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枚胚胎案的评价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5:06:13 单元作文
篇一:冷冻胚胎案 二审评论
在本案中,最大的难点就是在于对于冷冻胚胎的归属以及胚胎是人还是物的定性,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了不能适用于继承条款。但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墨守成规,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基本规则,依法做出了人性化的判决,无疑是一件法律界以人为本的模范。
我认为,本案判决的最大亮点在于对没有发生的事,用倡导性的理念加以解决,是个好办法。
分析宜兴法院一审对本案判驳的理由,设计了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具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物,不能像一般物权一样作为继承的标的任意转让或继承。而且4枚胚胎处置权的行使,在申请人不在的情况下,必然会采纳一个违法的行为才能完成。这个禁止性的规定就是卫生部“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因此不能支持。 但这里反映的问题是,对没有发生的事实和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不告不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案诉讼请求是继承,取得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焦点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涉案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行使的主体如何确定?案件并没有涉及确权后“胚胎处置权”行使时间和方式,更没有涉及代孕的问题。一审法院以一个可能发生的行为作为批驳的理由,进行推理,作为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确实超出了管辖的范围,违反了不诉不理的原则。但二审判决并没有回避这个问题,相反对胚胎物的处置,采取了倡导性的教育和释明权的行使,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在处置这4枚胚胎时应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利益。
二审法院的这种解决方式也为这类问题的最终解决留足了空间。她告诉人们,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理念的转变,在处理特殊权利的保护时,“代孕”也有可能被合法规制。而且从科学的角度看,冷冻胚胎是可以保管几十年的,这些条件都为这个特殊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时间、空间的保证,到时四位老人延续血脉的心愿,也许能被合法化的制度来实现。
篇二:法律方法分析谁的胚胎案
以法律方法分析一审、二审的不同
一审判决中宜兴法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俩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中法院在基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的因素综合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最后判决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
对比一审、二审出现的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我们不难发现,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使用了不同的法律方法分析案件造成的。
法律论证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只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两部规范性文件对禁止买卖胚胎作出了原则规定。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存在一定漏洞,而一审法官则主要是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捐赠、买卖等而做出判决,但是我认为法官在判决的解释论证过程中是仅从现有法律的规定中寻找法源,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胚胎的所有权、监管权、处置权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尽管在法律解释中,文义解释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而在适用现有法律的过程中,一审法官对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太过于注重其文义解释,刻板、机械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字面含义,使得适用的过程中过于死板和僵硬,也应同时采用体系解释分清此两部规范性文件适用对象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并非一般群众,所以,其大前提就已经错误。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一审法官认为胚胎是“具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具有一定的道理。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学宾分析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医学或者生命科学意义上的认知,另一方面是社会文化因素。将胚胎界定为法律上的人在我国尚不具有社会文化基础。
就像前文所说的在二审中,法官考量的主要是社会伦理与情感及特殊利益的保护,利益衡量理论的倡导者日本法学家加藤一郎认为“传统的概念法学对实质的利益衡量等操作的排斥,则会使他往往难以正确认识法律和事实,难以作出正义的判决。”在二审中,法官们敢于抛弃传统概念法学的影响,以法律价值松动法律文义的严格性,在各种存在不同程度之间的价值中选出最优的价值,对现行法律进行衡量。法官们对四位失独父母的丧子的痛苦,与对胚胎情感的寄托,与最后胚胎到底是借助代孕制度而产生新的生命进行衡量,我国法律禁止代孕,所以在冷冻胚胎所有者死亡的情况下,冷冻胚胎未来的命运只能是被抛弃销毁,将来无论老人们是销毁抑或是铤而走险,也不应是作为当前认定老人们不具有儿女所有物继承权的依据,最后判决四位老人取得胚胎的共同监管权和处置权。
篇三:冷冻胚胎案二审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新南。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妹。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小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杏仙。
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韩光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玢,该院生殖中心医生。
委托代理人郑哲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沈杰与刘曦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2012年8月,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治疗期间,刘曦曾于2012年3月5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曦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2012年9月3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人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
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人选择同意囊胚冷冻。同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鼓楼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杰、刘曦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沈杰驾驶苏B5U858车途中在道路左侧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刘曦当日死亡,沈杰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的后果。现沈杰、刘曦的4枚受精胚胎仍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
后因对上述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议,沈新南、邵玉妹遂诉至法院,认为其子沈杰与儿媳刘曦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其行使,要求法院判如所请。审理中,因涉案胚胎保存于鼓楼医院,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关联性,故原审法院追加该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另查明,沈杰系沈新南、邵玉妹夫妇之子;刘曦系刘金法、胡杏仙夫妇之女。
上述事实,由病历简介、病历资料、准生证、事故认定书、结婚证、户籍资料、知情同意书及原审法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沈杰与刘曦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妻双方至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现夫妻双方已死亡,双方父母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沈新南、邵玉妹主张沈杰与刘曦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沈杰与刘曦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综上,对于沈新南、邵玉妹提出的其与刘金法、胡杏仙之间,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新南、邵玉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沈新南、邵玉妹负担。
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其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由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利。2.根据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现沈杰、刘曦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一审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综上,请求撤销
原审判决,判决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上诉人。
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辩称:涉案胚胎是女儿女婿遗留下来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审第三人鼓楼医院辩称:胚胎是特殊之物,对其处置涉及到伦理问题,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也不能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南京市鼓楼医院现已更名为南京鼓楼医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基于以下理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对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1.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2.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本院还注意到,原审在本案的诉讼主体结构安排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本应予以纠正。但考虑本次诉讼安排和诉讼目的指向恒定,不会对诉讼主体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造成紊乱,本院不再作调整。另外,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
综上,沈新南、邵玉妹和刘金法、胡杏仙要求获得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
二、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
三、驳回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0元,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时永才
审 判 员 范 莉
审 判 员 张圣斌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庄绪龙
篇四:全国首例胚胎继承案判决书
我国首例胚胎继承案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XX。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XX,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X,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
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韩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X,该院生殖中心医生。
委托代理人郑XX,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因与被上诉人刘XX、胡XX,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沈X与刘X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2012年8月,沈X与刘X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X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治疗期间,刘X曾于2012年3月5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X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2012年9月3日,沈杰、刘X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人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人选择同意囊胚冷冻。同日,沈X、刘X与鼓楼医院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鼓楼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X、刘X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沈杰驾驶苏B5U858车途中在道路左侧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刘X当日死亡,沈杰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的后果。现沈X、刘X的4枚受精胚胎仍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
后因对上述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议,沈XX、邵XX遂诉至法院,认为其子沈X与儿媳刘X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其行使,要求法院判如所请。审理中,因涉案胚胎保存于鼓楼医院,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关联性,故原审法院追加该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另查明,沈X系沈XX、邵XX夫妇之子;刘X系刘XX、胡XX夫妇之女。
上述事实,由病历简介、病历资料、准生证、事故认定书、结婚证、户籍资料、知情同意书及原审法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沈X与刘X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
夫妻双方至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现夫妻双方已死亡,双方父母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沈XX、邵XX主张XX与刘X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沈X与刘X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综上,对于沈XX、邵XX提出的其与刘XX、胡XX之间,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沈XX、邵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沈XX、邵XX负担。
上诉人沈XX、邵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X、刘X,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沈X、刘X死亡后,其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由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利。2.根据沈X、刘X与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现沈X、刘X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一审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X、刘X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上诉人。
被上诉人刘XX、胡XX辩称:涉案胚胎是女儿女婿遗留下来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审第三人鼓楼医院辩称:胚胎是特殊之物,对其处置涉及到伦理问题,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也不能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南京市鼓楼医院现已更名为南京鼓楼医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基于以下理由,上诉人沈XX、邵XX和被上诉人刘XX、胡XX对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1.沈X、刘X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X、刘X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2.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X、刘X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X、刘X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X、刘X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
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判决沈X、刘X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本院还注意到,原审在本案的诉讼主体结构安排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本应予以纠正。但考虑本次诉讼安排和诉讼目的指向恒定,不会对诉讼主体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造成紊乱,本院不再作调整。另外,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
综上,沈XX、邵XX和刘XX、胡XX要求获得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
二、沈X、刘X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XX、邵XX和被上诉人刘XX、胡XX共同监管和处置;
三、驳回上诉人沈XX、邵XX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0元,由上诉人沈XX、邵XX和被上诉人刘XX、胡XX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时XX
审 判 员 范 X
审 判 员 张XX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庄XX
篇五:胚胎工程-单元测试题附答案
第三章 胚胎工程 单元测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最符合题意,每小题2分,共50分)
1、卵原细胞是通过什么方式增加其数量的( )
A.无丝分裂 B.减数分裂 C.有丝分裂 D.二分裂
2、体外受精的场所是( )
A.在水溶液中 B.在盐溶液中
C.在获能溶液或专用的受精培养液中 D.在酒精溶液中
3、下列能正确表示高等动物胚胎发育顺序的是( )
A.受精卵→卵裂→囊胚→原肠胚→组织器官的分化
B.卵→卵裂→原肠胚→组织器官分化
C.受精卵→囊胚→原肠胚→幼体
D.受精卵→囊胚→桑椹胚→原肠胚→组织器官的分化
4、关于桑椹胚和囊胚的比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桑椹胚的各细胞结构功能基本相同
B.囊胚期细胞出现了细胞分化,但遗传物质未发生改变
C.囊胚期细胞分化是由遗传物质突变引起的
D.囊胚期内细胞团和滋养层细胞差异不是复制水平上的差异,而是转录水平上的差异引起的
5、内细胞团出现于( )
A.原肠胚期 B.卵裂时 C.囊胚期 D.桑椹胚期
6、1978年7月25日23时47分在英国的奥尔德姆市医院降生了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布朗·路易丝,此后该项研究发展极为迅速,到1981年已扩展到10多个国家。那么“试管婴儿”技术属于( )
A.组织培养 B.胚胎移植 C.基因工程 D.克隆技术
7、英国生物学家“克隆”绵羊过程中没有使用的是( )
A.一只母羊的乳腺细胞 B.一只母羊的子宫
C.一只母羊的卵母细胞 D.一只母羊的胚胎细胞
8、关于试管动物技术的概念叙述正确的是( )
A.通过人工操作使卵子和精子在体外条件下成熟和受精,并通过培养发育为早期胚胎后,再经过移植产生后代的技术
B.通过人工操作使卵子和精子在体内成熟,在体外受精,并通过培养发育为早期胚胎后,再经过移植产生后代的技术
C.通过人工操作使卵子和精子在体外条件下成熟和受精,并将受精卵移植产生后代的技术
D.通过人工操作使卵子和精子在体内成熟,在体外受精,并将受精卵移植产生后代的技术
9、以下关于试管婴儿生产技术不存在的是( )
A.体外受精 B.细胞培养 C.胚胎移植 D.基因重组
10、关于设计试管婴儿的问题,下列哪项不合乎道德规范( )
A.利用试管婴儿提供骨髓造血干细胞,救治病人
B.利用设计试管婴儿技术设计畸形胎儿,以供展览
C.利用试管婴儿的脐带血
D.设计试管婴儿,不一定非考虑他的性别
11、采集的卵母细胞,都要体外经人工培养成熟后,才能与获能的精子受精,以下原因不正
确的是( )
A.卵子从输卵管中冲出也要经历类似精子获能的过程
B.动物排出的卵子成熟程度不同
C.体外人工培养至减数第二次分裂中期时,才算成熟
D.冲出的卵子还需要培养一段时间由小变大
12、下列有关动物胚胎移植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A.受孕母畜体内的早期胚胎能够移植
B.受体母畜必须处于与供体母畜同步发情的状态
C.超数排卵技术要使用一定的激素
D.试管婴儿的受精及胚胎发育过程在试管内完成
13、胚胎工程的最终技术环节是( )
A.细胞融合 B.体外受精 C.胚胎移植 D.胚胎分割
14、为胚胎在受体内的存活提供了可能的原因有( )
A.同种动物的供体、受体生殖器官的生理变化是相同的
B.早期胚胎在母体子宫内处于游离状态
C.供体胚胎可与受体子宫建立正常生理和组织联系
D.受体对移入子宫的外来胚胎基本上不发生免疫排斥反应
15、进行胚胎分割时,应选择发育良好,形态正常的( )
A.受精卵 B.原肠胚 C.胚胎 D.桑椹胚或囊胚
16、胚胎分割是一种现代生物技术。关于这一技术的叙述正确的是( )
A.胚胎分割可以将早期胚胎?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w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我夥指畛啥喾?/p>
B.胚胎分割技术可以获得同卵双胎或多胎
C.胚胎分割技术属于有性生殖方式,因此不属于克隆
D.胚胎分割技术可以分割任意时期胚胎
17、表现型不同的母牛生育出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小牛。产生这一结果最可能的原因是( )
A.试管动物培养 B.胚胎移植 C.胚胎分割移植 D.受精卵移植
18、对进行胚胎移植的优点叙述不正确的是( )
A.充分发挥雌性优良个体的繁殖能力 B.大大缩短了供体本身的繁殖周期
C.经移植可得到多个后代 D.胚胎移植可以提取药物
19、下列关于胚胎干细胞的特点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当受精卵发育成囊胚时,所有的细胞就是胚胎干细胞
B.胚胎干细胞是一种未分化的细胞,具有发育全能性
C.在适当的条件下,胚胎干细胞可以分化为多种细胞和组织
D.培养胚胎干细胞的关键是需要一种培养体系,必须能促进干细胞的生长同时还要抑制干细胞的分化
20、关于ES细胞的应用叙述错误的是( )
A.可以用于治疗由于细胞坏死,退化或功能异常引起的疾病
B.在体外诱导分化可培育出人造组织器官
C.是研究体外细胞分化的理想材料
D.不能用于治疗糖尿病、肝衰竭等疾病
21、干细胞是一种尚未充分分化的未成熟的细胞,它具有再生各种组织、器官的潜能,医学家们正在尝试利用干细胞治疗一些顽疾,用骨髓移植法有效治疗白血病是成功的例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利用干细胞治疗某些顽疾,是因为干细胞具有再生各种组织、器官的功能
B.骨髓分为红骨髓和黄骨髓。其中,只有红骨髓具有造血功能
C.用骨髓移植法治疗白血病的优点之一是不发生排斥反应
D.异体骨髓移植成功后,康复者的血型有可能发生改变
22、英国科学家维尔穆特首次用羊的体细胞(乳腺细胞)成功地培育出一只小母羊,取名“多利”,这一方法被称之为“克隆”,以下四项中与此方法在本质上最相近的是( )
A.将兔的早期胚胎分割后,分别植入两只母兔的子宫内,并最终发育成两只一样的兔子
B.将人的抗病毒基因嫁接到烟草DNA分子上,培育出具有抗病毒能力的烟草新品种
C.将鼠骨髓瘤细胞与经过免疫的脾细胞融合成杂交瘤细胞
D.将人的精子与卵细胞在体外受精,待受精卵在试管内发育到囊胚期时,再植入女性子宫内发育成“试管婴儿”
23、.哺乳动物受精过程中,精子释放的酶是 ( )
A.溶菌酶 B.蛋白酶 C.顶体酶 D.获能酶
24、精子变形时,线粒体集中在尾基部的原因解释是 ( )
A.释放顶体酶发生透明带反应 B.产生能量促进精子运动
C.有利于质基因进入受精卵 D.受细胞核的挤压形成
25、有关卵巢的叙述正确的是 ( )
A.所有细胞都进行减数分裂 B.所有细胞都可以见到染色体
C.有的细胞进行有丝分裂 D.所有细胞的遗传物质都相同
二、非选择题
26、(16分)胚胎移植的基本程序如下图(以胚胎移植为例),请据图回答:
选择 供体母牛 受体母牛
┄┄┄┄┄┄┄┄ 同期发情处理
↓
超数排卵
↓
供体公牛 →配种
↓
冲卵
↓
质量检查、培养 →
↓
妊娠检查
↓
分娩(胚胎移植的犊牛)
(1)对供体母牛、供体公牛的要求是______ _____。受体
母牛必须和供体牛_____ ____。
(2)同期发情处理的方法是____________
_____的分泌和______ _______的生成. _________,它可以促进_________
(3)一次给受体移入多胚胎,产生的多个后代,其基因型都相同吗?(1分)________
为什么?(2分)____________________
27、(10分)右图表示海星胚胎发育过程中的两个阶段。
请据图回答下列问题:
(1)甲图为海星胚胎发育过程中的 期,乙图为海
星胚胎发育过程中的 期。
(2)如果乙图中三个胚层继续发育,除了要进行相应的
细胞分裂以外,还必须经过 ,形成组织、器
官,最后才能发育成一个完整的幼体。
(3)假设海星的体细胞的染色体数为2N,则乙图中4处细胞的染色体数为 。
(4)在发育过程中,乙图所示胚胎的早期细胞从一个部位移到另一部位时,被移植的细胞能参与该部位将来的器官形成。但如果在晚期,将未来发育成后肢的部分移植到胚体的另一部
位,发现此细胞仍发育成后肢,使动物畸形。这说明 。
A.乙图所示胚胎的细胞具有全能性 B.乙图所示胚胎的晚期出现了组织器官
C.乙图所示胚胎已形成了三个胚层 D.乙图所示胚胎的晚期细胞出现了分化
28. (7分)控制哺乳动物的性别对于畜牧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分离精子技术是有效的性别控制方法。例如:牛的X精子的DNA含量比Y精子的高出4%左右,利用这一差异人们借助特殊仪器将它们分离开来,再通过胚胎工程技术就可培育出所需性别的试管牛(如下图所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以上信息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1)试管动物技术通常是指通过人工操作使卵子和精子在体外条件下和受精,受精卵通过培养发育为早期胚胎后,再经胚胎移植产生后代的技术。
(2)图中过程①通常采用 技术。在这个过程中 的精子与卵子相遇时,首先发生
反应释放出有关的酶直接溶解卵丘细胞之间的物质。防止多精入卵的生理反应
有 。
(3)胚胎移植时,受体应处于适合的生理状况,此时可利用激素对受体进行 处理。此外,受体对移入子宫的外来胚胎基本上不发生 反应,这为胚胎在受体内的存活提供了可能。
29.(17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根据人类的需求来改造生物的性状,在许多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图是利用奶牛乳汁生产血清白蛋白的图解,根据下图回答:
(1)在此工程过程中涉及的现代生物技术主要有。
(2)在基因工程中,我们称②为进入③之前要用等工具来构建基因表达载体,能实现②进入③的常用方法是 。
(3)图?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xia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孝僖话憔? 处理可以得到③,从③到④的过程中一般用未受精的卵细胞去核后作为受体,不用普通的体细胞,原因 是 。
(4)从A~D中选出④到⑤的过程中正确的操作方法,把⑤送入⑥的最佳时期是 。
(5)⑦是⑥生出的后代,那么⑦的遗传性状和最相似,为什么?如果②的数量太少常用 来扩增。要实现⑦批量生产血清白蛋白,则要求③的性染色体是 ,利用该方法得到的动物叫做 。
第三章 胚胎工程 单元测试题答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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