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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9:27:28 体裁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体裁作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历任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任国家主席

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7位国家主席,分别为毛泽东、刘少奇、李先念、杨尚昆、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另外,宋庆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荣誉主席。

第一任国家主席:毛泽东

毛泽东(1893~1976):任期为1949年9月~1954年9月,1954年9月~1959年4月。 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湖南湘潭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他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由他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他在这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主席,任职到1959年。

第二任国家主席:刘少奇

刘少奇:任期为1959年4月~1965年1月,1965年1月~1966年。

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国杰出的革命家、政治家和理论家。1898年11月24日生于湖南省宁乡县。1959年4月,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上当选为中华人民主席、国防委员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荣誉主席:宋庆龄

宋庆龄:1981年5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决定授予宋庆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

1893年1月27日宋庆龄诞生在上海一个牧师兼实业家的家庭。她的父亲作为孙中山的朋友和同志,是她的第一个启蒙老师。1981年5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宣布接收宋庆龄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宋庆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1981年5月29日20时18分病逝于北京。

第三任国家主席:李先念

李先念:任期为1983年6月~1988年4月。

1909年生,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6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92年6月21日在北京逝世,终年83岁。

第四任国家主席:杨尚昆

杨尚昆:任期为1988年4月~1993年3月。

生于1907年,四川潼南人。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26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并入上海大学学习。1988年4月在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98年9月14日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2岁。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

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

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篇三: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主 席 毛泽东

副主席

朱 德

刘少奇

宋庆龄

李济深

张 澜

高 岗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1954年9月―1959年4月

主 席 毛泽东

副主席 朱 德

(1954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三】 1959年4月―1965年1月

主 席 刘少奇

副主席 宋庆龄(女) 董必武

(1959年4月2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1965年1月―1966年

主 席 刘少奇

副主席 宋庆龄(女) 董必武

(1965年1月3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1981年5月

名誉主席 宋庆龄(女)

(1981年5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四】 1983年6月―1988年4月

主 席 李先念

副主席 乌兰夫

(1983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

【五】 1988年4月―1993年3月

主 席 杨尚昆

副主席 王 震

(1988年4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

【六】 1993年3月―1998年3月

主 席 江泽民

副主席 荣毅仁

(1993年3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

【七】 1998年3月―2003年3月

主 席 江泽民

副主席 胡锦涛

(1998年3月1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

2003年3月―2008年3月

主 席 胡锦涛

副主席 曾庆红

(2003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

2008年3月—2012年3月

主席 胡锦涛

篇四: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但国家主席没有否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必须签署通过。

1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2历届主席令

二届主席令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聂荣臻、薄一波、谭震林、陆定一、罗瑞卿、习仲勋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习仲勋兼国务院秘书长;

任命钱瑛为内务部部长,

陈毅兼外交部部长,彭德怀兼国防部部长,罗瑞卿兼公安部部长,陈云兼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李富春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薄一波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聂荣臻兼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李先念兼财政部部长,沙千里为粮食部部长,程子华为商业部部长,叶季壮为对外贸易部部长,许德珩为水产部部长,王鹤寿为冶金工业部部长,彭涛为化学工业部部长,赵尔陆为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宋任穷为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张霖之为煤炭工业部部长,余秋里为石油工业部部长,李四光为地质部部长,刘秀峰为建筑工程部部长,蒋光鼐为纺织工业部部长,李烛尘为轻工业部部长,滕代远为铁道部部长,王首道为交通部部长,朱学范为邮电部部长,廖鲁言为农业部部长,王震为农垦部部长,刘文辉为林业部部长,傅作义为水利电力部部长,马文瑞为劳动部部长,沈雁冰为文化部部长,杨秀峰为教育部部长,李德全为卫生部部长,贺龙兼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乌兰夫兼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廖承志为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张奚若为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1959年4月28日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邓小平、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程潜、张治中、傅作义、卫立煌为国防委员会副主席;

任命于学忠、万毅、韦国清、王平、王世泰、王宏坤、王秉璋、王树声、王建安、王新亭、王震、邓兆祥、邓华、邓宝珊、邓锡侯、孔从周、卢汉、叶飞、刘文辉、刘亚楼、刘善本、刘斐、孙蔚如、宋任穷、宋时轮、苏振华、李天佑、李达、李先念、李明扬、李明灏、李聚奎、陈士榘、陈再道、陈伯钧、陈奇涵、陈明仁、陈绍宽、陈铁、陈庚、陈锡联、吕正操、郑洞国、林维先、林遵、张云逸、张达志、张宗逊、张国华、张爱萍、阿沛·阿旺晋美、罗瑞卿、周士第、周保中、周纯全、洪学智、赵尔陆、赵寿山、侯镜如、高树勋、唐生智、唐亮、马鸿宾、桑颇·才旺仁增、乌兰夫、徐海东、许世友、许光达、郭天民、鹿钟麟、萧克、萧劲光、陶峙岳、冯白驹、曾泽生、彭绍辉、粟裕、覃异之、贺炳炎、黄永胜、黄正清、黄克诚、傅秋涛、傅钟、杨至成、杨成武、杨勇、杨得志、董其武、詹才芳、廖汉生、裴昌会、蔡廷锴、滕代远、赖传珠、阎红彦、赛福鼎·艾则孜、韩先楚、韩练成、谭政为国防委员会委员。[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1959年4月28日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林彪兼任国防部部长,罗瑞卿兼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谢富治为公安部部长;免去彭德怀兼任国防部部长职务,黄克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职务,罗瑞卿兼任公安部部长职务。[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1959年9月17日

六届主席令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5-6]

任命万里、姚依林、李鹏、田纪云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姬鹏飞、张劲夫、张爱萍、吴学谦、王丙乾、宋平为国务委员;

任命田纪云为国务院秘书长(兼)

任命吴学谦为外交部部长(兼)

张爱萍为国防部部长(兼)

宋平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兼)

张劲夫为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兼)

赵紫阳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兼)

方毅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兼)

陈彬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杨静仁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刘复之为公安部部长

凌云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邹瑜为司法部部长

王丙乾为财政部部长(兼)

于明涛为审计署审计长

吕培俭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刘毅为商业部部长

陈慕华(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兼)

何康为农牧渔业部部长

杨钟为林业部部长

钱正英(女)为水利电力部部长

李锡铭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孙大光为地质矿产部部长

李东冶为冶金工业部部长

周建南为机械工业部部长

蒋心雄为核工业部部长

莫文祥为航空工业部部长

江泽民为电子工业部部长

于一为兵器工业部部长

张钧为航天工业部部长

高扬文为煤炭工业部部长

唐克为石油工业部部长

秦仲达为化学工业部部长

吴文英(女)为纺织工业部部长

杨波为轻工业部部长

陈璞如为铁道部部长

李清为交通部部长

文敏生为邮电部部长

赵守一为劳动人事部部长

朱穆之为文化部部长

穆青为新华通讯社社长

吴冷西为广播电视部部长

何东昌为教育部部长

崔月犁为卫生部部长

李梦华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钱信忠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1983年6月20日

第25号

根据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批准1984年12月19日由赵紫阳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包括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附件三:《关于土地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4月10日

七届主席令

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1988年12月29日的决定:[8]

一、任命罗干为国务院秘书长。

免去陈俊生兼任的国务院秘书长职务。

二、任命伍绍祖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免去李梦华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职务。

三、免去罗干的劳动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12月29日

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9月4日

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9月4日

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11月7日

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11月7日

八届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

第7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施行。[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10月29日

九届主席令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17]

任命李岚清、钱其琛、吴邦国、温家宝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迟浩田、罗干、吴仪(女)、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王忠禹为国务委员; 任命

王忠禹为国务院秘书长(兼)

唐家璇为外交部部长

迟浩田为国防部部长(兼)

曾培炎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陈至立(女)为教育部部长

朱丽兰(女)为科学技术部部长

刘积斌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李德洙(朝鲜族)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贾春旺为公安部部长

许永跃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何勇为监察部部长

多吉才让(藏族)为民政部部长

高昌礼为司法部部长

项怀诚为财政部部长

篇五: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主 席 毛泽东

副主席

朱 德 刘少奇 宋庆龄 李济深 张 澜 高 岗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1954年9月—1959年4月

主 席 毛泽东

副主席 朱 德

(1954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1959年4月—1965年1月

主 席 刘少奇

副主席 宋庆龄(女) 董必武

(1959年4月2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1965年1月—1966年

主 席 刘少奇

副主席 宋庆龄(女) 董必武

(1965年1月3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1981年5月

名誉主席 宋庆龄(女)

(1981年5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1983年6月—1988年4月

主 席 李先念

副主席 乌兰夫

(1983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 1988年4月—1993年3月

主 席 杨尚昆

副主席 王 震

(1988年4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

1993年3月—1998年3月

主 席 江泽民

副主席 荣毅仁

(1993年3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

1998年3月—2003年3月

主 席 江泽民

副主席 胡锦涛

(1998年3月1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

2003年3月—

主 席 胡锦涛

副主席 曾庆红

(2003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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