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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盗版书的处罚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3:24:41 体裁作文
卖盗版书的处罚体裁作文

篇一:盗版图书屡禁不止的原因及打击盗版图书的解决办法

盗版图书屡禁不止的原因及打击盗版图书的解决办法

盗版图书是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盗版行为,不仅是侵害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如发表权,还侵害了作者以及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和发行权。然而,这样一种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在全世界各国范围内,都处于屡禁不止的状态。就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相对较好的欧洲国家来说,西班牙的盗版率最高,其盗版率在百分之八十左右,最低的国家当属英国,盗版率为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要的欧洲国家的导报行为都屡禁不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这样的状况不言而喻。 中国是盗版问题的重灾区,特别是由于图书是广大文化消费者的主要消费对象,这就导致盗版图书在中国的出现和猖狂变得更加突出。在图书市场的任何角落,盗版书就像是病毒一样,只要有适合的营养场所,它就会无孔不入,直到把整个图书市场搞的乌烟瘴气。盗版图书不仅在微观层面的存在而且在宏观层面的各类大中小城市也是普遍存在。以郑州市为例,有人通过对郑州市图书市场的调查得出以下结论:经过对调查所获得资料的整理,我们对郑州图书市场的盗版现象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盗版图书的种类。什么书好卖就盗版什么,是图书盗版的最基本特点。在郑州图书市场发现的盗版书种类繁多:有文学书,有工具书,有大中专教材,有各类考试用书。特别是考试用书,几乎每种考试用书都不能幸免被盗版的厄运。二是盗版的速度,而且盗版之神速更令人瞳目结舌。2000年以来,每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的盗版书都是先于正版书在市场上出现。2002年律师考试用书同样是正版书未发行,盗版书就已在郑州面世。这种速度简直令人不可思议。三是盗版书的发行方法。在郑州图书市场上书市场上,盗版书几乎占图书发行量的60%以上,有些考试书甚至达到90%以上。四是盗版的数量。2003年9月20日,金水区新闻出版局在祭城镇西胡庄查处了一个盗版窝点,盗版书装了20卡车,经清点竟然有100种20万册,案值600万元。从该调查可以看出,盗版的猖獗程度,打击盗版已经成为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2011年一季度全国共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1623万件,其中侵权盗版出版物1412万件,查办侵权盗版出版物案件4004起。这些数据不仅反映了我国图书盗版行为的猖獗,也反映了国家打击盗版,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决心。尽管如此,盗版现象依然会很猖獗。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也配合国家打击盗版的行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向侵权人积极索赔。这些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盗版行为的嚣张气焰,但并不意味着盗版行为的销声匿迹。

为何盗版图书这样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会如此猖獗,屡禁不止呢?我总结共有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再来说,没有需求,何来市场。对于绝大多数读者来说,他们最关心的是图书的内容,而不是图书的质量如何。只要字能看清楚,内容与原作相一致,对于纸张的质量,装帧的设计,多数读者都是可以忽视不理的。而对于一些知名作家的作品,盗版图书的发行,往往比正版发行的早,读者当然想一睹为快。这样的消费心理,使得盗版图书的市场需求量巨大,有需求就会有市场,盗版图书的行为自然是屡禁不止。

其次,盗版图书行业之所以会如此猖獗,必然是因为其背后所隐藏的巨大的

利益链条。目前,市场上主要由两种盗版图书,一种是低级盗版图书,一种是高级盗版图书。低级盗版图书一般一眼就能够分辨,这些盗版图书的印刷厂,一般财力薄弱,印刷的盗版图书一般质量很差,因此大多印刷一些为人们所喜闻乐见的产品,如金庸的作品集,或者畅销小说等。而另一种高端盗版书,一般读者很难辨别,这些图书大多印刷质量较高,一般有实力雄厚的大盗版书商使用高端进口的印刷设备印制而成。但是由于不用支付版权费用和上缴税收,因此成本只剩下印版费,纸张,印刷费三部分。撇去这些成本,盗版图书出版商还是能够获得百分之七八十的费用。面对如此巨大的利益诱惑,自然有不法分子以身试法。 再次,国内的图书出版业的行业结构不够完善。一本图书的出版大多只经过三个步骤:作者交付作品与发行人,发行人取得作品后交由印刷厂印刷,印刷厂印出作品。如此简单的步骤,自然是漏洞百出。在实际交易中,发行人和印刷厂往往在支付作者作品使用许可费后,私自加印大量的图书。这些图书由其品质与正版图书无异,加之低廉的价格更是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由于这种行为很难查找并掌握有效证据,所以著作权人及作者无法及时有效的维权。

再者,盗版图书的违法成本较小。无论是出版盗版图书还是购买盗版图书,其违法成本都要小。甚至,在国内,购买到盗版图书的违法成本更是为零,购买盗版行为已经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正常行为。而对于出版盗版图书,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单位销售额超过了200万元,应当属于情节严重,如果无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范围内定罪量刑。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由于盗版图书所得的不法收入难以计算,所以这条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而对于贩卖盗版书则大多无法对其进行实质的处罚。

其次,由于盗版图书横行,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易察觉,打击盗版就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现在出版物的市场管理分别归属:文化局下属稽查大队,新闻出版局下属版权处,该两处为行政处罚;公安局下属文保分局,施行刑事处罚,但警力配置极其有限,如果异地破案,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另许多出版社望而却步,未敢轻易动用法律武器维权,导致教辅图书盗版猖獗。这就为打击盗版行为,平添了困难。这些打击盗版图书的成本对于国家和权利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甚至打击盗版的收益很低,甚至和打击盗版图书的成本相比不差上下,可能还会出现“赔本”的现象。

最后,追本溯源,盗版图书如此猖獗的根本原因是其低廉的价格。低廉的成本反映在盗版图书的制作人并不向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许可费,这就节省了很大一部分费用。目前对于那些比较有名的作家来讲,他们的优秀著作很受读者欢迎,作品也很畅销。他们的作品使用许可费用就会很高,特别是国家鼓励创作,导致这部分费用更是不断提高。但是盗版图书制作者通过各种途径来获得复制件来进行大量的复制,其次,盗版图书的销售渠道成本很低,只要可以卖书的地方都会出现盗版书。最后,盗版图图书的印刷。但是看看正版书的成本因素就不同了,正版书除了要支付较高的使用许可费还要用较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来印刷图书,印刷所用的纸张的质量也明显高过盗版图书,各种增值服务也会带来高成本。一本

盗版图书价格很少低廉,除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和被侵权人者外,一般图书消费者也不会在乎自己购买的图书是否盗版。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图书盗版的情况十分严重,打击盗版的任务也很艰巨。盗版图书的泛滥也造成了极大地社会危害。

对于著作权人来讲,盗版图书的存在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在财产权方面由于盗版图书的销售并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和许可,自然盗版图书的制作者和销售者不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权利人的财产权就很难得到保护,这对于权利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著作权法的目的就是通过经济和人身上的利益鼓励创作,并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来实现的。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的利益被盗版图书的制作者和销售者剥夺了。另一方面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发行销售图书也是对著作权人的不尊重,著作权人的创造没有得到尊重。作者的创造热情就会被打击,著作权法的鼓励创作的目的就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由于盗版图书的无序生产和销售对我国的图书市场秩序带来的混乱,国家对它们的监督管理就变得异常困难,为此国家为了维持有序的图书市场不得不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混乱的市场秩序也会影响到正版图书销售者的经济利益,造成图书市场上怨声载道,矛盾的加剧也会影响到图书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这对于我国发展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事业极其不利,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也会受到阻力,对精神文明建设也会形成障碍。盗版图书的存在最直接的还是对国家税收的影响,由于盗版图书并不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货和销售,国家对销售者关于这些销售额的征税就没有根据,销售者事实上就等于利用盗版图书来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

盗版图书最终的受害人还是消费者,盗版图书对消费者最大的吸引力是通过其低廉的价格实现的。低廉的制作成本导致图书的质量低劣。错字、漏字、不完整、前后颠倒不一致的现象很严重,有的对原著进行随意的删节。但是盗版图书不能享受增值服务,所附光盘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全面阅读和学习。特别是那些医疗养生方面的图书的危害甚至会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据不完全统计,盗版《人体使用手册》中有严重错误80多处、盗版《不生病的智慧Ⅰ》有严重错误110多处、盗版《求医不如求己Ⅰ》有严重错误130多处,而近一段时间最为热销的色诊普及图书《察颜观色》的盗版版本则出现了多达140处错误。这些错误也真是五花八门,名词错、穴位错、症状错、药名错??不仅张冠李戴,还能大段的丢字。如果照着这些盗版图书的‘盗版养生法’去做,这10几块钱的便宜恐怕就变成成千上万的医疗费了。这样的医疗养生的图书在市场上销售,那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很难得到保证,并且在遭受损失后也很难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样的困境就使消费者不得不自食其果。

对于打击盗版图书的社会措施:

书的制作成本之低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盗版图书的印刷设备和印刷技术极低,根本不会考虑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来进行盗版

首先,适当降低正版图书的价格,让盗版行为人无利可图。适当的降低价格会对图书消费者更具有吸引力,正所谓“薄利多销”,利润自然就不会比原来高价格时的低。

其次,在作者和出版商之间应设立经纪人制度。由经纪人负责作者作品的出版发行问题,专业的经纪人可以更好地监督出版商的出版发行行为,专业经纪人的监督会在很到程度上对出版商的盗版行为有所约束力和更严格的监督措施和违约惩罚机制。

再次,改革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大批量购买盗版图书的消费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对购买盗版图书的消费者小施惩罚,一方面可以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另一方面也是对他们消费权利的维护。

最后,采取更加先进的技术和措施来进行正版图书的防伪,扫描技术的不断更新、制版技术的成熟等使得盗版图书的错误率下降。包装也更加

卖盗版书的处罚

精美,因此盗版书已经敢于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正版图书的销售场所与其‘争锋’了。

对于打击盗版图书的法制建议

建议一:宣传法规知识,优化法制环境。

提高全社会反盗版的法制意识,普遍宣传着作权等法律法规知识。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掌握版权保护的基本常识,了解侵权盗版对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发展的严重危害,认识加强版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全社会反盗版的法制意识,让正版观念深入人心,使盗版盗印出版物失去生存土壤。 健全社会监管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反盗版合力。一方面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发挥监督管理职能,搞好各项服务,为印刷、发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使盗版盗印活动无处藏身。同时要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

建议二: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日常管理。

一是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对盗版盗印活动一方面要结合每年的"扫黄打非"和专项治理活动进行狠狠打击,依法加大对出版物盗版盗印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从事盗版、盗印、发行者为其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切实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制止盗版盗印活动应以预防为主。贯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实施长效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出版物市场经常进行调研,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树立超前意识,把工作做到前头,及时发现新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议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打击盗版没有一支高素质、特别能战斗的队伍是不行的。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更新执法机构装备,加强执法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要增加人、钱、物和设备的投入,保证管理、执法经费到位,以便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过硬、廉洁文明、人民满意的新闻出版监管队伍。 建议四:查处形成制度,抓好案件处理。根据非法盗版书发行的特点,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后,由市县文化稽查大队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拉网式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城区印刷小厂、个体书屋、学校附近的售书点、流动书摊;二是各中小学校及私立学校,重点放在私立学校使用盗版教辅用书上,检查时,吸收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保证在执法过程中,不受任何情况的干扰。三是抓一、二件有影响的大案,公开处理曝光,起到警示威慑作用。当接到群众或学生举报时,应

快速联动,追根溯源,一查到底。除根据有关法律没收非法所得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舆论宣传也要跟上,电视台要现场抓拍,集实录、采访为一体,以新闻或焦点时刻的形式,及时在电视台向全社会播放,形成一个打击盗版,人人有责,让盗版书无法生存的局面。

篇二:盗版书的购买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盗版书的购买者应承担 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09829215 许秋平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是世界各国达成的一个共识,如何更大程度上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更是各国法律专家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其中对于盗版书的购买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进行规范更是引起了众多的争论。 这里说的盗版书的购买者指的是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合法权益的盗版书籍而予以购买的消费者。

针对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一部分人主张对盗版书的购买者从法律上进行惩治、处罚,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版权人的利益,这也是大部分版权强保护主义者的观点;而另一部分人则主张不能对盗版书的购买者从法律手段上予以惩治、处罚,但应从道德上进行斥责,主要依据是现行法律制度对购买盗版书这种行为无明文规定加以禁止,从而不应视为违法行为,最大程度上是一种“非法行为”,也不应受到法律的惩治、处罚,而仅仅应接受社会道德的斥责,他们中大部分人的立足点主要是从现行的法律制度出发研究当今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现象。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我较为赞同后一种:对盗版书购买者不适合于从法律手段上加以惩治、处罚,而只应从社会道德的角度上加以斥责。

理由如下:

一、 从法学理论上讲,购买盗版书亦不适合从法律上加

以惩治、处罚,而只应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加以斥责。 著作权是传统意义上的一种“私权”,是法律制度为作者设置的、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种独占性的、排他性的权利。而各国法律制度中的版权制度的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激励智力创造,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的繁荣,为作者设置著作权这一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只是其主要手段之一。而法律对作者这种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的设置只是为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合法权益提供一种可能,正如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 )所说的:“排他性的创设是资源有效率地使用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是充分条件”,它还必须考察这种权利设置的根本目的,从根本上实现整个法律体系以及整个社会体系中这种权利资源的有效配置。

首先,从公共利益和私有利益的平衡上讲,购买盗版书这种行为不适合从法律上加以惩治、处罚,而只应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加以斥责。

法律上的公正意味着更大程度上地追求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更大程度上为社会和人类的发展服务。

著作权制度上永远存在着一个矛盾即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及其他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而著作权制度首先要考虑的不应是实现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排他性权利的保护,而应在更大程度上考虑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秀作品,更多地利用各种作品资源以及现有作品的更佳利用,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而作品这种公有物品的非排他性却又决定了作品著作权人的私有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之间的不平衡。体现在盗版书的这种行为上,著作权人作为私有利益的一方,整个社会作为相对的另外一方,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与收益的不平衡,法律应容认这种现象的一定存在。若从法律上一一加以惩罚也是不适当的,也是不符合著作权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的。法律在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独占性、排他性的享有的复制、出版、收益等经济权利时,亦应使作者在一定程度上作出一些利益的让步与牺牲,容忍一定程度内、一定范围内的“侵权”行为的存在,更不能一味的追求个人贡献与社会收益之间的绝对平衡(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行的)。这样也容易使作者更着重于现有著作权经济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新作品的创作,从长远上也

是不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的,因而对与购买盗版书这种行为作者是无权进行限制的。

然而若对这种行为“熟视无睹”,一定程度上是又是对侵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合法权益的“消极鼓励”,因此对购买盗版书这种行为虽不适合于从法律上加以惩治、处罚,但应从社会道德的角度予以斥责。

其次,从法律效益上讲,购买盗版书这种行为不适合从法律上加以惩治、处罚,而只应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加以斥责。

法律制度中的权利与义务设置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法律效益。法律在积极保护一方利益时,不应损害社会上一种更大的利益存在,更不应以牺牲社会这一更大的利益存在为代价,著作权这一独占性权利的设置与保护也不例外。法律制度所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排他性权益亦应小于社会为保护这一利益而作出的牺牲即付出的成本或“交易费用”。试想一下,若从法律上对购买盗版书这一行为进行惩治,由于文化作品的大众传播性的特点,只要著作权人竭尽所能,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与技术来围剿盗版书的购买者,也就可以掌握到大量的违法事实,从而起诉并得到赔偿,但这样做要花费无数的金钱和时间,这就是著作权人维护其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利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亦即这项制度带来的交易费用,其法律成本或交易费用也可想而知,其实施也是极其困难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能得到贯彻与实施的。再从反面想一下,即使其得到很好地贯彻与实施,其牺牲的利益与成本或“交易费用”也是远远大与其保护的利益。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来说也是一种明显的浪费,因而从法律效益上讲也是行不通的。

二、 从法律实践中看,现行法律制度对购买盗版书这种

现象并未加以明文规定,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因而也不应认定为一种违法行为。

首先,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法律责任规定是第45条、第46条予以规范的。其中第46条是规定较为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加以较为严重的处罚,如剽窃、抄袭、非法复制他人作品等,显然购买盗版书还未达到这一层次。而在第

45条中,唯一可以借用的就是第8项的规定: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但从立法原意上讲,却又不能将购买盗版书与此条中列举的其他违法行为相提并论,消费者购买盗版书只是为了自己的个人消费使用,事实上也只是他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延续及必然结果,其后果也不影响他人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处罚。正如贩毒与吸毒一样,贩毒一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吸毒并不是违法行为,而只是一种“非法行为”。又因为此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种侵犯著作权的“恶意”,这种行为的存在“间接”造成了他人著作权合法权益的损害,因而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购买盗版书这种行为从社会学的角度上讲,应接受社会道德的斥责,但并不应从法律手段上加以惩治、处罚。 其次,由于盗版书的购买者“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书籍而加以购法权益的损害,因而这种行为绝对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也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再则又由于购买盗版书这种行为仅仅是单个消费者的个人行为,只是一种轻微的非法行为,后果较轻,因此也够不上法律加以惩罚、处治的高度,因而也不能从法律上对这种行为加以惩治、处罚,而只能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加以斥责。

篇三:贩卖盗版光盘行为如何定性

贩卖盗版光盘行为如何定性

2011年6月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8集刊登的凌永超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其基本案情为被告人凌永超无证贩卖光碟11240张,经鉴定所有光盘均为盗版光碟,作者将贩卖盗版光盘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在此,笔者认为不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而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性,这才能体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

当前关于贩卖盗版光盘定性问题存在三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所触犯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但是由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较高,在罚不抵罪的情况下,可适用重罪即非法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二罪也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同样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重罪,以侵犯著作权定罪量刑。[1]

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文理解释,该行为只能依法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

笔者以为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销售盗版光盘构成销售侵权

复制品罪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该罪入罪标准相对较高,而且违法所得实践中的确难以查实,造成实务部门以法条竞合为理由,坚持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贩卖盗版光盘行为往往以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笔者以为这是一种错误的法律适用,其后果将会造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虚置,以及刑法第217条、218条法律适用的混乱。

一、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不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凌永超案例中,作者从法律、司法解释的内容出发对此做了充分的阐述。虽然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具备非法经营的性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都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8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且设定了本罪的起刑点标准。第11条的规定是指对于“本解释第l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可见,第11条规定的内容并不涵盖第1条至第10条的规定,两者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可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并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另外,笔者认为,从非法经营罪的整体来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至三项对非法经营罪的对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

括专营、专卖物品,进出口许可证,以及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虽然有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兜底条款的规定,但非法经营罪一般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活动的管理秩序,该客体的外沿与内涵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刑法适用不能任意的扩大,而应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从非法经营罪前三项的规定中,可以发现本罪犯罪对象大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品或业务,而并非所有未经行政许可、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都可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在这里,一般的影视剧、电视剧盗版光盘显然不具有关系国计民生而被禁止销售的物品属性,如果将贩卖此光盘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罪质不符的问题。[4]

同时,若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能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必然出现一个矛盾,当涉案光盘数量较小时, 依法达不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起刑点, 不构成轻罪, 却完全可能因为非法经营罪的起刑点标准低, 反而成立重罪。因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刑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达十万元以上,而按照当前盗版光盘的市价,其数量至少要达几万张,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非法经营罪500张盗版光盘即可构成此罪,而2500张即在五年以上量刑,最高刑可达到15年。同一行为,却在处刑上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无异于破坏了刑法的协调性和公正性。

二、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不能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凌永超案例中,作者认为贩卖普通侵权盗版光碟的行为应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理由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该规定明确了,单纯的发行行为也能成立侵犯著作权。而两高、公安部于2010年1月份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更是明确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因此,贩卖普通侵权盗版光盘的行为属于发行的一种方式,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5]

不难看出,上述理由仅从“发行”行为的内涵出发,笼统的将贩卖普通侵权盗版光盘的行为归入到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围,却并未阐述该行为为何不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具体理由。笔者认为,从立法的本意、犯罪构成及罪刑相适应等角度出发,贩卖普通侵权盗版光盘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从立法过程来看,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和199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上述相关内容,把投机倒把罪的内容细化,保留了非法经营罪,包括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在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从原先的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可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虽与侵犯著作权罪同样归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类之下,但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从设立之始便独立为罪。

不可否认,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之间关系密切。从行为的发展阶段看,复制、发行行为在先,是源头行为,销售行为在后,是后续行为,鉴于销售的前提是有侵权产品,客观上上述两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而从广义上讲,销售侵权复制品也是侵犯著作权的一种形式。但同时,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复制、发行行为是上游犯罪,销售行为是下游犯罪,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看,一般而言,上游犯罪行为比下游犯罪行为性质严重,作为上游行为的复制、发行行为实质上是对著作权人权益的直接伤害,而作为下游行为的销售实际上是依附于上游行为的,对于著作权的侵犯相对于上游行为来说,具有间接性,当然此处

篇四:盗版是侵犯版权的明显行为

什么是盗版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

盗版常见的形式有哪些

(1)盗版图书;(2)盗版影像录制品;(3)盗版软件。

使用盗版带来的风险

(1)法律风险

生产、使用、传播盗版软件的个人、公司、组织都有可能被告侵权。

(2)技术风险

软件不是完美的,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数据丢失等技术风险,盗版用户通常无法以正常途径获得合法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由此带来的损失可能已经超过了盗版所节约的成本,尤其是非常依赖信息技术的公司。另外盗版软件在内容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证,销售商无法对完整性和可用性给出任何保证。

(3)安全风险

在Internet流行的时代,病毒常常栖身于盗版软件之中,普通用户通常无法靠自己的力量来规避信息安全上的风险,由此衍生的风

险无法预防。

(4)社会风险

软件盗版极大地打击了国内的信息产业,尤其是软件产业。国内软件产业尚在起步阶段,理想的情况是软件从业人员开发、销售软件产品获得利润,再回流到企业,培养、吸引人才,推出更优秀的新产品,壮大民族产业。事实上,由于盗版盛行,产品要么无人问津,要么盗版泛滥,企业无法获得正常的利润来维持运营,至今国内软件业根本无法和跨国IT巨头竞争。许多优秀人才都聚集到了外企,国内软件企业也因没有资金培养人才,吸引人才来开发优秀的产品,这是典型的恶性循环。

篇五:国家版权局公布十大侵权盗版案件

国家版权局公布十大侵权盗版案件

据介绍,网站版权重点监管是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提出的监管思路,主要方式是对大中型网站传播版权作品的情况进行监管,2014年,国家版权局进一步加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日前因涉嫌未经许可传播影视剧数量较大的皮皮网在接到国家版权局整改通知后迅速进行了全面、彻底整改,国家版权局已将其从版权重点监管警示名单中移除。

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1.上海“射手网”侵犯著作权案

2014年9月,根据美国电影协会投诉,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射手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射手网”由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自2013年5月起,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他人电影作品于硬盘存储产品,并通过其互联网销售、发行,供用户购买和使用;此外,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2013年开始在“射手网”登载《驯龙高手》等影视作品的字幕。经认证,上述电影作品中79部、影视作品字幕文件中4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2014年12月15日,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江苏“爱漫画”网侵犯著作权案

2014年11月,江苏省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爱漫画”网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叶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大量侵权盗版动漫作品,并通过广告获取利益,且部分漫画作品中含有低俗、淫秽和恐怖暴力内容。

2014年12月4日,江苏省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删除未经授权的漫画作品;罚款人民币10万元。

3.合肥安海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盗版软件案

2013年12月,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合肥安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固镇县教育局教学电脑采购项目”中涉嫌安装侵权软件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向固镇县76所中小学销售672台清华同方超越E500型计算机,所复制的计算机软件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为本案中所销售计算机重新安装合法软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4.湖南广大消防安全培训职业学校发行盗版教材教辅案

2014年6月,湖南省娄底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广大消防安全培训职业学校复制、发行侵权盗版培训资料案进行调查。经查,该校自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先后从长沙等地购进《消防安全培训教材》3500册,其中2000册为侵权盗版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3000册,全部为侵权盗版出版物,用于培训卡拉OK、网吧、宾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员。所有培训教材都已发行完毕,涉案学校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的非法经营

额为17万余元。

2014年9月1日,湖南省娄底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非法出版物;罚款人民币18万元。

5.安徽“DY161”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

2013年,根据有关权利人投诉,安徽省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成立专案组,对“DY161电影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陈某同时拥有包括DY161在内的3个视频网站,共发布涉嫌侵权影视作品上万部,通过网站牟取利益超过100万元。2014年5月26日,专案组将陈某抓获,在其住处查获大量盗版光盘以及作案用的电脑2台,并同步在江苏省镇江市查扣作案用服务器1台。

2014年11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6.江苏“放放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

2014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对“放放电影”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谢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放放电影”网上传播其从其他网站采集的影视作品1万余部,并发布广告牟利。截至2014年3月案发,获得广告收入共计581万余元。2014年3月6日,徐州市公安机将谢某抓获归案。

2014年12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7.湖北“10·12”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2011年,湖北省荆门市部门会同版权部门对群众举报的“10.12”诚信网络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2011年以来,罗某某等7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开设“诚信网络一条龙”网站,售卖“传奇”游戏私服版本、架设私服、为客户代理发布该游戏私服广告,非法接收资金共计202.3万元;李某某开办“至上科技”论坛,利用非法获得的“传奇”私服版本进行广告推广获利,非法接收资金175.4万元;何某某等3人利用QQ在网上联系发布“传奇”私服广告客户获利,非法接收资金共计1749.5万元。

2014年12月24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罗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缓刑不等,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1240余万元。

8.黑龙江刘某等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2014年1月,根据权利人投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对刘某等涉嫌侵犯“逐鹿中原”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展开调查。经查,刘某、李某、桑某通过VPN代理服务等方式运营侵权网络游戏,先后在境内外多地租用服务器,通过不断变更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转,玩家数量达数十万人,规模接近该正版游戏,涉案金额近300万元。2014年7月和8月,专案组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总监)、李某和桑某(佳木斯某机房法人)。

2014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

处刘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及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10万元和6万元。

9.青岛“6·25”销售盗版报刊案

2013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版权执法部门多次接到不同的权利人投诉,称在街边的书报摊发现有多种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报纸或期刊在售。公安部门会同版权执法部门先后查处了三处批发销售侵权报纸、期刊的窝点,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当场缴获报刊28种5500份。经查,自2010年至2013年6月,丛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分别从山西等7个省市的多家报刊发行商购入非法报刊5380万份,并向山东及东三省发行,累计涉案金额5700万元。

2014年11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丛某某等2人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和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和5000元。

10.云南“3·28”销售盗版《新华字典》案

2013年,云南省临沧市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临沧希望图书城销售盗版《新华字典》案进行调查。经查,周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自己的地下印刷厂非法印制《新华字典》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该批《新华字典》销售给临沧希望图书城,由该图书城配发至指定学校,涉案侵权盗版《新华字典》共计26915本。

2014年7月7日,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撤销缓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来源: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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