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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5:28:54 优秀作文
女子横穿马路被撞身亡优秀作文

篇一:女子横穿马路时被撞身亡 村民称该路口事故常发

女子横穿马路时被撞身亡 村民称该路口事

故常发

本报讯(记者魏浩)昨晚,一辆轿车将横穿西四环的女子撞倒后逃逸。附近村民称,该路口时常发生交通事故。就在记者采访时,横穿马路的市民仍络绎不绝。

昨晚8时40分,在西四环郑上路立交桥的北侧,一名年约50岁的女子在上桥口处被撞身亡。目击者称,事发前,死者正徒步穿越西四环,肇事车将人直接撞出50多米后逃逸。现场,很多人通过不足1米的豁口,来回穿越西四环。而在豁口的南北两侧约200米处,均设置有过街天桥和人行道。附近的柿园村村民称,该路口此前已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不如直接将这个口堵住算了,同时把公交站牌挪到天桥那里。”该村民说。

至昨晚9时30分记者离开,负责现场勘查的交警二大队民警称,暂未落实死者身份,事故尚需进一步调查。

篇二:骑电动车女子被撞身亡

晶报讯(记者 李果/文、图)昨日上午6时许,福田区北环大道上步北路匝道上,一名骑电动车的中年女子不慎被车辆撞击倒地。受伤女子随后被送往市二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目前,交警部门已介入调查。

接报后,记者赶到事发现场北环大道转上步北路匝道上,只见拐角处马路中央还残留着大摊鲜血。交警正用粉笔在地上划上勘查的痕迹。据在附近公寓上班的清洁工人介绍,早6时许,突然听到剧烈的车辆撞击声音,等他跑过去看时,发现一名骑电动车的30多岁的中年女子被撞倒在地,所骑的电动车歪倒路中,

车身严重损毁。“她头部受伤流血,伤势非常严重,我马上帮忙拨打110报警,随后四辆警车赶到现场勘查,女子被送往抢救。”这名清洁工人说。记者随后赶到市二。据主治医生介绍,伤者因伤势太严重,半小时前已死亡。经过现场走访,记者得知死者生前在一家餐馆帮忙送快餐,昨日赶去上班的路上遭遇不幸。

记者在现场看到,车祸发生地有不少行人与骑电动车横穿马路,车辆与路人混行,还有从单身公寓出来的车辆逆行,交通比较混乱。目前,交警部门正在展开进一步调查。(线索提供:谭先生,50元)

(原标题:骑电动车女子被撞身亡)

篇三:横穿马路传菜被撞身亡算工伤

横穿马路传菜被撞身亡算工伤

德阳劳动部门先是认定非工伤,后又变更认定为工伤

一名16岁少年在德阳一家烧烤城上班时,遭遇车祸身亡。德阳市劳动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裁定。10月13日,劳动部门又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认定为工伤。

经历了整整两个月的维权,10月14日天,死者小川(化名)的父亲赵万红终于拿到了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过马路传菜 少年被撞身亡

2010年7月4日,16岁的小川到德阳市“德阳开发区何记大自然烧烤城”打工。烧烤城外面,是沿旌湖而上的峨眉山南路,公路对面,是烧烤城的餐吧。

8月13日晚7时50分许,小川被安排从凉菜房送一盘“小米椒拌鸡”,横跨峨眉山南路,到公路对面的餐吧。服务员张鹏说,当时小川把菜给他后,就返回对面的烧烤城去了。谁知只过了几十秒,就听说小川被车撞了,肇事车辆也跑了。小川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他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伤,耳鼻漏死亡。事发至今,尽管死者家属承诺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目击者给予3-5万元奖励,但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至今未破。

不认定工伤 死者家属不服

小川死后,烧烤城很快给了其家属一万元的前期相关善后费用。死者家属同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10月9日,德阳市劳动局向死者家属下发了“德旌伤决字【2010】第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书称,“当事人(小川)在上班过程中由西至东横过道路,被川1104×××三轮变型拖拉机撞倒,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受伤死亡原因不明)??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伤”。然而,8月24日,德阳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是说:“8月13日晚7时53分,当事人陈某某驾驶川1104×××三轮变型拖拉机沿峨眉山南路至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峨眉山南路大自然烧烤城门口路段时,遇行人小川由西至东横过道路,小川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交警部门介绍,小川遭遇车祸后,陈某某驾驶的三轮变型拖拉机正好从此处路过,交警并没有认定小川是被陈某某的车撞死的。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只是证明“拖拉机从此路过,小川倒地死亡。” 然而,10月9日,德阳劳动局的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在“伤害经过”一栏中,却认定“当事人(小川)在上班过程中由西至东横过道路,被川1104×××三轮变型拖拉机撞倒,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受伤死亡原因不明)。”

“劳动部门的认定,至少有3方面矛盾。”小川的父亲赵万红说,既然认定小川是被拖拉机撞死的,为什么又说“经查受伤死亡原因不明”?此外,交警并未抓获肇事者,交通事故证明也没认定小川就是被拖拉机撞倒的,那劳动部门认定小川被拖拉机撞倒致死,依据在哪里? 另外,既然劳动部门在“伤害经过”一栏中说小川是在“上班过程中”遭遇车祸死亡的,为什么又不予认定为工伤?

撤销原认定 终认定“工伤”

“我们所依据的政策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结果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得出的死亡鉴定结论、交警证明以及小川家属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得出的。”经办此案的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仲裁办公室主任陈世勇,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作出这个认定主要是因为小川的死亡鉴定结论为外伤致死,且身上有多处外伤,而具体的受伤死亡原因不明。

“具体死亡原因对认定结论很重要,而死者家属所提供的证据,没法明确证明这个关键点。”陈世勇说。

“这肯定属于工伤。”作为小川案件的代理人,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龙平说,交警的交通事故证明明确说明了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只是遗憾无法查清事故原因,并且鉴定意见书上也明确说明小川于8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伤,耳鼻漏被宣布临床死亡。“各种因素都能证明,小川之死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10月12日下午,由原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更名的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赵万红发出一纸“关于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通知”,称“现由于工伤认定过程存在瑕疵,经研究决定撤销送达给你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13日上午,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书》,结论“认定(小川)为工伤”。

14日,在劳动仲裁部门的协调下,大自然烧烤城与死者家属进行了首轮赔偿协商,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篇四:行人横穿马路出事故,究竟谁来担责?

行人横穿马路出事故,究竟谁来担责? 行人横穿马路这种情况在国内屡见不鲜,行人总是怀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是不会遭遇意外的,并且行人属于弱势的一方,撞了人的一方是一定会负全责的,然而确实是这样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华泰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某行为违法

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某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某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某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某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某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案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某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某却没有反

应,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刘某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某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刘某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刘某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失的,可以过失相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交通事故中行人确有过错的,肇事方可以过失相抵,所以各位行人在过马路是请一定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千万不要横穿马路,要知道,生命只有一次,即使肇事方的赔偿也无法抚慰家属受伤的心。如果您还想知道有关交通事故的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篇五: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

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谁担责?

2008-09-02

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谁担责?

【案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来自:www.sMHaiDa.com 海 达范文网:女子横穿马路被撞身亡)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志秀的家人以刘寰和华泰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曹志秀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寰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志秀行为违法以及刘寰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寰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寰对曹志秀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寰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志秀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寰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案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

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寰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志秀却没有反应,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刘寰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志秀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刘寰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刘寰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失的,可以过失相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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