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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秋令营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6 00:25:25 字数作文
清华秋令营字数作文

篇一:十年一觉清华梦:从乡村教师到名校博

十年一觉清华梦:从乡村教师到名校博 十年,做教师,当记者,跨越四省,七易工作。十年,落魄江湖,载梦而行,从乡村教师,到清华博士。没有经历过高中的清华之路,犹如暗夜登山而不知山之险峻,只留下十年的辛苦与执著。面壁破壁,一觉梦醒,人生方才拨云见日。难怪他不胜感慨:十年一觉清华梦,十年一觉清华梦啊!

在很长时间之内,清华大学,这个莘莘学子心目中的圣地,在我心中却是个在今生无缘来生无期的地方,是一个虚幻的美梦。但我对清华的先贤圣哲们并不陌生,因为我经常在朱自清的《荷塘月色》或者陈寅恪先生的《纪念王观堂先生碑铭》中想象水木清华的人文胜景或大师风范。

而我无缘高考无缘清华的原因,得从我初中毕业后考入中等师范说起。

1995年,我初中毕业,考入了陕西省彬县师范学校。此时的中等师范,在我们那个地区仍然十分有影响力:考上中师,意味着脱离农籍,成为公家人。至今我仍然清楚地记得1995年9月11日我去学校报到时宣传车上令人激动自豪的女声广播:“进了师范门,成了国家人。你们是天之骄子,你们是未来的人类灵魂工程??”中师毕业后可以早一点工作,为家里减轻负担,而且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分配。所以考中师成为好多家境并不宽裕的农家子弟最切实际的选择,我也未能例外。读中师给我的最大遗憾是我今生无缘高考。但上帝在关闭这一扇门的时候,却也开启了另一扇门。找到这扇门的过程让我倍尝艰辛,而令我最难忘的则是自己“面壁十年图破壁”的拼打过程。

所以在收到清华的录取通知书时,我真可以说是五味俱至,百感交集。除了感激命运的垂青之外,不由得回想自己十年来艰辛的人生之路:做教师,当记者,跨越四省,七易工作,如黑夜登华山而无畏,天亮之后观其险峻,不禁唏噓发汗。

“沙场秋点兵,学校黑烟凶”

1998年的6月,在泾水之滨的彬县,19岁的我正为中师毕业前的音乐和美术考试苦恼。实在缺乏艺术细胞的我厚着脸皮,在老师严肃的目光下勉勉强强通过了考试,终于取得了一名小学老师的任教资格。两个月后,我被分配到我的初中母校任教。当我将第一个月的工资230块钱交给父母的时候,父母慨叹我们祖祖辈辈务农,终于有了吃公家饭的人。

毕业的第一年还算顺当,至少肚子是踏实的。然而到了1999年,我赶上了拖欠工资,最厉害的时候拖欠八、九个月。年轻人本来工资就低,还要添置生活用品、进修买书,就更加捉襟见肘了。当时弟弟在上高中,家里那几年又老是干旱歉收,所以第一年的工资没有落下几个钱。拖欠到3个月的时候,我已到了“赤贫”的地步。最紧迫的是吃饭问题,我没有钱吃饭。学校的食堂已承包给私人,必须用现钱买。家在附近的老师,放学后可以骑自行车回家吃饭,而我跑20里坡路回家吃饭显然是不可能的。我只能自己做饭。周末我骑着初中上学时骑的自行车,跟学生一样回家。星期天带着父亲装的盐醋米面、母亲烙的锅盔腌的咸菜,像走街串巷的小贩一样扶着摇摇晃晃的自行车回到学校。最尴尬的是在每周临行之前,

父亲硬要塞给我二三十元。想到自己毕业了尚不能养活自己,常常鼻酸肠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身上的钱没有超过5元,而那5块钱也是万一炉子灭了来不及做饭、或者是来了同学买碗棍棍面作为应急用的。那时我和好多年轻人在无聊绝望中学会了抽烟。我没有钱买烟,抽的烟是一位同学从新疆带回的漠河烟丝,还有一位音乐老师雇红白喜事挣来的纸烟。当时学校最壮观的是每天早上出操之前,老师们开始清理炉子。霎时间,学校狼烟四起,学生则乱哄哄地开始站队准备上操。学生的课本中有句词:沙场秋点兵。我为其续了一句:学校黑烟凶。我难熬的几百天几乎日日如此。

千禧年没有为我带来福祉,我的境遇更加窘迫,到了崩溃的边缘。

于是在2001年的3月一个周一的早晨,我背着被褥,搭上了开往西安的班车。凭着原来发表的几篇作品,我在一家省报谋得了记者的职位,由此开始了我的飘荡生涯。几年后,几名学生谈起那个早晨。他们在晨曦中没有等到我的身影。他们到我的宿舍叫我,透过窗户看到的只是一片狼藉。没有人知道我的行踪。他们不知道我去了那里,以为我还会回来。我得承认,我很自私,没有坚持到这一届学生毕业,耽搁了他们宝贵的青春:他们在初三的关键时刻,曾因我的离去而中断了两星期的课程。直到2007年元月份,才领到那9个月的拖欠工资。而我已经忘记是哪一年、从几月到几月的工资了。有人对我说,多亏拖欠工资,你才有了今天。但这个代价太大了,这个伤太深了,我宁愿现在仍然是一名中学教师,也不愿有这样一段辛酸艰难的噩梦般的回忆!

十年一觉,清华梦圆

报社频繁的应酬让我应接不暇。于是我决定考研。为了考研,我应聘到宁波一所中学任教。至今我仍清楚地记得,2001年8月27日晚上11点,我茫然地站在繁华的宁波街道闻到的海风的腥味。一年之后,终于如愿以偿得以上研。2006年毕业后,我回到我们当地的咸阳师范学院,重新做回了教师。教书时,我报考了清华的博士学位,这是我多年以来的一个不切实际的梦想,而如今变成了可能。于是,我义无反顾地上了这条船。

教育部对博士人数卡得很死,所以考博跟买彩票一样困难。去清华应考,看到我们这个专业有几个考场的考生,招生名额却只有一个,我深感考试的残忍,觉得自己纯粹是来为北京经济发展尽绵薄之力来了,所以也未体检。在和几个同学小聚之后,我悲壮地打道回府,颇有“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返”的味道。结果成绩出来,在众多的考生中居然考了个第一。复试时,才晓得好多和自己竞争的考生都是出身名门,如清华、北师大等,我复试的对手就是清华毕业。

复试时间是4月18日。我最担心的是英语口语,那几天不得不苦下工夫,作最后的拼搏。在火车上的十几个小时,我也不敢浪费。在英语学习方面,我纯粹是一个土八路,正式接受教育的时间只有初中三年。读中师时不开设英语课,是我后来弄了一套大学英语教材自己摸索的,直到读了研究生。虽然成绩也不是很差,但基本上是非常典型的中国式“哑巴英语”,只能考试做题,不能开口。18日早上6点,我站在朱自清写《荷塘月色》的荷塘边,大声朗读英语。此时心中只有一个念头,不管结果如何,一定要坚持到底。令我高兴的是,我没有让自己失望。

清华崇尚“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人文气氛曾经令我万分心仪。面对今昔清华诸多的大师名流,只能觉得自己的贫乏和无知。站在“清华园”门前,站在王国维先生的纪念碑下,望着朱自清和吴宓先生曾经著书立说的工字厅,我感受到了“天赋迂儒自圣狂,读书不肯为人忙”的耿介不羁,呼吸到了大师们卓然独立的思想。然而踏进清华园并不意味着成功,只是我人生之路的另一个并不稳健的起步。

往事不谏,来者可追。为诉情绪,我特集诗自勉:

清华秋令营

灿灿池荷开正好,名园合与寄吟身。

十年一觉清华梦,藤声荷影洁吾魂。

篇二:2016年清华法学综合卷考研真题(完整版)凯程首发

2016年清华法学综合卷考研真题(完整

版)凯程首发

刚考完2016清华大学法学初试,凯程教育的电话瞬间变成了热线,同学们兴奋地汇报自己的答题情况,几乎所有内容都在凯程考研集训营系统训练过,清华大学法学专业课难度与往年相当,答题的时候非常顺手,相信凯程的学员们对此非常熟悉,预祝亲爱的同学们复试顺利。清华大学法学分笔试、面试,如果没有准备,或者准备不充分,很容易被挂掉。如果需要复试的帮助,同学们可以联系凯程老师辅导。

下面凯程老师把2016年的真题全面展示给大家,供大家估分使用,以及2017年考研的同学使用,本试题凯程首发,转载注明出处。

法理学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16分)

1、法学

2、奥斯丁(John Austin)

3、法律的可诉性

4、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5、法律关系

6、责任法定原则

7、法律意识

8、法治

二、简答题(18分)

1、什么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哪些?请分别说明。

3、简述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三、论述题(16分)

论述法律原则的作用。

宪法学部分(50分):

一、简述题(20分)

有人说:所谓立宪主义的宪法,就是规范宪法。你是否认同这种观点?为什么?

二、论述题(30分)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人说:这里的“人民民主专政”,尤其是“专政”,表明人民民主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于这种看法,你是否赞同。并给出你的观点。

民法学部分(50分):

一、简答题(28分)

1、简述格式条款的审查方式。

2、简述物权的效力。

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4、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二、案例分析题(22分)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女,40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02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

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516元,合计53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考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大家可以在网上随便一搜就能够搜到这段判决材料,试卷中的材料也是截取一审、二审中的些许部分。

问:

1、新宇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分)

2、一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分)

3、二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分)

4、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本案(不必谈金钱赔偿)(6分)

篇三:2016年清华法学考研真题(完整版)凯程首发

2016年清华法学考研真题(完整版)凯

程首发

刚考完2016清华大学法学初试,凯程教育的电话瞬间变成了热线,同学们兴奋地汇报自己的答题情况,几乎所有内容都在凯程考研集训营系统训练过,清华大学法学专业课难度与往年相当,答题的时候非常顺手,相信凯程的学员们对此非常熟悉,预祝亲爱的同学们复试顺利。清华大学法学分笔试、面试,如果没有准备,或者准备不充分,很容易被挂掉。如果需要复试的帮助,同学们可以联系凯程老师辅导。

下面凯程老师把2016年的真题全面展示给大家,供大家估分使用,以及2017年考研的同学使用,本试题凯程首发,转载注明出处。

法理学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16分)

1、法学

2、奥斯丁(John Austin)

3、法律的可诉性

4、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5、法律关系

6、责任法定原则

7、法律意识

8、法治

二、简答题(18分)

1、什么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哪些?请分别说明。

3、简述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三、论述题(16分)

论述法律原则的作用。

宪法学部分(50分):

一、简述题(20分)

有人说:所谓立宪主义的宪法,就是规范宪法。你是否认同这种观点?为什么?

二、论述题(30分)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人说:这里的“人民民主专政”,尤其是“专政”,表明人民民主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于这种看法,你是否赞同。并给出你的观点。

民法学部分(50分):

一、简答题(28分)

1、简述格式条款的审查方式。

2、简述物权的效力。

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4、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二、案例分析题(22分)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女,40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02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

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516元,合计53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考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大家可以在网上随便一搜就能够搜到这段判决材料,试卷中的材料也是截取一审、二审中的些许部分。

问:

1、新宇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分)

2、一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分)

3、二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分)

4、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本案(不必谈金钱赔偿)(6分)

篇四:2016年清华大学法学综合卷考研真题(完整版)凯程首发

2016年清华法学综合卷考研真题(完整

版)凯程首发

刚考完2016清华大学法学初试,凯程教育的电话瞬间变成了热线,同学们兴奋地汇报自己的答题情况,几乎所有内容都在凯程考研集训营系统训练过,清华大学法学专业课难度与往年相当,答题的时候非常顺手,相信凯程的学员们对此非常熟悉,预祝亲爱的同学们复试顺利。清华大学法学分笔试、面试,如果没有准备,或者准备不充分,很容易被挂掉。如果需要复试的帮助,同学们可以联系凯程老师辅导。

下面凯程老师把2016年的真题全面展示给大家,供大家估分使用,以及2017年考研的同学使用,本试题凯程首发,转载注明出处。

法理学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16分)

1、法学

2、奥斯丁(John Austin)

3、法律的可诉性

4、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5、法律关系

6、责任法定原则

7、法律意识

8、法治

二、简答题(18分)

1、什么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哪些?请分别说明。

3、简述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三、论述题(16分)

论述法律原则的作用。

宪法学部分(50分):

一、简述题(20分)

有人说:所谓立宪主义的宪法,就是规范宪法。你是否认同这种观点?为什么?

二、论述题(30分)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人说:这里的“人民民主专政”,尤其是“专政”,表明人民民主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于这种看法,你是否赞同。并给出你的观点。

民法学部分(50分):

一、简答题(28分)

1、简述格式条款的审查方式。

2、简述物权的效力。

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4、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二、案例分析题(22分)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女,40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02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

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516元,合计53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考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大家可以在网上随便一搜就能够搜到这段判决材料,试卷中的材料也是截取一审、二审中的些许部分。

问:

1、新宇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分)

2、一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分)

3、二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分)

4、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本案(不必谈金钱赔偿)(6分)

篇五:清华简《说命》上篇解析

清华简《说命》上篇解析

子居

近日得以看到《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一书,其中的《说命》三篇,因属于先秦《书》系篇章,其重要性自不待言,此点李学勤先生已于该篇的说明部分作了介绍。笔者此文,则仅是在李学勤先生的释读、注释与网上所见诸网友的文章讨论基础上,略陈己见,以就教于博雅学人。

《说命》上

惟殷王赐说于天,用为佚仲使人。王命厥百工向,以货徇求说于邑人。惟射人得说于傅岩,厥俾繃弓,绅[弓串]辟矢。说方筑城,縢降庸力,厥说之状,鹃肩如惟。王乃讯说曰:“帝繄尔以畀余,繄非?”说乃曰:“惟,帝以余畀尔,尔左执朕袂,尔右稽首。”王曰:“亶然。”天乃命说伐佚仲。佚仲是生子,生二戊豕,佚仲卜曰:“我其杀之?我其已,勿杀?”勿杀是吉。佚仲违卜,乃杀一豕。说于郼伐佚仲,一豕乃[睿见],保以逝。乃践,邑人皆从。一豕随仲之自行,是为赤[孚攵]之戎。其惟说邑,在北海之州,是惟员土。说来,自从事于殷,王用命说为公。

整理者指出:“殷王,词见《书·无逸》,在此指高宗武丁,句云武丁受天之赐,与《书·禹贡》‘禹锡玄圭’同例。”1所说是,“惟殷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第122页注一,中西书局,2012年12月。

王赐说于天”即是“天赐说于殷王”,这里称“天”而不称“帝”,当是殷遗民受周文化影响的缘故,由以下文武丁与傅说的对话可见,此处的“天赐”就相当于“帝赐”。

“用为佚仲使人”之“用”,原字作“甬”,整理者读为“庸”2,似不必,此字直接读为“用”即可。“使人”本就是“庸役之人”,因此前“甬”字若仍读为“庸”而解作庸役,似于文意略显重复。“佚仲”,整理者读为“失仲”,其人盖为“佚”地的诸侯,如《逸周书·世俘》所称“佚侯”者。 “王命厥百工向,以货徇求说于邑人”句,整理者言:“向,原作‘’,楚文字习见,读为像,指画像。货,《说文》:‘财也。’《书序》:‘高宗梦得说,使百工营求诸野。’《国语·楚语上》:‘如是而又使以象梦旁求四方之贤’,与简文有异。”3此句可见清华简《说命》与各传世文献所引《说命》版本大有差别,文字上亦颇有不同。类似情况,可参考清华简《金縢》与《尚书》传世文本中《金縢》篇之差异。

徇,原字作“旬”,整理者读为“徇”,甚是。据《说文·部》:“夐,营求也。从,从人在穴上。《商书》曰:‘高宗梦得说,使百工夐求,得之傅巗。’”其文盖与《书序》同源。《字汇》:“夐,呼眩切,音绚。”由此可知,《说文》之“夐”即对应清华简此句的“旬”。《史记·项羽本纪》:“今不恤士卒而徇其私,非社稷之臣。”《索隐》引崔浩曰:“徇,营也。”《后汉书·崔駰传》:“游不伦党,2

3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第122页注二,中西书局,2012年12月。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第122页注三、注四,中西书局,2012年12月。

苟以徇己,汗血竞时,利合而友。”李贤注:“徇,营也。”《文选·左思〈吴都赋〉》:“徇蹲鸱之沃,则以为世济阳九。”刘逵注:“徇,营也。亡身从物曰徇,夸物示人亦曰徇。”《文选·谢灵运〈登池上楼〉》:“徇禄反穷海,卧痾对空林。”张铣注:“徇,求也。”据此不难知道,清华简之“徇求”即《书序》之“营求”。徇为真部字,营为耕部字,而“夐”字于《广韵》恰有“许县切”、“休正切”两读。因此,清华简《说命》与传世《书序》所体现的,也就是春秋至战国之际由真部分化出耕部的变化情况。

此段内容,《国语·楚语上》则作:“昔殷武丁能耸其德,至于神明,以入于河,自河徂亳,于是乎三年,默以思道。卿士患之,曰:‘王言以出令也,若不言,是无所禀令也。’武丁于是作书,曰:‘以余正四方,余恐德之不类,兹故不言。’如是而又使以象梦旁求四方之贤,得傅说以来,升以为公,而使朝夕规谏,曰:‘若金,用女作砺。若津水,用女作舟。若天旱,用女作霖雨。启乃心,沃朕心。若药不瞑眩,厥疾不瘳。若跣不视地,厥足用伤。’若武丁之神明也,其圣之睿广也,其智之不疚也,犹自谓未乂,故三年默以思道。既得道,犹不敢专制,使以象旁求圣人。既得以为辅,又恐其荒失遗忘,故使朝夕规诲箴谏,曰:‘必交修余,无余弃也。’”将其与《周书·无逸》的“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作其即位,乃或亮阴,三年不言。其惟不言,言乃雍。不敢荒宁,嘉靖殷邦。至于小大,无时或怨。肆高宗之享国五十年有九年。”及《吕氏春秋·重言》之“高宗,天子也,即位谅暗,三年不言。卿大夫恐

惧,患之。高宗乃言曰:‘以余一人正四方,余唯恐言之不类也,兹故不言。’”比较一下,则可以确定,原《书》系篇章中必有“高宗谅阴”故事在《说命》之前。在《论语·宪问》中还有“子张曰:‘《书》云:高宗谅阴,三年不言,何谓也?’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类似的问答又见于《礼记?檀弓》:“子张问曰:‘书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有诸?’仲尼曰:‘胡为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听于冢宰三年。’”及《礼记·坊记》:“高宗云:‘三年其惟不言,言乃讙。’”《礼记·丧服四制》:“书曰:高宗谅闇,三年不言。”旧说多以为是引《尚书·无逸》之文,但由今所见前引文献可知,当不排除实为引原《书》系篇章“高宗谅阴”故事中文句的可能。这个“高宗谅阴”故事,《尚书大传》中归于《说命》,《国语·楚语上》很可能也是此意,但今清华简《说命》三篇则并无高宗谅阴、得梦等相似内容,推测当是篇章分合不同的缘故。于清华简所原属的《书》系各篇中,这部分内容很可能是被处理为另称为《高宗谅阴》的独立篇章而居于《说命》三篇之前。这一分析,同时还可以印证李学勤先生于《说命》的说明部分所指出的“《礼记·文王世子》、《学记》所引《说命》,以及《缁衣》另引的一条逸文,则不见于竹简本,这应该是由于《说命》的传本有异。”4并能够解释李锐先生《读清华简3札记(一)》一文中提出的“题名尤其可商之处在于题名之‘上’、‘中’、‘下’,如此题名法,则以清华简三篇当后世《书序》所说之《说命》三篇。4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第121页,中西书局,2012年12月。

然而《书序》所说三篇,传统上认为是孔子(实际上可能是孔子及其后学)删定的三篇。删书包括了去重的工作,可能当时流传的《傅说之命》有很多篇,孔子最后选取了三篇。此三篇虽然今天已经亡佚,但是一些古籍之中还引有佚文。而清华简《傅说之命》中,只有中篇和《国语》中的佚文对应得上,下篇缺了第一枝简,即使这一枝简能对应某些文句,仍然有不少佚文无法对应。目前要说这些佚文都存在问题,不是《说命》,恐怕难以令人信服。”5按照笔者前文之分析,则清华简《说命》三篇既然不包括高宗谅阴、得梦等内容,文句也与传世文献所引颇为有异。那么,其自然与《礼记》、《国语·楚语上》、《尚书大传》等所体现的鲁地《书》系不同,“不少佚文无法对应”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这也再一次说明,清华简的各《书》系篇章,并非鲁地《书》系内容,而是与今所见《逸周书》所原属的《书》系传承更为接近。

“射人”,从网友暮四郎《初读清华简叁笔记(草稿)》一帖之说6。“射”字可参见清华简《系年》第十三章简64整理者原释为“”于彼章读为“席”并疑为“射”的表意字7。射人之职习见于《礼记》、《周礼》及《仪礼》诸书,此不烦举。

“厥俾繃弓,绅[弓串]辟矢”句,整理者言:“厥,义同‘其’,在此训为‘将’,参看杨树达《词诠》第一六〇页(中华书局,一九七八年)。繃,《说文》:‘束也。’[弓串],读为‘关’??《左传》5 孔子2000网,清华大学简帛研究专栏:,2013年1月4日。

6 简帛网论坛:,2013年1月5日。

7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下册》第166页注八,中西书局,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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