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体裁作文 > 教育资讯

16岁女孩浴室触电身亡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1:15:38 体裁作文
16岁女孩浴室触电身亡体裁作文

篇一:【大象舆情】情侣相约自杀16岁女孩身亡 男友跑掉或构成谋杀

【大象舆情】河南情侣相约自杀16岁女孩身亡 男友跑

掉或构成谋杀

【舆情导读】

这是一个悲剧,平顶山叶县一个16岁的小女孩和男友相约自杀,没想到,女孩喝下农药后,不幸身亡,男友却逃离现场并未施救。

【渣男临阵脱逃】

年仅16岁的女儿张红艳躺在冰冷的冰棺中,母亲宁凤梅撕心裂肺的哭诉着。事情要从1月10号上午说起,爸爸张留群把女儿送到了上学的公交车上,没想到这竟成了父女俩的永别。

张红艳就读于舞钢一所幼师学校,2015年9月,像平时一样,到了学校后,红艳总要给爸爸打个平安电话,可是,10号下午,直到5点,张留群始终没有接到女儿的电话。张留群还以为女儿临时有啥急事,也没在意,可是没过一会儿,自己的电话响了,对方显示的是女儿的号码,声音却是一个陌生人。出事地点位于十几公里以外的辛店镇,从现场群众拍摄的手机视频看,当时,红艳非常的痛苦。随后,附近群众把张红艳送到了当地医院,紧急救治。11号凌晨三点,张红艳恢复了意识,并说出了喝药的原因。

12号上午,张红艳病情突然恶化,永远的闭上了眼睛,这段手机视频成了她和父母的永别。孙帅,是保安镇人,一个多月前,张留群发现他和女儿在谈恋爱。张留群夫妇俩都不同意俩人谈恋爱,没想到,却发生这场悲剧。张红艳手机最后的通话记录显示,她全部打给了孙帅,目前,这个手机号码已经无法打通。黄琨律师认为:即使他们当时都想自杀,但是这个男孩临时改变了主意,却没有对女孩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那么他的行为仍然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可以适当的从轻处理。

【发展趋势】

(信息来源于大象舆情监测系统)

大象舆情研究院监测系统显示,河南情侣相约自杀16岁女孩身亡事件自曝光后迅速成为网络热搜话题。从图中可以看出,整体线路曲折,起伏不定。在10点左右各大网站相继出现上升趋势,使事件整体趋势达到最高点。

【来源分布】

(信息来源于大象舆情监测系统)

大象舆情研究院监测系统显示,河南情侣相约自杀16岁女孩身亡事件主要来自于新闻报道,占据总数的41.7%,是微博的一半。此事件在论坛中热度很高,信息量占据总数的8.8%。来源中不乏出现视频报道。

【网站分布】

(信息来源于大象舆情监测系统)

大象舆情研究院监测系统显示,河南情侣相约自杀16岁女孩身亡事件除去微博外,主要来自10个网站,网站来源相对均匀,其中(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16岁女孩浴室触电身亡)受微博影响,新浪网为网站来源信息量最高者,占据总数的17.7%。

【网友意见】

(信息来源于大象舆情监测系统)

@萧景琰竹马princess:傻小丫头懂什么是爱情生死相许??死了只有做鬼一条路了,可怜下父母吧

@月亮猫cc:女孩子在年幼无知的时候太容易把感情当作生命的全部,为了感情牺牲自己的一切,可惜这种付出多半得不到对等的回报,少数还造成悲剧。多想告诉所有年少无知的姑娘们,把每个阶段都当作是一种经历,未来的路很长,一辈子很长,遇到的人很多,错过一个不足于影响你的整个生命,即使那个人是所谓的真爱。

@香香的铲屎官:男人最擅长说谎话,女人最信男人的话!所以世上就没有实话!

@曼辰私语:这样悲剧的女人时不时发生,无论有多少前车之鉴,都挡不住重蹈覆辙。

【舆情分析】

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理论。推定存活人有教唆对方自杀的主观意图,而客观上也导致了对方死亡的事实。

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篇二:16岁男孩带12岁女孩开房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16岁男孩带12岁女孩开房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AA2013年11月30日08:31新京报评论 -+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宋笑瑗)根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女孩“开房”,即使对方自愿仍以强奸定罪。朝阳检察院近日对一起强奸幼女案调研时发现,目前对于旅馆业“开房”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为此类犯罪提供了空间。

■ 案例

与12岁女孩“开房”16岁男孩获刑

据检方介绍,2012年6月,16岁的男孩吴某与12岁的女孩小艳(化名)通过互联网结识,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此后,小艳偷取家中的户口簿,从福建某地乘飞机到北京与吴某见面。在其见面的两天内,吴某在明知小艳为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持本人身份证带领持有户口簿的小艳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朝阳区等三家连锁酒店入住,并多次与小艳发生性关系,后被查获。 近日,吴某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在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建议

未成年人住旅馆应查验监护人

“三家旅馆明知未成年人小艳没监护人陪同,仍帮助开房,是诱发犯罪的原因。”办案检察官表示,目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对滞后,没有对在无监护人陪同情况下,未成年人入住旅店作出禁止性规定,给此类犯罪提供了空间。

就此,检察官建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各地方部门规章作出补充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入住旅馆的,应当在查验其监护人证件及双方身份证明后,由监护人办理入住手续;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访客进入旅馆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查验其监护人证件及双方身份证明后,由监护人带领进入旅馆。

检察官还认为,应在旅馆业建立查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的管理制度,建立未成年人进出旅馆账目明细记录机制,责成旅馆负责人对该账目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建立旅馆业负责人员问责制,如果发现类似问题按照相关程序对其严肃处理。

(原标题:带幼女“开房”旅馆提供“方便”)

篇三:掏鸟窝触电身亡事件

掏鸟窝触电身亡事件

资阳某小学六年级学生

某星期六,某小学六年级学生余刚与同学一起到一水塘边玩耍,余刚突然提出要上水塘边的电线杆上掏鸟窝,不顾其他同学的劝阻便开始徒手攀登电杆,上至杆顶后触电,直到导线烧断人才从电杆上掉下来,当场死亡。

反思:学生家长应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台,不在电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其他损坏电力设施、危及安全的行为。学校在安全课上应该讲一些防触电的安全常识,让学生能够懂的基本的用电常识。案例中的余刚就是缺乏安全常识,如果他知道电线上的鸟窝也带电,也许他就不会爬上电线杆,如果他能听取同伴的劝告,也不会无知的爬上电线杆。

从这个案例中,让我们教师不得不引起重视,我们应该交给学生一些基本用电常识和自救方法。在家中注意安全用电,掌握科学的火灾逃生技能,要注意防溺水,防雷电;平时要熟记家长、老师电话号码和急救电话。作为学校,抓好安全教育是基础,让学生知晓相关安全常识,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自我救护的能力。作为家长,应培养孩子正确的生命观,养成好的安全习惯。只有让孩子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他们的活动、学习才能有足够的安全保证。

资中马鞍中心学校 何利

篇四:房客洗澡不幸触电身亡 房东被判赔偿八十多万

房客洗澡不幸触电身亡 房东被判赔偿八十多万

2013-11-02 08:18

事发 租客洗澡时被电死

张强是苏北人,来南京打工后,租了个房子住。2011年5月一天深夜,张强在卫生间里洗澡。妻子久等不见出来,喊人又不见答应,预感不妙的她赶紧报警。

民警赶到后,卫生间里的一幕让大伙都惊呆了:张强躺在地上,面色苍白,似乎已经没了知觉。他们赶紧联系了120救护车,可张强被送到医院后,已经被确定死亡,经诊断,死因为电击性猝死。

虽然并不明确张强的具体死因,但家人认为,出现这场意外,房东老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双方沟通过许多次,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强的家人将老陈和热水器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90多万元。 张强洗澡因电击身亡。家人认为,房东老陈对这场意外要承担责任。不过,老陈并不认可。最终,张强的家人将他和热水器厂家一起告到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强的死和出租屋内电器电路没接保护地线,有直接因果关系,判处老陈赔偿80余万元。 1 房子转租了?

老陈说,虽然收房租的是他,但这套房子,他是租给张强的哥哥张北,而不是张强本人。起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签字的也是张北。他认为,还应将张北追加为被告。

张北表示,起初租住这个房子的人,确实是他,不过后来张强来住了之后,他就搬走了,当时合同还没到期。“我后来带张强去老陈家说过,这个人是我亲弟弟。”他认为,老陈是明知这一点的,所以不存在转租的问题。此后,房租一直都是张强在交。

法院:张强在生前一直住在老陈的出租房里,并办理了暂住证,还按时交纳房租,所以张强是这套房子的实际使用人。

2 热水器是谁装的?

张强因电击猝死,所以热水器一度被视为“罪魁祸首”。

在张北和老陈起先签订的租赁合同里,有关物品清单写明,含有一台电热水器,不过并没写明品牌。

老陈说,张强当时用的热水器不是原来他安装的那台,“是他们自己换掉的”。

不过,对于这一说法,张强的哥哥张北予以了驳斥:“我住进去时,就是那台热水器,张强也一直没有换过。”

法院:老陈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关证据,不予采纳。 3 谁是“罪魁祸首”?

导致张强意外死亡的原因是什么?这也是本案最重要的问题。 张强的家人认为,张强在洗澡时因电击死亡,老陈作为出租人,应该保障出租屋内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

但老陈说,目前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张强死因,电器老化、房屋年久失修、张强使用不当等,都有可能是死因。

法院:原被告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台热水器有缺陷,目前也没证据可确定,张强的死亡就是因这台热水器存在缺陷而造成。因此,张强家人要求热水器厂家担责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鉴定报告,热水器使用的插座没接保护地线,室内的电气电路都没有接保护地线,不符合规范要求。而这,也和张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 房东赔偿80多万

在庭审中,这家热水器的厂家表示,他们自愿补偿给张强家人1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张强的死亡有80多万元的损失,并作出判决:老陈要赔偿这笔钱。

不过,对于这个结果,老陈表示不能接受,随后提起上诉。后经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就电器安全,相关专家表示,市民要检查一下自家线路地接情况,此外购买热水器一定要选“绝缘产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刘旌 朱蓓)

篇五: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被判强奸

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被判强奸 2012-07-18 14:02:12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有86422人参与

(43)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

该案中的男孩许某华,1995年8月出生,2011年案发时年仅16岁。据检察院起诉称,2011年8月初,许某华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女,1998年6月11日出生,案发时13岁)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8月5日晚上,许某华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在其住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遂以强奸罪对许某华提起公诉。

该案在罗湖区法院一审开庭时,许某华的辩护人为其作了罪轻辩护,辩护人称,许某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其他严重后果,此外,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纪尚轻,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加上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他的行为是受到被害人认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时正处于缓刑期间

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罪轻的几条理由,但未采纳关于刑期的建议,此外,由于许某华因抢劫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羁押,201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法院判决:许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许某华不服该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湘富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他说,这种未成年人谈恋爱谈出的强奸案,一般是女方家属报案,否则很少有案发。而这起案件则是在女方家属也不追究的情况下,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可见法律的严肃性。他认为,

目前未成年人恋爱同居的现象十分普遍,广大未成年青少年应多学点法律常识,应以此案为借鉴,不要触犯法律。

案件背后

男孩主动向警方提起此事

该案中的女方表示自愿没有报案,其家长也没有追究,许某华是怎样被抓的呢?原来,许某华是在配合警方进行一次调查时,无意中说出了此事,他的小女友张某某也大方承认了此事,两人当时都以为自愿就是合法的,没想到过会触犯法律,而没想到两人的口供成了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体裁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