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字数作文 > 教育资讯

中国人寿福星少儿佣金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18:20:40 字数作文
中国人寿福星少儿佣金字数作文

篇一: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优点:零存整取,教育成长有保障。

本保险支付分4金,大学培育金、创业金、婚嫁金、满期金。

一、大学培育金:18周岁领取,基本保额80%。

二、创业金:22周岁领取基本保额80%。

三、婚嫁金:25周岁领取基本保额80%。

四、满期金:30周岁领取基本保额60%。

注:18周岁前身故,按所保费120%赔付;18周岁后身故按上述四金全额一次领取。

特别提醒:成长保险金: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前,投保人身故或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免交各期保费并由保险公司支付50%基本保额于保险人为成长保险金,至18周岁,本合同继续有效至合同期满。

另外红利及累积生息,为上述所领的总和。

中国人寿庐江支公司

电话:0551-87320866 87313939 13965676516 业务经理:XXX 手机:XXXXXXXXXXXX

篇二:福星少儿计划书

福星少儿计划书

致尊敬的客户,您好!

无可否认,在您的生命中最宝贵和最骄傲的是您的孩子。如果需要,您将为您的孩子舍弃一切。您的孩子有权利在最佳的生活条件下愉快地成长。您的孩子理应享有良好的教育、丰衣足食。少儿教育保险将为您的宝贝创造一个前途光明的未来。

宝宝的成长计划

年龄:0周岁投保

教育金20000元+立业金20000元+婚嫁金20000元+成人礼金15000元+累计红利21335元=106335元

对投保人的保障:1、交费期内投保人发生重大风险免交以后各项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2、免交保费的同时,孩子每年领取成长费12500元,领到18岁后继续领取生存金。 组合心语:精美的玩具和漂亮的衣服并不是送给孩子最珍贵的礼物,一份适合的保险,一项全面的保障计划,不但能帮助孩子健康成长,更是对孩子最真诚的呵护! 中国人寿:95519 联系电话:

注:本计划仅供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内容为准。

篇三:300_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说明----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的定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的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兼顾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配臵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红利与红利分配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由于是长期合同,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优于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本公司红利分配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的红利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本公司红利分配遵循公平、灵活、长期稳定及可操作原则。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分红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产生的盈余。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损,客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付、年交、半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

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中国人寿福星少儿佣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

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

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申请借款。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篇四:福星少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

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与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第十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资料的日期。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成长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和户籍注销证明,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借款

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申请借款。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五条 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身体高度残疾: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释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释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释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释④)

注释: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篇五:福星少儿保险

被保人姓名: xxx 性别:男 年龄: 7

注1:该险种的保障内容住院医疗费报销,医保范围内75%报销。; 注2:该险种的保障内容为住院每天补助50元;

国寿福星少儿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3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

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举例:

陈小姐为其两岁的宝宝投保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5万,交费至宝宝18周岁,每年交费12475元。宝宝可享受一下保障:

1, 年满18周岁,可以领取4万元作为大学的教育费用; 2, 年满22周岁,可以领取4万元做为读研的费用; 3, 年满25周岁,可以领取4万元作为读博或创业基金;

4, 年满30周岁,还有3万元的满期金和18年的累计红利约7万,共计10万元作为

婚嫁金,开始新的生活。 父母是孩子成长的经济来源 父母是孩子成长的精神伴侣 父母是孩子成长的温暖港湾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但是在第三年不幸的事情发生,一场车祸发生使陈小姐失去了经济收入,而这时保险的保障作用就发挥出来了:

1.宝宝以后9年的保费共计112275元全部豁免;

2.以后中国人寿每年要付给宝宝2.5万元作为成长金,直至成年,共计22.5万元; 3.18周岁,22周岁,25周岁继续领取教育金,30周岁继续领取婚嫁满期金; 4.期间的分红继续(分红按交费完成进行分)。

上帝创造了人类, 但不能亲自照顾每一个人; 于是创造了母亲,

但母亲不能照顾孩子的一生; 于是创造了人寿保险!

孩子是父母一生的挚爱,他们的健康、教育问题是天下父母时时刻刻都关注的焦点,而日益高涨的抚养和教育费用使父母不得不早做准备。 王昱涵收益表

字数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