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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肇事逃逸的事作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5:24:26 小学作文
驾车肇事逃逸的事作文小学作文

篇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认定

一、以下8种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逃逸对事故责任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

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篇二:驾车撞人致重伤肇事逃逸如何判刑

驾车撞人致重伤肇事逃逸如何判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

驾车撞伤他人后,不及时对伤者进行救助,反而弃车逃逸,被依法处以重刑。3月22日,翁某被光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面对法律的严惩,翁某后悔莫及。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翁某于2010年6月29日13时10分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光山县城关光南路“玲珑庭院”项目部门前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赵某倒地受伤。翁某见赵某受伤,害怕受到处罚,便弃车逃逸。经光山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湖北新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翁某拒不到案直至抓捕。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逃逸的情形。翁某案发后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过程中不认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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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肇事逃逸的事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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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一、相关法律与解释

1、刑法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

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逃逸

1、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加重情节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应该救助被害人,报案,保护现场,除非肇事者已经死亡或者重伤昏迷,否则必须尽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由于肇事者的违反义务,逃逸造成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受阻,事故责任无人承担,被害人延误救治,显示了比一般交通肇事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前提条件。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基础上,才能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因为法定情节的出现而加重法定刑。

问题: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吗?

回答:否。因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是治安管理从重处罚。

问题: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逃跑了,是交通肇事逃逸么?回答:是。

案例:肖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时撞翻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导致车主李某死亡。肖某下车看了看,因怕追究责任,见周围无人,快速驾车离去。问:肖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么?

第二,主观条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

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肇事的发生,如果不知道,能否构成肇事后逃逸呢?不能。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即使死伤结果严重,也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是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刑罚。比如,于某驾驶大货车运送沙土,转弯时没有认真观望,不小心挂到了骑车人李某并轧死了李某。于某只是感觉车身微微颤了一下,以为没有事情继续开车,等第二次运沙土返回该路段时,发现交警在此勘查现场,突然意识到可能是自己闯祸了,赶紧向交警讲明情况。问:于某是交通肇事逃逸么?答案:不是。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条件。如果是为了害怕被害人亲属打骂而逃跑,但是很快又到交警部门报案,接受法律处罚,是不是逃逸呢?实践中,还是按照逃逸处理。

其实,该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应该和逃避法律追究加以区别。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坚守保护现场,而是立即离开到交通部门报案等待处理,这是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护送被害人去医院始终陪伴,这是不是逃避法律追究?均不是。

问:交通肇事后本可以及时报案却不报案,也不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擅自离开现场躲藏起来,等过了一段时间才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是不是交通肇事逃逸?是,因为不能以事后自首证明自己没有逃避法律追究。

第三,地点条件,不以事故现场为限。行为人的逃逸地点不能仅仅局限于事故现场,因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在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由于害怕高额医疗费用,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也可能在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都是逃逸。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既包括当场逃逸或者逃离现场,也包括事后逃逸,不能以事故现场为判断依据,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

问: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篇四: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的心理

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的心理

摘 要:掌握交通肇事逃逸的心理特征不仅利于案件侦破,而且对于逃逸案件的预防也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我国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现状入手,在分析逃逸案件发生的特点和基础上,分析驾驶员逃逸心理,并针对这些心理特点,提出预防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对策。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心理;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拥有量迅速增加,交通运输日益活跃。快速发展的交通给人们的出行带来舒适与便捷,作为交通发展负产品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交通肇事逃逸更是给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难度、受害者的损害赔偿不能及早实现、逃逸者不能及时受到法律制裁等。这不但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也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隐患。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现状

为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1988年我国开始建设高速公路,当年通车总里程为147公里,1998年底达到6258公里,居世界第八,2001年底达19437公里,跃居世界第二,到2007年底达6.03万公里,公路通车总里程更是达到357.3万公里。公路交通愈来愈发达的同时,汽车也从权利、财富符号变成生活的工具,但国民的汽车文化意识、安全意识却没有同步提高,结合速成司机大量增多,交通设施落后等原因,导致交通肇事的数量急剧上升,中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成为交通事故多发国家。据公安部网站消息,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从事故直接原因看,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法占道行驶、酒后驾车、违法超车、未保持安全距离、逆向行驶、违法会车和疲劳驾车等违法导致事故最为突出。在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在这些交通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还暗藏着一个更为黑暗的名词----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性

更大,社会影响更加恶劣,严重腐化了社会的善良风俗。

二、驾驶员逃逸心理分析

逃逸事件不断发生,而且特点不尽相同,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肇事者有着不同的心理原因和心理活动。当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心理活动激烈而且复杂。我该怎么办?在不同的心态作用下,驾驶员的选择直接决定了事故的结果和性质。有的及时报案并且抢救伤员,尽最大的努力挽救事故,从而使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而有的则是选择逃逸,这是一种置他人的生命于不顾,把国家的财产损失当成儿戏的行为。

我们认为促使驾驶员逃逸的心理原因多种多样,但是主要体现在还是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侥幸心理

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逃逸的驾驶员最为常见。那么为什么驾驶员会有这种心理呢?首先,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对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相对较低,不能对事故驾驶员产生足够的心理压力和震慑。其次,由于路面警力相对匮乏,所以交警对交通秩序的监管力度很不到位,这就使得肇事者怀有侥幸的心理,进而发生肇事逃逸的犯罪事件,在低等级的公路上特别是农村中此类事件发生并较普遍。第三,由于天气的原因,比如说在大雨、大雾、风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事故处于高发期和频发期,然而此时道路上车流较少、能见度不高,这就为肇事者逃逸提供了有力的条件,而且,逃逸后犯罪现场往往在交警赶到的时候,就已经被天气所破坏,更增加了逃逸者的侥幸心理。第四,事故发生地环境因素,越是在偏僻荒凉的地带,肇事者越是心存侥幸,越是容易发生肇事逃逸事件。第五,越是夜深人静的时候,越是侥幸心理作祟的时候,越是肇事逃逸高发的时候。上述这

些因素就是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逃逸的根源所在。从交警队的一项调查中我们发现,抱有侥幸心理的肇事者大多为20—30岁之间的年轻人,他们大多数是刚从驾校毕业不久,经验和技术相对欠缺,而且多数是在外地出现事故或者是在本地工作的外来打工人员,怀着碰运气的想法。这种简单的想法却使本来单纯的交通事故变成牢狱之灾。

(二)恐惧害怕心理

恐惧心理的形成原因是来自多方面的,不仅与驾驶员的经历、心理、生活等因素有关,而且与事故发生的地点、环境等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一,某些驾驶员由于有过交通事故的经历,交通事故后期处理中那些他们挥之不去、难以磨灭的情景,如复杂的事故后期处理过程、受害人及其家属的野蛮和粗暴、交通事故带来的巨额经济赔偿,不仅在他们的生活中带来了影响,而且在他们的内心深处仍然存有恐惧。当事故再次发生时,往日的一幕一幕又会出现在他们的脑海中,生怕昨天的故事又要在今天上演,因而产生恐惧的心理。

第二,某些驾驶员生性胆小,再加上驾驶实践少,缺乏真正交通的磨练,当面对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时,血淋淋的场景和事故的突然性,使得他们本来就脆弱的心理素质遭到了粉碎性的打击,心理极度的紧张和恐惧,这种情况多出现在没有经验的新手身上。

第三,根据统计,在各种交通事故发生时中农村驾驶员、中青年驾驶员以及个体车辆和未入保险车辆发生逃逸犯罪的比重较大,那么是何种原因造成这种现象呢?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驾驶员背负着沉重的生活压力,这种压力有来自家庭的,有来自经济的。比方说30岁左右的驾驶员,他们大多数处于成家立业的阶段,娶妻生子高昂的费用,在他们心理是一种难以负担的压力。而40岁左右

的中年驾驶员,他们却由心理压力转变成现实的经济压力,他们要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巨大经济负担,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在这种社会的现实状态下,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自己可能付出的经济损失,而这种经济方面的损失对他们的生活以及家庭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由此可能带来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的结果。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条件本身就不富裕的农村驾驶员,汽车本身就是借钱买来的,为的就是改变现在拮据的生活状况,而且车辆本身根本没有保险一类的东西。在这种严重后果的逼迫下,从而使驾驶员产生强烈的恐惧心理,恐惧心理造成的结果就是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从而使自己走向犯罪的深渊。

第四,对于那些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来说,由于对事故地的陌生,自己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会有一种孤独无助的感觉,而这种感觉也会导致他们产生强烈的恐惧心理,这样一起肇事逃逸案可能又要发生了,“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的想法是他们肇事逃逸的最重要体现。

第五,还有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并不是不想报警,但是由于车辆的原因,比方说无牌无照、没有营运许可证、黑车等等原因,如果报警,虽然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只有很小的责任或者没有责任,但是车辆手续的不健全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麻烦,他们没有别的办法,只能是桃之夭夭。

(三)无所谓的心理

无所谓心理也是肇事逃逸驾驶员经常抱有的态度,抱有这种心态的驾驶员往往家庭条件优越,汽车保险健全。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他们往往会这样想:“跑与不跑,结果都是一样的,反正已经出车祸了,不就是赔钱吗,跑了没准还不用赔呢。”在这种心态的唆使下,他们往往对事故漫不经心,造成更大更严重的后

果,反而一走了之。从他们的心态和做法可以看出,这类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识,对肇事逃逸的法律严重性理解不足,不认为这是一种犯罪。正是这种法律的无知和对他人生命财产的漠不关心导致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

(四)无所适从、不知所措的心理

当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有的驾驶者会出现犹犹豫豫、无所适从的举动,不能很好的对事故作出正确的判断,只是一味的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别人的怂恿下作出错误的决定,导致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这种人一般有两个特点:一是性格偏于软弱,在日常的生活中对事情缺乏自己的见解,一味的听从别人的建议;二是缺乏经验,在恐惧紧张的情绪影响下,缺少经验的他们在事故发生后,没有解决问题的想法而是选择逃之夭夭。

(五)缺少必要的社会道德感

在当今这个现实的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变得自私自利,社会道德每况日下,某些驾驶员,尤其是青年驾驶员中,他们往往以交通事故中自己利益的损失多少,来衡量整个交通事故,根本不把别人的生死放在眼里,“别人的死活关我屁事,我自己没损失什么就行啦!”这种想法就是这种人内心活动的真实体现,可见这种人的道德已经沦落到什么地步,他们既不会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产生同情、怜悯,又不会作出救死扶伤的英雄事迹,更不会对自己的行为有任何的愧疚感。更有甚者,可能还会作出伪造事故现场,威胁目击证人等等恶劣的犯罪行为,这种道德沦陷的肇事者,不光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更应该受到整个社会的唾弃。

三、预防肇事逃逸的策略

作为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恶劣犯罪行为一向都十分重视,但由于警力、防范力度等原因,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不是特别理想。这不仅使人民对

篇五: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内容及

办理复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0800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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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0800号提案内容

2011-03-02

案由: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

提案者:戎嘉余

审查意见:建议由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办理

0800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0年7月7日以公提字〔2010〕第110号文函复: 戎嘉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我国刑法重视对交通肇事罪的惩处,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活动特别是肇事后逃逸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原条文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作了修改,增加了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等特别恶劣情节的规定。近年来,交通肇事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因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尤其成都、南京、杭州等地接连发生涉及酒后驾驶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迅速成为舆论的焦点,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多发、高发态势,维护道路交通安全,2009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我部部署开展了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我部部署,加大警力投入,加大路面查控,严格处罚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了严查严管的氛围,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从执法实践看,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大惩治酒后驾驶严重违法行为的力度。为此,在开展整治工作的同时,我部组织了酒后驾驶法律修改的相关调研,收集了部分国家(地区)关于酒后驾驶的法律法规,广泛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新闻媒体、法律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2009年11月,我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的请示,建议加大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将醉酒驾驶、在城镇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增设专门罪名。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部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此外,针对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下发了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了量刑标准。

为了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我部还从行政管理层面就建立健全严格查处酒后驾驶长效机制专门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坚持酒后驾驶整治工作期间好的做法,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使这项工作常态化。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不定期地派出联合工作组,对查处酒后驾驶执法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处罚、从轻处罚、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说情的,严肃追究民警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为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要求对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频繁发生酒后驾驶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倒查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为加强源头监管,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协调纪检、监察部门,建立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的或者涉及公务车辆的,在抄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一律抄告纪检、监察部门;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单位评选和安全生产考核等单位、个人评先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此外,我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修订了公安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酒后驾驶违法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会同保监会联合建立了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同时,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严处的常态化管理,保持严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力度和氛围。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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