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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电视剧豪门风波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3:25:19 字数作文
印度电视剧豪门风波字数作文

篇一: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报告

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报告

2011/10/24

目 录

一、博帕尔事件概述 ..................................................................................... 2

(一)事件的发生经过 ........................................................................................................... 2

(二)事件的影响................................................................................................................... 2

(三)事件的审理与判决 ....................................................................................................... 2

二、博帕尔事件回顾 ..................................................................................... 3

(一)时代背景....................................................................................................................... 3

(二)反思意义....................................................................................................................... 3

(三)事后事件国法律制定 ................................................................................................... 3

(四)事件的启示................................................................................................................... 4

三、博帕尔事件法律启示 ............................................................................. 4

(一)要求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 4

(二)缩小与跨国公司母国的法律差距 ............................................................................... 5

(三)跨国公司的责任制度 ................................................................................................... 6

四、博帕尔事件企业启示 ............................................................................. 7

(一)民众利益放首位 ........................................................................................................... 7

(二)表明公司态度............................................................................................................... 7

(三)掌握对外报道主动权 ................................................................................................... 7

(四)保证与公众沟通 ........................................................................................................... 8 五、 中国面对灾害危机事件风险及其管理展望 .......................................... 8

(一)“污染天堂理论” ......................................................................................................... 8

(二)中国现状....................................................................................................................... 8 (三)中国vs.印度 .......................................................................................... 9

(四)建立危机管理制度 ....................................................................................................... 9

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报告

一、博帕尔事件概述

(一)事件的发生经过

1984年12月2月子夜,博帕尔市郊联合碳化物公司农药厂的一个储气罐的压力在急剧上升。储气罐里装的四十五吨液态剧毒性异氰酸甲酯,是用来制造农药西维因和涕灭威的原料。3日零时五十六分,储气罐阀门失灵,罐内的剧毒化学物质漏了出来,以气体的形态迅速向外扩散。一小时之后,毒气形成的浓重烟雾已笼罩在全市上空。

从农药厂漏出来的毒气越过工厂围墙首先进入毗邻的贫民区,数百居民立刻在睡梦中死去。火车站附近有不少乞丐怕冷拥挤在一起。毒气弥漫到那里,几分钟之内,便有十多人丧生,二百多人出现严重中毒症状。毒气穿过庙宇、商店、街道和湖泊,飘过二十五平方英里的市区。那天晚上没有风,空中弥漫着大雾,使得毒气以较大的浓度继续缓缓扩散,传播着死亡。

(二)事件的影响

据印度官方统计,剧毒气体当即造成4000多人死亡,事件造成死亡总人数约2.5万人,20万人致残,博帕尔地区有约100万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大部分死者都是因为皮肤挤满液体,导致相当于溺毙的死亡。另一部分的人则死于心脏病。这次灾难对老人和儿童的侵害最为严重,因为他们的肺不是太小就是太弱,无法抵抗毒气的侵袭。许多幸存者永远失明,有些人的鼻腔和支气管收到严重损伤。

(三)事件的审理与判决

事件发生后,印度向受害者及死者家属提供了一定数量的紧急救济,而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则否认对这起灾难负有责任,说它既不直接拥有也不直接经营这家农药厂。

1985年1月2日,印度决定成立一个最高法院法官领导下的法律援助委员会,为这次事件的受害者争取必要的赔偿。印度议会通过法令,授权印度政府作为58.3万名要求赔偿损失的受害者的唯一合法代表与美方交涉。在美国法院以“对在印度发生的事无裁决权”为由拒绝受理此案后,印度政府于1986年9月向博帕尔地方法院起诉,控告美国这家公司未在农药厂安装足够

的安全装置,导致这次事故,要求赔偿30亿美元。但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也不示弱,不仅不承认对事故负有责任,而且提出反控告,说事故是厂里一名雇员破坏造成的,印度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应分担部分责任。

1989年2月14日,印度最高法院对发生在印度的世界最大毒气泄漏案做出终审判决,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被罚处4.7亿美元,作为对这起世界最大工业事故的赔偿。但此后仅有115亿卢比(1美元约合45印度卢比)赔偿资金到位。2004年,印度最高法院再次要求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付清150亿卢比余款。

2010年6月7日,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地方法院判定8名“毒气泄漏事故直接负责人”有罪,判处其中7人(另1人已经去世)两年有期徒刑。

二、 博帕尔事件回顾

(一)时代背景

20世纪后半叶,公害问题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的关注,制定环境的标准高,许多企业把目标转向了环境相对不高的发展中国。这些企业利用发展中国家为获取较大经济利益热衷于吸引外资,重视技术设备,忽视安全和环境保护,把一些发达国家机会不允许设立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博帕尔惨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二)反思意义

博帕尔事故是一个典型的危机事件。事故的严重性及其所造成的恐慌令全球震惊。它是一场人类的灾难。为了纪念在灾难中丧生的受害的人们,并警示农药危害,国际农药组织将每年的12月3日确定为“世界无农药日”(No Pesticide Use Day)

(三)事后事件国法律制定

印度:1986年出台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1987年,印度对1948年颁布的《工厂法》做出大幅的修改,引入了高危险性工业必须有效应对其给工人和工厂邻近地区公众造成的风险与危险的规范。1991年,印度颁布了《大众责任保险法》,此法正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从事危险行

业、涉及危险物品的当事人一旦使公众受到伤害,须立即提供相应救济。

美国:国会很快制定并通过了《紧急事态和信息知情权法》,美国政府分别制定了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和有毒物排放清单,用作对工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测定和披露的监管措施,公众得以了解特定企业每年所报告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情况。而企业公布自己的环境污染数据以后,许多社团组织开始应用这些数据,动员社区里的人一起来评判公司的行为,促使公司更加负责。十年之后,人们发现美国的环境污染减少了50%,列入清单的有毒物排放减少了65%。

(四)事件的启示

发展生产,发展经济不能以降低安全标准为代价。在高度工业化的城市,加强公众的安全防护意识。做好生产工序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厂区及相关社区的防灾教育,配备专门的急救医疗人员和准备相关的救治资料是以防万一的重中之重。

三、博帕尔事件法律启示

从博帕尔案来看,不方便法律原则的存在使得跨国公司在处理跨国公司环境纠纷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劣势。中国和印度同为发展中国家,而且都是发达国家高污染低技术产业的转入国。因此都面临着跨国公司产业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从博帕尔案我们应该深刻地认识到,完善在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刻不容缓。我们将从国际与国内法两个方面来分析中国应该如何完善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一) 要求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这是由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特征所决定的。一般来说,各国通常遵循地域管辖原则,对本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行为不加干涉,子公司的行为只是受东道国国家法律的约束。这必然造成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整体经营、整体决策、责任的各自分担。母公司也会因此减少对子公司技术与设施等支持和放松对子公司的管理。这些无疑会增加子公司的经营风险,从

篇二:印度博帕尔事件

印度博帕尔事件

因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泄漏而毙命的牲畜

(傅万成提供)

1984年间月3日凌晨,印度中部博帕尔市北郊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印度公司的农药厂,突然传出几声尖利刺耳的汽笛声,紧接着在一声巨响声中,一股巨大的气柱冲向天空,形成一个蘑菇状气团,并很快扩散开来。这不是一般的爆炸,而是农药厂发生的严重毒气泄漏事故。

博帕尔农药厂是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于1969年在印度博帕尔市建起来的,用于生产西维因、滴灭威等农药。制造这些农药的原料是一种叫做异氰酸甲酯(MIC)的剧毒气体。这种气体只要有极少量短时间停留在空气中,就会使人感到眼睛疼痛,若浓度稍大,就会使人窒息。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正是用这种毒气杀害过大批关在集中营的犹太人。在博帕尔农药厂,这种令人毛骨惊然的剧毒化合物被冷却成液态后,贮存在一个地下不锈钢储藏罐里,达45吨之多。

12月2日晚,博帕尔农药厂工人发现异氰酸甲酯的储槽压力上升,午夜零时56分,液态异氰酸甲酯以气态从出现漏缝的保安阀中溢出,并迅速向四周扩散。毒气的泄漏犹如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虽然农药厂在毒气泄漏后几分钟就关闭了设备,但已有30吨毒气化作浓重的烟雾以5千米/小时的速度迅速四处弥漫,很快就笼罩了25平方公里的地区,数百人在睡梦中就被悄然夺走了性命,几天之内有2500多人毙命。当毒气泄漏的消息传开后,农药厂附近的人们纷纷逃离家园。他们利用各种交通工具向四处奔逃,只希望能走到没有受污染的空气中去。很多人被毒气弄瞎了眼睛,只能一路上摸索着前行。一些人在逃命的途中死去,尸体堆积在路旁。至1984年底,该地区有2万多人死

亡,20万人受到波及,附近的

3000

头牲畜也未能幸免于难。在侥幸逃生的受害者中,孕妇大多流产或产下死婴,有5万人可能永久失明或终生残疾,余生将苦日无尽。

博帕尔事件是发达国家将高污染及高危害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一个典型恶果。事故发生后,美印双方就谁是主要责任者问题展开了唇枪舌剑的争论。最后,这桩案子以美国的巨额赔款了结。其实,无论双方怎样争辩,人们只要把博帕尔农药厂的安全装置和美国水土上类似工厂的安全装置做一个对比,就会对此问题一目了然。美国本土的这类工厂都设有先进的电脑报警装置,并大都远离人口稠密区,而博帕尔农药厂只有一般性的安全措施,周围还有成千上万的居民。

20世纪后半叶,公害问题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关注,人们对此谈虎色变,十分敏感。由于对此制定的环境标准越来越高,致使很多企业都把目标转向了环境标准相对不高的发展中国家。这些企业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为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热衷于吸引外资,重视技术和设备,忽视安全和环境保护,把一些发达国家几乎不允许设立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就是所谓的“工业的重新布局”——把污染企业从受控制区域向不受控制区域转移,被称为“污染天堂”理论。这种理论认为:贫困、工业缺乏和对环境服务要求不高,表现为倾废设施经济价格不高。一个国家如有丰富的“自净”能力的资源,有足够的自净潜力,“精洁”工业就会相对不发达;如果“咱净”能力枯竭,则“肮脏”工业衰竭,而“清洁”工业发达。目前,这种“污染天堂”战略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环保组织的尖锐批评。

摘自自然之友编《20世纪环境警示录》

被博帕尔农药厂毒气夺去生命的孩子

(选自《黑镜头》)

来源:人民网 2001年12月24日

篇三: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报告

印度博帕尔事故分析报告

2011/10/24

一、博帕尔事故概述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

1984年12月2月子夜,博帕尔市郊联合碳化物公司农药厂的一个储气罐的压力在急剧上升。储气罐里装的四十五吨液态剧毒性异氰酸甲酯,是用来制造农药西维因和涕灭威的原料。3日零时五十六分,储气罐阀门失灵,罐内的剧毒化学物质漏了出来,以气体的形态迅速向外扩散。一小时之后,毒气形成的浓重烟雾已笼罩在全市上空。

从农药厂漏出来的毒气越过工厂围墙首先进入毗邻的贫民区,数百居民立刻在睡梦中死去。火车站附近有不少乞丐怕冷拥挤在一起。毒气弥漫到那里,几分钟之内,便有十多人丧生,二百多人出现严重中毒症状。毒气穿过庙宇、商店、街道和湖泊,飘过二十五平方英里的市区。那天晚上没有风,空中弥漫着大雾,使得毒气以较大的浓度继续缓缓扩散,传播着死亡。

(二)事故的影响

据印度官方统计,剧毒气体当即造成4000多人死亡,事件造成死亡总人数约2.5万人,20万人致残,博帕尔地区有约100万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大部分死者都是因为皮肤挤满液体,导致相当于溺毙的死亡。另一部分的人则死于心脏病。这次灾难对老人和儿童的侵害最为严重,因为他们的肺不是太小就是太弱,无法抵抗毒气的侵袭。许多幸存者永远失明,有些人的鼻腔和支气管收到严重损伤。

(三)事故的审理与判决

事件发生后,印度向受害者及死者家属提供了一定数量的紧急救济,而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则否认对这起灾难负有责任,说它既不直接拥有也不直接经营这家农药厂。

1985年1月2日,印度决定成立一个最高法院法官领导下的法律援助委员会,为这次事件的受害者争取必要的赔偿。印度议会通过法令,授权印度政府作为58.3万名要求赔偿损失的受害者的唯一合法代表与美方交涉。在美国法院以“对在印度发生的事无裁决权”为由拒绝受理此案后,印度政府于1986年9月向博帕尔地方法院起诉,控告美国这家公司未在农药厂安装足够

的安全装置,导致这次事故,要求赔偿30亿美元。但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也不示弱,不仅不承认对事故负有责任,而且提出反控告,说事故是厂里一名雇员破坏造成的,印度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应分担部分责任。

1989年2月14日,印度最高法院对发生在印度的世界最大毒气泄漏案做出终审判决,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被罚处4.7亿美元,作为对这起世界最大工业事故的赔偿。但此后仅有115亿卢比(1美元约合45印度卢比)赔偿资金到位。2004年,印度最高法院再次要求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付清150亿卢比余款。

2010年6月7日,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地方法院判定8名“毒气泄漏事故直接负责人”有罪,判处其中7人(另1人已经去世)两年有期徒刑。

二、 博帕尔事故回顾

(一)时代背景

20世纪后半叶,公害问题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的关注,制定环境的标准高,许多企业把目标转向了环境相对不高的发展中国。这些企业利用发展中国家为获取较大经济利益热衷于吸引外资,重视技术设备,忽视安全和环境保护,把一些发达国家机会不允许设立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博帕尔惨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二)反思意义

博帕尔事故是一个典型的危机事件。事故的严重性及其所造成的恐慌令全球震惊。它是一场人类的灾难。为了纪念在灾难中丧生的受害的人们,并警示农药危害,国际农药组织将每年的12月3日确定为“世界无农药日”(No Pesticide Use Day)

(三)事后事故国法律制定

印度:1986年出台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1987年,印度对1948年颁布的《工厂法》做出大幅的修改,引入了高危险性工业必须有效应对其给工人和工厂邻近地区公众造成的风险与危险的规范。1991年,印度颁布了《大众责任保险法》,此法正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从事危险行

业、涉及危险物品的当事人一旦使公众受到伤害,须立即提供相应救济。 美国:国会很快制定并通过了《紧急事态和信息知情权法》,美国政府分别制定了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和有毒物排放清单,用作对工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测定和披露的监管措施,公众得以了解特定企业每年所报告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情况。而企业公布自己的环境污染数据以后,许多社团组织开始应用这些数据,动员社区里的人一起来评判公司的行为,促使公司更加负责。十年之后,人们发现美国的环境污染减少了50%,列入清单的有毒物排放减少了65%。

(四)事故的启示

发展生产,发展经济不能以降低安全标准为代价。在高度工业化的城市,加强公众的安全防护意识。做好生产工序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厂区及相关社区的防灾教育,配备专门的急救医疗人员和准备相关的救治资料是以防万一的重中之重。

三、博帕尔事故法律启示

从博帕尔案来看,不方便法律原则的存在使得跨国公司在处理跨国公司环境纠纷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劣势。中国和印度同为发展中国家,而且都是发达国家高污染低技术产业的转入国。因此都面临着跨国公司产业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从博帕尔案我们应该深刻地认识到,完善在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刻不容缓。我们将从国际与国内法两个方面来分析中国应该如何完善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一) 要求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这是由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特征所决定的。一般来说,各国通常遵循地域管辖原则,对本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行为不加干涉,子公司的行为只是受东道国国家法律的约束。这必然造成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整体经营、整体

决策、责任的各自分担。母公司也会因此减少对子公司技术与设施等支持和放松对子公司的管理。这些无疑会增加子公司的经营风险,从而也加大了对东道国的威胁;因此我国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协商。

(二) 缩小与跨国公司母国的法律差距

我们知道印度博帕尔案如果在美国审判的话将可以为印度人们争取到更多的赔偿。但是美国法庭却以“不方便法律”原则把此案拒之门外。

因此,为了减少“不方便法律”原则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我国应当积极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包括跨国公司环境星系披露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严格责任原则等。

1、 完善跨国公司环境披露制度

我国政府应该要求跨国公司公开其环境信息,这样一旦跨国公司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可以及时保护我国国家和人民的环境安全。这一义务不仅要求在华的子公司履行,还应该要母公司予以必要的配合,因为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往往是有母公司统一指挥和控制。通常跨国公司在母国都会严格遵循环境披露制度,但是进入发展中国家后,跨国公司往往会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这一义务。

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严格的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科学的具体操规范,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评价标准,促使跨国公司更好地履行这项义务。

2、 完善环境标准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发达国家环境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标准相对较低,对外审批也相对宽松,加上一部分地区知识重视GDP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不惜减低对跨国企业的准入标准。

为此,我国要想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就不能拿环境利益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所以我国需要尽快完善各项环境标准制度。提高对跨国公司的准入要求,保证我国的长远利益。

3、 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印度博帕尔案中的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缺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它能够把企业生产所带来的风险社会化、市场化,而且使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在经济上有保证。

其更加积极的因素还体现在:处于经营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在对排污企业进行保险前,必定会对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能力、风险状况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决定环境责任保险的税率,这就与企业的成产成本洗洗相关。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必然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尽可能的采用高新的环保技术降低污染,从而降低保险费率。

所以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促使跨国公司积极履行环境义务的,这无疑有利于我国的长远发展。

(三) 跨国公司的责任制度

毫无疑问,印度博帕尔一案中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正因为如此,印度几十万受害者所得到的赔偿才会远远低于他们所受到的伤害。这些受害人的利益才受到了如此严重的损害。为了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强化跨国公司的责任意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较为完整的有限责任制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规定跨国公司有限责任的一般适用条件;二是列举规定跨国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但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不能普遍化,否则其社会作用将会削弱甚至失去。毕竟,规定例外情形的本意在于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防止该制度遭致滥用。但是跨国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应该是相对那些污染性强或者危险性高的企业。

理由如下:

0.1子公司在权力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和行动所导致的严重的环境灾难,其母公司对所在国及人员负主要的、绝对的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坚持子公司独立承担有限责任的话,就无法约束跨国公司的行为,势必造成对受害人极大地不公平。甚至使有限责任沦为跨国公司逃避债务风险的武器。

篇四:印度博帕尔事故观后感

印度博帕尔事故观后感

印度博帕尔灾难是历史上最严重的工业化学事故,影响巨大。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中央邦的博帕尔市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属下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设于贫民区附近一所农药厂发生氰化物泄漏,引发了严重的后果。造成了2.5万人直接致死,55万人间接致死,另外有20多万人永久残废的人间惨剧。 尽管毒气泄漏事件已过去30多年,但是许多家庭仍然生活在这一可怕的恶梦中,残留的有毒气体不但影响着存活者的健康,而且威胁着他们下一代的健康,许多人都因此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和身体疾病。

痛定思痛,人们不得不再次回忆起该起事故发生前的背景和原因。

让一个不懂安全的人员,担任危化品厂长,负责危化品(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印度电视剧豪门风波)生产。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盲目压减安全投入,该培训的不培训,该配人的不配人,压减材料投资,减少设备维修和维护,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设备。工艺管理混乱,未按本质安全操作等等。

这就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令人惨痛的教训,需要我们认真反思,深刻吸取该起事故的教训。

在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等方面,安全生产工作并不与他们相矛盾,安全生产工作是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处于企业生产、质量、效益的第一位,没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加强和保障,企业是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的,企业的效益和职工的收入增长是无法保障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没有牢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始终摆不正安全的位置,在遇到这样或那样困难时,企业往往想到的是压减安全投入,压缩安全培训,人员该配置的不配置,工作该要求的不要求,为了图省事,走捷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放松了安全生产工作,结果一遇到突发情况,要么手忙脚乱,不知所措,要么无法应对,任其发展,使一件本该自己处置的事故事件,演变成大事故,大事件甚至灾难性事故。 我们学习印度博帕尔事故教训,目的是让大家从事故灾难中受到警示,把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事故来看待,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摆正安全的位置,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做到时时处处想安全,时时处处保安全。每当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发生矛盾的时候,想采取削减安全培训,削减安全投入时,擅自变更工艺管理,放松安全管理要求时,我们应该把印度博帕尔事故案例当作我们安全生产的一面镜子,时刻警示自己,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好。 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经验教训

1、健全安全管理规程,并严格执行。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杜绝错误操作和违章作业。严格交接班制度,记录齐全,不得有误,明确责任,赏罚分明。

2、强化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普及事故中的自救、互救知识。坚持持证上岗,不获得安全作业证者不得上岗。

3、对小事故要作详细分析处理,做到“三不放过”。认真对待每一个小事故,小事故不及时处理就会酿成大祸。

篇五:印度博帕尔事件

印度博帕尔事件

1984年间月3日凌晨,印度中部博帕尔市北郊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印度公司的农药厂,突然传出几声尖利刺耳的汽笛声,紧接着在一声巨响声中,一股巨大的气柱冲向天空,形成一个蘑菇状气团,并很快扩散开来。这不是一般的爆炸,而是农药厂发生的严重毒气泄漏事故。

博帕尔农药厂是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于1969年在印度博帕尔市建起来的,用于生产西维因、滴灭威等农药。制造这些农药的原料是一种叫做异氰酸甲酯(MIC)的剧毒气体。这种气体只要有极少量短时间停留在空气中,就会使人感到眼睛疼痛,若浓度稍大,就会使人窒息。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正是用这种毒气杀害过大批关在集中营的犹太人。在博帕尔农药厂,这种令人毛骨惊然的剧毒化合物被冷却成液态后,贮存在一个地下不锈钢储藏罐里,达45吨之多。

12月2日晚,博帕尔农药厂工人发现异氰酸甲酯的储槽压力上升,午夜零时56分,液态异氰酸甲酯以气态从出现漏缝的保安阀中溢出,并迅速向四周扩散。毒气的泄漏犹如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虽然农药厂在毒气泄漏后几分钟就关闭了设备,但已有30吨毒气化作浓重的烟雾以5千米/小时的速度迅速四处弥漫,很快就笼罩了25平方公里的地区,数百人在睡梦中就被悄然夺走了性命,几天之内有2500多人毙命。当毒气泄漏的消息传开后,农药厂附近的人们纷纷逃离家园。他们利用各种交通工具向四处奔逃,只希望能走到没有受污染的空气中去。很多人被毒气弄瞎了眼睛,只能一路上摸索着前行。一些人在逃命的途中死去,尸体堆积在路旁。至1984年底,该地区有2万多人死亡,20万人受到波及,附近的3000头牲畜也未能幸免于难。在侥幸逃生的受害者中,孕妇大多流产或产下死婴,有5万人可能永久失明或终生残疾,余生将苦日无尽。

博帕尔事件是发达国家将高污染及高危害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一个典型恶果。事故发生后,美印双方就谁是主要责任者问题展开了唇枪舌剑的争论。最后,这桩案子以美国的巨额赔款了结。其实,无论双方怎样争辩,人们只要把博帕尔农药厂的安全装置和美国水土上类似工厂的安全装置做一个对比,就会对此问题一目了然。美国本土的这类工厂都设有先进的电脑报警装置,并大都远离人口稠密区,而博帕尔农药厂只有一般性的安全措施,周围还有成千上万的居民。

20世纪后半叶,公害问题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关注,人们对此谈虎色变,十分敏感。由于对此制定的环境标准越来越高,致使很多企业都把目标转向了环境标准相对不高的发展中国家。这些企业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为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热衷于吸引外资,重视技术和设备,忽视安全和环境保护,把一些发达国家几乎不允许设立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就是所谓的“工业的重新布局”——把污染企业从受控制区域向不受控制区域转移,被称为“污染天堂”理论。这种理论认为:贫困、工业缺乏和对环境服务要求不高,表现为倾废设施经济价格不高。一个国家如有丰富的“自净”能力的资源,有足够的自净潜力,“精洁”工业就会相对不发达;如果“咱净”能力枯竭,则“肮脏”工业衰竭,而“清洁”工业发达。目前,这种“污染天堂”战略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环保组织的尖锐批评。 摘自自然之友编《20世纪环境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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