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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6:17:46 体裁作文
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体裁作文

篇一: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浦资交办综[2010]25号

关于印发《浦江县公有房地产租赁交易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 根据《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浦政办发[2008]94号)文件规定,县公共资源办制定了《浦江县公有房地产租赁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浦江县公有房地产租赁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投标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县府办、政协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成员 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5日印发

浦江县公有房地产租赁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有房地产租赁交易行为,提高公有房地产租赁的公开度、透明度,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维护公有房地产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有房地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县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人)依法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公有房地产租赁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有房地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及场地等。

第四条 公有房地产的租赁交易活动必须采用规定的招租方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统一实施,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公有房地产租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由出租人负责出租公有房地产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公有房地产的租赁期限应根据行业和房地产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在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延长。

第七条 公有房地产租赁底价实行核定制度。出租人领导班子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初步价格,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公有房地产公开招租的底价。若公有房地产租赁的租金较大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由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公有房地产招租的底价。

第八条 公有房地产除《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禁止交易的几种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通知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

(二)、不符合房地产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三)、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第九条 租赁双方在租赁和使用公有房地产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计生部门对租赁房地产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公有房地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公有房地产租赁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必须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出租人向主管部门提出公有房地产出租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1、国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合法的所有权证明;

2、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有房地产出租方案;

4、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出租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认为符合出租条件的,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公开招租程序:

(一)、出租人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公有房地产出租委托,提交县国资部门的审批材料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公有房地产质量安全承诺书和公有房地产出租方案等资料;

(二)、县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出租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县交易中心将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办)备案;

(四)、县交易中心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交易公告、协助出租人受理报名及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组织招租活动;

(五)、县交易中心向成交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并公布交易结果。

(六)、出租人将租赁合同副本一份报县公共资源办备案。

第十二条 交易公告信息发布的期限根据交易标的额的大小确定,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须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

发布,必要时应当在公有房地产所在地进行张贴。

第十三条 招租的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个。

第十四条 经公开招租,报名者不足3个,出租人在报经县公共资源办批准后,可采用挂牌招租的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报名无报名者或招标、拍卖、挂牌后流标的,出租人可以在原招租底价的基础上下浮5%--10%确定新的底价重新招租或转为挂牌形式出租。

经以上程序交易仍不成功的,招租人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出租。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一旦确定,租赁双方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有房地产的出租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县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交易采用拍卖方式的,县交易中心按规定向拍卖机构收取交易服务费;采用招标、挂牌方式的,可向交易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交易项目业主如中途撤回交易项目的,应向县交易中心支付相关成本费。收费标准报请县物价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公共资源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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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项目承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项目承诺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环境,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特向社会作如下服务承诺:

一、服务内容。中心负责为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发布交易公告公示,接受报名工作,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对进场交易项目实行交易登记,签发交易成交备案,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二、热情服务。中心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等服务制度,建立为惠民工程和民生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绿色通道,为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招投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实行双休日照常上班服务,受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报名、咨询等服务。

三、依法交易。中心坚持依法交易,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公平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透明、便捷、高效服

务。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在中心公开各类交易项目的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流程、交易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

五、廉洁交易。中心坚持廉洁交易,做到“十不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索贿、接受礼品、礼金;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准参加服务对象提供的经营性娱乐消费活动;不准向服务对象要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不准刁难、勒索服务对象,吃、拿、卡、要;不准推诿、扯皮或无故拖延而贻误工作时机;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各种旅游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经济赞助;不准参与服务对象的任何经济活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越级越权处理业务。

六、文明服务。坚持文明服务,所有工作人员着装整齐规范,挂牌上岗,文明用语,主动热情,微笑服务,为各项交易活动提供优良的环境和一流的服务。

七、社会监督。中心对上述承诺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凡发现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承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均可进行举报。中心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后,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解释,对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篇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解决方案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官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目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运用信息技术,将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和集成,提高工作效能,构建信息监控机制,实现运行过程动态透明,建成一套面向不同用户,与实际业务和应用基础相适应,集工程项目业务的流程管理、招标文件公告编制审批、收费、专家管理、评标、信息发布、查询统计、监督等功能,安全可靠、稳定高效、操作方便、可扩展的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

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实施,最终实现四个目标:

1、全程无纸:标书全电子化,即大大加快信息的流动速度,又提高社会效率;同时节约大量纸张,实现交易过程的“绿色环保”。

2、全程共享:实现场地、网络、服务机构等资源共享;评标专家信息共享;投标单位诚信记录共享;中标信息共享。

3、全程受控:全方位规范化网上备案、监管、监察。流程固化并预先定义;全过程电子化网上留痕、可溯可查;关键节点自动预警提醒;违规行为自动监控,及时纠正。

4、全程安全:结合基于PKI技术的数字证书技术,对交易过程进行安

全保护;基于CA的身份认证;标书加密签名;使用多方密钥开标;数字文件投标远比纸质文件投标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一、总体设计

整个系统平台架构包括:公共服务系统(中心门户网站)、项目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及网上开评标系统)、综合管理系统及监管监察系统。

结构如图所示:

二、功能建设

1、公共服务系统

公共服务系统是整个系统的门户和对外服务的窗口,起着重要的信息交互作用,它既是交易管理政务公开的窗口,也是各类相关单位网上报送数据的通道,又是各级交易管理机构登录开展业务工作的统一入口。

公共服务系统主要包含:

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包含交易信息发布、各类行业动态信息发布、网上咨询投诉、网上诚信公示、相关动态链接、统一登录窗口、网上办事大厅等功能。

会员网上交易办事系统:供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招标人、招标代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商等)统一注册、登录,进行网上发布公告、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网上竞价等办事使用。

2、项目交易系统

项目交易系统共交易中心、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使用,提供各类交易项目全流程备案、审批、监管使用,同时也包含网上开标评标、网上竞价等功能。

项目交易系统主要包含:

公共资源业务管理系统:包含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交易以及其它公共资源项目的全流程业务管理。

网上开评标系统:包含招投标文件电子化制作、远程评标协调子系统、网上开标、网上辅助评标等功能,全程辅助评委评标,支持评委电子签名。

3、综合管理系统

综合管理系统与“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交易系统”等结合,实现全程业务办公及管理。同时提供OA协同办公功能,实现中心日常办公自动化。

综合管理系统主要包含:

会员诚信管理:实现各类交易会员申请审核、以及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业绩、获奖情况、变更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统一管理,形成“会员诚信库”。

专家管理:包含专家管理,形成统一的“专家库”,同时实现专家请教审核、专家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等功能。

商品库管理:商品库是政府采购项目中“协议采购”方式使用到的,实现商品分类、目录管理、商品品牌管理、商品信息管理、商品信息监督等功能。

资金管理:包含对各类交易服务费用管理,以及标书费、保证金等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功能,实现网上支付、自动结算、统一对账等功能。

场地管理:包含对开标室、评标室、会议室等统一安排协调,实现场地统一维护、预约、确认、变更等功能

统计分析、报表管理:对交易数据进行综合统计,数据分析,供领导和相关决策部门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同时提供报表管理功能,实现中心统计报表自动汇总、打印。

OA协同办公:实现中心日常办公自动化功能,主要包含:公务邮件、在线交流、公文管理、工作论坛、行政管理、考勤管理等功能。

4、监管监察系统

监管监察系统供相关监察部门使用,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工作,记录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法规的行为;维护交易场所秩序,负责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场交易项目单位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投标单位人员、评标专家的现场监督;负责对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为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进场进行业务监督和行政监察提供条件,并协助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主要包含: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测、统计分析、视频监察等功能。

5、数据交换系统

通过Web Service接口方式,实现与相关部门现有系统、各级监督管理部门、CA、电子签章、工程造价、短信平台等数据交换,做到实时交互、无缝连接。

三、建设意义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意义在于:通过本系统的建设,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配合、社会企业参与的网上交易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建设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良好的行业环境,从根本上提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管理水平。具体意义如下:

? 实现全网运行

? 提高工作效率

? 规范文档资料

? 方便统一监管

? 促进交易透明

? 实现绿色投标

? 积极防止腐败

? 便于辅助决策

篇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登记,协调安排开评标时间、活动场所,并发放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通知书;

(三)依法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登记复核进场从事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进场资格;

(五)对不符合进场交易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质疑;

(六)收集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从业信誉档案和交易活动当事人信息库,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七)设立与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

(八)负责规范进场交易活动程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共秩序;

(九)按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缴存的保证金(资信金);

(十)开展进场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含录音录像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

(十一)负责提供交易全过程、全方位的实时电子监控服务,见证交易活动;

(十二)对交易场所内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报告。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行业自律,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制定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第三方评价、不良行为记录和查询等制度,构建网络诚信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与惩戒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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