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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政府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5:53:49 初中作文
包河区政府初中作文

篇一:包河区2012政府工作报告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 2011年12月29日在合肥市包河区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代区长 耿延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过去五年政府主要工作回顾

五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区政府依靠带领全区人民,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砥砺奋进,较好完成了区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综合实力争先进位。预计地区生产总值由169.3亿元提高到480亿元,年均增长23.2%;区级财政收入由7.3亿元提高到25.2亿元,年均增长28.1%,其中地方收入由4.05亿元提高到16.5亿元,年均增长32.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137.5亿元提高到559亿元,年均

增长32.4%,累计完成1507.5亿元,是上个五年的4.5倍,提前两年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57.65亿元提高到170亿元,年均增长24.1%;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由178.8亿元提高到440亿元,年均增长19.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由11830元、4500元提高到22192元、9550元,年均分别增长13.4%和16.2%,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62:1缩小到2.32 :1。五年来,包河的经济发展始终在高基数上保持高增长,纵向比提速,横向比赶超,全省“第一城区”实至名归,综合实力在中部省会同类城区中由第6位上升到第4位。

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初步形成“城市综合体引领、新型业态集聚、楼宇经济繁荣”的产业特色。全省首个最具规模和品牌实力的大连万达广场落户包河,486万平方米的滨湖世纪城全部建成使用,滨湖国际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吸引8大银行、3大资产管理公司、3大服务外包企业入驻,33万平方米的滨湖国际会展中心首迎第二十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五年新增商务楼宇113万平方米、税收“千万元楼”11个、“亿元楼”1个。先进制造业加快步入“主导产业龙头带动、骨干企业贡献突出、园区平台支撑有力”的运行格局。汽车、电力发展成为两大“百亿产业”。包河工业区工业总产值两年内连跨两个百亿台阶。五年新增亿元以上企业39家,其中超10亿元企业7家、超50亿元企业3家。都市农业创新实践“标准化、生态型、休闲式”发展之路。五年调整农业产业结构5.9万亩,全区基本退出传统农业

种植。新建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9个,东大圩、牛角大圩成为全省现代农业示范窗口。滨湖旅游节、大圩葡萄节等节庆活动创响品牌、富民增收。五年来,包河的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型,产业能级和业态品质快速提升,三次产业结构由1.7:43.4:54.9优化为1.2:38.9:59.9,现代服务业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正朝着“全省现代服务业第一区”大步迈进。

发展活力加速释放。紧抓招商引资第一要事,预计引资总量由48.5亿元提高到260亿元,年均增长39.9%,五年累计引资860亿元,是上个五年的7.1倍,麦德龙、屈臣氏、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中国城建集团等30多家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先后落户。在全市率先完成党政机构改革任务,同时清理撤并事业单位13个。新设社区15个,义城、烟墩撤镇建街。建立健全公选、公开竞聘、交流轮岗、社会招考等干部人事制度,规范协理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组建滨投集团,实现国有资产增值2.8倍,累计融资16.1亿元,代建廉租房、大建设和公益性项目67.5万平方米,全区新增信用担保、小额贷款等融资机构24家。深入推进以公务员津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开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等为重点的财政改革,公共型财政进一步“增收、优支、精管”。大力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权责下放、人力下沉”,环卫城乡一体化在全市创出经验。深化农林水、商务、教育、文化等系统改革,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走在全省前列。五年来,包河

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了开放发展、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备增优势,区域发展充满后劲,经济社会更富生机。

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累计完成各类拆迁1085万平方米,相当于拆除两个合肥老城区,创造了大建设的“包河速度”、和谐拆迁的“包河经验”。以十五里河中段片区为主体,共拆除城中村和棚户区(危旧房)56个,杨小郢、曙光文明村、小朱岗、高压开关厂等完成开发改造。建设复建点18个,已建在建668万平方米,可安臵群众12.1万人。完成95条小街巷改造,建成11条城区支路和50条农村公路,总里长145公里。加强域内河流治理,城市防洪和排涝经受住考验。高标准开展绿化大会战和植树造林、清洁家园行动,全区森林覆盖率、绿化覆盖率分别由8.1%、35.4%提高到19.5%、4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9.5平方米提高到12平方米。以滨湖新区为样板,统筹推进市容创建、环境整治和道路景观美化亮化,城市管理提升水平。切入精神文明创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取得阶段性成果。五年来,包河的城区面貌发生巨变,城市形象大为提升。合肥港综合码头一期开港启航,金寨路高架、南北高架、宿松路、重庆路等主干道路建成通车,塘西河、十五里河、小仓房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轨道交通1号线、高铁站、包河大道高架、南淝河大桥、南淝河中下游河道整治等重点工程快速推进,尤其是与包河和谐共生、一体发展的滨湖新区,从无到有,英姿勃发,建成区已拓展到近19平方公里,路网围合面积32平方公里,绿化总面积7.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超过36

万,成为合肥的主城区、全省的新核心,引领着未来包河的发展方向。

民生事业迎头赶上。连年优先实施民生工程,共投入资金9.18亿元,其中区财政配套5.27亿元,30多万群众直接受益,荣获“2010年全市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杰出奖”。五年新增城镇就业78543人,农民工培训17404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城乡并轨,荣获“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区”、“全省低保工作先进区”。新建扩建敬老院6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25个,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医疗救助标准逐年提高,集中供养全部纳入城镇低保。大力实施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残疾人康复服务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我区成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和“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新建公租房、廉租房9.5万平方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有效解决。加快民生公用设施向农村覆盖,远郊镇街基本实现安全饮用水到户。新建中小学校18所,实施校安工程26.1万平方米,合肥一中、46中、师范附小、寿春中学等优质教育资源落户包河,我区连续两年在全省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中荣获优秀,成为“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区”。完成区医院南迁与转型,新建扩建省规范化、市示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个、服务站15个,市标准化卫生院1个、卫生室25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有力,荣获“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区”和“全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成63个“农家书屋”和25个农民体育健身项目,广播电视实现“村村通”,以滨湖为主题、节庆

篇二:2015年合肥市包河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4名公告

【导读】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为您提供:2015年合肥市包河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4名公告,欢迎加入安徽事业单位QQ群:455514871。更多信息请关注安徽人事考试网

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经区编委会研究、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包河区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含包河区管理的在编人员和2010年以来经包河区人社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的同岗同酬事业人员)。

三、招聘名额和岗位

此次共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4名,详情见《合肥市包河区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设置一览表》)。

四、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具有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具备相应岗位国家承认的学历。

4、具备与招聘岗位条件相对应的其他要求。

“年龄条件”中的“35周岁以下”为“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全日制高校在读生;

(2)现役军人;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人员;

(4)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办法。考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占60%、面试占40%。经笔试后按招聘岗位招聘人数1:3(其中报考区新闻中心各岗位的按照1:5)的比例确定面试

入围人员,入围人员在面试前的资格复审合格后,领取《包河区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通知书》。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实行网上报名的方式,考生登录合肥人事考试网()报名,报名时间为2015年7月24日9:00至7月30日16:00,逾期不再办理。考生必须于个人报名24小时后至7月31日16:00登录合肥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考生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招聘条件和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并真实无误。凡因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与招聘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如资格初审通过,请于8月3日16:00前通过合肥人事考试网缴纳笔试费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报名缴费结束后,招聘岗位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不足1:3(其中报考区新闻中心各岗位的按照1:5)的,则取消或相应减少该岗位招聘计划数,报考被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改报其他岗位或退回报名费,改报考生需书面提交改报岗位申请,传真至

0551-62669622,改报时间为8月4日9:00至12: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考生于8月13日至8月14日直接从合肥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笔试。

(二)考试

1、笔试

(1)笔试科目及内容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总分100分,不指定参考资料。

考试科目为两科(具体科目名称详见《岗位设置一览表》):

考试科目一:《公共基础知识》:内容包括汉语言基础知识、时事政治、计算机基础知识、公文处理、职业能力测试等,满分100分,占笔试成绩的40%。

《医疗卫生基础知识》:内容包括生物学、生理学、药理学、病理学、人体解剖学和诊断学。满分100分,占笔试成绩的40%。

考试科目二:主要为所报岗位专业知识等,满分100分,占笔试成绩的60%。

考试科目一设定合格分数线,为50分。考生达到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2)笔试时间:8月15日(周六)上午

8:00~9:30 《科目一》

10:00~12:00 《科目二》

笔试地点等相关事宜以准考证公布为准。

(3)“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于8月5日星期三(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携带相关证书到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315室,电话:63357296)申报加分事宜。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计划”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对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合肥人事考试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其笔试成绩每门增加2分。

(4)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考生可在合肥人事考试网查询个人笔试成绩。经查分和加分程序后,在合肥市人事考试网、中国?包河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同时,按招聘岗位招聘人数1:3(其中报考区新闻中心各岗位的按照1:5)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发布面试资格复审公告。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则按考试科目二成绩高低决定取舍。

2、资格复审

被确定为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同时携带网上打印的报名表、本人笔试准考证,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属“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还须提供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一次(若出现笔试成绩并列,按考试科目二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必须由考生本人向委托人提供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面试

面试满分100分,现场宣布面试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设定最低分数线60分,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所空名额不再递补。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若某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员未达到要求的比例,且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该岗位的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面试组当日所有实际参加面试考生面试成绩的平均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方可进入体检、考察程序,面试结束后当场宣布面试成绩。

(三)确定初选人员

根据报考人员的合成总成绩(笔试和面试按百分比合成后成绩,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所报考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初选人员名单(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以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面试成绩再次相同,则以报考人员笔试科目中考试科目二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初选人员名单在合肥人事考试网、中国?包河网上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初选人员的体检、考察工作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考生不得离开现场);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非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初检不合格的,可以安排1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如拟聘用对象自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造成岗位空缺,在参加该岗位面试人员中按合成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若因考生面试成绩低于平均分而无法递补的,则取消或相应减少该岗位招聘计划数。体检、政审均合格的人员,在合肥人事考试网、中国?包河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录用的,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聘用手续、待遇

1、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录聘手续。

2、报考同一类型岗位的,如未明确具体工作单位,则由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

3、相关待遇:

(1)本次招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定为3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重新签订合同。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的,期满后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招聘人员一律不入事业编制,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在聘期间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同岗同酬。

六、其它

1、笔试费90元(45元/科)、面试费80元

2、咨询电话:0551-63357399(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0551-63357130(合肥市包河区教育体育局)

0551-63357255(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

0551-63358907(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551-63357099(合肥市包河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0551-63357179(合肥市包河区审计局)

0551-63357410(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局)

0551-63357064(合肥市包河区环保局)

0551-63357296(合肥市包河区档案局)

0551-63357232(合肥市包河区新闻中心)

0551-63506107(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办事处)

0551-63357600(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办事处)

0551- 64841001(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

0551- 63353236(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办事处)

0551- 64857502(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人民政府)

0551-63350293(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功能区管理服务中心)

3、监督电话:0551-63357823、0551-63357296

4、查询网站:合肥人事考试网()

中国?包河(http://www.baohe.gov.cn/)。

附件1:合肥市包河区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xls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包河区监察局

2015年7月15日

更多内容请访问:安徽公务员考试网、安徽人事考试网、芜湖公务员考试网

篇三:合肥市包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合肥市包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名称: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等五所学校阶梯教室座椅与项目编号:

询价文件 课桌椅采购 BHCG2013--016QZ 二0一三年一月 1

目 录

一、报价前须知 ....................................................................................... 3

二、投标人资格 ....................................................................................... 5

三、投标人须提交的资料(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5

四、评审方法及废标 ............................................................................... 6

五、投标人须知 ....................................................................................... 6

六、签订合同 ........................................................................................... 8

七、澄清及变更 ....................................................................................... 8

八、其它 ................................................................................................... 8

附件一: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 10

附件二:投标函格式 .................................... 11

附件三:报价书格式 .................................... 12

附件四:规格响应表(格式) ............................ 13

附件五:设备采购需求清单 .............................. 14

附件五:设备采购需求清单 .............................. 16

2

一、报价前须知

尊敬的投标人:

包河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阳光中学、巢湖路小学、师范附小三小、四十八中学望湖校区”的委托,拟就“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等五所学校阶梯教室座椅与课桌椅采购”项目以询价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3

4

二、投标人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3、需提供近两年来同类业绩单项20万元以上合同至少一份(附合同复印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5、外地投标人应具有常年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投标人授权代表须是投标人单位的在职员工(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近3个月内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或影印件)。

三、投标人须提交的资料(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1、投标文件目录

2、法人授权书原件(详见附件);

3、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4、投标函、报价书(报价表)、规格响应表等;

★报价书(报价表):根据货物(设备、仪器)等采购需求清单依次逐项报价,不得减少或增加采购内容。

★技术规格响应表:对询价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必须针对技术部分中的需求逐个做出实质性响应。对每个需求的响应必须遵循如下规则:

①投标人所投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参数如实(中文简体)填写,如所报产品、设备型号、参数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自负;

②投标人要按照询价文件设备采购内容逐项填写,技术需求内容采用同样的顺序填写,不得减少内容;

③用数量来表示的技术需求,必须用确切的数字单位来响应。

5、产品原生产厂(公司)授权书(如有要求的话);

5

篇四:关于印发包河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包河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政〔2012〕8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河工业区管委会,滨湖功能区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滨投集团: 《包河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包河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网站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政府网站建设成为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包河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包河”)和各街镇、区直部门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或网站群。

第三条 政府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为公众服务放在首位,提供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信息服务和以在线办事为核心的互动服务。

第四条 包河区政府门户网站(“(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包河区政府)中国?包河”)统一发布区政府政务信息,集中链接街镇和区直部门网站,是企业、公众网上办事、与政府互动交流的统一入口。政府网站发布本单位政务信息,为企业、公众提供本单位网上办事及互动交流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包河”门户网站为包河区人民政府主办,包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负责网站的日常建设、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条 区信息办负责“中国?包河”门户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的界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按照统一规划,遵守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区信息办的技术和业务培训等。

第八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监督检查及评估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网站内容管理

第九条 全区政府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机制。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公开发布下列政务信息:

(一) 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负责人姓名及分工;

(二) 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 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程序和期限、办事地点、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四) 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公告、公示、通知等;

(五) 其它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信息要严格按照“先审查,后上网;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和管理维护工作。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做到及时更新信息,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政府网站首页信息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栏目信

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2次。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要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查,确保安全”的原则,推进互动交流,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政府网站的建设应以便民为导向,注重与政府办公业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凡适合在网上办理的业务应通过政府网站提供服务。政府网站要通过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互动栏目遵循“谁设置、谁负责”原则,并须指定专人负责互动栏目的维护管理,保证3个工作日内对问题给予反馈。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务信息前,信息发布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章 域名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网站域名的管理由区信息办负责。

第十七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baohe.gov.cn。区政府网站群内子网站域名名称格式为xxx.baohe.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区政府各单位新建政府网站须纳入区政府网站群内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区信息办对区内各政府网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名片作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政府网站的基础安全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一旦出现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保证政府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随意更改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变更,须报经区信息办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违法内容要及时删除,并记录备案,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区信息办应会同相关单位对政府网站建设、维护与发展工作加强督查,建立长效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考评结果与政府网站主管部门的效能建设与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挂钩。对考评成绩优秀的网站,给予适当物质与精神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由区信息化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篇五:赔偿案件黄友梅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赔偿案件黄友梅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赔偿判决

提交时间:2014-09-20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14)合行赔终字第0000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友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臧世豪,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丽、帖雯,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合肥一郎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贤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兵。

上诉人黄友梅因诉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淝河

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行赔字第0000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8月31日,原告黄友梅取得合肥市

郊区建委颁发的编号为第0107167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住宅,建设位置为西邻南郊办房,建设规模为一间两层、建筑面

积72.62m2。2011年5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作出批复,同意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龙川路(金寨路-北京路)项目征收红线图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同年6月15日,合肥市包河区大建设办公室制定了《龙川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集体土地)》。同日发布了拆迁公告。同年6月20日,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葛大店社居委(甲方)与第三人合肥一郎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郎机械公司)(乙方)达成拆旧协议:甲方基于淝河镇政府的委托,将上述征收范围内所需拆迁的房屋交由乙方拆除,具体拆除时间以甲方交付的《龙川路项目工程拆迁房屋移交验收单》为准。黄友梅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自2012年2月至同年8月,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黄友梅未办理拆迁房屋的移交手续。2012年11月25日,黄友梅发现其房屋被拆除,房屋内的干洗机和熨烫机受损。同年12月14日,黄友梅向合肥市包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3月15日,合肥市包河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淝河镇政府为黄友梅就被拆除的建筑面积为72.62m2的房屋办理拆迁补偿事宜。黄友梅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淝河镇政府违法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89500元,房屋装修费60000元,租房费12600元,停电停水损失费50000元,被拆除的5平方米自建房损失2000元。同年8月12日,该院以无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为由,裁定驳回黄友梅的起诉。黄友梅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1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该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案件审理期间,淝河镇政府认可其系对

黄友梅房屋实施拆迁的主体,并明确该行为系受托人一郎机械公司在未收到《龙川路项目工程拆迁房屋移交验收单》情形下所致,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认可房屋内干洗机与熨烫机毁损的赔偿金为10000元。

另查明: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黄友梅在外租房产生的费用为217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本案中,被告作为涉案项目的拆迁实施主体,在未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情况下,即将其房屋拆除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有权请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房屋内干洗设备损失10000元、租房损失21700元。对于原告请求赔偿的其他损失,因无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判决:一、淝河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友梅人民币31700元;二、驳回黄友梅的其他赔偿请求。

黄友梅上诉称:一审起诉状中所列赔偿请求是律师擅自修改的,并没有告知上诉人。发回重审后,上诉人重新递交了赔偿请求,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按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和所列清单进行赔偿,仍按起诉时的赔偿请求进行审理判决,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淝河镇政府:1、按原房确定的使用面积、性质用途归还产权;2、

按合肥市规定的每人20-30平方米,按国家规定的每人60平方米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共计5人)安置补偿,按国家规定的区域,自谋补助费每人18万元;3、赔偿房屋内所损毁的财产损失89000元,装修费损失60000元,后建的5平方米房屋2000元,停水停电带来的生活不便费用50000元,外出租房费21700元(2012.11.-2014.5),合计222700元;4、搬迁补助费、未提供周转房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的赔偿费、误工损失费计10万元;5、承担行政复议代理费5000元、诉讼代理费15000元,诉讼费150元。总计赔偿1275000元。

淝河镇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对一审法院确认淝河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没有异议,上诉人房屋被拆除后,镇政府一直要求与上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上诉人以安置补偿标准过低,不愿与镇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于上诉人房屋被拆造成的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已作出赔偿判决,上诉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郎机械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同意淝河镇政府的答辩意见。上诉人的房屋确属误拆,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上诉人房屋被拆时并无人居住,屋内的财物仅有干洗机,上诉人诉称房屋内存放的东西(所列财产清单)没有证据证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黄友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涉案被拆房屋系其合法财产。3、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证明其户口簿内现有

人口。4、房屋内财产损失清单。5、房屋被拆除后的部分财产损失照片。6、房屋租赁合同及交纳租金复印件。

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一审被告淝河镇政府、一审第三人一郎机械公司均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对所举证据审核认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予以确认。

根据采信证据,二审确认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淝河镇政府在未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与上诉人黄友梅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黄友梅房屋强行拆除的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淝河镇政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友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淝河镇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给其财产造成了损失,但由于黄友梅未能就其诉称的财产损失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的损害事实,酌定淝河镇政府赔偿黄友梅财产损失1万元并无不当。黄友梅上诉提出的有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应由淝河镇政府按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对其进行房屋安置补偿,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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