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富人生a保险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2 14:43:43 作文素材
篇一:805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天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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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
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
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
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
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如果您在犹豫期内提出撤销本附加险合同,且我们已收取本附加险合同
保障成本的,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
请书之日将本附加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
价值,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合同
保单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等待期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1),(二)因导致“重大
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
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
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
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4)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
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5)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重大疾病保险
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金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
变更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见8.6)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单价值均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下列情形会引起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主险合同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如果减少后的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它调整为该金额。 (3)申请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 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主险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 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
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
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7),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8.8)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8.9)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
(10)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
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
准),于其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
的金额等额增加。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对增加
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3.1
3.2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重大疾病保险
资料: 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
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
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
年不行使而消灭。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
4.1 保障成本的收取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
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每日的保障成本为
年保障成本的1/365。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
性别、风险程度及危险保额(见8.10)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的年保障
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
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的保障成本。
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
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4.2 保障成本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制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
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并向保险
监管机关备案。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
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
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4.3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
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不足
以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
天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宽限期结束
之后仍未交纳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5.1 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
篇二:平安人寿-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
理财门户网站:保险折扣,理财投资的最佳选择
理财热线:400-688-0208,理财顾问为您提供最真实的信息、最贴心的建议
专注信托 忠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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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学员手册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
(万能型)
学 员 手 册
前言
随着寿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寿险营销已经进入到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新时期。一个公司要提高市场份额、树立品牌和口碑,就必须设计、开发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业务同仁要获得客户的认同、提升业绩,就必须根据客户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保险计划。
客户需求就是销售机会、就是市场的风向标。日常的销售经验告诉我们,几乎每个客户都希望自己购买的一份保险能同时满足以下几点,即:
1、 能提供长期保障,并且有稳定收益 2、 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障需求,调整保险金额 3、 在需要用钱时,可以自由支取 4、 收费合理,资金运作透明
为了丰富公司产品线,提高竞争力,更有效地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平安人寿经过多方调研,充分吸收国内外同仁的先进经验,推出了“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万能寿险是继传统寿险、分红型保险和投资连结型保险之后出现的一种更灵活的保险产品。万能寿险之所以“万能”,是由于投保人购买了此类产品之后,可以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经济状况对保险金额、所缴保费和缴费期进行调整,使保障与理财的比例在各个时期达到最佳状态,让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为了帮助广大业务同仁迅速了解万能寿险的特点,熟悉条款,掌握相应的销售技巧,总公司培训部编写了“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业务员手册”。本手册包含四个部分:产品知识篇、销售篇、后援管理篇等,囊括了理论知识和销售实务。本手册内容丰富、全面,既可以作为授课的随堂资料,又可以作为课后的阅读材料。
希望本手册能够帮助业务同仁在寿险事业上获得更大的成功。
总公司培训部
2004年4月
目录
产品知识篇
第一章 非传统保险概述
第二章 平安人寿万能寿险的开发背景
第三章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特色 第四章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解析
销售篇
第一章 目标市场分析 第二章 建议书说明话术示范 第三章 拒绝处理话术 第四章 万能产品销售剧本
#1 安心保退休养老金累积计划(A款) #2 随心保少儿成长金储备计划(B款)
后援、管理篇*
一. 二. 三. 四. 五.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B)投保规则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B)保全规则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B)续收规则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B)保障成本表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A、B款)
附件
一. 二.
注:本手册中涉及的条款、规则仅供学习使用,最终内容依总公司正式下发的文件为准。
财务规划信息表 百问百答
产品知识篇
第一章 非传统保险概述
第二章 平安人寿万能寿险的开发背景
第三章 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特色 第四章 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解析
注:本手册中涉及的条款、规则仅供学习使用,最终内容依总公司正式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一章 非传统保险概述
一、非传统险的起源和发展
1956年非传统保险在荷兰第一次出现,发展至今已有50年的时间。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及消费者理财意识的提高,在欧美各国广受欢迎,目前澳洲销售的寿险保单已全部是非传统保险商品。
1、欧美国家发展状况 1956年 荷兰率先开办 1961年 英国加拿大相继开办 1970年 美国市场开始出现
1980-1997英国市场稳定成长(非传统保险保费占总保费50%) 1980-1998美国市场节节上升(非传统保险保费占总保费56%) 1988-1998荷兰的非传统保险保费占总保费43%
2、亚洲国家发展状况 1986年 日本首先开办 1992年 香港新加坡开办
1999年 香港市场该险种的占有率稳定成长(非传统保险保费占总保费43%) 1999年 自平安开始销售以来,中国大陆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始销售非传统保险
2000年 新加坡非传统保险产品占70%
二、万能险和传统保险、分红保险以及投资连接保险的比较
万能寿险从产品形态上说,是非传统寿险中的一种,其保费缴交金额与时间都不固定,只要保单现金价值足以支付死亡成本及其它行政费用,客户就可以不缴保费。同时,如果客户有足够资金,也可以选择多缴保费以增加投资。万能寿险的投资由保险公司决定,多数以债券为投资标的,且放在一般账户内操作。
为了更好地说明万能寿险的特点,这里将万能寿险分别与传统保险、分红保险以及投资连结保险进行比较。
篇四:平保川寿发〔2007〕21号关于停售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B)两个健康险产品的通知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平保川寿发〔2007〕21号
关于停售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A)、(B)两个健康险产品的通知
各中心支公司、各营业区、区域拓展部: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5月31日起,停售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805)、(B)(806)两个健康险产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售险种
(一)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805)
(二)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806)
二、停售时间:此次停售交单时间截止5月31日18:00(交单以初审录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寿险 产品 停售 通知
打印:谯维思 共打印:3份 承办:王政宏 联系电话:(028)86165196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 2007年4月16日印发
篇五:原告胡连贞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支公司
原告胡连贞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垫法民初字第1176号
民事裁判书
重 庆 市 垫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垫法民初字第1176号
原告胡连贞,女。
委托代理人文国军。(均系化名)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支公司。(均系化名)
主要负责人黄树栋。(均系化名)
委托代理人许杰。(均系化名)
原告胡连贞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26日,我的丈夫郑启发在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买了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2004)。我的丈夫郑启发在投保前被告已经进行了身体检查,符合被告规定的投保条件,才同我丈夫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项目是智富人生,保险期间是终身,交费年限是终身,基本保险金10万元,期交保险费是5000元,
保险合同生效日是2006年10月26日,受益人是胡连贞100%。投保书和健康告知的内容是被告的业务员自行填写的,我的丈夫郑启发不知道业务员自行填写的内容。我的丈夫郑启发已经交了5年的保险费,共交保险费25000元。我的丈夫郑启发于2011年1月25日因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后我向被告提出支付基本保险金10万元的理赔,但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提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不予理赔。被告人拒赔不符合中国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2004)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的情形,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情况。根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支付我的基本保险金10万元。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一、本案中,郑启发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其患有脑萎缩、肌肉萎缩、脂肪肝、神经炎、胃溃疡等重大病史。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二、投保书和健康告知的内容是郑启发自己填写,不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所填。
审理查明,原告之夫郑启发与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签订了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2004)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正本、主要投保资料副本、客户服务指(转 载 于: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智富人生a保险)南、保险条款、首期保险费发票、回执联共6部份组成。该合同约定:“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10月26日,投保主险:智富人生、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限:终身、基本保险金100000元、期交年费5000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胡连贞100%、特别约定栏内无内容。”合同订立时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业务员代原告之夫郑启发填写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人身保险投保书中的所有内容(包括投保书和健康告知的内容)。合同订立后,原告之夫郑启发按合同之约定,共交5年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25000元。2011年1月25日原告之夫郑启发因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胡连贞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请求理赔,但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理赔处理,结果为:1、解除保险合同;2、通融退还部分保险费;3、歉难给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受益人胡连贞以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或保险利益受益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理赔保险金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合同受益人胡连贞在其丈夫死亡后依据其夫郑启发与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向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请求理赔的请求,符合法律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抗辨的由于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健康的告知内容不真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庭审中,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虽针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业务员代原告之夫郑启发填写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人身保险投保书中的所有内容)提出了抗辨,但在法庭明确分配举证责任于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之后,在法庭确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应视为举证不能,故应承担因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依法予以赔偿保险金;其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的保险代办员代郑启发填写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人身保险投保书中的所有内容,应视为被保险人已尽到了在订立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得以免除,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最后,郑启发与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由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向原告胡连贞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平安人寿垫江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铸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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