管理。
问题十一:年工作日是250天,年记薪日是261(250+11),也就是说,全年工作了250天,要给261天的工资,或者说,平均每月工作20.83天,要给21.75天的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21.75=月工资标准,所以加班或出勤不够,要以工资标准为基础做相应的加减,否则,如按照出勤天数*月工资标准/21.75的公式,则出满勤时20.83*月工资标准/21.75就不等于月工资标准了;但是,按照上面的计算方式,就可能出现全年出勤0天,却要支付11天的工资,这就是11天的带薪公休假?也不合理!或者,加班的按标准工资加加班工资计算,出勤不够的按出勤天数*月工资标准/21.75计算???迷惑,不理解国家把年工作日和年记薪日分别计算的原因(如果相同,则不会出现上述悖论),请高手指点!
篇三:六天工作制工资怎么算
六天工作制工资怎么算
今天学习的案例是:深圳某公司实行的是单休工作制(即周六要正常上班), 2013年4月份清明节,公司4日、5日两天放假,6日、7日正常上班;五一国际劳动节4月30日、5月1日两天放假,4月27、28、29三天正常上班。该公司员工小李的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因赶工,小李在4月3日晚上加班了3个小时,且4日清明节当天也加班了一天,而在月底28、29日请了两天事假。那么,请问:
1、小李4月份的工资应该是多少?请详细解答。
2、结合本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就“未满勤员工的月薪应该怎样核算才合理合法”,请谈谈你的看法。
这个案例很现实,很能引发人的思考和探究。怎么合理合法算不难,难的是怎样将合理合法的算法落实。对于HR来说,是一个很无奈的话题。按国家规定,劳动时间每周应是5天,40小时。可是小李的公司是每周工作6天.48小时。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要合法,那周六的一天应作为加班,按日工资的2倍支付报酬。企业一般都不会这样做。上六天班的企业多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社会服务型的企业。利润水平不高。完全按法律规定做,好多中小企业经营将难以为继。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现实问题。企业关了门,社会就业压力就会大增。所以国家虽然作了规定,并没有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制止。HR在企业只是一个执行者,可以建议,不能决策。要做到合理合法,其实很难。本案中的小李既然接受了六天工作制,我只能根据六天工作制这一现实的实际,作一个比较合理的核算:
小李的工资计算公式:实发工资=基本工资+平时加班(3小时)费+清明节加班(1天)费-事假缺勤(2天)扣款-所得税(按规定不够缴,下面就省略) 日薪=3000/26(实际应出勤天数等于30天减4个周日)=115.38元 时薪=3000/26/8=14.42元
平时加班费: 算法=14.42*3=43.26元
法定假日加班费:算法=115.38*3=346.14元
事假扣款费:算法=115.38*2=230.76元
实发工资=3000元+43.26元+346.14元-230.76元=3158.64元
如果要做到合法,那就把每周六的上班按双倍工资算加班费。计薪出勤改为22天。但在六天制企业中一般不会这么做。
篇四:最合法工资计算方法
关于解读《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解答时间:2008年11月10日作者:中国总裁培训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标题】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0317
【实施日期】20000317
【主题词】劳动工资工时通知
【发文号】劳社部发〔2000〕8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
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解读:
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工作日
休息日
休假日
1月
22天
8天
元旦1天
18天 8天
春节3天 3月 21天 10天 4月 21天 8天
清明1天 5月 21天 9天
劳动节1天 6月 20天 9天
端午1天 7月 23天
8月 21天 10天 9月 21天 8天
中秋1天 10月 20天 8天
国庆3天 11月 20天 10天
12月 23天 8天 总计 250天
篇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下计算最低工时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下计算最低工时工资
Maria456 1 楼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假定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我们折算平均最低工时工资时,是960/21.75/8,还是960/20.83/8
2012-04-07 [ 回复此楼 ] [ 回到顶部 ]
boy688 2 楼
20.83是用来计算加班的一个比较对象,也就是说员工在某一个月上班时间为180小时,则该月员工加班为:180-20.83×8=13.36小时。
21.75是月计薪天数,可以用来计算员工的月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基数。例如某员工基本工资为1800,则他的日工资为1800/21.75=82.76元,小时工资为10.34元,若该员工该月全勤,且加班13.36小时,则该员工本月工资为:1800 10.34*13.36*1.5=2007.21元。
因此计算平均最低工时工资是应该是960/2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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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塔551 3 楼
《工资支付条例》中明文规定,按照计薪天数计算。也就是在企业中有关于日薪的计算,其基数都依据国家统一的计薪天数来核算。按照这个条款:你的问题答案是:960/21.75/8
1、 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时制度是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超出时间都应该计算加班工资,但如果是行政后勤人员实行的月薪制可以例外;
2、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和加班时间没有直接关系,只要符合申报要求就可以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08年1月3日颁布最新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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