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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恋爱名义诈骗钱财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5:35:36 小学作文
以恋爱名义诈骗钱财小学作文

篇一:已婚女子以与他人恋爱为名,骗取他人数万财物的诈骗罪-于增华律师

已婚女子以与他人恋爱为名,骗取他人数万财物的诈骗罪案例介绍 --北京于增华律师 诈骗罪刑事律师为您简介如下:

2010年2月,年近30的褚某在一家KTV偶然结识了景某,坚信属于自己的缘分终于到来。在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景某却常常问其借钱周转,并以生日、生病等事为由骗取钱财后与其中断联系。褚某发现被骗后随即向警方报案。经调查发现,褚某口中的“景某”原名蒋某,因去年年初与丈夫吵架,独自出走来到某市。而蒋某骗取褚某财物,竟然是为了在“干姐妹”面前炫耀自己钓得“多金男”。

据蒋某交代,她问褚某借钱是为了借给来沪后结交的姐妹许某。一日姐妹相聚,蒋某炫耀起自己最近在KTV结交了一个有钱的男朋友,此后,但凡许某做小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蒋某便主动要求帮忙,向褚某借钱转借给许某。几次下来,蒋某共问褚某借款多达2.1万余元,并在许某归还后私自截留。许某过生日,蒋某便向褚某借款购买一台iPad作为生日礼物转赠许某,对于借款则不了了之。还有一次,蒋某假意与褚某谈婚论嫁,暗示褚某缺少定情物,褚某心领神会,为其购买价值1.3万余元的套戒,蒋某随即向许某炫耀其男友的“浪漫”。

蒋某在满足虚荣心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她利用褚某的同情心假借昏厥得病,要求褚某将信用卡借与其救急。信用卡到手后,蒋某便拉

着许某到处刷卡购物,给许某买这买那,谎称男友给自己办了金卡让其任意取用,在短短半月内便刷去近6000元。最终,蒋某为她的虚荣心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日前,某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对蒋某提起公诉,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其拘役

8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

篇二:关于利用婚恋交友进行诈骗案件的情况反映

关于利用婚恋交友进行诈骗案件的情况反映 作者:李燕凌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4期

摘 要 近期,我院相继办理了多起利用婚介结识被害人,或假借谈恋爱名义与被害人交往,进而诈骗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特征明显,危害性大,有必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 刑事案件 婚恋交友 诈骗

作者简介:李燕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82-02

一、婚恋诈骗案件的特点

在我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均系犯罪分子利用婚介结识被害人,或以恋爱名义与被害人交往,进而在交往中实施诈骗。与此类似,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一种类似的“婚托”行骗现象。其中受害人多为应征者,婚介公司是不法利益的获得者,在其中充当骗局、引人上钩,实施诈骗行为,最后与婚介公司分赃的角色即为“婚托”。目前这种诈骗现象十分猖獗,给社会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具体而言,此类案件特征如下:

(一)受害人数多,波及范围广

从我院办理的案例可见,犯罪分子都存在着先后与多名被害人交往的事实,社会上的“婚托”们也大多以行骗为业。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得“收入”,诈骗分子选择的行骗对象必然是不固定的且需经常更换,因此,此类案件的受害者人数众多,身份迥异,遍及全国各地。

(二)诈骗数额大,社会危害深

我院办理的三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均达几十万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社会上“婚托”诈骗过程中,婚介公司向应征者索要的第一次介绍费一般在200-600元不等,而“婚托”在交往过程中诱使受害人支付的财物更加不计其数。并且,诈骗分子还经常将其单笔诈骗数额控制在刑事门槛之下,以逃避处罚,足以显示其主观恶性之大,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之深。

(三)行为人经验丰富,结伙犯罪频发

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善于撒谎、演戏的“能力”极强,“婚托”们多以无业、闲散人员为主,年龄一般在25-60岁之间,女性居多,通常形象出众,具有一定经验,善于见风使舵,利用借口骗人钱财并及时脱身。另外,行骗过程往往需要多人分工配合才能完成,因此此类案件

结伙现象突出。目前实践中主要有公司、婚介所及个人纠合三种结伙形式,且第三种形式正呈现出愈演愈烈之态。

(四)“行业”手段多种多样,“业务”套路有章可循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犯罪分子采用的诈骗手段不尽相同,有的借口调动工作,有的借口寻医治病,有的借口拓展业务,有的借口帮请托人办事需要打点。然而万变不离其中,在其种种借口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要求被害人支付现金,汇款或其他财物。通过大量分析实践案例,我们发现,犯罪分子经常使用的套路是:首先,应征者前来寻求信息,婚介公司介绍相关业务并向其索要费用;应征者支付钱款后,婚介公司向其提供联系人信息,同时指派相应的“婚托”并向其布置任务;接下来就是“婚托”与应征者进行交往,期间“婚托”会以各种理由诱骗应征者支付财物,而婚介公司也会伺机向“婚托”施计或提供帮助;最后应征者上当受骗,而婚介公司与“婚托”财色兼收后进行分赃。

二、婚恋诈骗频发的原因

婚恋诈骗的产生有其社会根源:首先,当今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人居流动性强,致使人们职业、家庭的稳定性受到很大破坏,在这种安全感缺失的环境下,征婚这种求偶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亲睞。其次,现有的征婚机构不仅介绍婚姻,而且提供各种交友信息,这些贴近都市男女娱乐潮流的交友方式成为很多人排遣寂寞或达成其他目的的理想之选。正是这种社会现状,滋生了一批批利用“征婚交友”行骗的不法分子。

从社会规制的角度来说,首先是行政管理无着落。政府取消设立婚介机构的前置审批程序后,各级民政部门已不具备管理婚介的职责,婚介机构成为一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加之设立婚介机构的门槛低,利润大,吸引着大量的“创业者”,而工商部门审核力度不够,也致使许多不法婚介可以披着合法外衣行事。其次是司法制裁难彻底。《刑法》规定构成诈骗罪的最低数额为2000元,各地标准不一。实践中许多案件的诈骗数额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因此即便接到报案,公安机关也无法将这类小额案件立为刑事案件以追究行为人责任。而且,现行《刑法》对小额诈骗案件的处罚也较轻,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这与高额的利润诱惑相比,显然缺乏足以防止犯罪分子再犯的威慑力。加之有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漠,不能及时报案或配合相关机关工作,也不利于这类案件的有效查处。第三是社会监督有疏漏。婚恋行骗之所以能够得逞,还与社会上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有关。例如,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欠缺核实婚介公司合法性,所发信息真实性等程序,无意中对犯罪分子行骗提供了便利。又如在办理银行业务及其他与身份相关的手续时其实存

以恋爱名义诈骗钱财

在着很多能够识破骗局的机会,但由于银行或其他部门工作上的监管漏洞,没能及时切断行骗者的不法行为,反而令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使其阴谋得逞。

三、防骗、治骗应采取的对策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尽管处理此类案件存在一定困难,但我们必须迎难而上,有效应对。

第一,积极行使立案监督职能。诈骗分子为逃避法律处罚,时常会有意将其犯罪数额控制在公安机关立案的门槛之下,或者有意将其实施的诈骗行为混淆为民事欺诈。公安机关由此而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应严格审查。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努力查清事实,从相关证据入手,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查实其犯罪数额,避免放任嫌疑人的某些犯罪事实,从而使其逍遥法外。对于第二种情况,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诈骗罪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本着这一目的展开其后续行为,而民事欺诈的主观故意通常产生于交易之中,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易利益,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由此可见,诈骗分子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了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扰乱,已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单纯的民事责任不足以评价这一恶劣行径,应当以诈骗罪对其惩罚。因此,对于公安认定为民事纠纷而不予立案的案件,检察院应谨慎审查,必要时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二,把好案件审查起诉关。对于实践中婚恋诈骗案件的审查,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单位能够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实践中,如果涉案的婚介公司满足司法解释对“单位”性质的规定,即可以单位犯罪论处。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在办案中需综合考察婚介公司设立的目的及主要业务,发现以实施诈骗为目的或主要业务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只能作个人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论处。其次,在大多数“婚托”行骗案件中,婚介公司和“婚托”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符合共犯特征,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办案中应根据婚介公司与“婚托”的不同关系对个案作出具体认定,如系隶属关系,则按单位犯罪论处;如系平行合作关系,只能成立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再次,实践中不排除“婚托”因种种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情形。根据《解释》,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定罪处罚。另外,针对事后部分行为人没有分得赃款的情形,原则上是否分赃不影响定罪,但关键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行为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为之,如是,说明存在共同故意,应以共犯既遂论,未分赃只能作为对个别行为人的量刑情节考虑;如不是,则不能当然认定诈骗,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第四,婚介公司与“婚托”通常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如果“婚托”在骗财过程中又单独具有骗色行为,笔者认为,在个案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关要件的条件下可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对于这种情况下的罪数问题,鉴于招摇撞骗行为本身就囊括了“骗财”的含义,因此其骗财部分不宜再定诈骗,而仅定招摇撞骗一罪即可,但骗财数额巨大,以招摇撞骗罪不足以定罪量刑的除外。总之,对实践中各类婚恋诈骗案件的审查起诉应充分细致,做到查清事实,查实证据,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第三,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对于婚恋诈骗这类频发的恶性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应增强审判监督力度,一旦发现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应及

时作出抗诉。对于不同数额的案件应注意审查有无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对于判处罚金的案件应根据个案判断罚金刑适用是否得当;另外,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执行监督职能,及时追缴被告人财产,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损失。

第四,加大宣传,加强疏导,完善防骗止骗监督机制。我们应将此类案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广泛开展以集中宣传为宗旨的法律咨询或其他主题活动,将婚恋诈骗案件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提高广大民众对这类行径的防范意识,并鼓励民众对其知晓的可疑人员或不正规婚介及时揭发检举。对于相关申诉、上访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于双方达成协议的案件应慎重调解,坚持原则,严格控制“不诉”的适用;如遇被害人不配合工作,应耐心疏导,晓以利害,引导其大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严惩犯罪分子。

另外,要彻底打击这种不法现象,还需要社会相关部门与公民个人形成合力,共同防骗止骗。从社会管理上来说,可以提高婚介公司设立的门槛,完善其事前审查机制;对已经设立的婚介机构加强管理,从事后监督的角度规范婚介机构的行为;还可以考虑建立婚介信用管理制、信息发布实名制,尝试设立诸如行业协会等性质的机构,加强婚介行业的自律建设。另外,在对利用征婚交友骗色的不法分子难以动用刑法追究时,可以考虑予以其适当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对其施加舆论压力,以降低其社会评价和信用等级,使这些不法分子受到良心的谴责。

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征婚交友不能轻信小报广告和网络信息,应通过查询婚介机构的登记注册状况、营业执照真伪等方法选择正规的婚介机构,签订详细的服务协定,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在选择交往对象时,不能贪图财色,妄图不劳而获;在交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行为人举止言谈,仔细鉴别、核实对方身份,不要盲目透露个人信息,慎重交款交物;最后,一旦发现此类犯罪的线索,应及时报案,并保存好证据,配合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争取早日破案。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同防同治,才能有效打击婚恋诈骗这一盛行于世的犯罪现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而营造出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

篇三:警方总结40余起婚恋类诈骗案 揭秘行骗者六大手法

警方总结40余起婚恋类诈骗案 揭秘行骗者六大手法

以前的江湖生意(行骗)有“蜂”、“麻”、“燕”、“雀”四大门。“门”指江湖行业。实际上,江湖行当错综复杂,远不只这么些类,而且门类不那么容易区分。只不过这几类见得比较多,做的生意比较大,所以有四大门这么一说。

随着人们婚恋方式的不断变化,相关的诈骗活动也在日日“翻新”,感情受到挫折的中年女性是此类案件中最大的受害群体。11月13日,(青岛)崂山警方在总结全市今年1至10月40余起婚恋类诈骗案的基础上,揭秘行骗者的六大手法,并提出防范方法——虽然做不到查清对方的情况是否属实,但是可以做到捂好自己的钱包。

1、开业送花篮诈骗型

实例:2011年3月11日,市民董女士(33岁)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征婚广告,她便通过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是一名姓吴的小伙子 ,开朗健谈,双方很快热络起来。3月19日,吴某致电董女士,表示自己的店铺在青岛某家电城开张,让董女士在花店订4个花篮给其送过去,庆贺一下,吴某还提供了花店的电话。董女士联系了所谓的“花店”,“花店”为其提供了汇款的银行卡号,董女士赶到香港东路农业银行门口,通过银行向对方汇款4700余元。而她汇款后,吴某又要求汇款再订四个花篮,董女士这下起了疑心,便追问吴某,没想到再打电话过去对方就关机了,而花店的电话也联系不上了,董女士只好报警。随后,崂山警方积极调查,于今年5月将吴某抓获,而吴某交代他通过同样的方法诈骗过另外两名女士共3万余元。

解读:犯罪嫌疑人在结识受害人并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即谎称其单位开业,要求受害人为其单位开业送花篮进行祝贺并指定花店让受害人多次汇款,在受害人发现被骗后即消失。此类诈骗受害人多为女性。

2、闪婚转移财产闪离型

实例:胶州男青年刘某“生财有道”,盯上了那些有一定经济基础且感情受挫或离过婚的女性,自2004年以来,他在短短8年时间里恋爱6次,结婚6次,诈骗钱财100余万元,后被警方抓获。

据悉,2004年,刘某遇到了在青岛打工的王女士,王女士离过婚,且在青岛有一处房产,刘某随即对王女士展开了激烈的追求,骗得王女士与其结婚,然后说服王女士卖掉房子跟其回老家,随后刘某用卖房子的钱买了一块空地与两辆汽车。刘某见王女士已经没有钱可榨取了,便对其拳打脚踢,两人最终离婚,而刘某由此获得60余万元的资产。其后,刘某故技重施且屡屡得手,后在以偿还工程款为由“借”市民李女士4.5万元,并拒绝还钱,李女士于今年10月报警,刘某终于落入法网。

解读:犯罪嫌疑人依靠自身相貌或口才先博得受害人好感,继而通过温柔体贴等骗取受害人完全信任,达到快速与受害人结婚的目的,婚后犯罪嫌疑人以各种借口将受害人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再以各种理由或手段迫使受害人与其离婚,达到诈骗的目的。此类诈骗受害人多为女性。

3、见面先交保证金型

实例:2011年10月26日,市民陈先生(男,44岁)报警称,其于2011年2月购买一份叫“大江报”的刊物,上有一则征婚广告,陈先生便通过网络与对方自称姓赵的女子取得联系,赵某发过来一张生活照,陈先生看了后感觉十分动心,便要求见面,而赵某表示自己不敢随便和男方见面,如果陈先生真想见面的话,就要先交保证金。陈先生同意了,随后赵某便发来了汇款地址,而从今年8月份至10月份,陈先生共汇款7次,共计被骗3.82万元。

解读: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或网络与受害人结识,在会面前以互不认识为由要求受害人交纳安全保证金或诚意金,最终达到诈骗的目的。此类诈骗受害人多为男性。

4、做生意为名借钱型

实例:2011年7月12日,市民于女士报案称,2010年9月,他通过青岛某论坛与一名叫“吕承城”的男子认识,2011年1月,“吕承城”对于女士编造理由称其要做一笔钢厂的大生意,需要流动资金,并向于女士借款10万元。而于女士汇款过去之后再也联系不上“吕承城”,方知被骗。

解读:犯罪嫌疑人在结识受害人后编造做生意需要本金或周转资金不足等理由,向受害人借款,待款项得手后即逃之夭夭。

5、见面途中遇事型

实例:2011年8月20日,郝女士报警称,2011年8月12日,其在胶南琅琊传媒上看见一个自称是“张宝峰”打的征婚广告,随后她与对方一直保持联系。8月17日,“张宝峰”打电话说要在8月18日来青岛与其见面。8月18日9时,“张宝峰”给郝女士打电话说在飞机上把别人的数码相机给撞坏了,自己带的钱不多,希望郝女士能汇款帮助他,后“张宝峰”又以飞机晚点需重新买机票等种种借口要求其汇款,而郝女士共汇款1.93万元,后发现“张宝峰”关机,方知自己被骗。

解读: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或电话与受害人结识并取得信任后,要求双方见面。之后以见面途中出事故、自己带的钱不够等为借口要求受害人汇款。

6、信物彩礼型

实例:2011年9月初,赵先生在和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一位自称叫“夏兰”的女孩,而“夏兰”暗示赵先生,自己的父亲在浙江美大集团工作,很有背景。而赵先生见“夏兰”长得漂亮,且家境也好,便非常动心。几天后,赵先生找到“夏兰”,提出愿意与其交往,而“夏兰”也同意了。而从9月19日起,“夏兰”以谈恋爱为名向赵先生索要信物和订婚彩礼,赵先生先后通过银行汇款2.53万元。不想,赵先生再与“夏兰”联系发现对方已停机,此时方知被骗。

解读:犯罪嫌疑人结识受害人后以订婚等名义要求受害人赠送信物、彩礼等,待诈骗得手后即失去联系。

数据

所有受害人中女性占82%

据悉,今年1至10月份,青岛市共发生各类婚恋类诈骗案件40余起 ,从受害人性别来看,以女性受害人为主,占到82% ;而从年龄的角度看,受害人则多集中在40岁以上,“这个群体一般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文化层次相对不高,尤其是女性防范意识较差,极易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目标。”民警表示 ,在今年受害人身份较为明确的30起案件中,20岁至29岁受害人7名,30岁至39岁受害人4名,40岁至49岁受害人10名,50岁至59岁受害人8名,60岁以上受害人1名。40岁至59岁受害人占全部受害人的60% ,“应该说,感情受挫的中年女性较易被骗。”

对此,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临床心理科姜主任表示,“感情受挫或者离婚的中年女性在情感上处于干枯期 ,在婚恋中也处于弱势的一方,在一些骗子靠着花言巧语接近后,就会处于一种激情的感性状态,别人说什么都信,这样自然容易被骗。”

分析

感情受挫的男女最易受骗

婚恋类诈骗在近年来为何发生的次数越来越多,对此,专业人士从自身不同的角度进行解读。

“首先是婚恋观和婚恋方式转变,潜在受害人群越来越广泛。”民警表示,随着人们婚恋观和婚恋方式的转型,一些感情受挫又事业小成的人更加愿意追求情感世界的交流沟通,不少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其在婚姻中的情感缺失,对其展开“情感攻势”以达到骗取物质利益的目的。另外,随着工作压力增大、生活节奏加快,“剩男剩女”大量增加,也给了一些心怀不轨之人以可乘之机。

民警告诉记者,相关行业的监管缺失也导致容易滋生婚恋诈骗。在相关诈骗案中,网络或者婚介所是不少人认识的平台,但是在平台上发布的征婚交友信息,却难以做到被悉数核实,有的甚至根本不进行核实。借助这类婚恋平台,犯罪嫌疑人轻易就能发布用虚假身份编造的征婚交友信息,一旦案发,由于相关身份信息均为虚假的,案件的侦破难度也比较大。

“除此之外,婚恋交友中,受害人对对方不进行身份核实,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也是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民警表示,受害人一般都带着寻找美好生活的目的参与婚恋,无论是出于相关心理还是碍于脸面,一般不会主动核实对方身份,所有身份信息主要是通过对方的自我介绍得知,而对方自述的所谓身份信息一般也难以得到核实。

提醒

刚认识就提钱要引起重视

篇四:利用“酒托女”骗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利用“酒托女”骗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作者:何萌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5期

摘 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在司法实践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存在一定争议。

关键词 酒托女 诈骗罪 隐瞒真相 错误认识

作者简介:何萌,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07-02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潘某(在逃)与浙江省海宁市某咖啡店负责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经事先通谋,以咖啡店正常经营为掩护,组织犯罪嫌疑人路某、王某某(在逃)、敖某某假扮咖啡店服务员,由“小马”(身份不明,在逃)组织酒托女,在网上寻找目标后,在咖啡店约见网友时进行高额消费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10月2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王某以网友见面为名将被害人李某带至该咖啡店四楼包厢内进行高额消费,多次叫红酒骗被害人李某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8794元。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王某于2013年11月份在浙江省宁波市结伙他人以该种方式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00余元。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路某、敖某某、陶某某、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路某等四人不论是在海宁,还是在宁波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路某、敖某某、陶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路某、敖某某在有事先通谋的咖啡店内冒充服务员,由陶某某、王某充当“酒托女”,诱骗被害人进行消费,在诈骗犯罪的过程中有明确的商量以及职能分工,并且基于“酒托女”这一陷阱形成了整体的诈骗团伙,上述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是不可割裂的。第一,犯罪嫌疑人路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真正与被害人交朋友,发展恋爱关系;第二,犯罪嫌疑人路某、敖某某并非咖啡店的服务员,而陶某某、王某也并非事先在网上与被害人交谈、联系的人,在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三,被害人李某之所以进行消费,是基于要与“酒托女”进行感情交往的这一事实,并且实际进行消费行为,做出财产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路某等四人的在海宁实施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是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王某在宁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路某等四人虽然设置了骗局,引诱被害人到指定地点进行消费,但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被害人李某对明码标价的酒单具有选择权,而路某等人之前的设置的骗局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李某做出财产处分;在无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路某等人就实际消费的内容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中基于错误处分财产的要求。而从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王某的供述来看,其二人在宁波以“酒托女”的方式进行诈骗之时,在指定地点与被害人张某见面之后,是由陶某某、王某自行点单,而非经过被害人张某的同意和认可,点单之时均点了上万元的酒水进行消费,被害人是在事后结账买单之时才知道消费了价格如此之高的酒水,被害人张某之所以付款,是基于陶某某、王某二人隐瞒酒水价格过高的真相而陷入了错误认识才进行的消费行为。

三、评析意见

1.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首先要求行为人设置骗局,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设置的第一个骗局,即由“键盘手”与被害人进行联系、聊天,诱使被害人有见面的想法,是否违法?认定诈骗罪,一般认为关键要素是欺骗行为、认识错误和处分财产,这不仅是诈骗罪最重要的行为特征,也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等其他财产犯罪的主要依据。但可以肯定的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事实上,其他财产型犯罪也有使用欺诈手段的情形,比如以玩具假枪假冒真枪胁迫被害人实施抢劫的,虚构事实要挟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此类犯罪的被害人也常因受欺诈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区别在于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内容。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设置的第一个骗局,实际上是诱惑消费的行为,即被害人本没有消费欲望,犯罪嫌疑人抛出一个令被害人感兴趣的诱饵后,诱使消费者产生消费欲望。那么假设,房产的销售商所造楼盘的实际最低价格为一万元一平米,但是为了诱使消费者关注楼盘,诱使消费者来看房,打出了最低每平米5000元的广告,但实际上房产商是不可能以5000元一平米的价格来销售房产,那么房产商的行为是属于诈骗罪中的设置骗局,还是一般的商业促销手段呢?同理,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高价销售酒水的目的而使用“酒托”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并不一定违法,犯罪嫌疑人以该种形式将被害人诱骗至指定地点,并不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和实现,被害人虽然是因为错误认识产生了消费意愿,但是该错误认识并不必然导致消费结果,被害人对于消费与否仍然具有选择权。

2.犯罪嫌疑人设置的第二个骗局是由“酒托女”出面将被害人带至指定的咖啡店、酒吧内进行消费,犯罪嫌疑人要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则必须依赖第二个骗局的实行。诈骗罪属于侵财类犯罪,犯罪嫌疑人的直接目的是通过诈骗的手段来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非法占有结果的发生,是与嫌疑人设置的第二个骗局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在被害人实际进行消费之时,犯罪嫌疑人设置的骗局是否能够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害人实际损失是否基于其错误认识,才是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错误。不具有使他人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不是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在查看酒水单后,明知酒水价格昂贵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自愿消费的行为,是否是因为已陷入嫌疑人所设置的骗局中而进行的消费行为呢?笔者认为,咖啡店与被害

人属于消费合同关系,即咖啡店明码标价的提供酒水和服务,被害人支付对价,而后咖啡店也是在经消费者认可之后提供了酒水和服务,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面对高额消费具有判断力和选择权,之前犯罪嫌疑人使用“酒托女”的行为只是将被害人引导至消费场所,但并没有直接导致消费行为的发生,也不是造成非法占有结果的充分条件,故被害人的消费行为并不依赖于犯罪嫌疑人所设置的“酒托女”这一骗局。被害人进行高价消费,经营者也未必就构成欺诈,例如:在便利店销售价格一元的矿泉水,在五星级酒店的价格则要二三十元。故笔者认为,只有在咖啡店提供的酒水与其菜单上的酒水不符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嫌疑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即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消费行为本身存在欺诈,如消费者点了菜单上标价为8888元的拉菲,而咖啡店提供给消费者的只是88元的长城干红,而消费者以为自己实际消费的是8888元的拉菲,也支付了8888元的货款的情况下,被害人是陷入错误认识后才做出财产处分,对犯罪嫌疑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就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张明楷教授提出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理论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行为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做出财产处分,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王某在宁波虽然也是以“酒托女”的方式进行诈骗,但是在诈骗的具体过程中,与在浙江海宁所实施的诈骗行为有一点不同,即在海宁的咖啡店进行消费之时,是向被害人出示了酒水单,且酒水单上明码标价,被害人可以就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是否进行消费;而在宁波诈骗之时,是由陶某某、王某自行点单,并且有意隐瞒酒水价格过高这一事实,被害人没有机会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进行判断和选择,不能因为酒水价格过高而拒绝消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酒水后,只能无奈付款。在宁波的个案中,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王某有意隐瞒了酒水的价格,其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而被害人基于对消费场所的环境、水平的判断以及一般消费常识的认知,认为自己可能消费的价格在几百元,但是实际消费了上万元,被害人做出财产处分的行为,是因为陶某某、王某没有给其看过酒水的价目表,其才陷入了自己可能不会消费过高的这一错误认识当中,进而愿意消费做出了财产处分,故而对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王某在宁波所实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由于本案中在浙江海宁的诈骗案件中,未查处到犯罪嫌疑人作案所使用的酒单及酒水,故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在进一步侦查中,查实嫌疑人提供的酒水与酒单不符,则本案仍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在消费之时并未查看酒单,而是由“酒托女”进行点单,消费之后买单之时被要求支付高额对价的情况,也构成诈骗罪;或者嫌疑人在提供酒水的过程中有强迫付款的行为,则本案可以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注释:

施兰花.对诈骗罪行为特征的再思考——以酒托案为例.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3). 张明楷.刑法学分则.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篇五:常见诈骗手段

常见诈骗手段

1.我手机没电了(卡坏了),速把款打入此账号,××行:××,户名××。警方提醒,收到此类短信,应立即与朋友电话联系核实,不要轻易转账汇款。

2.爸妈,我出了点意外现在医院,等钱急用,请速汇××元到我朋友的××卡上。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妨先打个电话给子女求证一下,汇钱不急于一时。

3.谎称银行卡消费要“转账”,犯罪分子往往谎称机主的银行卡在某地(如××百货、××大酒店)刷卡消费××元,机主如有疑问,可致电××号码咨询。用户一旦回电,犯罪分子则冒充银行服务中心或公安谎称该银行卡可能被复制、盗用,以更改数据信息等名义要求用户根据电话指示进行操作,实际是将卡上款项转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

4.××酒店招专职员工,性别不限,体健貌端、年龄18岁至45岁,月薪过万元,咨询××王经理。当一些急于找工作的市民打电话咨询时,骗子常以预收服装费、面试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其往某账户打入一定款项,随后人间蒸发。

5.我公司在本市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3%,无须担保,电××李经理。在银根收紧的背景下,骗子利用一些企业和个人急需周转资金的心理,以低息贷款诱人上钩,然后以预付利息名义骗钱。

6.以中奖为名,骗取钱财。“尊敬的用户:恭喜你获优先选择奖品名额??”此类信息屡见不鲜。

7.诈骗者伪装成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发出数以百万计的诱骗邮件,利用粗心用户在假网站上输入的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金融机密信息,非常迅速地从用户的真账户里转走所有存款。

8.冒充公安人员以办案或对方欠费为由要求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

9、互联网购物诈骗。嫌疑人在网上设立虚假的购物商店,以超低价格吸引消费者,受害人与其联系后,嫌疑人便会以先交费再发货或者交纳押金、协调费等为由诈骗受害人汇款。

10、网络中奖诈骗。受害人上网时会显示QQ中奖或网络游戏中奖,要获得奖金必须先交纳手续费、个人所得税等名目,骗取受害人汇款。

11、网络荐股、帮忙购买股票诈骗。嫌疑人以帮助选股票付酬劳、收益分成或帮受害人购买股票为由骗取受害人汇款。

12、盗用QQ借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黑客手段,盗用某人QQ后,分别给其QQ好友,发送请求借款信息,进行诈骗。有的甚至在事先就有意和QQ使用人进行视频聊天,获取了使用人的视频信息,在实施诈骗时有意播放事先录制的使用人视频,以获取信任。

13“编事故”冒名诈财。犯罪分子往往冒充医生或警察等身份以机主的亲属、朋友受到绑架、交通事故、住院或欠日常生活费等各种理由骗使机主汇钱到指定账户,如“爸妈:我的钱包且身份证件被盗,请汇款xxx元到我朋友的XX的帐号上,户名:×××”等等。

14.群发“汇款”短信诈骗。犯罪分子以群发短信的方式,将“请把钱直接存到某银行账号,账号:×××”等短信内容大量发出。有的事主碰巧正打算汇款,

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未经核实,便将钱直接汇到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

15.“冒充汽车退税”诈骗。犯罪分子首先冒充税务工作人员向车主拨打电话,以“税务局要退还车主汽车购置税”为名,让车主速与财政局某人联系,冒充财政人员的同伙遂诱骗车主从银行ATM机上将钱转入到犯罪分子账户内。

16.廉价销售违法物品诈骗。犯罪分子往往群发类似“本集团有九成新套牌走私车在本市出售,另有高息贷款、防身武器。电话××”的短信,利用人们贪便宜的心理,谎称有各种海关罚没的走私品等物品可低价邮购,然后以交定金、托运费等名义进行诈骗。

17.“兑换外币”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在公共场合选择中老年人、妇女等,利用受害人不熟悉外币、贪利的特点,用假外币或秘鲁币、刚果币、越南币等低汇率币种,冒充美元或英镑,兑换人民币进行诈骗。他们一般一人先称急需用外币,另外同伙假装与其兑换外币,以钱不够等缘由骗受害人拿钱出来一起兑换外币从而进行诈骗。

18.“丢钱分钱”诈骗。犯罪分子一般在广场、车站等人流较多处先由一人故意在受害人面前掉下一叠大面值(如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或钱包,有意让受害人发现拾起;然后由同伙上前将受害人围住,以“分钱”为由,诱骗受害人将随身的钱自愿交出,受害人窃以为以“小利换大利”,实际上捡得的钱除底、面两张是人民币,其余都是假的。

19.“封建迷信”诈骗。犯罪分子主要利用受害人愚昧无知、信奉迷信,在街头以看病问路等借口主动与受害人搭讪,骗受害人如不破财免灾,本人或家人将会大难临头,受害人为了驱灾避害,往往上当受骗。

20.假合伙做生意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对受害人先期进行调查,摸清受害人的通讯、经济收入及职业信息等情况,然后寻机会与受害人以洽谈生意为名,利用受害人贪图钱财、怕失去商机的心理,诱使被害人拿出钱财,进行诈骗。

21迷信型。骗子打着算命,卜卦,相面或“消灾”的幌子,经常活动在集市或乡镇街道上,目标是40岁以上的中老年妇女。

22.玩古型。骗子称在老屋或工地挖到“金元宝”,有的还附有“遗书”或银行的“鉴定证明”。如果想买,先拉骗子去金店鉴定,如果不去,肯定是骗局。

23.玩假型。作案人用假首饰,假金戒指,假金项链等,扔在能让人看到的地方,并与受害人争抢,并趁机骗钱。

24.赌博型。这类诈骗多用扑克牌,象棋作赌具,以是否猜准牌或输赢为赌码,由一人设局,与同伙合力骗路人。

25.乞讨型。作案人多是女性和少年,有的妇女化装成尼姑骗钱。

26.婚介型。骗子以征婚为由寻找个体经商,略有积蓄的大龄女(男)性,交往一段时间取得对方的好感后,借口做生意要求对方出部分资金。

27.经济型。骗子主要是推销高利润项目非法集资或利用介绍生意诈骗。

28.借用型。这类诈骗犯罪多发生在刚取得信任的陌生人之间,骗子以有事为由,骗走受害人的手机或其他交通工具。

29.冒充型。该类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冒充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典型的骗局是能帮落榜生上名牌大学。

30.中奖型。作案人以买某种香烟,易拉罐中奖的方式,骗得人信任,然后以低价转卖。

31.克隆型。以掉包存折的方法实施诈骗,本案就是此类的典型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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