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体裁作文 > 教育资讯

海西商品交易所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7:52:41 体裁作文
海西商品交易所体裁作文

篇一:海西商品交易所的产品优势

海西商品交易所的产品优势

【名称】:海西商品交易所

【创建时间】:2011年5月31日

【核准批文】: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011)1261号文

海商所依托政府扶持,倾力打造最安全交易平台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大强主持召开会议, 会议议定:同意由市商贸服务业局作为海西商品交易所的主管单位,市金融办作为交易所的监管部门。

产品特点 1、全球先进采用24小时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2. 全国先进采用国际同步报价的金融衍生品。

3. 全球先进分散式柜台交易机制

4. 客户资金由第三方银行存管

5. T+0 双向交易,可即时买卖,可以做多做空

6. 交易费用低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

海西商品交易所比上海贵金属交易所的优势

国际市场上,白银几乎是日常波动最剧烈的商品之一,但在中国,投资者最近才能到这个最“剧烈”的市场进

行“剧烈”投资——在交易所以杠杆方式投资。2006年底,上海黄金交易所成功挂牌白银现货交易品种,开启了国内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白银市场(尤其是白银投资市场)的新时代。

我国从 2002 年开始逐步开放黄金投资领域,先后设立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合约。由此黄金投资才逐步开放,并且到 2005 年才逐步向个人投资品种转化。

但是两大黄金交易模式都存在一定不足:

● 两大交易所都采用撮合成交交易机制,与国际黄金市场相对脱节;

● 黄金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投资品种,金价连动性强,但是中国黄金市场对国际黄金市场的影响力还没有形成;

● 上海黄金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投资品种不能提供 24 小时交易,投资者无法全方位 地抵御时间等不确定风险;

●交易覆盖面的漏洞不能完全平抑市场投机行为,为地下炒金留下了生存空间,威胁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海西商品交易所

● 海西商品交易所与建设银行合作,客户账户和资金完全实行第三方存管模式。增强了

资金的安全性,并且使操作透明化,让暗箱投机手段没有立足之地。

● 海西商品交易所实行24小时交易机制,没有期货的交割日期的因素,没有其他交易所的交易时段限制,在获得利润后,可以及时将其锁定。国际白银报价波动最频繁的时间段,中国主要白银交易品种都停止报价和交易,获利存在严重的时间风险。而海西商品交易所的白银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了零时间风险的业务服务。

. 海西商品交易所

的白银报价与国际市场保持同步。这就为中国白银投资行业提供了一个市场供需平衡的公平参考价格,平抑市场投机行为,起到了稳定市场的作用。

而且同步双向报价将交易的不透明度降到最低,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公平的发挥空间。

● 海西银采取杠杆交易,将投资成本大大降低,用8元钱的投资可以收获原本需要投资100 元的投资收益。让客户真正做到以海西银为支点,用小成本撬起巨额利润。

● 海西商品交易所的交易不设涨跌停限制。价格波动完全透明化和市场化。

● 海西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采用人性化设计,市价交易和限价买卖可以自由选择。

在风险控制上为投资者设置了限价单、止盈、止损单的下单功能,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 做多做空完全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多、空均不设时间限制。不需要多空单的延时,完全有效的规避任何可能存在的暗箱风险。

海西商品交易所——服务优势

服务优势

1、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从公司的组建到走上正轨的 一切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以及免费的公司网站和技术分析。

2、对您的客户,我们还提供:

开户前:免费咨询、免费培训、免费模拟帐户

开户后:24小时服务热线免费咨询;0591-83344453 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使用方法讲解;

3、提供每日行情分析和咨询;专业分析图表,看透未来行情走向;

即时行情报价,金融资讯,紧跟市场;

4. 视频演示指导操作流程,交易得心应手;专家评论,专业深入独到、意见客观.

海西商品交易所——成本优势

成本优势

(1)最低开户5万,可交易1千克/手、5千克/手、15千克/手 小资金低门槛;

(2)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的万份之八

(3)延期补偿费:万份之一

(4)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5)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金库

海西商品交易所

(6)资金利用率高.

海西商品交易所——专家优势

我公司首席分析师钟平先生研发部经理,金融学硕士,钟平先生被该报誉为“金市俊才”。 中国黄金协会认证的黄金投资分析师。曾在《金融参考》、《经济学消

篇二:海西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规则

海西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西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商品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展大宗商品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客户与综合会员交易,综合会员与特别会员交易。

第三条 会员是指根据商品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海西商品交易所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特许交易商。

第二章 商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综合会员推出实物商品,由交易所指定的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规格统一划定,并且符合国家标准,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

第五条 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商品,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所认定的商品编码,商品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商品。

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所根据具体上市商品的特性,以相关国际或国内市场的价格为基础,连续报出现货商品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会员根据交易所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第七条 报价单位参照行业标准和习惯确定。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8:00 至周六早4:00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 至6: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条 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会员实物交割账户存入与欲购买商品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商品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商品,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第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商品,延迟至第二个工作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

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和最小交易量由交易所本着合理、便利的原则制定,详情见《海西商品交易所商品交割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10%-100%。

第十四条 风险保证金: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所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综合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交收)实物商品,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商品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七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综合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延期费由综合会员收付。

第十九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费标准统一由交易所指定。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条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所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所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二条 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T+1 的资金清算原则。“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T+1”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综合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 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五条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 持有商品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 点至下午4 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商品;持有商品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 至下午4 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商品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交割实物商品的数量须为交易单位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交货、付款期限由交易所确定。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详见《海西商品交易所商品交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 居间业务

第二十八条 居间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居间人代办开户,在居间人的协助下与会员单位签订客户协议书,进行商品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委托居间人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培训资讯咨询合作协议》,居间人协助客户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综合会员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电子化方式直接向综合会员下达指令。

第二十九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客户的全部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商品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综合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综合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量,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同样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所以会员持有净头寸的浮动亏损来衡量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会员所持净头寸亏损额达到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50%时,交易所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会员的亏损额达到初始风险保证金的70%时,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强行平仓的综合会员,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交易规则详见《海西商品交易所特别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综合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会员接管。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五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按相关具体规定提前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居间人的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居间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第四十六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所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居间人、客户有权向交易所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会员、居间人、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所见证实施。

第五十条 对会员、居间人、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海西商品交易所违规违约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海西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三:海西商品交易所

海西商品交易所于2011年5月31日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011)1261号文核准成立,以矿产、贵金属和福建地区需求大宗商品等交易品种为主,辅以贸易、物流、资金托管、信用评级等综合的新型金融管理业务的电子上午交易平台。交易所计划5年内注资6亿元,年营业额争取上1000亿元。海西交易所争取在五年内发展成规范性、高效性、综合性、国际化的贵金属、大宗商品交易所,并搭建起稳定、搞笑、安全的电子交易平台,配套设立自由大型物流仓储中心,以促成整套交易流程的完整化、便捷化和系统化。

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延期补偿费(建仓时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

与其他平台的对比优势:

与天通银对比 我们的优势在延期费比他们少,交易单位上比他们的选择多,他们只有15KG/手 我们则有1KG/手 5KG/手 15KG/手,开户资金我们门槛相对较低,我们海西只要5万元,

与上海T+D相比 我们的手续费延期费都比他们低,且交易时间比他们常,接近24小时交易,在交易单位上我们有多重选择而上海T+D只有一种。

与期货白银对比 交割时间期限不同,期货白银受交割合约限制, 需要到交割时间才能交割,而且到期合约要强制交割,不能过期持仓. 海西白银一般没有交割时间的限制,延期交收。

国务院关于《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鼓励海西经济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对海西经济总体规划做了详细部署,并要求金融行业先试先行。国内贵金属市场已经进一步的完善, 海西白银是在政府允许下的合法品种。在389号文件交易由福州市金融办进行监管。资金由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 目前由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存管, 出入金方便快捷。

篇四:海西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海西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海西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订单交易制

度的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海西商品交易所

采用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方式,构建遍布全国的市场服务网络。为确保海西

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海西商品交易所现货

订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发展及市场服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

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分为经纪类会员和贸易类交易商会员两种。

经纪类会员,指根据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提供所有海西商品交易所上市品

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 贸易类交易商会员,指海西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所属行业中的龙头生产

企业、贸易企业或具有相当资本实力的投资公司,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

资格,在交易所市场内从事贸易和投资业务。贸易交易商会员可以由经纪类会员

推荐或直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办理相关的入市手续。

第五条 经纪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 代理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 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三) 代理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四) 代理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

(五) 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 向所开发服务的交易商收取不超过交易所指导限额的交易手续费;

(七) 对其开发的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八) 根据交易所统一部署,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九) 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严禁经纪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发生以下行为:

(一) 从事代理交易业务;

(二) 向交易商做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三) 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四) 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五) 擅自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所未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 以交易所名义,从事与交易所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经纪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具体如下:

(一) 有义务每天核对其开发交易商的交易持仓及订金情况;

(二) 与当日出现订金不足的交易商进行联系,督促交易商追加订金;

(三) 若某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被交易所公开批评累计达到3次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授权资格;

(四) 若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协助交易所做好交易商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经纪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纪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 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三) 熟悉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四)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

(五) 承诺遵守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六)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纪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经营场所要求:

(一)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须设立在相关产业集中地区、相关产品交易市场或金融机构集中地区。

(二)办公场所外观要求

办公场所须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位置醒目的位置,入口处外墙悬挂海西商品交易所统一制作的“海西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并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海西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海西商品交易所入市流程图》,同时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公示诉讼流程、监督电话。

(三)办公场所要求室内使用面积至少在100平方米以上,公共接待大厅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可逐步扩大。

第十条 经纪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一) 1-2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经理;

(二) 1-2名熟悉交易所开户程序的开户人员;

(三) 不少于5人的专业市场开发团队;

(四)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从业人员三年内无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经纪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从业人员任职条件要求:

(一) 具备经济、金融、石油、金属、地矿、农业等行业知识本科以上学历;

(二) 通过交易所培训并通过考试;

(三) 熟悉相关行业产品现货贸易模式;

(四) 熟知交易所的有关业务,具有向客户进行宣传推介的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相应的投资理财知识;

(五) 有亲和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经纪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程序:

(一) 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 关于加入海西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申请书(加盖公章);

2. 公司简介(加盖公章);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公司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文本加盖公章;

8.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 交易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1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三) 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的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面谈具体事宜。对于面谈结果符合交易所要求的申请单位,签署《海西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入市协议》并交纳相关费用(具体细则详见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单位获得为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的资格;

(四) 申请单位于三个月内完成授权服务机构筹建工作;

(五) 申请单位筹建工作完毕后向交易所提出验收培训申请;

(六) 经交易所验收培训合格后,交易所向申请单位颁发海西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向交易所缴纳如?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延茫?/p>

(一)一次性缴纳的会员培训费:经纪类会员20万元,贸易类交易商会员10万元;

(二)年度会员管理费: 经纪类会员6万元,贸易类交易商会员3万元。

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经纪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有关从业人员须接受交易所进行的定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经纪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业绩考核要求:

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快速健康地发展,鼓励适度竞争,交易所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优秀的会员,交易所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经纪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股东股权变更、合并或分立的,必须到交易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篇五:海西商品交易所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海西商品交易所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西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竞价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海西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大宗商品竞价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市场管理、中介服务。

第三条 竞价交易包括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

竞买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竞买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竞卖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竞卖电子交易系统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出价最低的应价者采购所需商品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申请发起竞价交易的交易商称为委托人,发起竞买交易的委托人称为销售委托人,发起竞卖交易的委托人称为采购委托人。 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商称为竞价人,参与竞买交易的竞价人称为竞买人,参与竞卖交易的竞价人称为竞卖人。

竞价交易成功后的双方称为买方和卖方。

第五条 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竞价标的及交易商资格

第六条 竞买标的是指销售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置的商品。竞卖标的是指采购委托人拟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购买的商品。

依照国家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商品,在竞价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竞价人须具备与竞价商品相关的经营资质。竞价人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的,视同认可竞价公告中所公示的事项和要求,自行承担可能面临的交易风险。

第八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该标的的竞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价。

第九条 竞价人不得阻挠其他竞价人竞价,不得与其他竞价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等,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 竞价交易流程

第十条 竞价交易实行申报制。委托人提交给交易所的《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即为委托人的竞价申请。

申请竞买的商品需要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销售委托人应一并提交给交易所。

第十一条 《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竞价方式、竞价商品的品名、品牌、质量、生产时间、竞价数量、最小交易量、

竞价日期、起报价、报警价、加价/减价幅度、交货地点、交收方式、交收起始日、最后交收日等。

加价/减价幅度是指每次报价变动的最小值。

报警价是指委托人设定的竞买最高价或竞卖最低价,竞买人报价不得高于该价格、竞卖人报价不得低于该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第十二条 委托人须对其提交的《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内容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收到委托人提交的竞价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拟定竞价公告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事项,并通知委托人确认。委托人确认后不得再提出修改,同时应向交易所交纳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

竞买交易中销售委托人以交易所《注册仓单》货物作为标的物,则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竞价公告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二个工作日。委托人对竞价公告的方式和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可由委托人和交易所另行商定。

竞价公告内容应包括:竞价商品的标的号、品名、品牌、质量、生产时间、竞价数量、最小交易量、竞价开始时间、倒计时起始时间及时长、起报价、加价/减价幅度、交货地点、交收方式、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等。

第十五条 委托人在竞价交易开始前撤销竞价申请的,履约保

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交易所。

第十六条 竞价人参与竞价交易时,其交易账户中应存有足额资金,用于支付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如竞价人资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竞价人对竞价商品在规定倒计时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交易商品的竞价交易结束。在倒计时内,当有新的报价时重新开始倒计时。倒计时起始时间及时长按公告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竞买交易流程: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对竞买商品进行竞价。竞买人报价应在起报价的基础上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递增加价,电子交易系统接受报价后不可以主动撤单。电子交易系统取当前最高的报价为最新价,不接受小于或等于最新价的报价。当有更高的报价时,前一报价自动失效。

在规定的倒计时内无人继续加价,竞买交易结束,最新价即为成交价,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不可撤销电子合同。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

第十九条 竞卖交易流程:

竞卖人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对竞卖商品进行竞价。竞卖人报价应在起报价的基础上按最小减价幅度的整数倍递减出价,电子交易系统接受报价后不可以主动撤单。电子交易系统取当前最低的报价为最

新价,不接受大于或等于最新价的报价。当有更低的报价时,前一报价自动失效。

在规定的倒计时内无人继续减价,竞卖交易结束,最新价即为成交价,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不可撤销电子合同。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竞价商品的标的号、品名、品牌、质量、数量、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格、货款及支付方式、交货地点及交收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成功后,电子交易系统将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冻结买卖双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扣除交易手续费,同时释放所有竞价不成功的竞价人的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期间未成交的商品,委托人可向交易所申请再次组织竞价交易。

第四章 结算与交收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的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和货物交收服务。交易所结算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每一个交易商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个交易商设立交易账户。交易所根据竞价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需释放的冻结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收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

体裁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