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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维权意识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9:24:23 字数作文
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字数作文

篇一:增强企业法律意识 确保持续稳定发展

规范煤炭企业行为 推进企业法制进程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已逐步走向成熟,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相对薄弱,市场意识、法律意识与契约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够规范,造成了一些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尤其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涉及的企业改制、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日益增多,企业经营面临着诸多市场和法律风险。所以实现依法经营、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是当前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有现代管理意识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格外重视,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设立企业法律顾问,把依法经营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之现状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由于现在的国有企业脱胎自以前的国营企业,作为单一主体面对法律问题的准备并不充分。很多国有企业本身并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者专属法律顾问,它们往往是以应急方式处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发生纠纷时,临时聘请律师,纠纷解决后,这种关系也就解除,没有建立起一个长期、稳定的预防机制。

(1)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常识和意识

1、 合同审查规范化管理不健全,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不够重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诸多问题:还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约定失误。

2、 随意担保现象较为严重,违约责任追究困难。有时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2)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有的企业由于机制尚不完善,遇有合同纠纷,基于和气生财,尽量予以协商,但效果并不十分乐观。针对货款拖欠问题,有的企业上门讨债,但由于债务人故意推拖,隐匿财产,不仅效果很差,反而增加了追债成本,但对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较少使用。还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维权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因忽视自己的法律权利,许多案件过了法定诉讼期限,法院不再受理,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3)企业改制、对外投资过程中违规操作明显

有些企业借改制逃避债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有些则利用内部优惠政策,通过种种手段,刻意压低资产评估价格,;低价购得优质国有资产后,迅速转手,一夜暴富。使改制存在重大隐患,而且也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种类与后果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是一种与法律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商业风险,与自然风险和其他商业风险不同,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但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风险、诉讼风险、制度风险、流程风险和经营决策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可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首先;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壮大和经营业务拓展的进程中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抗风险能力较弱,防范法律风险不可避免地成为企业必须重点考虑的课题,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也理应成为企业的自觉追求。

其次,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企业作为法律主体,经营管理中的一切事务和法律责任都必须相应承担,但是一些企业从决策、项目承揽、业务设计到计划、财务、人事、合同等,很多缺少严谨的制度,任何闪失都可能给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只有尽快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将一切经营风险主动控制在事前状态,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们从现状来看,法律风险控制并未引起企业的重视。如果不能及时妥善的解决法律风险问题,后果就是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一是成本增加,例如公司被起诉违反合同,不仅要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害,还要补偿对方的利润损失,而该损失及可能是实际损害或合同总额的lO倍至100倍;公司违反政府部门关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行政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就违法经营额5倍至10倍的罚款;公司的主要客户或经销商拖欠大量的货款,而无担保债权人等;二是失去商业机会或商业优势,法律风险事项会对公司信誉带来极大的危害,有可能使业务陷入恶性循环,信誉的丧失会使商业伙伴丧失信心,继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资者丧失信心,阻碍企业的生存发展。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制经济,法律的完善与制度的健全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而目前企业整个发展过程所面临的却是一个不成熟、不规范的煤炭市场环境,是在缺少甚至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发展,要想持续健康的发展我们需付出的就要多得多。如何规范企业行为,弥补企业已经存在的法律风险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长期发展。法律的日趋完备,市场培育趋于成熟,企业发展走法制化轨道势在必行,依法规范企业行为,加快企业法制化进程是企业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和责任。

实现依法治企是避免企业损失,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有力保证。企业应当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并将法律意识贯彻于企业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之中,未雨绸缪,培养法律意识。否则企业辛辛苦苦积累的利润,就会被这些不期而遇的法律纠纷和损失赔偿给吞噬。

三、完善现代煤炭企业管理制度,把煤炭企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家企业必须找准依法治理企业、管理企业、发展企业的有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对于一个大型现代化煤炭企业来讲,涉及面极广,与人和物直接关联,如果没有一套合理合法、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就很难使企业走向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因此,我们在组织全员开展普法教育的同时,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签发的制度大大小小并不在少数,内容也很具体,不管作为企业的哪一位员工都有岗位说明、岗位流程。就像《员工手册》中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管理工作部门,明确了实施操作范围。但是由于一向以来我公司本着探索中发展的特点导致公司的一些制度也时有重复,并不条理,甚至部分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通过实践证明,一个好的制度,必须是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一个实施细则,一个具

体执法操作文本,以制度管理企业,会使企业操作更规范,经营更合法,效益更明显。

(二)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严格合同审查规则和程序。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及审查人员应注重从合同项目的计划性、内容合法性、条款完备性、用语规范性、履行可行性等“五性”审查,切实履行职守,认真、全面、细致审查各类合同。从严把住合同审查关。审查内容应包括:

1合同项目是否符合企业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项目要求;

2合同名称与其性质和内容是否相符;

3合同标的物是否为国家禁止买卖或者限制经营;

4合同各项条款约定是否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重大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6合同当事人意思表达是否真实;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用语是否规范;

7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8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责、权、利是否对等、明确;

9合同是否履行法定审批、鉴证、公证顺序;

10合同履行是否可行,有无因合同签订而发生变卦或解除的情形。

2、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任何一个好的制度,首先要被将要执行它的主体知晓,同时被它约束的人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在满足员工自我成长的需要的同时达到公司制度公开、公正的效果。这样,对于员工理解、认同企业文化、树立主人翁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归属感都有很大帮助。

3、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严格合同审查规则和程序。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及审查人员从合同项目的计划性、内容合法性、条款完备性、用语规范性、履行可行性等“五性”审查,切实履行职守,认真、全面、细致审查各类合同。从严把住合同审查关。

4、实行合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救济”作用。法律事务部门(人员)有权介入重大合同签订前的资信调查、实质性谈判和正式签约、审查以及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的诸阶段、全过程的动态活动。公司应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审查管理细则》《合同档案管理细则》等配套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化、顺序化。

5、加大对合同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促使各级管理人员真正做到自觉依法办事。公司应制订《合同考核细则》并将其纳入了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序列之中,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人员)根据工作布置,每季度末重点对有关业务部门所签订、履行的各类合同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求业务部门整改;如未能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则按《合同考核细则》处分。

6、强化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统计管理制度。合同文本作为法律文书应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保管期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最少不低于二十年。查询、外借合同文本档案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以防企业秘密外泄。

四、依法治企,协调发展

作为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在市场竞争中求发展、求生存,就必须要不断更新强化企业法律知识,只有不断更新法律知识,了解并掌握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才能适应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只有适应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并建立与现代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才能真正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一)加强对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章专用。对外签约不宜使用业务印章,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宜由专人负责。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得外携公出,禁止归还、出租合同专用章。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书、信签纸或任何空白纸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每次使用或外带,应经授权单位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完善用章手续(审批人、经办人、保管人)

(二)抓质量,创名牌,提高企业信誉度,增强市场竟争力是企业的宗旨。提供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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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品和满意的服务是我们的使命,但是优质二字作何解释又是我们面对的另一难题。首先作为企业,对质量的理解必须遵循国家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强制标准,我们有义务保证产品的质量既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又符合市场需要,否则仅仅追求眼前利益必将会被国家依法逐出市场。同时质量的保证又是与品牌的成功创立密不可分的。

五、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建立

(一)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随着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同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1 1个部门规章和30多件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型国有企业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提到了议事日程。有的已经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设有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参与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来实现自己的职能。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

篇二:国旗下讲话增强法制观念,增强维权意识

国旗下讲话:增强法制观念,增强维权意识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上午好!

今天我在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增强法制观念,增强维权意识。 同学们,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社会、学校老师和家长的支持、理解、尊重和赞扬,但是我们的年龄也决定了我们的一些特点,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可能会由于思想上欠考虑、方法上欠成熟,从而做出一些偏激的或不应该做的事情,更有甚者,会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不会利用法律武器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可能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要唤起每位同学的法律意识,一起来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了解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知晓我们必须承担的义务,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既要做到避免伤害别人,又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

篇三: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很多高校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方针,特别是大学生维权机制的研究日益受到专家学者们的青睐。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采用专章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学生权益,为学生维权提供平台。然而,保护学生权益,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与此同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高校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需要提高基本的法律素质。因此,江西省教育厅文件(赣教党字[2005148号)明确要求高校应当建立法律咨询室,在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加强学生法治意识培养。这些新精神无疑是对高校依法治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好高校法律咨询室,构建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也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明确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均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大学生维权问题日益成为各大高校关注的焦点。因此,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搭建好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一)开展法律普及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需要.部分大学生权利意识强而义务观念淡薄。学校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办学的自主权。学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学校的权利是学生的义务,学生的权利则是学校的义务,这二者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利益,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校。而目前一部分大学生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如获得学位、获得资助等权利,而对学校的学业管理、违纪处分等权和大学生的义务却甚少认同。如:较典型的缴纳学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此高等教育法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高等教育法从1999年就开始实施,但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观念淡薄,缴得起学费却故意不缴学费、拖欠学费,或者将学费挪作他用。学费是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费缴纳不足直接影响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也使学生的学习条件得不到保证。此外,不缴费学生占用了自觉履行义务学生的教育资源,对按期缴费学生也是一种不公,对于这些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却认识不到。

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出现偏差且法制观念淡薄。《中国青年研究》有这样一组调查,对象是某高校三年级的大学生,他们对于“如果你涉及到诉讼,

你对法律的公正裁决”表示有信心的占.1%,而58.1%的大学生表示信心不足,有6.8%的大学生表示完全没有信心;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回答“不太平等”的占第一位为79.9%,“不平等”的占第二位12.8%,认为“平等”的只占9.5%;“当你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23.3%的学生会采取自认倒霉的消极于段;对于“法不责众”

6%的学生认为其正确;x,-j-私自拆看他人信件是否属于违法,有10%的学生认为不是。同时,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问题呈现上升趋势。据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Ill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大学生对法律的作用的认识和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依法管理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有人认为,高校设立法律咨询室应该只是形式上满足学生维权的希望,不应该真正把学生维权作为其主要工作;还有人认为,高校设立法律咨询室,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可能会导致大学生维权意识高涨,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不利影响。我们认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现代高校学生管理的实际。相反,只有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搭建好提高师生的维权平台,才能加强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

当前,大学生的权利现状呈现权利漠视和侵权并存的特点。近年来,高校侵犯学生权利的状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如有些学校凭其自行制定的校规校纪扩大了开除学籍的条件范围,将留宿异性、吸毒、赌博、偷盗等列入开除学籍的范围,剥夺某些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则没有经批准而向学生“乱收费”或随意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

三是对学生公正评价权的侵犯。从现有学生诉母校的案件来看,学校对学生该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有些学校将本科生的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与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挂钩,与学费欠缴、贷款的归还挂钩等等。

四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高校制定的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在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的某此基本权利和义务时,往往限制权利,增加义务。例如,有的学校文本不规范,自设收费、罚款项目等。 五是大学生权利在校外也时常受到侵犯,最突出的是表现为大学生在平时的社会实践以及就业过程中所遭遇的欺诈与就业陷阱。在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同学当

中,有很多就经历过用人单位不买账的情况;而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的规定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种隐性的侵权行为往往让大学生们投诉无门而自认倒霉。

二、目前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江西省为例,只有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赣南师范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等高校成立了法律教育咨询机构和学生社团,而且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可以说,各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高校法律咨询室的作用普遍未得到足够重视目前,部分高校的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组织积极通过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代表和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些高校还建立了专门的维权组织和机构,设立了维权信箱,建设了大学生维权网站等,这些维权机构和组织对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学校不够重视,目前仍然存在组织机构不规范、人财物投入不够、学生参与度较低等问题。

二)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功能定位上呈现单一性目前各高校成立的相关机构和学生社团普遍存在功能定位单一的问题。部分高校成立的法律咨询机构把功能仅仅定位于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解决实际问题,或者仅仅作为缓解校内矛盾的工具而没有从根本上为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可行的方案。而有的高校则建立了法制宣传工作委员会名称各异,也有学校称为法制宣传工作小组)或通过建立法学专业社团(如法学社),推进高校的法律普及教育,但其存在的弊端是仅仅为学生灌输法律基本常识,却不能为学生提供专业而实用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高校法律咨询室运行机制上存在不科学性以大学生维权为例,目前采用较多的维权运行机制模式有以下几种,但每一种都存在一些较大的不足:

组织——社会型。在这个模式中,组织是模式的核心。维权工作的实施,主要靠组织运作,社会(如法律援助、政策导向、新闻监督、舆论支持、道德维护等)起支持作用。其缺点主要是社会的不规范介入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给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不利于学校的稳定。 组织型。由学校成立的学生维权组织(学校专门成立或在团委学生会中设立),在学校内部进行维权,除直接牵涉的法律问题由法庭介入以外,社会一般不介入。其缺点是:缺乏社会的支持,维权的力量太小,很有可能形同虚设,只是给学校提一提意见改进一下工作而已;学生的信任度最低,或认为学校不可能自己侵权又去维权,或怀疑团委学生会为学生说话的可靠性;学生的发动和参与程度不高,维权的深度、广度不够。

学生社团型。即由学生自己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社团组织,从事大学生维权工作。其缺点比较明显:权威性最低,人们容易把其他的维权工作看作是学生社团的一般性活动,不予重视,甚至不予理睬;维权力度最小;最容易形成学

生与学校的对立;最容易因管理上的原因,使维权概念的泛化、维权手段的滥化、维权工作的无序化,甚至使学校的管理受到强烈的冲击。

三、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的思考一)高校法律咨询室机构的设置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与发展、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标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维权工作的现状,笔者认为高校法律咨询室的运作模式更适宜采用组织——.幸土团型,即在学校或学工处、团委设立作为大学生法律教育、咨询和维权机构的同时,成立专门的法律咨询室指导下的法学学生社团,配合学校组织的工作。这种模式与其他模式比较,主要优点是:由于有正式机构的存在,学生对维权机构的信任度较高,从心理上容易得到学生的认同,工作自然也就容易得到支持,也可以减少维权的泛化和无序化,保证维权工作的正常化;同时,学生社团的活动使得学生参与的人数多,学生参与度大,能更好地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必然使工作的触角延伸,可以扩大法律教育和维权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高校法律咨询室的职责定位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定位于以法律教育、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专业性服务机构。其工作职责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负责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强大学生法律普及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从法律角度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加强校规校纪的宣传。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现一个学校的人文精神,必须在实践中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咨询室应该而且能够为学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积极主动地为学生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如对受处分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申诉时效、答复期限及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济等进行有效的帮助,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缓解各种矛盾。

负责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和法律咨询工作的研讨和交流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知识传授、法制意识的陪养、大学生权益的有效维护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三)高校法律咨询室运行的保障及人员配备要真正发挥高校法律咨询室的作用,必须首先加大资金和设备的投入,建立健全高校法律咨询室的组织机构,配备能够胜任现代高校法律教育、咨询与大学生权益的维护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要加大设备和资金的投入。一方面要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立专门为学生服务的咨询室等场所,同时学校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法律咨询室开展法律普及教育、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

鉴于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工作的现状,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初步定位于高校常设性机构。为便于开展工作,特别是考虑到高校学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高校法律咨询室应挂靠高校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

同时要与政法院系密切联系和合作,充分利用政法院系的专业教师资源和法学专业人才。另外,还要通过设立或加强法学专业社团(如法学社),全面支持和配合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工作,加大高校法律教育和维权工作的力度,扩展学生的参与面。

高校法律咨询室应设一名专职负责人、一名常务负责人员和若干副职人员。负责人应由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负责人应由政法院系有关人员担任。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和涉及面的广泛性,其他成员应分别由政治院系法学专业教师、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宣传部、保卫处等相关人员组成。最好还要聘请一、二位社会法学专家当顾问,以便结合社会法律现象和案例来指导法律咨询室工作。

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和常规性,高校法律咨询室应专门设立日常事务办公室,如法律事务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其工作人员应是法学专业人员。

四)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平台.鉴于高校法律咨询室的非机关性,其应建立例会制度,通过例会,总结布置相关工作,沟通、交流法律教育和咨询工作的体会,分析研讨校园法律现象,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

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通过高校法律咨询室设立的日常事务办公室,如法律咨询室或法律事务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在我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校外主体的侵犯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宣传和教育作用,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同时,通过与学生违纪申诉制度相联系,协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缓解各种校内矛盾。

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要重点对学生工作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和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

开展法律知识交流会,解读校园法规,交流学法心得,开展法律答疑,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其中通过加强对法学专业社团的指导,通过社团活动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是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建立网络。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安排机构成员联系挂点院系,建立专业教师联系班级,各级学生会、班级设立法制委员的制度,在全校形成法律学习、宣传、应用的网络。协助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工作。

篇四: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

1997年,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目标,而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公民法律意识,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决定法律本身的命运。大学生群体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后备军。这个群体的法律意识强弱,直接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所以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就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我认为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做起。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明确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均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大学生维权问题日益成为各大高校关注的焦点。因此,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搭建好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二、开展法律普及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需要.部分大学生权利意识强而义务观念淡薄。学校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办学的自主权。学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学校的权利是学生的义务,学生的权利则是学校的义务,这二者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利益,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校。而目前一部分大学生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如获得学位、获得资助等权利,而对学校的学业管理、违纪处分等权和大学生的义务却甚少认同。如:较典型的缴纳学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此高等教育法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高等教育法从1999年就开始实施,但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观念淡薄,缴得起学费却故意不缴学费、拖欠学费,或者将学费挪作他用。学费是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费缴纳不足直接影响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也使学生的学习条件得不到保证。此外,不缴费学生占用了自觉履行义务学生的教育资源,对按期缴费学生也是一种不公,对于这些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却认识不到。

三、分析和把握大学生的思想特点,强化对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心理的教育。人的性格对世界观的形成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现阶段大学生思想并未成熟,对一些事情往往会做出偏激的举动,例如马加爵事件,实质上,马加爵犯罪时受到周围环境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结果。而他自己又不会调整心态去适应并正确面对现实,难以排解痛苦,终于有一天在一点小事的刺激下积郁爆发,心理崩溃并铤而走险,报复杀人,终铸下大罪,难以弥补。

四、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通过高校法律咨询室设立的日常事务办公室,如法律咨询室或法律事务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在我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校外主体的侵犯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宣传和教育作用,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同时,通过与学生违纪申诉制度相联系,协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缓解各种校内矛盾。

五、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制环境和舆论环境。重视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法制第二课堂活动。如果只依靠课堂教育来大幅度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不够的。毕竟,像法律的课程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就只有十几堂法律基础课,因此,我们要开拓第二课堂活动。

例如,听专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开展法律知识交流会,解读校园法规,交流学法心得,开展法律答疑,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使大学生能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耳濡目染,得到教育和启迪,多组织学生参与法律有关的活动,让大学生从实际中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而且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知识比课堂中学到的产生的效果会更好。此外,还可以广泛关注“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阅读参与法律书籍。这些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校园氛围。

高校的法治环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正面的影响,反之亦然。学校对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要有章可循,程序合法。学校制定校纪校规时,要确保所建立的和所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与国家线阶段所颁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冲突,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这样无形中在这种氛围下,也能给学生到来潜移默化的改变。

七、净化社会环境。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学生、家长、学校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这其中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净化社会环境,为大学生开创一片明净的天空,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实到实处,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坚决杜绝“权大于法”现象的出现。二是加强对腐败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坚决杜绝“走后门”、“拉关系”等不良风气,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严惩一切凶杀、暴力的犯罪案件;禁止发行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相关书刊、音像制品;坚决取缔非法网站对大学生的毒害,强化社会治安,在全社会范围内创造一个有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

当代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生力军,他们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如何,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而且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支持,还需要家庭、学校与社会的通力合作,有效调节社会资源,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出一个有利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的良好环境,使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实现良性发展,使青年学子成为一个有理想、负有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综合素质较高、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篇五:关于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的社会调查

关于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的社会调查

摘要: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

目的:了解国情,体察民情,加强实践,提高认知,学习实践知识,增长才干。

调查时间:2013年1月26日

调查方式:实地调查、访谈 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 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收到限制,宣传力度不够; 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农民工的法制教育缺乏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

上影响力宣传效果 工作发展不平衡,部门用工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法制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教育比较薄弱 农民工普遍存在劳资关系不清,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工作不签合同,忽视了可能遇到的危险、保险等问题,难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即使有维护意识,可也不知如何去做 由于缺乏合法劳动合同,不注意保护自身,往往欠薪、工伤、死亡赔付得不到保障,缺失基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因而维权意识十分单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根据调查得到结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一半以上;通过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四分之一;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不足百分之一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一半的人选择政府相关部门,百分之四十左右选择法律服务所,三分之一的农民工选择律师事务所,还有超过百分之十的选择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三分之二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百分之十的选择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问题上,有85%的人选择了解一些。此

外百分之九十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会上获得法律帮助 农民工维权法律意识较低的原因 通过此次关于农民工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社会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广大的农民工朋友由于其文化程度及其他因素等的限制,在遇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诉诸于法律的可能性依然很低,他们仍然没有完全意识到国家为保障他们的利益所做的事情,而他们对法律上对于他们保护的方面也只是停留于在表层,却不想拿起作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武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 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欠缺 尽管农民工大都是年青力壮、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精英”,但是他们的法 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法律知识也缺乏。法律知识的欠缺致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 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村人口多数生活在落后封闭的地区,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观念。二是大多数农民工因确立劳动关系心切,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先考虑很少,甚至毫无考虑, 又或者是缺乏法律常识而不能很好地运用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矛盾纠纷,特别是工伤赔偿和劳资纠纷发生后,很多农民工不知道认定工伤的程序,不了解仲裁时效。四是缺乏证据意识。许多农民工在发生纠纷时,拿不出劳动合同,也无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有的无法举证事故的发生与所从事的劳动有关联。

(二)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

这里说的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农民工很少加入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 据调查,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党员,党组织也很少

在他 们中间发展党员。同样,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吸纳程度也较低,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拒不建立工会组织。正式组织 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长期以来,农民工被排斥在工会之外,没有形成这一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导致本就不完整的公民劳动权在农民工 这一弱势群体对抗作为强势群体的用人单位的斗争中尤其明显。 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的措施

针对上述分析的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和维权意识较低的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农民工权益保护体系

从长远看,要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建立以《劳动法》为基准,不同位阶法律 法规和规章配套,层次分明,便于操作的法律系统。改革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 教育、培训等制度。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违反宪法的法律和法规条文的审查,进行综合性的全面清理、修改。在制定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时要尽可能考虑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农民工适当做出特别规定,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标准。

(二)强化劳动法律的执法和监察力度

农民工权益保护最大的问题是有法不依, 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要保障农民工权益,必须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变农民工自己维权为“政府维权”,通过政府强有力的介入,从根本上扭转劳动者的被动局面,加强对其权利的保障。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力争在基层及时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监察执法部门

特别要切实承担起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事件的主要职责,切实解决执行劳动法不到位问题,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增加劳动监察员数量,做好日常巡查、接报 检查、年终检查等工作,对农民工的举报,及时查处。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1、加强接待能力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法律援助机构直接面向社会,体现 的是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服务形象。无偿的法律咨询, 为农民工指点了维权方向,一些简单的纠纷也通过接待人员与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即时协调顺利解决。

2、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保证。无论 是加强对农民工的接待能力建设,还是扩大农民工的法律援助覆盖面, 都离不开 经费支持。

3、探索维权新途径,提高案件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简化程序,快速办理”的要求,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对农民工其他方面的诉求,也要放宽审查尺度,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积极探索农民工维权的?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绞剑酆显擞眯姓⒌鹘狻⒅俨谩⑺咚系确绞浇饩雒芫婪祝迪峙┟窆だ娴淖畲蠡蜕缁嵝Ч淖钣呕T诎炖砼┟窆し稍讣校Ω嗟赜玫鹘獾姆绞浇饩觯】焱旎嘏┟窆さ乃鹗В跎偎咚希档臀ǔ杀尽M保忧慷苑稍?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ren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法律援助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进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提高对农民工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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