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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司法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1:18:31 体裁作文
靖州司法体裁作文

篇一:李茂万与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局(以下简称靖州交通局)、

李茂万与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局(以下简称靖州交通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地妙村民委员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菜地村民委员会、潘万仲、潘仕万、马继喜、王建军、吴才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靖法民一初字第19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茂万,男。

委托代理人刘光美(一般代理),男。

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局,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中路159号 。 法定代表人杨景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顺金(一般代理),男。

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地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地妙村2组。

代表人吴才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菜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菜地村6组。

代表人潘启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潘万仲,男。

被告潘仕万(曾用名潘化万),男。

委托代理人杨晟坚(一般代理),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继喜,男。

委托代理人丁再强(一般代理),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军,男。

被告吴才繁,男。

原告李茂万与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局(以下简称靖州交通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地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妙村委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菜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菜地村委会)、潘万仲、潘仕万、马继喜、王建军、吴才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朝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储永东、人民陪审员王礼忠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向薇担任记录,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茂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美、被告靖州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马顺金、被告地妙村委会的代表人吴才友、被告菜地村委会的代表人潘启?⒈桓媾送蛑佟⒈桓媾耸送蚣捌湮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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罄碇战帷?原告李茂万诉称,被告地妙村委会和被告菜地村委会为了实施地妙至菜地路段改造建设,经申请取得被告靖州交通局的同意和审批。该工程落实后,被告地妙村委会和被告菜地村委会把整个工程项目施工问题承包给被告马继喜完成。2008年8月28日,被告地妙村委会与被告王建军、吴才繁签订《地妙村通畅工程合同》。2008年9月18日,被告马继喜把公路路面水泥硬化工程承包给被告潘万仲施工,由被告马继喜向被告潘万仲提供各种施工材料和施工工人每人每天10元生活费及住宿费。原告参加该项工程施工,原告被分派至搅拌机上方台上施工。2009年10月18日12时许,当水泥路硬化工程进行到菜地村范围时,原告在施工中发现搅拌机的运动不正常,就把电源断开,然后拿着扳手去对搅拌机里面的零件进行整修,谁知被分到在搅拌机下面地面上施工的被告潘仕万看到搅拌机停止工作,

突然超出施工范围跑上原告的工作台上把电源打开,致使搅拌机运转,造成原告被搅成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靖州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78天后出院。2010年3月16日经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误工损失日为300天、二期手术治疗费为6000元,二期住院及休息时间为一个月。原告受伤后,被告没有为原告支付分文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全由原告垫付。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0 871.73元、误工费12 825元、护理费3334.50元、交通费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6元、残疾赔偿金110 569.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914.4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86 905.23元;二期手术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1282.50元,合计7282.50元;同时本次事故还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原告的损害,是由于被告靖州交通局没有认真履行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被告地妙村委会和菜地村委会把该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马继喜,被告地妙村委会把该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王建军和被告吴才繁,被告马继喜又把水泥硬化施工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潘万仲,且在施工过程中不具备合格的安全条件,被告潘仕万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操作程序造成的。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一、医疗费50 871.73元、误工费12 825元、护理费3334.50元、交通费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6元、残疾赔偿金110 569.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914.40元(其中父亲3652.80元,母亲4261.6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86 905.23元;二、二期手术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1282.50元,合计7282.50元;三、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

原告李茂万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李茂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状况。

2、原告李茂万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的事实与证据1一致。

3、户主为李玉生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5份,用以证明原告被扶养人父母的身份状况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系。

4、竹林乡菜溪村民委员会证明(加盖天柱县公安局竹林派出所公章)1份,用以证明李玉生和刘元秀系原告的父母。

5、《三锹乡地妙菜地村公路路面施工承包合同》1份,用以证明被告马继喜将地妙、菜地两村公路路面工程承包给被告潘万仲施工。

6、《地妙村通畅工程合同》1份,用以证明被告地妙村委会将地妙村通畅工程承包给被告王建军和被告吴才繁,同时还证明该工程属于被告靖州交通局立项工程。

7、被告地妙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在地妙、菜地两村公路施工中受伤的情况。

8、原告代理人对潘启忠所作调查笔录原件1份,用以证明事实与证据7一致。

9、病历资料复印件24份,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后三次住院治疗的情况。

10、《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属七级伤残,医疗时限为300天(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二期手术治疗费用约需6000元,二期住院及休息时间为一个月。

11、《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医药费收据》原件6份,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后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收据》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事故而产生的鉴定费用。

13、交通费票据24张,用以证明原告李茂万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交通费用。

被告靖州交通局辩称,被告靖州交通局是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

通局<怀化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怀化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履行职责,即负责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的规划编制、计划落实、项目申报和批复、项目业主及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培训、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通村公路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怀化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通村公路建设一般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实施,如自筹资金到位,村民委员会要求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可由县(市、区)交通局按照招投标法根据农村公路的特点进行捆绑招标。综上所述,本案工程项目业主是被告地妙村委会和菜地村委会,安全管理应由其负责,被告靖州交通局只负责项目申报和批复、质量管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故对原告李茂万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靖州交通局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靖州交通局出具证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杨景明系被告靖州交通局法人代表。

2、中共靖州县委员会《关于姚祖品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1份,用以证明杨景明职务任免情况。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靖州交通局系机关法人。

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怀化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怀化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复印件1份(当庭提交),用以证明被告靖州交通局的工作权限、范围和职责。

被告地妙村委会辩称:1、地妙村公路硬化工程没有直接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原告和被告潘万仲是与被告吴才繁存在承包合同关系;2、原告受到损害时施工路段是在菜地村,业主应是被告菜地村委会,与被告地妙村委会无关。地妙村和菜地村都是单独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两村的路段各负其责。被告地妙村委会(甲方)与被告吴才繁(乙方)签订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在施工时,应注意安全,如出现工伤事故均由乙方全权负责;3、被告王建军

篇二:2015湖南怀化靖州县事业单位招聘54人公告

2015湖南怀化靖州县事业单位招聘54人公告

原标题: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我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人社局批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符合公告岗位要求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6、不得报考的情形: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的非2015届毕业生(在读的全日制非2015届毕业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依此类推);

(5)本县在编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6)聘用后与聘用单位约定了岗位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本县事业单位在编非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7)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

见附表。

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1、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2015年7月2日—2015年7月6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报名地点:县人社局一楼就业大厅。

(二)报名要求

1、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和要求,报考人员须持本人毕业证书(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所在学校盖章的就业推荐表;国外及港澳台学历学位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相关部门出具的国外及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原版成绩单)、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免冠正面近照2张报名。

2、退役士兵报名时还需提供县民政局开具的证明。大学生村官报名时还需提供工作村所在县的组织部门开具的证明。在职村(社区)支书、主任报名时还需提供任职相关文件及县组织部开具的证明。考生报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时须以聘用合同作为工作经历依据。本县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时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报名时,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填写《报名登记表》。

4、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每个岗位聘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比例不低于1:5才能开考,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人社局同意后,相应调整招聘计划或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四、考试方式

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

1、笔试:总分100分。没有专业限制的岗位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有专业限制的岗位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30分)和岗位相关专业知识(70分)。笔试成绩占考生综合成绩的60%。

笔试时间:2015年7月18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靖州一中。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数(如笔试分数相同,无专业限制的岗位以客观题得分高者优先;有专业限制的岗位以专业知识成绩得分高者优先)。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总分100分。面试成绩占考生综合成绩的40%。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如出现某岗位笔试时只有一名考生参加、其他考生弃考的情况,则该考生笔试成绩须达到60分及以上才能进入面试;如出现某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

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岗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才能入围体检。

五、体检考核

1、体检。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入围人员进行体检(综合成绩相同时取笔试成绩高者入围)。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不合格不进行递补。具体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告知。

2、考核。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也不进行递补。

六、公示及聘用

考核结束后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相关手续。在公示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拟聘资格,缺额不再递补。

七、纪律要求

1、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2、严格工作程序,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公开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进行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

1、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参照《2015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执行。

2、报考年龄以周岁计算。例:35周岁以下,指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以此类推。

3、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未尽事宜,请咨询各招聘单位人事股或县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股(07458253506);监督电话:县纪委、监察局(07458224234)。

点击下载>>>

靖州县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表.xls

更多湖南省事业单位考试信息及备考资料见:湖南事业单位考试网(/hunan/?wt.mc_id=bk11862)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3日

篇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县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20)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工 作 报 告

——2010年1月20日在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县人民法院院长 刘 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2009年法院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们提出宝贵意见。

2009年,我院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关心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以“建设现代文明法院”为目标,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2009年工作回顾

(一)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2009年,我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加强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996件(含旧存),审执结968件(含旧存),结案率达97.8%,挽回各项经济损失2600余万元。

——刑事审判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强化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时度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29件(含林业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157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24人,审限内结案率达100%。审结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犯罪案件63件,判处的被告人114人;开展集中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非法经营犯罪的专项审判活动,审结了我县首例倒卖假烟案件。依托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

——民商事审判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全面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化解民事纠纷,实现化解纠纷与保护权利的有机统一。全年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475件,其中调解206件,调解率超过43.36%。审结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债务纠纷等与民生相关的民事案件201件,审结购销、借款、保险等合同纠纷198件,审结各类林业民商事案件27件。

——行政审判认真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工作重点,妥善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全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件,审结6件。

——执行工作应对挑战,服务大局,全力加强执行清积兑现。全年执结各类执行案件353件(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结案率

为96%,结案标的694.13万元,净执结率为96%。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委政法委关于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题活动的部署,我院从今年1月开始,对2007年12月以前立案,尚未执结的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过摸底排查,我院共有历年执行积案152件,其中根据市中级法院的指令,转兄弟县市法院执行4件,实有积案148件。在148件执行积案中,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38件,被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特殊主体、重复上访、挂牌督办等重点案件8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2件。经过集中清理,全部执行到位40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4件,部分执行48件。共为法人、公民执行到位标的180余万元。同时我院将涉及政府机关的案件作为此次清积的工作重点,12件“涉府”案件已执行10件,执行到位标的21万元,另2件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院的涉府积案清理工作经验,被《人民法院报》,省高院《执行工作简报》推介,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好评。

——我院除审结上述案件外,审结其他案件5件,其中再审案件审结2件,申诉案件审结2件,裁定不予受理1件。

(二)进一步健全审判管理,大力提升公正审判、高效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我院根据省高院的规定和市中院的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了原有制度的利弊,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对原来实施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进行了系统改进,出重拳加强审判管理,构建了完整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监督检查和奖惩

相结合、及时纠错、重在提高”的案件质量管理新机制。制定了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实施细则》,做到按月评查、每案评查,按月通报点评到人,奖罚到位。彻底触动了每一位办案人员的“质量神经”,产生了有效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效应。同时,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出发,制定了详细的《司法绩效实施办法》,分别以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为对象,将每一个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调解、当庭裁判、上诉、执结率、执兑率、被投诉率等环节细分为若干项目后,具体量化为绩效评查分值,逐一进行评估,健全了业务评估体系。与此同时,我院克服了审判管理的行政性、滞后性、片面性等缺陷,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起全方位、效能型的审判管理模式。还为每一个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建立了质效档案,分别按每月各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所结案件数、审理天数、适用程序、文书制作、个案得分等情况逐部门、逐人填写,为全面、客观的反映业务部门案件质量与效率,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提供了重要标尺。每月按时公示各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的质效得分及排名,将司法质效成绩作为评价业务部门与办案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紧密结合,对质效成绩差的业务部门与办案人员给予警示,对质效成绩突出的,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使审判管理的成果及时转化为队伍管理的效果,激发了队伍活力。在今年全市法院司法状况考评活动中,我院司法状况考评工作名列全市法院系统第三名,取得了历史性进步。

(三)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根据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和要求,我院于2009年3月至8月有计划、按步骤、分阶段的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实践”活动期间,统筹兼顾,将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与“学习实践”活动相结合,分步安排,同步推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以“学习实践”活动促进审判工作,以审判工作的成效来检验“学习实践”活动,做到了两不误、两促进,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举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知识抢答赛,创新活动形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全县学习实践活动中做出了表率。同时,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大力建设“学习型”法院,在每周五开设“法官讲堂”,组织干警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知识和业务知识,由中层骨干轮流授课,经过半年系统学习,进行全院干警考场练兵,将考试成绩作为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干警学习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学习氛围更加浓厚,工作作风得到很大转变。

我院以建设现代文明法院为目标,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加强基础硬件建设,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审判庭二期工程挤进国债项目笼子,坳上法庭已建成投入使用,新厂法庭的建设正在加紧施工,江东法庭建设已立项。

——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内容进一步细化、量化,实行“一岗双责”。有力推动了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此外,我院还针对廉政建设的要求,多管齐下,经常性地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时时给干警敲警钟。如最高院颁布“五个严禁”和省委政法委颁布“六个严禁”后,我院不但及时组织干警学习了

篇四:杨腾友与被告孙开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机

杨腾友与被告孙开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

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靖法民一初字第6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腾友,男。

委托代理人刘根海,男。

被告孙开满,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飞山南路交警大队旁。

负责人许志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明建,**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支公司职工 ,住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06号。

委托代理人杨绍书,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腾友与被告孙开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友能独任审理,书记员向薇担任记录,于201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腾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根海、被告孙开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明建、杨绍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腾友诉称,2010年5月28日16时许,原告站在飞山中路旺旺客房招待所门口人行横道上等公交车,孙开满雇请的司机李海文驾驶湘AH9809汽车在倒车时将原告撞倒,双脚被车左后轮挤伤。当即入住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医院治疗,诊断为:①左外踝

关节骨折;②右内踝骨折;③右腓骨骨折。2010年6月8日,靖州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李海文负全部责任,杨腾友无责任。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X级伤残,经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医院诊断,原告的内固定一年后取出,医疗费约为6000元。原告曾就赔偿事宜与孙开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治疗费用等55 000元;由被告孙开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庭审时,原告将残疾赔偿金明确为9820元;误工费明确为38673元;护理费明确为14124元;伙食补助费明确为6300元;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鉴定费为700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辩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与孙开满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二项诉讼请求与答辩人无关,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孙开满的辩称理由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同。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孙开满为湘AH9809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24日零时起至2011年3月23日24时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2010年5月28日16时许,杨腾友在飞山中路旺旺客房招待所门口人行横道上候公交车,孙开满雇请的司机李海文驾驶湘AH9809汽车在倒车时将杨腾友双脚挤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海文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盲目倒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道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其过错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海文负事故全部责任,杨腾友无责任。杨腾友伤后当天入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医院治疗,至2010年10月7日出院,用去医疗费26

446.5元。杨腾友的伤情经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医院诊断为:1、左外踝骨折;2、右内踝骨折;3、右腓骨下段骨折。该院建议杨腾友一年后回医院取内固定,预计医疗费为6000元左右。

2010年12月28日,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作出怀正兴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79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杨腾友曾发生的左外踝关节骨折、右内踝骨折、右腓骨骨折,根据被鉴定人杨腾友提供的病史资料以及损伤的部位、程度及形态特征,结合病历资料及检查所见,损伤客观存在,符合外伤特征。其左外踝关节骨折、右内踝骨折损伤,经行内固定术后现仍遗留双下肢踝部功能障碍,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i》之规定,其损伤已构成X级伤残。因司法鉴定,杨腾友支出X光片费188元、鉴定费700元。

杨腾友住院期间,孙开满为其支付医疗费26 446.5元,另给付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当事人无异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2、《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当事人无异议,证明杨腾友伤残情况。

3、《住院医药费收据》1张,当事人无异议,证明杨腾友医疗费支出情况。

4、《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杨腾友受伤情况及后续治疗费情况。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份,证明湘AH9809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6、《门诊医药费收据》2张,证明X光片费为188元、鉴定费为700元。

7、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案查明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孙开满雇请的司机李海文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忽视安全,在倒车时

致伤原告杨腾友,在本案中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对杨腾友的损伤负赔偿责任,李海文系孙开满雇请的司机,其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孙开满承担赔偿责任,孙开满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现保险事故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过错比例承担,杨腾友在本案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赔偿范围为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中,残疾赔偿金按4910×17×10%计算为8347元;误工费按15 922×210÷365计算为9160.6元;护理费按15 922×133÷365计算为5801.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33×12计算为1596元;后续治疗费考虑到治疗费用较高及征得当事人同意确定为9000元;鉴定费700元;X光片费188元。杨腾友要求支付营养费、交通费的请求,因医疗部门没有出具关于加强伤者营养方面的证据及杨腾友没有提供交通费的票据予以支撑,本院均不予支持。杨腾友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在被告孙开满所支付原告杨腾友的医疗费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靖州支公司应负担10 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赔偿原告杨腾友误工费9160.6元、残疾赔偿金834(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靖州司法)7元、护理费5801.71元;

二、由被告孙开满赔偿原告杨腾友9000元后续治疗费、188元X光片费、700元鉴定费,扣减被告孙开满已支付的2000元,被告孙开满还应支付7888元;

三、上述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杨腾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依法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杨腾友负担50元,被告孙开满负担5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友 能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向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篇五:44个县区报司法考试学历可放宽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昨日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等相关事项分别发布公告,据了解,此次考试统一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当场领取准考证主证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60元。

省司法厅透露,我省邵阳县、隆回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新邵县、绥宁县、新宁县、平江县、桑植县、慈利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安化县、南县、桂东县、汝城县、永兴县、安仁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祁阳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沅陵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会同县、新化县、双峰县、茶陵县、炎陵县、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衡山县、祁东县、澧县等44个县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同时,今年张家界市国家司法考试不设考区,只设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点。凡选择在张家界市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9月17日、18日到湘西自治州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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