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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烟囱高度的壁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23:33:55 高中作文
不要求烟囱高度的壁炉高中作文

篇一:烟囱高度的计算

烟囱高度的计算

确定烟囱高度,既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的扩散稀释要求,又要考虑节省投资;最终目的是保证地面浓度不超过《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烟囱高度的计算方法,目前应用最普遍的是按高斯模式的简化公式。由于对地面浓度的要求不同,烟囱高度的计算方法有几种,下面介绍按地面最大浓度的计算方法。 1 按地面最大浓度的计算方法

该法是按保证污染物的地面最大浓度不超过《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来确定烟囱高度。若设C0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某污染物的浓度限值,Cb为其环境本底浓度,则由地面最大浓度的高斯模式得到烟囱高度计算公式:

设为国家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

则由式(4-10)

为环境本底浓度,按保

从上面计算方法可见,按保证Cmax设计的烟囱高度较矮,当风速小于平均风速时,地面浓度即超标。因此提出对公式中的和稳定度取一定保证率下的值,计算结果即为某一保证率的气象条件下的烟囱高度。

烟囱设计中的几个问题

(1)上述烟囱高度计算公式皆是在烟流扩散范围内温度层结是相同的条件下;按锥形烟流高斯模式导出的。在上部逆温出现频率较高的地区,按上述公式计算后,还应按封闭型扩散模式校核。在辐射逆温较强的地区,应该用熏烟型扩散模式较核。

(2) 烟流抬升高度对烟囱高度的计算结果影响很大,所以应选用抬升公式的应用条件与设计条件相近的抬升公式。否则,可能产生较大的误差。在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制订方法和原则”中推荐的公式。

(3) 为防止烟流因受周围建筑物的影响而产生的烟流下洗现象,烟囱高度不得低于它所附属的建筑物高度的1.5~2.5倍;为防止烟囱本身对烟流产生的下洗现象,烟囱出口烟气流速不得低于该高度处平均风速的1.5倍。为了利于烟气抬升,烟囱出口烟气流速不宜过低,一般宜在20-30m/s;排烟温度直在100 ℃以上;当设计的几个烟囱相距较近时,应采用集合(多管)烟囱,以便增大抬升高度。

篇二:锅炉烟囱高度——几个标准的比较

锅炉烟囱高度——几个标准的比较

1、综合排放标准:

(1) 最低15m,低于15m,排放 速率 严格50%执行;

(2) 与烟囱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速率须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还应高出周围200m范围建筑物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3) 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硬性规定;

2、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基本要求与《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一样,不同的是要求烟囱高出周围建筑物3m,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严格50%执行。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一般燃煤、燃油(除轻柴油、煤油外),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20m;锅炉总装机容量大于28MW(40t/h)时,烟尘高度不得低于45m;烟囱高度高于周围200m内最高建筑物3m。

(2)燃气、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不得低于8m;

(3)高度达不到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硬性规定。

篇三: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烟囱设计标准

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篇四:烟囱高度的确定

A 燃煤燃油(煤油、轻柴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t/h)------0.7(1)------1.4(2)------2.8(4)------7(10)------14(20)------28(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 20 25 30 35 40 45 燃气、轻柴油和煤油锅炉烟囱高度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B危废焚烧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医院临床废物20m

焚烧量/kg/h ------------------------300----------2000----------2500-------------- 其他25m 35m 45m 50m

C生活垃圾焚烧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焚烧量/t/h------------100-------------300----------------- 25m 40m 60m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一览

篇五: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

不要求烟囱高度的壁炉

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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