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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李浩妻子照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6 05:13:42 作文素材
河南洛阳李浩妻子照片作文素材

篇一:洛阳性奴事件之家庭背景和个人资料

洛阳性奴事件之家庭背景和个人资料

李浩出生于1977年2月15日,河南南阳新野县人,中共党员,专科学历。

1984年9月到1993年6月,是在河南省新野县王庄镇小学和中学读书。1993年9月至1996年7月在河南省洛阳市轴承厂职高学习。学习完后,当年年底在徐州市消防支队沛县中队服役。历任副班长、班长1999年选调为士官。

2005年4月退伍2006年8月参加工作借调到洛阳市质监局。

记者核实到的是,李浩的父亲曾经是国防科工委第一干休所的政委,母亲原来是洛阳市牡丹公园工人。

李浩的父母一直住在洛阳市联盟路17号院的干休所内。记者在此看到,该干休所警卫森严,里面的绿化特别好。“三四家一栋小楼房”,这里的门卫说。

令人意外的是,门卫只知道老政委家只有两个儿子,就是不知道还有一个小儿子李浩。“人家一家都是当官的,大儿子在洛阳市一个县上当领导,二儿子在洛阳市政法委工作。还不知道有个三儿子李浩”。

记者在有关材料上看到,兄弟3人均当过兵。

一位知情者透露,李浩的两个哥哥都是跟着父亲在城市的干休所长大的。而李浩从小不知什么原因在农村度过。而且他的工人身份一直令他在家中兄弟三人中间倍感自卑。

个人感言:

事情令人不敢相信,甚至怀疑事件是否真的发生,“此事只应狱中有,人间哪有几回闻”。 无论从哪些方面都不可思议。

邻里关系来看,怎么会发生哪,机器的轰鸣,地洞的踪迹,声音的处理,疑点太多。从社会来看,治安太荒唐,社会太黑暗,不可能不可能。从个人能力看,六米下,两居室,多少土,几道门,可能吗不可能。从人性看,都是人,男人和女人,卖淫女美容女洗发女都是人,有血有肉有父母姐妹,世界上有此人性吗?

丝乎看到了一点。家庭关系和社会地位,他不是平民,他或者他的家人有某种不菲的资格或者权力,点到为至。

本来不想写,怕有关此事的文字辱我的键;又情绪愤然,气难发,只好写这几个字。

篇二:洛阳性奴案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2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21日,挖地洞拘禁婦女強奸殺人罪犯李浩,在河南省洛陽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據了解,被告人李浩經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被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一審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

非法拘禁強奸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互聯網上看到淫穢視頻表演能賺錢,即產生拘禁賣淫女從事淫穢視頻表演以獲取非法利益之念。隨后,李浩在其購買的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某小區單元某地下室的室內挖掘地道和地洞,並在地道內設置7重鐵門,用於拘禁賣淫女。同年10月、12月,李浩以嫖娼包夜為名,先后將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張宣宣(化名)、段某某(女,時年18歲,又系本案故意殺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騙至地下室,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將二人拘禁於地洞內。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樣方法將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姜某某(女,時年19歲,又系本案故意殺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騙來拘禁。2011年3月、5月、7月,李浩又先后將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張某某(女,時年20歲,又系本案故意殺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蔡某某(女,歿年16歲)及經營計生保健用品的馬某某(女,時年23歲)騙來拘禁於地洞內。其間,李浩多次強行與上述6名婦女發生性關系,並致張某某懷孕。

實施故意殺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李浩將被害人張宣宣、段某某騙至上述地洞內拘禁后,二人均試圖逃跑。2010年七八月間,張宣宣趁李浩挖掘地道不備之機從背后襲擊李浩,李浩惱怒之下將其銬在床上。由於張宣宣不肯屈服,李浩產生將其殺死之惡念。在李浩的威逼下,因與張宣宣在相處中產生矛盾的段某某,亦同意參與殺害張宣宣以換取自由。此后,李浩、段某某兩人將張宣宣掐死,將其尸體掩埋於地洞床板下土坑內。

2011年5月,被告人李浩將被害人蔡某某騙至上述地洞內拘禁,因發現蔡某某有婦科病,不能進行淫穢視頻表演,李浩認為其沒有利用價值,即產生讓其死掉的想法,並向段某某、姜某某、張某某、馬某某流露了該想法。之后,李浩利用段某某等人與蔡某某之間的矛盾,放任、縱容或伙同段某某等人對蔡某某進行毆打,並採取禁食、禁水、逼迫吃屎喝尿等方式進行虐待。同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某等人再次對蔡某某進行毆打,當晚蔡某某死亡。為掩蓋罪行,李浩與段某某等人將蔡某某的尸體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內。

組織色情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還確認:2011年三四月間,被告人李浩購買了電腦、視頻攝像頭,並在上述地

下室開通寬帶網絡,強迫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姜某某、張某某、馬某某等人在地下室進行淫穢視頻表演,並以“50元30分鐘”、“100元50分鐘”的價格在互聯網上通過QQ聯系觀看者。至案發時,李浩共制作淫穢視頻文件50余個,通過支付寶、網銀等形式收取觀看費數千元。

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被告人李浩先后組織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張某某多次到洛陽市西工區某賓館及該賓館馬路對面的“福利彩票”店裡賣淫,並收取二人上交的賣淫款共計700余元。同年9月2日晚,李浩又組織段某某、張某某和被其控制的馬某某到上述地點賣淫。次日凌晨,馬某某趁機逃跑並報警,隨后公安人員在馬某某的配合下,將被拘禁於地洞內的姜某某解救,又分別到某賓館和福利彩票店將段某某、張某某解救。

核准確認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以強迫手段控制婦女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已構成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法予以並罰。李浩先后將6名婦女騙至地下室,並採取毆打、威脅手段將她們非法拘禁在其挖掘的地洞內,其中非法拘禁最短的兩個月,最長的達1年9個月之久,情節極其惡劣;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李浩以殺人換取自由為名,威逼並誘使被其拘禁的段某某參與共同扼頸致被其拘禁的被害人張宣宣死亡,后又親自實施和教唆段某某等人對另一名被拘禁的被害人蔡某某實施毆打、虐待行為,致蔡某某死亡,在兩起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浩在非法拘禁期間還強行與6名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並故意使張某某懷孕,情節惡劣,又以強迫的方法組織3名婦女賣淫,手段惡劣,情節嚴重,還強迫被拘禁的婦女從事視頻淫穢表演,制作、傳播淫穢視頻文件50余個。李浩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極大,影響極其惡劣,特別是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罪行特別嚴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核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李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的刑事裁定。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進行了宣判。李浩在洛陽市看守所會見了其近親屬后,依法被執行死刑。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全部過程。記者袁定波

篇三:“性奴案”

论洛阳“性奴案”引发的罪责争议

和人性坍塌的社会之痛

河南洛阳李浩妻子照片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0级 任潇亚

摘 要:因记者纪许光的一篇微博,洛阳“性奴案”引爆了整个媒体与网络,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①,再一次让国人悲催。被李浩囚禁的歌厅女子为“争风吃醋”,帮助李浩杀害其他被囚女子,另人匪夷所思,同是受害人,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有学者认为这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但这仅在犯罪学上具有理论意义,并不能免除被害人与犯罪者实施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而就该起“性奴案”而言,能否证明这4名被害女子的“主动”性,尚需证据的进一步证明。我国《刑法》上有胁从犯的概念,而胁从犯并不必然免除刑罚处罚,也就是说不能以犯罪学理论来影响法律的公正审判。4名女性是否属于“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对于定罪并无影响,仅仅在量刑阶段具有参考意义。犯罪嫌疑人手段之恶劣,实属千夫所指,骇人听闻,人性道德的缺失酿制的悲剧正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同样,作为受害方,一些被社会边缘化的人群也进入到了人们的视线中。

关键词:性奴案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胁从犯 犯罪学理论 量刑 恶逆变

一、洛阳“性奴案”案情回放

今年9月,发生在河南洛阳的一起“性奴案”引发了社会的极度关注。34岁的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浩,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瞒着妻子秘密在外购置一处地下室,耗时1年自行在地下室4米处开挖地窖,以“包夜外出”为名,先后从洛阳市不同的夜总会、KTV将6名歌厅女子诱骗至事先挖好的地窖中,限制人身自由,并对她们进行性侵害、性奴役。这6名女子被囚禁最长近2年、最短为3个月,她们不仅毫无反抗之意,而且与李浩相处甚欢,纷纷将李浩视为“大哥”、“老公”,常常以“晚上谁能陪大哥睡觉”而发生争执,相互妒忌。大约一年前的一个晚上(2010年9月),其中一名被囚女子与另一名被囚女子因争风吃醋发生打斗,李浩协助后者将前者打死之后,将尸体就地掩埋。在此之前,为了“杀一儆百”,李浩将一名“不听话”的女子打死后,也掩埋在她们居①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10/13/c_122150703.htm

住的“房间”角落里。今年9月,李浩带着1名被囚女子马某(小晴) 外出卖淫,小晴趁李浩不注意成功逃跑并向当地警方报案,本案告破,犯罪嫌疑人李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被批捕,而本案中被解救出的4名女子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因参与、协助犯罪嫌疑人李浩杀死其中1名女子全部被刑拘。犯罪嫌疑人手段之恶劣,道德水平之低下,实属骇人听闻,让人不禁为之心寒;同样,作为受害方,一些被社会边缘化的人群也进入到了人们的视线中,他们的生存权益该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思考。

二、洛阳“性奴案”中4名女性被害人的罪责争议

透过扑朔迷离的案情,我们将深邃的目光和沉重的思考投向本案背后折射出的一个严峻刑法问题。这4名被囚禁的女子参与、协助李浩杀死其中1名女子的行为,她们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这是个令大众最为纠结的问题,饱含了对社会边缘被害弱者的同情和对法律正义的期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认为,4名女性被害人是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批捕的,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了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惩罚。但定罪的关键在于事实的认定和评价。由于获救的4名女子因协助李浩折磨1名女子致死而被批捕,那么,在犯罪的认定上,就要查明4名女性是在何种情况下、出于何种动机、是否受到胁迫、以何种方式、采取了哪些“协助”行为。特别是4名女子是否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不得不提供了某种微小的帮助(例如,站在旁边喊打),这对评价她们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具有重要意义。②

(一)4名女性被害人的罪责肯定说 ①

①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10/13/c_122150703.htm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10/13/c_122150703.htm ②

4名被害女性因协助犯罪嫌疑人李浩折磨1名女子致死而被批捕,那么,构成犯罪的根据当然是她们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客观方面看,4名被害女性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其行为不可避免地成为共同犯罪行为这个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但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忠诚和信守态度总是会受到恶劣生存状况和精神强制程度的影响,从主观方面来看,4名被害女性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故意伤害,可能致这名女子死亡,但在极其恶劣的生存环境里,为了迎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而保全自己,在可以选择协助与不协助的情况下,出于不得已而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上有胁从犯的概念,但是胁从犯并不必然免除刑罚处罚。冯军教授提出本案中还存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事由,如曾被李浩囚禁的女性马某(小晴)成功逃脱后,向民警报案陈述了真相,为侦破本案作出了重大贡献,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完全可以对她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①

(二)4名女性被害人的罪责否定说

4名被害女性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她们的意志被犯罪嫌疑人完全被控制了,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都必须由犯罪嫌疑人李浩承担责任。4名被害女性被犯罪嫌疑人长期囚禁于地下六米深的地窖里,与外界完全隔离,忍受着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过着暗无天日的非人生活,亲眼目睹一名女子因为“不听话”而被“杀一儆百”,尸体就埋在她们一直生活的那个小地窖的角落里,这一切都是事实,足以表明她们的意志被犯罪嫌疑人完全控制了。这一结论,在所有文明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都不可动摇,冯军肯定说。

(三)“恶逆变”说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教授提出“被害人学”中一个概念“恶逆变”,即被害人将自身受到伤害的痛苦和怨恨转嫁到其他被害人和无辜者的身上,以参与犯罪的方式,来报复和发泄。③就犹如封建社会家庭中的媳妇,一生中饱受婆婆的苛刻、刁难和欺凌,心理发生扭曲,有朝一日当年的受气媳妇熬成婆婆,会将自己一生中所受冤屈一股脑地发泄到自己的媳妇身上,变本加厉地折磨自己的媳妇,使悲剧重复上演。如果4名女性被害人协助犯罪嫌疑人杀人①

②②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10/13/c_122150703.htm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10/13/c_122150703.htm

③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10/13/c_122150703.htm

的事实属实,构成犯罪是毋庸置疑的,至于量刑上是否能够减轻或免除处罚,则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4名女性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囚禁、折磨、威慑,产生了这种“恶逆变”,那么她们协助杀人的行为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情复杂说

本案中4名女性被害人协助犯罪嫌疑人折磨一名女子致死的情形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4名女性被害人参与折磨那名女子,不希望剥夺她的生命却也无法阻止犯罪嫌疑人的折磨行为,其行为就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她们的折磨行为是为了剥夺那名女子的生命或明知会造成那名女子死亡的结果而予以放任,就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案情比较复杂,犯罪嫌疑人和4名女性被害人涉嫌触犯的可能是同一罪名,也可能是不同的罪名,甚至4名女性被害人之间也可能涉嫌触犯不同的罪名。

(五)“斯德哥尔摩症”说

被囚禁的歌厅女子为什么出现为犯罪嫌疑人“争风吃醋”的情况,甚至帮助犯罪嫌疑人杀害其他被囚女子。同是受害人,怎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呢?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名誉理事长王行娟认为是“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①。“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缘于1973年8月23日,两名劫匪闯进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一家银行,扣押6名职员作人质。一星期后,人质获救,奇怪的是,人质反而闷闷不乐,对警察表现出明显敌意;更出人意料的是,其中一名人质竟爱上绑匪,跑到监狱要与他私订终身,另一人则四处筹钱,请律师为绑匪开脱罪责。“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是犯罪者与被害人“主动”互动的一种特殊模式,缘自被害人生命受到威胁,与外界完全隔绝,犯罪者施与小恩小惠,致使被害人欣赏犯罪者的威严所产生的魅力,对犯罪者产生情感和某种程度上的认同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于他人。有些人认为4名女性被害人的处境,基本上都与这些特征吻合。

(六)“期待可能性”和“紧急避险”说

网络上很多同情4名女性被害人的公众,提出刑法学上的“期待可能性”、“紧急避险”等理论,为她们辩护,主张并希望她们无罪或免责。王顺安教授分① /fayanguancha/sd/201110/25787.html

②② http:// baike.baidu.com/view/2096.htm

析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德日系刑法理论中的原则,从社会常识角度出发,对行为人能否作出其行为之外的适法行为的可能性进行分析,有其合理性。①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认可该理论,同时我们更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和社会情感,不能凭借同情心和恻隐之心,就轻易依靠“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4名女性被害人无罪。“紧急避险”作为法定免责事由,须严格依法进行限定,于法有据,本案中4名女性被害人协助犯罪嫌疑人杀人的行为能否认定“紧急避险”而免责,还需确凿的证据支撑,否则无法认定。但是,她们遭受胁迫进行网络色情表演的行为,认定“紧急避险”的争议不大。我们不能一味鼓吹苛求其无罪、免责,4名女性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法官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裁判。

三、对洛阳“性奴案”中4名女性被害人罪责争议的总结

“性奴案”绝非洛阳一地之惊世丑闻,乃是人性的丑陋与罪恶在普遍性意义上的集中表现,这枝人性“邪恶之花”可以开在洛阳,也可以开在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地方。事实上,全球各地“性奴案”屡屡见诸网络,可谓层出不穷,即便是在美国,类似的报道也不绝于报端,比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安蒂俄克市58岁假释强奸犯菲利浦·加利多绑架11岁少女杰西·利·杜加德,并逼其当了18年性奴的案件曝光后,变态色魔加利多锒铛入狱,此案曝光后震惊了整个美国。

(一)对“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说的否定

虽然洛阳“性奴案”中4名女性被害人的罪责存在各种不同的争议,但采用“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说,简直就是扯淡的观点。长期被禁锢,又无法逃脱,尤其是4名女性被害人身处地窖的杀人现场,哪里来的争风吃醋?哪里来的对犯罪嫌疑人认可和依赖?用最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解释,就是4名被害人为了自我保护迫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利己行为。眼看着犯罪嫌疑人杀人,她们全无主张,只能跟随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语言、表情暗示,紧跟、应和、服从、趋同施暴人心思与兴趣,与他同步,她们的动手与否,都不能说明她们是在实施杀害同命运人的计划,她们也是被任意去留而且随时都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被威慑者,若不趋同、应和施暴者除了惹来杀身之祸,根本影响不了任何事情。她们所做的一切,主要目的就是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认同,从而,让自己处于一种相对安全的地步。如果真的有如专家所言对犯罪嫌疑人产生认同、情感、依赖心,真心帮助犯罪嫌疑人,①②

②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10/13/c_122150703.htm http://news.sohu.com/20090903/n266414028.shtml

篇四:河南洛阳囚禁性奴案主犯今日被执行死刑

河南洛阳囚禁性奴案主犯今日被执行死刑

各地新闻人民网[微博]2014-01-2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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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资料图:嫌犯李浩照片。【查看案发现场组图】

人民网北京1月21日电 (记者 李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浩今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李浩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浩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非法拘禁、强奸

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即产生拘禁卖淫女从事淫秽视频表演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念。随后李浩在其购买的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X单元地下室X号的室内挖掘地道和地洞,并在地道内设置7重铁门,用于拘禁卖淫女。同年10月、12月,李浩以嫖娼包夜为名,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张宣宣”(系化名)、段某某(女,时年18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骗至地下室,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将二人拘禁于地洞内。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样方法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姜某某(女,时年19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骗来拘禁。2011年3月、5月、7月,李浩又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20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蔡某某(女,殁年16岁)及经营计生保健用品的马某某(女,时年23岁)骗来拘禁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上述6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张某某怀孕。

(二)故意杀人

被告人李浩将被害人“张宣宣”、段某某骗至上述地洞内拘禁后,二人均试图逃跑。2010年7、8月间,“张宣宣”乘李浩挖掘地道不备之机从背后袭击李浩,李浩恼怒之下将其铐在床上。由于“张宣宣”不肯屈服,李浩产生将其杀死之恶念。在李浩的威逼下,因与“张宣宣”在相处中产生矛盾的段某某,亦同意参与杀害“张宣宣”以换取自由,在李浩、段某某两人的合力下,“张宣宣”被掐死,尸体被掩埋于地洞床板下土坑内。

2011年5月,被告人李浩将被害人蔡某某骗至上述地洞内拘禁,因发现蔡某某有妇科病,不能进行淫秽视频表演,李浩认为其没有利用价值,即产生让其死掉的想法,并向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流露了该想法。之后,李浩利用段某某等人与蔡某某之间的矛盾,放任、纵容或伙同段某某等人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并采取禁食、禁水、逼迫吃屎喝尿等方式进行虐待。同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某等人再次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当晚蔡某某死亡。为掩盖罪行,李浩与段某某等人将蔡某某的尸体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内。

(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2011年3、4月间,被告人李浩购买了电脑、视频头,并在上述地下室开通了宽带,强迫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地下室进行淫秽视频表演,并以“50元30分钟”、“100元50分钟”的价格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联系观看者。至案发时,李浩共制作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通过支付宝、网银等形式共收取观看费数千元。

(四)组织卖淫

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被告人李浩先后组织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张某某多次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X宾馆及该宾馆马路对面的“福利彩票”店里卖淫,并收取二人上交的卖淫款共计700余元。同年9月2日晚,李浩又组织段某某、张某某和被其控制的马某某到上述地点卖淫。次日凌晨,马某某趁机逃跑并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在马某某的配合下,将被拘禁于地洞内的姜某某解救,又分别到XX宾馆和“福利彩票”店将段某某、张某某解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强迫手段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浩先后将6名妇女骗至地下室,并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将她们非法拘禁在其挖掘的地洞内,其中非法拘禁最短的2个月,最长的达1年零9个月之久,情节极其恶劣;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李浩以杀人换取自由为名,威逼并诱使被其拘禁的段某某参与共同扼颈致被其拘禁的被害人“张宣宣”死亡,后又亲自实施和教唆段某某等人对另一名被拘禁的被害人蔡某某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致蔡某某死亡,在两起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浩在非法拘禁期间还强行与6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使张某某怀孕,情节恶劣,又以强迫的方法组织3名妇女卖淫,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还强迫被拘禁的妇女从事视频淫秽表演,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李浩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特别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李浩在洛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其近亲属后,依法被执行死刑。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

案情回顾:

洛阳性奴案主犯获判死刑 囚禁强奸6女子2人遇害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为控制女子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女子骗来囚禁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女子。2011年三四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被其控制的女子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11年六七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女子。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多名女子卖淫。案发后,被告人李媛在明知其兄涉嫌犯罪,仍资助李浩1000余元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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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洛阳性侵犯

洛阳性侵犯事件

34岁的河南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李浩,在闹市区购置地下室开挖地窖,并将从当地夜总会等地诱骗的6名坐台女囚禁,长期进行性侵。 在一被囚女子成功逃跑向当地警方报案后,警方查明,李浩在地窖中不仅长期将被囚女子训练成“性奴”,还涉嫌杀害两名女子。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院,4名女子在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因涉嫌刑事犯罪全部被刑拘。

李浩一案除了22日正式移交检察院,洛阳警方已经通过内部程序,向公安部做了报告。

23日上午,洛阳市公安局宣传处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此案被定为重大刑事案件。

记者追访

23日,记者从洛阳市公安局获悉,“性奴”案犯罪嫌疑人李浩系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并非公务员。

据洛阳市公安局宣传处有关人士介绍,此案被定为重大刑事案件。李浩采取残忍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妇女卖淫,并致两人死亡,已抓获归案。 据介绍,今年9月3日凌晨,洛阳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接到报警,一群众称其女性亲戚马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接报后,民警迅速出警,找到马某了解案情。

洛阳市公安局随后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于当日上午成功解救另外3名被囚禁女子,并找到两名女子的尸体。

经调查核实,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李浩(男,34岁,非公务员)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多策并举,缜密侦查,于当日晚在南阳市将犯罪嫌疑人李浩抓捕归案。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按法定程序侦办此案,对李浩将依法予以严惩。下一步,洛阳公安机关将采取综合措施,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案外风波

9月22日上午,率先报道此案的记者纪许光在微博上称,两名自称洛阳市委的男子找到他,追查性奴案的信息来源,并质问其“侵犯国家机密”。

纪许光表示,洛阳政府应该有一个开放的态度,而不应该采取遮掩的方法。“这篇新闻的出发点是在肯定警方的破案能力。我发出这一条微博,是对公众的告知,也是对我自己的一个保护。”纪许光说。

纪许光的求助微博发布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担心该记者的人身安全。

记者注意到,洛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洛阳”在9月22日晚上9时51分发布微博,希望能够联系纪许光,愿意为其提供保护。

洛阳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向纪许光表示,如果其人身或财物在洛阳受到侵害,请拨打报警电话,洛阳警方将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帮助。

对此,纪许光在微博上也表达了谢意。纪许光表示,“国家机密”的矛盾暂时平息,自己也暂时没有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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