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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例剖析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1:17:56 体裁作文
青少年犯罪案例剖析体裁作文

篇一:青少年犯罪案例与分析

专业:软件学院 班级:java09-02班 姓名:孙森森 学号:540913100234

青少年犯罪案例与分析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16岁的少年陈某将与其家有过节的13岁小孩陈某杀害并勒索被害者家人20万元;初中生徐某为与另一学生团伙“抗衡”,竟购买枪支;17岁少年小新为偷钱上网,竟残忍地砍死奶奶,并砍伤爷爷。2009年12月25日银杏乡发生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当事一方为五名青少年令人震惊的是这五人中有两名初中生两名高中生。其中最小的当事人不到13岁,最大的年仅17岁。这起伤害案不光要引起了家长的思考学校的思考还要引起政府的思考全社会的思考。让全社会都来了解青少年,重视青少年、关心青少年、帮助青少年让他们成长成材。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其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存续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青少年的成长从总体上看是健康的、良好的。但是,不容回避的是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产生了种种负面影响。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青少年犯罪是目前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对此我进行了以下思考:

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一、 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如案例三种的小新,其行为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非杀人。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案例二中的徐某即带有鲜明的学生团伙性质。虽可能是因为玩游戏或其它简单原因纠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手段可谓残忍,一死一重伤的结果非常人所能想象得出的。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出发点仅仅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时严重的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案例

一中犯罪人陈某正是从报复的而萌生杀害村人陈某的犯意,进而进行勒索。在这类案例中,我认为暴力电影并不是毫无干系的。

8、 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案例一中,从缴获的工具、枪支以及犯罪的过程看,陈某与成人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计划并准备一定的犯罪工具,杀人后进行弃尸等等。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青少年犯罪受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和社会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成因也呈现出多样与复杂的特点。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从生理上看,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正处于叛逆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一般来说,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思维相对简单,自控能力较差,情绪不很稳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种诱惑和刺激,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青少年明辩是非的能力较成人低,好奇心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而发生心理畸变。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由于特定的生理、心理原因,很多青少年犯罪都有作案诱因简单、手段恶劣、不计后果等特点。

2、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评判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基本的分辨能力,以致于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法制意识淡薄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3、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在青少年的成长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家庭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问题家庭日渐增多,一些父母或因工作或因感情而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一些家庭,由于望子成龙心切,不能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教育方法失当,导致子女人格扭曲;还有一些家庭,父母在家抽烟、赌博、酗酒、满口脏语,很难保证不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和谐稳定的家庭、正确的教育方法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事实告诉我们,问题家庭往往是导致问题少年的基本要件,也是产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4、学校教育和管理的失误。 目前,在我国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肆意加重学生负担,导致学生心理失常,一些学校则对成绩好的学生是倍加珂护,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则放任自流,任其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少年,一些学校只重视智育教育,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导致青少年人格不健全,法制意识淡薄,这在一定条件下都会成为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

5、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特定的生理心理原因,青少年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尤其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不良文化肆意泛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封建帮会意识及血亲复仇观念等沉渣泛起,这对青少年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在现实中的许多青少年犯罪,都与其扭曲的义气观、性欲的放纵和崇尚暴力密切相关。

此外,我国目前对青少年的社会保护不够完善,漏洞不少。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体系,而一些保护青少年的社会职能部门由于种种原因缺乏有效的配合与协调,使社会对青少年的保护出现了许多漏洞和空档。面对日益增多的青少年犯罪,社会对青少年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苍白无力。日益突出的青少年犯罪,不仅严重地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且也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其产生的恶劣影响是多方面的,因此,必须加大防范力度,遏止青少年犯罪。

三、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及治理: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志向,帮助青少年从内心深处构筑起抵御违法犯罪的思想防线和坚固堡垒是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首先,要加强对

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教育。要用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来武装青少年,帮助青少年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他们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民族利益为重,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其次,要对青少年进行“三观”教育。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引导青少年树立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要用现代科技知识武装青少年的头脑,帮助青少年从小树立科学的理性精神,要通过生活小事、日常琐事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要通过“三观”教育,使他们从小学会处理个人与集体、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帮助他们正确对待金钱、权力、荣誉、地位和利益,使他们能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中把握好人生航向。同时,要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要三管齐下,形成合力,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学校要根据实际,适当开设法律课,使法制教育进课堂、入头脑。通过学校的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作为一个公民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了解法律的意义以及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了解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经常性地开展社会法制教育,要通过典型案例、新闻宣传、建立法制教育基地等措施,加大社会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青少年的守法意识;家庭成员要遵纪守法,父母要作守法的模范,要通过良好的言行和理性的行为帮助女子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

2、构筑家庭教育的防线

家庭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防线。遏止青少年犯罪,必须构筑牢固的家庭防线。首先,父母要重视对子女的教育。父母要根据子女的实际,从生理、心理、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关注女子的成长,要把子女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有健全人格的国家栋梁。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不能害急性病和近视眼。其次,要有正确的教育方法。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要宽严相济,方法适当,对女子,在生活上要关心爱护,但又不能溺爱,既要给女子一定的生活空间,但又要严格要求;在思想上,父母要经常与孩子交流,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对其不良心理和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疏导,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其改正,切记简单打骂、体罚;同时,家长要与学校加强联络,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子女在学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另外,父母在子女面前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因夫妻打架、相互诋毁或家庭陋习而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

3、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当前要克服学校教育的弊端,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学校环境。首先,要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制定相互衔接、互相配套的有关思想品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等教学计划,不断增强青少年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自律观念。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小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校园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其次,要注意将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要重视对学生一视同仁,不能只把眼睛盯住成绩优秀的学生,而将成绩差的学生轻易推向社会。同时,要注意创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吸引学生,让学生爱学校,爱学习,爱生活,使学生在良好的校园氛围中学习知识,健康成长。

篇二:青少年犯罪案例

青少年犯罪案例

花季少年触刑法抢劫学生钱财获刑罚

不满18周岁的学生闫峰、王伟,因抢劫广西浦北职业学校学生的55元钱,被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被告人严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石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3月1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严峰、石林因没有钱花,合谋去浦北县职业学校抢学生的钱,二人搭乘出租车窜到职业学校内,寻找几个宿舍发现没有人,走到1栋三楼313学生宿舍,见到学生向林、刘华等人在宿舍内打牌。被告人严峰便把刀放在腰间进入宿舍抢劫,被告人石林则在宿舍门口处望风。向林不肯交钱,被告人严峰打了一巴掌向林的面部,接着踢了一脚刘华的腹部,最后用宿舍内的一张四方凳子砸向林的肩膀,致使向林不敢反抗,抢走向林的现金30元,之后又抢走了刘华现金25元。二被告人抢得财物后,即逃离现场,将所得财物用于吃饭、上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严峰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5元、支付医药费200元到本院转交给向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峰、石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峰、石林犯抢劫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峰、石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峰、石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赃款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峰、石林失足,主要是贪玩和结交不良朋友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积极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男孩伙同他人敲诈父亲 “坑爹”少年仅十五岁

一男孩为获取钱财,竟伙同一外地男子敲诈父亲,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由于男孩只有15周岁,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北辰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另一作案男子判处有期徒刑。

2012年2月23日11时许,在15岁男孩何某的提议下,山东省男青年孙某伙同何某,使用孙某的手机,以何某安全受威胁为由,向何某父亲发送多条恐吓短信,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并让其将款汇入孙某的银行卡内。何某之父随

即报警。孙某与何某在本市北辰区一银行门口查询汇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少年为帮哥们出气用铁棍打伤3人

未满18岁的中学生刘强(化名)为帮哥们儿出气,伙同他人用铁棍殴打3名陌生人,造成对方一人重伤、两人轻

微伤。东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强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11年10月底的一天夜里,刘强与张某、骆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外聚会,后骆某得知自己的女友在麦当劳餐厅内被陌生男子搭讪。次日凌晨零时许,骆某纠集张某、刘强等人持铁棍、木棍殴打受害人大明(化名)等3人。大明经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等,鉴定为重伤;另两人为轻微伤。刘强等人被警方抓获。

警方调查得知,大明及两名朋友之所以搭讪陌生人,是因为打赌,事发当晚他们打赌:如果谁能让陌生人给自己买吃的就算赢,输的人请赢的人吃饭。大明搭讪一个下楼女孩,离开餐厅时被一群人用铁棍殴打。东城法院认为,刘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涉案时未成年 两凶手被判无期

3月6日,合肥市中院对逍遥津公园命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惠某和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以及有期徒刑二十年,同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696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2010年8月10日下午,惠某和李某在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公园与被害人阳阳(化名)相识,双方相约当晚再次见面。因两被告人认为阳阳家庭经济条件较好,遂预谋抢劫其钱财并选定作案地点。当日21时许,惠某和李某将阳阳带至逍遥津公园西边偏僻处,趁阳阳趴在石桌上睡觉之际,惠某用砖头猛击其头部数下,并伙同李某用手掐住阳阳的颈部,致阳阳丧失反抗能力。随后,惠某和李某将阳阳抬至案发地南侧的小土坡上,轮流翻找阳阳财物。其间,惠某和李某相继对阳阳实施了奸淫行为。为毁灭罪证,惠某和李某将阳阳推入附近小河,将其身体强行按入水中直至停止挣扎后离去。因两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两少年欲进学校打球遭阻将门卫刺死被判刑

被告人区某和杨某都是未成年人,两人本应有着美好的青春时光,却因自己的冲动和无知要在监狱里度过。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区某、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区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2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区某、杨某到平南县某镇二中门口欲进入学校球场打球,遭到学校门卫唐某阻拦,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区某、杨某就对唐某拳打脚踢,唐某用木棍反抗,二被告人见状,继续对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区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唐某的左大腿等处,将

唐某刺伤后,两人潜逃。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唐某系左动静脉受锐器作用,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区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达成一次性赔偿3万元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人唐某对被告人区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区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区某、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区某用刀捅伤唐某左动静脉,是致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未持凶器致伤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杨某犯罪时还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区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漳平一少年网上说“狠话”被处罚

3月14日,漳平市公安局多警种联合作战,查处一起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近日,有人在漳平某帖吧上发布了一则题为《组队炸了交警大队要不要?》的帖子。接到报告后,漳平警方立即组织网安大队、菁城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调查。经过认真排查,民警很快将发帖人林某(男,17岁,漳平市人)找

篇三: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

【导语】 今年2月份,市北区标山路一条胡同里,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和普通的抢劫案不同,作案人和受害人,一个是中学生,一个是小学生。

【正文】1、 上午10点,这起案件在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理,17岁的被告王某缓缓走上被告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今年2月份,用石块将小学生田某打成了轻微伤,抢得现金13元后,还强行扣留了田某的书包,胁迫他回家取了300块钱,才换回书包。王某辩解说,自己是因为从小缺乏家庭管教,误交朋友,才走上 了歧途。

【同期声】 王某被告(很早就不上学了 没有意识到这个后果 那你跟朋友平时都玩什么 上网 唱歌)

【正文】2.

法官审理中得知,王某7岁时,父亲就过世了,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王某一直跟着姐姐姐夫生活。年少的王某从小缺乏父母的关心和教育,为了能跟朋友一起飚歌 吃饭,实施了抢劫。(3、)案发后,王某积极认错,并争取被害人的原谅。司法所人格调查员也对王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申请法官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 机会。

【同期声】 法官宣判(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开始,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 被告(我出去以后一定好好做人,踏踏实实工作,孝敬父母)

【正文】 法官随后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对接,为王某安排社区矫正监管和帮教工作。

【同期声】 王某(法律就像一口钟 你不去触碰它也不会响 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他人 不要知法犯法)

案例二:小学生抢中学生 懵懂少年被判刑

短短20天内抢劫4起,致轻微伤一人,单单看到这个数字你可能会以为是某个惯犯或是穷凶极恶 之徒所为,可你会想得到这几起劫案居然源自一名刚满14周岁的小学生吗?10月中旬,屏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小学生抢劫案,被告人小正、小雄犯抢劫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青少年犯罪案例剖析)金500元。

小正和小雄系朋友,小正就 读小学,小雄刚上初中,喜好玩耍的他们结识了校外的一些社会青年,终日逃课,游荡在校外。今年4月初某日晚,两被告人在社会青年阿灿(另案处理)、阿康 (另案处理)的提议下预谋抢劫。其后四人便在宁屏二级路的便道上拦截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金并实施索财,在遭拒后,两被告人一人持棍、一人用手将其打成一 级轻微伤,后于本案审理期间,两被告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谅解。4月下旬某日晚,小正与阿浩(另案处理)事前通谋后,在城关 一市场对面路段由小正持西瓜刀拦下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雨等三人,并由阿浩对其搜身共劫得现金2元及价值384元的手机一部(该手机在案后由公安机关

发还 被害人)。4月底某日中午,小正又伙同阿灿先后将放学回家的中学生小强等四人强行带至一偏僻小巷实行了威胁、搜身、殴打等行为,因被害人未带钱而未能得 逞,同日晚,小正伙同阿灿、阿强、小海(另案处理)手持木棍在白天所在的小巷内再次对小强等人进行威胁、搜身和殴打,共劫得现金10元。案发后半个月,小 正在原就读小学被抓获,小雄经传唤后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正、小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小正仅在20天内抢劫4起,主观恶性较大,鉴于两被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经综合考量后,该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卷后语: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的转变,在积极追求物质条件的同时对精神世界疏于管理,特别是部分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现状堪忧,青少年犯罪呈现了低龄化、暴力化、复发性强等特点,且历年呈增长趋势。他们中大部分的父母均常年忙于生计或在外打工,无暇顾及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在他们性格转型期 间,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每月的生活费,更需要的是家庭的温暖、学校的引导、社会的关心。14岁,本应是欢呼雀跃于同龄人的嬉戏中、沐浴在朗朗书声中,而不 是身着囚服面对铁窗在悔不当初中度过。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当前不断健全的特殊人群帮教机制和未成年人刑罚消灭制度给了他们涅槃重生的机会,对于享受自由 的我们有责任联起手来共同拂去起他们眼前的雾霭,给予他们崭新的明天。

案例三:成都3名未成年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

新华网成都11月7日电(李凌鹏)成都3名初中生因无钱上网,两次抢劫小学生,共抢得7元钱。日前,成都市双流县法院一审判决这3名学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000元。赃款7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

15岁左右的小顺、小云和小强(3人均为化名)都是双流某中学初二学生。2005年4月13日晚,3人来到双流某实验小学后门,掏出猎刀威胁小学生掏出身上仅有的2元钱。两天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了该案。3人交代,他们几天前曾抢劫小学生5元钱。

法院审理认为,小强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到他们是初犯而且作案时尚未满18岁,故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四:金寨四个中学生持刀抢劫获刑入狱 金寨县人民法院对两次抢劫中学生的少年小蒲等四人做出判决,四人因犯抢劫罪,判处小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小钱、小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小朱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 年8月5日晚,小蒲伙同司某(另案处理)在金寨县梅山镇金江大道六号桥北向拐弯处将骑自行车经过的学生汪某、李某拦住,小蒲对汪、李二人进行殴打,并持弹 簧刀威胁,劫去汪某的诺基亚

X3-00型手机一部和李某的7元钱。经鉴定,被劫手机价值430元。同年8月10日下午,小蒲邀约被告人小钱、小强、小朱在 金寨县白塔畈街道预谋找人要钱。随后四人到中学校园内,拦住该校学生郑某、易某,对二人进行殴打并扣留二人的摩托车,以索要钱财。郑某的右耳被小蒲打伤。 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小朱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 被害人郑某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47000元。金寨县人民院认为,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庭前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例五:入校抢劫中学生 被判徒刑又罚金

万安讯何源宝、何庆报道:8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入校共同抢劫中学生的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 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黄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 元。

廖某、黄某(系未成年人)、王某(系未成年人)因无钱去南昌玩,遂起抢劫之念。4月17日下午,3人窜至万安县第三中学高二男生宿舍,由廖某把住宿舍门,王某对在场学生进行搜身,黄某对有反抗的学生谢某、刘某进行殴打,共抢得人民币22元、饭菜票26.80元。

篇四: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学院:经管学院

班级:金融122班 姓名:刘晓雯

学号:2012014738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1:

PK少年唐亮自认为是网络游戏高手,但是自从在虚拟世界中遭遇另外一位游戏玩家,唐亮被对方杀死23次以后,分不清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的他,决定采取一种特殊的报复方式,一起悲惨的网络血案由此发生。通过现场勘察和对目击者刘洵进行询问,警方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四个年轻人,并且其中有人与死者古世龙相识,犯罪动机很可能是报复杀人。 那么古世龙与这四个年轻人到底有什么过节儿呢?唐亮和古世龙是在网络游戏中认识的朋友,但由于古世龙在网络中杀死了唐亮的朋友和抢了唐亮在游戏中的老婆,两人在游戏中多次厮杀,唐亮总是失败。终于,在被古世龙在网络游戏中杀死23次之后,唐亮决定叫上几个平时一起玩网络游戏的兄弟,去找到现实当中的古世龙,好好教训他一顿。一场虚拟世界里的厮杀终于演变成了一场现实当中的厮杀,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在真实的世界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分析:

网络以惊人的速度飞速发展,据2009年CNNIC第24次调查数据,我国共有青少年网民

1.6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5.9%,其中未成年网民占55.6%。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57.5%,其中,有48.4%的中学生在网吧上网。在青少年网民中,有9.72%的人有网瘾,也就是1600多万青少年有网瘾。大约87%的网瘾青少年是对网络游戏成瘾。这一系列的数据,既包含了互联网普及程度提高的喜悦,也有对青少年不能健康上网所带来犯罪情况的担忧。青少年的不健康上网数量的庞大,不仅这些问题在读上面数据时会跃然心头,甚至上面的数据会让我们触目惊心。特别是网络游戏成瘾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所急需的解决措施已是刻不容缓。

原因:

一、 家庭的推力。家庭在青少年的成长中有着重要地位,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家长的“网络素质”显然跟不上发展要求,他们不知如何对孩子进行网络教育,缺少对孩子的网络引导

二、 学校的推力。目前,我们在学校教育方面,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些学校为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青少年的青春期教育。一些学校对成绩好的同学呵护有加,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则放任自流。有的学校甚至对差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等措施。不少学生流入社会后,成了“问题少年”。

三、 青少年自身的原因。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从生理上看,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一般来说,青少年思维相对简单,自控能力较差,情绪不很稳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种诱惑和刺激,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青少年明辩是非的能力较成人低,好奇心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而发生心理畸变。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评判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基本的分辨能力,以致于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2: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3: 梁某和张某均为15周岁。一天,梁某与张某合伙绑架了同班同学赵某。随后,梁某向赵某家打电话,要求赵某的父亲将现金30000元放到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赵某的父亲从电话声中听出梁某的声音稚嫩,以为是孩子在开玩笑,就没有理会,梁某与张某两个人见赵某的父亲没有行动,变暴打了赵某一顿用来撒气。赵某趁两人不注意逃走。后经医生鉴定,赵某的脊椎骨被打折,已经构成重伤。梁某与张某的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罪承担刑事责任,绑架罪不在此列。梁某和张某的行为已经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对于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认定为绑架罪。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是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是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篇五: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同学们:

今天我们召开法制教育讲座,其主要目的就是结合发生在学生身上的违纪现象透视青少年犯罪案例,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一)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2004年5月26日某县城水上花园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

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结果应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某甲的监护人将承担治疗费用和行政处理。这里我特要提醒违法和犯罪不是同一个概念。

首先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怎样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其是正当防卫吗?一般说来,打架后动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第一要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它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这些行为如果不采取防卫行为,停止侵害,将会对社会,人身等造成重大伤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最佳的解决方法是学生应及时报告老师,公民可以报警,没有必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何因还手打架而使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造成的还是后动手造成的,对方都要负法律责任,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避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打人,把事情闹大。任何时候都不能施暴。不论有理还是无理。我这里有一个案例,即是2002年7月在一个抗旱打水的甲乙两户人家,甲家因抽水路过乙家的田地,水流进了乙家,甲便在乙家田埂上加固,乙以毁坏庄稼为由,拒绝甲加固,双方撕扯,乙先用泥锹打伤甲,这时甲顺手拿起

田旁的羊叉向乙刺去,致乙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医药费2.7万元。多么惨痛的教训啊。2004年8月1日晚,两名男性乘客搭乘黄某的出租车至某超市旁时,持刀逼住黄某从其身上抢走现金200余元和一部手机,将车钥匙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黄某拾回钥匙后,两男子已不知去向。黄某开车寻找,发现抢钱那两个人正要坐一台摩托车逃走。黄某便用出租车车头撞摩托车前轮,两男子跳下车逃跑。黄某继续驾车追赶,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黄某在车内见这名男子手持尖刀在晃动,双方僵持了约10秒钟左右,这名男子又跑。黄某驾车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黄某拨打110报警。 此案例出租车驾驶员不属正当防卫,被法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在法庭上黄陈述时,还在讲是正当防卫。法庭剥回了诉讼请求。同时防卫过当,也要负法律责任。

面对不法侵害只要控制得住就行,那是199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四合乡安墩村一户姓田的人家菜地里被一个小偷偷走两斤辣椒,一斤西红柿,被姓田的发现,他邀了四五个人,悄悄地将其逮住,对其殴打并致死。后姓田的依法被逮捕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从这个案例来看,小偷偷东西是违法的,他应该受到处理。但不应该被打,他所触犯的是国家的法律,你没有权利对他殴打并致死,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没有剥夺生命的权利。即使判处死刑,也要经严格

的司法程序,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有些同学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外校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认识他,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他让你给钱,给他烟,或是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这类事在你们学校,就发生过,而且我也处理过。)甚至还可能传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他敢在学校内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我看,“同学们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利用你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告诉老师,给了钱、物、免得以后找茬,受欺负,其实他心心里虚得很,只要到学校来读书的,没有不怕老师的学生。”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威胁,因为“要钱物”的学生来学校读书都知道,这些学生和老师关系密切,是什么都敢跟老师说的。

对此事如何解决呢?(1)应该大声拒绝,不行,我凭什么给你!要正气压住邪气,我跟老师说去。(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也用不着和他动手,如果动手一是你显得不文明,二是你也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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