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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21:28:51 小学作文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小学作文

篇一: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常见问题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常见问题

购买何种车型在本市登记需要申请中小客车指标?

单位购买且在本市登记的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时,需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如何申请中小客车配置指标、如何填报?

(一)申请。可登录指定网站(jtzl.gzjt.gov.cn)进行申请;也可通过96900客服专线预约后,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到各区(市)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二)填报。申请中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填写《单位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参加摇号或竞价。填写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书的颁发单位、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企业单位还需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并根据上年度在本市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总额和自身需求来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申请中小客车更新指标需填写《单位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表》。填写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书的颁发单位、车辆序号、原车辆号牌种类、原车辆号牌号码、过户、注销或转出时间、业务代码、联系方式、经办人证件类型和经办人证件号码等信息。 每期摇号或竞价的日期?

摇号在每月的26日进行,竞价在每月25日进行,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公布。 如果未摇中或竞得如何处理?

单位未摇中或竞得的,已获取的有效编码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需要重新申请。

什么时间可以查询摇号或竞价资格?

每月8日(含)前提出的申请,自当月23日起可以查询摇号或竞价资格。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摇号或竞价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什么时间可以查询摇号或竞价结果?

单位摇号或竞价每月一次,申请参加当期摇号或竞价的截止日为当月8日(含),当月8日(不含)以后的申请纳入下一期。每月

25日为竞价日,26日为摇号日,摇号或竞价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因故变更的另行公布)。

如何获取摇中或竞得的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已摇中或竞得指标的单位,可以自行在指定网站

(jtzl.gzjt.gov.cn)下载打印或通过96900客服专线预约后,到到各对外办公窗口凭有效证件领取《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确认通知书》。 指标的有效期是多长?到期了能否延期使用?

指标有效期6个月且不得转让。申请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指标无法延期使用。 如何申请中小客车更新指标?

申请人在指定网站(jtzl.gzjt.gov.cn)或到窗口提出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将根据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在指定网站

(jtzl.gzjt.gov.cn)下载打印或通过96900客服专线预约后,到到各对外办公窗口凭有效证件领取《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如何凭指标办理中小客车登记手续?

申请人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完税后,可以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人持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共同所有人变更、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以及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

如何办理复核申请?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为单位提供网上复核和窗口复核两种方式,单位可通过指定网站(jtzl.gzjt.gov.cn)或对外办公窗口提交复核申请。

如何咨询?

问题咨询可以登陆指定网站(jtzl.gzjt.gov.cn)通过点击“政策咨询”栏目进行留言;也可以拨打96900客服专线或各对外办公窗口电话进行咨询。

哪些情况下需要申请中小客车指标?

单位在办理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车辆转移、共同所有人变更、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以及迁出本市后的回迁(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登记前,应取得中小客车指标。

单位的中小客车指标如何配置?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个人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配额的88%,单位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配额的12%。

如何获得中小客车指标?

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通过摇号或竞价,获得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单位转移、报废、变更迁出名下中小客车后,不需要参加摇号或竞价,直接申请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单位符合申请其他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其他指标。

单位申请中小客车指标需要具备何种条件?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2)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3)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并取得本市

篇二: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2013年7月1日)

原标题: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2013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客车需求状况和本市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及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选择一种指标类型提出申请并获取1个申请编码。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并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已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单位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5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编码。

(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2个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

单位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名下中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中小客车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四)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增量指标申请并获取1个申请编码:

(一)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并已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

(二)书面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放弃所选择指标的申请资格,或者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单位凭前款规定获得的申请编码不计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有效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其中,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指标管理机构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其他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个人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节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篇三: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7月1日启用)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落实公交优先战略、

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措

施,实施指标管理。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具体配置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本办法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1.2万个新能源车增量指标、6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4.8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竞价方式配置;

(二)更新指标:单位和个人在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后可以直接申领;

(三)其他指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直接申领。

第三条 单位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12%,

个人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88%。单位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配置。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

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归集指标申请、组织指标配置、公布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第五条 公安、司法、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

等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

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

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承诺:取得的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

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申请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普通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申请更新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承诺:取得的更新指标只用于排气量不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气量的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的,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根据组织机构代码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最后1位号码,对应单、双日在指定网站上提出申请,最后1位号码为0或者非数字的,在双日申请;

(二)需要申请人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可以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办理。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窗口受理设两个月的缓冲期,缓冲期内窗口不直接受理申请,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凭

预约号在约定的时间到窗口办理。缓冲期结束后,窗口恢复正常受理。

申请方式因故进行调整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第十条 单位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数量应当按照以下规

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注册的企业,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

(三)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篇四: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28号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穗府办〔2013〕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客车需求状况和本市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及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选择一种指标类型提出申请并获取1个申请编码。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并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已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单位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

域累计完成投资5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编码。

(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2个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

单位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名下中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中小客车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四)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增量指标申请并获取1个申请编码:

(一)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并已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

(二)书面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放弃所选择指标的申请资格,或者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单位凭前款规定获得的申请编码不计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有效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其中,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

篇五: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穗府办〔2013〕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

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 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客车需求状况和本市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

组织实施本办法及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

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选择一种指标类型提出申请并获取1个申请编码。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

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并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已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位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

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5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编码。

(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2个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

单位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名下中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中小客车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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