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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相撞,逆行责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10:20:17 字数作文
自行车相撞,逆行责任字数作文

篇一:我方无证驾驶与对方逆行相撞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

我方无证驾驶与对方逆行相撞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本案中的我方虽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对方未按通行规则撞到,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因果属次要甚至是无因果关系,无证驾驶的我就没有责任或次要责任,而应当认定对方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违章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违章都能引发交通事故。无证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无证驾车,就一定发生交通事故,有驾驶证不一定就不发生交通事故。实践证明,无证驾驶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先将有无驾驶证暂时搁置一边,强调不管是有证还是无证,都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谁有违章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谁就应承担事故责任。无证驾车者除“无

证”外,在驾车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有违章行为,应根据其行为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篇二:这起交通事故自行车应负全部责任

这起交通事故自行车应负全部责任

《这起事故应该如何认定》一文中,作者魏琦提出“摩托车方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负事故同等责任;自行车方借道通行时未让所借道路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电动自行车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方遇此情况应减速让行,故电动自行车方无责任”。笔者认为:自行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简要案情:一天上午9时,甲方持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12米宽的沥青路面上由南向北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自行车(乙方)发生相撞后又与对面绕越临时停车的电动自行车(丙方)相撞,致乙方和丙方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调查事实:1、路口为T形路口,中心虚线,两条机动车道,划分有非机动车道。

2、临时停车符合停车规定。3、自行车由东向西借道通行时占用摩托车道。 4、摩托车方除无号牌外无其他违法情节。5、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时在由北向南机动车道内。6、电动自行车绕道通行时占用机动车道。[1]

首先,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这个责任原则强调两点:(1)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2)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应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应该确认各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各方车辆的法定权利义务与违法情况

1、自行车

自行车的通行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该路段划分有非机动车道,所以,自行车在该路段行驶时,非机动车道是自行车的合法通行路面。

自行车的通行义务:

(1)发生事故的路口为T形路口,中心虚线。自行车由东向西借道通行时占用摩托车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规定,由于摩托车通行的道路上有中心虚线,所以,该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该路上的摩托车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自行车未让摩托车先行,违反了该规定。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确认安全”是自行车的义务。很明显,自行车违反了该规定。

2、摩托车

摩托车的通行权利

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的规定。

摩托车的通行义务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所以,摩托车有与同方向行驶的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的规定,摩托车有“确保安全超车”的义务。

(3)当同车道的前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的规定办理后,摩托车有安全绕行故障车的义务。

从以上分析,摩托车在法定的路面按照规定的时速行驶,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因为摩托车方除无号牌外无其他违法情节所以,摩托车无责任。

事故成因

摩托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至路口时,由于自行车突然横穿,未遵守法律规定让摩托车先行,为了避免与自行车相撞,摩托车采取向左打方向躲避,与自行车相撞后,又进入对方车道,与电动自行车相撞。本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自行车未遵守法律规定让摩托车先行。

关于摩托车无牌的问题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规定,摩托车方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

摩托车没有牌照,并不会侵犯自行车的通行权,也不会妨碍自行车履行应尽的法律(安全)义务,如果摩托车有牌照,该事故同样不可避免。所以,摩托车没有牌照与本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魏琦观点的错误

因为“事故调查事实”部分中没有证据证明摩托车有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所以,以“摩托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为理由认定摩托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完全错误的。完全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因此,这个观点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执法犯法。

“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应该指的是摩托车在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时,向左打方向与对面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的情况。在遇到前方自行车自右向左横穿道路时,突然间无谓地增加了摩托车的避险义务,摩托车为了避免发生事故,出于本能向左打方向,这就是本事故的因果关系。

作者魏琦的观点,牵强地认定摩托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想套用《道路交通安

全法》“(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认定摩托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交通事故认定理念的错误。负同等责任的观点,是以生命权压路权,实际上是在向《道路交通安全法》挑战,向客观的道路交通规律挑战,是典型的唯心主义思想方法的表现。一般来说,法律是从行为上对人进行规范,而不是从达到的总体客观效果上进行规范。因为一个正确的行为,特别是单方面的正确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有效的结果。换言之,正确的措施未必一定是有效的措施。能否有效的关键有时在于客观(条件),有时在于对方的配合。

现代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现代的文明。与此同时,人们常处于高速、高能等高危环境,这就需要人们更尊重客观的自然规律,约束自己,不能以为是人就可为所欲为。不尊重客观规律,不尊重自然规则,不遵守法律,其结果必然是害人又害己。划分路权就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道路通畅,避免人车相撞,是保护生命权的具体体现。而作者魏琦的观点,实质上是否认法律规定的路权原则,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会纵容交通违法行为,使道路交通的混乱局面愈演愈烈。

可怕的是,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思想还大有市场。

注释:

[1]引自2005年4月2日《人民公安报 交通安全周刊》中《这起事故应该如何认定》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邵军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郭新民

篇三:骑自行车学生安全责任书

林屯小学骑自行车学生安全责任书

尊敬的家长:

自行车已成为中小学生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学生骑自行车往返学校已是普遍现象,他们的安全关系到各家各户,并成为家长、学校和社会关心的焦点,也是学校创建“平安校园”的焦点问题之一。但骑车学生缺乏安全意识,违章现象以及复杂的交通路面给学生的骑车安全带来不容忽视的问题。为确保学生生命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特与您签订《骑自行车学生安全责任书》,请您给予支持和配合。

一、加强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希望家长加强对孩子的骑自行车安全教育。

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12周岁以下学生骑车,严禁在行车中互相追逐、抢行、逆行及带人。对未到指定年龄的孩子骑车上学家长要坚决制止。

三、严禁在马路上玩车。禁止在马路中间嬉戏或随意穿行,不准与机动车抢道。严禁学生未在家长的陪伴下和在傍晚和节假日骑自行车上路。

四、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骑车。一经发现,学校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他人或自身伤害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自行车必须整齐地摆放在学校的指定位置,并车铃,车闸,车锁齐全,学校不承担看护责任,否则丢失后果自负。

六、家长要对子女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一经发现有学生屡教不改者,除批评教育外,须由家长当面说清情况后才给予放行。

七、学生骑车上学、放学是家长和学生本人自愿的行为,应确保自身的安全。 学生在上学和放学途中因骑车出现的任何不安全事故,由家长和学生本人自行负责。与学校无关。

八、 以上条款,希望家长引起足够的重视,做好学生骑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工作,把我校的 “平安校园”工作搞好。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班主任签名: 林屯小学

2014年2月25日

篇四:小学生骑自行车安全责任书

骑自行车学生安全责任书

尊敬的家长:

为了学校骑自行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家庭幸福,特制定此项管理规定。

一、学生骑车的要求

1、骑车的学生必须年满十二周岁。

(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自行车相撞,逆行责任)

2、骑车的学生必须熟练掌握骑自行车的技能。

3、离校较远的学生必须经家长准许并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骑车上学。

4、骑车的学生家长必须和班主任签订安全责任状。

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骑自行车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上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车道要靠右边行驶。通过路口时要严守信号,停车不要越过停车线;不要绕过信号行驶;不要骑车逆行;骑自行车不得两人以上并行,严禁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骑飞车,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不准牵手和大撒把骑自行车,不扶肩并行,更不得骑自行车追逐打闹、攀扶其他车辆;不在便道上骑车。出行前要先检查一下车辆的铃、闸、锁、是否齐全有效,保证没有问题后方可上路,遇到坡度较大的路段时,下坡须下车推行;骑车转弯时要伸手示意,不要强行猛拐。

三、车辆摆放的规定

上学时,可以骑到学校大门口下车,然后推着自行车进入校园,在指定区域存放好自行车,不准在校园里骑自行车,更不准在塑胶操场上骑自行车。自行车注意摆放整齐、上好锁。放学时,按序推出校园并安全通过路口后再骑车行驶。

四、严禁破坏他人自行车,在指定区域内,当不慎碰倒别人的自行车时,应及时扶起放好,如果有意破坏别人的自行车,除按价格赔偿外,全校通报批评。

骑自行车上下学安全责任状

学生已年满12周岁,因需要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对于学校“关于小学生上学放学骑自行车的规定”学生和家长已经认真阅读,并决定严格遵守此规定。如果违反此规定造成的意外伤害由学生和家长承担,特此签订责任状。

家 长:

班主任:

篇五:自行车交通事故分析

自行车交通事故分析

出处:李德庄

一、前言

自行车交通事故同其它路交通事故一样,是现代人类社会活动不可避免的。现代社会里的每个人只要参与交通活动,在不同程度上都有遭遇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但是,对于不同的交通参与者,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后果是不同的。例如,相对较快、较重和较坚硬的汽车与运动速度相对较慢、没有保护而又相对不稳定的自行车相撞,这种相撞事故的结果,通常是伴随自行车使用者伤亡和自行车的损坏以及汽车的轻微损坏。

我国自行车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至今对自行车交通事故的研究很少,有待探索自行车事故的规律特点和坚定理论及方法,以适应提高自行车交通安全、降低自行车事故和事故处理的需要。

二、自行车交通的特点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虽然人均汽车拥有量还很低,但是,中国的自行车年产量已达5000万辆,自行车保有量增长速度极快,1988年只有2.4亿辆。自行车是一种便利的交通工具,目前在我国适合众多人出行的需要,自行车是及节能又经济方便的代步工具,总结起来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自行车是一种简单的交通机械,骑车技术易掌握,不必专门培训:其维护也简单、经济:使用时对道路条件要求也较低。

2、 自行车务污染,节约能源。自行车无废气,无排放物,噪声小。自行车行驶的动力是由人的体力提供的,不消耗燃料。

3、 舒适性差。自行车无驾驶室等防护措施,受天气条件和气候季节变化的影响大,如风、雨、雪天气骑行不便。自行车全靠人力驱动,其功能受到地形和出行距离等各种条件限制。

4、 稳定性差。自行车仅有两点接触地面,接触面积小,重心较高,稳定性差。骑行过程中稍受干扰就会改变方向、摇晃或倾倒。稳定性差也是导致自行车事故率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5、 干扰性大。在我国当前城市道路交通条件下,存在自行车严重侵占机动车道、与机动车抢道行驶、在机动车前截头猛拐等现象。特别是在交叉路口,自行车与机动车、行人形成许多交织的潜在冲突点因此,它是自行车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自行车交通事故的情形和成因分析

1、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几种情形

自行车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得自行车事故形成中国交通事故的特点,在城市交通事故中的自行车事故比例较高。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自行车突然左转弯造成的交通事故。自行车在交叉路口或路段左转弯时,要与同方向直行和右转弯机动车行驶路径相交,要与对向直行和左转弯机动车行驶路径相交,突然猛拐,与机动车发生冲突,这是事故后果最为严重的一种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

2) 自行车突然从支路驶出造成的交通事故。自行车突然从支路快速驶出,试图横过或进入主干道,与直行的机动车行驶路径形成四个潜在的冲突点,这类交通事故要比第一类事故的发生率还高一些。

3) 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造成交通事故。这类事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自行车与机动车同方向行驶,由于两者速度有差异,而发生追尾碰撞:二是自行车突然逆行进入机动车道,这也是最危险的一种情况。

4) 自行车在正常行驶中被撞得交通事故。这类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公交车站设在路沿,公交车辆由机动车道进入公交车站时与自行车碰撞:二是大型货车或其它车辆在非机动车道靠边停车时与自行车碰撞:三是机动车转向或制动失控入慢车道与自行车相碰撞。

2、自行车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析

通过上述自行车交通事故几种情形的成因分析,以下原因是导致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1) 道路类型与交通流状况

城区道路的自行车交通事故伤亡率要比较区道路高:但重大伤亡交通事故郊区道路要比城区道路高。郊区道路由于车速快发生的自行车交通事故后果较城区严重:自行车交通事故主要出现在机动车交通量打和交叉路口多的道路上。也容易发生自行车交通事故。

2) 交通参与者的行为

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是违法骑车,例如:违法带人载货、双手撒把、单手撑伞骑车、扶肩并行、攀扶车辆、截头猛拐、抢道行驶以及强行超车等行为。当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也有关系,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很多是机动车驾驶员道路线差或疏忽大意而没有看见自行车所致。

3) 交通环境

交通环境即天气与时间对骑仔细那个车人的影响。在通常的情况下,夜间比白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多。由于自行车夜间行车没有照明装置,车辆交会前不易发现目标,待双方接近时,常因搓手不及而发生事故。雨、雪天气骑自行车人因穿着雨衣、棉帽影响了视线或听觉,而看不见机动车或听不到机动车的喇叭声以及发动机的轰鸣声,常造成彼此相撞。

四、自行车交通事故技术分析

1、自行车与机动车碰撞过程

自行车与机动车事故中,在机动车保险杠、发动机罩前端以及水箱罩部位是碰撞的最常见接触部位,特别明显的是,机动车的左前端和前中间区域是碰撞时接触最密的区域。

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的运动过程一般可分为接触、自行飞行和滑移三个阶段,自行车开始接触机动车,吸收机动车的冲撞能量,身体上部迅速倒向机动车发动机罩,下肢及自行车向上抛起:然后自行车和汽车人先后被抛向汽车前方:落地后,自行车和骑车人分别以滑动或滚动的形式向前运动至最终静止位置。对于碰撞点高于自行车和骑车人系统质心高度的情形,接触过程可以视为瞬间完成的,即整个运动过程仅由自由飞行和滑移两个运动阶段组成。

2、自行车事故成痕特征及勘验重点

自行车的运行轨迹不同于机动车,它是运动轨迹呈“蛇形”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碾压的情况非常多见,发生他事故后形成车身很急的机会较多,主要形成碰撞痕迹、刮擦痕迹、摩擦痕迹。其痕迹产生的部位及特征如下:

(1) 碰撞痕迹:自行车正面与机动车接触后形成痕迹的部位一般在:前轮胎、前轮辋、前叉、车把处等。碰撞的形态表现为:前轮胎有撞击痕迹,前轮辋扭曲变形,前车把把端有擦划痕迹,所有痕迹部位都有可能附着碰撞客体转移的一些微量物质。

(2) 刮擦痕迹:自行车在相互交错、左右转动时最易与机动车接触,形成刮擦痕迹,刮擦痕迹产生的部位和形态一般是:两侧车把把端、车闸把端及把杆前面部;轮胎胎壁易留下大面积的斜纹理摩擦痕迹,同时将黑色的橡胶粉末擦蹭在其他物体的表面;车把是自行车失去平衡最容易受力的构件,其端部容易形成擦划痕迹,如果车把为橡胶把套,最容易将橡胶物质附着与其他客体上。

(3) 摩擦痕迹:自行车发生事故时失去平衡,在地面滑移摩擦形成摩损渐层痕迹,其产生部位一般是车身支撑构件,如脚踏板部、车把端部。有时脚踏板端部。开裂、脱落或被摩烂。

3、自行车痕迹的鉴定

在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为了查明交通事故事实,需对车辆痕迹进行鉴定,这对认定肇事车辆和交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鉴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说明。

(1)在对该类型事故进行鉴定时,首先要了解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这有助于分析研究车体痕迹的形成和变化过程,以及对检材痕迹特征的正确认识。

(2)对自行车按照上述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时,先要寻找痕迹的一般特征,然后根据该特征,寻找机动车可疑部位能够形成自行车痕迹的一般特征,如果一般特征有明显差异,无需进行进一步检验,例如,观测痕迹的位置、形态、状态、方向、宽窄,另外,还要结合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状态、装载等情况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车辆接触部位,尤其是车辆的 接触部位。

(3)根据检验情况,按照同同一认定的原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确定已发现特征的符合点和差一点,对差一点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综合事故整体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五、案例

2005年11月8日吗,在XX市XX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小客车将一骑自行车人撞到致伤。案发后,公安交管部门要求对小客车与自行车接触部位、接触时自行车的朝向以及自行车发生事故时是否为骑行进行鉴定。

通过检验,小客车痕迹集中在车前部 左侧,自行车痕迹集中在后尾部。小客车发动机罩前部左侧一处凹陷痕迹,并有红色物质附着,凹陷前端距地65厘米,凹陷处有擦划痕迹,其中有两条平行状划痕,方向由车前向车尾,两划痕间距为5厘米。自行车后衣架中部两支架端头有擦划痕迹,其中一端头附着灰色物质,两端头外沿间距离为5.6厘米,断头距地高66厘米:后车筐受力后由车前向车尾方向变形。

通过对小客车与自行车进行分别检验,并结合该案案卷材料综合分析,小客车前部左侧痕迹与自行车后尾部痕迹的形态、位置均吻合。小客车发动机罩前部左侧两条平行状划痕是与自行车衣架中部两支架端头接触形成,根据小客车发动机罩前部左侧两条平行状划痕的形态、方向及自行车后挡泥板变形情况确定,小客车前部左侧与自行车后尾部接触,且接触瞬间自行车与小客车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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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束语

自行车与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同机动车与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相比,情况比较复杂,研究也比较少,还有许多未知领域。因此,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必须掌握渊博的专业知识和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要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将实

践经验升华到理论高度的能力,才能在该领域有所发展,才能更好的解决交通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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