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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摔伤索赔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21:29:49 作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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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体育课伤害事故案例

体育课伤害事故案例

在某中学举行的秋季田径运动会上,一男生邱某始终在径赛的终点处走来走去,影响终点裁判工作,经多名教师招呼不听,仍在终点处逗留,裁判员请终点裁判长把该生请出场,终点裁判长曾某(一名体育教师)吼了几声,该生仍充耳不闻,这时跑道上正在进行着高二年级男子1500米跑,曾某实在难忍,冲过去就给该生一巴掌打在脸上,该生气急,想反抗,被几位负责保卫的老师拉出比赛场地,后经批评教育才离开运动场。该生被打后,称耳朵听不见了,后来家长带学生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耳膜受损,于是住院治疗。

过程回放:学生不听指挥,在田径运动会的终点处走来晃去,影响裁判员工作,老师冲动,给学生脸上一巴掌,造成耳膜受损,住进医院治疗。

相关链接:该学校是一所县城中学,每学期举行一次田径运动会,裁判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其他学科任课教师,重要环节是体育教师把关。该校的学生体育活动在全县都属开展得比较好的,有一块200米环形跑道供田径教学、训练和比赛。

事故处理:该生被打后,称耳朵听不见了,后来家长带学生去医院检查,

体育课摔伤索赔

经医生诊断为耳膜受损,于是住院治疗,同时家长找到学校,要求索赔,经校方领导和家长协商解决。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本文试从成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及对策等几方面,对体育课伤害事故作一些简要分析。 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1. 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是指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1:某学校的体育课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但因该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男生的腹部,造成重伤。

2. 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是指因为体育课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明显超过了学生的正常身体承受能力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2:某小学四年级体育课上,教师在32米的距离内用板凳设置四道障碍,要求学生越障碍往返跑。练习中,学生高某在越障碍时被板凳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该学生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体育课教学内容安排违反了原国家教委《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其强度和难度均超过了四年级学生的承受能力。法院因此判决学校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3. 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是指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为存在某种过失,如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的热身,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3:某中学一名高一女生在体育课进行前滚翻练习时,裤兜中装有的钩针扎入小腹,造成重伤。经查,该体育教师课前未对学生上课的装束、携带物品等做过必要的要求和提醒。

4. 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是指因为学生身体本身存在着某种不适于体育锻炼的疾病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4: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

5. 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是指在体育课进行当中,由于除体育教师和受伤害学生之外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5:某校初一学生正上体育课,一只狗突然闯进人群,将12岁的学生吴某咬伤。因当地医疗条件差,狂犬疫苗三天后才买到,吴某于一周后因狂犬病发作而死亡。

6. 意外事故导致的学生伤害。是指由于体育教师和学生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6:某校高二学生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带领学生做完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练习跳绳,教师在一旁看护。学生徐某在跳绳时不慎被绳绊倒,腹部着地,造成脾脏外伤性破裂。

二、学校在体育课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一样,在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因此,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中,因设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案例1中,因为运动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受伤的男生不可能预见到足球门栏有可能翻倒,不存在过错,所以校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又如在案例2中,体育教师超越《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小学四年级的学生进行越障碍跑训练,其教学内容的强度和难度明显超越了学生的负荷能力,法院因此判决学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出现混合过错情况,即除了学校有过错之外,受害学生或第三人也存在过错的,各方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案例3中,体育教师在上课前未要求、提醒学生检查

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因此具有过错。同时,该受伤的女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裤兜内携带钩针上体育课的危险性,但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在案例3中,学校和女生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样,在因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中,如果学校没有过错,校方就不承担责任。例如在案例4中,张某故意隐瞒病情,主观上具有过错,而学校对此毫不知情,并未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具有过错。据此,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假如学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存在不适于参加体育运动的特异体质后,仍然要求或者同意该学生参加运动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就应当认为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又如在案例5中,应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有关规定,由狗的主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第6种情况,即由于意外事件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目前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一种看法认为,由于学校在意外伤害中一般不具有过错,因此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认定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即在伤害案件中,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推导出学校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的结论。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学校和学生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所以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学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即根据伤害的程度、双方的经济情况、社会舆论的因素,由学校分担部分责任。

三、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对策

1. 领导要重视,制度要健全。安全无小事,对于学校,尤其是体育课来讲,更是如此。

2. 学校应当注意校内的体育设施是否完善,有无安全隐患,并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 学校应当严格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防止因教学内容超纲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4. 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己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尤其是在分组训练时,教师不宜给自己未亲自辅导的小组安排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如投掷铅球等。教师在辅导某一小组的同时,应留心其他小组的情况,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时,应及时制止。

5. 学校应当提醒学生家长,如学生存在不适于剧烈运动的特异体质,应当及时向学校反映,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无论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学校都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和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各个方面关心、照顾、安慰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样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篇二: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案析

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案析(一)

体育课由于在室外进行,受场地、器材、环境、人员、技术等条件限制,学生难免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伤害事故,甚至死亡发生。那么,这些事故发生之后如何处理呢?本文根据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令第12号公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来归纳几个案例,为教学第一线的体育老师们提个醒:克服麻痹思想,提高教学质量。

案例一:学生在学校自行学习街舞而受伤,根据过错程度由学生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黎某在被告广州某学校读书,某日,黎某与其他几个同学在学校晚自习后,到学校的路边绿地自行学习跳街舞。当时没有学校老师在场,黎某在跳街舞动作时,从空中跌落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黎某右膝付韧带损伤并腓神经损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黎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未及时阻止学生在校园内从事的危险活动。故黎某受伤,广州某学院存在过错。黎某跳街舞时应预见跳街舞的危险性,故黎某受伤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黎某对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广州某学院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判决广州某学院承担黎某受伤所造成损失的70%,黎某自行承担30%。

判后,广州某学院不服,提起上诉称: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不承担监护职责。黎某在下课后无视老师的告诫,在无专业人员在场指导的情况下,自行学跳危险度高的街舞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个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黎某在本案事发时已年满17周岁,依其年龄及智力状况能够知悉跳街舞这一行为对人身可能造成伤害,其对于跳街舞的危险后果可以预见并避免。而黎某在可以预见和避免跳街舞的危险后果的情况下尝试街舞动作造成自身伤害,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广州某学院对未成年人也有管理义务,其未对晚自习后自行学习街舞的学生予以及时制止,故学院对黎某的人身损害中也存在

管理上的过失,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结合黎某、广州某学院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黎某应对其自身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学院应承担20%的责任。 启示:这一案例说明,学生在课外自行进行体育锻炼出了伤害事故,学校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体育老师要注意在方面的监管力度。同时,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学生有自我保护义务。

案例二:学生因不堪忍受教师体罚而跳楼摔伤,由三方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语文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表面上看与体育老师无关,但内含直接联系。马某系新安县某小学六一班学生,温某系该班班主任、语文老师。2007年6月29日上午,温某在给六一班上语文课讲评试卷后让同学们读书,由于马某精力不集中,遭教师温某批评,温某动手打了马某还让马某站到教室后边。待第一节下课后,马某仍然站在教室后,第二节系宋某教师上数学课仍未能让马某坐下。待第二节课下课铃响后,马某从教室三楼后窗跳下摔伤。马某跳楼后,即被教师送往医院救治。后因赔偿未达成一致,马某将温某、新安县某小学诉至法院。 本案中温某在执教时对学生马某体罚殴打,导致马某跳楼受伤,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之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应承担赔偿责任。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第九项之规定,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小学作为教师和学生的管理者,应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马某受伤时在学校上课期间并受温某体罚后跳楼致伤,某小学对其教师体罚马某疏于管理且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某已年满13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她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虽温某对马某进行了体罚,但对马某跳楼只是诱因,马某对自己跳楼行为应当预见其后果而故意为之,对自己的伤害后果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温某、新安县某小学、马某分别承担40%、30%、30%的责任。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教师特别是体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老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为人师表,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否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三:体育活动结束后学生自行返回场地玩耍受伤,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时需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被告师专附小三年级的学生,2005年12月1日下午班级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在活动结束后原告又自行返回活动场地玩双杠致身体受伤。后原告到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

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是李某不遵守纪律,在教师组织的活动结束后,全班同学已集合离开活动场地,李某却又自行返回场地玩双杠,造成其身体受伤。这其中,李某之所以会有不遵守纪律的行为,与其监护人的教育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监护人应经常同老师联系、交流,若发现孩子有不遵守纪律的行为,应积极配合教师对孩子进行教育和引导,与老师步调一致,及时纠正孩子的偏差行为,才能达到教育好孩子的目的;另,按照上述规定,孩子在学校上学期间,其监护责任并不因此而转移给学校,此时,对于孩子的监护责任,仍应又其监护人承担,因此,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李某自己承担。当然,学校未进到严格、认真的管理学生义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据此确认师专附小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作出判决。

启示:此案中我们可以明白,虽然老师没有对学生具有监护人责任,但我们要做好认真、严格的教育、管理职责,对各种容易出现的事故具有预判思维。

案例四:学生体育课猝死,学校进到职责不承担责任

潘某是顺德某中学初二(十)班学生。2002年11月1日下午3时55分,顺德某中学的体育老师苏某根据该校的教学安排,组织该校初二年级(十)班全体同学在校内的训练场上上体育课(即当日下午第三节课)。下课前,苏某老师要求男、女分别在1分30秒、1分45秒内绕运动场跑完400米跑训练。在女生组进行400米跑步训练的过程中,当潘某跑了约200米的路程时,她是跑在最后的一位同学,此时她感到身体不适并摔倒在地上,当她站起来跑了几步后,突然晕倒在跑道左侧草地上,她倒地时背部朝天、双脚蹬直且双手微弯分开。跑在潘某前面的一位女同学回头见状,便立即往回跑道潘某身边想伸手将她扶起,但扶不起来。此时,在跑道终点的苏某老师见状马上跑到潘某身边,并立即将潘某扶转身过来,为潘某采取按压人中穴、心脏等急救措施。从训练场上闻讯赶到现场的顺德某中学陈某某主任立即用手提电话通知校医邓某某前来参与抢救潘某,并拨打110报警台,请求协助通知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接潘某到医院抢救。邓某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带备应急药品感到现场,当即原地为潘某进行检查,紧接着为她采取插人中穴位、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术等急救措施,过来约5分钟,邓某发现对潘某采取急救措施后仍未见她苏醒,便将情况汇报给陈某某,此时急救车还未赶到事故现场,陈某某便立即决定利用校车送潘某到医院进行抢救。于是由陈某某、邓某、苏某及学校实验员王某四人护送,利用校车迅速将潘某送至广东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但潘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后顺德市公安局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的死亡原因。鉴定书对潘某的死亡原因分析说明为:根据尸体解剖,未发现致命性机械损伤,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致死。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检验证实死者生前患轻度心肌炎、肺水肿,全身脏器淤血,符合心脏性猝死的病理改变。对潘某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为:潘某符合心脏性猝死。期间顺德某中学预支各项费用9500元。另外,原告潘某、黄某是夫妻关系,潘某是他们的女儿。潘某、黄某认为潘某平常的身体状况是健康的,故他们从来没要求学校特殊照顾潘某。后因赔偿纠纷潘某、黄某将顺德某中学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课任老师苏某在教学活动中是否存在对学生进行体罚的行为及潘某的死亡与学校的体育老师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对潘某的同班同学王某、汤某、霍某等所做的询问笔录,在该堂体育课上,虽然老师苏某说过因学生练习成绩不好而发全

体学生跑400米的话,但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体育教学大纲》,对初二的女生来说,在1分45秒内跑完400米是没有超出大纲要求的。而且,据该班的学生反映,该堂体育课的活动强度一般,并没有超出平时教学的活动强度,其他学生事后也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因此,体育老师苏某要求全体女生在1分45秒内跑完400米属于正常的体育教学行为,并不属于对学生进行体罚。其次,虽然苏某因学校仪仗队的排练挡住了视线而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潘某摔倒,依据常理,其也无法预见到潘某继续跑下去会因此死亡,其继续进行教学活动并无过错,加之其在潘某摔倒后立即进行了急救,应当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老师的责任。再根据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潘某生前患有轻度心肌炎、肺水肿,其死亡符合心脏性猝死。潘某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其特异体质,而并非单纯是跑400米所导致的。事实上,根据潘某父母的陈述,他们对潘某的病情一直是不知道的;而根据潘某的同学的陈述,他们也不清楚潘某的身体状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以教学为主要职能的学校查清所有学生的健康状况,尤其是那些具有一定潜在性的身体病变时过于苛刻的。因此,该校体育老师苏某在对潘某的特异体质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全体女生在1分45秒内跑完400米的行为与潘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次,在潘某摔倒后,学校立即组织校医对其进行急救,并立即打110报警请求协助通知医院前来抢救,后又在等救护车不到的情况下为节省时间而决定用校车送医,应当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其职责。综上所述,潘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其特异体质,与学校的体育教学活动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潘某的死亡,顺德某中学不具有过错,加上学校事后已经为潘某的死亡实际支付了9500元,并在审理过程中表示自愿给予上诉人20000元作为经济帮助,应当认为其已尽到应尽的相应职责。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顺德某中学给予潘某、黄某经济帮助20000元。

启示:这起痛心的事件,虽然学校和老师免除了责任,但我们要以此吸取几点教训:1、在体育教学课堂上发现类似情况,体育老师要做到及时、有效的处理。2、把握好教学强度。3、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里状态的学生要特殊处理。4、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练习标准。

篇三:自发组织的体育运动中受伤应该如何赔偿

日常生活自发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受伤能否得到赔偿?

【导语】

巴西世界杯刚刚落下帷幕,而本届世界杯上最令东道主巴西人揪心的时刻之一就是队中的头号球星内马尔受伤痛苦倒地的瞬间。不过,作为有组织,有承办方的职业体育比赛,内马尔的伤害赔偿问题完全不用担心,承办方为所有参赛的球员都投有保险,球员在赛场上出现伤病情况均由保险公司来负责赔偿。但体育运动是面向每个人的,我们都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自然也就可能在运动过程中出现一些伤病情况。那么,在日常自发组织的体育比赛中收到伤害,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如果赔偿,又由谁来赔偿呢?下面让我们听一听法务在线专业律师的看法:

损害程度应当达到相当的程度

损害程度决定着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在体育竞技运动伤害案件中主要是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损失,损害程度应当达到相当的程度。

致害人的主观态度

这是确定致害人是否需要向被害人赔偿的关键因素,对他人造成伤害时,致害人的主观态度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对他人的伤害结果出现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而过失是指对伤害结果出现有预见义务但没有预见,或是可以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针对日常生活中的体育运动,法务在线律师认为:致害人故意的主观表现为其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或体育道德,并非只是为了比赛中取得优势而向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冲着人去,不是冲着球去”。出现故意伤害他人的情况时,致害人对伤害结果负有责任,被害人可以要求对方对伤害做出赔偿。而过失情况下出现的伤害结果,例如比赛中的一些轻微犯规动作,双方对伤害结果都应该是不负有责任的。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由于此类案件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很有可能均无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可以考量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通过综合考量以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失衡作为价值判断来决定取舍,当受害人损害较轻,或受害人损害虽较重但自身经济能力能够承受时,考虑体育运动的特殊 性一般按受害人自愿承担

危险原则由受害人自担损失。当受害人损害较重,其自身经济能力不能足够承受,而致害人经济负担能力又较好,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 到严重损害,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必须对受害人损失予以补救时,致害人可能得到适用公平原则分担受害人损失的处理。

最后,法务在线也提醒您,体育比赛是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但其有一定的危险性,在生活中应当适度运动,注意运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项,发扬优良的体育道德,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快乐运动。出现一些意外情况时也可到法务在线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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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学校学生为何对簿公堂? 谁为体育课受伤买单?

学校学生为何对簿公堂?

谁为体育

课受伤买单?

6月底,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校园足球受伤案件,学生李某(化名)因在体育课上踢球受伤,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索赔59万,经过案件审理最终天价的索赔费降为了2万5千元。

原本这只是一条普通的民事诉讼案,甚至连法律口的相关人士听说这样的事情都见惯不怪,但却在体育圈内引起广泛关注。无独有偶,就在7月2日,中国足协在网站上公布了《全国校足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足球安全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了校园足球开展中各种安全问题的注意事项,也再度引发了关于学校足球和体育课该如何开展的讨论。 谁能为校园体育受伤买单?诸多此类事件发生后,是否会引起校方因噎废食?校园体育会“退化”成过家家吗?腾讯体育也就此类案例进行了追踪调查。

01

时间回到2012年11月13日下午,海淀区某学校安排初三年级两个班级比赛足球。李某所在的班级老师指派李某作为比赛中的参赛人员。比赛过程中,李某因踢足球摔倒身体严重受伤,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治疗共16天。李某的伤情虽经医院治疗,但受伤后遗症却非常严重。李某的家长认为:孩子属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安排的足球比赛过程中身体遭到伤害,学校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其遭受到的所有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

就在上月底,案情审判已经结束,最终海淀法院判罚北京上庄中学给付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3856元,另外还有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就营养费,因为李某未提供相应医嘱,所以被驳回。

腾讯体育经过记者调查,得知该事件发生在北京海淀上庄中学。记者也试图联系受伤学生和家长,但代理律师洪某(化名)出于保护,也始终不愿透露原告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之前公布案情时,最引人关注的就是59万元的巨额赔偿金,如果学校仅仅因为一场足球比赛就要承担如此高的风险,那么恐怕很多学校都会因此而慎重考虑体育课的实施问题。但据了解此案情的相关人士透露,在最终李某上诉时,提出的赔偿金额只有9万元左右。

那最终两万五千元的赔偿法院是根据什么决定的?该案件李某的代理律师洪某(化名)透露还是根据李某最终的伤残鉴定来决定的,而伤残鉴定上他的受伤等级是十级,在所有伤病里面算最轻的,所以法院最终判罚学校的赔偿金额也是合理的。

不过,代理律师洪某透露学校应该尽到责任去保护学生的安全,除了提供相应的保险确保安全之外,更应该通过各种措施尽量避免该种事件发生的概率,这也是此案件学校败诉的核心问题。

02

校方:学校不是监狱 有些隐患没法排除

当记者来到上庄中学采访时,学校并没有选择回避。就连校门口值班室的工作人员都知道学校在体育课上曾经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而负责学校体育的副校长叶舟也热情地接待了记者,丝毫没有回避这件事情。“打官司这件事我感觉挺好,说明家长的自我维权意识增强了,法律意识也增强了,说明咱们这个普法还是搞得很有成果的。”叶舟笑着说道。 而整个事件,在多年从事教育工作的叶舟眼里也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两个班孩子踢足球,老师在旁边指挥呢。李某是守门员,球踢过来他去守门,扑球倒地不知怎么就把左手压身子下边,就骨折了。受伤后住院半个月,整个花了十万,家长感觉花的多了,所以就将学校告上法庭。

其实随着这些年校园开战体育活动风险越来越大,学校在这些年已经尽可能的确保学生的安全,比如:操场学生容易摔跤骨折,那操场就全部做软化处理降低受伤率;教育局也做出了相当大的投入,对学校防护这方面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和建议;校内报警系统、安保配备、干部值班甚至是几套安保同时并行。“应该说这方面还是做的不错,安全隐患随时排除。但是有些事情就没办法预测和防护。”叶舟这样表示。

以往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的事情也不在少数,但就上庄中学来讲,就曾经出现过两名学生坐前后桌,两个人拿书本打闹,结果书本正好划到了另外一名学生的眼角膜,当时学校也因为“监管不力”成为第二被告被诉上法庭,但最终胜诉,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这次学生踢球自己摔伤,缘何告学校就胜诉了?叶舟说,原告抓住了学校无力提供证据的问题。“第一点,原告是说我们无法提供踢球前开展准备活动的证据;另外一个就是没有积极救治,其实我们在孩子受伤后通知了家长,是家长说没多大事,让孩子在门口等,结果造成救治延误。但后来说我们学校没尽到责任。”而这两点也就是法院判学校败诉的原因。

叶舟也感慨,学校并不是监狱,而办学的两大义务就是排除隐患和加强教育。“但是在我们预测不到的情况下出现问题了,从校方来讲,我们也是无可奈何。”他笑称,现在海淀区各学校大校长根本就是充当保安大队长的角色,因为很多时候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人命关天”的大事。

03

老教师:体育课已成过家家 还谈什么强身健体

因为校园体育运动而受伤,让学生和学校对薄公堂,上庄中学发生的“故事”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早在上个世纪末,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就开始一路下滑,当时北京的崇文区(现东城区)某普高因为学生踢球屡屡因为不小心而踢碎靠近操场的音乐教室玻璃,另外还有不少经过操场的学生会无辜被踢到,甚至因踢球所致轻微脑震荡。最终学校一怒之下实施了“禁踢令”,禁止学生在校内踢足球。后来因为学生“上书”,持续了一个月的“禁踢令”才解禁。 2012年,河北省一所中学体育课上一名学生在跑完500米后突然倒地不起,诱发心脏病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去世。后经调查,体育老师在上课过程中并没有明显失职之处,学生们跑步前做了相应准备活动,跑动距离也在中学生身体生理可承受范围内。然而,痛失孩子的家长无法原谅学校和老师,在学校门口摆花圈,寻求社会各方相助。最后校方和老师不得不赔偿巨额资金息事宁人。

2011年,成都龙王庙正街小学一位小学生在体育课上进行下蹲运动后,感觉双脚疼痛,医院检测为“胫骨结节炎”,这种病多发于骨骺尚未愈合又好动的青少年,基本是营养不好导致的,通常在发作期间吃些消炎片就行了。但该生家长不依不饶,在向学校索赔百万无果后,每天都在学校门口吵闹。最终,不堪其扰的体育老师只得申请调离。

这一系列事件也引发了全国不少学校取消了长跑等项目,而涉及器械、体操等方面有危险动作的科目也被放弃。此外,因为课业负担重,家长联名要求取消体育课用来弥补文化课的事情也屡见不鲜。

篇五: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分析

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分析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本文试从成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及对策等几方面,对体育课伤害事故作一些简要分析。

一、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1. 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是指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1:某学校的体育课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但因该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男生的腹部,造成重伤。

2. 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是指因为体育课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明显超过了学生的正常身体承受能力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2:某小学四年级体育课上,教师在32米的距离内用板凳设置四道障碍,要求学生越障碍往返跑。练习中,学生高某在越障碍时被板凳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该学生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体育课教学内容安排违反了原国家教委《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其强度和难度均超过了四年级学生的承受能力。法院因此判决学校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3. 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是指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为存在某种过失,如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的热身,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3:某中学一名高一女生在体育课进行前滚翻练习时,裤兜中装有的钩针扎入小腹,造成重伤。经查,该体育教师课前未对学生上课的装束、携带物品等做过必要的要求和提醒。

4. 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是指因为学生身体本身存在着某种不适于体育锻炼的疾病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4: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

5. 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是指在体育课进行当中,由于除体育教师和受伤害学生之外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5:某校初一学生正上体育课,一只狗突然闯进人群,将12岁的学生吴某咬伤。因当地医疗条件差,狂犬疫苗三天后才买到,吴某于一周后因狂犬病发作而死亡。

6. 意外事故导致的学生伤害。是指由于体育教师和学生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6:某校高二学生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带领学生做完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练习跳绳,教师在一旁看护。学生徐某在跳绳时不慎被绳绊倒,腹部着地,造成脾脏外伤性破裂。

二、学校在体育课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一样,在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时,

应当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因此,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中,因设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案例1中,因为运动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受伤的男生不可能预见到足球门栏有可能翻倒,不存在过错,所以校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又如在案例2中,体育教师超越《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小学四年级的学生进行越障碍跑训练,其教学内容的强度和难度明显超越了学生的负荷能力,法院因此判决学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出现混合过错情况,即除了学校有过错之外,受害学生或第三人也存在过错的,各方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案例3中,体育教师在上课前未要求、提醒学生检查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因此具有过错。同时,该受伤的女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裤兜内携带钩针上体育课的危险性,但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在案例3中,学校和女生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样,在因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中,如果学校没有过错,校方就不承担责任。例如在案例4中,张某故意隐瞒病情,主观上具有过错,而学校对此毫不知情,并未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具有过错。据此,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假如学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存在不适于参加体育运动的特异体质后,仍然要求或者同意该学生参加运动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就应当认为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又如在案例5中,应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有关规定,由狗的主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第6种情况,即由于意外事件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目前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一种看法认为,由于学校在意外伤害中一般不具有过错,因此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认定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即在伤害案件中,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推导出学校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的结论。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学校和学生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所以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学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即根据伤害的程度、双方的经济情况、社会舆论的因素,由学校分担部分责任。

三、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对策

1. 领导要重视,制度要健全。安全无小事,对于学校,尤其是体育课来讲,更是如此。

2. 学校应当注意校内的体育设施是否完善,有无安全隐患,并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 学校应当严格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防止因教学内容超纲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4. 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己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尤其是在分组训练时,教师不宜给自己未亲自辅导的小组安排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如投掷铅球等。教师在辅导某

一小组的同时,应留心其他小组的情况,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时,应及时制止。 5. 学校应当提醒学生家长,如学生存在不适于剧烈运动的特异体质,应当及时向学校反映,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无论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学校都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和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各个方面关心、照顾、安慰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样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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