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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6:35:36 体裁作文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裁作文

篇一:2013年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3年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603 次 时间:2013-03-01 10:34

动漫产业是极具生机和活力的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传播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消费和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十二五”时期国家动漫产业发展规划》(动漫办发〔2012〕1号),均提出要大力发展动漫文化产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营业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013年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604 次 时间:2013-03-01 10:3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上海、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营改增试点地区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应征税行为的,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人向境外提供上述动漫设计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进口环节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

(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1.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2.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并在已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中对该企业是否享受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标注。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

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以《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的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2013年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605 次 时间:2013-03-01 10:34

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进口免税资格的年审由文化部直接负责,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关税司,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四、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2011年1月1日起:

(一)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新办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二)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条件的重点动漫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动漫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013年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606 次 时间:2013-03-01 10:34

(四)符合条件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动漫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符合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

篇二: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动漫产业在我国发展迅速。根据文化部的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已有450多所大专院校开办了动漫相关专业,拥有动漫企业5400多家、各类动漫教学机构1300多家,动漫产业园区30多个和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17个。 动漫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都提出了对动漫产业的倡导、扶持指导意见并对动漫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方向。今后我国的动漫产业要走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原创之路,坚持走技术创新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产业发展道路,大幅度提高我国原创动漫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形象和动漫品牌。

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上述两个文件中适用税收优惠的文化企业范围均包括动漫企业。但对于动漫企业来说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不够全面和具体。2009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结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专门对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办法》明确的动漫产品包括六类: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按照《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具体的动漫企业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政策优惠,最早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该文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

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除此之外,动漫企业可以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还有财税[2009]31号文第三款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财税[2009]31号在所得税方面对于文化企业的政策也适用于动漫企业,该文件第五款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六款规定,对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动漫企业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国办发[2006]32号还规定,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三、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办发[2006]32号规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是说,动漫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可以享受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低税率,而不是以前的服务业税目的5%税率。《通知》在这一政策基础上更加明确和具体。

此外,财税[2009]31号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该规定直接沿用了国办发[2006]32号第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但实际情况是2009年我国增值税改革全面转型,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予以抵扣,如果仍然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势必与现行政策相冲突。

可以对照的政策有财税[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明确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

[2009]18号)对于《办法》申请材料格式及部分提供材料事项作了说明。

动漫企业认定

一、动漫企业认定组织机构

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

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二、动漫企业应符合的标准

《认定办法》明确,企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八个标准:一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是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是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五是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是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是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是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篇三:动漫企业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篇四:动漫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动漫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3日

访问次数:971 信息来源: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张小梅 字 体:【大 中 小】

动漫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产发[2009]18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63号 )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7、《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8、《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

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规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4、《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规定,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对在南京、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含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

(三)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

受至期满为止。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在南京、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篇五: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0-5-7 13:29:04

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该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动漫企业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

一、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可享受如下内容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动漫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的动漫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动漫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即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在取得动漫企业认定资格后,需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获利年度确定时,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获利年度。备案时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2.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4.动漫企业申请免税时能够确认获利年度的,提供当年获利声明,并附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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