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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算特殊工种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23:31:05 作文素材
矿山救护队算特殊工种作文素材

篇一: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

钢厂锅炉工是特殊工种吗?

---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

一、特殊工种 ①特殊工种的范围。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确认后,只能适用于本行业所属的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能参照执行。 ②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③特殊工种的法律适用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 ④冶金行业特殊工种:锅炉工 煤气作业人员不是特殊工种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中劳护字

[1965]第9号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二、特种作业

①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有关疾病作出了禁忌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规定》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等16个工种。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另外,《规定》删除了5种作业,即: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删除了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同时,由于《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矿山救护队员不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②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的要求十分严格,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教育培训、考核发证有明确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指出特种作业应包括:

1. 电工作业;

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 登高架设作业;

6.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 压力容器操作;

8. 制冷作业;

9. 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篇二:煤矿十大特殊工种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

一、十大工种主要从事工作

电气作业、爆破作业、井下安全监控、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煤矿提升机操作、采煤掘进机操作、矿下瓦斯抽采作业、井下防突作业、井下探放水作业等都是井下特殊工种,必须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发证,并做到持证上岗。

二、十大特殊工种具体职责

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工)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业(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放工)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9、 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0、 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

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篇三:矿山特殊工种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矿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配电安全操作规程

第2条 配电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 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能独立工作。

第4条 必须了解变电所供电系统图,熟悉变电所电源情况和各开关柜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电所主要电气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

第5条 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方法,无妨碍本工种的病症。 安全规定

第6条 班前不准喝酒,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第7条 倒闸操作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重要的或复杂的倒闸操作,应由熟练的配电工或值班员操作。进行操作时要严肃认真,按操作顺序操作。

第8条 进行送电操作时要确认该线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员已全部撤

回,方可按规定程序送电。

第9条 操作中有疑问时,应查明原因,确定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无法排除疑问时,必须向矿有关电气技术人员报告。

第10条 操作高压刀闸或开关时,均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雨天在室外操作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雷雨天气禁止倒闸操作。

第11条 严禁带负荷停送刀闸(或隔离开关),停送刀闸(或隔离开关)要果断迅速,并注意刀闸是否断开或接触良好。

第12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第13条 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

第14条 变(配)电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鼠患,变(配)电室无漏雨现象。

第15条 值班员必须掌握触电急救法及人工呼吸法,并具有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

第16条 接班后应了解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1. 检查电气设备上一班的运行方式、操作情况、异常运行、设备缺陷和处理情况。

2. 了解上一班发生的事故、不安全情况和处理经过。

3. 阅读上级指示、操作命令和有关记录。

4. 了解上一班内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项,特别是上一班中停电检修

的线路、有关设备的情况。

5. 检查各线路的运行状态、负荷情况、设备状况和仪器仪表指示,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6. 检查通讯设备是否正常。

7. 清点检查工具、备件、消防器材和有关资料。

第17条 接班人员应在上一班完成倒闸操作或事故处理、并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接班。

第18条 停电倒闸操作按照断路器、负荷侧开关、电源侧开关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顺序与此相反。

第19条 值班配电工负责监视变(配)电所内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重点监视以下内容:

1. 电气设备的主绝缘如瓷套管、支持瓷瓶应清洁、无破损裂纹、异响及放电痕迹。

2. 电气设备的油位、油色应正常,无漏油、渗油现象。

3. 电气设备和电缆、导电排的接头应无发热、变色及打火现象。

4. 油开关、变压器温度应正常,油箱内无异响。

5. 电缆头无漏胶、渗油现象。

6. 仪表和信号指示、继电保护指示应正确。

7. 电气设备接地应良好,高压接地保护装置和低压漏电保护装置工作正常,严禁甩掉不用。

第20条 值班配电工负责变(配)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

1. 停电操作。值班人员接到停电指令或持有“停电操作票”的作业人员及检查人员的停电要求后,做如下操作:

(1)停高压开关时,应核实要停电的开关,填写“倒闸操作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停电操作。停电操作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纵高压开关手柄,切断油断路器(真空断路器),并在手柄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如检修开关或变压器时,在切断断路器后,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并装上隔板。

(2)低压馈电开关停电时,在切断开关后,实行闭锁,并在开关手柄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2. 送电操作。当值班人员接到送电指示或作业人员已工作完毕,原联系人要求送电时,应核实好要送电的开关,确认送电线路上无人工作时方可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送电操作如下:

(1)高压开关合闸送电:填写“倒闸操作票”,取下停电作业牌,戴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取下隔板,闭合隔离开关,操作断路器手柄或按钮进行合闸送电。

开关合闸后,要听、看送电的有关电气设备有无异常现象,如有异常现象,立即切断断路器,并向调度及有关人员汇报。

(2)低压馈电开关送电操作如下:取下开关手柄上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后解除闭锁,操作手柄合上开关。同时,观看检漏继电器绝缘指示,当指针指示低于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切断开关,责令作业人员进行处理或向调度室及有关人员汇报,严禁甩掉漏电继电器强

行送电。

第21条 值班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各开关的继电保护、漏电保护的工作状态,当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做好记录。

第22条 在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若开关突然跳闸,不准送电,必须向调度室和有关人员汇报,查找原因进行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

第23条 发生人身触电及设备事故时,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

第24条 变压器并列:

1.参加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应完好,变压器参数应符合并列运行要求。

2.一、二次开关及跳闸机构应处于完好状态。

3.合上一次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4.合上二次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第25条 变压器解列:

1. 注意负荷情况能否适合单台运行,如不行,应先调整负荷。

2. 拉开变压器二次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3. 拉开变压器一次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4. 变压器需解列运行时必须先拉开二次母联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再拉开一次母联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5. 观察负荷分配及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第26条 必须认真做好各种记录,清理室内卫生。

第27条 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本班电气设备运行方式、操作情况、本

篇四:13、矿山特殊工种管理规定

秭归矿山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秭归矿山范围内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日常管理、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评定考核及劳动保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露天矿山部分

《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31号

3 定义

特殊工种 3.1

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定义为特殊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中露天矿山部分规定,特殊工种包括:、爆破工、起重工、电工、铲车司机、电焊工、内部机动车辆驾驶员。

3.2 特殊工种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

4 管理机构和职责

矿山安全技术科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等具体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特殊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核、5.1

资审合格,并取得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本岗位的任职条件的,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5.2 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资审、发证工作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教育培训部门负责。

5.3 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取证换证、考核及建档工作由人事劳动部统一负责、统一管理。

5.4 因故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一年以上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5.5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工作,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岗位规范要求。

5.6 对特殊工种人员的违章行为,应视其情节,采取批评教育或待岗处罚。对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6 劳动保护

6.1 本单位注重保护特殊工种人员的身心健康,不断改善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6.2 特殊工种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对身体条件差,不适应继续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调换工作岗位。

6.3 人事劳动部负责为特殊工种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监督并完善各项保护措施。

7 考核

人事劳动部作为特殊工种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工种人7.1

员的上岗资格审查和岗位考核评价工作。

7.2

7.3 不定期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定期组织特殊工种人员学习国家、行业对所从事的特殊工种人员的法律、规程等方面的要求,并进行考试。

7.4 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其他的考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通过特殊工种岗前资格考核,继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对培训后仍不能达到任职要求的调离特殊工种岗位。

7.5 同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附则

本标准由矿山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8 8.1 8.2

篇五:矿山救护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

矿山救护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矿山救护队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办法及考核奖惩。

1.2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救护队。

2安全管理目标

2.1杜绝消防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

2.2安全生产各类事故为“○”。

2.3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达到一级。

2.4完成全年安全投入和培训计划,特殊工种持证率达到100%。

3管理办法

3.1要认真贯彻落实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按照要求将贯彻落实情况如实上报集团公司。

3.2救护队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队安全座谈会议,由队长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分析矿山救护队安全工作形势,通报当月安全工作情况,布置近期安全工作重点,研究解决影响安全工作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形成纪要。

3.3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效果的监督检查,对现场管理中的一般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重大隐患要挂牌管理,限期

整改,责任到人。

3.4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由救护队部署,各中队主管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各项规程、措施要落实到现场,落实到每一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5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指战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利用集团公司三级培训站、救护队自身的培训组织做好培训工作。在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岗位工作标准的培训。救护队负责中队培训工作的管理。

3.6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据《矿山救护队工伤事故管理及问责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3.7按照事故性质划分调查处理范围:人身伤害事故、重大安全生产未遂事故、消防事故由救护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8安全管理责任划分:救护队负责中队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工作;中队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培训工作。

3.9质量标准化管理责任划分:人员建制设施部室由大队长负责;实战、理论和仪器项目由副队长负责;软件资料有技术员负责;后勤保障有中队长负责。

3.10救护队负责安全结构工资、安全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的考核。

4安全管理奖惩

4.1各中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安全质量

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者进行责任追究。

4.2救护队按季度对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中队给一定奖励,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中队按照

矿山救护队算特殊工种

《矿山救护队工伤事故管理及问责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4.3安全质量标准化按照《矿山救护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4.4各中队年度内出现一人次职业病例,对单位正职考核1000元,单位副职各考核800元,单位管理人员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5严格执行焦煤集团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三违”帮教管理规定,各中队职工出现“三违”,单位正职领导承担100元/人次考核。救护队建立职工安全档案,每月底统计考核各单位的事故、工伤、“三违”情况。

4.8在百日安全活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加倍考核。

4.9本年度内发生“三违”职工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先。 5实施

5.1本管理考核办法自?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⒅掌鹗敌小?/p>

5.2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山救护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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