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ing中国音乐基地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6:03:20 小学作文
篇一:无线音乐基地接入(内参版)
中国移动无线音乐业务
音乐内容提供商[CP]合作伙伴--音乐公司
申请接入说明
一、 合作对象要求
申请中国移动无线音乐业务音乐内容提供商[CP]合作伙伴接入的音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在中国大陆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b.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及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材料等;c.有音乐版权运营能力和音乐内容资源;d.为音乐内容--录音录像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制作者:包括但不限于唱片公司、音像制作公司或专业从事音乐业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符合规定的继受权利人(如申请公司是以转让、专有许可使用或独家代理等方式继受取得权利的,则其与原始权利人之间的权利转移次数不能超过两次。即经原始权利人直接授权的继受权利人,需直接转授权给申请公司,如权利转移链条中存在两个以上的继受权利人,为多次转授权,最后的继受权利人不能申请接入)。
申请公司对其提供的音乐内容,需满足版权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要求。申请公司除需享有原始或独家、专有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版权)外,还需同时取得独家或专有的表演版权(表演者权)和词曲版权使用权。申请公司取得的以上三种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词曲版权)均需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及
适应移动无线音乐业务需要的其他版权权利。
申请公司拥有完整版权的音乐内容数量须达到50首以上,权利有效期从申请之日起达到2年以上。
二、 内容合作流程简介
1.在线申请接入:
登录http://music.10086.cn/网站,点击右上方“内容合作”进入内容合作区,在线提交申请资料。(在线申请操作流程请详见后续介绍)资料完整且符合要求的将接到电子邮件(您申请合作时填写的邮箱)和网站社区信息通知,进入后续评审流程。如评审资料未通过审核的也将在10个工作日接到前述电子邮件和网站社区信息通知,请根据通知内容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
注: 1.同一家公司只能注册一个社区账号;
2.现场评审通知
现场评审将提前5个工作日,对评审会当月15日前通过初审的公司,进行邮件和电话进行参会通知。
3.评审结果
评审会后25个工作日您将收到关于评审结果的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
4.合同签订
收到通过评审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由负责合同签订事宜的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合同签订事宜。在合同签订及培训会后进行合同的提交,签订流程将约25个工作日。
5.歌曲上线
合同签订完成后,将由负责歌曲上线的工作人员告知您相应的中音平台账号和歌曲申报相关事宜。
供本次申请合作的参评音乐,并不能直接上线,未来申请上线仍需单独进行上线版权审核。
三、在线申请接入操作流程
1. 进入专区选择合作身份(音乐公司)
进入内容合作区后请选择申请合作身份:图一
图一
2.注册登录
(1).如无账号请先注册后再登录;
(2).如为http://music.10086.cn/网站注册用户则请登录网站; 注册及登录详见图二——图四。
图二
注册界面:请用手机注册,并在注册成功后激活邮箱,此邮箱非常重要,将关联审核结果通知。
图三
登录界面:
图四
3.阅读公告
进入音乐公司合作服务公告,阅读同意后请勾选白色小方框,并点击下一步。
图五
4.信息资料登记
音乐公司信息资料登记,请将准确有效的公司信息填入下列对话框中后,点击下图中末尾的“开始上传”。
篇二:国家音乐产业基地资料
国家音乐创意产业基地由原创音乐界资深操盘手许晓峰于2008年开始投资创办,并于2010年5月13日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授权挂牌成立。在未来5年的“十二五”期间,音乐基地将打造成为中国原创音乐最大推广和交易平台。该项目的平台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总部基地和制作平台:
国家音乐基地建设了2000平米的办公场地、录音棚、制作人工作室、排练室、多功能会议厅等公共设施,供原创音乐企业和音乐人免费使用,目前已吸引十二家音乐相关企业入住园区并与众多知名制作人联合制作音乐、包装推广新人歌手。已经合作的制作人和歌手包括小柯、李泉、张亚东、高晓松、水木年华、栾树、何沐阳、许巍、汪峰、林海、窦鹏、郑钧、许巍、朴树、老狼、张楚、何勇、哈辉、左小岸、徐颢菲、周云山、黄燎原、卢中强等30人。
国家音乐基地将在未来5年内与近百名民族民间原创音乐人合作制作1000首高质量的民族民间原创音乐作品并拥有音乐版权和经营权,成为民族民间原创音乐最大的制作平台。 宣传推广平台:
国家音乐基地与中国音像协会联合创办“中国音乐流行榜”,“中国摇滚榜”和“中国嘻哈榜”三个音乐排行榜,每天在全国160家城市电台以及新浪、搜狐、网易三大门户网站发布,每个排行榜每年举办年度颁奖盛典和年度十大新人新歌评选,成为原创音乐的强大宣传平台。 投融资和交易平台:
国家音乐基地与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联合组建原创音乐产业基金,建设了2000平米的中国音乐产业博览交易会展厅,成为深圳文博会分会场,每年举办民族民间原创音乐博览交易会和音乐产业投融资洽谈会,为基地合作音乐人和入住企业搭建投融资和交易平台。 数字出版发行平台:
国家音乐基地与中国电信、中兴通讯等企业联手打造原创音乐数字推广平台,用于推广和销售基地制作的音乐产品,从而达到原创音乐作品和艺人在数字领域的利益最大化。国家音乐基地负责提供数字版权并每年组织几十场艺人地面推广活动。
现场演出平台:
国家音乐基地与全国几十家剧场、音乐节和酒吧结成现场音乐联盟,创办全国现场音乐内容配送中心,用于推动合作音乐人的现场音乐演出和CD销售,并将现场演出的视频和录音通过数字音乐平台进行发行和销售。
后产品开发平台:
国家音乐基地与其他行业联手进行艺人和作品的品牌衍生品开发,包括服装、化妆品、数码产品、餐饮业等,形成音乐产品的大出版概念。
目前开发的水木年华品牌数码产品如手机、笔记本电脑、U盘、mp3播放器、电脑音响已投放市场,并在全国开设“水木年华数码产品专卖店”,且每个产品都将植入艺人音乐作品,成为新型的数字出版概念。
篇三:(5SINGCOM)作品授权书 - 中国原创音乐基地
杭州网硕科技与著作权人版权合作协议
甲方: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古翠路80号浙江科技产业大厦10层1003室(310012) 联系人:
联系电话:86-571-87759197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更好地扩展甲乙双方各自的业务领域和增加在各自领域的市场份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独家代理及使用基于乙方所属的作品版权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等方面的开发和运营权利,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代理业务范围描述:
本协议所指代理及使用业务范围指,在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及电信网络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企业)所提供的通道和平台上,独家代理和运营乙方所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所有作品。具体作品见附件。
乙方授予甲方之权利包括:
1、 在互联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在线浏览、播放、下载等)及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性化回铃音、振铃音、IVR、WAP、短信、彩信、全曲下载、手机视频、手机内臵等)上对乙方许可的作品独家进行开发和运营并就乙方许可的作品向第三方进行转授权的权利。
2、 对基于乙方许可使用的作品进行翻录、翻唱、修改、改编、翻译等加工制作,对制作后的产品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 代理乙方在作品著作权或邻接权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侵权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并进行诉讼的权利。
甲方基于推广乙方作品的目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授权合作伙伴在以下渠道使用乙方相
关形象和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 通过平面、电视及广播媒体、手机终端、音像制品等途径或载体进行推广。 ? 通过FLASH、MV、视频等形式进行推广。
? 通过CD、DVD、卡带等载体,以专辑表面印刷或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推广。 ? 在网络广告、媒体广告、推广活动中使用授权内容(含乙方照片、MV等)。 ? 使用乙方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进行发放。 除此以外,甲方没有其他业务的代理及使用的权限和义务。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独家享有乙方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开发和运营授权。 2、甲方负责代理乙方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授权,并有权利代理乙方对侵权单位追究责任并进行诉讼。
3、甲方负责对本协议指定代理及运营的作品制定出售价格及销售方式。
4、甲方在行使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上的录音制作者权利时,不得擅自更改词、曲作者姓名,否则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和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为推广业务需要时,有权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渠道对乙方肖像及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对提供给甲方的作品拥有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词曲著作权、录音制品邻接权、表演权、影音传播权、网络传播权等),并保证授权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授权内容中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词、曲、编曲、重制、录制、表演等在内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表演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乙方保证其拥有完全权利或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有权授予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使用。甲方根据本协议对该授权作品的使用无须另行取得任何第三人的同意和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授权不明引起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其所拥有版权的作品清单,详细注明所拥有的法律权限,如甲方在经营由乙方授权的作品时,因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的赔偿金、补偿金、罚款、诉讼费、律师费等。
3、乙方授权甲方独家代理其音乐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开发和运营,并
授权甲方对侵权单位进行诉讼,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前未将合作作品相关权利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公司或组织或个人,同时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会再与任何第三方公司或组织或个人就其作品签订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合作协议。
5、乙方对其作品版权或乙方本身如发生任何转让、继受之行为,必须事前书面告知甲方,且权利义务的转移不得影响甲乙双方已签署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所获授权依本协议所载条款继受。
6、甲方将乙方授权作品发布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甲方为推广此产品而举行的各项活动。
7、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作品、个人资料、宣传照片等交给甲方。
四、收益分配原则:
1、双方商定,乙方所授权甲方的版权作品在增值电信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中进行分成,其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网络运营商和SP等合作伙伴之分成以及坏帐、歌曲的推广费用、营业税等)后,甲乙双方将按照甲方:乙方=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
2、甲乙双方结款时间为运营商或合作方与甲方结款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
3、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应获得分成收入小于人民币壹佰元时暂不结算,待乙方应分成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壹佰元后,再开始首次结算。
4、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之分配收益所产生的各项税款由双方依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5、若在合作期内甲方遇第三人就授权作品、授权内容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则甲方应于知晓该异议、主张后尽快告知乙方,在该异议、主张未解决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款项。
五、协议的期限与变更:
1、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任?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w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我环矫挥刑岢鍪槊嬉煲椋拘樽远逞游迥辏源死嗤啤?/p>
2、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予以修改、补充或调整。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创作、录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合法权利音乐作品,乙方以授权歌单的形式增补授权给甲方,增补之授权歌单为本协议之附件,适用本协议约定,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应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体现。
4、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协议有关条款的履行,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5、鉴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项的实现有赖于电信运营商的密切配合,为此乙方同意,如因电信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方面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等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二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复印件同样有效。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等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一:作品授权书
兹授权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及中国原创音乐基地网站(5SING.COM)在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及电信网络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企业)所提供的通道和平台上,独家代理和运营乙方所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所有作品。 授权范围:
1、 在互联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在线浏览、播放、下载等)及增值电信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个性化回铃音、振铃音、IVR、WAP、短信、彩信、全曲下载、手机视频、手机内臵等)上独家进行开发和运营并用于互联网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以及转授权第三方进行开发和运营并用于互联网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
2、 对基于乙方许可使用的作品进行翻录、翻唱、修改、改编、翻译等加工制作,对制
作后的产品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3、 代理乙方在作品著作权或邻接权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侵权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并
进行诉讼。
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基于推广合作作品的目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授权合作伙伴在以下渠道使用乙方相关形象和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 通过平面、电视及广播媒体、手机终端、音像制品等途径或载体进行推广。 ? 通过FLASH、MV、视频等形式进行推广。
? 通过CD、DVD、卡带等载体,以专辑表面印刷或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推广。 ? 在网络广告、媒体广告、推广活动中使用授权内容(含乙方照片、MV等)。 ? 使用乙方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进行发放。 授权时间:
自签字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终止协议则自动续签5年,以此类推。
授权人签字:
艺 名:
盖章(指印):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篇四:国内十大录音棚名录
国内十大录音棚名录 1. 北京深蓝录音棚
综合评定:☆☆☆☆☆
服务质量:☆☆☆☆☆
技术水准:☆☆☆☆☆
服务于:大众及专业歌手,MIDI音乐制作,录音棚投资者,录音师培训班。
公司简介:录音棚成立于2005年,地处北京市海淀区,是一家综合型专业录音棚,也是中国首家开展录音棚加盟服务的文化公司,公司的录音师培训业务,以及录音技术服务堪称是业内一流,该公司的全部业务及市场定位均针对大众录音消费者,和准备开设录音棚的投资者。
2. 北京乐家轩录音棚
综合评定:☆☆☆☆☆
服务质量:☆☆☆☆☆
技术水准:☆☆☆☆☆
服务于:专业歌手,音乐爱好者,大中型乐队现场录音,电台晚会录制。
公司简介:录音棚成立于2007年,地处北京市东城区,作为全亚洲最大的录音棚,该棚拥有14个不同大小的录音间,均使用世界顶级数字音频工作站系统,多年来乐家轩已经是明星级歌手的首选录音棚。
3. 北京新浪轮录音棚
综合评定:☆☆☆☆☆
服务质量:☆☆☆☆☆
技术水准:☆☆☆☆☆
服务于:专业歌手,K歌一族,大合唱现场录制。乐队录制。
公司简介:录音棚成立于2006年,地处北京市海淀区,是中国首家将专业录音和DIY娱乐录音相结合的文化公司,创始人赵鸣心也是中国最早获得创业比赛百万创业资金的第一人,多年来该棚一直处于良好的经营中。
4. 上海源动力录音棚
综合评定:☆☆☆☆☆
服务质量:☆☆☆☆☆
技术水准:☆☆☆☆☆
服务于:专业歌手,音乐爱好者,大中型乐队现场录音,电台晚会录制。
公司简介:录音棚成立于2004年,地处浦东地区,是上海市首家顶级专业录音棚,该录音棚主要服务于高端消费者及专业唱片公司,目前已签约上海市多家电台,广播电台的栏目频道组。
5. 广州飞鸟录音棚
综合评定:☆☆☆☆☆
服务质量:☆☆☆☆☆
技术水准:☆☆☆☆☆
服务于:原创音乐爱好者,大众消费者,专题片配音,影视广告配音。
公司简介:录音棚成立于2001年,是我国南方城市除电视台以外首家经营录音棚的文化传播公司。多年以来他们一直孜孜不倦的开拓原创音乐市场,是南方的原创音乐基地,在行业内树立着良好的口碑。
6. 厦门老鹰录音棚
综合评定:☆☆☆☆☆
服务质量:☆☆☆☆☆
技术水准:☆☆☆☆☆
服务于:准专业歌手,广告媒体公司,视频制作公司等。
公司简介:厦门老鹰广告传媒成立于2003年,是福建省最早的录音传媒公司,公司拥有大型录音棚,摄影棚,曾经获得英国BBC电台的高度评价,公司的另一大亮点是企业宣传片的后期制作。采用顶级非编设备完成。
7. 上海磐石录音棚
综合评定:☆☆☆☆☆
服务质量:☆☆☆☆☆
技术水准:☆☆☆☆☆
服务于:音乐爱好者,MDI音乐制作,影视制作公司。
公司简介:录音棚成立于2007年,公司设备采用顶级PRO TOOLS HD9系统,是集视频拍摄,音频录制制作于一体的专业录音棚,是目前浦西地区一流的专业录音棚,主要服务于大众消费者,和影视制作公司。
8. 北京百花录音棚
综合评定:☆☆☆☆☆
服务质量:☆☆☆☆☆
技术水准:☆☆☆☆☆
服务于:摇滚爱好者,乐队排练,影视剧主题曲创作,流行音乐编曲。
公司简介:这是一个关于传承的故事。百花录音棚始建于1981年,耗资近千万,占地400余平方米,采用造价极高的弹簧水泥悬浮结构。这里是当之无愧的亚洲最优秀的录音棚之一。如今百花录音棚是一个囊括了音乐制作、乐器销售、租赁、教学、排练于一身的大型音乐基地。
9. 北京糖果时光录音棚
综合评定:☆☆☆☆☆
服务质量:☆☆☆☆☆
技术水准:☆☆☆☆☆
服务于:音乐爱好者,准专业歌手,K歌一族
公司简介:录音棚成立于2009年,是中国唯一一家KTV连锁录音棚,该棚是将KTV文化与录音棚文化相互结合的典范,受到了录音市场的好评和广泛宣传。目前糖果录音棚在北京已经有三家分店,单曲采取限时录音。
10. 杭州宏人录音棚
综合评定:☆☆☆☆☆
服务质量:☆☆☆☆☆
技术水准:☆☆☆☆☆
服务于:企业歌曲制作,企业MV拍摄、音乐爱好者,专业歌手
公司简介:录音棚成立于2005年10月,是集拍摄制作、录音棚、设备租赁为一体的多元化专业录音棚,公司的宗旨是以企业歌曲创作和录制为基础,支持单曲录制、团体录音、乐器录音、专业混缩等。
篇五:中国原创音乐基地授权协议
杭州网硕科技与著作权人版权合作协议
甲方: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古翠路80号浙江科技产业大厦10层1003室(310012)
联系人:
联系电话:86-571-87759197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更好地扩展甲乙双方各自的业务领域和增加在各自领域的市场份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独家代理及使用基于乙方所属的作品版权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等方面的开发和运营权利,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代理业务范围描述:
本协议所指代理及使用业务范围指,在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及电信网络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企业)所提供的通道和平台上,独家代理和运营乙方所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所有作品。具体作品见附件。
乙方授予甲方之权利包括:
1、 在互联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在线浏览、播放、下载等)及增值电信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个性化回铃音、振铃音、IVR、WAP、短信、彩信、全曲下载、手机视频、手机内臵等)上对乙方许可的作品独家进行开发和运营并就乙方许可的作品向第三方进行转授权的权利。
2、 对基于乙方许可使用的作品进行翻录、翻唱、修改、改编、翻译等加工制作,对制
作后的产品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 代理乙方在作品著作权或邻接权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侵权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并
进行诉讼的权利。
甲方基于推广乙方作品的目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授权合作伙伴在以下渠道使用乙方相
关形象和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 通过平面、电视及广播媒体、手机终端、音像制品等途径或载体进行推广。
? 通过FLASH、MV、视频等形式进行推广。
? 通过CD、DVD、卡带等载体,以专辑表面印刷或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推广。 ? 在网络广告、媒体广告、推广活动中使用授权内容(含乙方照片、MV等)。
? 使用乙方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进行发放。
除此以外,甲方没有其他业务的代理及使用的权限和义务。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独家享有乙方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开发和运营授权。
2、甲方负责代理乙方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授权,并有权利代理乙方对侵权单位追究责任并进行诉讼。
3、甲方负责对本协议指定代理及运营的作品制定出售价格及销售方式。
4、甲方在行使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上的录音制作者权利时,不得擅自更改词、曲作者姓名,否则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和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为推广业务需要时,有权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渠道对乙方肖像及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对提供给甲方的作品拥有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词曲著作权、录音制品邻接权、表演权、影音传播权、网络传播权等),并保证授权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授权内容中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词、曲、编曲、重制、录制、表演等在内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表演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乙方保证其拥有完全权利或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有权授予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使用。甲方根据本协议对该授权作品的使用无须另行取得任何第三人的同意和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授权不明引起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其所拥有版权的作品清单,详细注明所拥有的法律权限,如甲方在经营由乙方授权的作品时,因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的赔偿金、补偿金、罚款、诉讼费、律师费等。
3、乙方授权甲方独家代理其音乐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开发和运营,并
授权甲方对侵权单位进行诉讼,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前未将合作作品相关权利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公司或组织或个人,同时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会再与任何第三方公司或组织或个人就其作品签订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合作协议。
5、乙方对其作品版权或乙方本身如发生任何转让、继受之行为,必须事前书面告知甲方,且权利义务的转移不得影响甲乙双方已签署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所获授权依本协议所载条款继受。
6、甲方将乙方授权作品发布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甲方为推广此产品而举行的各项活动。
7、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作品、个人资料、宣传照片等交给甲方。
四、收益分配原则:
1、双方商定,乙方所授权甲方的版权作品在增值电信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中进行分成,其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网络运营商和SP等合作伙伴之分成以及坏帐、歌曲的推广费用、营业税等)后,甲乙双方将按照甲方:乙方=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
2、甲乙双方结款时间为运营商或合作方与甲方结款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
3、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应获得分成收入小于人民币壹佰元时暂不结算,待乙方应分成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壹佰元后,再开始首次结算。
4、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之分配收益所产生的各项税款由双方依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5、若在合作期内甲方遇第三人就授权作品、授权内容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则甲方应于知晓该异议、主张后尽快告知乙方,在该异议、主张未解决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款项。
五、协议的期限与变更:
1、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五年,以此类推。
2、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予以修改、补充或调整。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创作、录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合法权利音乐作品,乙方以授权歌单的形式增补授权给甲方,增补之授权歌单为本协议之附件,适用本协议约定,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应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体现。
4、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协议有关条款的履行,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5、鉴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项的实现有赖于电信运营商的密切配合,为此乙方同意,如因电信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方面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等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二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复印件同样有效。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等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一:作品授权书
兹授权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及中国原创音乐基地网站(5SING.COM)在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及电信网络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企业)所提供的通道和平台上,独家代理和运营乙方所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所有作品。
授权范围:
1、 在互联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在线浏览、播放、下载等)及增值电信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个性化回铃音、振铃音、IVR、WAP、短信、彩信、全曲下载、手机视频、手机内臵等)上独家进行开发和运营并用于互联网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以及转授权第三方进行开发和运营并用于互联网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
2、 对基于乙方许可使用的作品进行翻录、翻唱、修改、改编、翻译等加工制作,对制
作后的产品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3、 代理乙方在作品著作权或邻接权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侵权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并
进行诉讼。
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基于推广合作作品的目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授权合作伙伴在以下渠道使用乙方相关形象和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 通过平面、电视及广播媒体、手机终端、音像制品等途径或载体进行推广。
? 通过FLASH、MV、视频等形式进行推广。
? 通过CD、DVD、卡带等载体,以专辑表面印刷或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推广。 ? 在网络广告、媒体广告、推广活动中使用授权内容(含乙方照片、MV等)。
? 使用乙方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进行发放。
授权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终止协议则自动续签5年,以此类推。
授权人签字:
艺 名:
盖章(指印):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小学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