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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轿车交通事故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01:16:27 作文素材
摩托车与轿车交通事故作文素材

篇一:汽车-摩托车碰撞交通事故再现研究[论文]

汽车-摩托车碰撞交通事故再现研究

摩托车事故研究是道路交通事故研究的一个分支,本文以提高碰撞事故中行人安全性为目的,基于多刚体动力学仿真分析软件pc-crash建立车-人碰撞事故再现模型。对车-人碰撞事故的随机因素进行大量的数字化仿真,得出不同碰撞速度、撞击前后行人的运动姿态等,行人身体将遭受不同的碰撞作用,从而产生不同的运动行为和损伤。根据碰撞后行人运动状态及相应的参数,分析出事故发生后人体与汽车前部碰撞后人体头部的速度、角速度、抛射距离等规律,并提出有效的行人保护措施。

摩托车事故 pc-crash 事故再现 规律 行人保护

1引言

汽车与摩托车碰撞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摩托车骑乘人员直接暴露在外,没有车身保护,一旦发生事故,人员死伤率极高。根据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资料,2010年我国发生摩托车事故共100036起,事故造成25128人死亡,15296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11330.51万元,分别占道路交通事故总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财产损失的26.41%、28.09%、35.48%和7.61%。从统计数据可看出摩托车事故的致命性和严重性。本文研究在交通事故中的摩托车伤害,对人体损伤的生成原因及损伤程度进行合理解释,并得出伤害度指标与碰撞速度的关系,及事故发生后人体头部与车体前部碰撞后人头部的速度、角速度、抛射距离等规律。从而为汽车碰撞事故鉴定提供理论依据及数值参考。

2车-人碰撞模型

(1)碰撞中人和车的特点

速度低于15km/h时,摩托车驾乘人员通常只是受到轻微伤害,碰撞速度介于25km/h-55km/h之间时,摩托车驾乘人员受到的严重伤害的几率呈上升趋势,当碰撞速度超过55km/h则常造成摩托车驾乘人员的死亡,具体碰撞发生时车辆的水平速度分布如图1所示

(2)碰撞模型的建立

软件中人体模型采用了多体系统,人体的各部位(头、躯干、臀等)均由可以旋转的关节相连。对于每一个部位,都有着不用的特性,比如,外形的几何尺寸、质量、接触硬度、摩擦系数等。多体模型中刚体和关节数量定义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所需计算时间的长短。所以在实际过程中,我们就要折中考虑计算的时间和模型的细节。例如,软件中我们就把行人或乘员的多体系统定义为由26个关节连接28个刚体的系统。

本文选择的多刚体人体、摩托车模型的各个刚体的几何形状、连接关系、刚度系数、接触强度、摩擦系数如图2-图4所示。

参与碰撞的车辆类型为轿车,型号选择audi-0801,质量为1230kg,长4.48m,宽1.7m,高1.344m。图中列出车辆前部各结构参数为:1-0.35m;2-0.5m;3-0.8m;4-0.9m;a-0.05m;b-0.06m;c-1.02m;d-0.58m。

3仿真结果及分析

3.1 仿真过程

参与碰撞的车辆类型为轿车,型号选择audi-0801,碰撞模拟过程剪切如图5所示:

3.2仿真分析

由仿真过程可以得到在不同的车速下人的抛距、头部速度以及头部角速度曲线分别如图6所示。

以碰撞车速为自变量,骑车人抛距为因变量,经曲线拟合得骑车人抛距模型为:

3.3 仿真结果分析

(1)摩托车车速为15km/h,对比汽车的车速分别为40km/h和

60km/h情况下,骑车人的抛距和骑车人的头部角速度头部速度曲线峰值都变化不大。

(2)摩托车车速为30km/h,对比汽车的车速分别为40km/h和

60km/h情况下,骑车人的抛距和骑车人的头部角速度曲线峰值变化不大,但骑车人的头部速度曲线峰值显著增大。

(3)汽车车速40 km/h的情况下,摩托车在车速增加的条件下得到的骑车人抛距显著增加,骑车人的头部速度和头部角速度曲线峰值也都有所增加。

(5)汽车车速60km/h的情况下,摩托车在车速增加的条件下得到的骑车人抛距和骑车人的头部速度头部角速度曲线峰值都显著增加。

(6)骑车人的抛距、头部速度、头部角速度越大,骑车人的hic数值会随之增大,则会引起严重的损伤形式主要包括颅骨骨折、脑挫

伤、脑膜外血肿、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脑震荡和弥漫性神经轴突损伤等,从而造成更为严重伤亡。

3.4行人保护措施建议

(1)改善发动机罩结构和性能。合理布置发动机罩下发动机等零部件,避免发动机罩变形后头部与发动机罩下方刚度很大的发动机相碰,降低发动机罩边缘处的刚度也可以缓冲车与人发生一次碰撞时的速度。并尽量增加发动机罩与发动机部件之间的空间以确保相撞后有足够缓冲变形空间。

(2)采用汽车前保险杠安全气囊和前风窗安全气囊。可以有针对性地安装前风窗安全气囊或增加吸能结构。由于汽车本身结构的特点,挡风玻璃与发动机罩联结处的刚度远远大于发动机罩表面其他部位的刚度,所以考虑在连接处这个位置上安装保护行人的安全气囊。

4结论

本文以提高汽车对行人保护的被动安全性为目的,在大量碰撞实验数据的基础上,使用交通事故模拟再现软件pc-crash建立某国产轿车及摩托车人体模型,依靠有关模型确认与模型验证理论得到了具有一定有效性、稳定性的研究用数字化仿真分析模型。从行人保护的角度,结合人-车交通事故的随机因素,并利用模拟仿真实验方法,对汽车前部发动机罩板提出了优化设计方案,并且提出了在位置上更有针对性的安装前风窗安全气囊等措施,为汽车生产厂商提出有利用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邹铁芳,余志,蔡铭,刘济科.基于pc-crash的车-人事故再现[j].振动与冲击,2011,30(3):215-219.

[2]王宏雁,邵文煜.基于pc-crash的交通事故再现误差分析[j].同济大学学报,2009,37(4):531-536.

[3]林庆峰,许洪国.基于pc-crash的轿车-行人高速碰撞仿真模型[j].汽车工程,2007,29(7):562-565.

[4]王国林,鲁砚,周孔亢.基于pc-crash的汽车与行人碰撞的仿真研究[j].拖拉机与农用输车,2008,35(1):30-32.

[5]华晓敏.基于pc-crash的人-车碰撞事故再现结果误差分析[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9,9(4):24-29.

[6]许洪国,何彪.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再现[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

[7]金先龙,张晓云.交通事故数字化重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8]happer andrew. i, araszewski michael. i, robert amrit toor overgaar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method for

vehicle/pedestrian collisions[c].sae paper 2000-01-0846.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苏教高〔2011〕10号)。

篇二:汽车摩托车事故处理

汽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法理分析

——兼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地位廓定

?? 郭文昌?李寿双

2004年11月21日晚8点10分左右,持有A省驾驶证的于某驾驶重庆80二轮摩托车与B省的钱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A省312国道上发生严重碰撞交通事故,经A省的所在地交警大队认定,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于某重伤住院96天并导致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三级残废,摩托车车主于某要求桑塔纳轿车车主钱某赔偿医药费25178元,误工费41796元,残废赔偿金55572元,精神怃慰金30000元,合计1149296元。双方经交警大队调解不成,于某将桑塔纳轿车车主钱某诉至法院,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将承保钱某车辆B省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院。庭审时被告钱某认为自已是次要责任最多只应该承担事故损失的40%(不含精神怃慰金30000元),即3397184元,同时告诉原告于某他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担全部损失(包含精神怃慰金30000元)他不反对并提供帮助。B省保险公司辩称:一是钱某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需要由国务院颁布的强制责任保险,厘定费率的基础是按责论处,适用的法律是《保险法》。二是于某与钱某构成的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保险公司与钱某构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放在同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保险公司并没有对原告构成任何的侵权法律关系,作为本案的主体不适格,同时认为是商业保险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三是桑塔纳轿车车主钱某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在B省,而B省人大和法院没有相关的法规,A省基层法院审理B省的保险合同是没有司法管辖权的,同时A省高级法院的审判纪要对B省的保险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

A省的一审法院受理后,通过B省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冻结了承保桑塔纳轿车车主钱某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20万元的资金。

一审法院的法官认为:事故所在地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明确认定,目前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法官认为既然事故发生在A省就应该按所在地司法解释判决,对发生事故所在地基层法院完全有司法管辖权并由法院判决B省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事故受害人。因此判决B省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事故受害人于某诉讼请求的1149296元(含精神怃慰金30000元)。同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459718元。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15日内上诉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并到本院交上诉费402254元后由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B省保险公司接到判决书后,到一审法院交上诉费402254元并递交上诉状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原判。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法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适用法律正确,并有司法管辖权。只是没有充分考虑于某驾驶重庆80二轮摩托车是机动车辆,不能机械的实行对非机动车人员的无过错原则,汽车对摩托车驾驶员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程度大。二审法院判决B省的汽车车主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赔偿事故损失的80%,并由本案的第二被告B省的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事故受害人于某7794368元(含精神怃慰金10000

元),并将赔偿款汇至一审法院。同时判决B省的汽车车主钱某承担精神怃慰金20000元,由法院代为转交给事故受害人于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都表达称保险公司的条款特别是按责论处和免责条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全部失效,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侵权与保险两重法律关系辨析

在本案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都表达称保险公司的条款特别是按责论处和免责条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全部失效,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公司一方对此提出质疑:按照《保险法》制定并经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的条款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非常明显的,保险公司的条款,经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后,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争议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理,包括适用其中的减责或免责的规定。

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之所以认定“保险公司的条款特别是按责论处和免责条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全部失效,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法院忽视了司机(同时作为投保人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与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时是司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差异。

司机与被害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而进行的保险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的法律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是司机因其事故责任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义务,而保险赔偿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事故情况,承担约定的补偿义务的行为。前者是因侵权而进行的法定赔偿,后者是因保险合同所定事故发生而进行的约定补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保险合同(即便是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两者的发生原因、法律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而且,根据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只有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情况下,才可能有保险赔偿责任;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并不必然引起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受保险合同具体约定的影响。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联系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看,这仅是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则;即便是按照最为激进的观点,该款确立了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责任。在此前提下,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约定也并不因此而无效。原因在于,该款确立的是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问题,并不涉及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两审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凡是发生事故,在机动车三责险限额内,保险公司一律无条件赔偿,而且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约定的减免责的规定均无效的作法,从法理上看,混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保险合同赔偿责任的区别;从法律上看,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是错误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的关系定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面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比例大幅攀升的不利局面。很多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均主张保险赔偿应当按照《保险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能适用于保险赔偿。甚至有部分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公司就应当适用《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同一位阶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能“大过”《保险法》而适用于保险公司。实际上,这就提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在处理交通事故上的关系问题?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究竟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按《保险法》审理,矛盾的地方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少数人认为保险公司就应当适用《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管不到”保险公司的说法,从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都不是主体立法,相反,它们是对事立法,凡是两法适用范围内的事宜,所有主体,包括机动车、受害人、保险公司,以及交通队、政府等等都一律适用,不存在保险公司只按《保险法》办事的问题。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可能都会有所涉及。但是,的确两法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于相关主体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要调整机动车、受害人、保险公司等主体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与义务。而《保险法》(主要是其中的保险合同一章),则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这两个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两法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可能均会得到适用,而且可以并行不悖。保险公司可能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而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否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往往是机动车司机,减轻或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三)审判纪要的效力分析

法院判案应当以什么为依据,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是对于这一重要问题,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这从一个角度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同时,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法院依据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判案的例子。但是法院是否可以援引最高院或省一级高院的《纪要》作为判案的依据呢?这就涉及法院审判纪要的效力问题。

从法理上讲,法院审判纪要不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下发,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法院的便文的形式下发,通常是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院或省一级高院,对辖区内突出的法律问题一种内部工作讨论或总结意见,可以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并不具有法定的效力。一般在下发的通知中也注明了请参照执行。因而在审判实践中,《纪要》所起的作用只是一种指引作用,不能成为法院援引的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各地高级法院针对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中出现的争议焦点问题,纷纷出台了内容各异的法院审判纪要。审判纪要虽然对指导和规范机动车三责险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仅仅是一种内部工作指导意见,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规则形式,法院不能援引审判纪要处理案件,“对抗”当事人。而本案中法院援引A省高级法院的审判纪要,否定B省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效力的作法,更是违法之举。

三、焦点分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法律地位廓定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汽车与摩托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由于现在大量存在或通行摩托车的省市较多,因此,因摩托车而起的事故屡见不鲜。但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往往对于摩托车是否为机动车存在争议。而这又涉及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因此,准确地廓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概念范围,对于准确处理交通事故有着重要的意义。

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的定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从这一规定看,摩托车具有发动机装置,应当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个规定在参考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于1998年1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中关于机动车的定义,该文件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来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输用拖拉机或轮式专用机械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显然,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两审法院中,均认为,摩托车与汽车不同,汽车装置是人置于铁制外壳的内部,相对安全,而摩托车是人处于铁制摩托车的外部,相对危险。因此,汽车与摩托车发生事故,摩托车应当按照非机动车对待,汽车在限额外也应当承担无错过责任。这种认定,应当说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的定义不符。而且,从法律政策的角度看,也不利于约束摩托车车主的行为,不利于交通状况的改善。

与此相关联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地位问题。应当说,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不存在很大的疑问。但是,对于电动自行车是否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的机动车一直存在争议。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以及国家技术监督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中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均不能明确电动自行车是否为机动车,或者为非机动车。而我国部分地方法规对此也是说法不一。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08号]发布《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将非机动车定义为:自行车。《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右侧行驶的车辆,把用燃油或者电力驱动并具备人力脚踏驱动功能的自行车也列其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最高时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具有脚踏行驶能力,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时以15-18km/h速度行驶)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电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以20km/h的车速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也就是说,凡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划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非机动车”范畴,按照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则应划入“机动车”的范畴,按照

机动车对待。换句话说,对于电动自行车是否为机动车,应当看其是否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标准,而不能笼统地说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参考文献】【主要参考书目】

1.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郝演苏:《保险学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图书公司1990年版。

5.[台]周渭南:《保险学》,大中国图书公司民国63年出版。

篇三:对摩托车交通事故的思考.正文.2

对摩托车交通事故的思考

——贾春伦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的日新月异,个人拥有机动车数量地迅速增加,二轮、三轮摩托车以其轻便灵巧、方便、易学、快捷、价格低廉的特点逐步成为广大农民的交通和运输工具,基本代替了以往的自行车,其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地区出行难的问题,因此受到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广大农民朋友的亲睐,截止9月底,我县注册机动车总数43962辆,其中摩托车36312辆,占机动车总数的82.6%。摩托车在大大方便广大群众,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也成了一大交通安全隐患,2010年1-9月,与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已占事故总数的68%,并有迅速蔓延之势,成为一大祸害。

一:我县的摩托车交通安全现状

当前,摩托车因性能简单、使用方便、价格便宜等特点,在我县广大农村形成一定市场。但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明显增多,从2010年1—9月份梓潼县的交通事故情况看,因摩托车造成的交通事故1547起,造成37人死亡,平均每天有6起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严重威胁着农村的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无证无牌问题较为突出。目前,从对摩托车的调查摸底情况看,在梓潼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有36312辆,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约4500余辆。并且农村地区已经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相当一部分未按期年检,没有机动车强制保险,摩托车的年检率只有58%。特别是偏远地区人们认为:我的车只在乡下骑,不用办证上户,警察管不了我,所以造成了无牌无证的问题,而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就逃逸,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二)、超员已成为农村中摩托车的一种普遍现象。特别是

在那交通欠发达的地方,“摩的”的生意就特兴旺,但因为“摩的”是非法客运,且10%以上是无牌无证,他们非常害怕交警及运管部门,东躲西藏,而且为多赚钱,经常搭三个人,甚至四个人,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

(三)、摩托车车辆安全性能较差,有的摩托车已该报废了,但仍在骑,更有胜者,几个车凑成一个车,这些摩托车的制动、灯光等安全性能差,极易诱发交通事故。

(四)、酒后驾车。酒是很多人都喜欢的东西,酒能使人变得兴奋,也会使人变得麻木。夜幕降临不知你注意到没有,在火锅店、饭馆门前停放的摩托车数量不非,亲朋相聚没有酒哪能行呢?纵有有心者提出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危险,反而会遭他人嘲笑,众所周知饮酒会使人的中枢神经反映迟钝、视力减弱、思考判断能力下降、动作迟缓,失去正常的判断能力,不能及时判断道路上的瞬间变化。驾驶员在喝酒后,会觉得心情很舒畅,以致在驾驶摩托车时很喜欢开快车,这样就容易使驾驶员在遇到情况、危险时,采取措施不及。而醉酒后的驾驶员更是糟糕,喝醉酒后,大脑一片空白,四肢无力,操控能力下降,在行驶过程中更是随意,遇到情况也没办法采取措施,这样发生交通事故非死也重伤。有许多醉酒驾驶员在发生事故醒来后,问他是怎么发生的,驾驶员自己都不知道。

(五)、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因不戴头盔,发生交通事故后,使自己的头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加大了事故的损害后果,这也是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最多的,在我县的主干道上,均立有“驾乘摩托车请戴安全头盔”然而纵观城乡各大街小巷,骑乘二轮摩托车戴安全头盔者微乎其微,二轮摩托车死亡事故中,90%是因颅脑损伤死亡,而在这90%中,又有85%是因未戴头盔造成的,而在15%的戴了头盔中,又有几顶头盔能达

到“安全”标准呢?安全头盔的作用是保护头部,减少撞击力度。在我们事故处理中,经常可以看到事故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大谈各种避免事故发生的可能,却很少提到安全头盔。我们在电视或电视剧中可以经常看到,在汽车及赛车比赛中,赛车手均戴有安全头盔,何况我们的摩托车呢?

(六)、超速行驶是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摩托车驾驶员经常以为自己技术不错,经验丰富,然故不知摩托稳定性差,没有较好保护人体的装置,超速行驶更会加大事故损害后果,轻则致人重伤,重则致人死亡。

(七)、现在路上跑的所谓的“助力车”太多,这种车既上不了户,又没有交强险,驾车者没有没有经过培训,没有驾驶证,还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而骑这种车的多为妇女和大爷大妈们,那就更危险了。

(八)、当前驾驶摩托车的除青壮年劳力外,有超过60岁的老年、未成年的中学生、不宜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等,这部分人驾驶技能一般很差,他们既没有参加交通安全及驾驶知识的学习,不懂什么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参加驾驶考试,但他们仍在路上跑,在处理道路上的突发情况时,往往不能作出正确判断,极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

(九)、四是安全管理“盲点”较多。我县农村地域广、范围大,这与当前基层交警中队的警力极不相符,一个基层中队目前只有2名民警,3名协警,需管辖5-7个乡镇,加之农村摩托车量大、查处难,基层交警对摩托车的调查摸底、安全管理显得力不从心,存在诸多管理“盲点”。

二、困扰我县摩托车安全管理的原因,

一是摩托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差,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不强,对摩托车的驾驶方式和不规范行为

的危害性认识不高,片面认为只要不出交通事故、违章不要紧,导致了无证无牌、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频繁发生。 其次摩托车这种快捷的交通工具,深受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喜爱,并且得到了普及,基本达到了一户一辆,大部分人则把它称为装着马达的自行车,存在着一种只要会骑自行车就会骑摩托车的错误想法,对于相应的交通法律法规则是置若惘闻,这都是造成交通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

二是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难度较大。一方面部分摩托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遇有交警执勤,便迅速掉转车头或向乡村小道逃跑,更有甚者直接冲岗,拒绝接受检查,而交警对冲岗的摩托车不敢追击,因此现在有问题的摩托车冲岗率达到了30%,查处的难度极大,使部分农民认为即使违反交通法规也无所谓。看见交警就跑,反正你交警不敢追我。另一方面,交警不只是管理摩托车,还有中巴,货车及基层管理工作,而一个中队两名正式干警,又如何能面面俱到呢?

三:加强摩托车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为了能有效的减少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笔者认为:必须由政府领导,社会联动,公安监管,群众参与。让全社会都行动起来,人人参与,个个遵守,养成良好的社会习惯,共同维护,共同遵守。

一是政府应通过“县、镇、村、社”四级做好摩托车驾驶员的编外管理,通过政府协调公安、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简化办事手续,降低费用,使尽可能多的摩托车上牌上证。做好基层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发生事故后逃逸或弃车不管的概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深入农村走进千家万户,对广大农村群众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落实交通安全措施,发现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组织广大农村群众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不

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积极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主动告别不文明交通行为,自觉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不驾驶违法车,不搭乘违法车,同时在中小学生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以学生带动父母遵守交通法规,从而带动全社会养成遵章守法的良好习惯。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的生财产安全。

二是建立便民化的服务工作机制。要本着面向基层,方便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一方面是要加强培训和考试:摩托车是农村家庭一件主要固定资产,交通事故可以使一个家庭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因此,驾驶员必须通过严格培训,掌握处理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的技能,学会如何在公路上安全行驶。另一方面简化办证手续:要为群众着想,简化办理手续、降低费用,从方便优惠群众办证上牌需要出发。

三是建立经常化的集中整治工作机制,首先要把好年审关。对于有安全隐患的摩托车不于年审,同时告其应该修理的部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其?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w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我押谜喂亍6ㄆ谟氩欢ㄆ诘卦谙爻腔蛳缯蚩鼓ν谐底ㄏ钫涡卸岢侄ǜ凇⒍ㄔ薄⒍ㄔ稹⒍ù胧友喜榇ξ拗の夼啤⒕坪蠹莩档冉煌ㄎシㄐ形M保⑷粘;慕煌ㄐ逃疲忧拷煌ò踩拔褰毙釉赐飞显し篮投糁平煌ㄊ鹿史⑸惺当U瞎愦笕嗣袢褐诘娜松砗筒撇踩?/p>

二0一0年十月

篇四:浅析平文公路摩托车交通事故成因及对策

浅析平文公路摩托车交通事故成因及对策

文山市大队马塘中队指导员 张竣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目前,文山市的道路建设逐年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状况也有了较大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节奏加快,时间效率观念增强。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日益增多,特别是在农村,摩托车已成为家庭出行必备的交通工具,农村摩托车拥有量逐年攀升。然而,由于人们追求舒适生活而淡忘了法律法规意识,因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在迅速上升,特别是冬季是摩托车肇事高峰期,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许多不安全的隐患,探索摩托车管理的新思路,是摆在我们交通管理部门值得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针对这一情况,笔者结合以往的典型交通事故,谈几点浅见:

一、文平公路摩托车交通事故的成因

文平公路摩托车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深入分析各类摩托车交通事故,总结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摩托车安全性能差。摩托车结构轻便,马力足,车行速度快,为广大农村地区居民喜爱。但是,由于导致摩托车存在自身稳定性差、制动能力弱、安全防护设备不足等缺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现象很难避免。

(二)文平公路路况复杂。文平公路交通流量大,且沿线村 1

屯密集,交叉路口多,有多坡陡急弯,村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交通意识和安全防护意识淡薄,无证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横穿公路、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等现象屡禁不止。

(三)无牌无证摩托车只增不减 。一是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特别是在文平公路沿线农村地区的驾驶员大多数属于无证驾驶,在各地农村,这些人可以说是比比皆是,他们对持证驾驶和车辆入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足,不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只要车子买回家,开上就上路,更有甚者无视交通安全,驾车随心所欲,见缝插针,乱窜乱插,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构成了很大的事故隐患。从交警几年来的交通秩序整治情况可以看出,交警几乎每年要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和财力用于两轮摩托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但是摩托车违章依然突出,很多群众要等公安交警机关关车、处罚才知道后果,才真正明白法律的威严,正是这种侥幸心理做怪。二是由于黑车价格便宜,一些群众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一辆市场价格在6000元左右的摩托车,八、九成新到了窃贼手中就只有2000—3000元,群众因侥幸心理和无知,为社会上不法分子实施非法拼装和盗抢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削弱了公安部门打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力度;三是在农村中多数农用运输车车况性能差,驾驶人忽视交通安全,达到报废标准后仍继续使用,构成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四)对摩托车管理难度大。一是就我市的情况来看,摩托2

车的拥有量已经超过了所有机动车的拥有量,摩托车数量如此迅猛的增加,摩托车的分布范围又如此宽广,单靠交警部门去管理已是鞭长莫及,现行的交通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无法使管理的措施真正到位,因此,无牌无证摩托车的上路行驶,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治理,特别是农村的一些偏远山区,成了管理的盲区。二是从事非法营运的两轮摩托车点多、线长、面广,而警力相对不足;加之民警工作有区域性、时段性特点,从而使他们怀有侥幸心理,利用我们管理中这些薄弱环节,和执勤民警捉迷藏,打时间差,尽量逃避公安交警的管理。三是根据《执勤执法规范》规定也怕在整顿中引发事故和闹事,致使民警在执勤过程中不敢追赶,从而导致摩托车不服管理,见民警拦车就逃跑。

二、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基本对策

(一)多部门联动。以交警为主力,其他各警种密切配合,动员和发动公路沿线乡(镇)政府组织、农村干部、单位工作人员等方方面面的力量,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维护交通秩序,齐抓共管,长期适时地开展对摩托车的专项治理整顿,重点治理和依法查处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摩托车农用车驾驶人的源头管理,把好驾驶员的培训发证关,坚决杜绝无证驾车。

(二)加强培训办证及查处力度。农村地区交警中队应该与辖区内的乡镇、派出所协同工作,采取宣传和处罚相结合的方法 3

督促广大摩托车驾驶人员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并且从申领驾驶证初考开始,对摩托车驾驶员进行系统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和交通法规知识的教育,使他们真正掌握驾驶操作技能、不同路面的操作要领和处理各种交通情况的方法,学习达到规定课题后方准参加考试,在培训中,要特别加强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驾驶员素质提高了,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律意识增强了,摩托车事故就可以减少了。在加强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办证的同时,要加强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在路查对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要用足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对无证驾驶的当事人能够行政拘留的要拘留到位,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三)加强源头管理。对拥有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车的,联合居委会做工作使其进行办理“两证”,对有正当手续的摩托车鉴定保证书,要求其保证不参加非法营运和其他犯罪活动,对一旦查获的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由政府组织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旧货交易市场主要是旧摩托车交易行业和摩托车修配店,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其次,注意抓好日常管理,针对转卖而不注册登记过户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政策,要求摩托车驾驶证必须与驾乘摩托车4

行驶证的户主一致,否则一旦查扣,作黑车处理。

(四)加强交通法规的社会化宣教活动。摩托车不办牌照,摩托车交通肇事,一个普遍的因素就是人们的交通法规意识淡薄,甚至有的人根本就不懂交通法规,这就是我们整过社会忽视交通法规宣传的一个不良后果。首先,我们应该从学校抓起,对孩子们进行交通法规的启蒙教育和系统教育其次要扎扎实实地抓好驾驶员人员的培训教育,对他们的交通法规教育不能轻于驾驶技术的要求;其三抓社会舆论的普及教育。利用报刊、电视这些喜闻乐见的载体,广泛宣传遵守交通法规的意义,揭露和指正一些违反交通法规的不良行为,让社会认知违反交通法规将会带来的危害。

摩托车的管理是一个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它所蕴藏的许多深层资助的矛盾,期待着我们共同与探讨和认知,只要我们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法》,摩托车的管理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定能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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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警示录

近年来,全国的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惨重,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各种事故的90%以上,对人类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地震、洪水、火灾这些可怕的灾难,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亿元。据统计资料显示,世界上每年约有120万人因摩托车交通事故而丧生,在交通事故中摩托车手占第一位,受伤致死的可能性比汽车高9.5%,死亡人数高出

7.13%。

在这一连串触目惊心的数字后面,有多少家庭失去了亲人,有多少欢乐变成了悲剧,有多少幸福化为乌有!在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是一个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一个个白发人送走了黑发人,一个个孩子与父母阴阳相隔。面对一个个的死者,面对一个个惨烈的画面,人们在悲痛之余,更多的是叹息和悔恨。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世间没有比生命更加珍贵的东西。虽然人生的旅途有不可遇见的变数,但多数劫难却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不管你是司机还是乘客,不管你是客车还是货车驾驶员,不管你是开公车还是开私车,不管你是骑车还是行走,如果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存在,也就意味着轻视自己的生命,践踏他人的幸福,将有许多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成为千古遗恨的冤魂!

为了吸取这些血的教训,为了使这人间的悲剧不再重演,我们整理汇编了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公司内历年摩托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制作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希望广大员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在工作和生活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人在路上,平安幸福,关爱生命,安全出行。

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暴露出层层安全隐患

近日,多名员工接连发生摩托车追尾、挂到、撞击等一系列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伤亡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摩托车驾驶员违章、无证、酒后驾驶、超速、无防护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引起我们基层单位的警觉和重视,防患于未然。

摩托车交通事故案例两则

牛犇夫妻事故:占道、转弯处理不及时……

事故概况:2011年7月21日15时45分左右,三尿车间包装工牛犇夫妻俩到街上办事之后回家,车行至湖北楚瓷行政办公楼门前时,与中瓷窑炉一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牛本人腿部挂伤,牛夫人面部在水泥地上擦伤。

暴露问题:据调查,牛本人在回慈化的路上车速较快,当对面驶来的电动三轮车越过中线进行右转的时候,来不及进行避让而发生事故。

廖海其事故:无照、超速、时间安排不合理、违章停车…… 事故概况:2011年7月16日晚20时20分左右,锅炉车间维修学徒工廖海其在2#门卫前天桥下,撞上停在路边的拖灰罐车尾部。事故造成廖海其本人头部受到重创,鼻梁骨粉碎凹陷,踏板摩托车前部报废。事故现场一顶安全帽格外引人深思,尽管已经从顶部开裂,所幸的是,安全帽又救了他一命!

暴露问题:据调查,廖海其从公司接受入厂、车间级的安全教育后,分到班组刚三天,由于滚筒坏,车间临时抽调人员加班维修,尽管到了下班时间,车间并没有考虑到廖本人是学徒工而安排他下班,最终导致其下班之后夜间行车。其次,廖海其四天前新买的摩托车证照全无,本身驾驶摩托车不够娴熟,加之加班之后回家心切,车速较快,当迎面驶来一辆大卡车的强光刺到双眼时,来不及采取紧急避让的措施,就一头专进罐车地下去了。

摩托车交通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摩托车由于车架结构非常简单,在遇到转弯、采取制动措施或者行驶在雨天的路面等情况时,如有不慎,就会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而翻倒在地,从而酿成车祸。这类交通事故在涉及摩托车事故中占了一定的比例。

其次,无证驾驶摩托车和超速行驶,是引发摩托车事故的罪魁祸首。在他们眼里,摩托车就好比是自行车,因其驾驶操作简单、易学,不需要培训,就骑车上路。另一方面,许多员工为省上牌的费用,也不办理驾驶证,致使驾驶者对交通法规知识知之甚少,没有熟练掌握驾驶操作技术,行驶速度过快,往往在遇到紧急情况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引发交通事故。

第三,驾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较为普遍。许多摩托车驾驶员认为戴安全头盔比较麻烦、不太舒服,不论冬季还是夏天,只要骑的路段不在公司纠察队员管理的视野范围内,为了减少“麻烦”就不戴安全头盔了。还有一部分摩托车驾驶员对安全头盔的保护作用认识不清,总是为了应付公司的检查,而没有从其在交通事故中保护好自己的头部和生命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上引起高度的重视,没有认识到是自身安全的需要。据统计,在造成驾乘摩托车的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80%以上未戴安全头盔。

第四,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现象屡见不鲜。现在人们在日常交往当中,不论是走亲访友、同班聚会、生日聚会等,基本上都要喝上一点酒,而喝完酒以后回家的代步工具最多的就是摩托车,使他们做了一名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者。有些饮酒者自以为没有醉,驾驶技术好,轻车熟路,不会出事,便骑上摩托车就走,孰不知,体内酒精发作,加上其它外在因素的诱导,使许多本可避免的事故因失控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

第五,违章载人、载物、超员、超速的现象比较突出,人为加大了摩托车道路行驶过程中的风险。

(来自:www.sMHaiDa.com 海 达范文网:摩托车与轿车交通事故)

有效遏制摩托车交通事故对策和措施

针对摩托车违法行为突出,引发交通事故不断的状况,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管理,预防摩托车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摩托车驾乘人员的守法守规的自觉性。增强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素质和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性,是公司所属单位各部门、科室及车间的一项重要管理任务。各单位要通过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宣传教育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来抓,不断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对农村来公司务工的摩托车驾驶人,要因势利导,利用身边的摩托车典型事故案例,让他们了解驾驶摩托车不守交通安全法规的危害性,以及引发交通事故对自己、他人和家庭带来的痛苦和损害,从而增强他们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及家庭幸福的责任感,树立良好的驾驶职业道德习惯和文明交通意识。

(二)充分发挥各职能单位的作用,实施齐抓共管。要抓住《道路交通安全法》剑指酒驾实施的有利时机,在公司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部门、科室、车间、班组、群团以及基层党组织在宣传教育中的作用,通过齐抓共管,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增强全员的交通法制观念和参与交通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夯实交通安全基础,强化源头管理,筑好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一是要把好摩托车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关,确保来公司上班的员工都接受驾驶证的培训并具备过硬的驾驶技术。二是把好摩托车检验关,严格按照驾驶摩托车危险辨识的要求,进行定期的隐患自检,确保摩托车安全附件齐全有效,杜绝因机械性能不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四)加大路面管理力度,严查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公司纠察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路面监控,发现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教育,绝不能放任自流,让其带来交通安全隐患。其次,各单位要定期开展摩托车违法专项整治活动,在摩托车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路段进行抽查,与公司一道营造摩托车交通整治声势并持久进行。

公司摩托车交通事故档案警示录

无证驾驶肇事多

●2008年7月1日17时40分左右,尿素车间赵某因儿子生病住院,在军训完后紧急赶往医院,无证、违章、超速驾驶摩托,行至三尿5门口时撞在从厂区出来的河北正元设计院的轿车上,赵某从车上飞出,背部着地,致使右胳膊粉碎性骨折和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长达半年之久。

●2008年10月21日,甲醇车间吴某看完安全电教片后,骑摩托车刚过5门卫,前面一辆拖拉机突然左转弯,摩托车与拖拉机机头相撞,造成吴某左腿骨折。由于摩托车证正在办理中,无法报工伤及保险,费用大部分自理。 ##

无证驾驶的警示:无证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无驾驶技能的人驾车,安全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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