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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0:26:31 写作技巧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写作技巧

篇一:浅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浅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作者:周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

摘 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我国涉密罪中是一项较为严重的罪名。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已经出现了新的特征,而且还在不断的增长中。本文阐述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最后以实例阐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关键词 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 犯罪

作者简介:周琳,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20-02

一、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定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业界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有专家定义为,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相关人员,不遵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

(一) 主观方面要求出于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某种行为要构成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含义主要指行为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国家秘密外泄并给国家带来的损害,前提是对国家保密制度和安全、利益的严重损害这一事实要素知晓,但从意志因素层面还是对这一后果的产生持故意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有关故意要素的确定,即能够从行为人的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层面分析,也能够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意愿等相关因素来分析确定。比如,行为人做出泄露国家秘密的做法是在贪恋财色、徇私舞弊或遭到胁迫的作用下进行的,那么就可以确定其故意泄露。但若行为人明知某些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后果,但由于本人太过自信,或者对这一后果的产生心理上放松警惕,而造成的没能依照相关制度对国家秘密进行有效防止产生的国家秘密失控,再或者是行为人无法准确预知、无法及时阻止等原因造成的国家秘密泄露,主观上没有过错,那么都无法定性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前两类行为属于过失泄密的范畴,后一类行为则不属于犯罪范畴。

(二)客观方面要求实施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作者观点,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是否做出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要从两方面来界定:

1.行为人违法

违法就是行为人不遵守国家秘密法的制度要求。但学术界对国家秘密法的界定并不清晰。有学者认为,以上所列出的有关国家保密法的制度依据只有《保密法》以及《实施办法》。有学者则认为,国家保密法主要包括《保密法》、《实施办法》;另外,下面所列出的详细的保密规定也在违反国家保密法制度的范围内,主要有有权国家机关、单位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得出的与本单位、本机构具体事项相融合的保密制度。如果行为人做出了违反这些制度的行为,就触犯了相关的保密法则。司法部门在面对这类问题的时候,应该视其为违反保密法的行为,要加以制裁。

2.行为人泄密

泄密就是行为人对自身掌握的国家秘密做出泄露的行为。关于本文所指的“泄密”,如果只是简单理解为把自己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其他人,则这一理解会产生歧义。此处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35条的内容,对这一行为的理解进行深化,此项内容指出“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然而,在司法界定时,如果国家秘密未经合理合法的途径控制而发生外泄,会产生何种结论呢?大体上有三类状况:其一,可以证明国家秘密被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的后果已经存在;其二,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国家秘密还没有被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其三,结果还存在两种可能,即没有国家秘密已经被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的事实,也没有国家秘密还没有被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的界定。以上对这些现象的分析中,第一类归为“泄密”行为;第二类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的规定也应该被认定为是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做法,即使行为人否认其泄密行为产生的的后果;第三类通常会对那些处在萌芽状态但并没有完全展露出来的坏现象带来推动效果,应该要把这一行为归为泄密行为,因为这一行为如果真的发生就会给整个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害后果,因此要及时对这一行为进行严厉的控制和沉重的打击。

3.定罪标准要求情节严重

从我国的刑法规定得出,犯罪行为有三种基本特征,即严重的时候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三种基本特征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一般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泄密行为的“违法构成”,如果普通的违法泄密行为的组成由“情节严重”这一“量”的增长,而发生量变时,量变累积到一定数量就会发生质变,那么普通的泄密行为就会产生质的变化。这是由于普通泄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情节严重”这一附加因素的界定下,就会变化到应接受刑法惩治的地步,此时就要对这一行为借助刑罚手段来定罪惩罚。这样一来,普通泄密行为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二者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也可以说,对“情节严重”这一附加条件的界定就是要证明泄密罪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后果已经超越了普通泄密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而且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

定,从而产生了刑法中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遭到刑法制度的惩处。因而对于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定,主要依据在于是否满足了情节严重这一重要参考标准。

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实例分析

2014年4月1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泄露全国成人高考答案的案件。按照规定,考试开始前,全国成人高考的试题以及答案要处于绝密级别的保护,但是在2012年的10月份,专升本考试的试题答案却在开考前泄出,被考生提前知晓并进行转发,最后逮捕了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据了解,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对该犯罪行为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均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一年。

(一) 案情回放

李龙,29岁,山东聊城人,此前在河北省考试院成人招生处任工作人员。2012年9月20日前后,其开始担任全国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的试卷监印工作,有了能够接触到试题的机会。他的工作内容是负责对试卷进行校对、监印。吴庆峰,34岁,河北曲阳人,曾与李龙合伙开办了一家以成人高考为内容的培训机构。苏明,28岁,河北南和人,此前曾是该培训机构的一名办事人员。

李龙在承担此项工作之前,曾与吴庆峰商定要把此次考试的试题答案泄露给吴庆峰。经过共同商定,吴庆峰指使苏明为李龙准备作案工具,即笔记本电脑及无线网卡,然后通过李龙的工作便利将工具携带进入制卷曲。然而李龙在进入前被检测出携带了电子设备,按规定是无法进入制卷区的,但是李龙却一再以工作需要为借口而谎称电脑必须携带,后按规定填写相关申请表后把笔记本电脑和无线网卡携带进入制卷区。

通过李龙对公安机关的供述,在其承担成人考试试题印刷和答题卡排版时,趁机借助试题校对的环节,对试题答案进行抄写和记录,所有的答案都写在一张事前备好的纸条内,然后在制卷区内利用携带的电脑把纸条上的答案整理成电子文档。由于担心会被其他人发觉,抄在纸条上是用“1234”代替“ABCD”。然后用汉语来代替答案中的“ABCD”,并以汉字的形式将选择题的答案编排在电脑上,比如“我”代表“A”。

2012年全国成人高考的考试时间定在10月13日和10月14日两天,在10月13日的晚上11点前后,李龙曾试图利用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无线网卡把答案发给吴庆峰,但无奈发送地点正是监印试卷地点,区域有网络信号屏蔽措施,无线网卡的信号很不稳定,李龙经过多次尝试才于第二天凌晨时分把答案发送成功。

(二) 案情审理——被告人均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此起全国成人高考泄密案件,最初由徐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利用技术手段发现,按照公安部的制定管辖划分,新沂市公安局于2012年10月20日立案侦查。2012年12月4日,犯罪嫌

疑人李龙、吴庆峰、苏明被抓归案。2013年1月4日,新沂市公安局提请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处以刑事拘留的判决。

2013年11月,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李龙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2012年全国成人高考试题印制工作的整个过程中,事前与吴庆峰和苏明互相勾结,在明知不许携带电脑和无限网卡的规定下仍然故意将其带入制卷区,并主动向吴庆峰等人泄露国家秘密,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罪的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此依法判处李龙有期徒刑四年。同伙吴庆峰事前就与李龙预谋犯罪,并指使苏明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和无线网卡等犯罪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苏明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同样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 案件审判依据

全国成人高考试卷和答案属于国家绝密资料,接触此类资料的人员,无论是谁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保密法的规定,都不能做出违法刑法规定的行为,将国家秘密泄露出去。

我国的刑法还特别制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罪行,所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形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必要条件是:一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保密制度。二是客观层面主要体现为违反保守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三是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四是主观层面表现为故意,就是行为人事先知晓后果而故意为之。在此案中,李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先明知该行为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相关规定,但仍然故意将取得的试题和答案泄露给其他人,导致国家秘密的严重暴露,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该行为完全切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组成要素,因此李龙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 结语

本文主要以国外刑法的有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为参考,借鉴了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律手段,并且借助对有关犯罪构成要素的研究分析,来剖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真正含义,然后再利用对案件的分析,以及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处理依据,以此来理清有关该罪的司法认定过程,并给出该罪的合理的量刑建议。 参考文献:

[1]高瑞祥.简论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武警学院学报. 2008(5) .

[2]王戈.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解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2).

[3]刘杰.同类型故意与过失犯罪法定刑同一的立法完善——从故意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展开.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4]李富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条竞合问题探讨.政法论丛.2003(3).

[5]罗希.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研究.湖南大学.2009.

篇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每个公民必须坚决同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缸镏械拿孛苁孪睿?/p>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其具体的保密范围、保密程度,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及该法第九条规定具体划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

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敌人或他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不能据此而追究主管、经管该项秘密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按照本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等;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其犯罪动机则是多种多样,如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加以炫耀;为了贪图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贪恋女色或碍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胁利诱而提供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篇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每个公民必须坚决同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

如果是敌人或他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不能据此而追究主管、经管该项秘密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其犯罪动机则是多种多样,如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加以炫耀;为了贪图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贪恋女色或碍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胁利诱而提供等。

篇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非罪及近似罪名的界限区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非罪及近似罪名的界限区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非罪及近似罪名的界限区分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该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

其第37条规定,泄露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情何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恃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这样,情节是否严重可以比照上述标准加以认定。如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先进手段大量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国家秘密危害较大的等等,就可以认定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从而以本罪治罪。刑法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区分该罪与非罪行为的关键是看泄密的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泄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可以行政处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非罪及近似罪名的界限区分

二、区分该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

(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而后者的对象除了国家秘密以外,还包括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影响国家安全的情报。

(三)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国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其法定行为方式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四)构成犯罪情节轻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而后者则在构成犯罪上没有情节的要求。

(五)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非罪及近似罪名的界限区分

三、区分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除了在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上有根本的不同和在犯罪主观方面有些不同外,区别的关键是具体实施的行为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向不应知悉的人泄露的行为,是由内向外的行为动向;后者是行为人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是从外向内的行为动向。如果一个人出于泄露国家秘密的罪过心理,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实施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吸收犯,从一重罪处断。

四、区分该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仅限于军人。

(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

(三)客观表现不同。后者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法律明文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提高了幅度。而后者在战时仅可作为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因素。军人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以特别法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非军人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篇五:怎样区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怎样区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怎样区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同类客体是知识产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代表着国家利益;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代表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怎样区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使不应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知悉了该项国家秘密的行为,其行为特征是泄露;而后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则比较复杂,不完全是泄露或披露,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明知或应知上述所列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而后者的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怎样区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5.主观表现不同。前者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后者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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