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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3:26:39 体裁作文
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体裁作文

篇一:2014宛城区大事记

二零一四年大事记

一月

1日 区委书记庞震凤、副区长陈天富到各重点建设项目现场慰问节日期间坚守岗位的工作者。

3日 驻宛全国、省人大代表深入我区乐凯华光科技公司,天冠集团等地对我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视察。

同日 受区委常委、副区长陈天富委托,副区长李登刚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区棉麻公司下属轧花厂盘活资产安置职工问题。

同日 以市政府调研员卢伟平为组长的市“四个带动”调研组一行7人深入我区,对实施“四个带动”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4日 在南航大厦举办现代农业有机品牌认证专题培训班,邀请中国农业大学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副主任李明洋教授主讲。

8日 市委书记穆为民一行先后深入汉冶东路等工程拆迁现场察看施工进度,慰问一线工作者。

同日 省食安办检查组到景园农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检查考评食品安全工作。

9日 区委常委、副区长陈天富、副区长赵玉鉴带领区政府办、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同志深入红泥湾镇刘寺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宛城区段绿化工地督查造林绿化工作。

同日 省政府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后期帮扶工作督察组到红泥湾镇督察移民后期帮扶工作。

同日 市委组织部到溧河乡看望慰问困难老党员。

10日 区人口计生委到金华乡曾庄村和叶营村走访慰问计生困难家庭。

同日 市平安建设考核组对我区2013年度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13日 《南阳日报》A1版以《宛城区加快环境绿化美化》为题,对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予以全面报道。

15日 《南阳日报》A4版以《忠诚担当勇争先,务实重干再攻坚》为题,对我区推进温凉河综合开发工程房屋征迁工作予以纪实报道。

同日 我区组织收听收看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16日 在全国第二十届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中,区教体局荣获优秀组织奖。

17日 《南阳日报》A2版以《宛城区:多措并举引人才》为题目,对引人才回归创业工作予以报道。

同日 市领导李健豫、王清选、李忠杰、贺国勤等深入我区实地视察“五小”街区、街道、城中村、农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处的创卫工作情况。

21日 区总工会为全区400名环卫工人送去4万余元慰问品。

22日 区委书记庞震凤一行深入溧河乡袁老家王营自然村、看望慰问贫困户。

23日 成立以区委副书记党长双同志任指挥长的宛城区仲景街道陈棚社区王府八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

同日 区纪委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廉洁过春节实施方案。

24日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孙丰年深入我区高

庙乡看望慰问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部分困难家庭。

同日 市领导刘朝瑞、贺国勤、金星及市妇联负责同志来到我区新华街道淯阳社区看望慰问特困妇女谢新明一家。

25日 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刘朝瑞、市政协副主席贺国勤等深入我区看望慰问贫困妇女家庭。

29日 《南阳日报》1版,以《火红的事业 火红的生活》为题,对我区茶庵乡茶庵村彭其工创办南阳市绿源天然色素有限公司的事迹予以全面报道。

本月 我区再获“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区”荣誉称号。

二月

10日 《南阳日报》1版,以《宛城区:三位一体加速项目建设》为题,对我区工业经济发展予以全面报道。

同日 区委五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在丽都花园召开。会议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潘自东主持,区委书记庞震凤、区委副书记党长双、区委常委、副区长陈天富出席会议并分别作重要讲话。

12日 区政府与深圳市创意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新能源产业园项目合作协议。

13日 区五届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区领导庞震凤、党长双、潘自东、刘荣旭、王崇龙等出席会议。

15日 《南阳日报》1版,以《宛城区 督办案件赢好评》为题,对我区“一改双优”活动中加大督办案件力度,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予以全面报道。

20日 《南阳日报》1版,以《宛城区:开放招商带来发展春潮》为题。对我区招商引资工作予以全面报道。

同日 市长程志明深入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实地调研项目生产、建设情况。区委书记庞震凤等陪同。

24日 区政府决定对2013年全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27日 《南阳日报》1版,以《宛城区:开通短信平台,服务项目建设》为题,对“一改双优”活动中,开设“手机短信平台”督促项目建设予以全面报道。

28日 《南阳日报》A2版,以《宛城区:多措并

篇二:我爱家乡

我爱我的家乡 宛城区汉冢乡西湖袁营小学四年级:袁已巧 我的家乡是位在 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虽然它不像大都市一样繁华,可是它带著一种浓厚的纯仆味道,再加上她有悠久的历史、繁荣的经济,所以我很庆幸能够生长在这样的一个地方。

下面我先说说我们家乡名字的由来吧!

宛城区汉冢乡,系光武帝刘秀的姐姐刘元墓冢所在,故称大姑冢。

现在汉冢小学院内保存有两块石刻匾额,其中一匾额正中书“大姑冢”三字,旁书小字“光武长公主葬于此处,北至上马石,东至走马岗,西至水阁亭,南至焦古营,皆光武遗迹”。另一匾额书“汉光武洗马桥”。匾额旁有一石板桥,坐落在寨河上。

据《后汉书》记载,刘元,刘秀的姐姐,嫁于新野人邓晨。刘秀起事,邓晨率先响应。新莽地皇三年(公元11年)刘秀联合绿林起义军,占据湖阳、棘阳等处后,引兵欲攻宛,至小长安(今宛城区瓦店镇),与王莽军交战,汉军大败。时刘氏家人及诸将家属多死于乱军之中,刘元被莽军俘获,亦遇害,死后葬于宛东南(今宛城区汉冢街)。随后,东汉建立,邓晨死后,刘元坟茔从南阳汉冢迁至洛阳北邙山与邓

晨合葬。

今汉冢一带的一些村落因刘秀反王莽的传说形成了不少地名。如离街两三里处有刘秀营,此处因刘秀军队在此驻扎而得名;街西南一里有莽将庄,因王莽军队在此驻扎而得名,后讹称马前庄;街东二里有走马岗,因刘秀在此处上马,遗有“汉光武上马石”碑而得名;街南三里有焦鼓营,因该村为汉军与莽军交战处,激战中鼓声响亮而得名,后讹称焦古营……这些地名无疑都佐证着东汉光武帝刘秀初期在南阳辗转战斗的事实和刘元曾葬于汉冢的渊源。

我的家乡有许多特产,例如:黄牛肉、西瓜、桃子……,是一个充满了农家风情的地方.我的家乡虽不是像大都市那样的繁华,但是大家在这里生活挺幸福!

随着时代的进步,各个地方都变得越来越繁华了,就连我的家乡也不例外,随著时间飞逝,我的家乡工厂是越来越多了.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快了。人们的收入也越来越多了。

我爱我的家乡 因为她既有纯朴的民风, 有悠久的历史、繁荣的经济。

篇三:汇总 宛城区澄清公告更改

宛城区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

澄清公告

2015年4月24日发布了项目编号为WJJS【2015】GK051的宛城区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4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开标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上午9点整。现对该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作出以下变更:

1、将一至八标段工程量清单已改正,详见附件。

2、将第三标段溧河乡袁老家小学教学楼工程量清单中,水泥砂浆粉讲台工程量修改为 :46.4㎡(详见附件);将第三标段教学楼控制价改为2037722.47元,其中溧河乡第二初级中学教学楼控制价不变,溧河袁老家小学教学楼控制价改为644842.01元。

3、将第一标段控制价改为1296305.24元,其中瓦店镇邓桥教学楼控制价改为530038.28元,瓦店镇刘营教学楼控制价改为543102.26元,瓦店镇尚庄教学楼控制价不变。

4、第四标段控制价改为1556498.45,其中汉冢乡夏庄小学教学楼控制价改为522440.82元,汉冢乡袁庄小学教学楼控制价改为495529.37元,汉冢乡陈营小学教学楼控制价改为335034.42元,汉冢乡毛庄小学教学楼控制价不变。

5、将第五标段控制价改为769131.99元。

6、将第七标段控制价改为3297691.68元。

7、将第八标段控制价改为868464.30元。

8、将开标时间2015年5月20日上午9点整改为2015年 月 日 上午 点整。

其他内容不予改变,请按照变更后的内容进行投标。

南阳市宛城区教育体育局

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8 日

篇四:设计竣工评定报告

汉冢第一初级中学宿舍楼

竣工评定报告

河南天工建设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汉冢乡第一初级中学宿舍楼工程 竣工评 定 报 告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汉冢乡第一初级中学宿舍楼工程

工程位置:汉冢中学院内

建筑面积:2100.96M2

结构类型:砖混结构

建设单位: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中学

设计单位:河南天工建设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南阳市宛城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南阳市凌云建筑公司

二、工程总体评价:

本工程为我单位设计,现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电气安装分部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经现场检查工程实体及工程资料均符合设计要求,准予交工验收。

河南天工建设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负责人:

年 月 日

篇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邢红林、郭晓勇、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邢红林、郭晓勇、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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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二终字第735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举,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峰,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红林,男。

委托代理人刘振良,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晓勇,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任经理。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邢红林、郭晓勇、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唐河一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白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南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瑞峰,被上诉人邢红林委托代理人刘振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晓勇、唐河一汽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郭晓勇系被告唐河一汽聘用司机,唐河一汽所有车辆豫R67791在第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保南阳支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为

0210411307000332000650,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2011年2月8日10时20分,在312国道999公里+100米处,原告邢红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R13663号两轮摩托车(系挪用其他车辆号牌)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其前同向行驶郭晓勇驾驶的豫R67791号中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邢红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唐公交认字[2001]第07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红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晓勇无责任。原告邢红林受伤后在唐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左柯雷氏骨折,处理:住院治疗,需陪护两人。出院医嘱:1、每月复查一次X线,不适随诊;2、休息,适当功能锻炼;3

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

、加强营养;4、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邢红林住院期间为2011年2月8日至2011年2月21日,共计14天。原告邢红林于2011年5月24日向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提出司法鉴定,该机构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鉴定意见:邢红林的伤残程度属X级。另查明,原告邢红林住院期间被告郭晓勇向医院垫支500元医疗费,陪护人邢新明和刁怀仁住址是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毛庄村毛庄40号,系农村居民。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农、林、牧、渔业为15986元。

原审认为,被告郭晓勇系唐河一汽雇佣司机。被告唐河县第一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保南阳支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系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唐河一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中华联合财保南阳支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邢红林与被告唐河一汽雇佣司机郭晓勇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保险合同期间,虽然邢红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原则和目的,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体现了社会对人权的

尊重,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经本院核定,原告邢红林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16829.99元;(2)误工费:误工时间为127天,15986元/年÷365天×127天=5562元;(3)护理费:根据住院期间医嘱需两人陪护,原告请求护理时间按90天计算,出院护理为一人并无不当,但是原告主张护理标准按2010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2348元/年计算,被告辩称明显过高,本院认为护理标准按30元/天为宜。该费用为30元/天×14天×1人+30元/天×90天×1人=312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30元/天=420元;(5)营养费:10元/天×127=1270元

(6);残疾赔偿金:邢红林的伤残程度属X级,5523.73元/年×20年×10%=11047.46元;(7)精神抚慰金: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3000元,结合原告伤情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8)交通费考虑有实际发生,酌情支持200元;(9)伤残鉴定费750元。上述费用共计41299.45元。该数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内,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中华联合财保南阳支公司应予以赔偿。被告郭晓勇向原告垫付医疗费500元,由原告获赔后直接支付给郭晓勇,对此双方若有纠纷,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河南省南阳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邢红林保险金42199.4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元,由原告邢红林负担3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42元。

中华联合财保南阳支公司上诉称:1、原审认定护理时间为90天没有依据。2、本次事故中被告不负事故责任,上诉人应在无责任限额1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3、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诉讼费用。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仅在无责的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邢红林答辩称:1、邢红林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股骨干骨折,左柯雷氏骨折,术后14天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出院回家治疗。依据常识伤口愈合需要100天以上,一审认定护理时间90天符合病情的客观事实。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管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均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体现了立法的目的,上诉人的保险条款与法律相悖,应为无效。3、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符合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

郭晓勇书面答辩称:自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唐河一汽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认定护理时间按90天计算是否适当;2、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否按过错承担责任,是否应按无责任12000元限额赔偿;

3、上诉人是否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双方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空白保险单及附保险条款一份,用以证明无责任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共计为12000元,并且不承担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邢红林质证认为,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该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相矛盾,应属无效。

本院认为,上诉人该证据系空白格式样单,其在原审提供的保单中所涉及的免责条款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故不作为证明其主张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认定90天护理时间是否合理问题,因被上诉人邢红林已构成伤残,在医院住院手术共14天即出院,当时病情并未痊愈,有医院出院证明及病历能够证实,原审依照邢红林的病情确定护理时间为90天符合客观事实。关于交强险赔偿是否划分过错责任和是否适用无过错仅赔偿12000元问题,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证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助救,是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而上诉人诉称应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与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及规定相违背,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问题,因上诉人对该免责条款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在诉讼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合理赔偿,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故上诉人在诉讼中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2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池 涛

审 判 员 许 照 高

审 判 员 王 生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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