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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窝被判10年评论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1:30:45 作文素材
掏鸟窝被判10年评论作文素材

篇一:大学生暑假掏鸟窝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 获刑过重?

大学生暑假掏鸟窝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 获

刑过重?

发布时间: 2015-12-04 13:32:49 | 来源: 新文化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静

燕隼 资料图片

据《郑州晚报》昨日报道,1994年出生的小闫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放暑假在家时发现村外的树林里有鸟窝,和朋友架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了4只。然而因为这16只鸟,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究竟是啥鸟这么宝贵?原来这16只鸟都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0只鸟卖给三个人

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村外树林里有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鸟。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再次掏鸟引来警察

7月27日,两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权威部门鉴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闫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们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追问

1.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此事昨日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很多人认为,是不是处罚过于严重?毕竟10年半的牢狱之灾对于一名在校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灾难。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2.小闫是否是“明知故犯”?

很多人认为,或许小闫只是闲来无事,对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导致进入了这样一个法律的“陷阱”。小闫的上诉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院为何没予采信?

根据此案的二审裁定书,“经查,闫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此外,一审时小闫的辩护人曾提到,小闫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尔隼幼鸟,但是否是阿穆尔隼没有证据能够认证。这些都说明,小闫起码是知道他抓到和卖掉的鸟是隼的一种。

3.做了什么致“数罪并罚”?

根据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小闫之所以被“数罪并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小闫和朋友小王先后抓的这16只鸟都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属于非法猎捕。

●这些鸟被小闫和小王卖到郑州市7只,又以150元的价格卖出1只,此后小闫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这也是法院认定小闫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因为他不只是捕猎、售卖,甚至还买了一只。如果他完全不了解此类鸟的价值,又怎么会花钱去买一只鸟?

多知道点儿—

隼,为啥这么珍贵?

在电影《无人区》里,一群人为了一只鹰隼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角逐。隼,为啥这么珍贵?

隼被誉为蒙古民族的吉祥物,后逐渐进入阿拉伯国家,由于其珍贵性,因此在阿拉伯国家只有王室和达官贵人才有权玩隼。这也成为了一种“彰显地位的奢侈运动”。鹰匠们也在迎合这种商品化炒作,将猛禽个体的价格炒得越来越高。

调查显示,阿拉伯国家每年需要从他国购入6000~8000只猎隼,而所谓被驯好的猎隼在其国内的价格最高可至17.5万美元。这直接导致我国很多不法分子的走私活动十分猖獗。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原本拥有隼数量很多的新疆地区,隼的数量也急剧减少,截至目前,隼更是很难再被人们所发现。

对猛禽的占有欲,并不仅限于阿拉伯。在我国,金雕、苍鹰甚至红隼都是国内“鹰猎爱好者”的目标。但是,在我国,所有的猛禽都是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也就是说,在我国你看到的“玩鹰的”有很大可能是违法的。

案例控来了—

“不知情”不是犯罪的理由

●男子抓百余只青蛙被起诉今年6月16日晚,常州市民薛某在田地及河边抓了百余只青蛙,还拿着去售卖,被抓了现行后被起诉。薛某感到有点“冤”:“过去抓很多青蛙、蟾蜍、麻雀等,根本没人管,现在怎么突然就构成犯罪了呢?”经鉴定,薛某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二者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老人粘鸟被判缓刑2013年10月27日,61岁的牛大爷在北京石景山区八大处架粘网捕了5只鸟。2014年5月,牛大爷被判处拘役半年,缓刑半年。被抓时,他大摇大摆地一手拎着粘网,一手提着鸟迎面走向执法民警。“我就根本没觉得是个事儿,就没藏着掖着。抓我的时候我都傻了。”经鉴定,牛大爷捕获的黄雀和灰喜鹊都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篇二: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误导公众的“宝贵经验”

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误导

公众的“宝贵经验”

按 语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蔡正华律师认为:对于民众如此躁动不安有其合理性,特别是动不动就会脱口而出的“贪官贪污数千万才十年,大学生抓十只鸟就要十年”“那么多商人偷漏税不抓,抓个掏鸟的大学生做啥”。。。这种观点不能仅仅归责于仇富仇官。其实背后揭示的根本问题有两个:

一者是重刑化的问题,其实法官依法判决从形式上看应该没错,但是这个法很可能是个刑罚配臵失当的法,即便不是恶法,也肯定不是什么好法。

不同种罪名之间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其实大家心里有杆秤,但是我们刑法的很多立法,都是当时拍脑袋制定的,所以根本没有什么科学性和比例性可言,这才出现贪污和掏鸟之间配臵刑罚的不平衡问题。

二是执法的边界:法律即便制定的很好,但是因为执法机关的工作能力,加上一些政治因素,执法选择性严格,或者说根本没有能力执法必严,就会导致心理不平衡,特别是呈现出弱者犯法很容易被惩罚,强者犯法难以受到惩罚的结局。

比如,我们征收个人所得税,搞到最后,富人自有办法逃税,大部分所得税还是工薪阶层出,实实在在地成为挟制底层民众的法。

上述两个问题在我们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甚至是愈演愈烈的情况,导致了社会不满情绪的蓄势待发。而媒体在具体操作上掌握了这个规律之后,做一些处理,聚焦了一些矛盾,自然在社会上掀起了巨大的舆论波澜。

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

误导公众的“宝贵经验”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陈波

“无冕之王”、“为民喉舌”、“第四种权力”是形容媒体或是形容记者的光鲜词汇。媒体在针砭时弊、为民请命方面做出了极大贡献,对公权力形成了有效制约。

不过,个别媒体在监督公权力的路上走偏了。偷换概念、误导公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已经成为部分媒体的家常便饭。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A10版刊登了一则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啥鸟这么归?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文中提到“在家没事掏鸟窝,卖鸟挣了钱”、“再次掏鸟引来森林警察”。

报道中多次出现“大学生闫某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等模棱两可的言语引起人们的同情。即便是理应通晓法律的律师,也难免受到误导,更不用说公众了。笔者的微信朋友圈内就有律师还对此判决表示强烈谴责。

笔者专门检索了《郑州晚报》的这篇报道,读下来的感觉是两个顽皮的年轻人架了个梯子掏鸟窝被处以重刑。

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笔者找到了此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仔细阅读后发现其中的端倪,原来这

位鲁姓记者偷换概念、避重就轻、歪曲事实的本领十分了得。

笔者“学习”了《郑州晚报》的宝贵经验,总结如下:

一.模糊处理:“家门口”还是树林?

判决书中查明的部分事实是: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

新闻中言之凿凿,说是“家门口”,但是判决中却说是“树林内”。究竟是否为“家门口的树林内”笔者不得而知。不过,闫啸天的“家门口”接连出现两窝燕隼,这一点十分反常,对此笔者表示怀疑!恐怕“掏鸟窝”的地点不是“家门口”这么简单。

从读者的角度出发,“树林内”和“家门口”完全可以产生不同的效果。“家门口”属于个人日常生活随意就可以到达的地方,且农村一般认为家门口属于自家的地盘,在家门口发现鸟窝,实属稀松平常之事;但是,“树林内”则不同,如果不专门去往树林内,则不可能发现鸟窝。前者容易引起同情,后者则不然。

二.偷换概念:“掏鸟窝”还是“非法捕猎”?

新闻中用的词汇是生活化的“掏鸟窝”,但是判决书中用的词汇是“猎捕”。究竟闫啸天的猎捕方式是否仅限于“掏鸟窝”也不得而知。不知道记者是根据什么判定猎捕行为仅限“掏鸟窝”?

三.误导公众:绝口不提一只燕隼死亡、同案犯为农民

据判决书所载,闫啸天、王亚军第一次非法猎捕的12只燕隼中,有一只逃跑、一只死亡。但是,新闻报道中并未提及此事。

此外,本案中的同案犯为王亚军(新闻报道中的“小王”),其身份为农民,二者在共同犯罪中部分主从犯,王亚军同样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十年。新闻报道中突出闫啸天的大学生身份,不提王亚军的农民身份。对公众的误导作用十分显著,以至于有律师在评论此案时说“两名大学生??”。

四.隐瞒真相:忽略收购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事实

闫啸天不仅有猎捕行为,还有收购行为。也就是说,他在猎捕燕隼并出售后,尝到了甜头,自己做起了“二道贩子”,还收购了1只同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凤头鹰。

判决书载明:“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啸天从

篇三:“掏鸟窝”这事儿,媒体这次干的比干预司法还坏

“掏鸟窝”这事儿,媒体这次干的比干预司法还坏

大学生小闫掏鸟窝被判10年,相信大家对这事都不陌生了。这个案件当地法院已经走完了终审程序,且维持一审判决。在犯事者家人递交申请材料,试图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之际,媒体通过剪裁事实,包装犯事者形象,引起舆论关注,从而向司法施压的目的昭然若揭,观察者网的评论文章,以及部分网友的留言,都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媒体这次的手法,和之前若干案件一般,首先在身份上做文章——放暑假在家的大学生——联想力丰富的读者是不是想到了小时候邻居家的白衬衣大哥哥,同情已难遏制。

身份是特别重要的信息,相信不少人还记得“杀人者妈妈”这样的标题。此前媒体干预司法的几个典型案例,如唐慧案、夏俊峰案,当事者的单亲妈妈和小贩身份也被特意渲染。

回到本案,如果大家知道这位小闫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在网上做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交易的生意人呢?同情至少要去掉一半。

身份之外,就是剪裁、混淆事实。媒体报道称,小闫和朋友发现村外的树上有鸟,就一窝掏了12只下

来。掏鸟窝,农村长大的淘气孩子,十有八九干过的勾当,仿佛小闫不过偶发童趣,无辜遭受惩罚,读者快要义愤填膺了。但慢着,许多网友已经指出,一窝掏出12只燕隼的可能性很低,小闫至少要掏好几窝,绝不是偶发童趣。当地法院大概对燕隼生活习性不是很了解,判决书关于这一情节含糊带过。如果本案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一事实应该予以查清。

所谓混淆事实,就是故意混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鸟这一日常概念。鸟是常见的,捕猎几只鸟就要判刑10年,足够让读者瞠目结舌了,但如果说明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燕隼呢?电影《无人区》里几个人不惜为之拼命的隼呢?

电影《无人区》黄渤扮演的盗猎者就用鸟做诱饵抓住了一只隼。他对抓住他的警察说,隼能

卖100万。

当然不能说,说了还能达到目的吗?

但是很可惜,媒体这次选错了案件,恐怕要失手。在法院判决书提供的少量信息之外,很多网友自发补充了关于燕隼的信息、小闫在百度贴吧的发言记录。正如有人指出的,“舆论没有那么好骗了”。

你以为事情到这里结束了,可以得胜回朝?图样图森破。尽管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但还是有媒体忍不住要质疑,比如某晚报的评论,扭扭捏捏,那意思还是觉得判重了,同时嗔怪有关部门普法不够。还有部分网友情难自禁拿贪官污吏说事儿,贪污那么多还不到10年呢,凭什么?

凭白纸黑字的成文法,行不行?我知道这么说,一定很多人要说我死硬教条。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本来是法治所能培育的诸般美德之一。

在这个案件中,小闫及其朋友的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考虑到小闫和朋友归案后态度较好,所以对小闫的判罚,已经属于同档量刑中的“从轻”了。但许多网民似乎天性不喜欢一切依照法律,总要按照自己的喜恶上下浮动,身为法律人的一员,坦白说对此不是很以为然。但我们彼此互不喜欢,却不得不一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那对于看似“中国特色”的思维习惯,也不能不认真对待,就多说几句。

贪官污吏的事儿,我们都知道,这是关心政治的一部分网友们的心病,讲什么都要往上扯一下,贪官污吏不抓干净,不重重处罚,干其他事总是不痛快。但是,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也不能全是反腐的事情,“老虎”要打,真老虎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对于我们这些普通人来说,当然算不上什么大事,但它同样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不管你喜不喜欢。

所以最大的问题,可能出在感觉上——几只燕隼的生命和一个小伙子的大好年华的强烈对比。

我说“强烈”,那是顺着部分网友、媒体评论的认知。这个认知,源远流长,孔夫子就曾“问人不问马”。以人为贵,也算得上是我们的优良传统。

但这种感觉、认知,不适用于所有人,如果换一个终身致力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人,也许他会觉得几只燕隼的生命比一个小伙子的青春更重要。

换句话说,我们每个人的感情寄托范围有限,距离远了,感觉就淡了。相较几只野生动物,毫无疑问,我们这些普通人会对一个大学生的青春年华更能感同身受。但这样的感受能进入到司法判断吗?有网友的反击很犀利:“有的人看到猫猫狗狗被虐,就恨不能对虐待者杀之而后快,现在这些燕隼连命都送了,却得不到和猫狗一样的同情。”

不论是我们这些普通人的感觉,或者爱狗人士的狂热,还是护鸟人的情感寄托,都是以自身为中心,由近及远,感情慢慢变淡,导致有的地方存在交集,有的地方不存在。

在涉及到公共事务的处理上,不论以何者的感觉为依据,如果落在没有交集的地方,结果都必定会引发争论和冲突。而在今天特别多元的社会中,各个群体的感觉更为破碎,难达统一,某种感觉就更难成为处理公共事务的依据了。

在这样的处境中,法律本来可以成为一种尺度。因为法律毕竟由权威机关制定,在行为之前已经颁布。正如犹太人夏洛克的信仰和安东尼奥一众基督徒不同,他不认同基督徒的习俗,但他遵从威尼斯法律。法律为色彩斑斓的威尼斯提供了共同生活的依据。而正是在这个地方,我们看到了目前媒体报道或评论的最为可叹之处,作为公器,不仅没有小心翼翼守护仅有的共同生活的依据,反而自以为高明,处处质疑,一点点瓦解。这种破坏比起对司法的一次干预,影响更恶劣也更深远。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不言自明的尺度,不论是人为的倡导,还是其他方式的培育,都需要超越法律之外的工作。正如《威尼斯商

篇四:掏16只鸟被判10年半到底冤不冤

掏16只鸟被判10年半到底冤不冤

作者:陈广江

河南一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11月30日,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打开跟帖,网友几乎众口一词地吐槽量刑过重。那么,这两位年轻人到底冤不冤呢?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小闫和朋友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构成犯罪是不存在问题的。

那么本案量刑过重了吗?换言之,掏鸟16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了吗?最高法在《关于审

掏鸟窝被判10年评论

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也没有什么问题。

不过,网友的吐槽却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违法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被吐槽并不奇怪。

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

篇五:由大学生掏鸟获刑引发的一些思考

科学社会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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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

摘要

河南大学生闫某、王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在舆论中引发争议和讨论。本案并不复杂,但却引出这么多争议,的确透视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首先,它反映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在正义观念、法律认知及法律情感等方面的落差。其实存在这种落差是很正常的,司法者的专业思维和普通人的大众思维始终会存在一定的距离,二者之间的紧张感不仅无害,反而有益:司法应以大众的正义感为依归,司法行为(法律适用)应尽可能获得公众的认同,这样可使司法行为免于落入过分专业主义的窠臼。但是,公众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又存在一些非理性成分,缺少法理逻辑、专业技术的支撑。因此,面对来自公众的质疑,司法者应当表现出一定的专业独立性,而不是盲目屈从于“民意”。司法者应通过自己的司法行为引导公众的法律认知(情感)向更高的法治意识层面提升。就本案而言,抽象地讨论“掏鸟窝”判十年半是否公平是没有意义的,所谓“人命比鸟命贱”也只不过是故意混淆视听的煽情表达。问题绝不是几只鸟的事,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它关系到一个种群的基因库的完整性,一旦被破坏,极难修复,且会危及整个生物链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被告人是否具有明确违法性认识,是另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定罪过程中,违法性认识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否则有违责任主义原则。只不过在通常(典型如自然犯)情况下,由于行为具有较明显的反社会性,故可直接推定行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而不需要特别加以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考虑违法性认识。如果行为人有合理证据表明确实不知其行为违法,则不应定罪。所谓“不知法不免责”虽然是一句古老的法谚,但从来不是一个正式的刑法原则。不仅在定罪时需要考虑违法性认识,在量刑时也需要考虑违法性认识,尤其在根据情节升格法定刑、加重处罚的情况下。

关键字:正义观念 法律情感 公平

从大学生掏鸟获刑看普法

一件本来是比较普通的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经舆论的渲染和演绎,竟然演化成为一件全社会所关注的司法公共事件,这可能是许多人都想不到的。起因是某报的一篇报道:《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 16 只获刑 10 年半》。加上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进程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对国家干部官员贪腐的惩处也在不断加大,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高官大多锒铛入狱,获刑十年,沦为阶下囚。对此很多人心存疑惑,有的人之前高高在上作威作福为害一方,贪污腐败收取贿赂多大数千万,落马之后才获刑十年,但几个普通百姓家的孩子,两个普通大学生,涉案的金额累计不过万元也要因为自己的过错,将要在监狱中度过漫长的十年。群众对此很不理解,甚至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坐不住了,纷纷出来谴责;大学生的家乡人也联名上书,向政府求情。然而,随着案情真相的不断披露,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司法机关公布的案情证据来看,判决似乎没有问题,大学生不仅是明知故犯,而且是多次猎捕;从专家的分析来看,判决也是于法有据的??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这倒是值得我们扪心自问。面对不断发生的司法公共事件,我们应当如何理性地去应对?应该避免哪些误区,值得深思:

然而事实上,这次判决10年是数罪并罚的结果,并不单单是一个案件。误导性的信息:简单的把燕隼说成鸟,实际上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鸟和鸟之间的差别太大了,记者故意模糊事实,不少微微博评论都是“我小时候也掏过鸟,难道也要判10年?”记者努力打造一种“无辜少年被重判”的印象,我看了不少媒体的发文,核心内容都是这样的“小闫无意中发现家门口有个鸟窝,掏了出来,在不知这是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卖掉,居然被判了10年”。将惯犯包装成一时起了玩性的无辜小盆友,实际上这是个职业抓捕珍惜鸟类的贩子。他在兜售抓来的燕隼时特意注明“阿穆尔隼,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怎么可能是因为无知。让我感兴趣的是为什么这个新闻突然爆发,实际上这件事发生在14年7月,也就是一年半之前。在半年前判决已经下了,案件本身平淡无奇,又是个旧案。突然媒体大规模的集中报道,而且偏向性极强,而且报道都包括造谣、模糊事实、偏向性。最明显的就是新浪了,新浪除了大肆造谣之外,还搞了一个投票,无论是投票前的陈述还是投票选项,都是非常典型的诱导式提问:首先把偷猎濒危动物替换成“掏鸟窝”,多次偷猎换成一次。选择上也完全是诱导式的,只有“同情、判重了、不好说”三个选项,如果你投票的话,只能选“同情大学生”,或者选“我认为判重了”。没有“不同情,他罪有应得”这种选项,看来是小编心中早有答案,只不过要借用一下“民意”而已。所以媒体报道不要追求“片面化”甚至“娱乐化”。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客观、公正、平衡,要站在相对中立的立场向社会公众报告事实真相;同时,新闻报道又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来不得半点偏颇和虚假,否则就会误导社会公众。但从大学生掏鸟窝的事件来看,仅媒体报道的标题就够吸引眼球的了;再看内容,这鸟是在家门口的鸟窝里掏的。如此表述也难怪引起社会公众的愤怒了。但事实是怎样的呢?16 只什么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根据司法解释,猎捕 10 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何况这种猎捕行为已经发生过多次。但这些,在许多媒体的报道尤其是网络转载中却并未见到,这也难怪公众会产生误解。二是社会公众需避免“情绪化”。如前所述,现在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利益对抗往往

以极端情绪化的形式出现,甚至一件本来很小的事情也会被无限拔高。我们之所以说大学生掏鸟案件是一件司法公共事件,不仅因为事实上它已经具备了公共事件的一些特征,而且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情绪的极端化。比如有些网民就认为,在自己家门口掏 16 只鸟要判 10 年,而那些贪官贪赃受贿几千万、上亿元也才判 10 年,这太不公平了!这种情绪化的简单类比,缺少逻辑支撑,与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并不符合。司法判决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量刑,比如适用的法条、罪行危害程度、有无减刑因素等等,把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案件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本身就是一种非理性的情绪化反应。如果任由这种情绪化的发展,对司法公正是没有好处的,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消极作用也

是显而易见的。三是司法机关应防止“从众化”。司法是由专门人士从事的依照法律进行的专业裁判活动。法官之所以是职业化、精英化,是因为法官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人是无法胜任的。如果人人都可以对司法判决指手画脚,那还要法院干什么,要法官干什么!在大学生掏鸟窝的事件中,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这是值得肯定的。固然,司法审判工作也要充分发扬民主;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也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看法,这对于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是必须的。但司法本身是一个严肃的、专业的活动;社会大众的意见和看法可以参考,但最终决定裁判结果的是事实与法律,而不是社会大众的意见和看法。司法要尊重民意,但不能被所谓的“民意”绑架。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我国的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的基本原则;情是情、法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成为公众的一种信仰。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闫和朋友不但猎捕燕隼,还通过网络等渠道贩卖,已经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既然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们不能因为所谓的“少不更事”和大学生身份,就希望法律网开一面。

成年的大学生早就不是无知的孩童,理应具备最起码的环保意识、守法意识。你可以不认识燕隼,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应该知道随意捕猎野生鸟类是在破坏生态环境。在被法律追责之后声称“不懂法”“不是主观故意”,永远都是一种苍白的辩解。要知道,“不懂法”不是法律的过错,而是违法者的过错。如果都以此来开脱,那岂不是意味着所有的罪行都不是罪行了。认为“掏鸟不算事、获刑很冤枉”,恰恰说明很多人不但对保护野生动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而且法治观念还相当淡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不仅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需要全民守法。“掏鸟获刑”再一次提醒我们,实现全民守法,首先必须做到全民懂法。同时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普法宣传还亟待进一步加强。总之,不管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此事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希望所有人都能通过这一课进一步增强知法、守法的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 2、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与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的,情节较重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与行政处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许多贪官的落马,尤其是今年周永康徐才厚等人,曾经身居高位,受到党和人民的信任,在其位而不谋其政,反而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只为一己之私大肆敛财,尽管他们曾经地位显赫,只要触犯了法律和党纪,就该受到处罚。这充分显示了我们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决心。很多人可能觉得对他们的处理罚不当罪,处罚过轻,对两名大学生却处罚过重。其实法律的判决和处罚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作为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工具,不会放过任何一名犯罪者,任何一名犯罪者,只要是触犯了法律,都要为自己犯下的罪行负责。关于对贪腐官员的惩治,网上流传着这样的言论,如同样是贪污,两人一般贪污数额悬差如此之大最 终所接受的惩治却相差并不明显,这样一种量刑方式的存在就极易导致当官员在走向贪腐以后,会产生一种“多贪是贪、少贪也是贪,反正最终差别不大,还不如多贪”的认知,让官员在贪腐的路上更加没有节制,毕竟在很多人看来反正一旦事发的最终结局相差无几,那还不如大捞特捞,万一能够侥幸逃脱岂不就赚大发了?因此,对于贪腐官员的量刑应当坚持与受贿的金额相对应,让侵害不同程度公众利益的人接受不同的审判,这才是每个人真正的为自己错误的行为而买单。对于贪腐官员的判刑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用一种可以量化的准则去推动反腐才是真正的为反腐倡廉保驾护航。在实践中,对贪腐零容忍是国际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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