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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救助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3:30:20 体裁作文
森林公安救助体裁作文

篇一: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

一、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

(一)、行政案件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4、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二)、治安案件

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

3、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

4、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

7、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

8、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

9、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按盗窃处理;

10、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

闯森林公安机关设臵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13、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

15、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6、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三)、刑事案件(省林业厅、公安厅豫林公【2003】222号;省公安厅【2011】282号)

1、盗伐林木案;

2、滥伐林木案;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4、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

5、放火案(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6、失火案(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9、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10、非法狩猎案;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13、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14、聚众哄抢(林木)案;

15、破坏生产经营案(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生产经营);

16、非法经营案(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17、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

18、盗窃案(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19、抢劫案(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0、抢夺案(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案;

2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林地)使用权案;

2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它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25、消防责任事故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造成森林火灾);

26、妨害作证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27、打击报复证人案;

28、窝藏、包庇案;

29、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3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

3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涉林犯罪案

1、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2、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3、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4、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5、 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二、 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有争议林木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买卖证件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四)、非法收购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篇二:森林公安办案程序

森林公安行政案件办案流程图

篇三:森林公安知识竞赛题(1)

森林公安知识竞赛题(1)

一、必答题

填空

1、森林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佩戴 刑事犯罪现场勘验证 。对刑事案件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 2 人。

2、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 委托送达 或者 邮寄送达 。

3、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 传唤证 、 拘传证 、 办案协作函 和 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联系。

4、接受不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报警时,应当告知报警人到 有管辖权 的机关报警。

5、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6、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判明有 防火、决水、爆炸 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7、林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8、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9、森林公安机关作出的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赔偿的义务机关是 林业主管部门 。

10、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应该自 讯问开始 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 后结束。

判断

1、对两名不同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存在关联的,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森林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律师。(√)

2、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权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最论处。(×)

3、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体罚,可以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4、森林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森林公安机关书面报告。(√)

5、民警在巡逻工作中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于人民群众的询问及求助要求,根据情况可以不履行救助责任。(×)

6、森林公安机关使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7、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和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8、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告知报案人为72小时,自决定次时算起。

(√)

9、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

10、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2000元。(×)

简答:

1、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哪些? 答:(1)物证 (2)书证 (3)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4)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立案必须符合的条件?

答:(1)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应受林业行政处罚的(3)属于本森林公安机关或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的

篇四: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治安案件: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1款第1项);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1款第2项);

3.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2款);

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2款);

5.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案件中,强行进入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1项);

6.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案件中,违反规定,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2项);

7.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进行大声喧哗不听制止、起哄闹事或者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6项);

8.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散布谣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或者涉林警情,故意扰乱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第25条第1项);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扬言对林业单位、涉林场所和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和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第25条第3项);

10.寻衅滋事案件中,在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或者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w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我馑鸹佟⒄加霉讲莆锏妊靶谱淌滦形陌讣?(第26条);

11.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案件中,故意干扰森林防火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案件(第28条);

12.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案件中,对正常运行的森林防火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案件(第28条);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13.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案件(第30条);

1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案件(第32条);

15.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第33条第1项);

16.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进行狩猎的案件(第37条第1项);

17.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案件(第38条);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18.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 (第40条第3项);

19.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第40条第3项);

20.非法搜查身体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案件(第40条第3项);

21.威胁人身安全案件中,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件(第42条第1项);

22.侮辱案件中,公然侮辱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第42条第2项);

23.诽谤案件中,捏造事实诽谤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第42条第2项);

24.诬告陷害案件中,捏造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第42条第3项);

2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涉林违法犯罪案件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 (第42条第4项);

26.殴打他人案件中,殴打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殴打他人的案件(第43条);

27.故意伤害案件中,故意伤害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身体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第43条);

28.强迫交易案件中,强买强卖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强迫他人人提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案件 (第46条);

29.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盗窃林业生产物资和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盗窃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0.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诈骗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1.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哄抢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2.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3.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和其他林业生产物资与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

35.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中,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紧急状态下颁布的决定、命令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1项);

36.阻碍执行职务中,阻碍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林业行政管理职务、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2项);

37.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中,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机关警车以及为执行林业紧急任务服务的其他特种车辆通行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3项);

38.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案件中,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4项);

39.招摇撞骗案件中,冒充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以其他虚假身份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招摇撞骗的案件(第51条);

40.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件中,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和林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案件。(第52条第1项);

41.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件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第52条第2项);

42.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案件中,伪造、变造、倒卖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森林生态旅游区门票或者其他有价林业票证、凭证的案件 (第52条第3项);

43.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案件 (第59条第1项);

44.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明知是涉林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案件(第59条第1项);

45.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案件中,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第59条第3项);

46.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第59条第4项);

47.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第60条第1项);

48.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案件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第60条第2项);

49.提供虚假证言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第60条第2项);

50.谎报案情案件中,谎报案情,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第60条第2项);

51.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案件中,明知是涉林违法犯罪案件赃物而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第60条第3项);

52.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案件中,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案件 (第60条第4项);

53.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以刻画、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内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案件 (第63条第1项);

54.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案件中,违反国家规定,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内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国家保护文物安全的案件 (第63条第2项);

5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案件(第71条第1款第1项);

5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

涉林单位、场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案件(第71条第1款第2项);

57.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涉林单位、场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栗壳的案件(第71条第1款第3项)。

5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可以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篇五: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森林公安救助)

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按照省局鲁森公函字[2014]29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烟台市森林公安系统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基本情况

烟台市局成立了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五月初?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⒀躺?2014?1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森林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一次执法质量自我评查,拉开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的序幕。根据前期自查情况,结合国家局制订的《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全面查摆阶段工作指引》,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本着自我纠错、敢于亮短的原则,认真查摆,从立案、侦查活动、涉案财物管理、办案场所使用等多方面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针对在自查中查找出的问题和基层民警、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基层民警、人民群众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接处警及立案过程中的问题

在接处警上,一些县级市群众遇到涉林案件时,不信任当地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直接向烟台市局报警或报案,一味要求市局执法人员到案发地查办案件,不利于及时出警。在受案、立案上,执法人员遇到案情重大或案情复杂的

案件时,缺乏大案和办理刑事案件意识,对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没有及时立刑事案件,造成侦查取证时被动。

(二)关于侦查取证过程中的问题

1、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一是执法人员取证手段不足、涉林专业知识储备欠缺,尤其是在办理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时,缺少涉案林地一手资料,对土地性质缺乏明确判断,办理野生动植物案件及林木案件缺乏相关林业知识,二是限于民警办林业行政案件时是林业局的身份,一些证据不好取证,而且遇到当事人暴力抗法的,民警不能依《警察法》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了执法权威。

2、办理林业刑事案件,一是缺少有经验的侦查员,省四部门规定出台前,大部分民警没有或很少办理过刑事案件,办理刑案能力欠缺;二是缺少刑事侦查有关器材,不少民警缺乏必要的刑事勘查装备,缺乏相关刑事现场勘查技能,导致案件有关证据不能及时固定取证造成执法被动;三是制作询问、讯问笔录水平不高,有的侦查员询问、讯问思路受当事人、证人影响,在整个询问、讯问过程中不能有效掌控,导致笔录证据效力不强;四是不重视视听资料的收集,对讯问、现场勘查、辨认、取证过程没有及时录音录像,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五是过于依赖口供,对案件现场证据发掘不深,对案件外围人员调查不细,往往遗漏有用证据,造成办案被动;六是鉴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鉴定林木价

值,应由哪个部门有关人员出具鉴定意见民警存在困惑。

(三)关于涉案财物管理的问题

主要是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统计、保管等管理制度,有的单位对涉案财物未明确专人保管。不少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未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无法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

(四)森林公安机关办公办案软硬件不足的问题

一是办案场所设施设备不完善,有的办案区同步摄像设备因维护不力导致不能正常工作,有的办案区缺少应急报警装置,有的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都可能留下安全隐患;二是不少单位没有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三是有的单位还没有警车,有的单位仍和林业局合署办公,没有独立的办案场所;四是大多数民警没有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此类案件只能用警察证,违反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五是仍有不少单位没有单独财务账户,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经费来源仍来自农财口,办案经费不能够落实;六是民警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办案能力不强,外部执法大环境差,一些案件存在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现象;七是队伍存在老化现象,一些基层单位民警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与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的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办理各类涉林案件任务相比,警力编制仍普遍不足;八是森林公安机关与外

部缺乏交流机制,人员难以流动。由于体制和编制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公安人员的调动基本在本单位范围内调整,导致队伍缺乏竞争和活力,影响队伍特别是基层干警队伍的建设,容易出现干好干坏一个样,一些民警存在得过且过思想,工作积极性、进取性不强。

(五)县级森林公安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大部分县级单位没有设立法制机构和办案机构,只是成立了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导致在办理案件时尤其是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办案体制不顺。因为未设法制、办案机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具体的办案机构是空白,法制审核也是空白,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无法向地方公安机关那样由办案部门提请,经法制审核,最后由领导签批那样去办理治安、刑事案件,即不能按照正常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去办理案件。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只能各显神通,有的通过关系挂靠当地公安机关,由地方公安法制部门审核、领导签批来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实质上是放弃森林公安独立执法地位,将自己视为公安机关一个办案单位(按:笔者同意这种做法,森林公安本身作为公安机关一个警种,应该融入到地方公安机关中去,特别是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人手少,职能少,应该作为当地公安机关一支执法队伍来建设而不是建立小而全的森林公安机关)

(六)森林公安民警执法能力不强的问题

全市各森林公安机关或由于新建,或以前虽有森林公安机关但由于没有独立刑事、治安执法权限,森林民警对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较熟悉,对林业刑事、治安案件办理接触较少,很多森林公安机关更像是林业执法大队,对于公安本身业务比较生疏,对于新形势下的森林公安执法工作,森林民警存在着执法能力参差不齐、执法能力不强问题。

(七)森林公安与森林防火工作的问题

从国家局以下,森林公安机关一般都承担着属地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省局下发四部门办案规定后,明确了森林火案由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尤其是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而言,在森林防火期内既承担当地森林防火日常管理,负责火情上报、指挥扑救、日常巡查,又要担负起侦破森林火案的重任,实在是不堪胜任。县级森林机关编制少,一般人员数都在6-8人之间,全体民警在森林防火期内基本放下其他一切工作全力投入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很难有精力来办理森林火案,而且森林公安机关独立办理森林火灾案件,自身能力和装备技术水平不能胜任独立侦破森林火灾案件的要求,大多只能依靠地方公安力量侦破此类案件。另,森林公安管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相关规定,森林公安事实上也无法独立承担起这个重任,有的单位成了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扑救队,有的单位成了森林防火指挥部秘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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