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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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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刘杰字数作文

篇一:刘杰与申慧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

刘杰与申慧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

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中民一初字第210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杰,男。

被告申慧英,女。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4层。

代表人仇海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杰诉被告申慧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慧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杰诉称,2011年1月13日被告驾驶车号为豫ALP505号轿车,在郑州市淮河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将步行至此的原告撞伤,致原告右脚骨折。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原告刘杰无责任,被告申慧英负全部责任。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健康,而且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33.87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15000元、交通费305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41738.87元。

被告申慧英未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机动车仅办理交强险,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过高部分不予赔偿;原告主张精神损失无相应的事实及依据;因原告未住院治疗,交通费过高;误工费和护理费由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3日14时45分,被告申慧英驾驶豫ALP505机动车行驶至本市淮河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时,与步行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于事故当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申慧英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未保护现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杰无责任。原告因赔偿问题以诉称之理由诉讼来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原告刘杰于2011年1月13日事故受伤后,被告申慧英将原告刘杰送到武警河南省总队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被告申慧英支出门诊检查、治疗费用326.30元(原告未主张);武警河南总队医院于2011年1月13日出具诊断证明书,经诊断原告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处理意见①石膏托固定4周;②药物对症治疗;③不适随诊,定期复查。被告申慧英于2011年1月14日为原告刘杰购价值40元拐杖一只(原告未主张)。

原告刘杰又于2011年2月16日、4月4日到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支出门诊检查治疗费用计433.87元,门诊处理意见建议休息。

原告提供①交通费票据305元,证明因就医支出交通费;②2011年5月25日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月工资6000元,因事故造成误工损失21000元;③2011年5月25日郑州大象实业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护理人员刘淼每月工资5000元,护理费用15000元。

被告申慧英所有的豫ALP505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申慧英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责任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申慧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申慧英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刘杰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因伤所支出的门诊治疗费计433.87元,本院予以认定。

因事故给原告刘杰造成的伤害,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以及原告治疗的实际情况,原告的误工时间可按90天予以认定。原告仅提供工资证明,未提供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完税证明,本院无法确认原告的实际工资收入且无法确认原告的职业。原告的误工费可按照2010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年计算,计3928元(15930.26元/年÷365天×90天)。

根据原告门诊治疗的实际情况,以原告支出交通费50元予以认定。

原告伤后未住院治疗,是否需要护理,医疗机构未出具明确意见,本院无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交强险(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含医疗费;(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含误工费、交通费。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433.87元、误工费3928元、交通费50元,共计4411.8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先行赔偿原告刘杰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411.87元;

二、驳回原告刘杰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4元,由原告刘杰承担793.4元,被告申慧英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海 军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付 瑞 晓

篇二:刘杰与刘立群抚养纠纷一案

刘杰与刘立群抚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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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郑民二终字第1950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群

上诉人刘杰与被上诉人刘立群抚养纠纷一案,刘杰于2009年6月23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立群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立群承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刘杰不服,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刘立群是原告刘杰的父亲,李秋香是刘杰的母亲。2006年3月7日,刘立群和李秋香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婚生子刘杰由被告刘立群抚养。2009年2月19日,李秋香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刘立群和李秋香于2009年3月25日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由李秋香抚养刘杰,李秋香自愿不让刘立群给付抚养费。李秋香根据调解协议取得婚生子的抚养权后,又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刘立群和李秋香在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方面存在争议,双方应当尊重和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并维持协议的稳定性。李秋香于2009年3月25日通过诉讼变更了抚养权,在调解协议中李秋香自愿不让刘立群给付抚养费,仅过了三个月又诉讼主张变更抚养费,因刘立群和李秋香均是领取工资的企业职工,双方的经济收入与三个月前相比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婚生子的情况也没有重大变化,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杰负担。

刘杰不服,上诉称:1、本案是上诉人刘杰作为被上诉人刘立群的儿子起诉被上诉人刘立群增加抚养费的问题,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是上诉人刘杰和被上诉人刘立群,李秋香只是上诉人刘杰的法定代理人,而非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本案并非是李秋香取得上诉人抚养权后的重新起诉。刘杰作为被上诉人刘立群的儿子,其起诉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7条第2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2、上诉人刘杰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上诉人刘杰的抚养人李秋香因其单位焦作电厂生产设备落后达不到国家要求面临停产,现在李秋香每个月的工资仅500元左右,在焦作市也仅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明显不能保障上诉人刘杰的生活和教育等所需费用。因此,上诉人刘杰父母原定的抚育费数额(即被上诉人不支付抚养费)已经显然不足以维持焦作市的实际生活水平,而且被上诉人刘立群在郑州月收入2000多元,完全有给付能力,因此,上诉人刘杰请求被上诉人刘立群每月支付上诉人抚育费800元应予以支持。3、2006年3月,上诉人刘杰的父母离婚时虽协议刘杰由被上诉人刘立群抚养,但上诉人刘杰事实上一直由母亲李秋香抚养,被上诉人刘立群未尽任何抚养义务。2009年2月,上诉人刘杰母亲李秋香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时,上诉人表示愿意跟随其母亲生活是上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当时上诉人己经年满13周岁,完全具备相应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混淆概念,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刘立群辩称:刘杰的小学一至三年级在郑州学习,是由被上诉人抚养的。现刘杰在焦作上学,费用也是被上诉人承担的,李秋香没有支付抚养费。双方达成协议后,现

在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是不合理的。

根据本案一、二审期间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诉辩意见,本院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李秋香与刘立群于2009年3月25日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该案民事调解书中载明李秋香自愿不让刘立群给付抚养费的相关内容,仅过了三个月刘杰又诉讼主张抚养费,其学习、生活情况未有重大变化,李秋香、刘立群的经济收入与三个月前相比也未发生重大变化,刘杰主张抚养费不利于维持刘立群与李秋香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的稳定性,刘杰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献斌

审 判 员 周 金

审 判 员 马增军

二O?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鹏展

篇三:注册高级煤矿开采工程师-刘杰(郑州)

中设培字

[2011]075

关于举办“采煤新技术与顶板事故预防暨注册高级煤矿开

采工程师培训班”培训班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对煤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煤矿生产有多种环节,但其核心是采煤工艺、采煤技术。如何采用新工艺,改进生产技术提升煤矿的经济效益,是各煤矿面临的紧要课题。为有效遏制煤矿顶板事故,强化顶板管理,进一步推广采煤新技术和新方法,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根据当前煤矿采煤工艺和顶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重点工作要求,为此中企设协(北京)会议服务中心联合中国设备培训网共同举办“采煤新技术与顶板事故预防培训暨注册高级煤矿开采工程师培训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2012年01月06日-01月08日,06日全天报到 河南*郑州

二、收费标准

A类:RMB:3600元/人(含报名费、授课费、场地费、资料费、 证书工本费、注册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颁发证书:经培训考评通过后颁发注册《高级煤矿开采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全国通用,是从业人员晋升、加薪、求职,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请学员准备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2份,工作年限证明1份(加盖公章),2寸蓝底证件照4张,报到时交至会务组。

B类:RMB:4800元/人(含报名费、授课费、资料费、证书费、工本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颁发双证书:经培训考评通过后颁发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注册《高级煤矿开采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注册《高级煤矿开采工程师》专业人才证书及注册IC卡,该证书入库中国国家人才网,官网查询、证书全国通用,是企业相关人员从事相关岗位持证上岗、晋升、加薪、求职、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可归档到人事档案中作为履历表供人事部门核实身份时查阅;请学员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2寸蓝底证件照片2张,报到时交至会务组。

中企设协(北京)会议服务中心

2011年12月14日

三、培训内容:

第1章 采煤新技术和新工艺 1、放顶煤开采新技术;

2、薄煤层及特厚煤层开采新技术; 3、炮采、普采、综采高产高效技术; 4、急倾斜煤层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 第2章 巷道维护理论与支护技术 1、回采引起的支承压力分布 2、无煤柱护巷 3、巷道围岩卸压 4、巷道金属支架 5、巷道锚杆支护

6、软岩巷道围岩变形规律及其支护技术 7、锚杆支护质量监测

第3章 软岩与深部巷道控制的几项技术应用 1、软岩巷道锚注技术

2、深部巷道控制的几项技术应用 第4章 顶板事故及其预防 1、矿山压力与顶板灾害控制 2、顶板管理方法

四、参加对象:

1、各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分管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门技术及管理负责人; 2、生产矿井的采掘副矿长、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负责人及主管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及技术员;

3、各类煤矿设计单位从事采煤、支护工作的设计管理及技术人员; 4、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各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五、特约专家

王老师,教授,博士,中国煤炭学会开采专业委员会委员,中企设协特约专家,主要从事采矿与安全专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近年来在采矿与煤矿安全方面取得了突出的研究成果,承担了大量的各类科研项目,先后获得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二等奖等奖励。作为技术专家,参与多起煤矿事故的调查。应邀多次为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劳动科学保护学会等单位举办的煤矿企业领导、煤矿安全监察员讲课,受到广大参会人员的认可。

六、联系方式

网 址: E_mail: capeedu@126.com 联系电话:010-68666281 18910752682 传 真:010-68666281 联 系 人:刘杰 赵钰

七、报名方法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确定参加培训人员,认真填写报名回执并传真至:010-68666281或发E-mail至: capeedu@126.com,会务组收到回执后于开课一周前通知报到相关事项。

备注:我中心是国资委下属中国职业经理人研究会的培训基地,有申报煤矿系统中高级职业经理人采矿专业可与我中心联系,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国资委网站查询。

附:采煤新技术与顶板事故预防暨注册高级煤矿开采工程师培训班 报名回执表

篇四: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超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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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开民初字第2336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慧敏。

被告刘志超。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明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杰

篇五:崛起中的郑州市克迈拉新人民公社

【企业】崛起中的克迈拉新人民公社

新人民公社是克迈拉公司推出的一种新的农村经济发展新模式,倡导绿色、低碳、环保消费理念和共享、和谐、互助互爱的生活方式。是农民经营组织和社区支持农业(CSA)的完美结合。社区支持农场的运行过程是消费者直接与农产品生产者接触,甚至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在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同时消费者与农民风险共担,增加农民收入。它可以恢复农场和消费者之间的友好关系。CSF的重要原则是在具有生态安全的农场系统中生产能带来健康的食物,消费者也是“股东”,消费者只是把自己日常食品消费转到了当地的生产大队,就能享受公社大家庭的关爱和分红,享受的是自己监督生产的新型肉、蛋、奶和无污染的果蔬美食,拥有自己温馨的“家”、分享健康美食和社区养老!

所有社员的土地都以流转的方式由新人民公社统一经营,组成县一级生产大队(社区农场),先期实现特色健康产品的生产、体验式农庄,逐步实现社区养老,基本医疗,由新人民公社完全负责。社员可自由去任何地方定居和打工或体验农场生活,公社建立网络化遥控管理,公社内建立功能齐全的居民安置“农舍”,建立规划整齐的创意小区,配备集体超市,配备村级统一的养老院,卫生室、大食堂等。人民公社成立社区生活保障部,农副产品经营部,社员求助保障部。

生产模式将远离污染,克迈拉公社拥有世界上先进的链式循环养殖新模式,蚯蚓锄地,瓢虫、螳螂、赤蜂除虫、蚯蚓生产有机肥,苍蝇、虻虫、蚯蚓处理粪便等农业垃圾,虻虫处理餐厨垃圾等生物多重循环生态模式,有机耕作,生产无污染、无残留的安全绿色产品。主要产品有新型肉(娃娃猪肉、虫子鸡、虫子鸭、虫子鸪)、生态蛋(虫子鸡蛋)和新型奶(昆虫奶)等。

社员无论走到哪里,都有一个舒心的“家”,都可到网上与家人聊天解困,无论走到哪里都可从网络上接受家里的温暖馈赠;可以参加当地生产队组织的种类丰富的活动,在活动中体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即使在陌生的地方也能感受到家一般的温暖。将实现社员的“城市化”,农村的“社区化”,农业规模经营现代化,城乡一体化。

新人民公社地市一家,每县设一虻链农庄(生产队),下设社区农场及相关配套设施!新人民公社成立理事会,各生产队长出任理事,共享先进循环技术,协调统一管理生产。公共积累成为全体社员的集体财产,用社区农业的设施建设,富利发放,实现社区养老,最终形成产业化自然农业集团,新农村建设楷模。

新人民公社的居民是一种以健康消费方式自由组织起来的大众团体。公社内生产规划科学合理,社区结构功能齐全。有灌溉方便整齐划一、机械化程度极高的划方良田,有美丽的园林,有统一规划的花果园,菜园,公园,体育广场,养殖场,集体大饭店,娱乐场等,无论物质生活还是精神生活,社员都得到完美的保障。这些都是新人民公社成立的结果,都是社会资本优化组合后的结果。新人员公社的农民,通过企业化管理组织起来,互助互爱、共同生产,不再象现在这样散沙一片,成了有组织的人民实体,这样可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凝聚力,探索成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社区农民发展新模式,最终得到国家的认可。

加入克迈拉微商社员:入社费1200元!

董事长靳任任欢迎与识之士携手合作,共同开发昆虫资源!

郑州刘杰

克迈拉虻链循环农业项目部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路正弘数码公寓1号楼1707室

经理:刘杰 手机:15653011659 QQ:48093935

电话:0371-86079338 微信平台:cncy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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