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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1:29:53 初中作文
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初中作文

篇一: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

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谁担责?

2008-09-02

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谁担责?

【案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志秀的家人以刘寰和华泰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曹志秀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寰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志秀行为违法以及刘寰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寰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寰对曹志秀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寰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志秀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寰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案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

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寰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志秀却没有反应,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刘寰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志秀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刘寰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刘寰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失的,可以过失相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篇二:幼儿园接送学生途中停车,三岁幼儿下车后自行穿过马路被撞致残,幼儿园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接送学生途中停车,三岁幼儿下车后自行穿过马路被撞致残,幼儿园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曾小华是某幼儿园小班学生,年龄是3岁。幼儿园派车送学生下课途中停车点,随车老师指挥小朋友下车排队,结果曾小华突然从车尾横穿马路,被相向行驶的张某自卸车前轮压伤。张某随即向交警队报案,曾小华被送往人民医院抢救。曾小华治疗费花费11480元,伤残鉴定为五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67464元,假肢装配费和维修费100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及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法医鉴定费等,曾小华父母要求肇事车主张某某和幼儿园共同承担赔偿费187293元。

但是幼儿园认为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费用。肇事车主张某认为曾小华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曾小华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 由于各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曾小华父母向法院起诉,将幼儿园和肇事车主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及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肇事车主张某疏忽大意,不注意道路安全防范,在于停放路边下的下车会车时,没有减速并确保安全通车,未能对横穿道路杏仁安全避让,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

曾小华是学龄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带领安全通过马路,但其在随车老师组织学生列队时突然横穿马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

曾小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开车护送幼儿回家途中监管不利,曾小华从车尾横穿马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幼儿园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曾小华141705元。

二、 被告幼儿园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曾小华55587元。

【法律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篇三:行人横穿马路出事故,究竟谁来担责?

行人横穿马路出事故,究竟谁来担责? 行人横穿马路这种情况在国内屡见不鲜,行人总是怀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是不会遭遇意外的,并且行人属于弱势的一方,撞了人的一方是一定会负全责的,然而确实是这样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华泰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某行为违法

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某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某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某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某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某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案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某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某却没有反

应,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刘某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某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刘某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刘某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失的,可以过失相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交通事故中行人确有过错的,肇事方可以过失相抵,所以各位行人在过马路是请一定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千万不要横穿马路,要知道,生命只有一次,即使肇事方的赔偿也无法抚慰家属受伤的心。如果您还想知道有关交通事故的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篇四: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201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除停留等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修正)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篇五:马路“鬼探头”非机动车和行人横穿马路的危险和避免方法

残酷实例的告诫 六种方法避免“鬼探头”

所谓“鬼探头”,当然不是指鬼魂出没造成的灵异交通事故,其专指对道路法规安全意识单薄的非机动车突然横穿马路造成驾驶员反应不及导致的交通意外。说倒霉并不成立,因为只要提高安全意识就可以避免这类耸人听闻的事故发生。今天就通过几个案例帮您从驾驶者和行人的双方面分析如何将能危险扼杀在摇篮里,防患于未然。

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出现交通事故后相责任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是这样规定的: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不论是谁的责任,我们都不愿意看到悲剧的发生。

情景一:非机动车突然横穿马路

作为“鬼探头”最典型的案例,非机动车突发性的横穿马路是最危险的行为。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左侧机动车道正处于排队或者说堵车的状况,右侧行驶通常,驾驶电动车(非机动车)的女士放松了安全警惕,以较快的速度从

排队的两辆机动车中间穿过,随后便于右侧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了强烈碰撞。

机动车存在的问题:1.目测时速在正常限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位置为十字交叉口,机动车应减速经过;2.从视频中机动车动态状况看,驾驶者的注意力并没有十分集中,直至发生碰撞的时刻才看到车辆有点头制动的动作。

非机动车问题:1.经过路口时不应抱着侥幸心理加速抢行;2.不能完全确定的右侧车道状况,女士也没有进行观察;3.未行驶在人行横道上。

相较于白天而言,夜晚的视觉能见度更低,对于“鬼探头”的状况更不容易察觉。案例中车辆正行使与窄巷之中,两侧机动车胡乱停放的问题很严重,车速虽不算太快,但也不能足以为驾驶者提供足够的紧急距离和反应时间。儿童的突然出现显然应征了这一点,万幸碰撞强度不高,并没有产生致命的冲击力。

机动车存在的问题:1.夜间行驶车辆需要保持更慢的速度;2.窄巷的空间相对小,要给自己预留出反应时间和制动距离。

行人存在的问题:1.儿童在社会道路行走应有监护人陪同,以保证其人生安全;2.未行走在人行横道上。 情景二:非机动车无视红绿灯

针对“中国式过马路”交管局已经明确了的处罚规则,但依旧还是有一些非机动车或行人无视其存在。案例中可以看到丁字路口的信号灯为左转可通行,通常这种状况下非机动车无权经过(红灯警示),而骑单车的年轻人完全无视信号灯的存在,车辆及时制动并未形成碰撞。

机动车存在的问题:1.经过路口应减速慢行,观察道路状况。

非机动车存在的问题:1.无视信号灯正确指示;2.存有侥幸心理。

情景三:建筑物遮挡+车速过快

这是又一例行人突然出现的“鬼探头”状况,与第一个案例不同,桥墩和栅栏遮挡住了行人的动作和方向,好在行人出现的时间不算太晚,车辆制动动作配合行人灵活的躲避让彼此逃过一劫,不过很显然在现实中做如此惊险的’动作表演”你只有一次生还的机会。

机动车存在的问题:1.在实现被障碍物时,一定要减速慢行,观察后无危险隐患方可通过。

行人存在的问题:1.机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过;2.远离遮挡物势力范围,它不会帮你挡住车辆的撞击,只会让你死得更惨。

情景四:高速路对向车辆失控

视角车存在的问题:1.行驶速度略快;2.

快速接近大货车警惕性低。

很多时候你并不能一味的怪自己倒霉,因为从主观角度讲,这一切都是可以避免发生额,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些行车习惯的养成来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从而彻底杜绝自己成为未来惨剧的参与者。

如何避免“鬼探头”

行人以及非机动车方面:

1.通过路口时注意观察车辆状况

路口由于其交汇性和特殊性成为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身为弱势群体的行人、自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应对“鬼探头”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速度减慢,甚至停下来,观察路口发生的状况,避免自己处于机动车视线盲区之中,也给自

己更多反映的时间。

2.杜绝'中国式过马路",不要着急抢行,不要有侥幸心理

交通出行切勿抢路抢行,非机动车以肉身博弈机动车的金刚铁骨就犹如鸡蛋碰石头,即便侥幸没有发生事故,但总在湖边走不会不湿鞋。信号灯的指示一定要遵循,中国式过马路能方便你一时,同样也能葬送你一世。

3.不得穿行车流中,不得跨越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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