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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撞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7:16:56 体裁作文
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撞体裁作文

篇一:开车和电瓶车撞了怎么办?

开车和电瓶车撞了怎么办?

一个傍晚,朋友约我去吃饭。我沿着路一直走,前面十字路口正好是红灯,于是就把车靠到道路右侧停车接电话。等到我接完电话,抬头,发现已经变成了绿灯,就松开刹车,准备继续前进。突然一辆电瓶车从右边方向刷地一下冲出来,撞到我的车头右侧附近,然后车上的两个人啪得摔出好几米。

我第一反应是对方可能是冲黄灯,赶紧看了下右边的指示灯,结果是红灯,那说明肯定不是我设想的那样。在思考的同时,赶紧踩刹车、拉手刹、打双跳,然后下车,而摔倒的二人是一男一女(中年),已经从地上爬起来,看了下男的好像没什么事,女的手臂和腿上有擦伤。

男:你怎么突然冲出来的啊

我:我是绿灯哎,我当然可以出来啊,是你们闯红灯的 男:我们先出来的,你是突然冲出来

我:你们骑车带人还闯红灯反而还有道理了?

女:我们是电瓶车,你肯定要赔钱

几个回合,基本是各讲各话,考虑到涉及伤人事故,天晓得她还有没有啥内伤,我决定报警。在等警察来的时间里,对方来了个朋友,然后要把女的带走去看医生,我马上说,“我劝你先不要走,等交警来了再走。”结果态度很差地不听,硬是走了。

等了快一个小时,交警到了。我也不争,把证件交给交警后,说让对方先说吧。对方就表示他们怎么过来,然后我突然冲出来,他们

就撞上了。交警听完他们的陈述,就转过来问我,我就把闯红灯、骑车带人等几个要点跟交警说了下。交警就把对方叫过来问,到底有没有闯红灯,对方估计也不是那种脸皮特别厚的人,就支支吾吾地说不出来,于是交警就说:我明白了。

交警把我们两方叫到一起,表示定了同等责任,各自回去修车。这里说一下我车的损伤:其实不大,前保油漆加凹陷,叶子板的油漆加凹陷,虽然是伤在一起,但是4s店是给点算两部分来修的,两部分的油漆和钣金。我一听是同等责任,就不肯了,马上向交警说:“我不认可这个责任认定结果,我要求对他的电瓶车进行鉴定,我认为这已经是机动车标准了。”因为根据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的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视同机动车辆管理”。

我接着又说:“如果鉴定结果出来,这个是超标车,那么,他如果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话,就是无证驾驶,300元-2000元罚款,同时还可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如果他有汽车驾驶证的话,还要扣12分。”交警明显一愣,把对方叫到一边去沟通了。我提出800块私了,不然就把我和他的车都拖走,我自己走回去,他如果不赔,反正电瓶车卖了也够了。

然后就是长达半个小时的讨价还价,交警也在一边劝说,说什么他们外地人,没钱的,居然跟我来这一套。最后扯来扯去,最终还是放了他一马,让他赔了300块,我也省点力气。

这个故事跟大家分享,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附:

一、电动车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电动车要么是机动车,要么就是非机动车。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们平常说的电动车,如果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属非机动车;除此以外的,都属机动车。

二、哪些电动车属非机动车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属非机动车。

根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符合这三个条件的电动车,即可认定为非机动车。其他的电动车,均属机动车。

三、为什么要弄清楚电动车的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

理和通行规则都不一样。主要区别有:(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投保交强险、登记上牌、驾驶人需要持有驾驶证;非机动车无此要求。

(二)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地方,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比例有所照顾,即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正常责任比例上多10%)。

四、电动车是否需要登记上牌

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即电动自行车,目前尚无规定需要登记上牌。

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且称之为超标电动车,依法应当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即需要投交强险,取得行驶证、号牌后才能上路。但由于我国特殊国情,超标电动车市场的庞大需求,大量的超标电动车被生产、销售,已成泛滥之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以及工商部门在源头上未能制止,公安机关对已经投入的超标电动车难以实施有效管理。这些非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条件,无法上牌。

目前厦门对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现象,一般不按无牌机动车处罚,即只警告,不罚款。但如果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要按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去判断事故责任。

五、骑电动车是否需要考驾驶证

骑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

骑超标电动车,需要持有准驾车型为摩托车(E)或轻便摩托车(F)的驾驶证。其中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电动车,必须持有准驾为E的驾驶证。

六、非机动车载人

地方性法规一般都会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篇二:电动车撞人罪行判定档

电动车撞人罪行判定

打工者骑无牌电动车撞伤4岁男孩

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

很多人以为,骑电动车出行,就算撞了人,也算不上交通肇事罪,顶多赔钱了事。 其实,不是这样的。平时骑电动车的人真要留神了,昨天萧山检察院的这起案子说的就

是这个事——

贺师傅,四川人,在萧山打工。今年10月27日晚上6点多,他骑着无牌的电动车,沿着萧山区党山镇由北向南行驶着,到大池娄村委南50米时,他撞上了一个4岁的小男孩??

经鉴定,男孩构成重伤。

事故认定为:贺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明知灯光不好仍在夜间驾驶该车上道路,未注意避让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所以,昨天萧山检察院对以涉嫌交通肇事的罪名批准逮捕

贺某。

为什么会是交通肇事罪?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因为国家相关法规并未正式出台,所以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一直是个充满争议的问题。但在法律界,什么样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辆,什么样的车不属

于机动车辆,法律界人士是有个普遍认定标准。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本案中,贺某的车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质量也大于

40公斤,所以他的车就是轻便电动摩托车,是属于机动车辆的。”

无证驾驶致人重伤属交通肇事罪

另外,最高院出台过相关《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撞)

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交警部门对电动车人群做了这样的分析:

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大都是城市普通市民或者外来务工人员,收入水平一般。电动车不像机动车有第三者责任险和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发生事故后,不管电动车责任多少,所有赔偿

金都需要责任人自己支付,但往往责任人并没有完全支付能力。巨额赔偿金对于绝大多数电

动车骑车人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电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而骑车人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就

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经济赔偿上到位的肇事者,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但实

际中有几乎没有电动车事故责任人能做到这一点。

所以交警部门说,电动车造成的事故,真的能让人去坐牢。

篇三:汽车碰撞单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建议处理方案

当汽车碰撞单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处理误区

1、现场私了,发生事故后,由于某些原因,很多车主可能会在不报交警的情况下与碰撞方私了,在能接受的赔偿下私底下私了,但却没有与事主签定一份私了协议,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虽然很多车主这样做没有什么手尾,但万一真要有手尾那就是大手尾了,有可能等不久的将来,您可能会被事主通过车牌通过交警找到您,说由于当时什么什么的,回家后才发现身体有什么问题的.....省略一万字.......从而要您进行更多的赔偿,这样子一般的处理方法是您是要赔偿的。

2、想到了会发生上面的情况的车主,会在第一时间报交警,然后等交警处理,交警一般是会先进行协调,但有些车主会想着就算是我责任,我买的是全保,全部有保险公司赔偿,我是不会赔偿给您一分钱的,结果是,有些人就是坑定你了,接着他就说要住院什么的,说这有问题那有问题,你的车同时也会被交警拖走,以后理赔时才发现,你在医院交的钱保险公司有一半左右赔不了给您,算进这笔钱再加上拖车费停车费等等,您可能出得比当时事主要求您赔偿的金额多得多了;就算交警开出的事故单是对方的责任,但是要是对方说已经受伤什么的要进医院,一般情况下还是得您先垫付医药费,由此造成的损失可能会更严重。 总之,一旦没有达成私了协议的后续事项是很麻烦的。

当汽车碰撞单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建议处理方案

现场报交警,在交警来的那个时间段尽量和事主沟通一下,看一下是否可以私了,如果同意事了,开出的条件又不是很高,那事情好办了,等交警来后,叫交警开一张事故处理单,在事故处理单上注明事情私了,双方签字确认,如果交警实在

是不愿意开,那就现场写一份私了协议,表示此事到此已经结束了,事后的事就互不相关了。如果实在是无法私了,那就只能是按正常的保险流程走了,在事后有时间的时候找4S的理赔员,请他们协助处理,或者是咨询他们的意见,毕竟他们是专业的,当然要是自己是相当专业那就另说了。

篇四:关于电动车相撞致人重伤逃逸的定性

关于电动车相撞致人重伤逃逸的定性

摘要近年来,骑电动自行车被其他机动车辆肇事致死致伤的人数逐年增加,市、县(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件每年以2%-4%的幅度递增。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成为除机动车外,另一大安全隐患。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除了电动自行车和汽车等发生碰撞造成伤亡外,现在电动自行车之间、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之间、电动自行车和行人之间的事故也越来越多。

关键词交通规则 交通事故 公共安全

案情:2010年4月20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应华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孙志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受害人孙志莲乘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孙志莲受重伤、孙志珍轻微伤,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应华弃车逃逸。

一、电动车的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电动自行车是不是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肇事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

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犯罪强调的是行为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其危险性具有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现实可能性,因此需要从交通肇事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这一点来把握。驾驶非机动车辆一般情况下由于其本身性能所限,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但也并不是绝对不可能的,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违章肇事,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也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外,《刑法》也并没有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限制在机动车驾驶员的范围内。以前,北京就曾作出过自行车撞死人按交通肇事判决的先例。因此,无论是机动车交通工具运输的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或相关人员甚至是行人在触犯了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只要负有主要责任以上,都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电动车的肇事者逃逸情形的定性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而逃逸的,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情况,可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

虑。本案犯罪嫌疑人王应华存在逃逸的行为无可置否。

该案根据现有证据,在发生事故过程中,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孙志珍在明知前方犯罪嫌疑人王应华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偏向路中间行驶,仍没有对自己所驾车辆减速,反而想加速超过去,就在她驾驶三轮车绕过王应华的电动自行车时,自己的车身发生侧倾,翻到路东侧地上,致使乘车人孙志莲摔到路边钢筋堆上造成重伤。然而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应华却因畏惧承担事情的法律后果而弃车逃逸。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之规定,受害人孙志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违反了该条例。以上述情况看,孙志珍的违章责任应大于或者等于王应华的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王应华也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应华因畏惧承担事情的法律后果而弃车逃逸的行为,成为了认定事故过错及责任的关键因素,故而,其逃逸行为使得其由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转化为了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份作出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是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又有严重情形,如酒后驾车、吸食毒品后驾车

辆、无照驾驶、明知机动车辆机件失灵、明知机动车辆配置不全、明知是报废车辆而驾驶的、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即使是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王应华在事故发生造成受害人孙志莲重伤的情况下逃离事故现场,也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在集体讨论的过程中关于定性方面存在着分歧,因此特将此案向本院检察长做了汇报,并将案件具体情况向上级院进行了说明。 上级院经研究最终一致认为: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的,交通管理部门几乎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刑法上还是应当查明事故的原因,不能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受害人及相关证人了解情况,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应华承当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志珍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案关于犯罪嫌疑人王应华骑电动自行车致人重伤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是不可置否的。但如果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王应华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将来对其处罚不会很重,可能会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排除不起诉的可能,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

但是,鉴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家属不愿意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对受害人予以赔偿,2010年5月12日,我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王应华批准逮捕。

电动自行车最受人诟病的弊端主要有速度快、抢占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逆行和闯红灯、带人行驶等,这些因素使得电动车成为严重的

交通隐患。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逐年增多的情况,这起案例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为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案的处理创立了一个范例,同时提醒了人们谨慎骑行电动自行车,增强人们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的防范意识。建议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控制这类案件发生的数量和范围。比如,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人流量较大的交通道口,针对电动自行车速度快、稳定性较差等特点,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性能和交通法规知识专项宣传活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针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标准体系,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系数,督促生产厂家按照质量标准体系进行生产等,以彻底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篇五:横冲直撞的电动自行车

“一些电动车无视交通法规,在马路上乱窜,可能就是因为他们不怕机动车。一旦电动自行车和汽车发生碰撞后,最后好像都是判机动车全责,哎,这难道是"潜规则"吗?”网友“绿宝贝”在本报的值班记者QQ上抱怨。

电动车“不怕”机动车

市民感叹:真有这样的“潜规则”?

上周,她开车行驶在水月亭路上时,不小心与一辆窜出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车大灯碎了,她车子的前保险杠擦掉点漆,人都没事。

“反正我有保险公司,为了省事,我认了全责。”网友“绿宝贝”说,当时,她正常行驶,出了这个事故,她觉得电动车肯定也有责任,但毕竟自己开机动车,认全责理赔简单一些。

由于电动车没保险,理赔难,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都是认全责,真有这样的“潜规则”吗?

记者采访了交警沈警官,“不一定,事故的认定要看两方的责任。如果一起事故中,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同时机动车主主动提出承担责任的,那么机动车主才会负全责。如果是电动车有责任,电动车主肯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沈警官说。他举了一个例子,近日,在东西大道上发生一起事故,一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与一辆逆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最终判定两方同等责任。

不过,现实中,由于电动车没保险,部分车主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一旦出了事故,怕电动车没钱赔,一些机动车主会主动认全责。

电动车引发的事故一年上万起

网友热议:电动车上路须规范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目前全市电动车总量超过了15万辆。不少电动车驾驶者随意闯红灯、占道行驶、逆行,违规驾驶情况比较严重,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一年中,因电动车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有上万起,占到全部交通事故的三成。随着电动车总量的不断增加,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处于持续增长的态势。

对此,我市交警部门每周都会开展电动车的整治活动。从下个月起,我市交警部门还将开展一次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的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电动车,有的市民拍手叫好,也有的网友有些担心。

“说起电动车就来气,上次我爸碰到个闯红灯的电动车,他躺在地上不肯起来,然后带他去拍片,拍出来没什么,硬是被"要"了500元钱。强烈支持整治一下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道行驶,部分电动车主根本无视交通规则。”网友“菜青虫”说。

“汽车都要买保险,出了事故有钱赔。电动车同样开在道路上,也应该买保险。过去电动车保险业务曾经有过,15元一年。”市民唐先生说,“不过,电动自行车车主没有驾驶证,车也没有牌照,更没在车管所备案,出了事故难以调查,哪家保险公司敢做这项业务啊。” “现在路上的电动车,大多是超标电动车。按照《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被划为机动车范畴。希望这项规定能好好落实下来,骑电动车上路的驾驶人也要考驾照、买保险等,这样双方都有保障了。”网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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