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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2:31:58 高中作文
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高中作文

篇一: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浅探

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浅探

作者:齐京涛 冯靓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0期

摘 要 法治与德治的功能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命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古代中国德治与法治的文化、思想渊源,自然哲学的观点来分析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用结果倒推的方式来分析德治与法治在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和他们之间的联系,究其区别。

关键词 德治 法治 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08-02

一、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哲学分析

(一)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调整对象

1.社会关系的伦理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伦常等级关系,被当做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民族、婚姻、家庭关系,成为凌驾于众多社会关系上的“纲常关系”。

韩非曾言:“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这即是把三纲关系看做治理天下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后来,董仲舒又将“三纲关系”与阴阳之道相联系,更强调其神圣性,极力强调君臣、父子、夫妻之间主从关系,把臣、子、妇对君、父、夫的反抗和不服从看做最大的罪恶。董仲舒还大力倡导孝道,从五行相生关系引伸出孝为“天之经,地之义”的道理,进一步通过“五行者,乃孝子忠臣之行也”把孝与忠紧紧的联系起来,是他们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经过董仲舒“天人合一”学说的论证,三种纲常伦理关系便以天的名义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众多复杂的其他社会关系也都被纳入伦常关系的范围,体现伦常关系的色彩。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以封建伦常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并把维护“三纲五常”作为法治的根本目的,符合纲常精神的就是合法,触犯纲常关系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人身关系的名分化

就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趋势来看,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历经变迁,然而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却长期存在,并与专制制度相结合,形成了一种伦理专制型的社会系统。以农耕为主导的中国社会,其特有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人们对土地的眷恋,使中华民族自古就形成了“安土重迁”的习惯,这样就为稳定的血缘关系的存在提供了社会根基,使之没有因频繁的社会迁徙而解体。

这种宗法制度对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父系血亲为确立亲疏身份的基础;二是社会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个人名分以家族关系而定,人身关系伦理化;三是家与国相同,政权与族权互为表里,族权体现专制色彩。

在认识中国古代人身关系问题上,宗法制度可以称得上是一把钥匙,它反映了中华民族的特点,也能使我们更深刻的理解中国古代法律中人身关系的特点。在宗法制度影响下,主体人身关系表现在法律上是一种尊卑有别、贵贱有等的不平等关系。所谓人身关系的血缘伦理特点,是指人身关系的形成和特点都来源于血缘伦理关系,并体现纲常伦理的精神。在中国古代,人身关系的等级性和血缘伦理性相结合,就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固有的“名分”,这种名分旨在说明各种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有等差的,不同等级有不同的主体资格和地位,从根本上否定了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这种富于等级血缘的名分,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根深蒂固,成为中国社会中联系人际的纽带。

3.财产关系的伦理化

我们知道财产关系的根本属性在于突出主题的财产权利,表现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有强烈的个人权利本位倾向。而在中国古代,家族的存在于维持主要依靠天然的血缘伦理关系。“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也是齐家治国的一套理论基础,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伦理关系即表示一种义务关系,在家族主义的社会中,每个人依据特有的血缘伦理关系被赋予不同的义务,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君仁臣忠等的要求,法律的追求符合伦理的要求,法律的义务多为伦理的责任。义务与责任成为社会成员的纽带,社会成员更多的是从义务角度来处理社会关系,强调家庭与社会的责任,忽视个体权利,否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期求充满宗法人伦情感的社会和谐。这种义务本位的法制模式的价值取向,是与财产关系的内在发展要求相矛盾的,必然导致财产关系难以充分发育,并屈从于伦理关系的要求。

(二)中国古代德治和法治的实现途径

1.人文精神与中国古代人治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是人文主义。这种人文主义表现为:不把人从人际关系中孤立出来,也不把人同自然对立起来;不追求纯自然的知识体系;在价值论上是反功利主义的;致意于做人。中国文化的人文精神强调人伦特点,即将人生与人格的实现定位于内在道德的修养,认为人的价值只有在纲常关系中才能得以体现,任何社会成员都被编入纲常之网,并用伦理道德来支撑这种关系的存在,反对孤立的个性,更反对超现实的人生追求。在这种贯穿人文精神的文化影响下,中国传统的法治也呈现出独有的特性。一方面,中国古代法治和律学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和实践性,很早就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并且也没有形成抽象的自然法学说,也没有通过法律来体现一种超现实的人身平等性。法律制度更集中地反映封建世俗的伦理纲常关系,维护现实生活所直接产生的长幼、尊卑、贵贱、贤愚等具体关系。整个法制体系重在对现实等级

关系的维持,很少反映超现实的抽象原则和规范,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许多具体事实来进行表现。另一方面,在法治实践中,更加重视人的因素,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归咎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的内在善恶,将法律实施效果寄希望于明君、贤臣和良民,遵循“人存而政举”的法治思路。相比之下对制度本身的要求和期望值较低,没能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而是视法律为治理国家的工具和手段,不是将国家、权利、资格、地位、制度等一切社会存在和社会行为当成法律的派生物,没有赋予法律超越世俗权利和圣贤明君的地位。

2.人治思想与职官制度的发达

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古代有发达的官僚制度。以法治官、明职课责也是中国法律的重要传统之一。正如王亚南所说:“惟其中国专制的官僚的政治自始就动员了或利用了各种社会文化的因素以扩大其影响故官僚政治支配的、贯彻的作用,就逐渐把自己造成一种思想上、生活上的天罗地网,是全体生息在这种政治局面下的官吏与人民,支配着与被支配者都不知不觉地把这种政治形态看为最自然最合理的政治形态。”中国古代社会所说的人治,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官治。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就需要治官。

正是由于官僚队伍是封建专制制度的支柱,而吏治的状态又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很早便形成了以法治官的传统,以巩固庞大的官僚体系并保证其运行。历朝历代为督励官吏,明确职权,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不断充实职官管理方面的法律,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严密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行政法典。

三、古代德治与法治的根本联系

在西方,关于二者的诸多讨论往往就是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从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到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们,都将法律与道德统一化。在中国,关于二者的讨论往往伴随着人治法治的大讨论而进行,以孔孟为首的正统儒家、中国的墨子重德而轻法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人们的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因而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中国古代的法家就曾经有针对性地指出过这一点。然而,法家又因此而走向了另一种片面性,表现为不加分析地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否认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我个人认为,德治与法治的联系在于:法治是传播德治的有效手段,德治是法治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而他们的区别远远不止这些。首先,德治先于法治而产生。国家和阶级还未产生,就有德治。其次,德治是约定俗成的,而法治需要国家制定认可。只是基于前一点而产生的。再次,德治只强调义务,法治既强调权利又强调义务。其

四,德治的实施不凭借国家强制力。其五,德治比法治的范围要广泛,而法治之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德性。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包二奶、第三者等社会现象无法规制,这些只能交给道德来管辖。第六,德治只能在人际交流和隐私公开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法治则可以避开这些对个人自由不利得因素。第七,德治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这些可以从前面关于儒法之争的叙述中找到证明。由此可见,法治和德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以上部分主要参考了刘兆兴:《法律与道德》,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法治和德治作为两种治国方略,在整个发展历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者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紧密的联系。二者同是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受制于社会经济基础,又都能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德治是法治的价值内涵,法治是德治的制度体现,法治的正义根植于社会的道义,社会的道义需要法律来维护。道德依靠人们的自持自律来维系,法律凭借制度的强制力实施他律。在同一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道德和法律,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都能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但又有各自的独特功能。

参考文献:

[1]韩非子·忠孝.

[2]春秋繁露·基义.

[3]春秋繁露·五行对.

[4]春秋繁露·五行之义.

[5]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6]翟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7]张岱山,程宜山.中国文化与文化论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8]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9]张晋藩.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篇二: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浅探

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浅探

摘 要 法治与德治的功能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

命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古代中国德治与法治的文化、思想渊

源,自然哲学的观点来分析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用结果倒推的

方式来分析德治与法治在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和他

们之间的联系,究其区别。

关键词 德治 法治 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04-008-02

一、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哲学分析

(一)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调整对象

1.社会关系的伦理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伦常等级关系,被

当做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经济、政治、文

化、军事、宗教、民族、婚姻、家庭关系,成为凌驾于众多社会关

系上的“纲常关系”。

韩非曾言:“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

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这即是把三纲关系看做治理天下最重

要的社会关系。后来,董仲舒又将“三纲关系”与阴阳之道相联系,

更强调其神圣性,极力强调君臣、父子、夫妻之间主从关系,把臣、

子、妇对君、父、夫的反抗和不服从看做最大的罪恶。董仲舒还大

力倡导孝道,从五行相生关系引伸出孝为“天之经,地之义”的道

理,进一步通过“五行者,乃孝子忠臣之行也”把孝与忠紧紧的联

系起来,是他们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经过董仲舒“天人合一”

学说的论证,三种纲常伦理关系便以天的名义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

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众多复杂的其他社会关系也都被纳

入伦常关系的范围,体现伦常关系的色彩。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正

是基于这种认识,以封建伦常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并把维护“三

纲五常”作为法治的根本目的,符合纲常精神的就是合法,触犯纲

常关系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人身关系的名分化

就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趋势来看,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历经变迁,然

而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却长期存在,并与专制制度相结合,形

成了一种伦理专制型的社会系统。以农耕为主导的中国社会,其特

有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人们对土地的眷恋,使中华民族自古就形成了

“安土重迁”的习惯,这样就为稳定的血缘关系的存在提供了社会

根基,使之没有因频繁的社会迁徙而解体。这种宗法制度对传统中

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父系血亲

为确立亲疏身份的基础;二是社会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个人名分以

家族关系而定,人身关系伦理化;三是家与国相同,政权与族权互

为表里,族权体现专制色彩。

在认识中国古代人身关系问题上,宗法制度可以称得上是一把钥

匙,它反映了中华民族的特点,也能使我们更深刻的理解中国古代

法律中人身关系的特点。在宗法制度影响下,主体人身关系表现在

法律上是一种尊卑有别、贵贱有等的不平等关系。所谓人身关系的

血缘伦理特点,是指人身关系的形成和特点都来源于血缘伦理关

系,并体现纲常伦理的精神。在中国古代,人身关系的等级性和血

缘伦理性相结合,就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固有的“名分”,这种名

分旨在说明各种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有等差的,不同等级有不

同的主体资格和地位,从根本上否定了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这种富于等级血缘的名分,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根深蒂固,成为中

国社会中联系人际的纽带。

3.财产关系的伦理化

我们知道财产关系的根本属性在于突出主题的财产权利,表现为

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有强烈的个人权利本位倾向。

而在中国古代,家族的存在于维持主要依靠天然的血缘伦理关系。

“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

合而已。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也是齐家治国的一

套理论基础,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

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伦理关系即表示一种义务关系,在家族主

义的社会中,每个人依据特有的血缘伦理关系被赋予不同的义务,

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君仁臣忠等的要求,法律的追

求符合伦理的要求,法律的义务多为伦理的责任。义务与责任成为

社会成员的纽带,社会成员更多的是从义务角度来处理社会关系,

强调家庭与社会的责任,忽视个体权利,否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

系,期求充满宗法人伦情感的社会和谐。这种义务本位的法制模式

的价值取向,是与财产关系的内在发展要求相矛盾的,必然导致财

产关系难以充分发育,并屈从于伦理关系的要求。

(二)中国古代德治和法治的实现途径

1.人文精神与中国古代人治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是人文主义。这种人文主义表现为:不把人

从人际关系中孤立出来,也不把人同自然对立起来;不追求纯自然

的知识体系;在价值论上是反功利主义的;致意于做人。中国文化

的人文精神强调人伦特点,即将人生与人格的实现定位于内在道德

的修养,认为人的价值只有在纲常关系中才能得以体现,任何社会

成员都被编入纲常之网,并用伦理道德来支撑这种关系的存在,反

对孤立的个性,更反对超现实的人生追求。在这种贯穿人文精神的

文化影响下,中国传统的法治也呈现出独有的特性。一方面,中国

古代法治和律学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和实践性,很早就摆脱了神

学的束缚,并且也没有形成抽象的自然法学说,也没有通过法律来

体现一种超现实的人身平等性。法律制度更集中地反映封建世俗的

伦理纲常关系,维护现实生活所直接产生的长幼、尊卑、贵贱、贤

愚等具体关系。整个法制体系重在对现实等级关系的维持,很少反

映超现实的抽象原则和规范,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许多具体事

实来进行表现。另一方面,在法治实践中,更加重视人的因素,将

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归咎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

守法者的内在善恶,将法律实施效果寄希望于明君、贤臣和良民,

遵循“人存而政举”的法治思路。相比之下对制度本身的要求和期

望值较低,没能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而是视法律为治理国家

的工具和手段,不是将国家、权利、资格、地位、制度等一切社会

存在和社会行为当成法律的派生物,没有赋予法律超越世俗权利和

圣贤明君的地位。

2.人治思想与职官制度的发达

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

是中国古代有发达的官僚制度。以法治官、明职课责也是中国法律

的重要传统之一。正如王亚南所说:“惟其中国专制的官僚的政治

自始就动员了或利用了各种社会文化的因素以扩大其影响故官僚

政治支配的、贯彻的作用,就逐渐把自己造成一种思想上、生活上

的天罗地网,是全体生息在这种政治局面下的官吏与人民,支配着

与被支配者都不知不觉地把这种政治形态看为最自然最合理的政

治形态。”中国古代社会所说的人治,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官治。

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就需要治官。

正是由于官僚队伍是封建专制制度的支柱,而吏治的状态又关系

到国家的治乱兴衰,很早便形成了以法治官的传统,以巩固庞大的

官僚体系并保证其运行。历朝历代为督励官吏,明确职权,保证国

篇三: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VS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

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法治

“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中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中,“德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谓“有道德”,就是注意“修身”,即随时随地加强自己的道德

修养:在家庭中,要孝敬父母;在孝敬父母的同时,还要“推己及人”,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应当帮助他人和关心社会,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

第二,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即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的老百姓。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及“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十分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正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人们只有有了“羞耻之心”,才能从内心中构筑起抵御一切诱惑的坚固防线。

第四,强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运用道德激励的方法,通过道德教育,使道德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孔子说的“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强调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化和激励作用,强调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的重要意义。

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强调的这两个“坚持不懈地加强”,是我们确立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

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矛盾,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决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而要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我们所说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这里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也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观的重要区别之一。更重要的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其基本内容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这就同中国古代儒家所谓的“德治”从根本上区别开来。

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但决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地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要给予道德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

奉为正统思想。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学》中认为:在社会管理方面,通过理论教育,使具体人懂得集体效益更大化的道理、义理、法理,从而使具体人在遵照集体效益更大化的社会规律办事,从而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就是德治。 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形式: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德治的含义: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 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德治的发展: 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红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 “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方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

(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 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 (二)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 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 (三)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 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三鹿”毒奶粉,不仅害了婴幼儿,也害了整个中国奶业,更害了整个“中国制造”。在愤怒之余,笔者却产生出另外一种奇怪想法——“感谢三鹿”。因为“三鹿”再次提醒我们思考法治与德治的关系。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讲话指出:这些重大安全事故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

责任意识,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

木不仁。9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了解患病儿童救治情况时表示:“这起事件暴露出政府监管不力,也反映出一些企业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没良心’”。总书记和总理从不同角度告诫我们:一些干部和企业存在严重的道德缺失问题,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

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大家公认的一句话,但是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市场经济更应该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其实就是通过利益驱动,而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从而推动社会快速进步的经济。但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约束,而缺乏道德约束,就很容易陷入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尔虞我诈的道德沦陷之中,最终仅靠法律“一条腿走路”也将无能为力。

第一,法律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规范,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偏重于自律性的规范;而道德的这种内在的自律功能,要比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效果更佳。上次有关“大头娃娃”的奶粉事件刚落下帷幕,又发生更严重的“结石娃娃”,足以说明奶业经营者并不会因法律制裁而心悦诚服。

第二,法律只是事后处罚,明显滞后,预防不足,而道德则重于事先预防。比如这次奶粉事件,法律只能在成千上万的婴幼儿受害以后才发现;但如果人们的道德素质高,就根本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天害理之事。

第三,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有限,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做出规范。而道德则具有无限调整范围的优势,可以说,所有行为都受道德的规范与约束。这次出了“结石娃娃”事件,而有毒有害的食品又岂止奶粉?连有些菜民都是将打药的菜卖给城里人,而自己只吃不打药的??这些行为法律都没办法,但却都属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

正因为如此,法治与德治历来都是同时并用的两大社会控制手段,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而且也不能相互替代。在当前充满利益诱惑和利益驱动下,法制建设如果得不到作为广大民众内心信念的道德支持,就很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共中央2001年10月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适时提出“八荣八耻”等基本道德规范,非常必要。还应重建一个不排斥物质利益追求的实事求是、义利并重的道德观念。一个社会只有崇尚正当功利,只有让每个人都去追求正当合法的利益,才能迅速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整个社会才能得到最快发展。

强调“中国”。从中国人的特性出发,就可以避免对方举的国外的例子。

国现在提倡“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作为国家国策之一,法律只是一个依据,最终还要以德服人,以德治国。法律外在于形,道德才内在于心。中国法律不够健全,但是道德深入人心,中华传统美德深入所有中国人心中,所以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

其实,法律也可以说是一种最低的道德底线。

就我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可以通过道德来弥补法律的漏洞。

法律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道德所包含的范围就广多了,法律不允许的道德一定不允许,但是道德不允许的法律不一定不允许。

中国社会现在所追求的是小康社会,小康社会就是一个人人各司其职,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

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

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一个有完善的法制的法制社会,但是更应该是一个人人都有较

高的道德素质的道德社会, 德治可以预防冲突;促进法制成本最小化;道德谴责具有普适性。所谓德治就是道德政治,是把道德运用于政治领域的一种学说,是以道德作为规范君主行为、治理国家社稷、管理庶民百姓的一种学说,是以道德教化作为一种主要的治国手段,运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以达到社会稳定之目的的一种学说。众所周知,道德是特定历史时期人们普遍认同的由一系列道德原则、范畴和规范构成的具有相对稳定的内心信念及行为方式。道德以内在的潜移默化式的方式影响和制约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并赋予人的思想行为以善恶是非的价值依据。

德治的优点则是: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民众理性且快乐。

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 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 正方: 就法制的明晰性、权威性、专业性三方面

反方: 法制的本质目的是弘扬社会公德;社会安定主要靠道德来满足人们更高层次需求及法制的局限性与道德的全面深远方面,

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进一步强调法律是为了弘扬社会公德,我们需要以德服众的观点 出重庆打黑、黄河污染、及酒后驾车等新闻热点论证其观点→对人的教化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四辩武汉禁止酒后驾车的硕果累累来说明道德评判的只是善与恶,而司法靠的是理智,法制更具时效性。→就当今社会需要弘扬社会公德;安定不是结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预防犯罪也要以德为主进行了丝丝入扣的陈述。

正: 从道德的影响力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发展力状况来谈德治的重要性;

发生的枪击案,对方以轰动一时的湖北大学生救人身亡的事件抛出了疑问,成为驳击对手的强有力证据。(从影视作品中、社会现象中、法律条文中等多方面寻找论点来立足) 反; 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可以更好的治理国家。

国家的战略依法治国入手,提出相应的问题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 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德治的发展: 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红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 “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方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 (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 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 (二)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 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w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我簿臀薮犹钙稹7ㄖ蔚?/p>

篇四: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

[题 名]: 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

[责 任 者]: 华英雄

[发表时间]: 2001-03-03

[原文出处]: 《网苑说法论坛 》

[秘密等级]: 公开

[字 数]: 3400

[主 题 词]: 古代/法文化/法治/德治/人治

[正文]:

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

华英雄

在实行以法治国的今天,在人们嘴中谈论的最多的往往是权大还是法大,简而言之,这个问题归结到法律之上,则是评判究竟今天的中国社会是在走法治的道路,还是沿袭了封建时代的“人治”,或者在“法治”和“人治”之间寻求一种衡平关系,也有人将这种衡平关系称之为“以德治国”,但是从现在的舆论看来,这种由伦理学和社会学提出并主倡的“以德治国”遭到了大多数人的一致反对,理由基本一致,认为这种“德治”或者说对于这种“以德治国”的扶持会极大的助长“人治”之风的盛行,继而成为了法治建设的严重阻碍。究竟“人治”、“法治”、“德治”孰优孰劣,“以德治国”在今天的倡导是真正的举足轻重,还是实质的一文不名,作为法律人,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

在搞清以上问题之前,我们不妨追根溯源,弄清几个概念的含义和来源。大家都知道,“法治”和“人治”这一对相对的概念,他们的最早提出并兴起于西方的社会文化。“法治”的含义的最早表述来自古希腊文化,相对于“一人之治”的“人治”定义而言,亚里斯多德将“法治”的定义表述为“已经成立的法律为公知力所认可,并为公众普遍服从的良好的法律。”然而当我们翻开中国的古代法文化,却也能够发现“法治”和“人治”的影子,如《论语》中的“为政在人”及《荀子》中的“有治人而无治法”等关于“人治”的表述,《韩非子》的“以法治国”、《商君书》的“垂法而治”关于“法治”的描述,而作为两种说法提出者的儒家和法家均坚持自己的学术思想,并进行了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的斗争,“法治”和“人治”可谓是死敌,正是“栽树栽出双大木头,养儿养出对大冤家”。然而当今意义上的法治却是地地道道的舶来品,它的传入和兴起则是于中国启蒙资产阶级思想息息相关的。他们抱着良好的愿望通过著书立说对于法治和人治进行注解,并提出了建立法治、推翻人治的先进主张,从今天的历史角度来看,这些思想尽管推动了社会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然而却没有真正的摆脱历史的局限性,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只是针对当时的中国历史状况提出了主张,但是并未真正的出动“人治”的根源。纵观中国的文化历史的发展,代表法家思想的“法治”实际上是“法刑之治”,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当我们解读中国古文化的发展时,“法”与“刑”总是紧密相随,不可分割,法家思想倡导的“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不仅仅简单的停留在思想上,更实际的表现在封建失盗的司法制度改革中,无论怎样的改朝换代,“严刑酷法”却始终是频繁变革中始终不变的一页,在古人看来“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显然在他们的思想里法与刑之间划了等号,“严刑酷法”更是社会安定的需要,从古代的中国刑罚来看,刑罚的“禁强暴”的色彩较重,突出一个“严”字,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抢劫杀人这样的严重犯罪,还是在今天看来应由道德评判的关于伦理、社会甚至是相对于民事主体间的纠纷,都要依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对于违法者进行肉体上的惩处,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讲,作为封建统治者自身恰恰是希望通过这种“严刑酷法”惩治犯罪,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的确从封建社会的实际现实状况的记述上来看,本身这种“法刑之治”的“法治”更加强调了刑罚的效益和惩戒及威慑作用,却完全忽视了对于个人的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只将法律作为了维护和统治社会的手段,却缺乏其他真正实现法治的客观积极要素,这样看来,不难发现此“法治”非彼法治。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严刑酷法”一叶障目,从而忽视了古代法文化中发展的中法治要素。

“法治”中的体现了最基本的经济利益发展对于人的自身价值观念的变化和本位利益说的萌芽也正是今天的法治概念不能缺少的概念和规律。而对于“人”而言,做为“法治”的死对头“人治”的儒家思想却时时处处的体现了“人”的主观因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他们的思想包含了对于法的肯定,但是更强调了对于人的应用,只要有贤能才是才能领导好国家,他们的学术思想严格的要求人的价值观念,“君子观念”是千百年来儒家思想始终不变的思想,所以从一定程度上看,儒家强调了个人的修养,仁”治天下,可以这么说,在这里,人之治已经于以德治天下明显的划上了等号,但是这种“人治”并非是今天的“以德治国”毕竟我们能够看出在儒家的思想对于法的思想是很暧昧的,既不强调法的作用,也不反对法的地位,对于法他们采取的灵活的态度,逐步的发展成为了后来的法的双重性格的,既将礼的因素融合,又纳入了法的尊严,而实际上最终的目的和利益还是为了维护家族利益,而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的维护只是经不起推敲的美丽谎言,这样一来,这个“人治”不是法治,也就更不是什么“德治”。

这并非是对“人治”的一概否定,正式因为人治中对于人的要素要求,所以在灿烂的古代法文化里,这种要求其实潜移默化的融进了法律之中,例如在唐律中对于性贿赂的处罚,以及在各朝各代的中逐步形成的严格监察考课制度,这正是传统法文化中行政法的有关部门限制权利的要素,实际上对于今天而言有着非常大积极意义的。归根到底,最终无论在封建时代实行“法治”还是“人治”,实际上都是不折不扣的一人之治,并非现在我们所说的法治,法治源于近代的资本主义发展和兴起,最集中的体现了经济越发展,人对自身权利也就越重视的规律和立法导向,实际上法治在资本主义的兴起也正是一个推翻封建君主专制的过程,法治强调“任何人都绝对的服从法律而不例外。”,它侧重于对于法律的规定,积极规范限制各个部门的权利,立法上强调任何人一旦犯法都不能逃避其罪,并不因个人的身份高低或者法外的因素而改变使之逃避法律的对其的惩罚。

而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

首先必须明确这种法治的建立和实行的过程必须是明确是和理智的,而不能是模糊或者高速的,必须要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紧密联系起来,而不能绝对后退或者超越这个历史阶段,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要吸收,但是绝对不能是完全意义上国外法律的移殖和拼凑,我们今天的法治是继承,但是绝对不时对于中国传统古文化的摒弃。而对于“以德治国”,根据我的理解,它的提出是一个前瞻性的概念,其真正的实现是要需要经济发展高度和民主制度紧密联系,而现在所讲的德治完全可以理解成一种在道德上强调个人的提高,而非我们所理解的“以德治国”,因为只有国家消失法律消失的社会阶段,道德才能成为社会规范化,而以德治国正是这种社会形态的过度阶段。实现以德治国还是一个长远而美好的目标,而最关键的其实还是今天的法治,我想,无论是德治,还是法德双修,归根结底我们要务实的走一条真正意义上的法治道路,因为这才是社会发展的规律。

创建时间: 2001-07-31

修改时间: 2001-08-06

操 作 员: CN=lmf/O=notescert

篇五: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中国治理之道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中国治理之道

陶元浩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师

课程前言

各位学员好,那么今天和大家一起来分享的主题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中国治理之道》。首先我们来看,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点是法治与德治的涵义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二点是治理之道:为什么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第三点善治之道:法治与德治如何相结合,也就是说如何通过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来实现善治。

一、法治与德治的涵义及关系

(一)法治与依法治国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点,法治与德治的涵义及其两者的关系。首先我们来看第一小点,法治与依法治国。

1、法治的含义

那么什么叫法治?顾名思义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进行治理,当然从广义上来看,也包括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条令,也可以纳为法治的广义的涵义里面。

2、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

那么我们再看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在西方具有深厚的法治主义传统。从柏拉图的法律篇,到亚里士多德,再到阿奎那,再到日耳曼的这种契约精神,那么西方的这种法治传统,历史漫长。那么在中国,中国的法治思想主要是源于古代先秦的法家思想,主张“信赏必罚,专任刑法”,代表人物有商鞅、李斯、韩非子。那我们知道商鞅正是通过商鞅变法,才奠定了秦朝日后能够一统中国的这样一个基础。而商鞅变法的核心,就在于通过法治。

《韩非子·五蠹》篇里面这样写道:“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有个不

才之子,我们可以说有一个坏蛋,父母非常发怒,但是他径行不改,邻里乡人议论纷纷,仍然不为所动,师长的教诲也不能够引起他的变化,那么父母的慈爱,乡人的行为,老师的智慧,这三者加起来都不能够使他改变丝毫,而官府的兵吏通过推公法,将这个坏蛋坏人抓住,他才能够恐惧。才能够改变行为,改变观念。因此,我们说父母的慈爱不足以教育子女。必须通过官府的严刑峻法才能够实现。因此,他说老百姓对于慈爱是感到骄纵的,那么只能听令于严刑峻法,这是《韩非子·五蠹》里面的一篇话。那么这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历史渊源的一个简要的梳理。

3、依法治国的提出和具体要求

(1)依法治国的提出

那么我们再来看依法治国的提出和具体要求。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提出了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坚持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依法治国,就是要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那么这是依法治国的提出。

(2)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

那么依法治国同样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这是依法治国对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提出来的一些具体的要求。同样对于公民来说也是一样,依法治国就需要我们公民要严格地守法,依法办事。

(二)德治与以德治国

1、德治的含义

我们再来看德治与以德治国,德治顾名思义就是通过道德进行治理。当然广义上来讲,也包括通过社会的伦理来进行治理。我们说礼吗,礼就是伦理、等级、秩序。

2、德治思想的历史渊源

那么德治思想的历史渊源主要是由先秦儒家提出来的。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什么意思呢?说的就是通过道德来治理,就像北辰星一样,众星拱之,老百姓都会拥戴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是说通过政令来治理,通过严刑峻法来整顿老百姓,那么百姓会因为惧怕受罚而不犯法,但是缺乏羞耻心,通过道德来治理,通过礼仪使得老百姓统一,那么百姓不仅有羞耻感,而且有归顺之心,都能够来归附你。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我们可以看到,那么儒家的德治思想在历朝历代可以说处于一个主导地位。那尽管这个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我们说它是内法外儒,但是在整个汉以后,历朝历代都将儒家奉为正统,起码都能够做到德主刑辅。而德主刑辅也是历朝能够实现善治的一个最主要的手段。

3、以德治国的提出

说完德治思想的历史渊源,我们来看以德治国这个概念的提出:2000年6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那么这是2000左右提出的以德治国这样一个概念。

(三)法治与德治的异同

1、法治与德治的不同点

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下法治与德治到底有什么不同?到底有哪些共同点?我们来主要看一下法治与德治的不同点,首先从形式上看,我们说法律必须是公开的,成文的,当然我们说成文法律主要是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它也可能是约定俗成,不成文。像在英国至今没有形成成文的宪法,这是另外一回事。那么我们说在中国,法律的形式必须是成文的,而且是公开的,大家都能知道的。但是对于道德来说那就不一定,道德大多数是约定俗成的,当然比如说一些村规民约等等通过文字的形式将道德规范体现出来,但是更大多数的这种道德规范,它是约定俗成,不一定成文的,都是内化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这是形式。

我们再来看作用力,法治是刚性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违反法律的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是说法治是刚性的。但是德治它是柔性的,违反道德的不一定会受到强制力的制裁,比如说酒驾,那么我们又出台了酒驾规定,醉驾的规定。你开车酒驾违反了规定,肯定是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当然你喝完酒骑自行车,如果说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当然我们从道德来看也是不应该的,但是它是一种柔性的制约。我们在公交车上让座还是不让座,排队的时候插队,那么这都是违反道德而不违法的,但是应当受到一个什么样的制约呢制裁呢?没有一个强制力去完成去保障,所以从作用力上来看,法治是刚性的,德治是柔性的。

那么从治理机制上来看,法治是治身,而德治是治心。法治通过有一整套的强制力的惩戒措施,使得我们一旦违反法律,就应当受到制裁。因此,使我们的行为不能够去触碰法律的底线,因此你可以想但是不能做。但是德治是治心的,我们古人所说的修身养德,使我们从内心当中就不会去做不道德的事情。古人说的头上三尺有神明,说的就是治心的一个过程,这是从治理机制上来看。

从适用范围上来看,法律或者说法治有一定的范围,边界是很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明文规定的,法无明令禁止便可行,规定你不允许做的你就不去做,他是有一定边界的。而德治的话,广度更广,深度更深,深度更深我们刚才讲了,它是治心的。广度更广,我们法律在很大的一个空间上面,它是难以去覆盖的,但是得到它可以去覆盖得了,所以我们说它广度更广。这是法治和德治一个存在差异的地方。

2、法治与德治的共同点

而其共同点,法治和德治都是一种规范形式,一种治理方式,它都是规范我们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同时它也都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有效形式。那么在中国古代也主要是通过法治或者德治这样一个形式来实现社会的治理。这是我们所说的法治与德治的两者的概念和两者的关系。

二、治理之道:为什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一)纯法治的局限性

那么我们再来看为什么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也就是这个治理之道的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纯法治它是有着局限性,纯法治的局限性体现在第一点,它自身的有限性,广度不够,深度不够,法律并不能够管到一切,并不能够管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具体的行为规范,我们刚才说的插队问题,公交车让不让座问题,甚至到底需不要需要扶老人的问题,这些法

律都是很难去界定去管理的,那么自身它是有一定的有限性,有一定的边界。第二点,纯法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也就是法律条文需要保持较强的稳定性,因此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很难及时地快速回应。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垄断法也是制定很多年才出来,那么在此之前就没有,也就是说一些条文面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它很难去快速去反映。同时,纯法治也缺乏灵活性,因为法治它讲求原则,讲究严格地依法办事,面对实际情况和复杂的困难的局面,欠缺灵活。

那么我们来讲一个案例,也是一个真实的例子。某一个小区楼下有一家会馆。每天晚上鼓风机的噪音声音特别响,影响居民休息,因为是夏天,很多都开着窗户,所以他这鼓风机的噪音对于居民晚上的休息是直接影响到了。那么就有居民去找会所交涉,说你这个噪音太大了,我们晚上睡觉开着窗户睡不好,那会所压根不管你不理你。再去找居委会,因为居委会是我们的自治组织啊,但是居委会同志说了,这个我们管不了,为什么?因为没有执法权。居委会同志建议你去找环保局,打环保局的投诉电话,人家说我们争取在两个月之内上门来了解情况。那么于是就问怎么两个月啊?两个月都秋天了,都关上窗户,可能噪声就没那么大了,就没有这样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了,环保局的同志就说了,我们环保局负责噪音这一块的总共就3个人,整个区全区有300多万人。一天好几十个投诉电话,我们得一个一个去实地监测噪音,得排队,所以拍到您这可能就得两个月之后了。但是居民也没办法,两个月之后,环保局的人来了,去会所监测,发现噪音确实是超标了很多。但环保局的人说他们也解决不了,因为会所不归他们管。建议找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也说各种理由解决不了,总之这件事情就是没法管没人管。那么就这样一件“小事”就是解决不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纯法治”的困境,每个部门都说是严格地依法办事,但是这样的事情解决不了,这也就看出了我们法治的局限性,一些事情跨越了很多个部门,跨越了很多个规章,面对一些实际情况和复杂局面,就欠缺灵活性。就是纯法治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

(二)纯德治的缺陷

我们再来看纯德治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第一点就是道德标准存在的多元与模糊的情况,也就是道德评价的角度是多重的。比如说我们前不久新闻当中播到的有一个年轻的父母带着自己的子女在香港游玩,那么小孩子内急又找不到厕所,父母只好让小孩在路边解决,然后就这样一件事情,那么引起的道德评价的这个是截然对立的,有的人说小孩子嘛内急,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人说那么这是不文明的一个表现,应该去找厕所。这是道德标准本身存在的一个多元化的情况,那这是第一点。第二点,纯德治缺乏强制力:违反的成本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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