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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罪罚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5:40:40 字数作文
预防未成年人罪罚字数作文

篇一:主 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讲座

主 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

罚法知识讲座

主讲人:中心小学法制辅导员——万第派出所姜戌光所长 主持人:李春芬

时 间:2013年3月26日

地 点:小学广场

参加人员:全校师生

主持词:

同学们: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道德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对青少年开展一次“学法守法、健康成长”主题教育活动。中心小学根据这一要求,今天特邀请我们的法制辅导员—莱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厅高厅长来我校对同学们进行法制教育讲座。第一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高厅长的到来!

希望同学们认真听、认真记,通过学法,会用法,能自觉守法,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远离违法犯罪,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健康快乐成长的好少年。

下面欢迎高厅长给我们进行法制讲座。(讲座开始)

讲座结束后主持人总结:

刚才听了高厅长的讲座??受益匪浅??

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地掌声对高厅长的讲座表示感谢,针对今天的讲座,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围绕当前个别学生存在的问题,为防患于未然强调以下几点:

1.规范行为 习惯养成 讲团结 讲礼貌 不打架、斗殴 合伙欺弱

2.不准携带管制刀具、仿真玩具枪,上学只准带铅笔刀和指甲刀。

3.从小偷针,长大偷金的危害性。

4.注意交通安全,12周岁以下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上路。

5.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6.远离网吧,拒绝诱惑,不进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不搞赌博。(学校将在节假日不时到驻地网吧等场所进行巡查)

总之,这样的法制讲座对我们青少年来说意义非常深远,今年我们还要进行多次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竞赛、学法论文比赛等活动。会后各班利用班会组织学生认真讨论,进行个人反思,广泛普及法律知识,高段年级要求能写出学法心得。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如何学好法、用好法,如何做一个新时期的好学生。

讲座到此结束,各班带回。

2013年3月26日

篇二:保护与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之选择

保护与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之选择 作者:沈海燕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如何妥善、科学地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很多国家都在探讨的课题。本文就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刑罚惩罚、轻型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刑罚惩罚;轻刑化

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成为全球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已成为当务之急。那么,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的遏制与预防?刑事政策大体有两种选择:一是轻刑化、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温和主义;二是传统的刑罚惩罚方式,充分发挥刑罚惩罚的功能和惩罚的威慑力,严罚主义。

一、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其他罪的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十六岁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变化

1.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特点

(1)新型犯罪增多。近年来,除传统的盗窃、抢夺、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类型外,另外诸如绑架、涉毒犯罪、涉黄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等类型的犯罪也日益增加。而且,随着我国计算机电子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开始利用计算机犯罪。以上种种未成年人犯罪,体现了现在未成年人作案类型的多样化和作案手段的高科技化。

(2)严重暴力犯罪占大部分。近几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案件与日俱增,在我国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人案件中,1992年至1995年严重暴力犯罪所占的比重分别为64.53%、68.51%、64.82%、65.10%.以上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犯罪的状况十分严重,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

2.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态变化特点

(1)共同犯罪的现象十分严重。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个体能力较弱,客观条件决定了共同犯罪、结伙作案是其犯罪的主要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占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的大多数,这跟他们从小缺少父母管教、过早辍学有很大关系。未成年人三五成群的偷盗、抢夺甚至抢劫,容易形成不良团体,这个不良团体一旦被别人利用,还容易导致走向涉毒、绑架等严重犯罪。

(2)多次犯罪的现象也十分严重,特别是盗抢类案件。具有多次实施犯罪的经历,不仅会使未成年犯获得切身的犯罪经验和掌握相应的犯罪技能,而且会巩固或强化其主观恶性与犯罪心理,使其在价值认同上更易形成自我的犯罪化合理辩解,在行为倾向形成上更易对犯罪“习以为常”,使其人身危险性大大加强。

(3)出现了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有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甚至有着严谨的纪律、防侦破措施和组织,分工明确,形成了黑社会的初步发展。同时,我们发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团伙中,组织者或者说首领经常有成年人参与,他们利用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较轻的规定,组织,教唆未成年人从事各种犯罪,为他们所用,谋取利益。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大体分为两种:传统的刑罚惩罚方式和人性化的轻刑化、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

(一)传统的刑罚惩罚方式,严惩主义

传统的刑罚是跟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它强调法律秩序的维护、社会的正义、受害人的满足、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同于刑罚的处罚程度以及刑罚的不可避免和强制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一样,都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社会治安持续恶化,人们在不安焦虑的同时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更严厉的刑罚惩罚。

1.适当的降低最低刑事责任的年龄

据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这是因为,“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变,幼儿发育提前,其认知能力得到了普遍的提高。根据对未成年人的调查和观察,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实已经有了一定的大是大非识别能力。而且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变化特点来看,犯罪年龄的低龄化趋势也比较严重。所以,适当的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及早挽救和教育这些未成年人。

2.适当扩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项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遗漏了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本应负刑事责任的一些严重罪行,如涉枪类犯罪、绑架罪、制造毒品罪等,从危害性上来看,这几种犯罪的危害性不低于上述8种犯罪行为,有些甚至危害性更大。二是规定中所述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不够明确,是指这一类行为还是具体的罪名,这导致在理论上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可以理解为8种具体的罪名,对于这8种罪名以外的犯罪就不属于刑法规定需要处罚的范围。但也可以理解为是具体的罪行,如故意杀人的行为,既包括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杀人行为也包括其他犯罪中的故意杀人行为,比如绑架中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或立法解释,明确刑法列举的是8种犯罪行为还是8种罪名,并将另外几个社会危害性不低于这8种犯罪的严重犯罪例如绑架、制造毒品、涉枪类犯罪等纳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负刑事责任范围。

3.在量刑上有选择的从轻或者减轻,对犯罪严重或者多次作案的未成年人可以不给予从轻处罚

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但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年满十六周岁的或者多次作案的,过于宽大一是与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不相适应;二是与他们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不相适应;三是实施轻刑根本起不到“对症下药”的改造效果,刑罚的威慑力没办法实现,从而增加重新犯罪几率。因此,适宜掌握处罚轻重,当未成年人有严重的犯罪行为时,也可对其不减轻处罚。

4.适当适用累犯的规定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有关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复犯罪,特别是一些形成团伙盗窃、抢夺的,一些人从十四周岁之前就开始作案,从不予刑事处罚到关押几个月出来,频繁作案,因此,对十六周岁以上的多次作案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累犯,以达到刑罚威慑的作用,达到治病救人之功效。

5.对于危害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未成年人犯罪,宜采取普通程序审判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现不公开审理,这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以及成长需要,考虑到帮助他们重新做人,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还是应该采取公开审理的程序,以达到警示和威慑他人的目的,一味的包容并不见得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二)轻刑化、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温和主义

非刑罚化是对某些犯罪分子或某些犯罪不采取传统的监禁刑罚方法,是用一种非监禁刑的方法去改造、感化犯罪者。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特殊的社会地位以及刑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副作用,近年来非刑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其具体途径有以下几点:

1.重视非监禁刑的适用

我国刑罚体系的中心是自由刑,因此,非监禁刑和附加刑的运用经常被忽略,法官习惯于主刑的处罚,对未成年人也是一样。目前,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未成年犯罪者被判监禁刑。实践表明,拘役和短期徒刑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弊多利少,因为本身他们所犯的是轻微刑事案件,关押起来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他们有可能在里面结成小团队,达到信息的互通,相当于给了他们一个圈子。所以对一些犯罪行为不严重的未成年犯罪者宜采用一些非监禁刑方式来取代短期自由刑,我国刑法体系里的缓刑、管制、罚金、监视居住等可以广泛适用,另外国外一些方法也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如周末拘禁、不拘禁的强制劳动等。这些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对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犯罪者,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免除刑罚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范围和条件等都没有作特定的规定,所以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案件还是少数。从实践中来看,未成年人轻微犯罪以后,更需要的是教育和改化,特别对于那些犯罪与环境、与行为人身心缺陷有密切关系的未成年人,对这些人单一的惩罚其实效果不大。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处分措施达到教育和感化的目的。比如:责成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由专门的社区管理机构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保护观察。

我国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笔者认为,这一条可以对未成年犯罪者适当放宽,我们说过刑事处罚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法。特别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短期关押对他们弊多利少。我们应该改变重刑思想,加强对非刑罚方法操作性的研究,重视非监禁刑的适用。

3.建立专门的社会矫正机

预防未成年人罪罚

制来帮助未成年犯罪者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者安置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矫正未成年犯罪者的犯罪心理和恶习,并促进他们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机制,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矫正,能够使犯罪者融入变化发展的社会中,从而更好的改造自己,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及时的加以非刑罚化处理

刑法规定的假释、减刑等行刑制度,是对刑罚执行阶段的调节。习惯上,监狱等机构一般对正在服刑犯人的减刑和教育改造较为重视,但是假释适用的相对比较严格。未成年犯罪者长期在监狱里服刑的弊端:一是国家行刑成本比较高;二是耽误未成年人文化知识和生存技能的学习;三是未成年人如果长期不与社会接触,刑满释放后更难融入社会生活,容易导致再犯罪。所以,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加以非刑罚化的处理,是十分必要的。

在利与弊共同存在的选择面前,对未成年人犯罪只适用严厉化的刑罚惩罚或是轻刑化、非刑罚化的处理都是将问题简单化了。我们应该采取刑罚严厉化和轻刑化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对于严重犯罪并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未成年人,实施严厉的刑罚惩罚,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而对于那些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则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免除刑法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等,来体现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刑事政策。

三、结语

无论是强调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严厉化的刑罚惩罚,还是强调把传统监禁刑的适用减少至最低限度,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人道化、合理化和轻刑化的处罚,其终极目的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个社会现象进行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1]谢彤.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李维国.未成年犯罪不起诉标准研究[J].中国监察论坛,2001.

[3]丛梅.天津市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预防对策新思路[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4]最高人民法院形式审判第一庭审判长会议纪要.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意见[J].形式审判参考,2001(1).

[5]李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6]孙胜歌,张寒玉.多环节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改革[N].检察日报,2003-09-02.

[7]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1.

[8]尚国华.青少年犯罪现状与治理对策探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篇三: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罚?

犯罪,对于任何一个现代社会而言,都是既希望消失、又无法回避的话题。同时,那些尚未成年,甚至稚气未脱的低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更是让人无比纠结:是该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与保护,还是坚持对公平和正义的维护?。 相应的,对于这些闯下大祸的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各国法律也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也许可以供我们参考。

几岁,才要负刑事责任?

首先,各国立法机关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要到多大年龄的人,才算是已经成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刑事责任呢?

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即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其行为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 然而,这个标准是基于一国少年儿童的智力发育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犯罪率高低)、社会经济条件,结合本国的法律与历史传统,人为规定的一个经验性指标。并无一个内在的逻辑,说明为何是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线划在14岁而不是13.5岁或15岁。

实际上,世界各国对于此年龄的规定,是存在很大差别的。

其中,日本国、韩国、德国、俄国等地的法律与我国一致,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是绝对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其行为性质如何。

但是,另一些国家则有着不同的规定。

比如,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各州的议会有权制订自己的刑法,因此,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五花八门:

(数据来源:美国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和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办公室,1997年数据)

而其他未制订相应法律的州,则默认按照联邦的普通法来划定刑事责任年龄,即最低为7岁;但是,对7~14岁的被告人,法律推定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由检方证明被告人当时至少已经意识到“这么干是违法的”,方可入罪。俄克拉荷马州规定与之类似。

实际上,在世界范围内,这个年龄普遍规定得不高。

在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总数超过一千万人的国家或地区中,至少有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个国家将该年龄定为7岁;定为8~10岁的,则包括英国、乌克兰、埃塞俄比亚等10个;定为12~13岁的有韩国、法国、波兰等7个;14岁的是6个;14岁以上的只有埃及、阿尔及利亚等5个。也就是说,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在国际上还是处于较高的水平的。(数据来源: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1997年数据)

另外,伊朗的规定比较奇怪,把刑事责任年龄和性别挂钩了:女孩9岁,男孩15岁,不知是源于何种考虑?

如何审判?

通常,对于未成年的被告人,如果依照该国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会在程序上作出特别的安排,即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的审判机制。

这种司法体系,往往被称为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法庭、未成年人合议庭等;有的国家和地区,还会采用圆桌法庭的形式,让被告人、公诉人、法官、社区和教育机构代表围坐在一张大圆桌上,就案情进行讨论,尽可能的创造出一种有别于成年人法庭的和缓、温情的氛围,以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感化。

同时,未成年人的审判通常都是不公开进行的,限制旁听和报导;公布判决时也不公开被告人的真实姓名,而代之以“李某某”、“男孩A”等模糊的称谓。

然而,对于一些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一些国家的法律又特别规定,可以转到普通的法庭,也就是成年人的刑事法庭接受审判。

比如,日本国的福田孝行案(入室抢劫、性侵并杀害母女二人)、英国的玛丽?贝尔案(11岁女孩被控先后杀死两名男童)都是在普通的刑事法庭审理的。美国有31个州的法律中还特别规定,如果某个儿童,曾在成年人法庭被审判并定罪过,以后再次被刑事指控的,也都一律视为成年人进行,即“一次成年,永远成年”(Once an Adult/Always an Adult)。

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陪审团以更客观中立的心态看待案情,但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是不是有所妨碍,还是值得商榷的。我国法律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受审的,绝对不公开审理;16-18岁的未成年人受审的,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一规定既有一定弹性,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宗旨。

如何惩罚?

如果被法庭判决有罪,则下一步当然就是量刑、服刑了。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也不能判处没有减刑、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刑法》中的规定与之相同。

不过,在上世纪中期,该公约还没有签订之前,不少国家是没有这种限制的。比如,美国在1944年用电椅处决了乔治?史丁尼(被控谋杀两名女童,但此案一直有争议),当时他仅有14岁。直到2005年,美最高法院才通过“西蒙斯案”正式宣布,不得对未成年人施加死刑。

目前,依然允许对18岁以下人士处以死刑的,还有伊朗和索马里等极个别国家。 同时,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禁止将未成年的罪犯与成年罪犯混合羁押,最好是能有专门的管教场所。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被拘留、判刑的未成年人,都必须分别关押、分别管理。

另外,在量刑上,各国法律基本都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幅度上较轻;对于未成年的罪犯,在减刑、假释上的条件,应该比照成年罪犯有所放宽,以实现教育、帮助其回归社会的目的。

结语

总体而言,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各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都采取了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并更重视其合法权益保护,这无疑是一种时代的进步。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儿童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成熟得更早,很多地区都出现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包括一些恶性很深的暴力犯罪,这就对各国立法、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问题:原先的这些规定,是不是应该作出一些修改了?过分的保护等于纵容,既不利于这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改造,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这方面,正视现实、与时俱进,恐怕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篇四: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是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和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虽然国家和社会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然而,未成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逐步出现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暴力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无论从指导思想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有着明显区别。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前途,而且还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日益强调关爱并保护未成年人的今天,面对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犯罪与刑罚之间似乎出现了矛盾或者不相适应。有些人形式地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内涵,并将其误解为通过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以及减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就能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并且预防犯罪的目的。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希望对之适用较轻的刑罚,更希望借此轻刑罚化从根本上控制和减少犯罪,但是这也是有条件的。本文通过全面分析理解未成人年犯罪刑罚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应刑事政策,在借鉴与吸收国外处理未成年犯罪的经验上,试图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罚制度;罚基本原则

目 录

1 绪 论 ............................................................ 1

1.1对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法律意义 ................................. 1

1.2对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研究的现状 ................................. 2

1.3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国外借鉴 ................................... 2

2 未成年犯罪的内涵和处罚原则 ........................................ 3

2.1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现行法律规定 ............................... 3

2.1.1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相关规定 ................... 3

2.1.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 3

2.2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 4

2.2.1 从宽处罚原则 ........................................... 4

2.2.2 不适用死刑原则 ......................................... 5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 6

3.1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 .................................. 6

3.1.1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管制。 ............................. 6

3.1.2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拘役。 ............................. 6

3.1.3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有期徒刑。 ......................... 6

3.2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制度 .................................... 7

3.2.1 累犯 ................................................... 7

3.2.2 缓刑 ................................................... 7

3.2.3 减刑 ................................................... 7

3.2.4 假释 ................................................... 8

4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存在的缺陷 ............................ 9

4.1刑罚制度的缺陷 ............................................... 9

5 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刑罚制度的建议 ................................. 10

5.1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应区别于成年人 .............................. 10

5.2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 10

5.2.1关于无期徒刑的适用 .................................... 11

5.2.2 关于罚金刑及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 11

5.2.3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 12

5.3关于非刑罚处罚方法 .......................................... 12

结束语 ............................................................. 13

参考文献 ........................................................... 14

致谢 ............................................................... 15

1 绪 论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是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和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虽然国家和社会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然而,未成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逐步出现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暴力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极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时,更重要地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适用最佳的审判方式,正确地裁量刑罚,通过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重新犯罪。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入手,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为基础展开讨论,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和理解 ,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结合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1.1对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法律意义

犯罪低龄化是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征,许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当中,他们经常性地实施盗窃行为,甚至与其他成年或未成年人一起实施抢劫、伤害和杀人犯罪,他们已经具备或者基本具备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力。然而,在从事了同样的危害行为之后,未成年人却与成年人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当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遭到破坏,从而使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成为

惯犯,且不利于那些接受刑事惩罚需要改造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问题,我认为应从教育着手,对有一定问题的孩子进行带强制性的管理和教育,可以防止他们走向真正的犯罪。

1.2对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研究的现状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应该有着明显的区别。随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愈加重视,我国在立法和审判程序等方面都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特别规定在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审判程序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始终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引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创立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模式,为未成年人提供了程序上的保护机制。这些规定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与缺陷。

1.3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国外借鉴

国际社会对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国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机制也可以一定程度为我国所借鉴,譬如英国,英国青少年社区刑罚及执行制度的设计目的是通过对犯罪青少年更多地适用社区刑罚并通过采取与成年人不同的社区刑罚执行措施,促使其更新改造和预防重犯。本文主要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下,在我国处理未成年犯罪基本原则下,借鉴他国有益经验,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重新建构提出几点建议。

2 未成年犯罪的内涵和处罚原则

2.1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现行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行为。基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在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时,应当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不能相提并论,等量齐观。

2.1.1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我国1997 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犯罪范畴之外。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此特定八类犯罪之外的其他一切“罪行”均不负刑事责任,一律不受刑罚处罚。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款规定表明,即使未成年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要受到刑罚处罚,也是与成年人犯罪有所区别的。另外,《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说明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上排除了死刑。但这些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仍需进一步完善。

2.1.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基于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的特点,各国刑事立法在确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也都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其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做出了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取“三分法”,即将刑

篇五:浅谈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浅谈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有其特点及原因。未成年人犯罪观已成为令人关注的社会成员,必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其特点进行分析,全方位地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切实制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方法和途径,充分发挥社区、团组织在未成年中的作用,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对他们不断地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只有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全面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特点、预防措施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社会犯罪中,未成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100名罪犯中就有约10名是14——18岁的未成年人,这显然说明未成年犯罪已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人数逐年上升,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未成年犯罪的规律特点、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中时,都是父母的乖孩子,听话的好学生。自从认识朱毅权后,他们学习成绩开始下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22岁的朱毅权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刑满释放。为找帮手,他通过别人认识了王某、黄某某,在他的诱导下,王某、黄某某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例如:昆明五华区法院2003年审理的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时,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居委会照管。因缺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喝酒、抽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法官们希望为人父母的家长们要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尽心尽力。

3、学校对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例如:黄某是某校读职高,成绩一直不太好,因未完成假期作业,老师怕影响到班级成绩和荣誉,在开学时,不准其注册,故辍学在家,后因没事就到社会

上玩,而结识了一些行为不良的同龄人,以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谷某的犯罪就是因为学校、教师采取了不正确的教育方法,将其推出校门,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不良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力剧。例如曹某,女,14岁,是个非常听话,成绩优异的女孩子,邻居家10岁的林某一直拿她当做榜样,放假时俩人经常在一起学习、玩耍,可是有一天,林某像往常一样去曹某家玩,却被曹某砍死。警察在调查此案件中,曹某声称:“我看电视里, 杀人的镜头很过瘾的,于是我就想试试。”本案中曹某就是因为受外界影响,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主要表现

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较大。

2、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的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

3、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团伙犯罪。

二、对失足未成年要坚持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挽救、改造是国家的一贯政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①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 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立足准确、适当地对未成年适用刑罚,在处罚注释:①《犯罪心理学教程》,主编:公安部教育局,人民警察中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1月印

未成年犯时,务必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成年犯属初犯、从犯、偶犯的应分别视不同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从有利于教育的目的出发应多判缓刑。对于累犯、惯犯、主犯等属于严打的未成年罪犯,一般从轻处罚,不易做出减或缓、免的处罚,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犯罪,也不能手软,要从严惩处。从而达到分化瓦解,震慑犯罪的作用。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要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方法。对犯罪的未成年及时疏导、教育、矫治,不仅能使他们正确认识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自己所造成的危害,知罪、悔罪,而且能引导他们走上人生道路的正常轨道,为预防重新犯罪,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司法部门要与工、青、妇、宣传、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违法未成年的帮教工作,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取得地区性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公民的理解和积极参与,从而建立广泛的预防未成年犯罪体系,采取广泛的社会性措施,消除少年犯罪的原因,减少少年犯罪的机会,对重新回到社会的失足者,不冷漠不歧视,安排就业,给予生活出路,热情关心他们。②在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和改造方面,我国可借鉴国外的一些有关社区服务的处罚方式。如美国,对于罪行较轻的、初次涉足犯罪的少年,使其成为被告,让其亲身体会违法后尊严的丧失,从而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可及时矫正其不良行为。法庭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一般根据其轻重,判处8—2000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这种处罚方式对犯罪的少年注释:②《犯罪心理学教程》,主编:公安部教育局,人民警察中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1月印

不实任何形式禁闭,而是把他们放在社区内一种正常的生活环境下服役,不影响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在服役的同时,可以照常与同学们一起学习生活,从而没有那种被关在监狱的自卑感,同时,培养了社会责任感,从而他们恢复正常的人格。有志之士一致认为,预防未成年犯罪必须标本兼治,治本是关键,是根本措施,治标是重点,也必不可少。也就是说,只有社会动员起来,真正重视未成年犯罪问题,给未成年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预防和消除未成年犯罪,使未成年真正得到健康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家庭和学校极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的方法和途径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方面而言,有的是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差,对外界的防御能力低;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的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双差生”的冷落或歧视等;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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