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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人见死不救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3:28:24 字数作文
为什么会有人见死不救字数作文

篇一:为什么我们见死不救

为什么见死不救

当身边越来越多的见死不救的社会现象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时候,我们就不能漠视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本身给社会的和谐和美好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着手了解和研究这个问题。希望通过研究改善这种景象。在我们研究见死不救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先来看看我们身边发生的一些见死不救的例子吧。83岁退休老干部摔倒路边 在众人围观下猝死 2010年12月,福州六一北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附近,一位8旬老依伯摔倒在人行道上。围观的五六人,没人出手。就在两名女子试图将其搀扶起来时,旁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缩回了手。老人孤独地躺在冰冷的马路上,直到生命的终结。七八男子冷漠围观见死不救 2010年7月,在白云区石井白云湖,两名男孩结伴游泳时溺亡。昨日记者重访现场找到了死者的几名老乡,据其中一名当事老乡表示,两名男孩遇险时曾有七八名附近五金厂的男工人路过湖边,她曾两度向对方呼救,但对方始终不肯帮助,以致错过了最佳救援时机。事后,死者远在云南的家属已赶来广州。78岁老太路边摔伤 众人围观无一上前帮忙 2010年4月,78岁的苏老太在路边摔伤,围观者无一上前帮扶,直到遇上巡逻民警才获救助。对此,民警和老人家属均无奈地表示“可以理解”。但医生认为,出于人文关怀,路人应及早帮助伤者。“不扶她是怕出事,也可能怕被赖上,民警得帮啊。”派出所民警说,一些围观者也挺关心老太,在一旁询问她身体状况,“群众不敢扶也是可以理解的”。在这些危急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伴生着一种人们称之为“见死不救”的现象。“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被定罪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定罪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有在事实已被认定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法律评价。“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构成到底如何?社会心理学关于亲社会行为发生的理论,有助于我们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见死不救”行为进行解读,从而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一、“见死不救”行为的观点扫描

在法学界,持否定意见者认为,“见死不救”行为从法理上看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不作为是以行为人负特定义务为前提的。这些特定义务包括法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以及由于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引的义务。面对一个处在危险中急需救助的人,旁观者可能很多,虽然社会道义呼唤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公民都必须无条件地承担救助义务。因此,将“见死不救”行为一般性地纳入法律要调整的人的社会行为的范围缺乏法理依据,所谓 “见死不救罪”实难成立。而持肯定意见者认为,虽然按照有关不作为犯罪的刑法理论,确实难以笼统地将“见死不救”的行为认为犯罪,但现实状况及司法实践使我们有必要对刑法理论进行反思。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将男女双方为所困,一方自杀而另一方坐视不救,自杀者最终身亡以及游客落水,船主坐视不救,游客最终溺水身亡等。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见死不救” 者刑事责任的案例日渐增多,因而有必要对此类司法实践作出一般的律总结和规定。为此,有学者提出,这类犯罪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的条件外,还必须使该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与导致相同后果的作为之间具有等价值性或者同等的可罚性。基于此,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面临迫切的现实危险时,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具体的依赖关系,行为人具有消除上述现实危险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其义务,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说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与故意杀人的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依此可以追究行为人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一般公民则更多的是从对人行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两个方面来考量这个问题。肯定者认为,“见死不救”行为实质上是人性冷漠到了极点,这样的行为仅从道德的角度来谴责远远不够,唯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矫正公众的冷漠之心,故主张对 “见死不救” 行为进行法律约束。否定者认为,“见死不救”行为归根结底还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出现这种社会现象,说明一部分人的社会道德低下。要消除这一现象,应当着重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倡导扶弱精神,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

法,而不能期待和依靠法律的介入,故不主张设立“见死不救罪”。

从双方所持观点来看,无论是“肯定者”还是“否定者”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评判时 ,关注的焦点都是客观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或道德的价值评价,但都忽视了对“见死不救” 者心理事实的认定。法学界人士争论的焦点是旁观者有无救助义务的问题,这是在假设旁观者主观方面有罪过的前提下而作出的。一般社会公民则从情感出发,对旁观者心理态度作出 “冷漠”的推测。平静地想一想,在生活中我们自己是否也曾有过“见死不救”的行为 ? 这到底是为什么?今天我们在这里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口诛笔伐,或许明天我们自己也会被卷入这个“怪圈”。

二、 社会心理学对“见死不救”行为的释疑———亲社会行为理论的诞生

依照社会心理学理论,亲社会行为是一种有利于他人的助人行为。它是一个连续体,包括从最无私的利他行为直至完全被自己利益驱动的助人行为。社会心理学对此类行为研究的目的在于解释人们为什么有时向陌生人提供帮助,而有时又无动于衷。因此,这一理论有助我们更地理解“见死不救行为,从而作出准确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

社会心理学关于亲社会行为的研究源于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纽约市的一起暴力侵害事件。这起最终被认定为谋杀案的暴力侵害事件之所以让美国公众感到震惊,既不是因为事件本身的残忍与血腥,也不是因为凶手或受害人特别值得关注,而是因为有一群人对发生在自家窗外的侵害事件采取了无动于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见死不救”)的态度,令社会公众感到痛心。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1964年3月某日凌晨3时,在纽约昆士镇克尤小区,一位年轻的酒吧女经理Kitty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刺死,整个杀害过程持续了半小时。凶手在第一次刺中被害人离开后,又先后两次折回刺杀被害 ,最终将被害人刺死。被害人在遇刺过程中曾多次尖叫,大声呼救,有多达38人听见了她的呼救声,并从公寓窗口看见她被刺中的情形,但没有一个人出来救她,甚至没有人及时给警察打电话。这一事件很快成为 《纽约时报》 的头版新闻,公众读后颇感震惊。新闻评论人和学者认为,这38个目击者“见死不救”的行为是现代城市人麻木和冷漠的典型证据。在铺天盖地的道义谴责声中,两位生活在这座城市里的年轻社会心理学家———纽约大学的助理教授约翰·达利和哥伦比亚大学的讲师毕博· 拉塔内,却对此一边倒的舆论责难不以为然,感觉对这次事件中38位目击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应有个合乎情理的解释。于是,他们开始寻求阻止目击者伸出援助之手的心理力量。

按通常的观点,当某一突发事件发生时,旁观者越多,事件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得到救助的机会也就会越多,但是,Kitty案件的事实却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果。达利和拉塔内注意到,“旁观这一事件的人竟然有38位之多”是社会愤怒情绪的锋芒所指。他们想问题的症结会不会正好在这里?于是他们大胆地提出了一个相反的假设:现场目击者的人数太多可能就是他们对谋杀案件无动于衷的真正缘故!因为 38人中的每个人当时或许都在想,一定还有其他人也和自己一样正在看到事件的发生和进行,并且他们肯定会采取积极的干预行动。结果,他们个个都成了“见死不救”的人。达利和拉塔内将上述现象称之为“责任扩散”。他们认为,在一个突发事件中,旁观者们共同承担某种社会救济责任,而这一责任将在这些旁观者中扩散。具体而言,如果现场只有一位旁观者,那么他或她就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现场有两位旁观者,那么每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如果现场有100位旁观者,那么每人仅承担1%的责任。总之,旁观者的数量越多,每个人所承担的责任就越少。为了验证自己提出的“责任扩散”假设 ,达利和拉塔内设计了一项实验方案。他们在实验室中安排了一次看起来似乎是偶然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且每次在现场安排的旁观者人数不同 ,然后评估旁观者的数量对亲社会行为反应的影响。实验所取得的结果印证了他们的假设:当旁观者的数量增加时,任何一个旁观

者提供帮助的可能性减少了,即使他们采取反应,反应的时间也延长。于是,他们将由于责任扩散而导致的多数目击者不救助的现象称为旁观者效应。这一开创性研究,向人们解释了Kitty

案子中令人困惑的目击者的行为。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有旁观者效应发生呢?社会心理学家的后续研究,揭示了亲社会行为发生的心理过程。通过大量的研究,达利和拉塔内发现当一个人面对危急事件时,对是否提供帮助往往要经过复杂的社会认知和理性决策过程:

第一步,旁观者必须注意到正在发生的事件。这是旁观者作出提供帮助决策的前提。在日常生活中,许多“视而不见”和“听而不闻”情形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人们专注于其他事情而没有注意到周围环境的异常而造成的。比如,当有人在匆匆赶路或正专注于某事,同时又看到他人躺在人行道上或一位男子正怒气冲冲地追赶某人时,由于这些景象与其没有什么直接关联,因此,他的视线和注意力不会过多地被分散。

第二步,旁观者将发生的事件解释为突发事件。平时,即使我们注意到有事件发生,也许很多时候并不清楚真正发生了什么,因而不能确定眼前的事件是否需要我们提供帮助。设想一下,如果你想帮助别人而别人不需要你的帮助或者不想让你帮助,那么结果会怎样?当然是双方都感到尴尬。因此,突发事件的模糊性以及由此引起的害怕、难堪的心理将会阻止提供帮助。

第三步 ,旁观者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起帮助的责任。当旁观者注意到事件的发生并且意识到是需要提供帮助的突发事件时,是否发生亲社会行为还决定于旁观者是否认识到自己负有提供帮助的社会责任。如果旁观者认为提供帮助不是自己的责任,那么就会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结果。即便认为存在社会责任,而假如当时又有其他旁观者在场,也往往会出现责任的扩散。Kitty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第四步,旁观者对是否提供帮助进行权衡。即使旁观者已经通过前三步,也难以保证必然导致亲社会行为的发生。因为旁观者提供帮助还需要考虑两个因素:有无帮助的能力及帮助他人的潜在风险。设想一下,面对持刀歹徒,你是否有能力制服他?如果没有把握而贸然行事,是否会“引火烧身”? 或者面对一位需要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的病人,提供帮助会占用你很长时间 ,甚至会让你掏钱垫付抢救押金,你作何选择?因此,如果旁观者没有能力提供帮助或察觉到提供帮助的消极成本(后果)过高,如有被伤害的危险以及在时间、精力和金钱方面付出很高的代价,他们也许不会采取积极的行动。

第五步,旁观者决定帮助和采取行动。决策的最后一步是决定采取何种方法提供帮助。遇到Kitty那样的案子,你是直接打电话报警还是打开窗户大喊一声或是下楼制止歹徒?尽管在短时间内人们对突发事件有所判断,但在非常紧迫的情形下,提供何种帮助最有效也是难以把握的事情。达利和拉塔内两位社会心理学家对亲社会行为发生的研究结果似乎让我们感到有点悲观。为什么作出提供帮助的决定需要“走”那么长的路?而不提供帮助的理由又是那样随时可见?但换个角度看 ,我们不难发现这项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不仅解释了使人困惑的人类行为,而且还有助于人们积极避免这种行为。事实上,有研究成果表明,当人们在了解了旁观者效应后,很多人更愿意向危难中的人们伸出援助之手。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常能见到或听到助人为乐的例子。

三、“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

社会心理学关于亲社会行为发生的理论让我们从另一个侧面了解了“见死不救”行为发生的心理过程,为我们分析“见死不救”行为的种种情形提供了理论框架。为了准确认定各种情形,我们首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归类:

1、国家公职人员的“见死不救”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义务的人如公安警察、消防人员、治安联防人员等;另一类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如法官、检察官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2、专业救助机构的“见死不救”行为。例如,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疗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医生的职责,但现实生活中患者由于无法及时交纳救治费用而被拒之门外的事件时有发

生。

3、其他社会公众的“见死不救”行为。与前两种行为相比,这种行为更为常见。如果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见死不救”行为让人们愤怒,那么普通社会公众的“见死不救”行为则让人们痛心,因为公众的冷漠意味着社会道德水准的整体下降。其次,对于上述“见死不救”行为类型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

4、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是国家的法定责任,而这一责任是通过特定公职人员的具体行动来实现的。正是因为负有这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面临危急事件时,除非上述特定人员主观上没有注意到发生的事件或虽注意到事件的发生但不认为是突发事件,否则他们必须作出救助行为!对他们而言是不存在旁观者效应的,因为他们作出的救助行为不应是一种决策后果,而应是一种有意识的职务反应。2000年3月,广东省一位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落水者后因体力消耗过大而无力游回岸边,处境十分危险,闻讯赶来的两名警察竟站在岸边袖手旁观,最后,这位见义勇为者溺水而亡。事后查明,旁观的两名警察中有1人曾在海军某部服役,水性很好,两位警察最终因触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刑。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构成犯罪。由于这种特定义务是因职务而起,所以在渎职罪中,已经包含了惩罚“见死不救”行为的内容,自然没有必要再为其单独规定“见死不救”罪。

5不负有特定义务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由于这些人员并不负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他们的不救助行为不能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他们是国家责任的实践者、政府形象的代言 ,社会对他们寄予的期望要高于普通公民,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他们应当更有可能作出实施救助行为的决策。鉴于这类人员的身份特征,他们的“见死不

救”行为对社会具有更大的不良示范性,对国家公信力和政府形象有很大的损害,故有关主管部门相继出台有关的条例,对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这里的“能救助而不救助”指的是在客观

上有能力救助,在主观上对危急事件有认识。如2004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明确规定,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助而不救助且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6、专业救助机构“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事实上,医护人员的神圣天职决定了医院是亲社会行为的天然高发区。因此,医院的“见死不救”行为自然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我们不时听到或看到某医院因“见死不救”行为而失信于公众被处罚和限期整改、有关责任医生被调离岗位的消息,但这些举措似乎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医疗机构的“见死不救 行为。我们强调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必须是无条件的,但是医疗体制上存在的弊端使得一些医疗机构没有相应的条件去作出亲社会行为。目前医疗体制改革中存在过度市场化的倾向,导致医院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淡化治病救人职责的倾向。无钱看病的人总会存在,然而无钱的人也有权看病,这是社会应给予公民的基本保障。因此,对于患者无力支付而又必须支付的救治费用就不应该由医院一家来“埋单”。如果我们的公共财政能为医院“拔刀相助”,情形或许会得以改善。很显然,这一类“见死不救”行为是与体制密不可分的,刑法强行介入也只能是治标而不能治本,如果对此行为强行定罪显然违背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7、其他社会公众“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现实中出现的“见死不救”行为更多地表现为普通社会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无动于衷。这让很多人感叹世态炎凉、人心冷漠。难道我们真的生活在一个如此让人感觉无助的社会吗?前述亲社会行为发生的决策理论表明,由于突发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在很多情形下,旁观者不救助事出有因或许人们根本没有注意到有事件发生;或许没有认识到是需要提供帮助的突发事件或许认为与自己无关或许自己

“心有余而力不足”或许事情性质的不确定性让人们难以决断或许提供帮助面临的风险太大让人畏惧等等。显而易见,每一个理由都足以让旁观者作出不提供帮助的决定。

我们理解公众对目击者“见死不救”行为表现出的愤慨心情,任何一名有良知的社会成员都不愿看到自己生活在一个冷漠无情的社会中,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接受社会心理学家向我揭示的客观现实!因此对于普通社会公众的“见死不救”行为,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法律的干预来改变。

四、 结论

社会心理学关于亲社会行为的理论似乎为人们的“见死不救 行为找到一个充分的理由。的确,每个人都很难保证当自己面对突发事件时一定会提供帮助,但是,作为一名社会成员,社会化的结果使每个成员清楚地知道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处地位及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从而能自觉地按照社会规范行动,主动发挥自己的社会作用。对于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这一社会角色,社会期待决定了他们在面对危难时必须挺身而出。他们的不作为行为就是对特定职责的亵渎,属于职务犯罪。而对于普通社会公众,虽然人们认识到社会总是期望有更多的人作出更多的亲社会行为,且施之于人即是施之于己,但这种社会期待只是社会的倡导,而不是与社会角色相对应的社会期待。因此,这种期待对普通社会公众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他们的不救助行为自然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社会心理学亲社会行为理论解读的意义并不是为了消极地接受现状,而是要让人们理性地看待“见死不救”行为并采取有效的行动去避免它的发生。事实上,在突发事件中,那些 “无动于衷”的旁观者会抑制他人的帮助行为。同理,一个乐于助人的旁观者将会起到社会模范作用,会影响其他的旁观者投入到助人的行列。如何做到这一点,让我们面对“亲社会行为发生的决策过程”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就可能作出社会期待的行为:

(1)在关注自己事情的同时,要留意周围环境里发生的事情,避免“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2)当注意到异常情况时 ,应考虑多种可能的解释 ,避免用固有的模式和经验去解释眼前发生的事件。

(3)记住当有人需要帮助时,每一个在场的人都负有同样的救助责任。

(4)当你相信发生了什么事,积极伸出

援助之手或许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并会引起双方尴尬,但是做出错误的决定,帮助那些不需要帮助的人比起在危难时刻临阵退缩要好得多。对社会而言,要大力倡导各种助人的亲社会行为。现实生活中,我们容易表彰、鼓励那些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见义勇为的壮举而淡漠那些“举手之劳”的救助行为,把它们看成是微不足道的事情。事实上,提倡“不因善小而不为”,才是避免旁观者效应出现的根本方法。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面对举手之劳都不愿为之,那么社会还能期待他做出可能使自己生命、健康、财产受到损害的壮举吗?同时也还要让社会公众明白,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必须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面对危急事件,挺身而出值得称道,但见机行事,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害,更是恰当之举。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尤其应该让他们明白这一点。

篇二:为什么冷漠的旁观者见死不救?

为什么冷漠的旁观者见死不救? 导语:或许你觉得围观群众见死不救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但是,实际情况可能比你想的要复杂,科学研究发现,紧急事件现场,由于旁观者的存在,个体的利他行为受到抑制,受害者得不到帮助。

2011年10月13日下午,广东省佛山市,2岁女孩小悦悦被汽车撞倒并碾过,7分钟内,18个路人经过,但无一人救助,最后被一个拾荒阿姨救起,但还是在8天后去世。事件发生后,国人纷纷谴责路人冷漠见死不救。后来,有心理专家出来解释说,路人的“冷漠”,其实是心理学上的“旁观者效应”所致。 旁观者效应(bystander effect)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名词,指的是:紧急事件现场,由于旁观者的存在,个体的利他行为受到抑制,受害者得不到帮助。现场的人越多,人们就越倾向于袖手旁观,受害者获得帮助的可能性就越小。这种现象违背常理,我们通常会认为在场的人越多,受害者得到帮助的可能性越大。

“旁观者效应”这个概念的诞生,源于1964年发生在美国的一桩谋杀案。

1964年3月13日凌晨,纽约,28岁的女子吉蒂·吉诺维斯(Kitty Genovese)在自己的住所附近被一个持刀歹徒袭击,整个过程持续了35分钟,由于引起了女子的邻居的注意,凶手一度逃离,但很快又折返继续行凶,最后把她杀死。据报道,她有38个邻居目睹此事,但无一人出手相助或报警。

3月27日的《纽约时报》头版报道了这件事,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美国民众和媒体展开了关于人性冷漠的大讨论,一批社会评论家也站出来发表高论,认为此案具有重要意义,冷漠已经成为大城市的一个特征,美国社会正在变成一个冷漠的社会。由于媒体不断渲染,事情越炒越大,最后还出了一本书。

这些讨论引起了两个心理学家——约翰·达利(John Darley)和比伯·拉塔奈(Bibb Latane)——的注意。他们研究了所有关于这个事件的报道后,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解释:无人帮助吉诺维斯的原因恰恰是因为她的邻居多达38个——人越多,就越没有人去帮助受害者。因为责任被分散了。

心理学家毕竟不是慷慨陈词完就了事的社会评论家,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解释,紧接着就是做实验来验证这种解释。科学上把这种未经验证的解释称为假说。

达利和拉塔奈找了一些纽约大学的学生做被试。按照惯例,他们隐瞒了实验目的。实验者告诉这些大学生,找他们来是为了了解他们的大学生活。实验的过程是,每位学生单独呆在一个房间里,相互之间用实验者提供的通讯工具通话,这种装置每次只允许一名学生讲话,其他所有学生都能听到他的讲话。每个学生有2分钟的讲话时间。

实验者把学生分为三组,让他们处于三种不同的实验条件下——这是这个实验的关键所在。第一组的学生被告知他们只能与另外一个人交谈(二人组);第二组的学生被告知他们将与另外两个人交谈(三人组);第三组的学生被告

知他们将与另外五个学生交谈(六人组)——当然,这又是实验者的“骗术”,实际上,每组只有一个学生作为真正的被试,其他声音都是录音。

实验开始后,被试首先会听到一个男生在讲话,他谈了一些自己的大学生活,然后提到自己有癫痫病史,尤其在压力大时容易发作。他讲完后,轮到下一个学生讲话,在第一组中,就是轮到被试讲话,而在另二组中,可能是另外一些“学生”讲。一轮下来之后,又轮到第一个“学生”讲话,此时突发事件发生了——该“学生”开始讲话不久就“癫痫发作”,断断续续地发出一些求救的声音:“??我的癫痫就要发作??我需??要一些??帮助,如果有人愿意帮助我??(哽咽声)我要死了,帮??助癫痫??”

面对这个突发事件,三组的被试会有怎样的不同反应?

实验结果是:当被试相信有其他人在场时,出手帮助的概率大大减小。第一组(二人组)有85%的被试实施了帮助行为——离开其所在的房间,向实验者报告情况——而第三组(六人组)只有31%的被试这么做。被试采取行动的反应时间也有显著差异:第一组的平均反应时间不到一分钟,而第三组接近三分钟。

实验结果清楚地显示,无论是提供帮助的可能性,还是提供帮助的及时性,都随着“在场”人数的增多而迅速递减。两位心理学家把这种现象叫做“旁观者介入紧急事态的社会抑制”,简称“旁观者效应”。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其中的机制之一就是“责任扩散”(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

面对突发事件,如果只有自己一个人在场,我们就会感到自己有帮助受害者的责任;而如果还有其他人在场,这种帮助受害者的责任就会扩散出去,觉得帮助受害者不是自己一个人的责任。在场的人越多,这种责任扩散就越厉害;在场的人越多,在场的每个人就觉得自己出手帮助的责任越小。

面对突发事件,在旁观者众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在有意无意地等待别人行动,而自己处于观望状态。每个人都以为别人已经提供帮助(别人已经帮了,用不着我了),或将会提供帮助(我不帮,总有人会帮),或应该提供帮助(别人都不帮,我为什么要帮)。这样的情形最终导致了旁观者的集体冷漠,而酿成悲剧。

在旁观者众多的情况下,不仅帮助受害者的责任感扩散了,而且不帮助受害者的自责和内疚感也扩散了。“谁都有责任”最终变成了“谁都没有责任”。

西谚有云:没有一滴雨会认为自己造成了洪灾。让人深思。

除了“责任扩散”,还有没有其他原因导致了旁观者的冷漠呢?小悦悦事件中,小悦悦并非被旁观者围观,而是18个路人相继走过她身旁,责任扩散的效果似乎并不明显,为什么无人出手相助呢?

达利和拉塔奈做了一系列实验,找出了旁观者冷漠的其他原因,提出了旁观者介入(bystander intervention)的完整模型。从紧急事件发生,到个体出手相助,必须经过五个过程,其中任何一个过程未满足,都将阻断助人行为。现在,假设你是一个路人,一个潜在的帮助者,让我们来看看这五个过程:

首先,你必须注意到正在发生的事件。如果你正在赶路,如果你脑子里在想着事情,如果路上拥挤喧闹,那么你很可能不会注意到周围发生的事件。从视频上看,走过小悦悦身边的第一个路人就很可能没有看到血泊中的小女孩。

其次,你必须把事件判断为紧急情况。当你注意到事件之后,你必须对情境做出判断:这是什么情况?他需要我的帮助吗?

现实中很多情境都是模糊的、不确定的。一个流浪汉躺在路边,他是喝醉了还是已经死了?一个女孩坐在树底下哭泣,她是被抢劫了还是失恋了?房间

里突然冒出烟雾,是排气管泄露还是着火了?门外的尖叫声,是开玩笑还是有人被袭击了?

你必须做出判断,才能决定是否介入事件。没有人喜欢把正常情况误判为紧急事件,那意味着自己大惊小怪,而且很愚蠢。这种害怕难堪和被嘲笑的心理,称为“预期性焦虑”(anticipatory anxiety)。设想一下,当你大义凛然地走向哭泣的女孩,询问她是否遭遇抢劫时,她却告诉你“我刚和男朋友吵架了”;或者当你快速冲出门外,准备制止袭击者时,却发现别人是在开玩笑,你会不会很尴尬?我们害怕自己反应过度,不愿“自作多情”,我们会不动声色,直到做出确切判断。于是就拖延了行动的时间。

当我们无法做出判断时,通常会参照周围其他人的行为。我们会看看周围的人的反应,以判断这是否是紧急情况——我们没有意识到:周围的其他人其实也在参照我们的行为。这样就导致了一群“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相互观察,通过其他人的表情和行为来判断情况;而如前所述,我们在确定情况之前会保持不动声色——结果就是大家都看起来若无其事,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于是我们就判断一切正常。

这种“每一个不明真相的人都通过其他不明真相的人来判断情况,结果依然是大家都不明真相”的现象,叫做“多元无知”(pluralistic ignorance)。它导致一个紧急事件被所有人解读为正常情况。

为了验证这种“多元无知”的情形,达利和拉塔奈做了一个“房间充烟”的实验。在实验中,被试在房间里填写问卷,有的被试单独在一个房间填写,有的则和另外两个人一起填写(三人互不认识)。在填写过程中,“紧急事件”发生了——烟雾从墙上的通风孔进来了。在单人组中,有75%的被试向实验者报告了烟雾;与此形成对照,三人组中只有38%的被试报告了烟雾,而且报告速度

篇三:见死不救的故事

见死不救的故事

【成语故事】春秋时期,孔子带领弟子们周游列国,在蔡国的日子里,孔子给弟子们讲仁,讲见义勇为,发现宰予在课堂上睡觉,叫醒宰予,宰予问孔子有人落井,跳下去救死了是仁和见义勇为,不救是见死不救是不仁。孔子说可以用其他办法救。

【典故】你做的今见死不救,羞见这桃园中杀马宰乌牛。 元·关汉卿《救风尘》第二折

【释义】看见人家有急难而不去救援。

篇四:对“见死不救”的思考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

法学12甲班

蒋诗雨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飞速提升的同时,伦理道德,某些精神层面的高尚德操,却似乎正在慢慢地与这物质时代的繁荣渐行渐远。就像《双城记》开篇所说的那样: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不可否认,机器的轰鸣将无数落后的东西毫不留情地撕的粉碎。但是,在我们一味追求着城市先进化、现代化的时候,我们是否也将自己的内心伪装成了一个无坚不摧的机器,遗忘了最初的怜悯与善良,看似无坚不摧,实则冷漠无情。我们用自己的双手,亲自动摇了我们努力了千万年所建成的道德石碑的根基。

这确实是一个让人痛心万分的现实!现在的我们,每天在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里穿行,高楼大厦表面产生的眩光一次又一次蒙蔽了我们的双眼;每天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穿梭,汽车引擎的轰鸣一次又一次隔绝了我们对外界的倾听。正因如此,我们的视线变得模糊,我们的听觉不再灵敏。然而,眼和耳是我们心灵与外界沟通最直接的窗户,没有了这两扇窗户的清明,我们的心也开始渐渐变得封闭与浑浊,变得僵硬与无情。

所以不难理解,为何现在社会上会出现那么多道德丧失的现象,更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么多人会在别人遇到困难时选择转身离开而不是奋勇向前。 “见死”却还是“不救”,似乎是对这个时代极大的嘲讽,但这嘲讽背后,却仍然蕴含着众多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今天,就让我这个刚刚踏入大学校园的大一新生,

为什么会有人见死不救

来浅谈一下我自己对“见死不救”这一社会现象的看法吧。

剖析所有的事件,基本上都是三个步骤,即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what、why、how)。所以要探讨“见死不救”,撇去它的定义不说,首先我们得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在危机出现时,我们会选择见死不救?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是责任感。当只有一个人面对需要救助者时,绝大多数情况下那个人都会采取各种措施对需要救助者实施帮助,这是源于人多年受到的道德和社会教育,就算有不能管闲事的心理,也很难忍受自己良心的谴责。如果自己走了,然后对方死了,那全部就道德责任就在自己身上,没有多少人能受的了这种自我心理谴责。但如果有其他人出现时,大家就会觉的,我不管,总有其他人会去管,这就导致责任的分散。人数越多,责任分散的越多,个人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和道德谴责就越小,越容易导致所有人都漠视救助者。

震惊全国的佛山小悦悦事件便是对此最好的证明。我想当小悦悦第一次被撞倒在地时,如果只有一个路人经过并看到了她,而恰巧她又是躺在很少有人经过的偏僻地带,我想也许这个路人不会选择无视而可能会选择采取一些救助行为。但很不幸,这个世界上永远都不存在如果。当时小悦悦所躺的地点虽不是闹市区,但也有不少人流;经过她身边的也不只一个路人,而是整整十八个路人。这些条件要是放在平常,我想没有人会相信小悦悦会死。因为在我们普通人的认知中,一两个人的冷漠只是偶然,终究会有一个或者几个好心人的出现。所以我们不相信也不愿意相信十八个路人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无视躺在地上的小悦悦,而最终救起小悦悦的,竟然是一个白发苍苍的拾荒老太。十八个,这是一个多么令人震惊且痛心的数字。难怪事件一经爆料便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无疑是

对每一个人多年道德观价值观的冲击。我们不禁想问:我们是怎么了?我们的社会是怎么了?一个对礼义廉耻引以为豪的礼仪大国,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件让人无比心寒道德沦丧的事件?我想那十八个人都相继选择无视小悦悦,不能不说与责任感的分散大大有关。每个人在这种选择关头,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逃避心理,而寄希望于下一个有责任感的人的出现,会使得需要救助的人度过难关。我们不是缺乏责任感,我们的父母老师从小就教育我们要做一个勇于承担责任的人,而我们真正缺乏的,是一到危机关头就能立刻承担起责任的那份勇气。勇气不是随随便便就会产生的,也不是产生了就能马上付诸于行动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见死”时内心充满了责任感与对自己不伸出援手的愧疚,却仍迟迟生不出那份破胸而出的勇气并将之转化为行动的动力的原因。致使空有满腔的救人念头,却最终都付水东流,一个个全成了行动上的矮子。

第二是真假模糊,担忧受骗。现在社会什么人都有,情侣打架,夫妻吵架,行为艺术等各种特异行为层出不穷,甚至扶老人这种在小时候常被老师表扬的优良行为现在也成了老人可能反咬你一口的恶剧,弄得人们在大街上一看见有人摔倒就纷纷落荒而逃,深怕被摔倒之人逮到之后破财又伤心。不要管其他人的闲事,这是种潜规则。现代人大都很忙,每天要处理的事情非常多,当看到有可能需要帮助者时,他们很难判断这到底是某个人的行为艺术还是真的需要帮忙。比如说你看到一个流浪着躺在地上,你能判断出对方是中风还是只是在正常睡觉吗?你看到一个人靠着墙壁,手摸胸口,脸色苍白,你能确认对方是失恋还是心脏病发吗?如果弄错了贸然向前,显然会很尴尬,甚至会有被对方骂多管闲事的风险。正常人很难靠自己的知识准确判断一个是否处于需要帮助的状态,这也致使很所人在“见死”时不认为这是“将死“,而很有可能是“装死”,真假难辨的危机情况,使得很多人被动或者无奈的选择了不作为,也使得我们能够为自己“见死不救”的行为找一个看起来似乎很情有可原的借口。而这借口背后所存在的人与人之间信任感不断缺失的问题,却远比“见死不救”这一现象要来的更麻烦些。

既然说过了“见死不救’的why,接下来那便要说说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how了,即怎样能让人“见死就救”,还是无比心甘情愿的救。其实现在社会上对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的探讨,最大的分歧就在于到底要不要对见死不救立法,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见死不救,是不是应该用法律而不是只用道德舆论来惩罚他。我们都知道,道德与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言行,维持社会秩序的两种不同手段。用道德来谴责“见死不救”之人’,那肯定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但是,光靠道德来约束这种行为行不行,是否能达到足够的震慑力,是否应该使用约束力更强的法律,这种种问题便是我们争辩的焦点所在。

但就我自身而言,我还是赞同让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一起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我是一个读法学的学生,而是我们都知道,道德的约束力远远比不上法律,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具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所以一旦“见死不救”变成了违法行为,它所带来的震慑力,是道德远远无法企及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见死不救”都要写进法律,这里还要区分一下“见死不救”的主体。如果需要救助者与救助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这样的见死不救法律不做要求。但若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可以理解为存在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例如医生与病人、丈夫与妻子,一个是职务上的关系,一个是法定夫妻关系,当存在这种关系的救助者选择了“见死不救”,那么他就应该在法律上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然而,法律终究是一种消极引导,它能治标,可终究治不了本。对于相互之间没有关系的普通人,我们仍只能从道德层面去产生一种积极引导,使得更多的人能够意识到“见死不救”是一种违反道德且会使内心产生无尽愧疚的错误行为,从而产生“见死就救”的勇气。可是,你我都知道,不管是立法惩戒,还是道德警示,都还只是浮于表面的措施,“见死不救”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只有国家完善了制度,法律和道德才能成为真正有用的工具,去实现它们自身的使命。但不管怎样,我还是愿意相信,绝大部分的人都是一样的,内心仍然充满了热血与正义感,会在有人遇到困难的时候毫不犹豫的拔刀相助。“见死不救”的只是一部分人,或许我们不能改变那一群人,但是我们可以尽量让自己不要变成那群人中的一份子。道德的天平自在人心,我们所做的一切无非是为了对的起自己的良心,不是吗?

篇五:案例二 人们为什么见死不救

案例二

人们为什么见死不救

生产者供给了商品,便有了收益。作为生产者来说,总希望收益越多越好,为此总要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但是,生产要素的投入与收益之间并不是成正比的关系,并不是投入越多,收益就越多。

有人曾做过一个实验:先把被试者分成2人组、3人组和8人组,要求各组用尽全力拉绳;然后,要求这些被试者单独用尽全力拉绳。不管是分组拉绳还是单独拉绳,都用灵敏度很高的测力器分别测量各组和每个被试着的拉力,并进行比较。测量和比较多结果是:2人组的拉力只是这两个人单独拉绳是拉力综合的95%;3人组的拉力只是这3人单独拉绳是拉力总和的85%;而8人组拉力则降到8人个人单独拉绳拉力总和的49%。

拉绳实验中出现“1 + 1 < 2 ” 情况说明:有人偷懒!而且在一起干活的人越多,偷懒的现象越严重!偷懒人在经济学中被称为”搭便车者”他们自己不出力或少出力而指望 靠别人努力得到好处。“搭便车者”随着一起干活的人数增加而增加,这是因为人有与生俱来的惰性,单枪匹马地干活,干的好干的差均有自己负责,一般都会竭尽全力。可是当干活的人数增加时,由于责任分解到大家身上,每个人的责任相对小了,于是自然而然就会出现偷懒现象。中国有句古语“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是说人多了不仅会偷懒,还会相互推诿扯皮。

如果我们投入的不是人力而是物力,情况是不是就会有所不同呢?1771年,农学家杨格做了这么个实验:他在同样大小的实验田里施放了不同数量的肥料,收获时发现,起初随着肥料的增加产量也增加,但到了一定程度后产量反而减少了。这种现象被总结为边际收益递减规律,记载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当把一种可变的生产要素投入到一种或几种不变的生产要素时,最初这种生产要素的增加会使产量但当他的增加超过一定限度时,增加的产量将递减,最终还会使产量绝对减少。

1964年,在纽约的克尤公园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美的谋杀案:一位年轻的酒吧女经理在凌晨3点回家的途中被一男性杀人狂杀死。这名男子作案时间长达半个小时,当时住在公园附近公寓里的住户中共有38人看到或听到女经理被杀时

的情景或反复的呼救声,但没有一个人挺身而出营救她,也没有一个人及时打电话报警。事后,美国各路媒体纷纷谴责纽约人的冷漠。你能不能在谴责这种冷漠的同时用经济学原理对这种行为进行分析?

两位年轻的心理学家巴利与拉塔内进行了下面的实验:他们让72名不知真相的参与者分别以一对一和四对一定方式与一个假扮的癫痫病患者保持距离,并利用对讲机通话。他们研究在交谈过程中,当那个假病人大呼救命时,72名不知真相的参与者所作的选择。事后的统计显示了耐人寻味数据:在一对一通话的那些组,有85%的人冲出工作间去报告有人发病;而在4个人同时听到假病人呼救的那些组,只有31%的人采取了行动。

据此,这两位心理学家对克尤公园的杀人案没人见义勇为的现象的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并概括为“旁观者介入紧急事态的社会抑制“,或简单地说就是”

旁观者效应“。他们认为,正是因为当一种紧急情形出现时,由于有其他的目击者在场,才使得一些人没有太强大责任感,从而成为袖手旁观的看客。用经济学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来解释:随着目击者的增加每增加一个目击者所增加的责任心是递减的。很多人都指望别人出头,或者认为肯定有人报告,从而成为旁观者。管理大师德里克举过一个例子,他说,在小学低年级的算术入门书中有这样一道应用题”两个人挖一条沟用两天时间;如果四人合作,要用多少天完成?“小学生的回答是”一天“。而德鲁克说,在实际过程中,可能是”一天完成“也可能是”四天完成“,还可能是”永远完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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