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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车祸去世母亲不到60该赔偿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23:23:56 作文素材
女人车祸去世母亲不到60该赔偿作文素材

篇一:车祸中的幸存母亲

1972年夏天,一个闷热的晚上,美国田纳西州,一辆小汽车稳稳地行驶在宽阔的公路上。米莉全家乘车外出,车上有她的丈夫、4岁的女儿以及不到两岁的侄子。丈夫有多年的驾驶经验,双手牢牢握住方向盘,全神贯注地目视前方,此时路上的车流量虽然不大,但考虑到妻子米莉怀有7个月的身孕,他尽量把车子开得平稳舒适。车上的冷气刚好合适,音响飘出美妙的轻音乐,米莉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悠闲地欣赏着窗外的夜色,心情舒畅。然而,她怎么也不会料到,灾难会突然从天而降!

几天后,当米莉艰难地睁开双眼,发现自己已躺在医院的重症病房。她身受重伤,全身大面积烧伤,多处严重骨折。当她渐渐清醒后,噩耗却接踵而来,她的丈夫在车祸中当场死亡,年幼的女儿和侄子同时身受重伤,生命垂危。她悲痛欲绝,泪流满面,却连抬手擦眼泪的力气都没有。然而灾难并未停止,在她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女儿和侄子因伤重不治,相继离开人世。由于米莉伤势太重,她腹中的婴儿被迫提前两个月早产,又一个无辜的孩子,刚生下来就看不见这个美丽的世界。 最初的那段日子,米莉的心支离破碎,几乎找不到活下去的理由。不久后,事故调查人员告诉米莉,他们勘查事故现场时,在肇事车辆上发现了大量空酒瓶,而且肇事司机当时醉得不省人事。听到这个消息,米莉愤怒了,这不是意外,分明就是谋杀!从那一刻起,她意识到自己必须活下去,要为惨死的亲人讨回公道。

在坚强的信念支撑下,米莉奇迹般地活了下来。稍微康复之后,她就四处奔走呼告,试图让法官相信,酒后驾车不是一般的意外事故,而是谋杀。但在当时,美国的法律并未禁止酒后驾车,这起造成3死2伤的惨剧,只被作为普通的交通事故审判。最终,肇事者只受到了轻微惩罚,被判两年监禁。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尽管米莉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但是理智告诉她,谁也无权超越法律。米莉的努力失败了,但她并未就此放弃,而是选择了另外一条路。要阻止灾难继续发生,只有说出自己的遭遇,告诉人们酒后驾车的危害。她决定为此付出一生的精力,不管这条路有多长,无论遇到什么艰难险阻,决不放弃。

米莉开始四处演讲,每到一处,她不得不残忍地撕开自己的伤口,用血淋淋的事实告诉人们:“酒后驾车不是事故,是犯罪,是严重暴力犯罪!”这位承受着不幸的母亲,为了他人的幸福,不遗余力地四处奔走,泣血呼告。无数人为之感动,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她的坚定支持者,并加入她的行列。在她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车祸发生11年后,美国田纳西州成立了“反酒后驾车母亲协会”,米莉是这个民间组织的发起者,并担任协会主席。

在米莉和“反酒后驾车母亲协会”的影响下,美国各州先后通过了2300多条相关法律,无一例外都把酒后驾车定为犯罪,同时降低醉酒驾车的酒精含量测试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事实证明,米莉多年的努力没有白费,提前预防远比事后谴责更有意义。在美国各州,自各项法案陆续出台后,因酒后驾车引起的车祸逐年下降,人们的出行变得更加安全。

一个人,如果能对他人的苦难心怀仁慈,也就有了面对自己苦难的勇气。她不能挽救自己的亲人,甚至无法为他们讨回公道,却挽救了千千万万素不相识的人。这份爱,早已超越了国界,当我们走在马路上,如果感到比以前更安全的话,或许不应该忘记这位伟大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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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母亲出车祸请假条

母亲出车祸请假条

1、母亲出车祸请假条

尊敬的XX领导:

我因在老家母亲出车祸要及时去看母亲的状况请假X天,特此提出申请,请假时间从XXX到XXX,望领导批准。

XXX

年月日

2、母亲出车祸请假条

尊敬校领导(老师):

因母亲出车祸治疗,急需我看护,特向校领导请假几日,以尽做儿子的应尽义务和孝心。肯请校领导批准!为感!

请假人:xxx(同学)

x年x月x日

3、母亲出车祸请假条

x老师:

我妈妈车祸住院,医院已下了病危通知单,我需要请假三天前去探望,望给予批准。

学生:xxx

xxxx年xx月xx日

4、母亲出车祸请假条

尊敬的XX:

因母亲出车祸腿受伤,生活无法自理,特申请XX假照顾母亲,万望领导批准,感激不尽。

XXX

年月日

篇三:母亲车祸去世 男子带家人到肇事者家烧纸被判刑

母亲车祸去世 男子带家人到肇事者家烧纸被判刑

社会河(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女人车祸去世母亲不到60该赔偿)南法制报 [微博] 2014-05-27 08:24 我要分享 腾讯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新浪微博 301

母亲因车祸去世,想要肇事方给个说法本无可厚非,可他竟带领兄弟姐妹到肇事方家里烧纸,这样的做法,就不仅仅是欠妥,还触犯了刑律??

身边的事儿

2013年6月6日,吴小民的母亲骑着电动三轮车去串亲戚,可令吴小民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母亲这一去,却因一场车祸,经抢救无效与自己阴阳两隔。

事发后第三天,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的家人拿出2万元丧葬费后,就没了下文。几天后,吴小民一家在料理完母亲的丧事之后,积聚已久的悲痛与愤怒顷刻间爆发了:“俺妈都没了,撞人的家里连句话都没有。走,到他家去!”此刻吴小民的兄弟姐妹及堂兄弟数十人停止了哭泣,积极响应。

来到肇事司机白某家中,白某的儿子和儿媳在家,不顾两人的阻挡,吴小民等人就在白某家大门口摆设花圈焚烧纸钱,并强行进入白某家中,在院内、北屋焚烧纸钱。白某家人报警后,吴小民一行才哭闹着离开。2013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吴小民实施刑事拘留。

结果

近日,开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小民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在院中焚烧纸钱,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记者张东)

罪名解释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篇四:女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女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在获得交通事故案赔偿款54万元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承担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1万多元。面对这一典型的“双重赔偿”诉求,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慎调查,最终支持了死者家属意见。

导游车祸死亡,肇事方赔了54万

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由于导游人手不够,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时年30岁的林梅为该旅游团导游。

怎知天有不测风云,11月2日旅行团前往无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林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林梅的丈夫李峰、七岁大的女儿李蓓以及她的父母亲林强、刘珍等家人悲痛欲绝。事故处理完毕,在民事赔偿无法协调后,林梅家人将交通事故肇事方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林梅丈夫李峰等四原告共获得54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该笔赔偿含林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判决生效后,四原告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拿到了这笔赔偿款。

想要旅行社赔就难了

在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中,旅行社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既不承认与林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梅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林梅是你们雇佣的导游,怎么跟你们没有关系?”李峰等人咽不下这口气,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梅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但旅行社不服,认为与林梅之间仅是临时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于是将林梅家人告上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林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南京中院于2008年11月25日终审判决林梅与旅行社之间存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据法院认定,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劳动部门最终作出林梅属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耗时一年多,李峰终为死去的妻子争取到“因工死亡”。权威机关作出的工伤死亡认定下达后,李峰即牵头并以自己、女儿李蓓、岳父林强、岳母刘珍的名义,将这家旅行社告上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支付林梅因工死亡应享受的保险待遇共41万余元。

法院判定:人身权益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案件审理中,被告旅行社辩称,四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获得本案诉请的各项赔偿,故不应该再获得工伤死亡赔偿,一案二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与人身利益相关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不应适用补偿性原则,权利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因此,当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共同作用于一个人时,也适用这个原则。而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为直接的财产性利益,不能获重复赔偿。

据此,2010年2月1日,鼓楼区法院作出宣判,旅行社向四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为公司送货途中被撞死获双重赔偿

2009-01-03 02:12:54 来源: 现代快报(南京)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职工为公司送货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其家人除了获得肇?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降拿?/p>

事赔偿,还能从单位得到因工死亡的赔偿待遇吗?南京溧水县法院说:“能!”近日,南京中院终审支持了这一做法。

现代快报1月3日报道 职工为公司送货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其家人除了获得肇事方的民事赔偿,还能从单位得到因工死亡的赔偿待遇吗?南京溧水县法院说:“能!”近日,南京中院终审支持了这一做法。

2007年3月14日一大早,张雁的丈夫陈骏登上了去外地送货的车。不料,行车途中,司机为避让对面来车,措施不当,发生了车祸,陈骏当场身亡。事后,检察机关向溧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张雁与女儿、公公、婆婆等4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有期徒刑1年,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4.5万元。

张雁等4人认为,陈骏是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公司应按因工死亡标准给予家属补偿,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你们已经获得了赔偿,怎么能就同一事实再要补偿呢?”

张雁等4人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3万余元,结果被驳回。无奈,张雁等人再度走进溧水县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判决公司给予工伤死亡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张雁等4人虽在民事侵权一案中得到了赔偿,但仍然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从保护弱势主体的角度出发,一审判决陈骏所在公司支付张雁等4人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近12万元,并自2007年4月起,每月支付死者的父母各604元。日前,南京中院终审维持了这一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李侠 光阳)

篇五: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农村户口怎么赔偿

今年3月28日2时25分许,杨可根驾驶的货车与宋立仁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杨可根搭乘的乘客杨帆进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死者杨帆进之妻姚小勤、儿子杨晓锵、父亲杨进军、母亲林秀英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将杨可根及其车主钟声、宋立仁及其挂靠的眉山市某运业公司、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7万余元。

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22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调查认定责任事实清楚明白

2010年4月13日,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可根负主要责任;宋立仁负次要责任;杨帆进不负责任。

法院另查明:川LB1217号货车车主是钟声,杨可根是钟声的雇员,是该车驾驶员。川Z07935号车实际车主为何其舫,何其舫将该车挂靠于眉山市某运业公司,宋立仁是川Z07935号车驾驶员。钟声为被保险人将川LB1217号车在中财保沐川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元/座,不计免赔。交强险保期自2010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日,商业险保期自2010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15日,均在保期内。眉山市某运业公司为被保险人将川Z07935号车在平安财保眉山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交强险、商业险保期均自2010年3月25日至2011年3月24日,均在本次交通事故保期内。

发生交通事故后,钟声垫支各项费用共计7186元,宋立仁垫支12362.50元。杨可根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死者杨帆进亲属经济损失2万元。

主要收入来源决定赔偿方式

沐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杨帆进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应获得相应赔偿。杨帆进虽为农村户口,但从2000年起长期居住在城镇,以经营人力三轮客运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失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故死亡赔偿金为278080元。丧葬费11595.50元。

虽然杨进军、林秀英居住在城镇,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按农村人口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3202.40元;杨晓锵4岁随父母生活,应按城镇居民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5999元,共计99201.40元。处理交通事故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3634元。四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部分的赔偿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生效各方均无异议

根据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可根负主要责任,宋立仁负次要责任。杨可根、宋立仁对此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为此,法院确定由杨可根承担赔偿项目70%的责任,宋立仁承担30%的责任。钟声是杨可根雇主,钟声与杨可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安财保眉山某公司应在川Z07935号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项目限额内赔付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10000元 。 不 足 部 分323710.90元由杨可根承担70%即226597.63元,宋立仁承担30%即97113.27元。 法院遂依法判决如下:由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姚小勤、杨晓锵、杨进军、林秀英道路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费共计

194750.77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姚小勤、杨晓锵、杨进军、林秀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20000元;由被告杨可根、

钟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姚小勤、杨晓锵、杨进军、林秀英道路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费共计179411.6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宋立仁垫付款12362.50元。

据悉,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各方均无异议。(提示: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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