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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5:25:15 字数作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字数作文

篇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 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 地质环境 geological environment

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空间。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i——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r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1.1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

4.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所涉及的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 ——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

——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层(体)、储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大于等于1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1km2

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4.3.2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为重要,100~500人为较重要,小于100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

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500~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4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5.4 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100m2。

4.5.5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要井巷及深切冲沟;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3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纵横剖面图。

4.5.6 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分析

4.5.1 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主要引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2 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3 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情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的要求。

5.1.1本章有生地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危险性分级并提出建议。

5.1.3地质灾害危险性应分为大、中等、小三个等级。

5.1.4当规划区内地质环境差异明显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地质灾害危

篇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 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 地质环境 geological environment

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空间。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i——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r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1.1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

4.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所涉及的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 ——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

——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层(体)、储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丘陵山区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1km2时、平原规划区域或矿山面积小于10km2大于等于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应提高一级;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当拟建现状工程长度小于5km2大于等于25km2时或非线状工程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度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现状长度大于等于50km2或非线状工程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大于等于1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1km2

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4.3.2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为重要,100~500人为较重要,小于100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

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500~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4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5.4 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100m2。

4.5.5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要井巷及深切冲沟;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3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纵横剖面图。

4.5.6 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分析

4.6.1 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主要引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6.2 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6.3 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情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的要求。

4.6.4对砃岸应调查岸坡的地形地貌、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岸坡结构、水位变化

篇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6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2)的文字报告(报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

一级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二级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查。

三级评估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

1.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险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3.1 为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5.评估范围与级别

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胜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5.2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篇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Code for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disaster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目 录

前 言 .................................................................................................................................................................. 1 1 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 2 3.1 术语和定义 .............................................................................................................................................. 2 3.2 符号 .......................................................................................................................................................... 3 4 总则 ................................................................................................................................................................ 4 4.1 一般规定 .................................................................................................................................................. 4 4.2 评估工作程序 .......................................................................................................................................... 4 4.3 评估级别 .................................................................................................................................................. 4 4.4 评估要求 .................................................................................................................................................. 7 4.5 地质环境调查 .......................................................................................................................................... 7 4.6 致灾地质体调查分析 .............................................................................................................................. 8 4.7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分析 .................................................................................................................. 9 5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来自:www.sMHaiDa.com 海 达范文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9 5.1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 .......................................................................................................................... 9 5.2 分区评估 ................................................................................................................................................ 11 6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12 6.1 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 ............................................................................................................................ 12 6.2 综合评估 ................................................................................................................................................ 13 6.3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用地适宜性评估 ........................................................................................ 13 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13 7.1 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13 7.2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14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 .......................................................................................................................... 17 8.1 一般规定 ................................................................................................................................................ 17 8.2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17 8.3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18 8.4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19 附录A 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重要性分类................................................................................................. 20 附录B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 ............................................................................................................................ 22 附录C 砖混结构建筑物损坏等级及采矿影响程度划分 ............................................................................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5

前 言

本标准为新编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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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disaster

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function probably resulting in disaster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disaster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 不良地质现象 adverse geologic phenomena

地质体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形破坏的现象。

3.1.5 地质灾害易发区 zone where geological disaster is easy to occur

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1.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disaster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 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 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 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 泥石流 debris flow

携带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1.11 塌岸 bank caving

岸坡在水动力作用下后退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 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5 采矿地表移动 ground movement resulting from mining

地下采矿造成的地表变形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 encidence of mining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 地质环境 geological environment

岩石圈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和人类生产生活相互影响的环境。

3.2 符号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i——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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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

摘要:本文作者长期在广东省从事地质灾害勘查及评估工作,通过总结长期一线工作经验,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几条原则,并提出了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和范围的几点方法。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范围;方法0 引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

1.1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和半定量评价指标,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和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进行定性分析评价,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有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1.2分区(段)评估的原则

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基本适宜、适宜三级。

1.3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

同一区(段)内有多种地质灾害共存时,按就大不就小、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危险性级别。 如果在同一区(段)同时存在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小,中等发育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强发育地裂缝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将该区(段)划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土地适宜性差。 1.4对建设场地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原则

若评估区内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区内下伏矿产一旦遭到开采,会引发大规模的地质灾害,对评估区内地表建筑工程及设施造成极度严重的破坏,则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大;评估区内下伏矿产未遭到开采时,则拟建工程不会受到地下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其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第5.1条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第5.2条“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第二种情况比较简单,本文仅对第一种情况进行讨论。

2.1崩塌、滑坡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

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首先应查明坡体中所有发育的节理、裂隙、岩层面、断层等构造面的延伸方向,倾向和倾角大小及规模、发育密度等,即构造面的发育特征。通常,平行斜坡延伸方的陡倾角面或临空面,常形成崩塌体的两侧边界;崩塌、滑坡体底界常由倾向坡外的构造面或软弱带组成,也可由岩、土体自身折断形成。其次调查结构面的相互关系、组合形式、交切特点、贯通情况及它们能否将或已将坡体切割,并与母体(山体)分离。最后,综合分析调查结果,那些相互交切、组合,可能或已经将坡体切割与其母体分离的构造面,就是崩塌体的边界面。其中,靠外侧、贯通(水平或垂直方向上)性较好的结构面所围的崩塌体的危险性最大,即为崩塌、滑坡的第一斜坡带。 2.2泥石流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确定

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宜在地形地质图上确定,应为包含泥石流沟谷的第一条完整的山脊为边界,通过实地调查后确定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三部分,即为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

2.3软土地面沉降、岩溶地面塌陷、地裂缝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

软土地面沉降和岩溶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沉降和塌陷全部可能影响的范围,并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2.4 地下水污染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

具有地下水污染可能性的项目,评估范围应向预测污染点的下游,延伸至具有中等危险性以上的污染扩散范围。2.5其他确定评估范围的依据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应是以上各个因子的并集,且为了全面反映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在确定评估面积后,对评估区外围也要进行调查,调查范围应该包含引发地质灾害的各项地质环境要素的范围。

3结束语

本文作者通过长期一线工作经验,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几条原则,并提出了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和范围的几点方法,对方便同行以后的工作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粤国土资发[2004]237号)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2004年3月)

[3] 工程地质手册编写委员会.工程地质手册(第四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4]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万顷沙镇同兴村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010

[5]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奥体中心周边储备用地(天河区地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010

[6]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村大岭公山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勘查报告,2009

[7]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港南沙港区三期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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